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共14篇)
篇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一、选址
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安监局派员到现场确定厂址。其中:市环保局出具项目选址批准文件,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二、安监局三同时审查和申办许可证程序
市安监局设立安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监局批复同意设立→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项目施工建设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项目试生产→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验收→向自治区安监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自治区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投产。其中:
(一)市安监局安全审查和市政府设立审查材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县级发展和改革局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文件、建设局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公司出具);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公司出具);
6、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资料
市政府批准设立后,由有关部门编写可研报告、图纸设计和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同时,向市安监局申请图纸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图纸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三)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和项目试生产
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向市安监局提交试生产方案,经同意备案方可试生产。
(四)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验收
项目试生产结束后,向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申请竣工验收。其中市安监局需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
(五)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须交材料
1、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三份及电子版1份(由县、市安监局签署意见);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安全评价报告;
7、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的文件;
8、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10、生产企业与应急救援机构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注:
1、所有上报材料须签章
2、有关表格可在国家安监总局和自治区安监局的网站下载。
篇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申报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可研报告和原料、中间和最终产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理化性能指标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险费用复印件
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援预案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
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求
篇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标准是实施细则规定产品有关要求的最主要内容,是产品实施细则关于企业设施、设备、人员、产品质量控制方面要求的制定依据,因此标准是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基础和支撑。
1 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实施细则引用标准的不适应性
2008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用的28项产品标准存在标龄长、技术要求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情况。3项标准为1987年制定,标龄达21年,14项标准标龄超过15年,标龄最短的是2003年制定的《HG/T 3349-2003各色酚醛磁漆》等10项标准。因此,这些产品标准严重脱离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产业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的现状和需求。且上述28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在涂料产品没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企业为了适应产业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可以不受有关标准制约,制定适宜的企业标准并组织生产,因此,部分标准实际使用率很低。随着涂料产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并且按照涂料产品的28项产品标准制定的实施细则,标准由推荐性转化为强制执行,这些标准的不适应性便突显出来,给涂料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例如: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HG/T2238-1991(2004)和HG/T 2237-1991(2004)等6项标准分别对F01-1酚醛清漆和A01-1、A01-2氨基烘干清漆等6种涂料产品标准中的光泽项目只规定了高光漆品种的指标。而随着市场的发展,用户对涂料的光泽选择性具有了多元化,而且光泽并非是该产品重要质量性能指标,只是个体视觉和审美选择。如果要求产品满足标准规定的光泽指标,那么大量的非高光漆产品将全部审查不合格,不予许可,不能生产,迫使有关产品撤离市场。如果实施许可证管理后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严重不符合涂料产品的实际情况的,也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规定。
另有执行HG/T 2593-1994的丙烯酸清漆,标龄已经14年,这期间由于丙烯酸树脂产品性能的不断改进,很多企业选用酸价较高的丙烯酸树脂作为原料生产丙烯酸清漆,相关产品酸价项目检测值难以满足标准HG/T 2593-1994的要求,而且该检测项目与涂料产品质量性能关联度甚微。因此,标准对于酸价项目的要求已不能适应丙烯酸清漆产品的实际需要。同时耐油性检验用RH-75号航空汽油市场没有流通,相关检验无法开展;硝基漆防潮剂执行标准为HG/T 3383-2003,标准对“挥发性”项目的要求已不适应产品配方的调整。富锌底漆产品执行标准为HG/T 3668-2000,该标准检验项目中耐候性(天然曝晒),其检验周期长达6个多月,如此长的周期无法满足许可证审查的要求。
2 生产许可推动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标准化工作
为了解决上述部分产品标准适用范围太窄、规定过于缰化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应情况,为涂料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申请、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涂料分部积极与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委员会沟通报告,并配合标委会对涂料产品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查,标委会针对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于2008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了10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计划,并建议将原细则引用的行业标准修订完善后上升为国家标准。2009年正式启动并完成了该批标准制定工作,国家标准委于2010年9月26日批准发布了该批标准,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表1)。涂料产品标准化进程取得了长足进展,其生产许可证实施也将更加有效。目前,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正在根据标准的调整进行修订。
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因此,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本着满足产品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充分兼顾了生产许可证实施工作的需求,较好地解决了原标准存在的一些影响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实施的问题,为涂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10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性能指标的确定应与产品质量关系密切,性能指标要求应增强其通用性,提高标准在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基础性作用和适用性。
3 新发布涂料产品10项国家标准的主要特点
3.1 产品部分技术指标规定更为合理,更能适应市场的不同要求
涂料产品在2008年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时,存在诸如标准适用范围太窄、规定过于僵化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应情况。生产许可证工作启动时,为了不影响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产品实施细则对部分标准问题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如:取消“光泽”、“酸价”项目检验等。
此次标准修订,对有关标准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彻底解决,使修订后的标准更适合行业发展状况和生产许可工作需要,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广。具体内容详见表2。
3.2 增加通用性,拓展适用范围
原部分化工行业标准一般都针对一种特定的产品制定一项标准,技术指标的针对性强,因此,每项标准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通用性也很差。本次对原化工行业标准修订,基本思想是按产品所含主要成膜物质种类制定通用标准,拓展了标准适用的产品范围,使得更多的涂料产品具有可以依照的国家标准,为涂料产品实施许可证奠定更为广泛的标准基础。新旧标准产品适用范围的具体情况见表3。
3.3 适用范围描述更加通俗科学,产品界定更加便于掌握
由于原部分化工行业标准只针对一种特定的产品,所以标准适用范围的描述专业性很强,一般非专业人员很难理解并予以明确界定,给有关产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如受理人员和监管人员难以掌握具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品种,无法做到准确受理有效监管。为此,此次标准修订,审查分部积极参与标准的修订工作,在标准适用范围的描述方面力求通俗易懂科学规范。具体情况见表4。
4 合理划定标准适用范围,为涂料产品生产许可和3C认证奠定科学管理基础
为了避免涂料产品实施3C认证和生产许可重复管理,本次标准修订将室内装饰装修用木器制品表面用产品标准与其他用途产品标准进行了合理划分。目前涂料产品实施3C认证与生产许可管理可能交叉的产品主要有醇酸涂料和硝基涂料两大类。为了避免重复发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直未将醇酸涂料和硝基涂料列入。此次标准制定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进行了明确界定,GB/T 25271-2010硝基涂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包括工厂化涂装)用木器制品表面的保护与装饰(见表2)。由于醇酸涂料在室内装饰装修用木器制品上的应用越来越少,故申报制定该批国家标准时,也针对醇酸树脂涂料,制定了新标准GB/T 25251-2010醇酸树脂涂料,该标准整合修订了4项化工行业标准,他们是HG/T 2009-1991《C06-1铁红醇酸底漆》、HG/T 2453-1993《醇酸清漆》、HG/T 2455-1993《各色醇酸调合漆》、HG/T 2576-1994《各色醇酸磁漆》,为醇酸涂料列入发证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
注:HG/T 3668-2009富锌底漆2009年发布,修订时根据许可证管理发现的问题取消了“耐候性”项目。
目前,针对室内装饰装修用醇酸树脂涂料和硝基树脂涂料已发布了专用标准GB/T 23995-2009《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醇酸木器涂料》和GB/T23998-2009《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硝基木器涂料》,3C认证产品可执行这两项。非3C认证的醇酸树脂涂料和硝基树脂涂料已经具备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件,可考虑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标准分别为GB/T 25251-2010醇酸树脂涂料和GB/T25271-2010硝基涂料两项标准。
除了上述已经颁布实施的10项标准外,针对HG/T 3668-2000富锌底漆对产品耐候性(天然曝晒)型式检验要求的不适宜问题,2009年修订后的标准取消了“耐候性”型式检验项目。近两年,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在陆续对其他许可证产品标准进行了修订(表5),并根据许可证管理需要对部分要求做了必要的调整。
篇4:食品生产许可优化办理程序文章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对食品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食品行业的发展水平,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也稳步提高。但生产许可制度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品种范围、换证审查、有效期限等方面,必须进行进一步改革创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北京市食药局按照市局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经过梳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提出了优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意见。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办理程序。一是简化新建企业许可检验要求。对于新设立企业,在按照新办程序要求申请时,按照对应产品细则要求提交所申请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对于增加申证单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实地核查的企业,在按照变更程序要求申请时,按照对应产品细则要求提交所申请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个申证单元对应一份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二是取消换证企业许可检验要求。对于期满换证的企业,取消许可检验的要求,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对于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企业,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与增加新品种的每一品种相一致的检验报告,直接经审核后在附页中载明。三是保留换证企业许可证编号。对已获证企业,只要该企业在所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提交申请并受理,可按照期满换证办理程序要求执行,在原有证书到期之前审批完毕的,保留其原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细化获证产品品种明细要求。一是明确获证产品品种明细。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仍按照总局确定的28大类食品分类实施,企业申请继续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中的《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细化表(五级目录)》要求填报,但在具体品种明细(第五级目录)中不再要求具体的不同风味馅料以及不同口味等内容。二是明确品种明细变更时间。对于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变更事项,经审核后在附页中载明,载明内容除了具体的品种明细之外,增加每次变更审核时间。
下一步,北京市食药局还将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一步更新理念、完善政策、创新方法,研究许可和监管配套的方法,把重点放在对企业和生产过程的监管上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食药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篇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可证“三同时”提交材料
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三份;
3、企业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批复;
待设立安全审查完成后方可申请设计专篇安全审查。设计专篇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三份;
待设计专篇审查完成后方可申请试生产备案审查。试生产方案: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品种及设计能力;
3、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用的安全措施;
5、事故应急预案;
6、试生产起止日期;
待试生产备案手续完成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实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篇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一、办证程序
(一)市属及以上企业的办证申请资料直接向市安监局申报。其他企业的办证申请资料,先经县级安监局审核合格并签署符合办证条件的规范性意见(经现场审查,符合安全条件,同意申报)后,企业向市安监局申报。有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按国家局8号令办理。
(二)市安监局对办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原则上要组织专家和县级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或委托县级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安全审查意见书。企业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补正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县级安监局签署意见,企业向市安监局申报。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合规范、现场核查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
二、申报资料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提出办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使用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证件;
(五))使用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效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八)依法参加保险的证明;
(九)按标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十)储罐区、仓库、作业场所等重要区域的全景彩色照片;
(十一)加油站和带有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国家局8号令规定程序办理,还应出具电气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和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
(十二)现场安全核查意见书;
篇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危险化学品名录,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 思想意识薄弱, 权责不清, 利益驱使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思想意识还相当薄弱, 受到传统思想和个人主义的影响, 很多企业主和进行生产的工人往往忽视安全的重要性, 抱着过度的侥幸心理, 在日常的工作中, 不能够时时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同时, 受到市场经济和国外企业的影响, 有的中小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改造的, 不愿意去投入。另外, 也有企业注意到了安全生产对企业的重要性, 但缺乏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很多是在学习其它企业的做法后, 进行生搬硬套, 结果却不适合企业自身的需要。安全生产也存在管理混乱, 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2) 缺乏有效的安全规范和指导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 企业进行生产时, 一方面要求建立符合生产安全设备和企业规章, 另一方面要对从事生产的企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 符合条件的才能进行生产上岗, 但是实际上在我国的企业生产中, 很多企业的生产条件还相当原始, 企业缺少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应急通道, 还缺乏进行安全生产的硬性规章和生产规范。而对于企业的从业人员, 虽然部分企业的员工经过了生产前的培训, 但有的仍流于形式主义, 没有真正的从员工的自身开始, 对其进行岗位知识的符合程度、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等进行测试, 以及没有能够对安全生产和危险品的充分认识。
(3) 企业缺乏系统性的安全生产管理从上文中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 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企业缺少系统性的管理制度, 特别是一些危险产品的企业制定的规章还是粗放式的;二是部门组织设置不清晰, 企业进行运输、管理的员工也只是普通的员工, 没有经过特殊的安全培训;三是缺少对危险品的日常监管。
(4) 企业在制定具体的内部操作和管理规范时, 没有结合企业的实际, 使得制定的规章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 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由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始终贯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度首先要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只有所有员工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才能在每个岗位保证企业的生产安全。另外, 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还需要针对具体的岗位, 来制定相应的安全职责规范,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2)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建立企业各个环节的标准生产规范, 并编写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和执行手册、事故应急处理手册等, 使得企业全体员工除了在培训时可以学习到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也可以根据手册的指导时时进行学习。②开展系统化的培训。建立以周、月为单位的定期培训制度, 让企业的全体员工了解非安全生产带来的后果, 以及掌握安全生产的技巧。这种培训可以邀请专业化的安全生产专家等来进行授课, 也可以安排企业的内部人员讲课。在进行员工培训时, 必须要进行全员培训, 一方面要对员工本身进行专业化的岗位技能操作进行培训, 另一方面也要对员工进行非本身岗位的安全进行培训, 以便让员了解和掌握整套的安全生产规范, 尽量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做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的许可证制度, 企业从事生产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实地认可, 即在企业开始生产前, 由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部门到企业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配套设备和设施、应急通道等情况进行检查, 合格后再允许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建立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特别是进行危险品生产的企业, 由安全生产的行政部门随时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清理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内部建立安全生产指令牌, 明确员工要按照规范要求地去操作, 明确责任人。
4 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组织结构和制度
首先, 完善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 做到生产、管理、监督同时进行, 适应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其次, 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和规范制度, 明确责任人, 严格要求全体员工按制度来进行工作操作;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评估体系, 在进行生产前, 检查相关的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定期评估企业的培训制度和内部、生产的流程和操作等能否进一步的优化;最后, 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和改进的记录, 以便企业进行核查。
摘要: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许, 天津的一声巨响, 震惊世界。这场发生在天津滨海新区的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 截至9月1日发布的数据是:已发现遇难者人数159人, 失联人数14人。悲剧的发生牵动着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心, 也引起了我们的诸多反思。天津滨海新区的爆炸事件, 其最终的事故原因调查报告, 恐非短时间内可以出炉。事故暴露出的很多问题依然沉重待解。此次爆炸事故之所以受到如此程度的关注, 不仅仅是伤亡人数很大, 而是反映出了危险品仓储、运输、管理等一系列的问题, 由于产品具有特殊性, 稍有不慎带来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爆炸的伤亡、周边环境的影响、附近人群的安全等。因此本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分析总结, 希望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参考文献
篇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关键词: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 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2.1;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00-00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概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的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实施。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许可证目录产品必须要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于列入许可证许可目录而没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可生产与销售无证产品,否则将没收产品并罚款警告。
2企业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满足条件
根据我国《工业产品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想要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需要有经过国家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2)企业要有与产品生产相关的专业的技术人员、产品生产条件以及检验手段;(3)企业要有生产产品的技术文件与工艺文件;(4)企业需要有完善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与检验监督制度;(5)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行业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6)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禁止生产与淘汰的浪费资源与污染环境的情况,要符合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产品行业的其他法律法规等。
3企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经过以下程序:
3.1申请准备
企业可以网上下载或者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索要申请书,企业按照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填写,并准备齐全产品生产申请的其他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2提交申请
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提交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提出申请。
3.3受理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到的企业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满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给予批准受理,并在收到企业申请的五日内向企业发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可以告知企业补全申请资料或者在收到企业申请的五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于补充材料满足产品实施细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决定书》。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于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审查部门应在现场进行及时审查,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进行产品抽样与封样。企业将审查部门所封样的产品在封样之日起七日内送到相关的检验机构。相关的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的检验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检验工作。
3.5审定与发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企业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间如何销售产品
企业在申请获得国家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的产品。企业在获得试生产后,必须将所生产的产品提交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产品《实施细则》对于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书中标明“试制品”后,企业才可以进行产品销售。
5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费用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费用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向有关部门进行缴纳。所需费用如下:(1)企业需要缴纳申报材料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则需另加400元的审查费,以此类推;(2)企业将产品封样送到指定的产品检验部门,需要缴纳产品检验费,费用额度依产品而定,上缴至相关的产品检验机构;(3)对于一次没有通过审查的企业,则需要缴纳重新申报的审查费用;(4)对于企业更名更项所需要缴纳公告费400元。
6结语
通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保证企业产品生产质量的重要措施,所以对于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来说,是对企业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质量把关,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的生产质量,促进企业产品生产质量长期稳定的发展,是企业产品生产管理走向成熟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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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成立并设在中国建材工业协会[J].中国建材,2009,11(05):1-6.
[3]王慧敏.橡胶制品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概述[J].橡胶科技,2013,11(10)13-16.
[4]鹿志民.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问题探析[J].东北大学,2009,13(12):8-10.
篇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省(市)安监局:
(企业名称)在本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同意(不同意)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同意理由如下(若同意以下栏目不必填写):1、2、3、【市或县(市、区)安监局盖章】
篇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意见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中“企业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按照申请书中载明内容填写。
二、本表中“审查类别”分为三类:“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其中,“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注明变更事项;“延期申请”的还应当注明直接延期或审查延期。
三、本表中“材料复核要点”共列出19项,应当根据审查类别选择相应的要点进行复核:
(一)首次申请的,复核第1、3、4、5、6、7、8、10、11、13、14、15、16、17、18、19项;
(二)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复核第1、6、11、16、17、18、19项;
(三)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变更企业名称的,复核第1、11、16、17、18、19项;
(四)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变更的,复核第1、3、4、6、7、8、9、10、11、13、14、15、16、17、18、19项;
(五)申请直接延期的,复核第1、2、3、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项;
(六)审查延期的,复核第1、3、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项;
四、本表中“复核情况”栏,符合要求的项目划“√”,无关项划“-”。
篇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A危化安许证颁字„B‟C号
D:
你单位提出H安全生产许可证的E,年月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F)后,经审核,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山东
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G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I或J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K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公章)
年月日
不予颁发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C—表示七位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F—表示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自行设定的编号;
G—表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几条规定;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I —表示发证机关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J —表示发证机关本级人民政府。
K —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篇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A危化安许证告字„B‟C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 H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核,因: 一、二、三、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I
或
J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K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不予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C—表示四位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I —表示发证机关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J —表示发证机关本级人民政府。K —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篇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日期:2012-02-20 15:29:41.0 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二○一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则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活动。
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理。
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求。
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件、资料。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六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四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变,载明变更日期。
十六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一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该机构取得的资质由其他部门颁发的,将其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
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三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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