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安全责任制度(共10篇)
篇1:教师安全责任制度
合江县幼旭学校
校园中午安全值班制度
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实行校园中午安全值班制度,值班教师对当天中午时间段的学生及校园安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1、从中午放学到下午上学时间段,值日教师要按时到各自分管区进行巡查管理,确保中午在校学生和下午上学提前到校学生在校园休息和活动的安全。
2、每天中午安全由两个值日教师负责,安排表上前一个教师负责上操场及周边区域安全值班巡查,安排表上后一个教师负责下操场及周边区域安全值班巡查,安全值日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好安全巡查记录表。
3、安全值日教师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并负责学生就餐监管,确保学生有序就餐,就餐纪律良好。
4、安全值日教师共同要维持住校学生午休纪律,对住校生中午的安全负责。
5、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校园安全事故的,追究当天值日教师的相应责任。
2014年8月30日
篇2:教师安全责任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学习、活动、生活安全,明确学生各时段教师所负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到校、进出学校大门,由学校门卫负责学生的安全。
二、早晨起床后到上早自习、晚自习下课后到就寝灭灯钟响时间段由班主任负主要责任。早操由各班班主任负责管理学生在操场活动或集会的安全,学生有病或体质特殊不能上操由班主任安排该生到教室学习或其它活动;如遇天气或其它原因不能上操由班主任安排本班学生在教室学习并负责安全管理。就寝灯响后,班主任及时督促学生就寝,进行安全巡视,管理学生。并检查本班教室、寝室门窗关锁、班级用电、用水情况,做好点名查寝工作,并作好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可疑现象,及时予以处理,杜绝事故发生
三、上课时间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安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并负责本节课后10分钟(上午第二节课后课间操20分钟)的课间活动学生安全。任课教师也是本节课后楼梯安全责任人,特别是楼梯安全,严防踩踏事故发生。任何人不得擅离职守,致使学生脱离教师监护。认真看护好每一个学生,使学生尽可能不脱离任课教师视线,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杜绝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早自习下课后到上午上课前、上午放学后到下午上课前、下午放学后到上晚自习。在校学生安全由值周领导、值周教师、文明监督岗带班教师负主要责任,班主任负连带管理责任。
1.值周领导安全职责:值周领导值班期间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负全责。要坚守岗位,值班期间24小时不得离开学校;如需离开,必须向校长请假,并找其他领导代替值班。勤于巡视,负责督促指导值教师老师、任课教师、学校保安等人员的工作。全权负责处理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
2.值周教师安全职责:值班教师要经常对班级以及校园进行安全巡视,并做好记录。协助值周领导进行校园安全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和矛盾。要及时组织通宿学生离校、维持学生就餐、就寝秩序。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积极处理,不得推诿。
五、就寝灭灯后到次日起床时间段。由学校保安人员、巡校护校人员负主要责任,班主任负连带管理责任。
六、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必须得到值周领导审批,由外出带队教师负责学生安全。
八、学校放假期间的安全责任
九、学校组织大型活动,由组织者先制定相关安全工作预案,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并根据预案进行活动。
十、如教师请假,学校另行安排教师或请假教师自行协调教师,由安排教师或请假教师自行协调教师负安全责任。
十一、对于学生出现的不安全事故,依据《学生校园意外伤害处理办法》及本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后,由学校及相关单位处理责任人,直至追究责任人的政治、经济、法律责任。
篇3:国外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探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工业化的国家, 早在1897年就有了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 现行的工伤保险立法是以《1969年雇主责任 (强制保险) 法》为蓝本。根据该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英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雇主, 都应为员工人身伤害或疾病向授权的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投保1份或多份责任保险。《1998年雇主责任法 (强制保险法) 》做了新规定, 并将投保数额由最高200万英镑提高到最高500万英镑;投保证明须保留40年;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保人等。英国工伤保险事务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 其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由于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英国工伤保险范围覆盖全体雇员, 但工伤保险的赔偿并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惟一救济, 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赔偿, 也可以选择诉讼。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工伤残疾津贴、护理补贴、医疗补助、遗属抚恤金等内容, 并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 对于高风险的矿工另有单独的附加补贴制度。
美国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相对较晚, 其立法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工伤事故普通法、雇主责任法到劳工伤害赔偿法3个阶段。美国社会保险立法基于中央和地方2大体系, 就全美来看, 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各州根据工伤赔偿立法建立的。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铁路工人、港口工人、政府公务员等赔偿, 其他工伤赔偿由各州负责。不过, 部分高危行业职工受到一些特殊联邦立法的保护。1910年, 美国各州通过了《统一工伤赔偿法》, 成为各州工伤赔偿法定蓝本。从1920年到1963年, 美国50个州陆续通过了自己的工伤保险法, 但法令的实施在各州又有所不同, 具体管理实施则由各州政府劳工局负责, 主要包括: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审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处理工伤申请、申诉、仲裁等。目前, 全美99%的工人受到美国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美国国会曾多次修订立法, 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 应保障绝大多数工人和他们的家属,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丧失工作能力的伤害、疾病或死亡时, 其基本经济状况可依靠“工人赔偿金”进行救助。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6日, 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 并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该法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 彻底改变了在劳动关系中, 过去完全由工人一方承担工业伤害后果的不利局面, 因而深受雇主和雇员的欢迎, 并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效仿。德国工伤保险创立之初先在一部分工业行业实施, 以后逐步发展到各个行业, 其覆盖范围从工人、职员、学徒工、政府公务员、个体经营者、家庭手工业者到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事故预防, 其次是医疗康复, 再次是赔偿 (待遇给付) , 其资金来源主要靠雇主缴纳的保险费, 其他收入如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固定收益、滞纳金和罚款等所占比例很小。主要工伤预防措施有:制定、公布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开展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开展劳动医疗;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为实施这一制度, 德国专门建立了负责管理工伤保险的机构——同业公会。在实践过程中, 根据不同的行业分别组建了行业上的同业公会, 主要包括工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 其中尤以工商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最具特色。同业公会虽不属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部分, 但具有半官方性质, 尤其在事故预防方面具有极大的自主权。协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5%用于事故预防工作。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实行松散的联邦制管理的国家, 6个州和2个地区有独立的立法权。澳大利亚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属于雇主责任保险。以联邦政府工伤保险制度为例, 依照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 雇主每年应向联邦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当工人发生工伤时, 由保险公司赔付。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永久性损伤实行一次性付款,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款一直支付到65岁, 保险范围还包括旅行和普通休假。在澳大利亚, 负责联邦政府工伤保险的机构是国家安全、康复和赔偿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根据《1988年安全、康复和赔偿法》第七部分规定成立, 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有关安全、康复以及职业健康方面的立法政策, 并负责确定所有参与保险业务的机构的保险费、雇主的保险分摊款等。各州政府对工伤保险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但基本上都管理3个方面的工作: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协助受伤或患病的工人康复;执行工伤赔偿。另外, 有些地区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和追究违规雇主和个人的责任。目前, 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地区共有10个负责雇员赔偿的保险机构。
日本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1947年。二战后, 日本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劳动者事故保险法实施规则》和《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特别给付金支付规则》, 随后又颁布了《雇佣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等。除由政府机构后生劳动省管理外, 在日本还有私营报信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 其覆盖范围包括: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属。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 国库在财政预防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日本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对因公病伤者, 享受不受时间限制的直到病愈为止的免费医疗;对因公致残者, 根据伤残等级予以补偿;对因公死亡者的, 对遗属发给一次性或年金性质的抚恤金, 并负责死者的丧葬费。
除上述主要国家外, 法国、加拿大、瑞典、南非等国, 也较早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总体上看, 国外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形态是工伤保险制度, 并大体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程,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较早地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的无过错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就是我国需要发展和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是覆盖人群较为广泛, 一些工业化水平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 日本还包括遗属。
三是立法强制实施, 主要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实施强制保险。
四是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 (雇主) 缴纳, 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的国家如瑞典、日本等由政府补贴。
五是工伤补偿大体可分为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遗属补助金。
篇4:教师安全责任制度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着眼并力求达到以下三个方面:
1、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立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处于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得到确立和运行的基础,决定并影响着其他各种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这是因为其他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总体要求来设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规矩”和内容框架。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并对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则要明确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的机制。
3、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确立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到位,因此,这一制度确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从工作保证体系的构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第二层面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体上包括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最为主要的主体包括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三类。(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条例》中所明确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作为监管主体的两类部门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代表着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位的主体,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条例》作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及责任,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对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则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4)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经同级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i(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管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3)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安全生产责任约束。《条例》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约束的内容,特别是责任的内容及落实结果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具有约束性,具有较强的压力,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考评监督,对工作落实、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政府、部门、单位给予相关的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或由此而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七条则具体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第六章则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各主体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篇5:教师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生活的保证,强化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机制,是实行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更好的做好幼儿园的教育安全工作,幼儿园与教职工签订本责任状:
1、组织教师在生活及各项活动中定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教师安全意识,对家长及幼儿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及预防意外伤害的健康教育。
2、在日常生活及各项活动中渗透教育幼儿安全知识以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3、班上使用利器〈剪子、刀子、刷子〉等清洁用品,插线板必须放置幼儿触摸不到的地方,大型玩具定期检查,发现坏了及时收回储存室,以防意外。
4、老师有事需离开班时应跟配班老师或者保育教师交待清楚情况,于园务处请假后方可离开。
5、发现班上有水渍应及时用拖把拖干,以防幼儿滑倒。
6、幼儿饮用水不得超过四十度。
7、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或大型室内活动室时应先检查场地器材及幼儿着装是否安全,并向幼儿提出安全要求,幼儿活动不能离开老师视线,不要让幼儿远离视线内活动。
8、教育幼儿不能离开集体,在每次活动前、中、后进行人数清点、预防幼儿走失。
9、进餐时应注意饭菜温度,以防烫伤,饭后教师应组织餐后活动,以防幼儿疯跑发生意外。
10、检查幼儿身体状况,身上,床上有没玩具,零食等异物,以防异物进入耳、鼻、口等造成意外。
11、幼儿睡眠时,值班教师要随时巡视幼儿睡眠情况,观察幼儿是否在被子里吃零食,防止食品进入气管。
12、严格执行幼儿园接送制度,没接送卡者不能离园,教育幼儿放学后必须离园。
13、认真填写交接班本,应详细、清楚、不漏填,误填交班人员要将幼儿情况向接班人员做口头及书面交代。
14、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工作人员应保持镇定,及时实施有效的救护,通知领导,使伤亡减少到最底限度。
次责任状一式两份,幼儿园,教师各执一份。
皇家幼儿园行政和业务园长签字:王蓉杨飞燕
学前班{大大班}教师签字:曹莉何杨
大班{狮子班}教师签字:泽仁措刘兰
中班{小虎班]教师签字:向涛拉姆
小班{小兔班}教师签字:付玲徐芳
篇6:安全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范文]
一、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充分发挥安全副校长的作用。
二、加强安全组织机构和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三、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四、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月一次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假节日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五、对教育主管,卫生,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六、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对各种重眯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篇7: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所有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
1、消防安全工作由项目经理孙永平全面负责。
2、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孙永平担任,副组长分别为杨奇峰、王瑞江、何仁清担任,成员由专职谢远征、范东旭、孙战军、高树海、鹿波、杨赛波、王喜兵、郭银杰、朱延龙。
3、项目部所有人员均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4、组织项目部人员适时开展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结合实际,对项目部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不定期向项目部人员宣传消防知识,警醒项目部人员提高消防意识,深切理解“消防工作重于泰山”的重大意义。
(二)对项目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组织消防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经理部和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或局部的防火检查,主要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消防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隐患是否存在等,并写出检查情况书面通报。(二)通过检查,如发现有的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火灾隐患时,应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制度
1、各工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其工区的防火安全工作,专职安全员应积极督促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施工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7、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和加强值班巡逻。
8、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路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0、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安全防护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1、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2、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3、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材料仓库防火责任制度
1、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2、对进入仓库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好警示牌和灭火器。
3、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38℃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仓库间电灯要求吸顶,离地不得少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在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
五、特殊部位防火责任制度
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种警告牌、操作规程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5、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每30平方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少于4B的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六、项目经理部防火责任制度
1、项目经理部防火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全体人员共同配合。
2、项目经理部严禁烧电炉,热得快等电器具。
3、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
4、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电扇不得放在床内吹风。
5、项目经理部每50m2设置一只灭火级别不少于3A的灭火器,定期检查其使用可靠性,按时补换药物。
6、专职安全员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生活区域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
七、食堂间防火责任制度
1、工地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炊事班长全面负责,经常对炊事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灭火技术,增强防火意识。
2、炊事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吸烟,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食堂间内特别是灶间,灭火器挂设齐全、有效、各种防火警告牌挂设完整、醒目。
4、做好经常性防火检查工作。
5、灶间严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员如有违反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应追究当时人责任。
八、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修理及保管。
2、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按照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3、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的,及时向消防领导小组汇报,及时更新。
九、义务消防队训练计划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工程项目部成立一支义务消防队。为更好的发挥义务消防队的预警预报能力,提高业务素质,成为一支训练有素、机动灵活适应工地错综复杂的消防环境需要的队伍,特制定以下训练计划。
1、义务消防队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如消防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会、观看录象等。
2、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由消防领导小组或义务消防队长负责安排,通过活动使队员们深刻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进度明确防火重点部位,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知识,提高危险因素分析能力和扑救方法。
3、及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消防联防工作。有计划地到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联谊活动,观察消防队员消防演练。
4、定期举办义务消防队员消防操作技能训练,做到“防消结合”。
5、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一些消防培训活动。
十、防火检查制度
1、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检查以仓库、宿舍、施工现场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篇8:教师安全责任制度
中铁工系统的施工队伍遍布除台湾省外的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并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事处、代表处、公司和项目部等境外机构72个。2006年进入“世界企业500强”, 以第476位的排名进入“世界品牌500强”。自1997年以来, 中铁工连续实现跨越式发展, 营业额和新签合同额平均每年增幅近20%, 2009年分别达到3 663亿元和6 100亿元。作为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 中铁工以“构筑和谐企业、奉献国家和社会”为己任,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 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骨干企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 中铁工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面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积极发挥企业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 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强化安全质量责任制,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狠抓安全质量稽查, 全面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逐级落实“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使全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处于稳定状态, 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有序可控。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工作始终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 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系统监管体系。
体系健全 制度完善
随着国家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中铁工监督管理网络和规章制度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以《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行业法律法规为依据, 对原有监督管理网络和规章制度体系进行了合理的修改与移植, 使公司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了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网络体系。建立起了企业主要领导负责的, 上至股份公司, 贯穿集团公司、二级子分公司的安全质量委员会, 负责研究、制定企业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重大事项。三级法人企业以及各个工程项目部均设立了安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企业内部的安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监管措施
中铁工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日常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总监”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在各级法人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设立了“安全生产总监”职务。目前, 各工程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企业本部及大部分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总监已经设置到位。
安全生产稽查队伍制度
为了加大工程项目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 中铁工和各工程集团公司均成立了安全生产稽查队伍。
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每年年初, 召开一次全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 总结上年工作, 分析面临的形势, 查找存在问题, 制定工作对策, 确定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和原则。
季度例会制度
每季度初第一个星期五, 召开全公司安全质量监管工作例会 (视频会议) , 总结分析上一季度的总体工作, 研究存在问题, 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安全质量大检查制度
每年组织2~3次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政府企业联动
为了加强全公司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结合项目分布广、管理跨度大的特点, 从2004年开始, 公司建立起了企业与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召开片区工作座谈会的联动工作机制, 借助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职能, 加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几年来, 已分别在重庆、上海、云南、陕西、四川、北京、广东、湖北、河南、安徽等18省市组织召开了地区安全生产会议, 会议通过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安监、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到会讲话, 建立了有效的工作联系, 有力地促进了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为了强化公司各级管理者的安全质量管理责任意识, 彻底扭转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 2008〜2010年, 公司总裁分别与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总经理、哈大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等36家单位签订了《安全质量责任书》 (以下简称《责任书》) 。《责任书》明确了责任目标, 加大了安全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会后, 各单位均与其下属子、分公司, 工程项目逐级签署《责任书》, 部分单位还采取了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进一步落实了责任。
安排“安全生产年”工作
2009年与2010年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年”。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 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情况, 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稽查、重点领域隐患排查专项治理“三项行动”的同时, 全面加强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项目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 安全生产总监及安全生产稽查队伍“三项建设”, 并注意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群众性安全监督岗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 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安全月”无事故目标。工作过程中, 公司根据雨季汛期、高温酷暑等不同施工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 提出了阶段性的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确保阶段排查重点落到实处。
创新安全生产稽查工作方式
近年来, 中铁工规范了稽查总队管理, 安质部长兼任稽查总队总队长, 增设了稽查总队编制, 配置了定员。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常态化质量安全检查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半年定期生产安全稽查, 定期通报稽查情况和质量安全不良行为。
公司稽查总队4个稽查组, 以铁道部电报“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规章制度建设与制定、现场管理、过程控制”等项目标准化建设为重点, 采用《中国中铁安全 (质量) 稽查手册》, 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在建项目的工点进行了现场化评分稽查, 共发现隐患和问题多项 (类) , 提出工作建议及整改要求, 现场下发“安全 (质量) 稽查总结报告表”。
开展培训教育宣传活动
提高“三类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的重要先决条件之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推动全公司“三类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中铁工先后通过委外和内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对有关子分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多次培训教育, 提高了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能力, 加强了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
中铁工每年发出《关于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安全质量宣誓活动的通知》, 每年6月1日上午9时在全公司开展安全质量宣誓活动, 将此活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启动仪式。接到通知后, 各单位和现场项目部领导高度重视,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 精心组织安排, 使全公司所有工作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庄严的安全质量宣誓活动。每年全公司约有6 000余个项目经理部、28万职工和约200万劳务作业人员参加宣誓, 总部机关全体员工200余人同时参加安全质量宣誓仪式。
利用报纸、板报、有线电视等多种媒介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司编辑制作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共4套, 发放各成员单位;组织总公司系统全部企业, 共计10多万人参加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竞赛”, 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认识, 中铁工共10个单位获优胜单位奖, 另有5名同志获优秀组织者奖。
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近年来, 中铁工和公司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文件后, 所属各单位高度重视, 迅速启动, 全面开展了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工作, 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 拟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制定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选拔考核制度, 制作证章, 建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信息登记表, 全面落实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篇9:教师安全责任制度
一是加强领导 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二是落实责任 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逐级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将安全生产责任逐步落实到基层。
三是深化整治 针对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使各专项整治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
四是强化监管 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监督和事故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五是抓好基础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安监干部、乡镇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抓好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试点活动;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六是严肃查处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66号令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行政正职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起到好的警示作用。
李川指出,2003年卓有成效的工作为2004年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各级各部门要冷静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及规律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部署,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着力于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七个强化”: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生产责任;二、强化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三、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四、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五、强化预防为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六、强化法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七、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篇10: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洩湖镇初级中学
时间:2014年2月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
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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