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道安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设置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负责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条
凡是在道安高速公路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道安项目公司负责对全线监理单位及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项目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项目办
1.负责审查批复《道安高速公路监理规划》、《道安高速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发生异议与争端时,及时协调解决;
4.负责组织对监理工作日常考核。
(二)项目公司部门(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合约部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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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标准化建设情况,将标准化建设纳入日常的管理之中,按照标准化实施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监理定期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须按项目公司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定期(月、季、年)向项目公司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若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工作结束后,须向项目公司提交系统的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一)报表统计的时间、报告时间和上报份数。
1.月报: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报告时间为每月28日报送,纸质文档于当月30日前报送。
2.季报:上季度末月26日至本季度末月25日。
3.年报: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
月报、季报、年报由总监组织编写,各类报表均一式四份报送。
(二)监理月(季、年)报内容做到:
1.应按项目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编排;
2.内容全面,真实可靠,文字表述准确、言简意赅,尽量用图表或数据表述,签字、盖章齐全。
第七条
工地例会制度
为加强项目公司(现场项目办)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的信息互通,建立工地例会制度,以便及时交流情况,部署工作。
(一)第一次工地例会应选择在工程开工之前的适当时间召开,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公司相关人员及各参建单位都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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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监理人员建立档案。
(二)监理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制度,须设专职资料管理人员,负责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理工作及监理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工作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项目公司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量测,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现场监理力度,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均达到要求。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办应对本项目的重要工序编写监理施工作业指导书或监理操作手册,明确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方法,指导、监督施工。
(三)深入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特点编制质量通病预控措施,监理办进行审查批复,全面提升工程现场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要切实把好“三关”,即开工关、工序关和中间交工验收关,具体是:原材料、人员、设备,施工组织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的不能开工;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不予验收和计量。
(五)监理人员应有大部分时间在现场旁站,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到位,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已被批准,是否按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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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5.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明显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的;
6.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旁站而不到场的;
7.随意降低技术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四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通报:
1.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发包合同不严格,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均按《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监理考评办法具体参照《道安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目标考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道安项目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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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总结
今年我局公路管养里程2534.645km,检评里程2165.02km,其中国省干线1562.37公里,检评里程1363.675公里,完成国省干线优良路率64.2%,差路率1%,全面完成半年路况管理目标。
(二)加强养护工程管理力度,严格抓好工程质量关,加快施工进度,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任务。今年由于区局计划下得比较晚,实施时间非常紧迫,我局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内部资金,年初尽早预安排一些工程项目,尽早施工,区局计划下达后,各县局更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施工中间检查验收工作,使存在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防止时间仓促、被动造成质量隐患和工期拖延等不良现象,截至2011年11月27日为止,路基大中修工程完成36项/94.96万元;桥涵大中修工程完成21处/64.25万元;砂石路面大中修工程完成86900m2/34万元;沥青路面大修工程完成460050m2/6331万元;沥青路面中修工程完成456040m2/2095万元;水泥路面中修工程完成480m2/11万元;公路危险路段改善工程1.6km/342.8万元;办公用房修建完成1处/45万元;养护站修建完成3栋/700m2/100万元;其他房屋建筑物完成1处/4.5万元;沥青站场建设6座/90万元。除个别房建工程因征地报建原因未能完成外,(m.depeat.com)其余工程均能按计划实施,较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和突击性养护工程任务,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以上。
(三)、加强路容路貌的整治工作,重点对路肩、排水设施、支挡构造物进行整治,尤其是以经过村镇或石质困难地段的路段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增大资金投入,加大整治力度,路容路貌有了很大的改观。
(四)、切实水毁预防抢修工作。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今年我局共投入水毁抢修资金134.788万元,及时恢复路况,使路况质量恢复到原有水平或进一步提高。
(五)、加强公路交通安全标志设施的管理、更新工作。今年我局共分两次进行标志标线的补缺更新工作,并利用区公路局交通安全标志管理系统进行档案管理,对道路上的各类交通标志进行调查统计,对缺损的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及时设置、及时埋设,今年我局完成设置标志标牌513块,防护栏3905米,总投资129.1万元。
(六)、加强安全生产意识,防患于未然。我们始络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来抓,经济责任制中制定完善了安全生产制度,要求签订安全责任状,深入基层工地坚持带头穿戴标志服,同时要求工人上路一定要穿戴标志服,施工作业要设置施工安全标志,规范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对尚存的危桥、危涵、危树、危险路段也作了全面排查治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保证公路应有的服务水平。尽快修复出现险情的危涵危桥,清理边坡危石等工作。
(七)、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改善养护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近几年来,我局积极探讨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加强路面养护,近年来使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比较多,都以得良好的效益。
(八)、加强桥梁、涵洞、隧道养护工作,及时对桥梁、涵洞、隧道和安全设施维修加固。平时检查当中,一旦发现桥梁栏杆及其构造物出现损坏,都及时计划安排进行维修,要求年底前必须完成维修任务,要求对桥梁泄水孔堵塞及时清理,对锥坡、桥台杂草全面清理,对桥台跳车全面修复,加强对危桥的整治力度,确保桥梁涵洞安全使用。
(九)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下发的《转发交通部分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的精神,对今年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下,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的特点,工期和技术要求等因素,我们适当地简化了招投标法规定的文件内容及程序,对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施了投标工程。同时组织各县(市)局有关人员招投工作进行观摩学习,鼓励各县(市)局积极参与,公平竞争。
二、几点体会
以上是我们在2011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是我们在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和正确的领导下,依靠广大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的结果,在养护工作中我们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公路养护生产管理工作,在措施上,内部推行了企业化管理,实行路养护、工程、事业费等切块包干,管理的模式由原来的养路料细密管理转化为宏观管理,行使好科员相关职责,充分调动,发挥科员和各局养护技术干部的主观能动作用,使之工作职责清楚、目标明确,奖罚分明,同时多给县局积极主动权,提高基层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全面推行目标承包制,各县(市)公路局所承包的目标责任层层落实,油路路面实行计量养护,路基实行包干养护,制定”八定一包”承包制,定投资;定备料数;定路况指标;定路况总分;定路面分值;定路基分值;定养护里程;定人员;包养护站文明建设,养护工程实行内部招标制。 考核实行了”量”化管理,各县(市)局养护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贯彻”以公路养护管养为中心”的方针,对局承包的目标责任负全责;局领导班子主要精力抓好养护管理,局长亲自抓养护工作,确定一名副局长专职管养护,养护工程股股长具体抓现场实施,狠狠抓住质量管理,提高养护修补质量水平等等有效措施取得的,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只有继续以公路管养为中心,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把各项工作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同时,只有提高养护工人的收入,一心一意为基层养护生产一线服务,稳定一线职工的思想情绪,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紧紧依靠广大珠线养护职工的集体力量,我们的工作才会为不断地取得新的成效。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做好迎接区局年终公路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继续抓好路面养护,确保路况质量,提高路面平整度。
3、进一步加大计划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
4、加强危桥技术状况调查和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5、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公路管理局
第三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基发[1996]29号文 【发布日期】1996-01-04 【生效日期】1996-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 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第八条 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 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 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 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 复查
第十八条 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五条 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 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各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报交通部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66号文发布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单位
姓名
申报监理行业
申报监理专业
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 月 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申请者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表中“拟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应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3.监理业务范围见下表: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效。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1.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单位
姓名
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 月 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拟申报变更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系指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现监理业务范围”系所持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上规定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的全部内容。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效。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1.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现所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三: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是指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4.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5.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6.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7.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8.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3张。
9.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0.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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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建设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并结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以及监理合同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路基工程的监理管理。 第三条 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业主代表具体负责监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监理机构
第四条 本项目设监理部一级监理机构。设一个第三方检测试验室,第三方试验室由项目业主直接管理。
第五条 本项目监理部下设臵道路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合同工程师以及相关人员,开展日常监理工作。
第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主要要求:
(一)按照投标承诺建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职责。
(二)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配足上场监理人员,在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应有一定的储备。
(三)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的要求,配备现场仪器和设备,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四)根据批复的《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
(五)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并接受了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未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更换监理人员。
(七)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依据合同要求,建立机构和配备各类专业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和检测检查器具,应专业配套,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要求,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八)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依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参建各方之间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监理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住建部及其他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二)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组设计、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
2 件。
(三)本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第四章 质量监理
第八条
质量监理是监理工作重中之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办事,重在过程监理。
第九条
按相关文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未经监理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否则不予验收计价。
第十条
工程停工、复工指令的下达
(一)分部及分项工程,由于质量问题需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指令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监理部批准下发。
(二)单位工程的停工和复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项目业主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第十一条
对隐蔽工程等重要工程部位,监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及时检查并办理有关签证,严格把好质量关,实行旁站监理,并保留现场检查及影像资料,作为工程竣工资料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关键环节施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第十二条 由项目业主检查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交由监理单位承办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对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业主汇报;由于监理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将追究监理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参加并配合业主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3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对重点工程或关键部位,根据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安全监理
第十五条
配备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证体系、责任制度的落实,审批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检查现场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办。对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敏感部位应制定专项监理方案。
第十七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项目业主报告;责令施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措施。
第十八条 参加项目业主组织的工程安全检查活动。对于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业主反馈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下发的《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监理细则,报项目业主审批后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总体、专项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章 进度监理
第二十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工期和项目
4 业主下达的总体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控制阶段工期,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按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施工,确保阶段工期和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业主组织的阶段检查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进度滞后的节点工期要协助找出具体原因,分析、督促落实,解决进度滞后问题。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掌握施工合同内容、监督施工单位完全履行合同,并全面了解和执行项目业主提出的有关工作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各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人员机具到位、在位情况,对无履约能力的施工单位和不能胜任岗位的人员及时向项目业主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按招标时承诺和上报的人员名单执行,持证上岗。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能随意更换或缺员,不允许一人兼多职。监理人员需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发现有营私舞弊和违规违纪问题,严格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制定的工程计量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验收计量签证,保证验收计量的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返工处理达标;未达标的工程不予验收计量。
第八章 环保监理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水土保持方案、办法、措施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单位环保、水土保持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专门列出环保、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内容。对敏感、重点部位应制定专项监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环保、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对环保、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第九章 监理人员考勤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考勤纪律
(一)监理组、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应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实行专人考勤,考勤员应每天进行考勤登记,考勤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补勤。
(二)所有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施工作业时间,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监理工作任务。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授权单位巡检过程中一旦发现以下情况,则被视为旷工:
1.监理人员擅离职守;
2.监理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 请休假制度
(一)凡需请假者须经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请假事由和时间,并取得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人须严守请假时间,按时返回,不得擅自超假。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应先口头申请并征得审批人同意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三)所有监理人员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人销假。
(四)所有监理人员请假报批后均须报项目办总师办备案,未备案的视同擅自离岗。
(五)报批或备案可用传真形式送达。
(六)监理单位可安排监理人员每月轮休一次,每月假期为4天。休假人员岗位工作应安排相应人员承担,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七) 项目办至少每半月对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作为审核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 总监与总监代表请假(含休假)由项目办主任审批;总监办其他人员休假4天(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由总监审批;休假(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外1-3天由项目办总师办审批;3天以上由项目办主任审批。
(二)监理组长、中心试验室主任休假4天(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内由项目办总师办审批,休假外的请假由项目办主任审批。
(三) 监理组及中心试验室其他人员休假4天(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内由监理组长或中心试验室主任审批;休
7 假(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外1-3天由总监办审批;3天以上由项目办审批。
第十章 监理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根据监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制定监理单位违约处罚细则如下:
(一)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让,每次扣减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监理服务费总额,下同)的5%作为违约金。
(二)未经业主批准,监理单位更换(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或以后经业主批准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监理单位又不能按业主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更换的;监理单位在接到业主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的,每人次扣缴违约金:总监6万元,中心试验室主任、监理组长6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3万元,监理员1万元。尽管得到了业主的批准,由于监理单位原因更换监理人员,按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三)监理人员不得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介绍务工人员,否则将每次扣缴违约金1万元,撤换相关监理人员并将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有关人员清除出场。
(四)因监理人员不能忠实履行监理职责、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或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工程返工、导致工期延误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或由于监理人员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
8 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每次扣缴违约金0.5-1万元。
(五)未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虽经业主同意离岗而未安排相应人员替换,每人/天扣缴违约金:总监3000元,中心试验室主任、监理组长1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500元,监理员200元;或参加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出勤率较低的衡量标准为:每月监理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85%。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每次扣缴违约金0.5-2万元。
(六)监理单位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或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现场,每台套/天扣缴监理服务费1000元;或到场后不启用,每次扣缴监理服务费2000元;经质量监督局验收不合格,并且在项目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的,扣缴违约金2-4万元。
(七)监理组试验室对任何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中心试验室对工程抽检频率未达到承包人自检频率的4%的,又不按项目办的指令及时予以纠正,每次扣缴违约金1万元。
(八)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或管理规定,监理人员脱岗或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制止,一经项目办发现,则按每次1000—10000元的标准扣缴违约金。
(九)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对内业资料收集不及 9 时,统计数据不真实,按每次2000—5000元标准扣缴违约全;如果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发生竣工资料丢失情况,则按每次5万元标准扣缴违约金。
(十)若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的理由,推迟工序或分项工程交验时间超过24小时,造成工程施工延误的,每次给予0.1—1万元罚款。
(十一)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用量进行认真核查,若因核查不认真,造成材料用量偏差的,每发现一次处以0.1~1万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二)驻地监理办应明确职责,对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的试验,重要工序、工艺过程应由监理人员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对必须旁站的项目,每缺岗一次处以1000~3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三)监理工程师应将旁站或巡查的情况如实准确地记录在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上。若监理日记或旁站记录不全或不真实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四)监理工程师应保证工程抽检资料及时、准确、齐全,若抽检资料未达到上述要求,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若签认的施工单位质检资料不真实、不齐全,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若无故不及时对施工单位质检资料进行签认,造成资料整理滞后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五)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经核实与监理监管不力或工作失职有关的,做如下处罚: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处以0.1~1万元的罚金;
2.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处以1~10万元的罚金;
3.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处以10~30万元以上的罚金,直至终止合同。
(十六)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及时检查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否则每次处以500-2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七)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计量支付报表及时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若无故拖延审核时间的,处以每天500元罚金。若审核完成后仍存在明显错误的,每发生一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并给予警告,累计发生四次后,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在一周内撤换计量工程师并处以10000元的罚金。
(十八)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范、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据、数量、单价等资料进行认真核查。若因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审核,产生错漏的,处以每次1000~5000元的罚金;若监理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处以0.5~1万元的罚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清退处理。
(十九)监理人员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11 每次扣缴违约金2-5万元。
(二十)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较多且监理工程师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二十一)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文明生产、环保的监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屡次违规、野蛮施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视监理工程师监管不力,处以1000~5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监理单位违约除按上述规定扣缴违约金外,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达到业主的要求,同时业主还有权根据监理单位违约的严重程度或整改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全部:
1.全线通报批评;
2.通报给监理单位的主管部门;
3.情节较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4.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或者解除监理合同。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的规定,本处罚细则作为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违约金(罚款)将在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时扣除。
第十一章 监理服务费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监理服务费计量与支付详见监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第十二章 监理工作考核与奖惩
12 第三十七条 考核规定
见项目办制定的监理单位考核评比规定。 第三十八条 奖惩规定
见项目办制定的监理单位考核评比规定。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应签署文件,载明其派驻本项目监理机构在其驻地开户银行、帐号、财务人员信息,送达业主财务部门,以便获得批准。业主财务部门只向双方批准认可的开户银行、帐号支付监理服务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周六速公路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为贯彻实施按时完成进度要求,实施完成总体施工计划任 务,更有效的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具体指导施工作业,结合项目上的实际情况,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与路桥管理公司所管辖的各项目部所有新建 和续建项目。
3.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措施及操作步骤
3.1 进场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成立一个以项目经 理为首,由项目部计划人员组成的项目进度计划管理班子,在分项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进度横道图,针对各项工程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与计划。
3.2 对关键线路工程制定周密、切实可行且最优的施工 方案,配比高素质、技术全面的工程师担任关键工程的指挥。同时选用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和施工队伍负责关键工程的施工,以确保关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因技术问题而延误工期。
3.3 按照总工期要求,按月制定施工计划和实施方案, 重要工序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气候特点条件,合理安排各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时间根据工序特点,安排流水作业,缩短作业流程,从各个
施工环节上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总工期。
3.4 要求施工班组制定周密的施工进度计划,健全施工 管理机构、合理安排各工序、组织协调好各施工作业顺序,把工期目标分解到各班组,逐个落实。
3.5 班组管理人员经常深入到施工现场,调查完成计划 的措施、劳力、材料及机械设备的配套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并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6 当试件工程情况与计划出现较大差异时,要分析原 因,及时调整人力、物力资源与技术措施,重新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并对各班组的施工计划进行平衡调整后下达落实,不得因人为因数造成工程延误。
3.7 投入一批先进的、功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和仪器设备, 通过狠抓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期。 3.8 加大奖罚力度,克服拖拉作风,广开工作面实施平 行流水作业,实现有序、均衡生产,抓好施工全过程管理,加强预见性,使计划安排切合实际,最后应做到设备到位、材料到位、人员到位,使工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力求做到严按施工计划施工,确保工期。
3.9 积极配合业主做好本项目协调工作,与当地政府保 持密切联系,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当地政府和群众办实事,将阻工现象降到最低点,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10 对于控制工期的工程,集中力量,除按正常工作日
日期施工外,在获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昼夜施工,确保既定工期目标的实现。
3.11 合理利用资金,确保工程用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12 加强材料采购计划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充 分备料,解决杜绝带料停工的现象发生。
3.13 加强机械设备和车辆保养、维修,保障施工正常运 转。搞好职工食堂,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保证正常出勤率,以确保工期。
3.14 做好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协调工作,尊重当地的风 俗习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求的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使工程施工进度顺利。
3.15定时召开专题会议,统一认识,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周进行一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开展以班组、部门为单位的劳动竞赛每月评比一次,通过比质量、进度,表扬先进,找出差距,总结经验。加强团结协作,增加集体的凝聚力,使每个施工队(班组)现成一个战斗集体,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附件1:工程进度管控方案 附件2:施工进度横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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