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
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范本)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集团公司与你单位签订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责任指标:
(一)控制指标:
、杜绝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工伤死亡,职工工伤重伤率<0.15‰。
2、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的重大火灾事故。
3、无重大爆炸、毒物泄露等社会影响巨大的灾害性事故。
(二)工作指标: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和文件精神,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有记录、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效果。
2、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要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要层层落实,坚决杜绝“三违”事故。
3、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日常巡检及每月不少于4次的综合检查工作,并有备查的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4、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和转岗再教育率要达到100%,安全管理人
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特种设备(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气瓶、起重机械等)的报检率、合格率100%。各种避雷防护装置、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报检率、合格率100% ,且技术档案要保存完好。
6、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应具备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1-2次应急预案的演练。特殊生产场所和岗位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逐步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对有毒、有害岗位的管理要控制在相关标准范围内。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杜绝作业现场脏、乱、差。
9、定期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进行体检,按规定及时采购、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10、按规定做好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考核办法 :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年初交纳安全风险金元,年终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xxxxx责任公司(盖章)xxxx厂 (盖章)董事长:厂长(经理):
20年月日20年月日
第二篇: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某安全活动总结
**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供电所**安全日活动总结
一、活动主题
贯彻“3.31”会议精神,确保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二、活动时间4月1日下午,所领导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专题学习。
三、活动内容
认真领会“3.31”国网公司电视会议上郑总和帅总讲话精神,重点针对五个方面内容开展分析和讨论:
1、组织学习国网公司刘总和公司**总今年以来关于安
全工作重要讲话要求,学习公司2011年安全工作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
2、汲取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对电力发
展和电网安全的启示,探究发生大面积缺电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
3、举一反三,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和
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必须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并亲自督促治理;
4、全面梳理安全重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深入推进“两
抓一建”安全风险管控活动和“三抓一巩固”基建安全主题活动,结合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高度关注安全风险管控,做到全覆盖、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自查确保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5、把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性 工作,抓早、抓紧、抓细、抓实。
**班组长发言: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充分表明,建设一个坚强可靠的电网至关重要。电网的规模越大、电压等级越高、网架结构越强、智能化水平越高,其资源配置能力和抵御事故灾害冲击能力越强,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性越高,同样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也越高。我们必须始终把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胡美京安全员发言:日本大地震引发核泄漏,并造成大面积限电,暴露了东京电力公司应急体系及应急机制存在不足,也充分说明了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机制,对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大面积停电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总结抗冰抢险、抗震救灾等应急工作成功经验,把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落实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 缪晓剑副所长发言:当前正值春检期间,各项任务繁重。要继续按照公司统一部署,以“两抓一建”活动为抓手,以保
人身安全、保检修质量作为春检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检修作业的全过程风险管控措施,认真执行现场标准化作业要求。要加强检修计划的刚性管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合理安排检修工作量。加强对综合检修大现场、抢修作业小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接地线管理。强化对检修外包工程的安全监护,严格执行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坚决防止人身伤亡和误操作事故。要认真开展安全主题活动,加强对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所长总结发言:提前做好电力供需分析和电网负荷预测,全面做好迎峰度夏各项准备。制定供电保障预案,超前谋划安排建党90周年等重大活动保电工作。加强状态检测和运行分析,开展输电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利用带电检测、在线监测和停电试验等手段,及时、准确掌握设备状态,充分利用春检时机全面消除缺陷隐患,落实输电设备防过热、防雷击、防污(雾)闪、防风偏等治理措施。要提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开展防汛检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组织针对性演练,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同志们,通过对日本地震引发核危机事故的分析以及对我们的警示,我们更加认识到安全工作是公司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公司上下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扎实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
定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供电所
2011年04月01日
第三篇: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
南宁市老兵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南宁市老兵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南宁市壮锦大道23号绿城印象2号楼C座0101房
第三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共同投资组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人民代表大会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信息咨询、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租赁、水电工程安装与维修、建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绿化、家政服务。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1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15万元,占30%。
(二)×××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0万元,占40%。
(三)×××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15万元,占30%。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二)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利;
(四)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议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五)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六)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七)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四)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基本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接受本公司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均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
(一)、
(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
(四)、
(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
5 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南宁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共签订贰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分留本公司存案。
全体股东签字:
第四篇: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
科学分析 评查互动
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内容提要
西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0日,2003年8月7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9月1日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税收管理员在对辖区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时,发现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税负下降幅度很大,2005年10月被碑林区国家税务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会同分管税收管理员运用相关比率、相关系数等多种分析方法对其实施评估。2005年10月21日移送稽查局,11月3日,稽查处理终结,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抵扣进项税额839635.19元;隐瞒销售额582439.57元;错用税率少申报销项税额86681.89元。经重新核定,该公司少缴增值税共计772645.55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2005年10月,某局税收管理员在对辖区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时,发现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税负下降幅度很大,与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随即将这一情况提供给纳税评估岗位人员。评估岗位人员在与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核对后,根据该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综合征管软件中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进行了案头分析,发现该公司税负率明显低于本区域同类行业税负率预警值,于是将该公司作为纳税评估对象,决定对该公司2005年1月至9月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为了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对评估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评估人员首先对企业税务登记、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申报纳税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
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0日,经营范围:炉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除外)、矿产品(国家专控除外)、电力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以及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五金工具的销售。2003年8月7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9月1日批准纳入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金额为:十万元,月最大购票限量为:二十五份。
2005年1月至9月期间实现销售收入9,576,831.60元,申报销项税额1,253,200.80元,购进货物金额9,638,900.00元,进项税额1,488,751.94元,实现应纳增值税额17,136.01元,期末留抵252,687.15元,本期库存商品出库8,129,291.63元。2004年1月—9月申报销售收入12,943,184.20元,进项税额1,259,903.28元,上年留抵9,008.55元,已纳增值税426,381.96元,本期库存商品出库10785986.83元。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了解该公司相关情况后,决定对该公司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1、对相关比率进行分析 (1)税负率分析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了解了该公司相关情况后,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决定对公司的税负情况进行测算。
通过对该公司2005年1—9月税负率进行分析,该公司税负率明显偏低,仅为0.18%,而2004年同期税负率为3.29%。该区域同行业税负率预警值为2.03%—3.42%,2005年1—9月该公司税负率低于预警值1.85个百分点,同时与2004年1—9月税负率相差3.11%,税负相对值仅为0.05。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税负率明显偏低,公司的销售情况又怎样呢?
该公司2005年1—9月销售额为:9,576,831.60元,2004年1—9月销售额为:12,943,184.20元,销售额下降明显。
销售额变动率为:
(9,576,831.60 —12,943,184.20)/12,943,184.20×100% =-26.01%。
销售额变动率为负数,明显低于该行业8.3%—17.5%的预警值。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变动率同时低于正常峰值,企业是否存在抵扣方面的问题?
(3)进、销项税率分析 评估人员在翻阅企业有关资料时发现了新的疑点,公司的销售额明显减少,而公司的进项税金为何却在增加?进项和销项之间又是怎样的一个关系呢?
该公司2005年1—9月,销项税平均税率为13.09%,进项税平均税率为15.45%,进、销项税率差异2.36%,高于该行业预警值0.87%。
2、对相关系数进行分析
(1)进、销项税额离散系数分析
企业进、销项税率之间关系异常,为了进一步核实,评估人员对该公司的进、销项税额之间的离散系数进行了分析。
该公司2005年1—9月各月份进项税额离散系数为27.3,而销项税额离散系数只有11.8,通过测算,评估人员初步判定公司在进项税金的抵扣方面可能存在问题。
(2)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分析
为了进一步判定企业纳税是否存在异常,评估人员又对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进行了分析。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长率=(17,136.01—426,381.96)/426,381.96×100%=—96%
商业增加值增长率=(1447539.97—2157197.37)/ 2157197.37×100%=—32.9%
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商业增加值增长率=2.92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小于该行业弹性系数预警值3.94,企业可能存在少缴税金的问题。
3、对税源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2005年1月至9月份,该公司计税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铁精矿,2004计税销售收入来源仍然是销售铁精矿取得的收入,增值税税率为均为13%。
两年计税收入主要来源一致,可以看出企业主营的商品类型没有太大变动。
通过层层分析,评估人员产生了很多疑问: (1)是否隐瞒销售收入? (2)企业销售额减少,是效益下滑吗?如果是效益下滑,为何购进货物数量却在增加?
(3)购进货物数量在增加,企业的库存是否也同时增加?
(4)进项税率高于销项税率,会不会是企业申报时错用了增值税税率? (5)企业有没有接受虚开发票、骗抵进项税和扩大抵扣范围的可能?
(二)约谈举证
为了破解种种疑点,评估人员决定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评估人员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并根据发现的疑点问题,拟定了详细的约谈提纲。但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都推说在外出差,派来一名一般财务人员前来约谈,该人员对约谈提出的疑问一问三不知。约谈的情况又一次加深了约谈人员的疑问:
法人代表为什么不露面? 是心虚,还是另有隐情?
企业是否真的存在很大的涉税问题? 下一步的评估重点应该放到哪里?
(三)实地调查
公司消极回避评估约谈,种种疑点又无法排出,评估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为了尽快核实企业情况,破除重重迷雾,评估工作按程序转入调查核实环节,评估人员决定对企业存货情况进行重点查实。
评估人员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了公司的货物存放地点,于是兵分两路,一路到其办公地点调取该公司评估期间的进项抵扣税票和已开具的销项专用发票清单,对其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逐笔进行核对,对该公司财务报表、现金、银行等相关账簿及现今流量情况作进一步的比对分析;另外一路到该公司货物存放地及钢材经营部进行实地调查。
经过调查核实,该公司存的有关涉税问题浮出水面:
1、该公司2005年1月至9月,该公司以销售铁精矿为主(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金额9,371,511.95元,占总销售收入的97.9%;销售钢材等(增值税税率为17%)金额205,319.65元,占总销售收入的2.1%。
2005年1—9月产品销售比例图 2005年1月至9月购进货物金额9,638,9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1,488,751.94元。其中税率为(13%)的购进货物(精矿粉为主)2,000,001.18元,抵扣税额260,000.15元,税率为(6%)的购进货物577,358.52元,抵扣税额34,641.51元,两项购进货物金额仅占购进货物总金额的26.7%。税率(17%)的购进货物(主要品名为钢材)7,061,540.30元,占购进货物总额的73.26%,抵扣税额1,191,526.93元。
2、现金流量较大,以现金结算的购进货物占全部购进货物的82%。大额的商品采购不是通过银行结算而是进行现金交易,企业的采购工作似乎也不符合常理。
3、该公司于2005年7月9日租赁库房及销售钢材经营部(地址在西安材料总厂),但购进钢材业务早在2005年1月就开始发生了。第二路调查人员查询库存情况及出入库单据未得到配合,调查人员对未配合调查的情况作出了书面说明。
(四)评估处理
根据以上问题和评估经验,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嫌疑,且数额巨大。同时,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约谈采取消极回避态度,对库存查询完全不给以配合。按照评估规程的规定及相关程序,该局立即将此案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稽查部门对移送的资料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顺藤摸瓜,查出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抵扣进项税额839635.19元;隐瞒销售额582439.57元;错用税率少申报销项税额86681.89元。经重新核定,该公司偷逃增值税共计772645.55元。随后,稽查部门将稽查的具体情况对税源管理部门进行了反馈。
三、案例点评
通过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我们进行了总结,启示是:
(一)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是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可以有效地利用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开展,借助纳税评为税务稽查提供针对性的案源和线索,通过税务稽查落实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同时,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可以不断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
特别是税务稽查作为纳税评估和税收分析的坚强后盾,能够有效解决评估对象对税务机关约谈及调查核实消极回避、不配合甚至进行阻挠等问题,不断强化评估的手段。
(二)“人机结合”是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
所谓“人机结合”选户评估,就是税收管理员在纳税申报初审过程中,将发现的一些可疑户和可疑的问题,及时提供给评估岗位人员,作为当期纳税评估的疑点纳税人。评估岗位人员再根据计算机稽核对比参数的提示,最终确定当期评估对象。这样,可以更有效的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减少了单纯由电脑选户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使评估分析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方法,选户准确率较高。
(三)事先了解评估企业的全面情况是进行纳税评估的基础
评估人员要对评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以及所属行业和企业特征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审核分析中发现疑点,做到有的放矢。
(四)约谈方式的正确运用是澄清和确认疑点涉税问题的关键
评税人员应在约谈前,根据评估分析的不同疑点问题,拟定详细的约谈提纲,使约谈过程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这样,一方面才能找准切入点,才能让企业难以自圆其说,及时地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参与约谈的态度,从中可判断出企业存在问题大小的程度。
(五)工作经验分析法是确定疑点问题的重要方法
工作经验分析法就是评估人员运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以及评估过程而对疑点问题进行判断分析的一种方法。工作经验分析法在评估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意见的确定上非常有效,评估人员应结合纳税人的行业特点、产品特点、季节性特点、生产规模、生产类型、评估过程等不同情况给予区别对待和分析。
第五篇:某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 则
1 、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 为 贯 彻 落 实 各 项 安全 法 规 、 制 度 和 标 准 以 及 化 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和 职 工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安 全与 健 康 , 保 证 我 公 司 生 产 安 全 、 稳 定 、 长 周 期 运 行 , 特 制定 本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技 术 规 程 。
2 、 金 华 化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制 度 和 规 程 。
3 、 各 单 位 应 认 真 贯 彻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为 各 项工 作 创 造 安 全 卫 生 的 劳 动 环 境 和 条 件 ,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生 产 。
4 、 各 单 位 应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措 施 , 全 面 、 严 格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 防 止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
5 、 公 司 各 单 位 除 贯 彻 、 执 行 本 规 程 外 , 还 同 时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有 关 安 全 法 规 、 制 度 和 标 准 。 6 、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参 照 本 制 度 和 规 程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7 、 外 来 人 员 同 样 应 遵 守 本 制 度 和 规 程 , 由 对 口 单 位 负 责 外 来 人 员 对 本 制 度 、 规 程 的学 习 和 安 全 培 训 。
基 本 原 则
1 、 各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2 、 各 单 位 各 级 领 导 人 员 和 职 能 部 门 , 应 在 各 自 工 作 范 围 内 , 对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生 产 负 责 , 同 时 向 各 自 单 位 中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
3 、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生 产 人 人 有 责 。 企 业 的 每 个 职 工 必 须 认 真 履 行 各 自 的 安 全 职 责 ,做 到 各 负 其 责 。 各 级 人 员 安 全 职 责
1 、 安 全 委 员 会 职 责
1 . 1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政 策 、 法 律 、 标 准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组 织 制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政 策 、 目 标 , 以 及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并 督 促 各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1 . 2 协 调 、 指 导 各 部 门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宣 传 教 育 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1 .3 研 究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问 题 , 决 定 对 安 全 生 产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的 奖 励 和 事 故责 任 者 的 处 罚 。
1 . 4 结 合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情 况 , 定 期 召 开 安 全 工 作 会 议 。
1 . 5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审 查 本 单 位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施 、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项目 、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投 入 等 情
况 , 研 究 和 审 查 本 单 位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大 事 项 , 督 促 落 实 消 除事 故 隐 患 的 措 施 。
2 、 总 经 理 安 全 职 责
2 . 1 总 经 理 是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总 体 责 任
2 . 2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及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法 规 、 政 策 和 制 度 , 审 定 安 全 生 产 计 划 、 安全 技 术 规 程 、 重 大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2 . 3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2 . 4 督 促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2 . 5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2 . 6 检 查 并 考 核 同 级 副 职 和 所 属 单 位 正 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 听 取 安 全 工 作 汇报 , 决 定 安 全 工 作 奖 惩 。 2 . 7 主 持 召 开 安 委 会 议 ,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坚 持 事 故 “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2 . 8 每 年 制 定 总 经 理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
2 . 9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和 机 构 , 形 成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网 络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配备 、 充 实 安 全 专 业 人 员 。 提 高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 稳 定 安 全 专 业 队 伍 。
2 . 1 0 接 受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 组 织 开 展员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业 务 培 训 与 考 核 工 作 。 2 . 1 1 坚 持 “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处 理 事 故 , 并 按 规 定 的 时 限 及 时 、 如 实 上 报 。
3 、 领 导 班 子 其 他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职 责 3 . 1 党 总 支 书 记 安 全 职 责
3 . 1 . 1 对 本 企 业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政 策 起 保 证 监 督 作 用 。
3 . 1 . 2 自 觉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始 终 把 握 好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 政 策 , 不 断 研究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 提 出 新 思 路 , 采 取 新 措 施 ; 协 助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及 重大 安 全 隐 患 治 理 , 抓 好 生 产 装 置 、 技 术 改 造 设 施 和 基 本 建 设 安 全 管 理 的 “ 三 同 时 ” 工 作 。
3 . 1 . 3 协 助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 制 度 等 的 宣 传 教育 , 提 高 干 部 职 工 的 安 全 意 识 。
3 . 1 . 4 发 挥 各 级 党 组 织 在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保 证 监 督 作
用 , 教 育 干 部 起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并 带 领 周 围 群 众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3 . 1 . 5 协 助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检 查 并 考 核 同 级 副 职 和 所 属 单 位 正 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实 情 况 。
3 . 1 . 6 认 真 履 行 关 键 装 置 要 害 部 位 安 全 联 系 ( 承 包 ) 职 责 , 并 每 季 参 加 一 次 基 层 安 全 活动 。3 . 1 . 7 协 助 行 政 总 结 推 广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经 验 , 在 评 比 和 评 选 先 进 党 支 部 和 优 秀 党 员 时 ,应 把 安 全 工 作 业 绩 作 为 重 要 内 容 。
3 . 1 . 8 支 持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奖 惩 。 支 持 工 会 、 团 委 开 展 群 众 性 安全 生 产 竞 赛 活 动 。 3 . 2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安 全 职 责
3 . 2 . 1 协 助 总 经 理 做 好 公 司 全 面 工 作 , 对 分 管 部 门 工 作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3 . 2 . 2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导 公 司 依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安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并 适 时 进 行 持 续 改 进 。
3 . 2 . 3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导 分 管 部 门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规 划 和 计 划 。
3 . 2 . 4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导 对 分 管 部 门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及 考 核 , 并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意 见 和 督 促 整 改 。 3 . 2 . 5 协 助 主 要 负 责 人 检 查 并 考 核 同 级 副 职 和 所 属 单 位 正 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情况 。3 . 2 . 6 负 责 主 管 部 门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 制 度 等 宣 传 教 育 , 全 面提 高 干 部 职 工 的 安 全 意 识 。
3 . 2 . 7 在 总 经 理 因 故 离 岗 期 间 , 代 理 行 使 总 经 理 职 责 。
3 . 3 工 会 主 席 安 全 职 责
3 . 3 . 1 贯 彻 国 家 及 全 国 总 工 会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 劳 动 保 护 的 方 针 、 政 策 并 监 督 执 行 。 充分 发 挥 广 大 员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监 督 作 用 。
3 . 3 . 2 按 照 “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 对 工 会 系 统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3 . 3 . 3 协 助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竞 赛 活 动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活 动 。 参 加 有 关 安全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订 。 3 . 3 . 4 组 织 职 工 开 展 遵 章 守 纪 和 预 防 事 故 的 群 众 性 活 动 , 支 持 行 政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的 奖 惩 , 做 好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的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
3 . 3 . 5 关 心 职 工 劳 动 条 件 的 改 善 , 保 护 职 工 在 劳 动 中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 做 好 女 工 劳 动 保护 工 作 , 把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工 作 列 入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议 题 。
3 . 3 . 6 负 责 落 实 本 企 业 公 共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的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工 作 。
3 . 3 . 7 制 订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并 在 具 体 工 作 中 逐 条 落 实 。
3 . 3 . 8 参 加 重 大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3 . 4 总 工 程 师 安 全 职 责
3 . 4 . 1 在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对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3 . 4 . 2 组 织 制 定 、 修 订 和 审 定 本 公 司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组 织 编 制 完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方 案 及 安 全 技 术 长 远 规 划 。
3 . 4 . 3 协 助 经 理 组 织 安 全 技 术 研 究 工 作 , 负 责 解 决 疑 难 或 重 大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 推 广 和采 用 先 进 的 安 全 技 术 和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
3 . 4 . 4 在 组 织 新 建 、 扩 建 以 及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 设 计 、 施 工 和 投 产 时 , 做 到 职 业 安 全 卫生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3 . 4 . 5 组 织 制 订 审 批 安 全 教 育 计 划 , 参 加 对 干 部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考 核 工 作 。
3 . 4 . 6 审 批 重 大 工 艺 处 理 、 检 修 、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方 案 , 审 查 引 进技 术 设 备 和 开 发 新 产 品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 3 . 4 . 7 审 批 特 殊 动 火 证 。 参 加 或 主 持 有 关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及 时 掌 握 事 故 情 况 、 必 要时 召 开 事 故 现 场 会 , 对 事 故 做 到 “ 四 不 放 过 ” 。
3 . 5 安 全 、 生 产 技 术 副 总 经 理 安 全 职 责
3 . 5 . 1 按 照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 技 术 环 保 工作 负 主 要 责 任 。
3 . 5 . 2 组 织 制 定 、 修 订 和 审 批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环 保 管 理 制 度 ,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 安 全 技 术规 程 , 并 组 织 实 施 。 3 . 5 . 3 协 助 总 经 理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或 安 全 专 题 会 议 ) 、 生 产 安 全 技 术 会 , 听 取 各单 位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环 保 工 作 汇 报 , 分 析 安 全 生 产 动 态 以 及 需 要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的 建 议 , 及 时解 决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环 保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3 . 5 . 4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 抓 好 中 层 干 部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考 核 , 以 及 全 员 安全 培 训 。
3 . 5 . 5 坚 持 “ 五 同 时 ” 原 则 , 监 督 检 查 生 产 、 安 全 、 设 备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 落 实 整 改 ,负 责 审 批 特 级 动 火 、 特 殊 登 高 作 业 证 , 组 织 审 批 开 停 车 方 案 及 维 修 计 划 中 的 安 全 措 施 。
3 . 5 . 6 审 批 劳 保 用 品 计 划 , 按 国 家 规 定 配 备 劳 保 防 护 用 品 。
3 . 5 . 7 负 责 或 配 合 本 职 业 务 范 围 内 各 类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负 责 审 核 和 落 实 防 范 措 施 。
3 . 5 . 8 组 织 主 持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上 报 工 作 。 协 助 搞 好 工 伤事 故 等 劳 动 鉴 定 工 作 。
3 . 5 . 9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新 、 改 、 扩 、 大 修 工 程 和 新 产 品 项 目 的 “ 三 同 时 ” 原 则 ; 认 真 执行 计 划 、 布 置 、 检 查 、 总 结 、
评 比 时 的 “ 五 同 时 ” 原 则 。3 . 5 . 1 0 组 织 好 公 司 进 行 的 各 项 安 全 活 动 , 推 广 先 进 经 验 , 奖 励 先 进 部 门 和 个 人 。 3 . 5 . 1 1 按 照 安 全 职 责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改 造 工 作 计 划 , 落 实 在 具 体 工 作 中 。
3 . 5 . 1 2 组 织 编 制 、 修 订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3 . 6 设 备 副 总 经 理 安 全 职 责
3 . 6 . 1 按 照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对 企 业 设 备 系 统 安 全 负 主 要 责任 。
3 . 6 . 2 组 织 制 定 、 修 订 和 审 批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并 组 织 实 施 。
3 . 6 . 3 坚 持 “ 五 同 时 ” 原 则 , 监 督 检 查 设 备 安 全 大 检 查 , 落 实 整 改 。
3 . 6 . 4 按 照 安 全 职 责 制 定 设 备 系 统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落 实 在 具 体 工 作 中 。
3 . 6 . 5 贯 彻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技 术 检 查 规 程 , 负 责 组 织 对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的 检 验 , 检 修 工作 并 对 其 安 全 可 靠 负 责 。 3 . 6 . 6 组 织 审 查 公 司 范 围 的 有 关 设 备 、 电 气 、 仪 表 等 方 面 的 安 全 检 修 技 术 规 程 和 安 全技 术 措 施 项 目 , 负 责 审 查 有 关 设 备 安 装 、 改 造 方 案 及 设 备 检 修 计 划 中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3 . 6 . 7 参 加 重 大 设 备 事 故 调 查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发 生 重 复 事 故 。
3 . 7 经 营 副 总 经 理 安 全 职 责
3 . 7 . 1 对 供 应 、 销 售 系 统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和 修 订 供 应 、 销 售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制 度 、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并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3 . 7 . 2 组 织 供 应 、 销 售 系 统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及 上 报 , 保 证 供 应 的 原 材 料 、 设 备 、 备 品 、配 件 等 的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因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事 故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3 . 7 . 3 组 织 供 应 、 销 售 系 统 的 大 检 查 , 落 实 供 应 、 销 售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及 整 改 。
3 . 7 . 4 负 责 供 应 、 销 售 系 统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考 核 工 作 , 并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会 议 解 决 工 作 中存 在 安 全 问 题 。
3 . 7 . 5 每 年 制 定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逐 条 落 实 到 具 体 工 作 中 去 。
3 . 8 人 事 企 管 副 总 经 理 安 全 职 责
3 . 8 . 1 对 人 事 教 育 、 企 业 管 理 系 统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 3 . 8 . 2 组 织 制 定 、 修 订 和 审 批 人 事 教 育 、 企 业 管 理 系 统 的 安 全 制 度 , 并 组 织 实 施 。
3 . 8 . 3 负 责 建 立 、 健 全 各 级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负 责 配 备
各 级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和 安全 工 程 师 。
3 . 8 . 4 负 责 劳 动 纪 律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 完 善 并 监 督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3 . 8 . 5 负 责 检 查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3 . 8 . 6 负 责 对 责 任 事 故 和 违 纪 人 员 的 处 理 。
3 . 8 . 7 每 年 制 定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落 实 在 具 体 工 作 安 排 中 。
3 . 9 工 程 ( 基 建 ) 副 总 经 理 安 全 职 责
3 . 9 . 1 对 工 程 ( 基 建 ) 及 公 司 的 土 建 系 统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
3 . 9 . 2 组 织 制 定 、 修 订 和 审 批 工 程 ( 基 建 、 土 建 ) 部 门 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 安 全 技 术 规程 , 组 织 实 施 并 监 督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3 . 9 . 3 负 责 落 实 工 程 ( 土 建 )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中 的 安 全 措 施 , 贯 彻 执 行 “ 三 同 时 ” 审 查 。出 现 问 题 造 成 事 故 的 , 负 责 组 织 分 析 判 定 原 因 和 确 定 责 任 。
3 . 9 . 4 负 责 审 查 项 目 承 包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 签 订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时 必 须 包 括 安 全责 任 条 款 , 负 责 对 外 来 施 工 队 伍 的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
3 . 9 . 5 组 织 工 程 基 建 事 故 的 调 查 、 上 报 , 组 织 工 程 ( 基 建 ) 公 司 内 土 建 系 统 的 安 全 大检 查 , 落 实 工 程 ( 基 建 ) 土 建 系 统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整 改 。
3 . 9 . 6 按 照 安 全 职 责 ,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逐 条 落 实 到 工 作 安 排 中 。
3 . 1 0 总 会 计 师 安 全 职 责
3 . 1 0 . 1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企 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经 费 提 取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并 监督 执 行 , 切 实 保 证 对 安 全 生 产 的 资 金 投 入 , 保 证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隐 患 整 改 项 目 费 用 到 位 。
3 . 1 0 . 2 执 行 财 政 部 和 公 司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监 督 检 查 安 全 保 证 基 金 的缴 纳 和 返 回 基 金 的 使 用 。
3 . 1 0 . 3 审 查 企 业 经 费 计 划 时 , 要 同 时 审 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并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3 . 1 0 . 4 把 安 全 管 理 纳 入 经 济 责 任 制 , 支 持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竞 赛 活 动 , 审 核 各 类 事 故 费 用支 出 。
4 、 公 司 办 公 室 及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
4 . 1 负 责 协 助 企 业 领 导 贯 彻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指 示 , 及 时 转 发 上 级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安 全生 产 文 件 、 资 料 , 对 安 全 的 有 关 材 料 及 时 组 织 汇 审 打 印 下 发 。 4 . 2 负 责 组 织 检 查 落 实 干 部 值 班 制 度 。
4 . 3 负 责 搞 好 所 管 辖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 制 订 和 健 全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规 章 制 度 。
4 . 4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交 通 安 全 规 定 , 机 动 车 辆 年 检 , 驾 驶 员 的 年 审 , 安 全 教 育 和 考 核 工作 及 车 辆 保 养 , 确 保 车 辆 安 全 。
4 . 5 负 责 紧 急 情 况 下 公 司 车 辆 的 调 配 。
5 、 安 全 技 术 科 及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职 责
5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公 司 安 全 、 职 业 卫 生 、 环 保 方 针 、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和 制 度 。 在总 经 理 、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和 安 委 会 的 领 导 下 , 负 责 公 司 的 安 全 、 职 业 卫 生 、 环 保 管 理 及 监 督 工作 。
5 . 2 负 责 对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新 入 厂 职 工 的 厂 级 安 全 教 育 。 管 理 特 种 人 员 的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和 考 核 。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安 全 教 育 和 全 员 安 全 考 核 。
5 . 3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有 关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工 作 。 5 . 4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各 种 安 全 活 动 , 制 定 安 全 活 动 计 划 ,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建 立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档 案 和 台 帐 。
5 . 5 负 责 组 织 安 全 大 检 查 , 督 查 三 违 现 象 , 执 行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 协 助 和 督 促 有 关部 门 对 查 出 的 隐 患 制 订 防 范 措 施 , 检 查 监 督 隐 患 整 改 工 作 的 完 成 情 况
5 . 6 深 入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参 加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工 程 ,
“ 三 同 时 ” 监 督 , 纠 正 违 章 作 业 ,有 危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紧 急 情 况 , 有 权 责 令 其 停 止 作 业 , 并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领 导 , 检 查 各 项 安 全 ( 环保 )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5 . 7 负 责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安 全 调 查 、 分 析 处 理 ,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5 . 8 负 责 公 司 各 单 位 安 全 工 作 考 核 评 比 , 组 织 好 各 项 安 全 竞 赛 活 动 , 推 广 安 全 生 产 技术 。5 . 9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网 络 , 组 织 召 开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例 会 。
5 . 1 0 负 责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投 入 计 划 , 对 计 划 实 施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5 . 1 1 负 责 建 立 完 善 公 司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 编 制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组 织 事 故 应 急 救8援 演 练 ,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参 加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5 . 1 2 负 责 审 批 动 火 证 、 登 高 作 业 、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证 等 有 关 票 证 工 作 。
5 . 1 3 负 责 特 种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入 库 验 收 工 作 。5 . 1 4 负 责 全 厂 内 防 雷 、 防 静 电 、 防 火 、 防 爆 工 作 。
5 . 1 5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好 职 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建 立 健 全 职 工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
5 . 1 6 对 企 业 工 业 卫 生 隐 患 提 出 治 理 方 案 和 计 划 。 5 . 1 7 负 责 对 职 工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教 育 、 现 场 自 救 互 救 教 育 和 考 核 。
5 . 1 8 负 责 搞 好 所 管 辖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 制 订 和 健 全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规 章 制度 。
6 、 生 产 技 术 科 及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
6 . 1 负 责 及 时 传 达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指 示 , 坚 持 生 产 和 安 全 的 “ 五 同 时 ”( 即 同 时 计 划 、 布 置 、 检 查 、 总 结 、 评 比 ) 。
6 . 2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组 织 指 挥 生 产 , 发 现 违 反 安 全 生 产制 度 、 规 定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的 作 法 , 应 立 即 制 止 并 向 领 导 报 告 。 严 禁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
6 . 3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出 现 不 安 全 因 素 、 险 情 及 事 故 时 要 果 断 正 确 处理 , 并 汇 报 领 导 ,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
6 . 4 参 加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 随 时 掌 握 安 全 生 产 动 态 , 对 各 单 位 的 安 全 情 况 及 时 在 调 度会 上 给 予 表 扬 和 批 评 。 6 . 5 负 责 贯 彻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 杜 绝 生 产 事 故 。 6 . 6 负 责 编 制 或 修 订 工 艺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对 操 作 规 程 、 工 艺技 术 指 标 和 工 艺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考 核 。 6 . 7 负 责 工 艺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
6 . 8 负 责 组 织 工 艺 技 术 方 面 安 全 检 查 , 及 时 改 进 技 术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 推 广 先 进 技 术 和安 全 装 置 。
6 . 9 负 责 生 产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和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 及 时 向 主 管 领 导 报 告 。
6 . 1 0 负 责 组 织 工 艺 技 术 方 面 的 安 全 检 查 , 及 时 改 进 技 术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
6 . 1 1 负 责 搞 好 所 管 辖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 制 订 和 健 全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规 章 制度 。
6 . 1 2 在 技 术 改 造 和 新 建 、 改 扩 建 装 置 时 , 组 织 审 查 设 计 改 造 方 案 , 参 与 组 织 危 险 区 域划 分 和 审 查 工 作 。
7 、 调 度 室 及 调 度 长 安 全 职 责
7 . 1 贯 彻 、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指 示 , 坚 持 生 产 与 安 全 的 “ 五 同 时 ” ( 即 同 时 计划 、 布 置 、 检 查 、 总 结 、 评 比 ) 。
7 . 2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组 织 指 挥 生 产 , 制 止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规 定 和 安 全 技 术 规程 的 行 为 , 并 向 领 导 报 告 , 严 禁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
7 . 3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出 现 不 安 全 因 素 、 险 情 及 事 故 时 , 应 果 断 正 确 处 理 , 立 即 报 告 主 管领 导 并 通 知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
7 . 4 负 责 贯 彻 操 作 纪 律 管 理 规 定 , 杜 绝 或 防 止 发 生 非 计 划 停 车 和 跑 、 冒 、 串 等 事 故 , 实现 安 、 稳 、 长 、 满 、 优 生 产 。
8 、 设 备 科 及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
8 . 1 贯 彻 国 家 上 级 部 门 关 于 设 备 设 计 制 造 、 检 修 、 维 护 保 养 及 施 工 方 面 的 安 全 规 定 和标 准 , 做 好 主 管 业 务 范 围 内 安 全 工 作 。 负 责 制 订 和 修 订 各 类 机 械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
8 . 2 负 责 各 种 机 械 、 设 备 、 电 气 、 动 力 、 仪 表 、 管 线 、 采 暖 通 风 装 置 的 安 全 管 理 , 使其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和 制 度 要 求 , 禁 止 防 爆 等 级 不 够 的 电 气 设 备 进 入 生 产 装 置 。
8 . 3 负 责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及 安 全 附 件 , 气 瓶 , 电 气 联 锁 装置 的 检 测 、 检 验 工 作 , 及 时 整 改 发 现 的 问 题 , 有 重 大 隐 患 坚 决 停 用 。
8 . 4 在 制 订 设 备 改 造 方 案 , 编 制 设 备 检 修 计 划 时 , 应 有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措 施 内 容 , 对 安全 措 施 完 成 情 况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
8 . 5 组 织 设 备 安 全 大 检 查 , 查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 要 及 时 通 知 并 督 促 相 关 单 位 整 改 , 按 期完 成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项 目 。 8 . 6 负 责 对 压 力 容 器 、 特 种 设 备 登 记 取 证 , 压 力 容 器 定 期 检 验 工 作 。
8 . 7 对 外 来 施 工 检 修 人 员 , 做 好 施 工 中 的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
8 . 8 在 签 订 基 建 施 工 合 同 时 , 要 对 承 包 施 工 的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认 定 。 负 责 工 业 建 筑 安 全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及 相 关 法 规 标 准 , 审 查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 与 外 来基 建 施 工 队 签 订 土 建 合 同 必 须 有 安 全 责 任 条 款 。
8 . 9 负 责 设 备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及 上 报 工 作 。
8 . 1 0 负 责 公 司 动 土 、 临 时 用 电 、 设 备 检 修 作 业 、 吊 装 作 业 票 证 的 管 理 。
8 . 1 1 组 织 编 制 、 审 查 基 建 项 目 的 施 工 设 计 , 使 其 符 合 安 全 、 消 防 和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
8 . 1 2 负 责 搞 好 本 部 门 的 安 全 工 作 , 制 订 和 健 全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规 章 制 度 。
9 、 保 卫 科 及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
9 . 1 健 全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 进 出 人 员 证 件 检 查 登 记 工 作 , 及 安 全 检 查 ( 严 禁 带 烟 火 入 厂 ) ,负 责 关 键 要 害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保 卫 工 作 。
9 . 2 各 类 重 大 事 故 现 场 保 卫 , 参 加 安 全 检 查 。9 . 3 负 责 运 输 车 辆 进 出 门 手 续 检 查 , 加 强 公 司 治 安 保 卫 。 9 . 4 负 责 盗 窃 案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及 上 报 工 作 。
9 . 5 负 责 搞 好 所 管 辖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 制 订 和 健 全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规 章 制 度 。
1 0 、 财 务 科 及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
1 0 . 1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的 安 全 生 产 健 全 技 术 措 施 费 用 要 列 入 年 度 财 务 计 划 , 单 独 立项 , 专 款 专 用 。
1 0 . 2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使 用 , 确 保 其 不 被 挪 作 他 用 。 1 0 . 3 保 证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费 用 、 安 全 教 育 费 用 等 安 全 费 用 的 资 金 到 位 。
1 0 . 4 负 责 审 核 各 类 事 故 处 理 费 用 支 出 , 并 将 其 纳 入 企 业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内 容 。
1 0 . 5 保 证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防 护 药 品 和 防 暑 降 温 物 品 的 开 支 费 用 。
1 0 . 6 负 责 搞 好 所 管 辖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 制 订 和 健 全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规 章 制度 。
1 1 、 企 管 办 及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
1 1 . 1 在 企 业 管 理 总 体 规 划 中 突 出 : “ 安 全 第 一 ” 的 思 想 。 1 1 . 2 重 点 抓 好 基 层 单 位 建 设 , 坚 持 标 准 , 严 格 考 核 , 执 行 安 全 一 票 否 决 权 。
1 1 . 3 搞 好 岗 位 责 任 制 大 检 查 , 重 点 检 查 以 岗 位 责 任 制 为 核 心 的 班 组 十 项 制 度 执 行 情况 , 提 高 职 工 安 全 意 识 。 1 1 . 4 督 促 和 推 进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
1 1 . 5 签 订 出 租 或 其 它 协 议 合 同 时 , 必 须 明 确 安 全 责 任 条 款 。
1 1 . 6 做 好 安 全 考 核 工 作 。
1 1 . 7 执 行 好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防 护 用 品 制 度 标 准 , 发 放 工 作 。
1 1 . 8 负 责 搞 好 所 管 辖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 制 订 和 健 全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规 章 制度 。
1 2 、 劳 人 科 及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
1 2 . 1 组 织 新 调 入 职 工 和 有 关 人 员 ( 实 习 、 培 训 ) 入 厂 安 全 教 育 。
1 2 . 2 严 格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 控 制 加 班 检 点 , 并 组 织 劳动 纪 律 检 查 , 纠 正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现 象 , 建 立 良 好 安 全 生 产 秩 序 。
1 2 . 3 执 行 化 工 有 毒 有 害 工 种 , 工 时 制 度 和 女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 并 根 据 职 业 禁 忌 症 要 求做 好 新 工 人 招 收 和 职 工 调 配 工 作 。
1 2 . 4 组 织 工 伤 鉴 定 工 作 。
1 2 . 5 贯 彻 劳 动 纪 律 管 理 规 定 , 负 责 对 职 工 劳 动 纪 律 教 育 检 查 。 对 新 入 厂 人 员 ( 包 括 实习 、 代 培 人 员 ) 及 时 组 织 安 全 技 术 科 ,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考 核 。
1 2 . 6 按 国 家 规 定 , 从 质 量 和 数 量 上 保 证 安 全 技 术 人 员 、 工 业 卫 生 人 员 和 兼 职 消 防 人 员的 配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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