农村土地整顿工作总结(通用6篇)
篇1:农村土地整顿工作总结
(一)强化领导,广泛宣传,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顺利开展。为了加强对土地整治清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我们成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土地、农经、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涉及村“两委”班子为成员的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土管所,并抽了调精干力量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同时,明确小组成员包点到村,责任到具体地块,直接负责相关的工作。为了营造良好的氛围,我们还通过巡回宣传车辆、悬挂过街横幅、粉刷墙体壁字、发放入户宣传单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开展土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置换的意义。通过深入宣传,实际分析,算账对比,使土地整治全力工作深入人心,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有序实施。在对全镇规划区以外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确定好实施项目,并分别制定了挂钩试点和置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一是妥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在与项目区的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为确保补偿资金在发放过程中不出现被截流挪用现象,其资金由镇财政所直接打入各户的一卡通帐户上。二是迅速开展拆迁复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施工队伍开展旧宅及地上附属物拆除和土地复垦,确保复垦后的土地立即投入耕种,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并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了工程质量和规划要求。三是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镇政府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一级国土部门编报验收卷宗,再经滁州市和省国土部门验收,从而保证了土地挂钩和土地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具体项目编制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注重与村庄布点规划相结合,与“村村通”道路建设相结合,与水利兴修相结合,显著提升了新农村建设发展水平。
(三)尊重民意,惠及群众,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阳光操作。在确定拆迁范围、补偿标准上,我们坚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多次召开村组会议,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把补偿结果上墙公示,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做到应补尽补,为了让农民的利益最大化,我们对拆迁涉及到的地面的附属物,全部给予经济补偿,尽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既得利益。二是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在安置补偿的基础上,我们对到镇区建房的拆迁户再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到所在地中心村建房的农户,给予协调宅基地并提前支付拆迁补偿款,尽量做到先建后拆,确保被拆迁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三是加大安置区建设投入,在安置过程中,我镇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确定了鱼桥、金庄等三个安置区,仅投入的道路、供排水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就达600多万元。四是合理分配复垦新增耕地,新增耕地仍按原各户宅基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减少了分配不均的矛盾,充分维护了项目区群众的稳定。
篇2:农村土地整顿工作总结
秦栏镇属江淮分水岭丘陵地带,地势错落,地形复杂,为了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我镇围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建设用地置换,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取得了显著成效。自 年以来,我镇组织申报并获批一个批次挂钩试点和三个批次置换项目,分布在8个行政村93个村民组,总面积1960.3亩,范围涉及751户150个地块。目前,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及复垦已全部结束,共拆迁房屋404户,砍伐树木49500棵,迁坟150座,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85万元,投入土地复垦经费784.6万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3186万元,安置点建设资金642.1万元,其他费用113.5万元。通过开展土地整治清理,农户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一是拆除旧房获得了经济补偿,一般农户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的住宅加其他附着物,可以得到5-6万元的补偿。二是节省了宅基地复垦的费用,每亩约4000元。三是增加了耕地面积,经过复垦新增耕地1958亩,平均每户新增2.6亩,因此,此项工作从实施以来,一直受到了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强化领导,广泛宣传,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顺利开展。为了加强对土地整治清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我们成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土地、农经、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涉及村“两委”班子为成员的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土管所,并抽了调精干力量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同时,明确小组成员包点到村,责任到具体地块,直接负责相关的工作。为了营造良好的氛围,我们还通过巡回宣传车辆、悬挂过街横幅、粉刷墙体壁字、发放入户宣传单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开展土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置换的意义。通过深入宣传,实际分析,算账对比,使土地整治全力工作深入人心,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有序实施。在对全镇规划区以外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确定好实施项目,并分别制定了挂钩试点和置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一是妥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在与项目区的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为确保补偿资金在发放过程中不出现被截流挪用现象,其资金由镇财政所直接打入各户的一卡通帐户上。二是迅速开展拆迁复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施工队伍开展旧宅及地上附属物拆除和土地复垦,确保复垦后的土地立即投入耕种,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并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了工程质量和规划要求。三是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镇政府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一级国土部门编报验收卷宗,再经滁州市和省国土部门验收,从而保证了土地挂钩和土地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具体项目编制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注重与村庄布点规划相结合,与“村村通”道路建设相结合,与水利兴修相结合,显著提升了新农村建设发展水平。
(三)尊重民意,惠及群众,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阳光操作。在确定拆迁范围、补偿标准上,我们坚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多次召开村组会议,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把补偿结果上墙公示,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做到应补尽补,为了让农民的利益最大化,我们对拆迁涉及到的地面的附属物,全部给予经济补偿,尽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既得利益。二是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在安置补偿的基础上,我们对到镇区建房的拆迁户再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到所在地中心村建房的农户,给予协调宅基地并提前支付拆迁补偿款,尽量做到先建后拆,确保被拆迁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三是加大安置区建设投入,在安置过程中,我镇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确定了鱼桥、金庄等三个安置区,仅投入的道路、供排水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就达600多万元。四是合理分配复垦新增耕地,新增耕地仍按原各户宅基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减少了分配不均的矛盾,充分维护了项目区群众的稳定。
(四)坚持标准,严格奖惩,确保土地整治清理工作高效推进。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村为主、所把关、镇指导”的工作原则,全面量化、细化工作目标,村负责了解农户信息、协助领导组调处矛盾,国土所负责勘丈、地上附着物的评估,领导组负责制定方案、组织拆迁、复垦工程、经费管理等,做到项目实施的每个阶段都有专人抓、专人管、专人办。同时,严格工作纪律要求,对各村的置换复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对工作不力、推进速度缓慢的村,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村两委负责人的责任。此外,我们还明确了以场光地净、土地平整、沟通路直的验收标准,对能够按时按标准完成任务的,除正常拨付工作经费外,还给项目实施村和个人一定的奖励;对复垦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由镇领导组直接组织实施,从工程设计、预算、招标到验收,均由领导组全面负责。通过上述措施,有效激发了各村对开展土地整治清理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保证了我镇对获批项目的快速实施。
篇3: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一、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1. 部分基层经营管理部门对政策的宣传、理解不到位
广大农民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缺乏实质性认识, 基层经管人员不能很好理解该法内涵, 各级村委会缺乏指导性意见, 往往涉及到土地承包管理方面类型的纠纷, 不能利用法律、法规去解释解决, 造成部分农民上访, 不能面对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和新要求, 不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2.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缺乏档案化、信息化
目前石城镇全镇10个村110个村民组已经全部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工作, 现在应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登记簿全部归档, 但个别地区仍存在合同不装订、不归档的现象。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完善
县级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备, 镇村两级设立的土地流转服务站形同虚设, 没有发挥其真正的各司其职的作用, 人员配备及设备不健全, 同时部分地区土地流转缺少必要的土地流转合同, 往往一出现纠纷, 找不到基础的数据资料。
二、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 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的培训力度
特别是基层部门对涉农的法规、政策, 应做到理论吃透, 并运用到实践中, 提高本身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管理的档案化、信息化建设
各级经管站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逐步将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录入电脑, 建立农村土地信息平台, 推动农村土地信息化建设。
3. 加强土地流转市场, 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能、职责
篇4:农村土地整顿工作总结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推开,2017年基本完成。在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土地权属、面积、四至,强化对农户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账实不符、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能。以二轮土地延包和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定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防止清查摸底不彻底、面积实测不准确、问题梳理不全面、公开公示不到位等问题出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扩大成果应用。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补助。
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改革
篇5:农村土地整顿工作总结
一、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去年3月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迅速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把行动统一到依法治理上,把目标统一到规范市场上,坚决、有力地推进这项工作。第一,深入发动,统一思想。市政府先后四次召开全市性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听取情况汇报,进行专题研究。去年8月28日至29日,市政府集中两天时间召开工作务虚会,专题研究土地问题,明确提出了“规范用地、集约用地”的要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土地问题开展调研,反复强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并要求全市各级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层层发动,大家充分认识到,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事关**的长远发展和子孙后代,事关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决策,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做好这项工作,对上级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思想上的共识为全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治理整顿一开始,市委、市政府就强调,这项工作事关全局,各级各部门都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来,齐抓共管,强势推进。市、县两级都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还明确一位副市长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主抓这项工作。全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基本形成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国土部门为主,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工作格局。第三,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市政府先后以市长令等形式出台了《**市区土地使用权交易暂行规定》、《**市土地储备办法》《、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实施意见》《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各县(市)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出台了数十个实施意见或配套文件,以完善的政策促规范管理,落实治理整顿要求。第四,严格自查,积极整改。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标准要求,我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断深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三次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指导、督查,并召集各县(市、区)国土部门汇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措施。在各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去年12月23日至28日,市政府组织国土、建设、监察、计委、经贸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严格对照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综合验收标准》,通过听、看、查、问、议等方式对各地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我们及时严肃查处。对执行整治标准不严的少数地方给予严肃批评,责[1][2][3][4][5]下一页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共2篇)]篇一: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
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主要领导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还不够端正,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土地是民生之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政策,狠抓落实工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通过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乱占滥用耕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3]70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该撤销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予以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予以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坚
决予以扣回。对违规下放的土地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收回。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对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开发区,以及违规设立又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
当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同时,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征地规模必须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要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的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地执行征地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把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不得为了躲避审批而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要严肃耕地保护的法纪。各地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要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各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公布实施后发生又不查处的,对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对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也都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徇私舞弊,也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五、认真搞好治理整顿的检查验收
要认真组织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严格检查验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督查力度。市(地)对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地)的检查验收要逐一进行,验收不达标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过期仍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
强重点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于今年底前向国务院报告治理整顿情况。
六、抓紧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
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基础上,要研究治本之策,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着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解决问题。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要健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地项目贷款,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贷款。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效益考核指标,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作为对各地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共2篇)] 篇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通[20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通[2003]4号
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推进治理整顿工作。为了交流情况,促进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部党组对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了“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并于3月11日全国厅局长会议结束后,专门召开了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汇报会,强调要强化机遇意识,自觉从严搞好自查自纠。进入处理和整改阶段,部党组成员已经带队赴部分省(区、市)进行了督查指导,这种形式的督查以后还要进行。部领导小组督查办公室也及时召开全国省级治理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截至目前,部已到20多个省(区、市)进行了督查,并已向国务院呈报了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从了解的情况看,治理整顿工作正在积极向前推进,总的形势是好的。
(一)加强督查,力求实效。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23个省(区、市)派出督查组赴各市、县进行实地督查,并及时将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以保证治理整顿取得实效。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福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12个省(区)的厅(局)领导亲自带队开展督查。福建等省在治理整顿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或座谈会,总结工作,部署下一阶段任务。江苏省分管副省长、内蒙古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出席本省(区)的治理整顿阶段工作座谈会,强调对突出问题必须抓住不放,主动纠正,边整边改。一些地方将面上督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认真自查,梳理问题。不少省按照部提出的“查管理制度、查管理环节、查执法效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湖南、甘肃等省明确要求,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的,一律报请有权机关废止或修订。黑龙江、四川、陕西等省采取“几查几看”方式,从规划、批地、供地、发证、财务、执法等各
管理环节入手进行自查清理。黑龙江省开展“四查四看”,一查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文件,看是否与国家现行法规制度相违背;二查“三权”行使情况,看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管理权上是否有超权、越权、滥用职权的问题;三查自身依法行政情况,看日常的审批行为、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四查制度落实情况,看对土地市场的管理是否存在失控、失察等问题。山东省厅着重抓好厅机关处室和业务管理系统内部的自查工作,已检查出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近20个,清理出各级出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土地管理文件上百个。河北省厅已查出内部管理问题164个。湖南省岳阳市对1999年以来的土地管理台帐、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已梳理出部门自身管理上存在的6大问题,政府及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土地资产处置上存在的5大问题。
(三)抓住机遇,促进管理到位。一些地方强化机遇意识,将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和管理到位的重要机遇,力争解决长期以来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四川等省集中清理供地主体,纠正设区城市中心城区的区政府、各类园区、“指挥部”、“小区办”、“城建办”以及乡镇政府等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的行为,确保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哈尔滨市力争通过治理整顿,规范部门自身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项目牵着规划走”的管理不协调问题和“园区用地审批权游离于土地管理部门之外”的管理体制问题。
(四)整改结合,初见成效。山西省厅认真排查大案要案,圈定了55件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查处。河北省厅边整边改,经过严格审查,建议省政府退回了沧州、衡水两市为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份请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顶住了一起以建设体育中心抵顶出让金,协议出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事件。辽宁省本溪市针对园区越权批地问题,市编委下文收回了赋予园区的土地审批权,从制度上解决了园区自行批地的问题。湖南省厅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174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06件,修改了10件,最近又下发了《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涉及全厅3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行政行为。黑龙江省注重制度建设,将整改的重点落到制度上,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把清理和整改结合起来,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制度。”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共2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治理整顿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从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
(一)认识没有完全到位,机遇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两个到位”(职能到位、管理到位)和提高“两个能力”(供地服务的保障能力、稳定市场的调控能力)的重要机遇,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对治理整顿产生了不利影响。有的地方还不了解部发布的《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的要求。
(二)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在工作方向把握上存在一定偏差,工作切入点找得不准。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在治理整顿中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而忽视查自己;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而忽视查已有制度是否落实、自身管理是否到位。有的地方虽然已涉及到
查自己管理上的问题,但重点不够突出。
(三)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抓得不紧。有的地方工作还停留在组织部署阶段;有的地方将治理整顿等同于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查案子,其他业务机构和管理环节没有行动起来;有的地方只有督查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在忙于抓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出现“少数人忙,多数人看”的现象;有的把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以前开展的土地市场专项检查的扫尾阶段,工作出现松懈倾向。
(四)一些地方督查力度还不够。这次治理整顿的基础在市、县两级,而对市、县工作的督查应主要靠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现在有的省对市、县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有的还没有进行督查。有的不注意总结交流情况,不及时反馈信息,个别省(市)至今从未主动向部上报过治理整顿情况。
三、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当前正值“非典”时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特殊时期的治理整顿工作。各地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日常工作,抓住治理整顿不放松,积极主动地工作,严把整改质量,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机遇意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各地以各种名目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要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的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把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深刻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到位、有效调控土地市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遇,是促进工作到位、解决自身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机遇,增强搞好治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调控。
(二)正确把握方向,切实搞好自查。这次治理整顿的实质是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自身管理上的问题。同时,对在自查中涉及到的管理相对人问题,也要进行认真清查和处理。当前,各地一定要正确把握方向,尽快将治理整顿的重点从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转到自查自纠上来,从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转到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上来。要彻底梳理问题,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财经纪律的,都要作为问题列出。自查自纠,是掌握主动权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是十分必要的。各地一定要把握机会,立足自查自纠,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自觉性,争取和赢得主动,经受起审计署、监察部及社会各界多方面的严格监督和检验。
(三)认真进行整改,重在落实制度。治理整顿重在整改,整改的重点在于落实制度。决不能把治理整顿简单等同于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而要把它作为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制度的过程。各地首先要对近年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一律废止或进行修订。对在治理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主动纠正;自己纠正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备案。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加强督查,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对治理整顿各个阶段都要进行督查。要实事求是地做好“非典”时期的督查工作。有条件实地督查的要实地督查,实地督查有困难的,要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及时指导工作。一旦“非典”疫情得到控制,部党组仍将分组赴实地督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查,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当前督查主要针对“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不仅要进行面上的督查指导,还要对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进行特别指导。没有按要求完成学习对照检查阶段工作或完成情况不好的地方,在处理和整改阶段继续完成对照检查工作。要通过加大督查力度,严防治理整顿流于形式走过场,使之达到预期目的。
篇6:农村土地整顿工作总结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公告2007-02-02 23:04:2
5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特别是县城规划区内,通过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非法占用土地,私自买卖土地,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挠乱了土地市秩序,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现将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清理清查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依法查处县城规划区内及城乡结合部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全面清查,处理到位。这次清查整顿的重点是城市规划区内及城乡结合部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
史,面对现实的精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县长任指挥长、主管土地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公、检、法、国土、建设、城建、规划、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抽一名主管领导任指挥部成员。各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执法工作队,开展联合行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清查范围及处理办法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私搭乱建房屋、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8、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他土地收益金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费用。对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非法批准减免国家其他土地收益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0、涂改、伪造、倒卖土地证书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11、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
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为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上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5、采取欺骗手段或未按规定批准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6、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7、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约定,闲置土地满二年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8、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19、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六条、《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无效,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20、未按《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及登记,并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21、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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