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计量交接协议(精选12篇)
篇1:胜利油田计量交接协议
天然气
计量交接协议书
甲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公司
乙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然气分公司济南管输处
日期:二00 年
月
日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书
甲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公司
乙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济南管输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计量法》的规定,为规范双方天然气计量交接程序和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和减少计量纠纷,确保天然气计量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执行依据:国家计委《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能源油[90]943号)文件。
2、交接地点:甲方齐鲁末站计量流量计出口。
3、计量交接装置和气量计算方法:
3.1 计量交接装置为甲方齐鲁末站孔板流量计; 3.2 天然气组份的确定,根据GB/T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3.3 天然气气量交接采用的计算方法为SY/T6143-2004《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3.4 天然气气量交接采用体积流量计量,计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状态标准为温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KPa; 3.5 气质化验由甲方委托 在计量交接站每月取样分析一次,分析结果作为气量计算的依据,甲方应在得到气质分析报告后两天内通知乙方相关人员共同对计量交接点的气体组分进行更新。
4、气量交接管理:
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计量交接,气量交接采用日交接,起止时间为每天的8:00—8:00,双方计量交接人员每天上午8:00—10:00在甲方齐鲁末站计量室进行签认,气量计算由甲方负责操作,乙方负责监督、复查;如乙方对气量计算有异议,甲方应及时复查确认。
5、计量装置及仪表运行管理:
5.1 用于计量交接的计量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单位为法定计量机构,送检过程由双方共同参与;
5.1.1 交接计量装置每月检查、清洗一次,清洗由甲方操作,乙方派人现场监督;
5.1.2 对交接计量仪表的检定、计量器具的维修、节流装置清洗等对计量有影响的操作,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有关人员到场监督,如不提前通知,则乙方有权质疑甲方操作结果;
5.2 甲方对交接计量点的气量计算实行三公开原则:公开气体组份、系统设置参数、气量的计算结果;参数的设置以及组份的输入由甲方操作,乙方监督;乙方有权了解与交接有关的数据资料。
6、计量问题及处理:
6.1 计量仪表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尽快处理仪表故障,故障期间的气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6.2 在生产过程中,如乙方对计量器具产生异议,可以双方协商对该器具送检;若检定不合格则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检定费用。
7、日常计量纠纷的处理原则:由双方操作、监督人员本着“准确、合理、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分别报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9、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0 年 月 日
篇2:胜利油田计量交接协议
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石油质[2009]4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提高油气交接计量技术水平,维护油气交接计量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国内地区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
地区公司与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接计量是指地区公司之间发生油气产品转移或内部交易时,所进行的数量计量、质量检验和确认活动。交接计量管理包括交接计量分工、交接计量设施、数量计量、质量检验、争议处理、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本规定所称油气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
第四条 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供方操作、需方及承运方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地区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可行的油气交接计量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
— 3 — 高交接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是油气交接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交接计量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组织制修订所需要的企业标准;
(二)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与或组织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
(三)组织交接计量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设备推广;
(四)组织交接计量监督检查;
(五)组织处理不同专业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交接计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
(二)指导、监督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交接计量工作;
(三)处理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第九条 股份公司计量和质检技术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开展相关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进行油气交接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
(二)参与交接计量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
(三)参与油气交接计量争议的调查,承担争议事项的技术鉴定。
第三章 交接计量各方和基本分工
第十条 油气交接主体分为供方、需方和承运方。第十一条 供方:
(一)原油、天然气交接
1.油气田企业:与管道企业、炼化企业之间交接。2.管道企业:与炼化企业之间交接。
(二)成品油交接
炼化企业:与销售企业之间交接。
(三)其他内部油气交接 提供油气产品的企业。第十二条 需方:
(一)原油、天然气交接
1.管道企业:与油气田企业之间交接。
2.炼化企业:与油气田企业、管道企业之间交接。
(二)成品油交接
销售企业:与炼化企业之间交接。
(三)其他内部油气交接
— 5 — 接收油气产品的企业。第十三条 承运方:
(一)受托方式运送油气的管道企业。
(二)运送成品油、原油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第十四条 供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管理和操作交接计量设施;
(二)制定和实施交接计量设备检定(校准)计划;
(三)培训考核交接计量员;
(四)提供数量足额、质量合格的油气产品。第十五条 需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供方和承运方建设、管理和操作交接计量设施进行业务监督;
(二)对接收的油气产品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验收。第十六条 承运方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设、管理和操作管道输出端交接计量设施;
(二)确保所运送的油气不发生非正常质量变异和损耗。
第十七条 交接各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签订油气交接计量协议,确定油气交接界面和交接计量的方式、方法,明确交接各方职责,并严格履行。
第四章 交接计量设施
第十八条 交接计量设施包括交接计量设备、工艺管线、检验场所等。交接计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质检仪器和配套仪表、实验台架等。
— 6 — 第十九条 油气交接计量地点应设在供方所属的站、库、码头等处。
第二十条 交接计量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数量计量、质量检验标准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交接计量设施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或地区公司计量和质量主管部门应参与设计审查。
交接计量设施投产前应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对交接计量设施功能给予评价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各方计量和质量主管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交接计量设备应选用国家准许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并经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无检定(校准)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原油、成品油交接计量设备选用和管理应符合本规定附录《油气交接计量管理适用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A所列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交接计量设备选用和管理应符合本规定附录《目录》B所列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现场未配备计量标准器的,工艺管线应预留实流检定接口。天然气设计瞬时流量在500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计量系统应配备不同原理的核查流量计和在线分析仪器,其他计量系统可根据需要选配。
第二十五条 新建和改造的交接计量设施,应能实现计量数据实时在线传输、交接各方同时共享。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实验室建设应符合所检验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本规定附录《目录》C所列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方或承运方应确保交接计量设备技术性能稳定可靠,依据国家、— 7 — 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操作交接计量设施。
供方或承运方应通知相关各方现场监督交接计量操作,并提供方便必要的条件。相关各方应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认真监督交接计量操作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供方或承运方根据需要选择交接计量方式,依据有关标准选定交接计量设备、数据计算模型、软件和参数,并经相关各方认可。
供方或承运方检定(校准)、调整交接计量设施,应通知相关各方到场监督。
第五章 数量计量
第二十九条 原油交接数量计量应优先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不具备动态计量条件的,可采用金属罐、罐车、船舱等静态计量方式。
原油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质量计量单位。
第三十条 成品油交接数量计量应优先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不具备动态计量条件的,可采用金属罐、罐车、船舱等静态计量方式。
成品油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质量计量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天然气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天然气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体积或能量计量单位。
第三十二条 原油、成品油数量计量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D所列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数量计量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E所列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 数量计量的标准参比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油气交接体积量计量的标准参比温度为20℃,标准参比压力为101.325kPa;
(二)天然气交接能量计量的标准参比温度为20℃,标准参比压力为101.325kPa,— 8 — 干基。
第三十五条 采用动态计量方式的,可选择系数法或基本误差法进行交接。流量计是在线实流检定的,应采用系数法进行数量交接。
有固定式在线计量标准器的,供方或承运方与相关各方应根据流量计的交接量、介质成分、交接工况、使用频度等因素,至少每三个月共同对流量计进行一次期间核查。
以计量标准器核查的,核查后流量计误差仍然符合标准要求则继续使用;否则,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流量计重新进行检定。
采用系数法进行交接的,核查后经供方、需方和承运方一致认可,使用新的流量计系数进行交接计量。
第三十六条 采用静态计量方式的,按实际检测数量进行交接。
第三十七条 供方或承运方应按照数量计量相关标准录取计量数据、填写原始记录、计算交接量,相关各方应在计量凭证上签字,确认交接量。
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供方或承运方应将计量数据实时传给相关各方。第三十八条 交接界面相关的工艺管线油气存量状态应保持收发前后一致,存量发生变化时应确认其变化量并予以修正。
第三十九条 交接各方应在交接协议中约定油气储运过程中的损耗指标。成品油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的,交接各方约定的损耗指标执行本规定附录《目录》F所列标准。
油气管道运输的,交接各方约定的损耗指标执行本规定附录《目录》G所列标准和控制指标。
第六章 质量检验
第四十条 供需双方应在相关交接协议中明确产品质量指标。供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所供油气产品按批次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结果经相关各方认可后作为交接结算依据。
本规定所称批次,管道交接的,以交接双方商定的一定时间内的同一品种的全部产品为一个批次;油罐交接的,以每罐产品为一个批次;铁路油罐车交接的,以每列火车同一品种的全部产品为一个批次;船舱交接的,以每艘轮船同一品种的全部产品为一个批次。
第四十一条 原油交接的,供方应对每个批次的产品按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按批次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原油质量检验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H所列标准及其相关的取样方法、检验方法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交接的,供方应对每个批次的产品按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能向需方交接,并按批次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需方应对接收入库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追诉并处理。成品油质量检验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I所列标准及其相关的取样方法、检验方法标准执行。
有内控产品标准的,应当执行内控产品标准。
第四十三条 天然气交接的,供方应对每个批次的产品按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对于标准规定之外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应通过协议确定天然气质量指标参数的具
— 10 — 体要求。
天然气质量检验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J所列标准及其相关的取样方法、检验方法标准执行。
配备在线分析仪器的,供方应每日向需方提供天然气质量检验数据;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质量检验数据应实时传给需方。未配备在线分析仪器和无法在线分析的,供方应至少每季度向需方提供一次天然气质量检验数据。
在线分析仪器在检定周期内,供方应至少每三个月采用离线分析仪器对在线分析仪器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无误的方可继续使用;否则,以离线分析数据作为质量交接依据,在线分析仪器重新检定后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供方应对每个批次产品留取样品,留样的保存时间原则上为三个月。有特殊需要的,供需双方应在相关交接协议中约定样品留存时间。
供方与需方实行当面交接的,由供方采样、封样和保存,需方监督,并由双方在封样标签上签字认可;未实行当面交接的,由供方采样、封样和保存,需方认可。
第四十五条 供方应优先选用自动取样法和在线分析仪器。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供方对相关各方提出的交接计量异议,应给予认真及时的答复或处理。
第四十七条 需方对数量或质量提出异议,相关各方应共同对交接计量的计量器具、质检仪器、原始记录、操作过程、人员资质等进行复核。必要时,经各方同意可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对交接计量设备进行核查,对交接数据进行复核。
— 11 — 需方对通过铁路、公路、水路交接的油品质量有异议的,应立即通知供方、承运方到现场共同取样,作为争议处理的凭证。供方、承运方接到对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共同取样,或者委托需方单独取样。
第四十八条 交接数量和质量复核后,符合交接协议约定的,按交接协议约定进行结算;不符合交接协议约定的,各方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交接各方均可向上级计量、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油气交接计量争议处理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裁定的程序进行。第五十条 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应在争议发生7日内向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争议各方分属不同专业分公司归口管理的,向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申请;同属一个专业分公司归口管理的,向该专业分公司申请。
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争议相关方单位名称、人员联系方式,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油气产品名称;
(二)争议原因及过程,包括交接协议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实际交接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以及与协议存在的差异;
(三)争议处理建议和意见;
(四)交接协议副本,相关原始记录、票据、证据,交接计量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副本等。
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或专业分公司计量、质量主管部门收到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安排有关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确认争议是否成立,并在15日内答复申请单位是否进行争议处理,以及采取的处理方式。
— 12 — 第五十二条 争议申请受理后,应组成争议处理小组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调查。必要时,指定股份公司计量和质检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现场调查中,各方均应客观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证据,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改变影响交接计量技术性能的参数、状态。
现场调查应形成调查笔录,并分别经争议各方认可。发生争议的各方应配合、支持,不得阻挠、干扰调查。
第五十三条 争议处理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召集争议各方进行调解。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调解书,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经调解无效的,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应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裁决,明确各方责任和处理方式,并形成裁决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油气交接计量争议处理期间,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运行。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压车船滞期费、设备检定费、质量检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专业分公司应对地区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交接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二)计量器具和质检仪器配备情况;
(三)计量器具和质检仪器及配套设施检定(校准)情况;
(四)交接计量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交接计量数据记录、档案资料保管情况等;
(六)争议裁定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履行有关交接计量协议的;
(二)计量器具、质检仪器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三)损坏计量器具、质检仪器技术性能的;
(四)伪造交接计量数据或质量检验报告的;
(五)安排无有效证件人员操作交接计量设施的;
(六)对上级部门交接计量监督检查整改意见或争议裁定拒绝执行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建设的成品油管道输入端计量设施按以下分工管理,并做交接计量使用:
(一)建设在炼化企业厂区以内的计量设施,由炼化企业管理和操作。
(二)建设在炼化企业厂区之外的计量设施,由销售企业管理和操作,并履行本规定确定的供方职责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 轻烃和液化石油气的交接计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附录《目录》的调整、变更,由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发
— 14 — 布。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油气交接计量管理适用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
(2009年12月31日)
— 15 — 附录
油气交接计量管理适用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
A、原油、成品油交接计量设备选用和管理适用标准: 1.GB/T 9109.1《原油动态计量 一般原则》
2.GB/T 17286.1《液态烃动态测量 体积计量流量计检定系统 第1部分:一般原则》
3.GB/T 17286.2《液态烃动态测量 体积计量流量计检定系统 第2部分:体积管》
4.GB/T 17288《液态烃动态测量 容积式流量计计量系统》 5.GB/T 17289《液态烃动态测量 涡轮流量计计量系统》 6.GB/T 20901《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7.SY/T 5398《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交接计量站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8.SY/T 6682《用科里奥利流量计测量液态烃流量》
B、天然气交接计量设备选用和管理适用标准: 1.GB/T 1860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2.GB/T 20901《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3.GB/T 22723《天然气能量测定》
4.SY/T 5398《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交接计量站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 16 — C、质量检验实验室管理适用标准: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D、原油、成品油数量计量适用标准: 1.GB/T 9109.1《原油动态计量 一般原则》
2.GB/T 9109.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 动态计量》3.GB/T 19779《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 静态计量》E、天然气数量计量适用标准:
1.GB/T 18604《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2.GB/T 21446《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3.GB/T 21391《用气体涡轮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4.GB/T 22723《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5.SY/T 6658《用旋进旋涡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6.SY/T 6659《用科里奥利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7.SY/T 6660《用旋转容积式气体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F、成品油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损耗指标适用标准: GB 11085《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
G、油气管道运输损耗指标适用标准: G.1损耗计算方法适用标准:
1.Q/SY 197.1《油气管道损耗计算方法 第1部分:原油管道》 2.Q/SY 197.2《油气管道损耗计算方法 第2部分:天然气管道》 3.Q/SY 197.3《油气管道损耗计算方法 第3部分:成品油管道》 G.2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损耗控制指标: 1.原油损耗≤0.2% 2.成品油损耗≤0.1% 3.天然气损耗≤0.25% H、原油质量检验适用标准: SY/T 7513《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I、成品油质量检验适用标准: 1.GB 17930《车用汽油》 2.GB 18351《车用乙醇汽油》 3.GB/T 23799《车用甲醇汽油(M85)》 4.GB 19147《车用柴油》 5.GB 252《轻柴油》
篇3:石油产品计量技术与计量交接方式
关键词:质量,体积,静态计量,动态计量
0 引言
石油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 经营形式表现为集中性、庞大性、科学性, 储存与运输—般都趋于用大型容器, 如立式金属油罐、卧式金属油罐、油轮、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等, 因此需要有一套特殊的计量方式与技术, 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数据, 以利于贸易交接、流通和经营管理。本文就石油产品计量方式与计量技术进行论述。
1 静态计量和动态计量
油品静态计量通常是指对储油容器内静止状态下的油品进行的计量。现行国家标准GB/T19779-2005, 为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常压下的立式罐, 卧式罐, 油船,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的油品计量均适用于此标准。
1.1 油品静态计量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静态计量方法包括人工计量和仪表自动计量法。人工计量是一种传统的计量方法, 是通过人工投尺测得油品液面高度、水位高度、油品温度、油品密度和大气温度, 再通过计算得到油品的表观质量。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 发达国家开始借助于微电子、计算机、光纤、超声波、传感器等高科技, 将各种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到静态计量领域。目前, 静态仪表计量应用较多的主要有液位法、静压法、混合法。但他们都是通过计算油品标准体积, 再根据公式计算出油品的重量。
1.2 油品动态计量
(1) 油品动态计量是石油在动态流动的条件下进行的计量, 如流量计量。流量计量是指应用具有适当准确度的流量仪表测量流经流量仪表的流体数量。流量计正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贸易交接、生产自动化及物料管道输送过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超声波、激光、电磁、核技术及微计算机等新技术也被应用到流量计量领域。
(2) 目前, 常用的流量计量有容积式、速度式、质量式流量计等。其中容积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均可直接测得油品的体积量, 通过温度、密度换算求得质量;而质量式流量计直接输出油品的真空质量, 它是最近几年非常有生命力的流量仪表, 其准确度可达到±0.1%~±0.2%。除了能直接测量质量流量外, 流量计还能测量流体的温度、压力及密度。它测量的是流体的质量, 但对含气指标要求比较严格, 当油气比超过5%时, 流量计精度会下降。
2 油品计量交接方式的现状与展望
2.1 现行的计量交接方式
我国现行的计量交接方式与国际已经接轨, 普遍采用体积法 (以油品体积作为计量核算单位确定收发) 或体积质量法 (先测得油品体积、温度、密度, 然后换算成标准体积和标准密度, 然后按公式算出空气中质量) 作为石油产品贸易交接的计重方法。根据SN/T0993-2001的计量标准, 公式为:
M20= (ρ20-0.0011) *V20= (ρ20-0.0011) *Vt*VCF
式中:M20表示标准温度下20℃时的油品重量;
ρ20表示标准温度下20℃时的油品密度;
V20表示标准温度下20℃时的油品体积;
Vt表示在罐内油品t℃温度下, 根据检尺液位H查容积表得出的油品体积;
VCF表示由计量温度下的体积换算到标准体积的体积修正系数, 可用K值来表示。
从以上计算方法可以看出, 影响计量交接准确度的因素主要有:1) 液位测量的准确度;2) 容积表的准确度;3) 平均温度测量的准确度;4) 标准密度的准确度。
标准体积和表观质量都会受到计量体积、标准密度、计量温度测量不确定的影响, 但计量体积和计量温度对标准体积和表观质量的影响是相同的;而标准密度除了通过体积修正系数对二者具有相同的影响外, 对表观质量的影响更大。因此, 对于同一油品, 在相同的测量条件下, 其标准体积的准确度高于其表观质量的准确度。但是体积法受客观条件影响, 手工测温很难测准确, 所以存在不准确性。
由以上可以看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采用体积法进行交接, 以体积定价, 可以避免在油价转换过程中由于密度问题影响油品定价, 技术上也更直观一些。但体积交接必须温度测量准确, 平均温度如差±1℃, 标准体积会差0.7‰, 而手工测量平均温度很难测准确。
采用体积质量法进行交接, 我认为更加公正、科学、合理。因为质量是含有物质的量, 是客观存在的, 它不随物质的温度、压力、密度变化而变化。但由于人工检尺不能直接测出质量, 只能测出体积换算出质量, 所以就人工检尺的质量计量讲, 它不如体积准确、方便。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自动计量系统的普遍采用, 这一缺点在以质量为基础的自动计量系统中将不复存在, 相信未来以质量作为贸易交接在国际上会被广泛推广。
2.2 计量方法的展望
(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石油自动计量方式势必取代手工计量, 逐步向在线、实时、智能化靠近, 同时依靠网络技术实现远程化通讯、控制和管理。
(2) 目前, 越来越多的自动计量系统和流量仪表被应用到库存管理和贸易交接过程中, 其选型与应用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最大限度的提高计量准确度的同时, 也应充分考虑计量体制的发展变化趋势, 使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 对相关设备稍加调整即可适应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要求。
3 结论
总而言之, 石油产品的贸易交接无论采用哪种计量技术与计量方式都要保证其公正性、合理性。现代科学发展到今天, 这两种方式与技术都有准确可靠的自动计量系统来保证其准确、合理, 且ISO也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来保证这种准确性与合理性, 所以应用自动计量系统作为贸易交接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篇4:胜利油田计量交接协议
关键词:加油站;地罐;计量交接;问题与对策
1 加油站地罐计量交接中的常见问题
1.1 难以对交接允差加以确定
作为地罐交接的核心指标,交接允差与油库、承运商以及加油站三者的切身利益相挂钩,但由于油库发油流量计、液位仪、地罐容积表的误差等因素会对交接允差造成直接的影响,再加上我国还没有针对交接允差制定相关的标准与规范,合理确定交接允差成为油品销售企业所面临的重要困难。
1.2 难以对运输环节加以监管
长期以来,油品销售企业的一大难题就是对承运商运输环节的监督工作,油罐车司机受利益驱使偷油的事件层出不穷,地罐交接这一方式实行之后,加油站难以再利用人工计量这一方法对油罐车运输环节进行监管,目前沿用的检查方法是核对铅封,然而现有铅封的防伪性与可靠性远远不能满足监管油品工作的需求,因此设计并采用新的监管手段成为当下工作的重中之重。
1.3 加油站密闭卸油工作不到位
国内不少油库与加油站已经在国家环保部门的高要求下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使接卸油环节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原本是地罐交接的最大优点,这一操作能够使得油气得到有效的回收,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加油站根本没有将这一工作做到位。部分加油站没有正确地操作油气回收系统,更没有在卸油操作后将油罐车的计量口打开以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已经将油气卸干净。油气没有得到有效回收也没有卸干净的情况下,加油站油气回收效果大大降低,甚至会引起油气严重外漏的加油站事故。
1.4 没有定期校准的液位仪
液位仪的作用是帮助加油站在进行地罐交接时实现油品的自动计量。液位仪的准确度以及关键参数的设置会对地罐交接工作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对液位仪进行定期的校准。此外,如果液位仪没有进行封闭管理操作的话,其中的关键参数能够被加油站及其工作人员随意篡改,这无疑给加油站地罐交接工作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1.5 地罐容积表不够准确
按照JJG266—1996《卧式金属罐容积》检定规程的要求,卧式油罐容积表总不确定度一定要控制在±0.40%范围内,但是由于在使用过程中,油罐极易出现倾斜、变形等问题,由此导致油罐容积表不准确现象的产生,加油站地罐交接工作的顺利展开随之受到极大的影响。
2 采取措施研究
2.1 油库、承运商、加油站三方互相协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交接允差与油库、承运商、加油站三方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这就意味着要想顺利进行地罐交接工作,以上三方一定要互相协调,在综合考虑地罐容积表、液位仪准确度以及发油准确度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出合理的交接允差。根据相关数据,笔者认为地罐容积表常用高度段误差更改为±0.30%是比较合理的,同时液位仪的高度误差应在±2mm,温度误差在±0.5℃,发油流量计则应当尽量向零误差方向作出调整。
2.2 加大对油罐运输过程的监控力度
前文已经讲解过,仅仅依靠油罐车上的铅封,是无法对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为了保证油罐运输过程中“偷油”现象被杜绝,笔者认为可以为输送车辆配备相应的GPS、车载液位仪、车载3G视频等仪器,这样就可以实现对运输过程的全程监控,并保证承运商保质保量将油品配送至目的地。
2.3 规范卸油,提高油气回收效率
为了在真正意义上保证油气回收的效率,加油站工作人员一方面不可以打开油罐车的计量口进行计量操作,另一方面还要做好密闭卸油工作,即应用快速接头与油罐车连接的方式进行卸油。同时,在卸油时还要注意按照规范对油气回收阀门加以控制。
2.4 加强比对,定期校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通常来说,液位仪的准确度一定要满足“高度±2mm,温度±0.5℃”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工作人员一定要保证每月的人工比对与每季度的定期校准。由于液位仪的工作原理是用油罐总高减去空高来计算得出液位高度,基于这一原理,应当使用“便携式电子计量装置”来对液位仪进行在线校准的操作。
2.5 采用恰当的方法最大限度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为了解决地罐容积表不准的问题,销售企业应当与承运商展开协商与讨论。双方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采用最恰当的方法来对容积表进行检定与校准。本文笔者建议使用方便快速且准确度较高的自动几何测量法。
3 结束语
本文首先分析了地罐计量交接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分析与探讨,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本文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期待域内人士提供相应的修改意见,为加油站地罐计量交接工作更好地展开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马根萍,胡爱君.成品油公路配送地罐交接实施的有关问题探析[J].石油商技,2015,05:82-86.
[2]韩秀萍.加油站地罐交接之我见[J].化工管理,2014,29:34.
[3]连斌杰.西部地区成品油长输管道油品交接中常见问题分析及对策[J].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3,01:39-41.
篇5:交接协议商铺
工程名称:漯河瑞贝卡家天下小区一期16#、17#楼商铺 建设单位:漯河瑞贝卡地产开发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建达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漯河市东方建筑有限工作
接收单位:王建阳(门窗、电梯门套安装施工方)
事由:
一、瑞贝卡家天下小区16#、17#楼商铺现已施工完毕(粉刷、地坪、批顶)。为瑞贝卡小区二期工程电梯门套、楼梯地板砖及门窗安装,施工人员需住现场。为规范管理,现规划上述人员居住于16#楼商铺。在王建阳及其施工人员居住期间,16#、17#楼商铺卫生由其负责,完工后商铺清扫完毕,移交主体施工单位。
二、接收单位已在建设单位处交保证金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接收单位(签字盖章)
篇6:交接协议电梯
工程名称:漯河瑞贝卡家天下小区一期2#、5#楼 建设单位:漯河瑞贝卡地产开发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建达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河南鸿业建筑公司有限公司
接收单位:
事由:
一、我单位承建的漯河瑞贝卡家天下小区一期工程2#、5#楼应甲方要求,电梯安装单位进场,安装2#、5#楼电梯。我公司已把2#、5#楼电梯井道的垃圾清理完毕。以后由电梯安装单位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工作包含临边防护、安全用电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以及与之相关工作安全事项及井道垃圾和卫生,全部有该单位负责。我单位要求安装单位的材料及人员不能在单元进户室内住宿和堆放物品,否则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卫生,全部由该单位负责
二、接收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处交保证金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接收单位(签字盖章)
篇7:撤场交接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理想城”楼盘事宜,签订了《满城新阳理想城全程策划销售代理协议书》(以下称“代理协议”);
2、乙方在代理协议中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
****年**月**日撤出“理想城”项目的销售现场。
鉴于以上情况,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代理协议的履行及撤场交接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一、代理协议的履行情况
1.1 截至
****年**月**日,乙方共代理销售房屋
套,销售总额为
元,其中一次性付款
套,回款额为
元,按揭贷款
套,应回款额为
元(附销售明细表)。
1.2 截至
****年**月**日,甲方共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
元。
二、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乙方使用的场地及借用甲方的办公设备(附移交清单)移交给甲方,甲方应派专人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后,不得再就上述设备的损坏及其他原因向乙方索赔。
三、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与“理想城”项目相关的工作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甲方,并对项目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如出现泄露客户信息的情况甲方将视情况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如甲方在后续工作中发现有未移交的乙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协议项目相关的一切函件、资料或档案,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的权利,乙方不得拒绝(专属乙方的材料除外)。
四、截至
****年**月**日,甲方双方结算,乙方尚欠甲方办公费用
元,该费用从甲方未付的销售佣金中予以抵扣。
五、乙方已履行了代理协议规定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之义务和服务工作,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再继续提供代理协议规定的服务,但乙方对代理协议项目的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与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后协议义务,即代理协议规定的需要乙方继续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及相关随附义务,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仍需履行或协助。
六、自
****年**月**日起,乙方的销售代理权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销售。甲方自行销售行为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为该项目的销售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由此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八、在履行本协议及附件代理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附件一:《移交清单》 附件二:《销售明细表》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
篇8:工程交接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推动廊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化管理,避免经营性亏损,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施工管理交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管理人员交接:
1、乙方制定《管理人员应付工资表》交给甲方。由乙方协调原项目部各专业对口的管理人员与在月日前与项目总监主持下的新项目班子做工作交接,填写《工作交接表》,经现任项目经理确认、工程总监签字认可,到中林艺公司办理薪资结算手续;
2、愿意继续被聘用的管理人员与项目新管理班子重新签订《项目聘用协议书》,接受新管理班子的绩效考核;
二、施工现场的交接
1、乙方制定《供应商应付款一览表》,由乙方协调各专业分包队伍与项目总监管理下的新项目班子“一对一”交接,完成现场技术交底,施工现场交底,签订《项目交接协议》取得《项目结算书》,经新项目经理确认,工程总监签字同意,与中林艺办理结算手续;
2、办完结算手续的供应商或劳务分包,愿意继续合作,与新项目部重新签订合作合同;
三、办公及其他固定资产的交接
1、乙方将价值元的办公用品月日一次性移交给甲方,详见《办公用品清单》;
2、涉及工人吃、住、行的固定资产,乙方与月日一次性交接,详见《开办费交接清单》。涉及各种押金、投标保证金等凭证同时移交给新项目管理班子签收;
四、春节前的费用结算
乙方配合新项目部办完现场各项交接及春节前的增项洽商手续,收到春节前报给甲方的进度款万元到帐后,参照新项目部审核结果,与中林艺办理结算手续;
五、乙方利益保证
参照双方原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主持管理工作期间,春节前完成的工程量部分,达到双方约定的,必须保证合同总价款30%毛利率的管理目标,在乙方零资金投入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合同纯利润部分30%的分成权益,此权益在春节前工程量最终核算无亏损的条件下,甲方按纯利润部分30%的分成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继续投资
1、甲方按照“春节前工程量独立盈亏核算、算账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清算节前工程量的成本、利润,并对《节前整改工程量清单》产生的亏损计入春节前工程量的本利核算,乙方应该全程予以配合;
2、甲方对新工程量重新追加投资万元,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工。乙方不再介入新工程量部分的利润分配,甲方继续聘请乙方参与项目管理,利益分配方式另议;
七、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与原合同无顺延关系,双方结算以此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乙方:
篇9:商品车购车交接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订购汽车型号辆,车架号发动机型号。
篇10:厂房租赁期满交接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续租方:
因厂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决定不在继续承租景发鞋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经出租方与续租方现场确认、核实,承租方水、电等费用缴纳完毕,房屋门窗整体结构完好,钥匙已交给出租方,承租方赠送给出租方的物品明确,承租方所退的厂房符合退房规定,同意承租方退房。本协议生效后,承租方不再与出租方和续租方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
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年**月**日
承租方:
****年**月**日
续租方:
篇11:车辆交接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将所有的车辆转让给乙方, 双方就接管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管甲方所有的车辆信息如下:
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
二、车辆交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违章肇事由甲方承担,车辆交接乙方后产生的违章肇事赔偿等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保证对转让的车辆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车的行车证、车辆购置税凭证、道路运输证等凭证真实、有效。协议成立时,甲方将车辆、车钥匙及车辆相关证件等同时交给乙方。
四、协议签订时甲方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以便乙方将来办理过户。
五、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篇12:胜利油田计量交接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以下简称油、气、轻烃)的生产、储运、销售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买方和卖方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油、气交接计量,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经济制裁。
第二章 交接地点和计量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的经济计量管理。
第四条
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地点设在供方所在地的站、库、码头等处。如供方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可在双方临时协商同意的地点进行交接。
第五条 交接计量方式按现行办法确定为金属罐计量、流量计(标准孔板)计量、铁路罐车计量和称重计量四种。
第六条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很据需要选择确定,计量器具由供方负责操作,买方监护。计量员(监护员)必须持有省、部级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技术颁发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
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部门进行周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无合格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八条 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操作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原油
1.原油标准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2.流量计交接计量GB9109.5--88《原油动态计量油量计算》。3.油罐交接计量GB9110—88《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4.罐车交接计量SY5670-9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
5.原油取样SY5713-88《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6.温度测定GB89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定法》。7.水分测定GB260-77《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8.密度测定GB1884-8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9.油量换算GB1885-1998《石油计量表》。
10.饱和蒸汽压GB11059-2003《原油饱和蒸汽压测定》(参比法)。
二、天然气
1.天然气标准SY7514-88《天然气》。
2.硫化氢含量GB11060.2-1998《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亚甲蓝法)。
3.水含量SY7507-97《天然气中水含量的测定》(电解法)。
三、稳定轻烃(液化气)
1.轻烃标准GB9053-98《稳定轻烃》、GB9052.1-98《油气田液化石油气》。2.硫含量SY7508-97《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
法)。
第九条 按上述标准计量的油、气和轻烃(质量、体积)方可作为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在每次结算时,供方应向买方提供原油流量、密度、水含量和温度、天然气流量、水含量、轻烃流量等参数。供方还应定期向买方提供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SY7514-88《天然气》、GB9503-88《稳定轻烃》标准中规定的其它质量和技术指标。
第三章 交接计量管理及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向买方提供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凭证、质量合格证书或化验分析结果通知单。
第十二条 国内商品原油含水率在1.5%以内时,含水率的运杂费由买方承担。出口原油含水率不得大于外贸合同规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运输部门应按合同规定的运量和进度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技术状态良好(注)的运输工具,有责任维护所装油、气和轻烃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四条 承运油品的铁路罐车车底的残油,供需双方一律不做扣除。第十五条油和稳定轻烃交接后发生丢车、短量由买方负责查找,买方不得因此据付供方的油和稳定轻烃货款及运杂费,否则供方有权采取降量或停供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油、气和轻烃发货后,由于某些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买方应按供方的托收单据按期付款,然后再同变更后的收货单位办理结
算手续。由于变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变更方承担。第十七条 收费原则:
一、供方向买方用管线输油、气时,管输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如遇价格调整,按价格调整执行。
二、管输损耗为0.35%,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因原油材料和燃料动力调价造成管输成本增加,供方可视不同地区、不同管径、不同长度等情况合理调整管输费,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计划外油、气和轻烃储运的运费由供方参照所耗高价油、电等项费用合理推算,并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率标准收取。
五、在油、气和轻烃储运过程中发生的装车、计量、净化、增压等费用,由供方合理推算,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买方收取。
第四章 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油、气和轻烃货款、管输费及其它杂费当日结清,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九条 同城采取支票结算方式,异地采取电报汇款结算方式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方式。
第二十条 延期付款必须交滞纳金,滞纳金额按日结算款项的千分之五计算。
第二十一条 管道和水路、铁路联运费用应分段计价。以前未分段计价的,在本管理规定生效后也应分段计价。
第二十二条 管道和水路、铁路联运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买方预付。预付金
额数由双方共同测算,每个周转期清帐一次。由供方直接装运的油、气和轻烃所需的运杂费,也照此原则办理。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情况下,供方应按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均衡供输油、气。未经上级批准,又无正当理由欠供油、气,供方应及时负责解决。第二十四条 为了维护供方正常的生产、运输,买方应按计划及时接受油、气。应买方原因造成的欠量,供方应根据情况予以补偿,如确实无法补偿,则相应消减计划。用气单位因本身原因少收或不能收气时,供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供气量并按合同最低供气量收费。
第六章 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五条 当供、需、运各方对某些问题有争议或发生纠纷时,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通过领导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法定的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经济庭起诉。
第二十六条供、需、运各方因计量值发生争议时,应先以供方提供的计量数据进行结算,争议量待查明原因后多退少补。在调解仲裁期间,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海上油气田生产的油、气和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末尽事宜,由供、需、运各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石油工业部颁发的《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交接计量管理办法》即行作废。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能源部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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