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关键词: 發布 會議 校務 大人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精选11篇)

篇1: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 106 學第 2 次會議紀錄

時 地 人 出

請 列 主 間: 點: 數: 席: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星期六)上午9時35分開始 校總區第 2 行政大樓第 4 會議室

委員總數 34 人,應出席 34 人,出席 26 人,請假 8 人。

郭 大 維 郭 鴻 基 黃 慕 萱 劉 緒 宗 徐 進 鈺 蘇 國 賢 張 上 淳 詹 迺 立 陳 文 章 劉 佩 玲 莊 東 漢 盧 虎 生 郭 瑞 祥(陳業寧代)詹 長 權(鄭守夏代)李 文 宗 鄭 雅 文 逄 愛 君 曾 宛 如(邵慶平代)鄭 石 通 鄭 秋 萍

假: 苑 舉 正 張 淑 英 葉 素 玲 張 美 惠 羅 筱 鳳 陳 思 寬 席: 黃 韻 如 謝 淑 芬 楊 鎧 瑋

席: 郭大維副校長

黃 長 玲 劉 錦 添

陳 世 銘

魏 志平陳 銘 憲 陳 信 希

沈 冠 伶 李 昆 達

記錄: 張 雯 雅

壹、報告事項︰(無)貳、討論事項︰

一、修正本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一案,提請討論。說明:

(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如下:

1.適用主體範圍的擴大。(修正要點第二點)

2.設立學術倫理委員會,專責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審議,並得職權立案審議。(修正要點第四點)

3.倫理委員會對於處理中之案件,若有重大事由時,得暫時停止或結束案件之進行。(修正要點第五點)

4.倫理委員會於個案中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初審小組、調查小組,以求審議程序之迅速進行、周延縝密,並賦予被檢舉人得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要點第六至九點)5.訂定適用校長、學術副校長之特別規定。(修正要點第十一點)

6.於不開啟調查程序或審議結果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時,得採取適當作法以回復被檢舉人名譽。(修正要點第十二點)

7.訂立相關受理人員之保密義務及調查不公開原則。然於涉及公益時,倫理委員會仍得適切對外說明。(修正要點第十四點)

8.強化案件參與人員迴避之規定,並允許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修正要點第十五點)9.訂立被檢舉人、相關利害關係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修正要點第十六點)

(二)因本要點第二點擴大適用主體,考量教評會職掌原即不包括審議相關法規,爰刪除本要點第二十一點須經教評會通過之程序。

(三)本案業提本校106年9月19日第2964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決議:修正通過(如後附)。

參、臨時動議(無)肆、散會(下午4時17分)

第 1 頁

篇2: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時 間:中華民國97年9月21日(星期日)上午9時開始

地 點:校總區第 2 行政大樓第 4 會議室 人 數:委員總數 35 人,應出席 35 人,出席 32 人,請假 3 人。出 席:(略)請 假:(略)列 席:(略)主 席:陳泰然副校長 紀錄:簡 棟 義

壹、報告事項:

一、兼任教師聘任案:

編號 聘別 學院系科所別

姓 名 聘任職別

1.新聘 文學院日本語文學系 陳萱 兼任助理教授 2.新聘 文學院日本語文學系 池子 田晶兼任講師 3.改聘 理學院化學系 許益瑞 兼任助理教授 4.改聘 理學院化學系 黃俊誠 兼任助理教授 5.新聘 理學院大氣科學系

蔡天鉞

兼任教授

6.改聘 醫學院醫學系急診醫學科 陳世英 兼任助理教授 7.新聘 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吳淑瓊 兼任教授 8.新聘 文學院中國文學系 林永勝 兼任講師 9.新聘 理學院大氣科學系 曾忠一 兼任教授 10.新聘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 蘇雅惠 兼任副教授 11.新聘 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朱柏松 兼任教授 12.新聘 醫學院醫學系骨科 劉華昌 兼任教授 13.新聘 醫學院護理學系 陳月枝 兼任教授 14.新聘 生命科學院漁業科學研究所

陳弘成 兼任教授 15.新聘 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 陳明郎 兼任教授 16.新聘 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 翁梓林 兼任教授 17.新聘 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

王同茂

兼任教授

二、本校聘下列先生為特聘研究講座或講座教授: 編號 聘別 學院系科所別

姓 名 聘任職別 1.新聘 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 段錦泉 特聘研究講座 2.續聘 理學院地質科學系 鄧大量 特聘研究講座 3.續聘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食品科何其儻

特聘講座教技研究所

第 1 頁,共 5 頁

聘期起迄 備 註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8.01-98.07.31

聘期起迄

備 註

97.09.01-98.07.31

97.08.01-98.07.31

97.09.01-98.07.31

4.新聘 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鄭敦仁

特聘講座教授

97.12.08-98.01.19及98.05.17至97.07.05

三、本校聘下列先生為兼任實務教師: 編號 聘別 學院系科所別

1.新聘

姓 名 聘任職別 劉富善

聘期起迄 備 註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

兼任實務教師 97.08.01-98.07.31

四、本校講座審議委員會通過聘任理學院化學系王瑜教授為講座教授,聘期自97年8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止,為期3年,提會報告。

五、工學院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李雅榮教授因總統任命為第11屆考試委員,辦理借調,申請撤銷97年8月1日至98年1月31日休假研究案,業奉核定辦理,並提第2537次行政會議報告。

六、工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吳政忠教授因籌備相關國際會議需要,申請撤銷98年2月1日至98年7月31日休假研究案,業奉核定辦理,並提第2538次行政會議報告。

七、電機資訊學院電信工程學研究所許大山副教授因照顧父親需要,續申請自97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止留職停薪侍親,業簽奉核定辦理。

八、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97學新聘教師陳麗秋助理教授(自97年8月1日起聘),因其國外研究案無法即時結束,擬申請延後於98年2月1日到職,代表著作仍於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期限(5年)內,業簽奉核定,茲依程序提會報告展延起聘。

九、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97學新聘教師葉汀峰助理教授(自97年8月1日起聘),因研究合約之故,擬申請延後於98年2月1日到職,代表著作仍於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期限(5年)內,業簽奉核定,茲依程序提會報告展延起聘。

十、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雷碧琦助理教授因照顧其子需要,申請自97年9月15日至98年1月16日止留職停薪育嬰,業簽奉核定辦理。

十一、文學院語言學研究所安可思教授申請自97年8月4日至98年7月31日止留職停薪赴香港浸會大學語言中心講學,業簽奉核定辦理。

十二、電機資訊學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蔡永傑助理教授因配偶父親年邁需照顧,申請自97年9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止留職停薪侍親,業簽奉核定辦理。

十三、文學院戲劇學系97學新聘教師呂柏伸講師(自97年8月1日起聘),因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遴選優良藝術人員前往法國巴黎藝術村進修研習,擬申請延後於98年2月1日到職,代表著作(作品或成就)仍於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期限(5年)內,業簽奉核定,茲依程序提會報告展延起聘。

十四、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97學新聘教師盧彥文助理教授(自97年8月1日起聘),因教學與研究轉移、搬遷事宜處理,擬申請延後於98年2月1日到職,代表著作仍於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期限(5年)內,業簽奉核定,茲依程序提會報告展延起聘。

十五、醫學院醫學系神經科鄭建興助理教授擬採計自96年7月1日至97年6月30日借調亞東醫院年資案,鄭助理教授已於97年7月1日歸建並恢復原支薪500元,提敘案並經系院依年功加俸規定加以考核,業簽奉核定,自歸建日提敘改晉支年功俸525元,97學晉敘550元。

十六、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96學新聘教師蔡舒恆副教授(自96年8月1日起聘,已簽准延後於97學報到),茲因行政事務交接需要,擬續申請延後於98年8月1日到職,代表著作係94年出版,仍於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期限(5年)內,業簽奉核定,茲依程序提會報告展延起聘。

十七、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陳信樹助理教授因照顧年幼子女需要,申請自97年9月1日起至98年1月31日止育嬰留職停薪案,業經該系97年9月1日97學第1次教評會通過,並簽奉核定辦理。

貳、討論事項:

一、本校97學教師(含研究人員)申請升等者計92人,如升等審查名冊,提請審議。

會議過程紀要:

第 2 頁,共 5 頁(一)本會目前委員總數共35位,有32人出席(其中4位委員委請候補委員代理出席,3位請假),已達規定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後,於9點10分開始正式開會。

(二)會中援例由各學院院長逐一推薦升等教師,並同時接受委員相關問題詢問與回答。因會議進行順利,經再聯絡請共同育教中心體育室康世平主任及凝態科學研究中心陳正弦主任於10時40分到場,列席推薦說明。(三)經推薦說明、資料審查後,92位申請教師(含研究人員)均在審議無異議下通過升等,其中陳世民助理教授(編號14號)因代表著作為專書之專章,為求審慎將先專案敘明理由報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通過後再行致聘,餘即致發通過等級聘書。

(四)何弘能委員審議文學院升等教師時,自行離席迴避。

決議:本次教評會審查申請升等教師(含研究人員)共92位,全數通過升等,審查決議如附後升等教師審查名冊審查決議欄決議。另陳世民助理教授因代表著作為專書之專章,專案報請證書後致聘。

國立臺灣大學97學申請升等教師(含研究人員)審查名冊 編號 聘別 學院系科所別

升等 文學院學院音樂研究所 王櫻2 升等 文學院學院中國文學系 李隆3 升等 文學院學院中國文學系 歐麗4 升等 文學院學院語言學研究所 江文5 升等 文學院學院哲學系 梁益6 升等 文學院學院外國語文學系 李紀7 升等 文學院學院中國文學系 羅8 升等 理學院學院物理學系 董成9 升等 理學院學院心理學系 陳建10 升等 理學院學院大氣科學系 林博11 升等 社會科學院學院經濟學系 陳南12 升等 社會科學院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 周桂13 升等 社會科學院學院新聞研究所 洪貞14 升等 社會科學院學院政治學系 陳世15 升等 醫學院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 楊偉16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外科 梁金17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內科 余忠18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泌尿科 闕士19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 翁昭20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內科 賴凌21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藥理學科 劉宏22 升等 醫學院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 楊志23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 林亮24 升等 醫學院學院免疫學研究所 許秉25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小兒科 曹永26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放射線科 廖漢27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微生物學科 陳美28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內科

瑞第 3 頁,共 5 頁名 現任級別芬 副教授 獻 副教授 娟 副教授 瑜 副教授 堉 助理教授 舍 助理教授 因 助理教授 淵 副教授 中 副教授 雄 助理教授 光 副教授 田 副教授 玲 助理教授 民 助理教授 勛 副教授 銅 副教授 仁 副教授 傑 副教授 旼 副教授平副教授 輝 副教授 新 副教授 音 副教授 寧 副教授 魁 副教授 文 副教授 如 副教授 仁 副教授

升任級別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審查結果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備 註

專案報核

升等 醫學院學院物理治療學系 升等 醫學院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一般醫學科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外科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病理學科 升等 醫學院學院臨床牙醫研究所 升等 醫學院學院護理學系 升等 醫學院學院護理學系 王蘇嚴柯張姚羅陳淑怡孟文逸宗美佳芬 副教授 寧 助理教授 祿 助理教授 哲 助理教授 良 助理教授 珍 助理教授 芳 助理教授 慧 助理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升等 38 升等 39 升等 40 升等 41 升等 42 升等 43 升等 44 升等 45 升等 46 升等 47 升等 48 升等 49 升等 50 升等 51 升等 52 升等 53 升等 54 升等 55 升等 56 升等 57 升等 58 升等 59 升等 60 升等 61 升等 62 升等 醫學院學院醫學系復健科 陳文醫學院學院護理學系 李雅醫學院學院醫學系病理學科 黃佩醫學院學院醫學系病理學科 毛翠工學院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 舒貽工學院學院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 黃慶工學院學院土木工程學系 徐年工學院學院機械工程學系 李志工學院學院機械工程學系 黃光工學院學院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 郭振工學院學院機械工程學系 施文工學院學院機械工程學系 王富工學院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謝宗工學院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陳敏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林裕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

江昭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農藝學系 常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農藝學系 王淑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丁宗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獸醫學系 張芳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曲芳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獸醫學系 詹東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動物科學技術學系 朱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

陳倩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廖秀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第 4 頁,共 5 頁翔 助理教授 玲 講師 欣 講師 蓮 講師 忠 副教授 怡 副教授 盛 副教授 中 副教授 裕 副教授 華 副教授 彬 助理教授 正 助理教授 霖 助理教授 璋 助理教授 彬 副教授 皚 副教授 強 助理教授 珍 助理教授 蘇 助理教授 嘉 助理教授 華 助理教授 榮 助理教授 田 助理教授 瑜 助理教授 娟 助理教授 婷 助理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助理教授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升等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園藝學系 升等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升等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學院農業化學系 升等 管理學院學院工商管理學系 升等 管理學院學院國際企業學系 升等 管理學院學院財務金融學系 升等 管理學院學院財務金融學系 升等 管理學院學院國際企業學系 升等 公共衛生學院學院公共衛生學系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電子工程學研究所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資訊工程學系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生醫電子與資訊學研究所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電子工程學研究所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電子工程學研究所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電子工程學研究所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資訊工程學系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生醫電子與資訊學研究所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電信工程學研究所 升等 電機資訊學院學院資訊網路與多媒體研究所 升等 法律學院學院法律學系 升等 法律學院學院法律學系 升等 生命學院學院生化科學研究所 升等 生命學院學院動物學研究所 升等 生命學院學院動物學研究所 升等 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 升等 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 升等 凝態科學研究中心 升等 凝態科學研究中心 升等 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

杒柯蘇陳任廖王林吳呂林莊陳陳蘇簡莊曾謝施曾王余潘李呂李林王劉

宜淳南忠立咸耀俊章良曜中怡國韶永宇宏吉宛皇榮建士碧文倫立淑

殷 助理教授 涵 助理教授 維 助理教授 仁 副教授 中 副教授 興 副教授 輝 助理教授 昇 助理教授 甫 助理教授 鴻 副教授 風 副教授 宇 副教授平副教授 然 助理教授 棟 助理教授 逸 助理教授 裕 助理教授 鳳 助理教授 昀 助理教授 昇 助理教授 如 副教授 玉 助理教授 熾 副教授 源 助理教授 傑 助理教授 琴 助理教授 心 講師 年 副研究員 義 副研究員 蓉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教授 副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助理教授 審議通過

研究員 研究員 教授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

二、醫學院牙醫專業學院牙醫學系97學新聘教師賴向華講師送審代表著作未能於一年內發表,擬以電子稿件送審案,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專案報部,併俟送審教師證書通過後再行致聘。

三、管理學院會計學系97學新聘教師廖芝嫻助理教授因學位證書頒授時間關係,擬於97年8月27日至98年1月31日先改以講師聘任,98年2月起以助理教授聘任,提請審議。決議:照案通過。

參、臨時動議︰(無)肆、散會(上午11時)

篇3: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1.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职责和地位。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 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作用, 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学生的头脑, 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如何, 关系着能否培养出大批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关系着党的事业能否后继有人, 国家能否长治久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能否实现。显然, 责任重大, 任务艰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 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 承担着铸造大学生灵魂和精神支柱的光荣使命, 肩负着为祖国和人民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职责。教书者必先育己, 育人者必先自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自身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 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增强社会责任感, 不断完善知识结构, 提高教育教学能力。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 做教书育人的表率, 做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学校也将进一步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和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训体系。

2. 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素质和能力的需要。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指出:“提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关键在于教师。”可见, 要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要渠道作用, 无论是设计、实施教学, 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 还是把握学生思想实际,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都有赖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 教师要适应时代的要求, 与时俱进地提高自身素质。

3.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发展导向性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需要。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化发展是时代发展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迫切需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内容包括树立专业信念、积累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和培养职业道德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策略有坚持自主学习、重视培训、科学的自我反思、自觉的教学科研和承担课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同时,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 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需必备相关的专业技术, 以确保其能胜任和完成本职工作。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其他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标准的异同

从思想政治素质、学历、任职年限、教育教学能力、学术与科研能力、外语与计算机能力等五个纬度比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其他系列教师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和办法的共性和特殊性。

高校应根据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总数, 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 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单独设置, 不得用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构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和办法

依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工作职责, 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以及上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精神的条件下, 构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和办法。

1. 思想政治素质:分为政治信念、政治方向、政治立场三个方面, 并作为一票否决制。

2. 职业道德要求:分为教书育人责任感、师德师风、人格魅力三个方面。

(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 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教育水平。认真执行《教育法》、《教师法》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全体教职工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承担教书育人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责任, 不断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 成为人民满意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2) 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者, 及时惩处, 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以法治教、从严治教的原则, 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依法依规治教的范畴, 做到有规必依, 违规必究。

(3) 爱学校、爱学生, 加强工作责任心, 乐于教书育人,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真正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出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自己的才智。

3. 学历:不同的类别层次, 要有不同的学历要求。

聘任中级以下职务, 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一定年限学生工作, 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 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4. 任职年限:有基本年限和破格年限之分, 具体分类如下。

教授: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且担任3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 且担任4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 且担任7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 且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且担任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 且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 且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 且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且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

5. 教育教学能力:

分为教学方法 (手段) 、教学效果 (质量) (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既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内容, 更要重视学生的行为表现和课堂实际效果, 可采用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领导专家评价、公开课等方式) 、教学管理、教学实践。

6. 学术与科研能力:

分为发表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 (论文) 、社会调查报告三个方面, 引导教师关注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理论联系实际参与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研究。

7. 外语与计算机能力:

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57号) 执行。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能力, 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和办法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原则

1. 政治性原则:

政治方向性原则是指思政课教学必须体现培养“四有”新人的目标要求, 明确思想政治方向的正确向导。邓小平在197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学校应该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江泽民强调, 理论教育、思想教育, 就是要“引导和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打下科学理论的基础, 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方向”。

思政课教师应该认真学习并扎实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 坚持用先进的思想文化武装自己的头脑, 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同共产党保持高度一致, 忠诚于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热爱本职工作, 广泛掌握社会信息, 巧妙构思教学内容, 精心组织教学过程, 深入浅出、形式多样、理直气壮地讲马列, 并以自己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 做中国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代表。

2. 导向性原则。

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重要环节。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如何, 不仅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素质, 更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当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师教育导向功能,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培养政治信仰坚定、人生目标明确的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新型人才, 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 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实现,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3. 注重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的原则。

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高校思政课教学要在不断创新过程中, 注重个体的差异发展、注重群体的和谐发展, 以学生为主体, 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从而在思想政治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教学过程中, 要让学生有独立的感悟、思考、探索的空间, 让学生在主动参与过程中获得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

思政教师必须紧密结合发展变化着的国际国内形势, 弄清楚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有针对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引导学生对现实进行科学的解释, 从而不断完善大学生的思想品质, 推动大学生快速适应社会。除此之外, 还必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 使教学内容面向学生的实际。思政教师要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研究、解释新的实践问题, 同时也用新鲜的经验和对生活的实际充实马克思主义, 从而更好地向学生展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真理性

摘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操作性和导向性很强的工作。作者将在国家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 进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及其标准研究。

关键词:思想政治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R].

[2]周济.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和政治教育[N].中国教育报, 2004-10-21.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4]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专题摘编) [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

[5]邱伟光, 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4.

篇4: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97.9.1197學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依規定申請助學金之研究生不得有專職之工作,並須符合本校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

法第三條之規定,若違反此項規定,取消受領助學金資格,除於七日內一次將所領取全數助學金歸還校方,且當學不再申領研究生助學金外,需負相關法律責任。申請資格:

一、凡研究生有在校內、外專職或領取高於本項助學金之其他獎助學金,協助系工作不力、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研究生助學金。

二、研究生領取本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如在校內外兼職、兼薪或領有其他獎學金,得向所長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得兼領本助學金。

三、留職留薪之在職進修生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除該專題研究另有規定外,得兼領本助學金。第三條 每學助學金分配方式,依下列原則進行:

一、申請者不限年級,但申請數額超過可分配總數時,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研究生

為優先,必要時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工作內容及金額之分配依所辦就當之需求規劃;惟工作內容要求特殊專長者,得視實際情況各別核定增加助學金金額,增加部份以50%為限。

第四條 研究生助學金核發分「基數」及「開放申請」二部份,其中基數部份佔總助學金金額

之40%。

一、基數部份:博士班一、二、三年級每人每月領取基數40%(不包含在職生,發放

金額視當分配至本所研究生助學金之總額做調整)。申請受領助學金基數之研

究生,應填具助學金申請切結書。

二、開放申請部份:由所辦就本所研究環境區域,劃分為服務責任單位,開放供符合資格者之研究生申請,維護責任區內的環境清潔。單位金額依當經費扣除本

所研究生基數部份,每月補助,另責任單位數目及補助金額得視當年總助學金經

費餘額做調整。

第五條 所辦公室於學開始,統籌規劃各項研究生助理工作之性質、內容,訂定權利、義務及申請資格,供研究生提出申請,學之計算以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第六條 申請者填妥申請表,備齊相關資料向所方提出申請。所方依據以下原則決定是否接

受申請及安排工作:

一、是否合於助學金設立之本旨。

二、是否能勝任工作。

三、修課表現、著作發表或學術潛力。

四、是否領有其他獎助學金或有其他兼職工作。

五、家庭狀況。

第七條 研究生於意願調查表中所選填之志願,僅供所辦與所屬管理教師參考。

第八條 研究生助理須將工作報表交所辦或所屬管理教師簽字認可做為考核之依據。

第九條 研究生助學金於每學期開學前2週開始申請,並於每年9月份開始發放。受領助學

金之研究生,應自受理之月起開始工作,不足時數者,應補足。研究生助理由所辦或所屬管理教師加以考核,助學金發放,以月為單位,若不適任者,可於次月份調整工

作內容或取消受領資格。

第十條 研究生有不能勝任職務之重大事由者,所長得取消助學金之受領資格。

第十一條 研究生因重大事由而失去受領助學金之資格者,得向所務會議提出申訴,該會於

收到申訴書後10日內召集所內教師與博士生一名代表開會,並通知申訴人與關係人列席說明。所務會議之決議,由所長執行之。

第十二條 所屬管理教師應於每月10日前將調整或取消案通知所辦,同學自願辭職者亦同。

取消原有研究生助理後,所屬管理教師可自行徵人(並通知所辦,作為發放助學金之依據)或由所辦代為徵人。

第十三條 申請助學金,應於期限內向所方提出助學金申請書,並包含下列所需文件及格式:

一、身份證正面影本一份。

二、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

三、於「附繳證件」欄上方和「切結書」兩處簽名蓋章。

四、檢附學生證影本一份。

第十四條 助學金之發放,由校方以郵政撥存方式為之。

篇5: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95年1月10日94學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97年1月8日96學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27日本校第1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5日本校98學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3月5日本校98學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生英文能力,以符合國際化需求,特訂定本校英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以95學起入學之學生(含94學以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且於95學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以後入學者)為實施對象(不含西洋語文學系),轉學生依其轉入年級之畢業規定辦理。

本校學士班英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相關業務由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辦理。本校各學系得依其特色自訂學士班學生英文能力畢業檢定資格,惟其最低檢定標準需符合下列各項檢定標準之任何一項:

一、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或中級複試以上。

二、托福(TOEFL-ITP):510分(含)以上。

三、網路托福(Internet-based TOEFL):64分(含)以上。

四、多益測驗(TOEIC):590分(含)以上。

五、IELTS:5級(含)以上。

六、FLPT:筆試各分項成績70分(含)以上。

各系所碩、博士班得依其特色自訂語文能力畢業檢定標準。

本校學生於入學(當年8月1日)前二年內(以測驗日期為判斷基準)起通過本辦法第四條各項檢定標準之任何一項者,即達英文能力畢業資格。

本校學生於修畢英語會話與閱讀及格者,得參加本校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進階英文課程,修畢進階英文課程及格者,亦符合英文能力畢業資格。

身心障礙學生且持有證明者,其未通過本辦法所訂第四條檢定標準且不適參加第六條所訂進階課程者,應由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個別適性評量方式辦理。

篇6: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94年05月18日93学第2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

95年05月17日94学第2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

95年12月20日95学第1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

96年05月16日95学第2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

97年05月14日96学第2学期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学生宿舍辅导办法第二条第八款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全名为「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男(女)生第()宿舍自治委员会」,为宿舍学生自治管理最高组织,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以谋取学生膳宿福利事宜,提升生活质量为目的。

第二章 委 员

第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大会。本会委员之组成,由各宿舍分别按各系男女住宿学生人数比例选出,其比例及选拔办法由各宿舍协调教官与原宿舍自治委员会商定之。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但不得为应届毕业生。

第 五 条 委员除参与决策外,有反应及处理该系同学有关膳宿事宜之责。

第三章 组织与职掌

第六条 本会置总干事及副总干事各一人,住宿学生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之宿舍,得增置副总干事一人。总干事由委员互选产生,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经委员大会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任命之。总干事及副总干事任期均为一年,不得连任。总干事及副总干事之下设宿舍事务组、膳食福利组与常务秘书组三组,各组置干事一至三人,均由总干事提名,经委员大会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任命之。各组得依需要设若干股,其股数之增减及股员之人数由委员大会决议之;股长由干事自股员中选任之。

第七条 总干事之职掌如下:

一、对外代表本会,并综理学生宿舍有关事项

二、接受住宿辅导组、公馆校区学务组、林口校区学务组与协调教官之辅导。

三、转达或主动宣布规定事宜。

四、协助教官处理宿舍偶发事件。

五、召开并主持委员大会。

六、得于期末推荐服务热心而有绩效表现之本会成员,建议学务处核予奖励。

第八条 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综理会务。总干事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干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各组干事在总干事领导下,统筹该组事务,并督导与协助各股股长执行该股之股务。

第十条 宿舍事务组下设各楼楼长,职掌如下:

一、负责脱水机、洗衣皮及扫除用具等之管理与申请

二、负责宿舍公布栏之管理。

三、督导宿舍清洁工作。

四、主动反映饮水机及卫生设施事项

五、配合学校防火防盗措施之运作。

六、宿舍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门、铁门、灭火器、消防栓及警铃等)之检查与反映。

七、发现可疑份子之查证与报告。

八、纠举、登记与呈报破坏宿舍安宁之同学。

九、配合宿舍值勤教官处理学生违规事项

第十一条 膳食福利组下设五股职掌如下:

一、餐厅股:

(一)负责餐厅部门餐饮卫生及服务之督导与检查事宜,必要时并得协调健康中心等卫生单位支持食品之检验工作。

(二)督导厂商改进检查时所发现之缺点。

(三)搜集并反映同学意见,以供厂商改进之参考。

(解)约之建议案。

二、百货股:

(一)负责百货部各项物品之质量与价格、食品之卫生与安全期限及服务等之督导与检查事宜,必要时协调健康中心等卫生单位支持检验工作。

(二)督导厂商改进检查时所发现之缺失

(三)搜集并反映同学意见,以供厂商改进之参考。

(四)汇整百货部门之有关资料,向委员大会提出违约惩罚或续(解)约之建议案。

三、美发股:

(一)负责美发部门之服务质量、价格及卫生维护之督导与检查事宜。

(二)搜集并反映同学意见以供厂商改进之参考。

(三)督导厂商改进各项缺失

(四)汇整美发部门之资料,向委员大会提出违约惩罚或续(解)约之建议案。

四、洗衣股:

(一)负责洗衣部门之服务质量、收费价格及卫生维护等之督导检查事宜。

(二)搜集并反映同学意见以供厂商改进之参考。

(三)督导厂商改进各项缺失

(四)汇整洗衣部门之资料,向委员大会提出违约惩罚或续(解)约之建议案。

五、影印股:

(一)负责影印部门之服务质量,收费价格及卫生维护等之督导检查事宜。

(二)搜集并反映同学意见以供厂商改进之参考。

(三)督导厂商改进各项之缺失

解︶约之建议案。

第十二条 常务秘书组下设四股职掌如下:

一、宣传股:

(一)负责本会各组海报之制作及对外宣传事宜。

(二)负责本会决议案之公告。

二、文书股:

(一)负责本会及各组资料之汇集整理。

(二)配合宿务组之服务股汇集整理宿舍公布栏中学校有关单位之公文。

(三)负责本会各项公文之收发事宜。

(四)负责会议之记录及录音。

(五)负责本会一切文书之誊写与打字事宜。

三、总务股:

(一)负责一切经费收支之管理。

(二)定期向大会及住宿同学公布账目。

四、编辑股:

(一)负责「宿委会刊」每学期的编辑。

(二)股长即为总编,股员负责宿委会刊各版之编辑采访、选稿等。

第十三条 委员大会得经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裁并或增设新股。

第十四条 本会置顾问若干人,由总干事提名经委员大会同意后聘任之。前任正副总干事为当然顾问。负责提供有关之建议与指导。

第十五条 本会置研究发展小组,直接向总干事负责。其成员由总干事提名五至六名委员兼任,经委员大会同意后聘任之。负责各项提案之评估与政策之考核,以为改进会务之参考。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于开学后一个月及最后一个月内分别召开之。临时会议由总干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之联署召开之。

第十七条 委员大会开会时应邀请学校有关师长列席,必要时得邀请承包厂商代表列席。

第十八条 委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罢免总干事及各组干事。

二、同意任命副总干事。

三、同意聘任顾问及研究发展小组组员。

四、审核本会之预算并监督本会经费之运用。

五、裁并或增设新股。

六、讨论决议一般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大会之决议经呈报学务处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住宿辅导组、公馆校区学务组及林口校区学务组补助之行政基金。

二、其他收入。

第二一条 本会经费之分配利用如下:

一、行政基金:供本会会务运作所需,其比例应占总预算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二、福利基金:用以举办活动提供同学福利,其比例应占总预算百分之四十至五十。

三、奖励金:用以奖励热心于本会会务运作之委员,或对膳宿福利之争取与维护有所贡献之师长或同学,其比例应占总预算百分之十以下。

四、急用金:至少应占总预算百分之十。由总干事于有关会务运作时适切运用,但须于使用一个月内提交委员大会追认。

五、预备金:应占总预算百分之五。其运作应经委员大会三分之二议决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二条 每年经费之结余,得于期末转作福利基金运用。其金额不受上项基金比例限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三条 委员服务热心,而有绩效表现者,于学期结束前由总干事统一检讨,建议学务处核予奖励。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者,总干事应予劝导、警告或建议处分。

篇7: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膜蛋白結構與功能 大師系列講座(I)

膜蛋白與生物膜的結構與功能研究日益重要,是目前甚受囑目的生醫研究領域--結構基因體學--的核心本質之一。此次欣逢建校八十週年校慶,安排了六位膜蛋白結構與功能研究重量級之學者前來訪問演講。六位演講者均為國家科學院院士級以上之學者,其中更有兩位是諾貝爾獎得主。能夠同時請到這麼多位重量級的人物前來在相關重大主題上與醫學院師生互動,實為難得。名為大師系列講座,殊不為過!

未來亦將在李校長與陳副校長的帶領,與醫學院楊院長、醫學卓越研究中心追求卓越的支持期許下,邀請其中幾位學者擔任本校特聘研究講座,建立長期互動。除了最重要的大型新知論壇外,更具直接影響的是建立一個跨院研究群,與大師討論合作;並選拔優秀具潛力之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員加入,近距離研討科學前瞻性問題,期與大師共同發表論文。希望能整合醫學校區內各領域的優秀人才,進一步邁向生醫醫學卓越。97年8月15日

10:00報到及茶會

10:30 陳副校長宣布建校八十週年校慶活動

『膜蛋白結構與功能 大師系列講座』正式開始

並致歡迎辭

10:40 Maestro Lecture by Prof.Johann DEISENHOFER

(主持人:林榮耀 院士)

“Contributions of Structural Biology to our Understanding of

Photosynthesis”

11:40 討論(主持人:林榮耀 院士)

11:55 附設醫院陳院長致閉幕辭

12:00 午宴(醫學院楊院長致贈紀念品)

14:00 參訪活動

18:30 晚宴

歡迎全體師生踴躍出席活動並參與討論。如需協助安排特定參訪行程或個別討論機會,煩請聯絡醫學院口生所樓老師(分機66616)。Prof.Johann Deisenhofer(Southwestern T./HHMI, USA)

時間:97/8/15(五)10:00 AM

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三樓301演講廳

講題:Contributions of Structural Biology to Our Understanding of Photosynthesis

篇8: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聯絡人及電話:張美智分機:646

受文者:理事:張美智 老師專辦2F(646)

速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星期五

附件:

開會事由:討論選舉新任教師會理監事長

開會時間:100年6月16日(星期四)中午12時正

開會地點:自強樓3樓教師會辦公室

主席:張美智 理事長

出席理事: 張美智,胡創崧,張耀中,周志群,林美冠,董裕琪,吳有明,陶志仁,楊東一,李正誼,蕭劉仁,涂大介,藍紹箕,吳英華,蘇芳瑩共計15位理事委員 出席監事: 呂麗貞,張文馨,林明輝,吳若嬈,王宗賢。共計5位監事委員 議程:

一、選舉新任教師會理監事長

二、工作分配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PS:

1、備有午餐,6/16中午務必準時與會,建議自備餐具。

篇9: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理工学院

[学系]应用数学系(含硕、博士班)[学系]资讯工程学系(含硕、博士班)[学系]生命科学系[学系]物理学系

[学系]化学系(含硕、博士班)

[学系]电机工程学系(含硕、博士班)

[学系]材料科学工程学系(含硕、博士班)[学系]信息科学系[美仑校区][学系]应用科学系[美仑校区]

[学系]数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研究所]生物技术研究所(硕、博士班)[研究所]应用物理研究所(硕、博士班)[研究所]光电工程研究所(硕士班)[研究所]电子工程研究所(硕士班)

[研究所]科学教育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博士班)[研究所]学习科技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士班)[研究所]地球科学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士班)

[研究所]生态与环境教育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士班)[研究所]生物资源与科技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士班)

管理学院

[学系]企业管理学系(含硕、博士班)[学系]会计学系[学系]信息管理学系[学系]财务金融学系

[学系]国际企业学系(含硕士班)

[研究所]自然资源管理研究所(硕士班)[研究所]环境政策研究所(硕士班)

[研究所]观光暨游憩管理研究所(硕士班)[研究所]全球运筹管理研究所(硕士班)[研究所]自然资源与环境研究博士班[学位学程]公司理财硕士学位学程[学位学程]数字知识管理硕士学位学程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学系]中国语文学系(含硕、博士班)[学系]英美语文学系(含比较文学博士班)[学系]经济学系(含博士班)[学系]运动与休闲学系[学系]历史学系

[学系]临床与咨商心理学

[学系]中国语文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学系]台湾语文学系[美仑校区]

[学系]社会发展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学系]乡土文化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学系]英语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学系]咨商心理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研究所]国际经济研究所(硕士班)

[研究所]创作与英语文学研究所(硕士班)[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所(硕士班)[研究所]财经法律研究所(硕士班)

[研究所]民间文学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博士班)

原住民民族学院学士班

[学系]民族文化学系

[学系]民族语言与传播学系

[研究所]族群关系与文化研究所(硕、博士班)[研究所]民族发展研究所(硕士班)[研究所]民族艺术研究所(硕士班)[学位学程]民族社会工作学位学程

海洋科学学院

[研究所]海洋生物多样性及演化研究所[屏东校区](硕士班)

[研究所]海洋生物科技研究所[屏东校区](硕士班)

教育学院

[学系]课程设计与潜能开发学系[美仑校区]

[学系]教育行政与管理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学系]特殊教育学系[美仑校区]

[学系]幼儿教育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学系]体育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研究所]教育研究所(硕士班)

[研究所]多元文化教育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博士班)[研究所]国民教育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博士班)[研究所]身心障碍与辅助科技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士班)

艺术学院

[学系]音乐学系[美仑校区](含硕士班)[学系]艺术与设计学系[美仑校区]

[研究所]视觉艺术教育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士班)[研究所]科技艺术研究所[美仑校区](硕士班)

共同教育委员会

通识教育中心语言中心艺术中心体育室

附设实验幼儿园

通识教育组[美仑校区]体育室[美仑校区]

师资培育中心

学习组[美仑校区]实习组[美仑校区]辅导组[美仑校区]中等教育组

教学卓越中心

教师专业发展组学生学习辅导组教学科技资源组

篇10: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教师评审办法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第四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所務會議通過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所務會議修正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院務會議核備 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所務會議修正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院務會議核備 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所務會議修正 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院務會議核備 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所務會議修正

(增列第五條之

一、第十條第二項及修正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

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所務會議修正

(增列第七條之一項)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院務會議核備

入學

博士班之入學修業及考試等有關事項,依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凡參加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入學考試經錄取或本所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

申請逕修博士學位經核定者,得進入本所攻讀法學博士學位。

博士班報考資格、考試科目與入學考試錄取名額經所務會議、本校招生委員會

議通過,送教育部核備後,公告於招生簡章。

修讀課程

博士班研究生除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休學外,修業年限最少二年,最多七年。博士班分為海事公法學及海事私法學二個研究領域。

博士班研究生依入學考試選考科目,決定該生研究領域,並據以修讀其專屬課程。

前項研究領域,非有重大事由,並研提變更研究領域研究計畫書經所務會議核可,不得變更。其經核可變更者,並應補修足新研究領域專屬課程之學分數。

九十四學以後(含九十四學)入學博士班研究生,其研究領域分為公 法學及私法學二個研究領域。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上學期開學日後一週 內,依其報名入學考試時所提研究計畫性質,就前項研究領域之一,登記其所 屬研究領域,並經所長核可,據此修讀其專屬課程。

前項登記之研究領域,非有重大事由,並研提變更研究領域研究計畫書經所務會議核可,不得變更。其經核可變更者,並應補修足新研究領域專屬課程之學分數。

第六條博士班畢業最低學分數為十八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十二學分、法學語文、本第七條

第七條之一

第三章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四章校其他研究所及外校系所選修學分。除應於共同選修課程修習六學分外,另應修習其研究領域之專屬課程至少十二學分,始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未修畢本所應修畢業學分數前,每學期至少應選一門課,每學期選課上限為六學分。博士班研究生入學、畢業時應符合標準之英、德或日語系國家語言能力證明。英、德、日語之語言鑑定機構與其成績合格標準及其他認定標準參照附表一。「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時得以修習法學外文(英、日、德或法文法學外文或名著選讀)課程八學分為語言能力證明。論文指導 博士班研究生得於第一學年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如期選定,得具理由申請延期,並經所務會議核可。至遲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 學年結束前提出,逾期則不得提出。博士班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即可至所辦公室領取教授指導同意書乙式一份,與指導教授協商申報論文題目,填寫完畢並經指導教授同意、所長備查後送繳回所辦公室彙辦,提報所務會議討論。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三年以上,擔任該博士論文有關學科之教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三年以上,對該博士論文之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博士班研究生商請論文指導教授,應僅限於本所之專任教授,但有特殊情形,如老師出國、及學生興趣專長不符合等主客觀條件限制下,得專案提報所務會議討論(核可)。前項延請非本所專任教授指導者,應另延請本所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關於論文之一切事宜,應受指導教授之指導。指導教授之變更,應經原任及新任指導教授同意後,送交所辦公室核辦。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博士班研究生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前,須經三次評鑑通過

後,始可申請博士學位考試。評鑑辦法另行訂定之。

第十三條博士班研究生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通過第一次評鑑者,取得博士候選人

資格。

第十四條博士候選人於論文撰寫完成,並符合下列發表學術論文要件之一後,經指導教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五章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授書面同意,始得提出博士學位考試之申請:

一、修業期間,在TSSCI期刊(附表二)、臺灣海洋法學報或如附表三所列期刊上發表二篇以上(含)之學術論文者。

二、修業期間,在其他國內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具嚴謹審查制度之法學期刊上,發表二篇以上(含)之學術論文並經審查通過者。前項所稱學術論文如係共同著作,以共同著作人人數為分母之比例採計之。學位考試申請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提出,至所辦公室領取論文考試申請書乙式二份、學位考試論文考試委員名冊乙式一份,填寫完畢並經指導教授同意送繳所辦公室彙辦。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校內外教授、副教授五至九人組成之,其中所外委員應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由指導教授選定,提報本所教評會議討論後,報請校長聘任之。博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博士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舉行,因故無法如期舉行者,至遲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舉行。否則應於學期結束前,提出撤銷學位考試之申請,若未撤銷,視同一次考試不及格。申請學位考試時博士班研究生應繳交論文口試本六本(指導教授、論文考試委員及所辦公室各一本),其格式悉依本所博碩士論文格式規範辦理。離校手續 學位考試通過,並依論文考試委員要求修正後,應送指導老師(或論文考試委員)認可。經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委員)認可後,送繳十五本平裝論文及一份論文電子檔磁片(含摘要及全文)至所辦公室;三本平裝論文至教務處註冊組;二本平裝論文至總圖書館。論文格式悉依本所博碩士論文格式規範辦理。須於海洋大學博碩士論文線上建檔系統將論文摘要(五百字至一千字)、關鍵詞、要目及參考文獻等資料登錄完成並經所長、所助教查核符實並繳交國家圖書館博碩士論文電子檔案上網授權書至所辦公室,始可辦理離校手續。至所辦公室領取離校程序單,依單上順序至各相關單位辦理離校手續。附則 本規則因本校博士班相關章則或博士學位考試細則之訂定、變更及本所學術發

展之需要,經所務會議決議後,得變更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之修(增)定,如有增加現有規定以外之限制及要求者,不溯既往。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院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備註:

一、其他入學認定標準:

(一)持有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學士、碩士學位或仍在學之碩士生持有在學證明者,報名時得以該外國大學之學位證書或研究所碩士在學證明影本替代語言

能力證明。

(二)持有教育部國民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及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成績影本

替代語言能力證明。

(三)持有德國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語言能力測驗(DSH)合格者,得以該測驗及格證明

影本替代語言能力證明。

(四)各入學語文認定標準證明在該博士班入學考試時以前三年內所取得者,方為有

效。

二、博士班研究生得就以上所列各入學、畢業語文認定標準,各擇一選擇繳交語言能力證明。

篇11:国立东华大学运动场馆管理办法

99.1.13本校九十八學第一學期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綜理校內各運動場館(以下簡稱各場館),發揮效能,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各場館包括體育館、室外運動場地、田徑活動中心、游泳池,以

及相關附屬設施和設備。

第三條、本校運動代表隊、其他社團及校外社團,或校內外之個人,欲借用或付費使

用各場館,均須經過本校體育中心核可,並應依據各場館實施細則及相關規

定辦理。

第四條、各場館提供之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1.本校行政單位舉辦之全校性活動。

2.校內體育教學與研究。

3.體育中心主辦之運動競賽。

4.校內運動代表隊訓練。

5.校內社團活動。

6.校內個人。

7.校外人士及社團。

第五條、本辦法之優先順序,原則上以預約使用之時限作為調節機制。各場館開放預 1

訂借用時限之前,體育中心應先行確定教學與研究、運動代表隊之場地使用

時間表;若有逾期更改,必須在尊重已預約借用單位與使用人之前提下自行

協調。

第六條、借用各場館,須經由網路預約。網路預約可預借當日算起之六天後至一個月間的場地,同一個借用單位(系所)在同一天、同一運動項目之場地至多僅能借用4小時;如需辦理全國、全校或全系性質之活動,請提具企劃書和相關申請表,經體育中心及相關單位核可後,方得借用。

第七條、因故(天候因素除外)取消或更改借用時段,於同一學期內累積超過二次者,將暫停該借用單位申請該運動項目場地之權利一個月。若前述取消或更改無正當理由或經發現為搶佔場地等投機行為,體育中心得拒絕辦理或退費。

取消或更改借用請於使用日前一上班日(或以上)辦理,當日不予受理。第八條、開放使用時間:

早上六時至夜間廿三時(體育館由早上七點~夜間廿三時,壽豐校區宿舍區球場至夜間廿二時)。

寒暑假開放使用時間依本校寒暑假上班時間另行訂定公告,國定假日及民俗節日假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開放與否及開放時間依體育中心公告。

第九條、本校行政單位舉辦之全校性活動免於收費。本校社團舉辦全校性活動、非營利

組織、公家機構單位至多可享5折優惠。特殊專案可簽請 校長同意。

第十條、運動場館由體育中心經營管理,惟涉及總務處業務者,應會同總務處辦理。第十一條、借用單位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場館可勒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

管理人員或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得令其離場或另行報警處理:

1.未依規定完成申核使用之程序即逕行使用。

2.違法犯紀或妨害公共安全。

3.違背活動宗旨、與申請登記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

4.任意使用尖銳或敲擊工具、穿著可能磨損地面之硬底鞋、高跟鞋,或可

能造成建築設施與器材設備額外耗損、故障或毀壞之行為。

5.其它有違本校規章或規定之情事。

第十二條、使用過程中(包括離場)如對校產有任何毀損,須照價賠償。修繕過程之停

用損失亦由借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補償。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中心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第十三條、任何宣傳物品(例如:海報、旗幟…等文宣)及需擺設攤位,須經體育中心

同意蓋章,並依指定之範圍進行張貼與擺設;違反規定者,經勸導後未經改善,得以進行撤除。

第十四條、各場館使用過程,如造成他人權益或人身損害之情事者,使用人或借用單

位須自行擔負各項法律與道義責任;若有損本校校譽、校產、或教職員生之權益或身心傷害,除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處置外;得停止其借用權利至少一年。第十五條、各場館基於健康促進之功能與形象,嚴禁飲酒、吸煙、嚼食檳榔,使用人的衣著與行為須合乎一般體育運動規範;違反規定者,借用單位須協助勸導經勸導後未經改善,得以勒令離開使用場館或場地。

第十六條、借用各場館舉辦非體育性活動時,借用單位應負責將演出與活動內容或展

出範圍呈報有關機關,並在使用前將核准副本抄送本校存證;部分場館須另舖保護墊後方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場館嚴禁任意穿越場地、無專業監督或非專屬場地之投擲擊打運動及其

它經證實有危害本身或他人健康之虞的行為;違反規定者,借用單位須協助勸導,經勸導後未改善,得勒令離開使用場館,如有任何損壞需照價賠償。

第十八條、各場館使用之空間與器材設施均應於離去前復原、物歸定位、保持整潔。

大型廢棄物、資源回收、各種材料殘餘或一般垃圾,借用單位與使用人須自行擔負善後清理之責任及費用;違反規定者,經勸導未經改善,得暫停借用單位或使用人之借用權至少一學期。

第十九條、各場館可使用擴音設備,但不得影響校區安寧,須良善配合本校校區安寧

並服從管理人員或警衛之勸導。

第二十條、使用期間之場館內外秩序、安全、交通疏散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周密

計畫維護,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聯繫,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應負全責。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遵守本校之各項交通與停車規定,並應視需求自行配置人力疏導交通。交通指揮服務人員應穿著統一易識別之反光服

裝,並於活動前30分鐘開始執勤,至活動結束後30分鐘結束勤務。違規行車或違規停車獲開罰單或上鎖時,比照本校校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遇有雷電風雨等不良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為顧及安全而須停止

活動或緊急疏散時,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遵從本校相關人員之指揮進行疏

散,不得求償。

第二十二條、凡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癲癇症或其他重大疾病,以及如肺結

核、砂眼、皮膚病或其他傳染病者,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善盡告知責任,並依據相關規定接受篩檢(選)。使用各場館活動期間內之健康與風險管理,借用單位須自行負責,大型活動之急救醫護應由借用單位事前規劃急救站、醫藥器材與醫護人員,並切實執行。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各場館用電安全,接用電源或發電機,均須先行提出申請核可。經

核准加裝使用之電器,本校得依用電及使用情況加收電費與保險費。使用發電機,須先行提出細部規格檢附於計畫書內,報請體育中心與總務處申請核可;違反規定者或超載使用須負擔賠償責任,經勸導未經改善,得暫停借用單

位或使用人之借用權至少一學期。

第二十四條、校內外機關團體舉辦運動競賽、藝文及公益活動等,若涉有商業行為或

交易,須陳請校長核定之。若有售票行為,其門票數須向體育中心申請並蓋章簽證。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之實施細則,經體育中心會議討論訂定後,簽陳校長核定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国立台湾大学学位论文 下一篇:新加坡国立大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