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

关键词: 输配 天然气 城市 燃气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精选6篇)

篇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燃气在城市化发展来说显得愈来愈重要,城市中燃气设施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各种对燃气管网及用气安全的威胁。特别是燃气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让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要安全供气。本文主要从城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引起城市燃气运营中的一些不安全因素,提出了建立城市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同时分别从燃气的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两个不同侧面,简要分析了各方面应注意的安全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使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

关键词:城市燃气 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

0 引言

随着城市燃气用户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燃气设施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各种对燃气管网及用气安全的威胁。特别是燃气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让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要安全供气。

2009年8月,淮安洪泽县中西门附近的一液化气代灌点发生爆炸燃烧,幸亏当时店主不在店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大火被随后赶到的洪泽县消防大队官兵扑灭,并成功抢救疏散被困人员7人。

2010年1月,位于江苏淮安市中心主干道上的淮海东路上,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燃气出租车突然起火、险些爆炸,所幸当时出租车内没有乘客,驾驶员也及时停车,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被随后赶到的消防官兵扑灭。

事件都是惨痛的,问题也是普遍的,因此说燃气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和安全紧密相关的。燃气管理部门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燃气的使用安全,使燃气安全的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为此燃气管理部门始终把“强化安全,消除隐患”放到第一位,通过加强对新奥燃气公司日常运行的管理监督、对广大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从而确保燃气的供气的安全。

燃气运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1.1 燃气用具前无回火安全防爆装置 现在,我国的城市管道燃气及包括液化石油气罐在内的全部民用燃气管路中没有回火安全防爆阻火器。近几年,由于没有正确的使用燃气,或者是由于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出现问题而导致回火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燃气的爆炸非常容易使前方的控制阀出现异常,这就会让我们无法及时将设施关闭,然后会喷出很多的燃气,导致人员受伤或严重的爆炸事故。

1.2 管道燃气 天然气、煤气主要都是通过管道供气的。这种方式供气设备通常由管道、门站、高压站、调压装置及管道上的附属设备组成管网体系。我们都知道,管道是一种隐蔽工程,使用的时间久了,由于地面下陷、管道老化,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原因,都会不同程度的导致空气进到管内,载体介质本身就容易出现爆炸或者是燃烧的情况,而且还要承受一些压力,所以,发生火灾的危险是非常大的。我国每年发生的管道燃气爆炸事故比较多。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管道设备老化、腐蚀严重。有些管道虽然已经使用了几十年,但是从来都没有检修过,这必然无法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少城市的燃气管网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纷纷调整了局部管道位置,由于道路拓宽等,我们只能将燃气管道设在车道下面,这样管道遭到破坏的可能自然变大了,燃气泄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②载体设备。载体设备上的泄压装置、防爆片、防爆膜等失效,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功能不再发挥作用,无防雷、防静电,或者是即使有这些设备也没起到任何的作用。③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责任,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没有做到位,没有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等。④基建施工问题。随着国家加大对基建设施的投入,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愈来愈发达,于是就出现了更多的给、排水管网、热网等改造工程,不少施工队伍的地下管线的勘查工作都只是马马虎虎,只是运用机械设备盲目挖掘,把燃气管道挖断或凝水井的抽水立管碰坏,所以会经常出现燃气泄漏的事件。⑤占压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繁荣,市场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不少市民只顾自己赢利,在城区管网安全距离内搭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这将严重胁着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如果出现了燃气事故,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⑥新建燃气管网的施工质量问题。地下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焊接点防腐不合格。原因多为施工过程中现场条件受限制,还有就是施工人员没有责任心,未根据相关的规定做好管道接口的防腐工作,最终使焊接口短时间内出现腐蚀情况,近年来出现了11次这样的安全隐患,这对于外网管线的安全运行带来很大的威胁。

1.3 瓶装燃气 我国城乡不少住户或者是餐饮业都在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如果没有恰当的使用灶具、燃气热水器及其它燃气设备,或者是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当液化石油气灶具回火时,出现减压阀和气罐爆炸的可能非常大,这不管是给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和伤害。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火灾、泄漏、爆炸事故。造成这种事故的原因主要有:①灌装超量:即超过气瓶体积的85%以上,这时候瓶体如受外界因素作用,出现破裂的可能将会很大,最终使液化石油气迅速泄漏扩散。②瓶体受热膨胀:因为液化石油气比较容易受温度的影响。当温度由10℃升到50℃时,蒸气压由0.64mpa升高到1.8mpa,比这更高的话,就会出现瓶体爆炸的情况。③瓶体受腐蚀或撞击:瓶体受腐蚀或撞击,导致瓶体破损漏气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④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没有密封好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因此而出现漏气的情况。⑤瓶内进入空气:瓶内进入空气,如使用不留余气,导致空气进入气瓶。在下次充装使用时,可能引起气瓶爆炸。

建立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制度

2.1 安全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完善和落实岗位工人安全责任制,制定巡检制度、检修规程、事故抢险预案,安全操作规程,消防防火措施等,从而更好地保障安全供气。

淮安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与新奥燃气公司每年都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新奥燃气公司领导与部门、部门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定了三级责任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人,让每个人都严格的进行生产,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①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新奥燃气公司每周都会召集各部门,分析和总结一周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的好的地方要注意表扬,做的不好的地方要批评,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恰当的整改措施,总结经验。通过周例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强运行人员的责任心。②建立安全学习制度。养成安全学习的好习惯,社会在发展,企业在前进,新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了。每周招集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及国家燃气标准、规范。这样不断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从而更好地保障新奥燃气公司的安全生产。③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协调帮助下,新奥燃气公司每月都会对运行设备检查一次,每年检查两次用户安全用气情况,从面到点随时抽查,要注意抽查工作要做的细致、认真,并将检查记录保存好,在员工心中要坚定安全第一的信念。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制定了比较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预案,并且每一季度对安全重点部位都要组织演练,目的就是让他们具备更高的操作技能,积累更多的经验。如果有危险情况出现,能够及时解决好。

2.2 加强施工质管理 工程质量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讲非常重要,因此,新奥燃气在燃气施工中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体系,监督管理的力度也变大了,认真对其进行资质资格的审核,使各方质量都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要求质检人员的检测工作,从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组织验收到送气的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把关。燃气管理部门不定时、不定期、不定点的对新奥燃气的施工地段进行抽检,同时要认真做好材料管理工作,严格的检查各种管材的质量,要保障进厂得瑟材料都是合格的,施工和现场管理保障工程从源头上避免质量问题。隐蔽工程质量对燃气管线安全的影响非常大,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线的焊接及管材防腐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找到解决措施进行解决。严格工程竣工及备案制度,确保了燃气工程的质量。结论

经过十几年的安全管理,我市燃气部门在安全生产上已有了一些经验,做好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以预防为主,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种突发事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和发展,使燃气供应真正为人民服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同时还能推动燃气事业的全面发展。

篇2:城市燃气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

第10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

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电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篇3: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

当今世界,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环保能源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大多数大中城市相继建立了管道燃气体系。随着国家经济脚步的加快, 城市燃气管道化将会有一个新的飞跃发展。确保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需要城市各级政府给予充分的重视, 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也是城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一定要大力加大燃气管网安全管理, 才可以真正保证安全运行。

一、燃气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市燃气管网一般埋设在地下, 燃气供气系统一般包括:门站、调压站、管道、调压装置等组成的管网体系。管道大多采用直埋的方式, 环境干扰较大。由于燃气管道的隐蔽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 管道的腐蚀及不可预见性等原因都会造成一定的隐患, 具有较大的泄漏危险性。所以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施工质量差造成安全运行问题

影响燃气工程质量的直接或间接因素主要有:工程决策、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自然环境、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施工工艺等。施工人员的素质普遍存在着质量意识不强的缺点, 部分施工人员为了降低成本、赚取利润, 采取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的做法。在中国, 施工单位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普遍较差, 不能及时的更新技术和工艺。部分施工单位施工条件差, 现场材料放置无序、现场障碍多、环境复杂、施工组织不合理, 这些都直接影响燃气工程的质量。燃气工程质量存在着很大的波动性, 其会受到生产环境和施工条件的影响, 在施工过程中,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都会导致整个燃气工程的质量波动。

2、违章占压造成安全运行问题

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是埋设在城市中的严重安全隐患, 少数居民乱搭乱建, 违章建筑占压在燃气管线上, 燃气抢修人员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只要燃气管网及设施被损坏漏气, 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安全事故。

3、第三方施工造成安全运行问题

道路和建筑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也导致了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 城市道路改造施工频繁, 再加上城区通信、电力等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燃气管线及设施被施工挖断及损伤的现象时常发生, 屡见不鲜, 少数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 破坏了燃气管线隐瞒不报, 也不通知燃气企业维修, 将被损坏的燃气管线掩埋地下, 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隐患。

4、监管力度不到位造成安全运行问题

对地下管网缺乏规范管理, 增加了不安全因素。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 给燃气管道敷设带来了便利条件, 给发展燃气管道用户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 由于城市规划的分割管理, 对地下管线缺乏规范管理, 少数建设单位不按规范施工, 大多数居民安全意识薄弱都给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增加了安全隐患。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 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隐患在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 由于监理、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质监员对燃气管线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 沟槽深度达不到要求等原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埋下了安全隐患。

5、居民私改、操作不当造成安全运行问题

居民私自改装燃气管线, 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及用气安全造成隐蔽的危害。随着城市经济不断发展, 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 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 大部分居民对房屋装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部分居民用户为了装修外表美观漂亮, 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私自改装燃气管线, 将其进行密闭包封, 没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也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造成长期的隐患。

操作不当也是引发燃气事故的经常性原因, 9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居民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许多用户在使用燃气时, 习惯于将灶前阀常开, 仅用燃气灶上的阀门控制开关, 一旦胶管老化或者脱落就会造成燃气泄漏。有的用户使用的灶具不带熄火保护装置, 烧水、做饭时去做其他的事情, 致使水外溢将火扑灭, 造成泄漏, 发生燃气事故。

二、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主要措施

1、紧抓燃气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燃气设计实行“三级审核制”, 突破了传统的束缚, 不断尝试新技术和新材料;工程施工实行“项目承包制”, 并要求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岗前、岗中培训, 持证上岗。工程监理实行“全过程监理制”, 并明确终身负责制, 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负责意识。工程验收实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监检、建设单位巡检以及最终联合 (集团参与) 的“HSE安全检查制”。

2、紧抓政府规范管理、协调工作

政府应加强专项规划管理工作的前瞻性与执行性。随着城市燃气的推广, 各级政府也应相继开展燃气专项规划和管理工作。规划工作应以可持续经济发展的思维做指导, 结合气源、用户类型与分布、地区经济水平以及城市发展趋势等综合因素, 客观分析、合理规划、科学预测。政府职能部门还要严格把关地下管线施工报装审批程序, 规划、城建等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核发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时, 凡涉及或影响到地下燃气管线的, 应要求建设单位先与燃气安全主管单位及管线单位进行交底, 工程施工范围大、工期长的建设项目,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召集各地下管线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 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 再核发工程施工建设规划许可证, 以控制施工外界因素损坏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3、紧抓巡线巡检工作, 建立科学绩效考评体系, 提高管理工作。

首先, 埋地管网安全管理的难度以及安全工作的特殊性, 导致巡线人员的工作一旦失职、失误, 便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无从弥补。其次, 巡线场所分散, 无法有效的实施现场管理。第三, 每位巡线人员工作内容相同, 但对象却千差万别, 没有两条完全一样的管道。不能用比较的方法评定巡线人员的工作业绩。因此, 巡线管理必须采取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 并以过程管理为主的管理方法。我们针对巡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制定详细的技术标准、实施规范和操作步骤, 如详细规定巡查路线, 巡查顺序等, 并利用各种手段监督落实。基于严格的过程管理, 建立有效、科学的考评指标, 使这些指标真实的反映巡线员工的工作绩效, 并据此设计出合理的薪酬体系, 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员工予以激励, 对玩忽职守的员工予以处罚。在巡检工作中我们按照季节的不同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年检, 发现问题, 及时排除隐患问题。

(1) 日检项目:包括中低压管网阀井、调压箱 (柜) 、新投入运行的燃气管线及设施, 检查包括附近环境情况、管线周边区域有无违章乱建行为。

(2) 周检项目:所负责区域内所有燃气阀井进行2次PPM级测漏。

(3) 月检项目:每月月底安全风险部组织管网部门对所有地上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巡检并形成记录。

(4) 年检项目:每年对巡线巡检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并制定下年巡线巡检计划。

4、紧抓客户服务及燃气安全常识宣传工作

燃气管道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 单靠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检, 不能发现所有的安全隐患。因此, 要加强燃气安全常识的宣传, 要求广大城市居民充分认识燃气的危险性, 提高安全意识, 把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当作自己份内的事, 积极协助燃气企业搞好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 发现燃气泄漏或其它安全隐患, 立即报告燃气企业, 以便迅速组织抢修。

我们开展了全方位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 (1) 加强了信息管理, 实现了与客户零距离的沟通, 公司建立了24小时不间断客服热线电话, 方便居民及时反映信息。 (2) 加强了客户档案管理, 根据客户纸质资料及记录, 建立了完善的电子版客户信息资料。

5、紧抓应急反应工作

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 为确保安全、稳定、正常供气, 我们制定了燃气专项应急预案, 预案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燃气输气系统。预案通过对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评估, 制定不同的应对措施及程序, 并投入资金配备必须的抢险器材及设备, 预案不定期的进行演练, 提高接警反应能力。公司抢险制度规定抢维修人员在接警30分钟内必须赶到事故现场, 并按照专业的操作规程开展抢修工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对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管理, 需要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只有抓住了安全, 才有发展的可能。而且还需要全社会各界人士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 最重要的是要依靠燃气公司的全体员工, 本着对国家、社会、企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 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 确保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运行。

参考文献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2]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6)

篇4:中国城市燃气安全隐患

3月12日3时17分,位于长春市迎宾路与西三环交会处4间平房发生燃气爆炸,共造成8人死亡,9间房屋不同程度损毁。

4月11日8时27分许,朝阳区和平街12区3号楼发生燃气爆燃事故,导致该楼东侧5单元整体坍塌,6单元大部分坍塌,造成6死1伤。

4月12日晚上7点多,朝阳区八里庄东里31号楼3单元一住户家中发现燃气泄漏,有爆炸危险,消防队员赶到现场紧急疏散全楼60余户。随后燃气集团抢修人员赶到现场,关闭阀门,待燃气散尽,现场恢复正常。

这一连串的数字暴露出我国燃气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中国已经进入城市燃气安全事故高发期。” 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毅军说,我国多个城市都发生了燃气安全事故,这些并不是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值得我们警示。

4月11日,北京市召开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宣布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燃气安全大检查,并拟于今年在居民楼推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据北京市消防部门统计,本市前3个月共发生由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达37起。

钱新明是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爆炸安全理论与评估技术部主任教授,并参加了全国多起燃气爆炸事故的现场处理。他认为,造成燃气爆炸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城市的燃气管道老化,造成燃气泄露,遇到明火后发生爆炸事故。

天然气蕴藏在地下多孔隙岩层中,主要成分为甲烷,若天然气在空气中浓度为5%~15%的范围内,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即为天然气的爆炸极限。爆炸在瞬间会产生高压、高温,其破坏力和危险性非常大。

而据了解,北京市燃气管道达到4万公里,可以绕地球一周。其中老旧小区的燃气管道已经使用多年,面临老化问题,经常发生燃气泄露,这也成为威胁北京燃气安全的主要问题。在钱新明教授接触的案例中就有二层的住户发生燃气泄露,造成四层用户爆炸的情况。

之所以会出现管道老化的问题,这有历史方面的原因。刘毅军说,从表面上看,发生问题的很多都是首批使用煤气的老旧小区,这些小区从上世纪80年代建设燃气管道以来,许多管道至今已经使用了近30年,年久失修,老化现象严重。

“其实,燃气管道都是有使用寿命的,这些管道本来是需要更换的,但是由于燃气集团缺乏资金,没有能力全部实行更换,造成老旧小区的管道超期服役,‘带病’使用,经常发生燃气泄漏事故。”刘毅军说。

记者了解到,和平里和八里庄都属于上个世纪80年代建成的老小区。后来,随着天然气进京,这些老小区的煤气管道改为天然气管道,继续使用。

“此外,由于最初的管道手绘图纸资料保管不全,即使是北京燃气集团对于一些老小区地下的燃气管线的分布图也不是非常了解,这种情况同样发生在自来水和污水管道上。”钱新明说。

一位燃气安全专家告诉记者,城市燃气管网多为低压管网,管网上有混凝土等覆盖物,如果天然气泄漏,将会横向溢出,往往存在于地下室、下水道等密闭空间,达到一定浓度遇到明火就会爆炸。

钱新明说,发生天然气爆炸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地面的野蛮施工,经常发生挖断、挖穿燃气管道的事故,一些燃气管道上面原来是空地,但后来被野蛮压占,盖楼。造成燃气管线断裂,泄漏出来的天然气遇到明火后发生爆炸事故。

刘毅军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随着城市扩张过程,原有管道定位的坐标可能已经改变,如果管道正好压线,这也将极大地增加维护和管理成本,加之各种施工过程中的破坏因素,也导致近年来城市用气安全事故不断。

除了管道自身的问题以外,作为燃气的管理方——城市燃气公司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

刘毅军认为,我国城市燃气的管理体制,特别是价格管理体制,使得城市燃气企业忽视安全投入。

据悉,燃气公司的主要利润来自新用户的接驳费,造成企业对于发展新用户的意愿比较强,而对于一些老小区的管道不愿意投入过多。另外,燃气的价格传导也不顺畅,造成大部分城市的燃气企业经营艰难。

“体制原因和老小区的历史问题重叠在一起,使得我国的燃气安全事故频发。”刘毅军强调。

另外,燃气公司的人员素质已经远远跟不上天然气用户的迅猛增长。

记者了解到,随着天然气的大量开采,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越来越受到欢迎。中国天然气正处在快速发展期,很多城市已经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2010年中国天然气需求量已达1100亿立方米,但是,国内只能提供900亿立方米,缺口达200亿立方米。

“在这种巨大需求的背景下,燃气行业往往过于看重业务扩张,满足更多用户需求,而燃气的使用安全往往被很多人忽视。”刘毅军说,城市天然气发展速度过快,造成有些设备、人员素质、检修水平赶不上发展。

刘毅军说,在燃气管道的管理方式上,燃气公司同样存在问题,由于管道的使用寿命到了一定的期限,对管道的管理和维护就应该和新的管道不一样。但是,因为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对于使用时间较长的管道还是采取普通的管理方式,这方面目前我们做得还不是很完善。

“就像我们的身体一样,在年轻的时候可以连续熬夜,很短时间就可以恢复体力,但是上了年纪后,身体状况就会发生变化,我们就应该经常进行体检。”刘毅军指出。

一位燃气专家说,目前很多天然气管道是由原来的煤气管道改造而来。与湿性的煤气相比,干性的天然气更容易泄漏,如果施工经验不足,改造过程中考虑不到这些问题,很容易带来泄漏的隐患。

“很多天然气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抢修人员的经验不足,处理不当,造成泄漏后的天然气遇到明火发生爆炸。”钱新明说。

记者了解到,和平里小区的居民在4月9日就曾闻到有燃气泄漏的气味,燃气抢修人员一直在小区进行抢修,施工持续到发生爆炸的当天清晨5点左右。

我们要如何防止燃气事故呢?据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相比原来,燃气安全管理要求比以前有所提高,但是,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下很大力气,对于民用燃气的安全投入,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条例中也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所以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解决。”刘毅军强调。

刘毅军说,与煤矿事故不同,天然气用户普及,人口比较密集,范围也较广泛,一旦发生事故,影响的范围很大、人数众多,所以城市管理者应制定整体应急预案,发生泄漏后如何撤离、如何检测泄漏点等,都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另外,钱新明认为,我们在监控燃气安全的一些高科技手段的使用上还比较欠缺,他建议将互联网、管道机器人等技术运用到对燃气安全的日常监控上。

但对于燃气的监管也并不能仅仅依靠燃气公司,“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监管。可安监部门的主要责任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而在涉及居民安全方面的监管力度有限,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上。”钱新明说。

刘毅军认为,从政府角度来讲,发生事故后,拉网检查等临时性措施只能暂时发现一些问题,不会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不是治本的方式。

“因此,最为重要的是,对于燃气安全的投入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刘毅军强调。由于燃气安全方面的投入非常大,燃气公司、政府、居民三方由谁来为此买单,现在是一个非常头痛的问题。显然,光靠燃气企业来承担是不现实的,这需要政府从整体上考虑,想出一个解决城市燃气安全投入问题的好办法。

刘毅军认为,对于相关安全用气标准方面,我国还比较薄弱,比如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就应该明确哪些地方的管线的使用寿命是多长时间,采用什么方式管理,多长时间、多大范围内巡查一次,天然气浓度达到多少就需要疏散附近居民,疏散多大范围,在什么情况下居民才能回来,才能使用……但是,这些标准还都没有建立起来。

篇5: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篇6: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与安全管理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做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代表,很高兴出席今天的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对于促进中国燃气事业的发展、扩大国内外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及市场、管理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燃气设备制造企业、相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的业务范围被民政部定义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展览、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和咨询服务。协会现有会员1600余个,在大陆地区33个省级行政区内还有除西藏、甘肃、香港、澳门外的29个省级燃气协会做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各自区域内开展活动。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自1988年成立以采,本着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围绕着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一直注重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各工作机构参与和组织了许多专业性、技术性的会议包括国际研讨会和国际展览会,促进了中国燃气界与国际燃气界的交流与合作。作为下游的社会团体我们期待着加强与上、中游及各国燃气界的联系,共同为燃气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努力。

现在我就中国城市燃气现状、燃气输配系统及安全管理等内容作一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城市燃气现状

众所周知,城市燃气是现代化城市能源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必不可少的能源基础设施。中国的城市燃气事业,经过50多年的努力,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上一世纪五十年代燃气发展主要是改造和兴建小焦炉和利用冶金工业的焦炉余气。六十年代初,四川、东北、华北等地区先后供应部分天然气,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大中城市以液化石油气和开发重油制气为气源。七十年代由于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受资源和政策的限制仅略有发展,较多的还是建设以煤和石油产品为原料的煤气厂。八十年代,国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量逐步增加并做为优质民用燃料进入千家万户。九十年代,由于改革开放之后大量进口国外的液化石油气和国内天然气的开发利用使中国城市燃气事业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

由于上述发展历程,决定了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城市燃气事业依然是煤制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多种气源并存。截止2000年底,全国665个城市人工煤气供应量为152亿m3,天然气年供应量为82亿m3,液化石油气供应量为850.7万吨,城市居民用气普及率达到84.1%,用气人1.76亿,其中有人工煤气约占23%,天然气约占13%,液化石油气约占63%。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及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能源价格将逐步向国际价格靠拢,同时也发生了各种能源、资源的相互替代关系。尤其是近十年来,液化石油气的大量进口和对燃气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而煤制气则因其成本高、污染环境等原因导致了与国际上相同的衰落情况。天然气作为保护大气环境的最理想的燃料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人们带来了全新的观念。

城市燃气由气源、输配和应用三部分组成,在天然气到来之前,燃气包括以煤或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服务对象主要是居民生活、商业和少量的工业用户。在天然气到采之后,天然气的供应系统则由天然气的开采与生产(上游),长输管线(中游)和城镇供配气系统(下游)组成。为了保证天然气供、配气统的经济性和安全可靠性,供气量需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并应配置地下储气和其它调峰设施;服务对象则主要为工业和少量的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在我国的北方采暖地区,则可发展天然气的采暖用户,但必须要有完善的季节调峰设施。天然气到来之后的城市供配气系统由于供气对象的变化与天然气到来之前有本质的区别,只有当工业用户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城镇的供配气系统才能有一定的经济性,气价也就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因此,研究各种能源的替代关系就十分重要。天然气来到之后,不论上游、中游和下游都面临着降低成本、扩大用气范围和与先进国家技术接轨这三个问题。天然气采到之后,我国的城市燃气将发生质飞跃,在完成向城市清洁能源战略转移中大大向前迈进一步,对改善城市大气污染和生态环境起到良好的作用,技术上也将和国际逐步接轨。

当前,有多项技术经济问题在天然气—来到这际必须得到妥善的解决:

1、城市燃气行业多年来的全面亏损问题。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劳动生产率低下,这要靠深化改革和管理体制的转变来逐步解决。

2、家庭用热耗气量增长缓慢。近十年来,虽然家用燃气热水器发展迅速,家用燃气已不限于炊事,但人均耗量增长缓慢。家用电器的迅速发展,已成为城市燃气民用户的主要竞争对象。为此,应积极发展除民用户以外的其它用气户,如工业、采暖、制冷、燃气汽车等。但和民用耗气相同,也必须考虑与其它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而不是简单的靠提价来解决,如工业用户,必须考虑产品的利润和成本的关系,在用气范围扩大后,不能再靠政府补贴维持行业的发展。

3、管理体制应有根本性的变化。在天然气来到之前,城市燃气通常以城市为独立经营单位,集气源、输配和应用为一体。在天然气到来之后,城市燃气属于整个天然气系统的下游部分,它与上、中游之间有密切的联系,经营方式通过合同等法律程序进行,上、中、下游之间属于商业关系,且应以下游的用户要求为主体。上、中游对下游有“照付不议”的要求。而下游对上、中供气的质量、压力和检测仪表等也有要求,偏离合同规定,应给以赔偿。季节调峰所需的地下气库不可能在每个城市兴建,应按用气区域进行规划建设,下游城市之间又必然会产生经营调度上的联系和管理体制上的变更。日调峰应由长输管线的储气量解决,其不足部分再由城市才艮据地下气库和长输管线储气的运行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调峰方式,以保证整个天然气供气系统的优化,达到最经济的目的,把整个上、中、下游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不管上、中、下游如何分工,所有确保供气安全的设施建设费用均应打入成本,作为制定气价的依据。如气价高于用户利用其它替代能源的成本,则项目就不可行。

4、城市在天然气到来之后,将面临更多的问题。首先应有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特性图,无用气特性图,则供气方无法按计划供气(允许有一定偏差),一切未使用的燃气均应按“照付不议”的原则付款。城市的用气范围扩大后,制定用气特性图就异常复杂,如采暖负荷,与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有关;工业用户,则与产品的销售量有关,其次,天然气系统为高压气源,城市的供配气系统应充分利用燃气的压力减少投资。对已有人工气供配气管网的城市,还存在燃气的转换问题,包括管道的更新、改造和换管等需要一大笔投资,且有一个逐步的过程,不能一下子全部解决。此外也必须计算这笔费用对燃气成本的影响。其三,我国目前用气人口中,液化石油气占用户数的60%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机动灵活,勿需管道设施就能满足家庭用户的用气要求,如新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仅仅是替代民用液化石油气用户,则其经济性就值得研究。其四,城市燃气在以民用为主的时期,常以保本+税金+利润三部分构成,但执行过程中从未落到实处,使燃气行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扩大供气范围的工业为主后,应按投资比例获得与上、中游相应的利润,这也是企业改革的目的。由于气价必须考虑与其它替代能源的关系(如民用与电价、工业与油介的关系等),定价因素十分复杂,因此,必须以新的概念采全面考虑城市建设中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经验。

二、城市燃气输配系统

天然气来到之后,城市燃气公司的业务相当于国外的配气公司,其主要工作是配置和发展各类用户,按市场经济规律,制定不同用户的气价,扩大用气范围,使用气的负荷特性尽可能的均匀,以提高管道和设备的利用率,降低配气成本。其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气源方面

气源方面包括三个部分:城市门站(或市边站),储气设施和补充气源。

1、城市门站是中、下游天然气的交接点。主要包括清洗、加热、计量和加臭几个部分。内设两套计量站,一套属长输公司管理,一套属城市燃气公司管理,计量精度双方认同,每日统计按计划的燃气销售盈余量,按月或按季按“照付不议”的原则结算。

2、储气设施是确保安全供气的不可缺少部分,包括地下储气库、高压储罐和液化天然气储站等。

3、补充气源,常作为季节调峰的补充和应急气源。有液化石油气(丙烷)空气混气站,流动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和以油或煤为原料的代用天然气厂等。

4、日调峰量由长输管道的储气量解决,不足量可再建城市公用输气管线或选择其它方式。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这是中、下游特别需要协调的地方。

(二)、输配方面

1、在以人工煤气向天然气过渡时,根据燃气的互换特性,还存在燃气的转换问题。国际上把燃气的转换看成一项重大工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且要花费一定的转换费用。

如果天然气的长期发展计划前景不明朗,或成本很高,供气范围难以扩大,则应在转换费用和改质费用之间进行经济比较。如果转换费用高于改质费用,则可将天然气改制成人工气,以减少燃气的转换投资。

2、根据城市不同用气地区的特点,制定不同等级压力的安全规程(不限于安全距离,还包括设施要求等)和充分利用天然气的压力,选择合理的压降以减小管径。

3、采用先进的施工,维修和换管技术。如不开挖路面铺管,带气连接,路面检漏,翻转内衬,热收缩管,管内插管等。在管材的应用中严格遵守标准,如钢管的防腐,柔性接口球铁管的延伸率要求,以及聚乙烯的贮存,运输,施工中的管底质量等,防止野蛮施工,保证质量要求。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按不同路面和交通承载量进行强度计算。管底的支撑和锚固应有明确的规定

4、城市的管网系统应根据规模和用气量逐步实行计算机自动控制,由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逐步发展到管网模拟系统。建立数据库。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用气量的预测,保证在执行“照付不议”原则中减少损失,为管网的发展和改造提供科学依据,为管网运行、调度,调峰设施和运行和确定漏气事故地点作出准确的判断。用气量的预测、预报和数据分析直接影响到上、中和下游供配气系统的经济性

5、各种新型设备,如阀门,大流量的计量装置和带有压力保护装置和具有自动升压能力的调压设备等将成为城市输配系统安全运行和进行商业结算的重要环节。燃气计量中状态的自动换算对经营中的供销差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三)、应用方面

燃气的生产与输配,最终的目的在于应用,燃气的优越性只有通过广泛而有效的应用才能体现出来,天然气来到之后,燃气的应用技术已不限于家庭的炊事和热水,而应逐步扩大到采暖,制冷,汽车燃料和各种工业领域。节能量的提高和污染物排放量的降低也只有靠先进的应用技术才能实现。

由于我国在住宅建筑设计中缺乏全面的考虑排烟设施,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排烟问题尤其严重,因此屡有事故发生,在推行烟道式、平衡式、强排式等热水器过程中,排烟的畅通仍是主要I司题,且容易导致燃烧效率的降低。当天然气用于采暖领域后,应特别注意选择先进的采暖机组,而不是烧煤锅炉的简单改烧天然气,燃气制冷、燃气汽车将是今后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但必须注意与其它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健全加气站等配套设施,逐步发展。工业燃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但必须与工艺的特点密切的配合。

21世纪世界燃气用具的发展将以减少排放量,解决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城市燃气与国外科学技术的接轨首先应反映在各类规范、标准法规和法令的建设上使之能真正反映世界先进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城镇燃气科技进步所取得的成果最终应以与先进国家相比能取得相类似的经济效益来衡量。

三、安全管理

燃气的安全管理不仅是防止易燃、易爆气体漏泄所造成的事故,更重要的是应保证整个供、配气系统能不间断的供气,因此,在城市燃气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安全管理也有不同的内容。在工程的前期,必须结合当地的情况做好论证工作。在天然气的供应系统中,尤其对供气质量和“照付不议”的合同要求要做好论证工作,避免因燃气质量的波动和用气量测算不准所造成的供气不安全或经济上的损失。在工程的实施阶段,尤其要落实好各种调峰措施、确保设备质量以及施工和验收标准的贯彻。在投产、运行阶段,因燃气的易燃、易爆特性,必须在运行环节上有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体系包含主动的和被动的两个部分。主动的措施立足于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发生:被动的措施则立足于一旦发生事故,其影响面应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因此,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工程的质量管理和长期的运行管理两部分。工程质量管理应包括:

1、建立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设计招、投标制度。

2、建立严格的设计审核和监理制度。

3、对施工队伍的资质、施工人员的考级和上岗要有严格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4、改变行政干预过多,造成层层分包,通过偷工减料谋取利润的倾向

5、坚决打击贪污、行贿、受贿、工程款挪用和浪费的腐败行为。

6、重视设计规范和各种法规、法令的建设等。

长期的运行管理是安全管理体系中极易疏忽而又十分重要的部分,应包括:

1、建立各级的安全责任制。对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设计和施工中的责任)。

2、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定期巡检,防止占压管道的违章建筑,防止附近施工项目对燃气管道的破坏(包括施工吊车等压裂管道)。

3、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健全规章制度和事故抢修预案。

4、加强对用户正确使用燃器具的安全宣传。

5、经常对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各类事故的培训。提高群众预报事故的意识(如草、木生长的异常状态等)等。

上述只是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一部分,面临我国天然气大发展和“入世”后的形势,从宏观角度,建立城市燃气安全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安全体系涉及的面十分广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体系就是安全法律体系,因此,我们认为在燃气安全立法方面应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议政府和人大就“燃气产业法”立法、规范我国各部门的职责,据此,再制定各部门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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