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清洁工岗位职责说明
清洁员岗位说明书
保洁员岗位说明书
一、工作要求: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穿着整洁整齐,上班期间不擅自离开商场。 环境卫生清扫(商场地面,楼梯口,走廊,洗手间等)必须做到“五无”,无纸屑,无积灰、无积水、无污渍、无异味。
2、商场区域,卫生间每日不得少于两次清洁,并将垃圾及时装袋,倒入指定地点。
3、保持区域洁净,墙角,踢脚线无蜘蛛网,座椅清洁,地面无水渍,无脏痕,无异味。
4、如若公共设施有损坏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安排维修。
5、对各种清洁工具指定摆放,严禁随意在楼道摆放,并注意日常保养,妥善保管,以延长物品使用期。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不经过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区域,在需要的时候不能及时到场,每次扣3分。
2、不能保障每天清扫2次,垃圾随意堆放,不及时清理垃圾,产生恶臭意味,扣3分
3、工作区域店面如有脏痕,在同事的告知下,尚未及时清理,扣1分。
4、发现商场工作设施内设施有异常,不提示不上报扣1分。
5、不注重保养、不妥善保管、频繁更换公共物品,扣1分
6、无执行力,不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扣1分。
第二篇: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及说明
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中国人大网 日期: 2011-10-29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工业、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农业、商务、税务、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修改为:“国家建立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制度。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技建设、水利、农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务院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和节能减排指标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当年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
(二)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的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名录。
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同意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要求,确定行业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制定本行业专项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有关行业专项推行规划,按照国家确定的本地区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制定本地区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确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家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重点支持列入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效果明显、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份额较大的项目;优先支持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有明确目标和措施需要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该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建设、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资金和社会其他资金,重点支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技、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科技、建设、水利、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审核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超过节能减排指标规定限额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科技、农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十、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企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强制性审核和自愿性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依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行业规划和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行实施规划,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与国家或地方下达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仍有差距的;
(二)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的;
(三)位于经国务院核定的节能减排控制指标的重点地区或者重点流域,能耗和排放超过同行业平均能耗和排放水平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选择替代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限期治理的规定执行。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洁生产综合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企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负责评估的部门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建设、农业、水利、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
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未列入强制性审核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低碳等领域管理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国务院监察机关有权责成其限期完成。”
十
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负责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效果评估部门的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评估或者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二)向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2010年将其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工作,吴邦国委员长作了重要批示,指出“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把它作为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完善法规政策,健全体制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适时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并明确了三个方面的修改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强制性,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强化法律关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细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定,确保审核质量。三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对法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及审议意见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做出重要批示:“要重视人大执法检查组报告提出的建议和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的意见,抓紧清洁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别在部门职责分工上要尽快予以明确”。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了整改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查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明确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部门的职责分工,为修改法律奠定了重要基础。
全国人大环资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组织调研。明确了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即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务院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和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实施,增强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效力;处理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超标排污的规定与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以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产品的企业为重点,实行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和自愿性审核相结合的制度;促进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责任,并明确政府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责任。修改工作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参加监督检查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该法修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本着重点修改执法检查中要求解决有关内容的相关条款,其他要求修改的不影响法律执行的,本次不予修改。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现在的《草案》。《草案》重点就第
五、
八、
九、二十
八、三
十、四十条6个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将现行法42条修改为43条。现就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强化清洁生产推行规划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关于绿色发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责任”的要求,改变长期以来清洁生产推行规划仅具有指导性而无约束性的状况,提高规划的法律效力,《草案》将现行法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补充修改如下内容:第一,明确国家建立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制度。第二,依据“三定方案”和中编办〔2010〕108号和〔2009〕52号文件(以下简称中编办两个文件),明确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同意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要求,确定行业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录,制定本行业专项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同时对于国务院批准规划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规划等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提出了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含的两项具体内容:一是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二是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的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名录。第四,强化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职责等。
二、关于建立清洁生产财政资金问题 为了保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有效实施,为之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根据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反映的重要意见,《草案》增加了第九条国家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包括部分中央预算内安排的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和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等)的规定,明确了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重点支持列入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效果明显、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份额较大的项目;优先支持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有明确目标和措施需要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为了保证该项资金有效、合理利用,《草案》第九条还就有关该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务院财政、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建设、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该条还对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资金和社会其他资金,重点支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强化清洁生产审核问题
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社会有关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此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草案》第二十八条强化了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二是明确企业是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责任。三是扩大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依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行业规划和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行实施规划,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1)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与国家或地方下达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仍有差距的;(2)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的;(3)位于超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节能减排控制指标的重点地区或者重点流域,能耗和排放超过同行业平均能耗和排放水平的;(4)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选择替代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的。四是明确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五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实行强制性审核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效果的评估职责,特别规定政府履行评估职责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明确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六是《草案》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违反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的相关法律责任。七是明确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八是明确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
四、关于主要部门名称的调整
为了解决国务院机构改革带来的现行法执法主体或者主体名称变化的问题,《草案》对有关条款均做出了相应修改,并为今后机构改革留有空间:一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中编办两个文件要求,在第五条中补充完善了各有关部门的名称;二是将现行法中许多条款规定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突出职能要求、弱化部门名称,以保持法律中执法主体名称的相对稳定性;三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兼有一部分清洁生产的管理职能,财政、商务、税务等部门也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能,而现行法均未予以明确,《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三篇:清洁工岗位职责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认真工作。严守劳动纪律,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上班时按规定着装,保持衣冠整洁。文明服务,自觉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三、按下列要求做好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1.每日清扫公共场所两次以上,做到门窗、楼梯扶手无灰尘,天花、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垃圾、痰迹,瓷砖上无污垢,墙面无球印、鞋印及其他印迹。 2.每日清扫、冲洗公厕四次以上,保证墙面、墙角、天花无灰尘、蜘蛛网,蹲坑无积物,便池无污垢,洗手盆台面无污渍,镜面无痕迹,地面清洁,厕所无异味。 3.每日及时清走垃圾筒内的垃圾,更换垃圾袋。及时擦洗垃圾筒表面,保持垃圾筒周围无垃圾。 4.每日及时清走垃圾筒内的垃圾,更换垃圾袋。及时擦洗垃圾筒表面,保持垃圾筒周围无垃圾。 5.每日清理明沟内的垃圾、泥沙。定期清理沙井、雨水槽内的杂物,保证排水畅通。 6.垃圾车每次装运垃圾后,及时用水将垃圾桶冲洗干净,打扫垃圾桶周围的垃圾,保持垃圾筒周围清洁。
四、爱护清洁工具,每次使用后放置在指定地点。
五、打扫卫生时节约用水,发现未关好的水龙头、照明灯,及时关好。下班前检查并关好责任区内的水、电开关,保证不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六、对违反校园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大胆批评、制止。对不服从管理、教育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不在上班时间吸烟、串岗、聊天、睡觉,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完成临时性或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财务人员职责 1. 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财经纪律,严格遵照办事,带头执行并做好宣传督促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或手续不合、凭证不齐的支出有权拒付。 2.按照制度规定、算帐、预算、编制及财务分析等工作,要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有根据,帐表正确反映,情况真实可靠,并妥善保管帐册、报表等资料。 3.按月做好经费分类帐,了解与掌握专项经费情况。 4.按时发放工资(包括借聘人员,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班主任津贴、奖金等。 5.做好各项收费工作,每学期放假前结清代收费。 6.做好发行员工作,预订书籍、报刊杂志,及时做好收款工作。协助做好其它总务工作。 7.提高服务质量,完成后勤到校长分配安排的其它总务工作。
门卫岗位职责
门卫是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值班保安是学校形象的代表,应具良好的军人素质与修养,并认真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按时上下班。白天交接班时,双方应在值班室外互致军礼后,进入值班室内交接有关情况和物品。接班人员未按时到的,交班人员不得自行离开岗位。 2.按规定着装,佩带上岗证,携带规定的装备,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3.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不允许未经同意的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 4.加强自身修养,坚持文明值勤,礼貌待人,遇事冷静。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应耐心解释、说明,不得用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任何人。 5.每个月的工作日的早上及下午正式上课铃响前20分钟至铃响后5分钟,中午及下午放学铃响前5分钟至响后20分钟,以及有上级领导来校视察、重要客人来访或者有重要活动时,应在值班室外站立值勤。站立值勤时,按军人的要求,服装整齐,站姿良好,精神饱满。对出入校门的校级领导、上级领导、重要客人行军礼。 6.接听电话时,态度要和蔼,语气要亲切。拿起听筒,首先说:“您好,中心学校”,然后耐心地倾听对方的询问。回答时,应耐心细致,遇有不清楚的问题,应首先说:“对不起”,然后视情况尽可能向对方提供帮助,或作出解释,不得简单甚至粗鲁地回答对方的问题或拒绝提供可能的帮助。 7.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部门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入校。 8.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 9.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处(室)领导或学校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 10.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 11.门卫值班室为工作场所,不允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值班室闲坐、聊天。 12.接收报纸、邮件,应认真核对,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13.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交班前,整理好室内物品。 14.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15.认真记录值班时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以及接听的重要电话,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交班时,应将重要事项向交班人交代清楚。篇二:保洁员岗位职责
保洁员岗位职责
1、仪容端正、着装整齐,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2、正确、认真使用保洁工具,按公司要求高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3、及时纠正责任区内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行为。
4、协助管理处做好小区安防工作,发现可疑人或事,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报告。
5、负责收集住户对小区环卫及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宣传和管理工作台。
6、热爱本职工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怕脏、不怕累。
7、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清洁卫生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8、维护小区清洁卫生,对不讲卫生、不文明的现象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9、完成公司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
卫生标准:
一、楼内保洁:
1、楼道每日扫、抹、拖一次,要求地面光洁、无污迹,顶、角无蜘蛛网墙面无乱贴乱画现象。不断巡视保持干净。
2、每周对楼内标志牌、信箱、消防栓、可视对讲机、防盗门、电、水井门等公共部位进行保洁,并不断巡视保持干净。
3、每月对楼道灯具、楼道门窗等公用部位进行保洁,并不断巡视保持干净。
4、当班时间遇到楼道有乱堆乱放现象应予以制止,如遇可疑情况时,应及时与保安人员联系。
5、巡视楼内公共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做好登记并上报部门。
6、定期对楼道蚊虫等进行消杀,确保无“四害”。
二、室外保洁:
1、每日对道路、绿化带进行清扫,要求绿地无杂物道路无积水、杂物、路面干净,水池无浮物,水质洁净、无异味。公共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及台凳每日扫、抹一次。
2、公告栏、信箱、果皮箱、路灯、草坪灯、天井玻璃等保持干净亮洁;车库地面、门干净整洁无积尘、顶无蜘蛛网;灯具干净亮洁。
3、熟悉各自分工及所负责范围内的清洁卫生情况,对其负全部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垃圾随时清理,倒置垃圾中转站。
保洁员签字:
泉兴华庭客服部篇三:公司保洁员岗位职责
公司保洁员岗位职责
爱岗敬业,工作要有责任心。认真做好责任区的各项清洁工作,不留死角,坚持规范化服务,坚守工作岗位,有事请假。
一、工作范围
总经理办公区域、办公楼三至四层通道及楼梯处、会议室、接待室、健身房。
二、工作要求
总体要求“五面光”:地面光亮、门窗面光亮、瓷砖面光亮、墙顶面洁净、设备设施面(包括桌椅、日光灯、空调、柜子、水池、卫生间等设备)光亮。
具体细节:
1、走廊、楼梯、干净地面整洁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栏杆、窗户等要随时保持清洁。
2、总经理室、会议室、接待室、健身房内卫生要保持窗明几净。办公用品摆放整洁,桌、椅、门窗、沙发等无灰尘,墙壁光洁、无蛛网、无明显班迹、无破损、无乱贴乱挂;地面干净、无痰迹、无纸屑、果皮、无烟头,桌面茶几摆放烟灰缸,地面有痰盂、有纸篓、备有抹布、拖把、扫帚等。
3、厕盆、便池无黄垢,地砖、瓷片无污物。地面无积水,并随时保持清洁,洁具室保持洁净。
4、随时清倒垃圾桶。
5、办公室外墙面及墙顶每天要打扫灰尘及蜘蛛网;办公室内墙面、墙顶、柜橱每周要打扫灰尘及蜘蛛网一次。
6、不准在走廊、厕所堆放清洁工具、废品、杂物等。当天的垃圾要当日清运、不许堆积;
7、清洁工具摆放整齐,放在指定位置
8、爱护清洁工具及用品,节约用品。
9、发现公用设施损坏的及时报修,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10、完成领导临时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工作流程:上午7:30总务处会议室集中 7:40后打扫厕所和大楼 11:30下班
下午13:00上班大楼周边捡拾、清扫垃圾 13:30总务处会议室集中
13:40打扫厕所和大楼
17:00下班篇四:清洁工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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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工作职责
清洁工工作要有责任心,任劳任怨,不怕脏累,要坚守工作岗位,准时上下班,认真做好责任区的各项清洁工作,不留死角,其具体职责如下:
1、热爱本职工作,端正工作态度,服从领导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生产车间以及走廊、楼梯、厕所、洗手池及台面要随时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无异味.
3、车间地面每天早上9-10时及下午15-16时各拖一次地面.
4、设备设施要摆放整齐,做到表面无浮尘、无污垢、无粘附物.
5、楼梯扶手、门窗及消防器材等要做到无浮尘、无污垢、无粘附物.每周一前排窗及大门,周三下料区,周四后排窗,周六上料区需用擦布擦试一次进行保持.
6、负责车间内,前门及楼道所有花草的清洁,叶面必须保持干净,4-9月每周二及周五浇水,其他月份每周五浇水.每周
二、五需用擦布擦试叶面及花盘外面一次进行保持.
7、垃圾临时放置区保持整齐,对乱摆乱放垃圾现象要指出责任人改善,不接受改善要求的提报主管处理.对丢放公司管制品要及时提报.
8、每天清倒垃圾桶,做到垃圾桶干净整洁、无异味、无痰渍、无污渍.
9、树立节约风尚,节能节用,为公司节省开支,在打扫卫生时节约用水,发现未关好的水龙头、照明灯,及时关好;下班前检查并关好责任区内的水、电开关,保证不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10、厂内卫生责任区内洁净,做到无废纸、无杂物.
11、爱护清洁工具及用品,节约用品,清洁工具要摆放整齐;每次使用后放置在指定地点.
12、不在上班时间串岗、聊天、睡觉,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3、发现公用设施损坏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14、公司遇有重大活动和重要客人来访,必须随叫随到.
15、接受公司临时交办的其它清洁工作. 行政部
2012-04-25篇五:厂区保洁员岗位职责
厂区保洁员岗位职责
1、工作关系。
a.直接上级:保洁领班。
b.相关岗位:责任范围的园林工、保安员、工程技术员。
2、岗位职责。
a.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保洁工作。 b.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洁工作。 c.负责公寓楼共用部位的保洁工作。 d.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清洁、保洁工作。 e.协助完成其他相关各项工作。
3、注意事项。
住宅楼岗:(3人) a.工作时间:7:00-11:30、13:30--17:30 b.上岗前按照公司规定着装,携带专用工具,使用规范用语。 c.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d.在住用户上班前做好责任范围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e.按照公司制定的保洁标准每天对楼梯、围栏、扶手等部位进行擦拭保洁。 f.在清扫楼梯和道路时,有行人经过则一定要让行人先通过后再继续清扫,并注意不要将污水溅到行人身上。
g.检查垃圾桶内有无未熄灭的烟头,及时将其熄灭。 h.清洗灯具、灯泡、开关时,要先关闭电源,清洗时轻拿、轻放。 i.定期对天台、屋面水沟、地漏盖进行清理,防止排水系统堵塞。 j.进出楼宇进行保洁时,要随手关好防盗大门。 k.做好生活垃圾的清理,并提醒有关人员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l.定期进行一次空置房屋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室内干净。 m.定期对楼梯内进行四害消杀工作。 n.遇到暴风雨、台风来临时及时检查疏通排水系统,并提醒住用户关好门窗。 o.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向责任范围内的保安岗位通报,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p.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的乱涂、乱贴、乱划现象。 q.遇到下雨天气时,及时把楼梯、台阶、走廊积水清理干净,防止行人摔倒。 r.定期清除走廊、楼梯、天花板的蜘蛛网。 s.每天清洗擦干净被弄脏的垃圾桶。 t.完成上级交待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岗:(3人) a.工作时间:7:00-11:30、13:30-17:30 15:00-23:00 b.上岗前按照公司规定着装,携带专用工具,使用规范用语。 c.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d.在办公室人员上班之前做好办公室卫生清洁工作。 e.整理办公桌台面上文件、报刊及其他办公用品。 f.清倒烟灰至垃圾篓内。
g.将各室内纸篓垃圾、杂物等逐个收集放于垃圾袋中。 h.擦抹台面、桌椅、文件柜、花盆时要用干净湿毛巾。 i.保养大班台时要用干毛巾和护理清洁剂。 j.完成上级交待的其他任务。
公共区域岗:(2人) a.工作时间:早班:7:00--11:30、13:30--17:30, 中班:15:00--23:00 b.上岗前按照公司规定着装,携带专用工具,使用规范用语。 c.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d.在8:00以前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e.对责任区域内路面、广场、停车场、保安岗亭、绿化带进行标准化保洁,要保持公共场所地面无纸屑、烟头、痰迹、污垢,保持清洁卫生。 f.每日上班时先巡视一遍责任区。 g.在清扫路面遇有行人和车辆经过时,要让行人/车辆先过后再继续清扫,并注意不要将污水溅到行人/车辆身上,天气干燥时,要注意洒水后再扫地,以免扬尘。 h.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向责任范围内的保安岗位通报,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i.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的乱涂、乱划残迹,并制止上述现象。 j.遇到下雨天气时,及时把积水地方清理干净,防止行人摔倒。 k.有大型活动时,要积极跟进现场的保洁工作,演出活动结束时及时清扫地面,处理垃圾,保持公共卫生。
l.定期检查公共区域排水系统,防止堵塞现象发生。 m.定期清除走廊、楼梯、天花板的蜘蛛网。 n.及时清除停车场地面杂草及杂物。 o.下班前最后检查巡视一遍责任区域的卫生状况,做好保洁收尾工作,同时做好工具的清洗和摆放工作。
第四篇:清洁工岗位职责
学校清洁工隶属总务处领导,由事务员具体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长办公室、会议室的地面打扫、桌椅、家具、门窗的抹拭等清洁卫生工作。
2.负责教学楼、综合楼走道的打扫,要经常保持清洁。
3.对校内主要干道及绿化带,要一日两扫,以经常保持整洁。
4.每天上午和下午放学以后要冲洗男女厕所及便池。
5.对各种清洁用具,要注意保养、维修,并妥善保管。
6.要经常宣传“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对不爱护公共卫生的师生,要进行耐心说服教育。
第五篇:清洁工岗位职责
1、目的
明确清洁工的工作范围、要求及岗位职责,以利于卫生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该井起有效性。
2、工作要求
2.1每天早上8:30打扫前台及周边的卫生,保持其清洁。
2.2公司会议室、其他各办公室的卫生,每天打扫一次,时间可安排在上午的9:00左右,办公室内地板在无明显污垢的情况下,可两天拖一次
2.3每天上午10:00或10:30点左右(特殊情况除外)对财务室、许总办公室的卫生进行打扫,并随时保持清洁。烟灰缸、茶具等清洗干净,垃圾每天清理,花草的浇水及清洁(注:当许总接见客人,应在客人走后,及时去把许总办公室打扫干净)。
(2.2和2.3中的时间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换)
2.4下午14:30左右应开始打扫五楼工程部办公室、生产车间及其走道、六楼及电梯等,保证墙面、墙角、天花板无灰尘、蜘蛛网,地板干净整洁。
2.5每天在16:50前清理所有垃圾桶内垃圾,更换垃圾袋,保持垃圾筒周围清洁,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
2.6负责鞋柜与茶水柜表面清洁和整理工作。
2.7厕所、洗手槽每天冲洗两次:早上8:00一次,下午13:30一次,并随时保持清洁,保证卫生间厕盆、便池无黄垢、无异味,地砖、瓷片无污物。
2.8每月两次,清洁公司所有花草叶子上的灰尘。
2.9爱护清洁工具,每次使用后放到指定地点。
2.10打扫卫生时节约用水,发现未关好的水龙头、照明灯,应及时关好,保证不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的现象。
2.11发现公用设施损坏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2.12遵守保密制度;对有疑问的纸张、资料、物品、事情,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直属上级或其他领导汇报,得到具体指示后方可处理,不得自作主张。
2.13不可在公司做任何物品回收工作(包括纸张、空水瓶等)如发现一次罚款五十元,第二次直接辞退。
3、职权
卫生清洁工具及物品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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