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

关键词: 商场 总局 企业 物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通用5篇)

篇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商场和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有效推进。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87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篇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主要做法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协会:

江苏、天津两省(市)为深刻吸取2006年盐城“7.28”、津南“8.7”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重特大化工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江苏省和天津市的做法,积极深化本地区、本单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1.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二○○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江苏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省范围内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713家,实现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的总体目标的95.4%;各市政府初步确认的54个化工集中区域中,有23个已经通过江苏省环保厅的区域环评,其余的正在组织制定区域建设规划和进行区域环评。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机构

(一)成立整治工作机构

江苏省各级政府成立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江苏省政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如下:

⒈领导小组组成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经贸委、环保厅和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中小企业局、法制办、总工会、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办、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

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人任主任,省环保厅、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质监局、工商局派出工作人员任成员,其中省经贸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派出工作人员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项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二)建立整治工作机制

⒈整治工作原则。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⒉整治工作总体要求。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

⒊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江苏省政府明确了各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责任,与13个省辖市政府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明确和分解了三年内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的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也逐级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

⒋整治工作方法。江苏省政府要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进行认真排查,综合治理。一是对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对现有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二是根据排查的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化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三是对排查的化工企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鼓励化工企业搬迁、转产。

⒌建立整治工作制度。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保留、搬迁、转产和关闭的化工企业信息档案,一企一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每周通报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公示公开制度,通过媒体公告关闭的化工企业名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处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举报信访制度,设立了举报电话。

⒍监督工作办法。定期向人大和政协专题报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查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中工作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等行为。

⒎保障工作办法。江苏省各市、县政府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落实了经费。

⒏奖惩激励办法。部分市、县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完成关闭化工企业目标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奖励;一些市政府将关闭后的化工企业使用土地指标、污染排放指标等留给县政府统筹使用;部分市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和部门,在工业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定级时下调一个奖励等级;一些市、县政府要求不得将规模以下小化工的产值纳入本市、县GDP和财政收入考核;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辖区内不得批准新项目,直至考核目标完成。

二、摸清底数,为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江苏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的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对每个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逐条、逐项排查。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除了查清化工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外,重点查清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方面

⒈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

⒉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

⒊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安全生产方面

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省辖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

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变更审批手续;

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

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已制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⒑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⒒2006年以来化工企业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

⒓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⒔2005年以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经省辖市政府设立批准;

⒕2005年以来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他安全生产问题。

(三)环境保护方面

⒈是否通过环评审批;

⒉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

⒊化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

⒋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⒌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⒍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⒎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四)产品质量方面

⒈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

⒋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五)土地使用方面

⒈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

⒉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⒊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⒋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源消耗方面

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七)投资管理方面

⒈是否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⒉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

⒊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

⒋是否审批或核准了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企业登记方面

⒈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⒉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三、明确整治工作目标

江苏省政府确定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目标:一是淘汰和关闭各类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二是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进入化工集中区域。三是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四是重新确定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和标准,集中力量完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原则上每个市(县级)、县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域。

四、明确整顿关闭的标准

制定关闭化工企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或企业登记等方面,化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一)安全生产方面

⒈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⒉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⒊采取欺骗、瞒报、贿赂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⒋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⒌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⒍在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事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环境保护方面

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⒊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治理期限3个月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⒋江苏省政府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通知而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群众长期诉求解决居民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的问题而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⒍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⒏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⒐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生产的;

⒑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产或增加产品的。

(三)产品质量方面

⒈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⒉从事气体充装的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

⒊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和没有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⒋使用非法制造或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四)企业登记方面

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五)其他方面

⒈太湖流域周边5公里范围内生产规模较小的;

⒉在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限期内未补办的;

⒊其他依法应当关闭的。

五、有配套的经济政策支持

(一)扶持措施

⒈化工企业因实施关闭造成的损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通过一次性补贴、土地拍卖、土地置换等经济政策予以适当补偿;

⒉有条件的地区政府设立了化工企业关闭补偿奖励奖金,对主动提出关闭、协议自动关闭的化工企业予以奖励;

⒊转产非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通过税费返还、规费减免、简化各类变更手续等方式予以鼓励;

⒋搬迁的化工企业从财政贴息资金、排污费部分返还、优先土地供应、减少土地购置费用、综合规费减免、所得税返还等方面予以补贴;

⒌树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的榜样,大力宣传、推广正面典型经验。

(二)从业人员安置措施

⒈一些地方政府统筹安置关闭的化工企业职工;

⒉一些地方政府由财政拨专款用于搬迁的化工企业职工的补偿;

⒊部分地区在化工企业关闭标准中,将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作为关闭的标准之一,人员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以关闭不完全处理。

六、与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域建设相结合(一)化工集中区域确定措施

⒈制定了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

⒉明确了化工集中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及土地、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等;

⒊对拟保留的化工集中区域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规划须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二)搬迁措施

位于城市中心区内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限期搬迁到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予以关闭。

七、各方面密切配合,严格市场准入

(一)产业政策方面

⒈禁止建设淘汰类化工建设项目;

⒉禁止新建限制类化工建设项目;

⒊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建设在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

⒋不再批准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企业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⒌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权限,由县(市、区)调整至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

⒍对已经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安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评价后并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二)投资管理方面

⒈苏南、苏中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⒉苏北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三)能源消耗方面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年以上的化工建设项目,由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准。

(四)安全生产方面

⒈未执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⒉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或者批准的,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五)环境保护方面

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2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宜坤精细化工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天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的批示精神,研究和采取断然措施,解决影响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天津市在遏制小化工企业事故多发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确立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危险化学品领域总体发展思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天津市“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全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明确目标。天津市提出4个100%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即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率要达到100%;对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拉网式”的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率要达到100%;坚决关闭取缔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率要达到100%。

(三)落实责任。全市21个区、县均成立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和措施,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和层层发动,督导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问题;带队深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有效地推动了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区(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政府、重点企业责任人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全市共签订责任书13500份,形成了化工企业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二、依靠专家,分片包干,深入督查

(一)财政大力支持,组成专家队伍。天津市、区两级政府充分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分别聘用了100余名专家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保证隐患查得准、查得实,确保整改意见在技术上切实可行。天津市安监局常年聘用近50名专家,由专家与执法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专业督查组,深入企业开展督查。天津市、区两级政府聘用专家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予以保证。

(二)发挥专家作用,开展专业督查。天津市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专业督查组,采取分片包干、区县协管的办法,深入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标准,逐条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做到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天津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详细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和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表,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电气管理、安全距离等方面的检查标准。区县和市局各执法检查小组,对照专项检查表,对企业进行逐项检查并做好记录。针对排查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问题,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对策和解决方法,及时修订检查标准,调整检查方式。

三、突出重点,重在治本,消除隐患

(一)以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为重点,完善监控报警措施。天津市安监局在全面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226家具有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作为市安监局监管重点企业,这些重点企业大部分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的小化工,建设时没有正规设计,工艺过程又大都涉及硝化、氯化、氧化、磺化、重氮化、聚合、分解等放热反应,原料和产品绝大部分是有毒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天津市安监局组织专业督查组对重点企业逐个进行检查,确认其工艺危险性。要求工艺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增设超温超压自动联锁或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技术措施,必要时,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补做设计或评价,提高工艺本质安全水平。

(二)以生产、使用氯气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天津市把65家生产、使用氯气等危险刺激性气体的企业列为化工整治的重点,开展了液氯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试点工作,召开了安全技术措施推广会;督促企业按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等国家标准,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设施。目前,天津化工设计院正在帮助有关企业对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2008年6月底前全市使用液氯企业将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四、严格条件,政策配套,措施有力

(一)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实施安全许可制度。一是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换证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组织专家编写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采用评审表检查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取缔了88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后,天津市逐步提高检查标准,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多次全面的“回头看”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等严厉措施,使持证企业的总体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二是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工作。天津市安监局认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明确市、区安监部门工作分工,确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程序,使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二)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结合天津市工业东移和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天津市安监局配合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等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快速环路以内的1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转产或搬迁。对位于外环线以内或人员密集区的规模小、从业人员少、工艺或设备落后的化工企业,天津市安监局采取提前告知的方式,要求这些企业尽快落实搬迁计划,借搬迁机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搬迁的企业,在换证时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配套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规划政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天津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明确了企业职工安置和土地变现等优惠政策。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做好企业土地、厂房、设备资产变现工作,解决分流职工的安置资金问题。天津市安监局与市国资委将106家经营困难或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纳入退出企业名单,帮助企业依法退出危险化学品市场。部分区(县)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对较大危险性的合法经营企业也开展了转产试点工作。天津市东丽区对天津市华北气体公司采取了“三级分担”的方法,由区政府补助375万元,街道补助60万元,企业出资200万元,用于企业转产改造。天津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批标准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力改善的小化工企业自动转产或退出。

五、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巩固成果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天津市参照国家层面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做法,经市政府同意,在原有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使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了组织保障和统一领导。天津市安监局、发改委、公安局、国资委、建委及交通委等15个部门是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

(二)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安监局成立了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下设指导组、执行组和技术保障组。领导小组整合了危险化学品处、执法大队、审批办、登记办、检测室、咨询服务中心等各方面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和技术服务力量,统一领导,理顺机制,明确职责与分工,形成了一体化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体系;充实执法监察大队、行政许可大厅的执法队伍和专家力量,加强了安全技术检测室的力量,改善了装备条件;专门成立了安全评价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为全市化工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目前,天津市安监局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力量已将近100人,大大强化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直接监管力度,有力推动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基层监管机构,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塘沽区在全市率先成立了执法监察中队,大港、北辰、西青、津南、东丽等危险化学品较集中的区县都新增了人员编制。全市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乡镇街道大都建立了安监办、安监科等组织机构,配备了人员和装备。目前,天津市基本建立起市、区(县)、乡(镇、街)、企业四级监管网络,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控机制,全市专职安监人员达到825人。

(四)开展联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天津市安监局与津南区政府联合开展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控机制试点工作,确定了10条治本措施,明确了责任分工。在试点工作中,把10条措施逐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技术措施改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篇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

2004年以来,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财建[2004]119号文、财建[2005]168号文、财建[2006]180号文、财企[2006]478号文等。

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财政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在以上几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在2012年2月14日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等进行了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新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办法》分行业对提取标准和提取基数、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以下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要求

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篇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

安监总政法〔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1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以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各地实施意见为有效抓手,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深入宣传贯彻《通知》精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宣讲团,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结合《通知》下发以来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宣讲,解疑释惑、破解难题,推动《通知》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认真落实《通知》关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各地对照《通知》规定,对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领导人员现场带班、班组安全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督办责任,提高督办效率。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以及事故后逃逸等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一周内发生三次较大以上事故的省份要发出警示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采取约谈、通报和召

开现场会等,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所有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更加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更加注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和结案效率;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亡羊补牢、举一反三,有效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更加注重查处重特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有力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四)建立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坚持宣教培训工作面向基层、贴近实际,力求题材多样,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继续实施“三项岗位”人员和企业全员培训工程。

(五)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会同相关部门,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报道活动。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保障型城市、安全文化教育基地等创建工作。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繁荣安全文化市场。

二、以“打非治违”为有效手段,深化依法监管监察

(七)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要按照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敢于碰硬,绝不手软。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责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并公告一起。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而导致事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黑势力”。

(八)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落实执法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应对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和严峻挑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重点打击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和认真治理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非法违法与违规违章行为,督促指导地方明确兼并重组产权主体转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严格按照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安全责任主体不缺位,坚决杜绝一些整合技改煤矿假整合真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

(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认真治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严防违章开挖、野蛮施工等导致管网泄漏燃烧等事故发生;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真治理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建设与运行中的违规违章现象。

三、以治理隐患、解决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化煤矿安全整治。认真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和综合治理。切实抓好煤矿水、火、煤尘、顶板等灾害的防治,提升煤矿防范抵御重特大事故灾害的能力。

(十二)深化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整治。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讯系统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整治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2011年要再关闭整合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非煤矿山,再治理1000余座危、险、病尾矿库。

(十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都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继续健全完善苏浙沪、环渤海地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烟花爆竹要加快推行工厂化、标准化和机械化生产。

(十四)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要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尤其要认真整顿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同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力度,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创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整治等活动。

(十五)深入开展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冶金企业要继续加强煤气安全管理,开展高温液体安全隐患治理。针对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做好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社保、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履行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建立监管队伍,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

四、以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七)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在矿山企业强制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非煤矿山推行机械通风、中深孔爆破、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在冶金机械制造企业推广行车定位、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在道路运输领域推广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和联网联控,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都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渔船要推广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

(十八)加强安全科技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继续开展煤矿瓦斯机理研究,抓紧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

(十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快建立完善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作用,把安全生产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可靠基础上。完善和规范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办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为有效载体,全面推进企业安全达标

(二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在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认真贯彻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班组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从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这个基点抓起,推动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把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夯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根基。高危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2012年底前、煤矿等其他高危行业的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重点企业要达到一级标准。冶金、机械等其他行业的企业必须制定达标规划,确保三年内全部达标,逾期不达标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监管、监督管理、统计分析和行业指导。

(二十一)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扎实推动达标创建活动。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分行业制定达标规划,实施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意抓典型,先在本行业(领域)选树若干个达标示范企业,发挥典型的引路作用,逐步扩大覆盖面;把达标创建活动与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不断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上见到实效。

六、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二)组织制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抓紧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争取尽快送审发布实施。同时做好煤矿、非煤矿山、科技、信息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等7个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力建设规划。各地都要认真做好地方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工作,确保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好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六个能力”建设,相关重点工程要纳入地方政府投资规划,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十三)继续做好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继续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和促进地方立法,建立完善“规范完备、门类齐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二十四)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责任保险等制度,从规定之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新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研究扩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范围,为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道路交通动态监控等争取税收优惠。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六)认真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好国务院《通知》明确的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继续推动建立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推广乡镇街道建立安监站(所)、实行委托执法的经验。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着力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七、以先期建设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为契机,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政企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抓紧建立完善“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着力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九)抓好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区域应急救援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建设。重点抓好先期建设的河北开滦、山西大同、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依托大型企业,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建设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大力支持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对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和政府对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工作,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强预案管理,搞好应急演练。

八、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继续加强安监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三十一)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全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以创建“五型机关”和“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通过表彰先进、选树榜样、多方激励等方法途径,尤其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带头表率作用,把创先争优活动引向深入。今年下半年要启动五年一届的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明年工作会召开之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实施表彰。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安监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强理论学习,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自觉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思考谋划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破解安全发展难题,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神,倡导摸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力戒浅薄浮躁、形式主义。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继续运用外送委培、短期轮训、视频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监察业务培训,大力提升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管监察执法程序等知识,加快培养更多的安全生产行家里手。

(三十三)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惩防腐败体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制约束。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监管等工作的透明度,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继续搞好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活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加快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三十四)关心爱护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更好地统一起来,尽力解决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切实履行职责使命,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九、统筹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十五)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办好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大会暨第三届国际应急管理论坛及展览会;组织好国际矿山安全论坛。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组织成果交流、推广和应用。

(三十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以及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在行业指导、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篇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

安监总厅〔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行,确保信息安全,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网络包括各单位使用的内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务外网和各单位应用的互联网。其中,内网是指各单位内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局域网;总局政务外网是指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化综合应用的专用广域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2.总局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遵循总局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各省级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3.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审查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4.总局办公厅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5.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管理工作。

6.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网络运行与维护的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涉密、非涉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提出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建设的技术需求,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和建成系统的运维管理。

7.总局通信信息中心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员,承担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安全防护管理,以及各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是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

8.总局政务外网的建设和使用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网络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人员作为本地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以及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网络用户是自用计算机信息处理、发布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9.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部门、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及联系人名单应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三、网络安全管理

10.各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定级、建设和管理,并根据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1.涉密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按照国家保密部门的规定加装安全技术防护设备,统一配备专用移动存储介质。

12.接入内网的计算机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联接;凡访问总局政务外网的,必须安装客户端管理软件;未经审批,禁止在涉密网络上使用笔记本电脑。

13.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范围内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管理。需要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应经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办公厅备案后,方可由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总局政务外网。

14.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建设方案和安全策略,未经总局办公厅批准,各单位不得改变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系统结构和部署方式。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安全规则的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符合统一的安全策略要求,并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对总局政务外网各级节点安全系统的部署、安全规则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总局办公厅,同时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15.凡在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内网使用前,必须将硬盘彻底格式化,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凡在内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前,必须更换硬盘,并将原硬盘按规定上缴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保管或销毁。

16.严禁将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直接相连。严禁在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17.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18.重要涉密岗位的办公场所中所使用的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计算机不得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采集设备。

四、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敏感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必须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禁止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数据交换。严禁在非涉密的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上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21.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定期升级服务器防病毒软件并查杀病毒,定期下载和安装操作系统补丁,实时或定期备份服务器上的各种重要数据。

22.网络用户应安装客户端杀毒软件和系统补丁程序,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杀病毒。一旦发现网络病毒,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共同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病毒扩散。定期做好个人重要数据的备份,定期修改个人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23.涉密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实行统一配发管理。报废涉密存储设备(包括固定或移动硬盘、U盘、磁带机等),须由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统一造册登记后交具备销毁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擅自处理。

24.各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应用系统建设方案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审查,提出纳入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需要新增信息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和对已有设施进行改造的,由应用系统建设单位报本级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申请立项。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的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审查工作,由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25.新建和接入网络的应用系统必须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运行管理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网络设备用途,干扰网络运行。原则上不允许网络用户安装、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27.采取数字证书(CA)、代理服务器、IP与计算机网卡地址绑定技术等措施,规范网络用户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使用,并作为责任追溯的依据,禁止私自安装使用带有路由功能的小型交换机。

28.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网络管理员值班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总局政务外网各种设备、应用系统以及运行基础环境的正常运转,做到24小时不停机。设备、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在故障处理过程中,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处理,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远程技术支持。

29.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配备的网络管理员应相对固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报备,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0.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根据机关网络应用的需求,及时排除网络故障,并不定期开展网络巡查工作,配合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31.各单位应加强对各自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如发现大规模病毒爆发引起的网络堵塞,必须立即隔离可能影响安全的设备及网络,并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待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联入网络;如遇总局政务外网线路故障,应立即与当地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或建设负责单位联系进行维修,同时报告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协助解决问题。

六、固定资产管理

32.各类网络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所有合同应在验收后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没有合同的由采购人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整体项目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在整体项目验收后提交全部固定资产清单。

33.固定资产管理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划拨、保管、维修、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执行。

34.设备日常管理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没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一律不得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

七、附则

35.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总局所属单位,接入总

局政务外网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以及所有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

37.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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