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

关键词: 疫情报告 防治法 总则 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共6篇)

篇1: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页

篇2:传染病防治法

新法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各项制度,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与预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强化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

这些制度的完善是《传染病防治法》全面贯彻落实的关键和基础。新法对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时,必须研究建立两个体系间密切协作的运转机制;在加快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加强职能定位、责任分工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综合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不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力度。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保障措施。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领会并运用了法制新规定的各项政策,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督促检查,合理有效使用各项资金。新法建立了一条预防为主的防线。其中早预防上有两大变化:

一是规定新闻媒体要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二是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内的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早预警是对预测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发出警告、但预警权仅限在国家卫生部和省级政府。新法把保护公民的法律救济权、隐私权、人格权、生活权等权利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落实到具体规定中。

今后,公民有义务接受各种传染病防控措施。疾控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由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负责,被隔离人员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支付;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及县以上政府有权在全国及辖区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但要依法补偿,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新法对具体的传染病种类作了调整。非典、禽流感、肺炭疽被列入乙类传染病,但处置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注。

区别对待 分类管理

———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由甲类降为乙类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而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修订的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新法第二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尊重知情权 增强透明度

———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报告;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消除歧视 尊重隐私

———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等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乙肝病人就业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保护传染病人个人隐私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严格医院救治义务

———防止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等。

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规范实验室管理

———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鉴于今年非典疫情的发生与实验室感染有密切关系,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题

控制非典有哪些法定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篇3:传染病的防治体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疫情公布制度

新设立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规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疫情信息, 对主动收集到的疫情信息和接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增加政府各部门、各有关机构之间疫情通报制度;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

2严格控制疫情扩散

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实施严格卫生处理等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包括组织有关单位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保护饮用水源等, 经报上一级政府决定, 可以采取封闭有关场所的措施等。

3医院内交叉感染和实验室感染的要求

该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 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传染病的防治要求, 防止在医院内发生交叉感染;经诊断为传染病患者的,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救治条件和能力的, 应当按照规定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 不得拒绝。加强对实验室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 总之是提高了严防医院内交叉感染和实验室感染的要求。

4有效解决传染病防治的经费紧张

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减免医疗费用;体现了保障传染病防治经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一原则。

5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在规定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 明确规定公民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 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 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有歧视。规定了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有利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并保护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控制措施的条件、程序, 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2]。

6新形势下要做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传染病监督执法工作, 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个难题。加强对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卫生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对传染病防治法的执行情况要认真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予以行政处罚和教育。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安全,院内交叉感染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J].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 2004, 11 (1) :8.

篇4:《传染病防治法》知识问答

答: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共7章41条,内容分为总则、预 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从法律上对各种传染病 的分类和防治作了明确规定,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典型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 。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 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问:防疫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 以下控制措施:

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 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 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 措施。

问:哪些部门应及时提供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器械?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 品和器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产传染病防治药品、器械的医药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必需的物资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铁路、交通 、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

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公布和通报疫情?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病人、病原携带 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 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 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 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 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引起非典型肺炎传播或者有 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 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 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 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 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 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 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有以下监督管理职权:

(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3)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 权。

问:对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 取强制措施:

(l)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 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问:在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 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 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 急接种等;

(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各级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医疗单位以及个人各有什么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 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具体责任 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 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 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办理。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 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问:有关机构可以解剖查验病人遗体吗?

答:出于对传染病研究、控制和治疗的需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 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遗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遗体进行解剖查验。

传染病不是一般的疾病,所以应作特殊处理。尸体解剖是为了了解疾病病因,制定控制 和治疗措施,防止传染病进一步蔓延的有效科学手段,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是非常有必要 的,不一定非要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因此,病人亲属应当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抛弃封建 陈旧的观念。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还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 制措施。

篇5:传染病防治法培训讲稿

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于 2004 年 12 月 1日起实施,那么制定和修定这部法律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对全体社会成员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建国以来,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和卫生状况,实行妇女儿童保健,防治传染病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预防保健工作还不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2003 年抗击“非典”斗争,也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建设,我国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以着力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整合卫生资源,增加政府对传染病防治事业的投入,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制定这一法律的根本目的有两 1个。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这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传染病的防治重在预防。预防指在传染病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少或者避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防治的报告、治疗、控制等各个环节始终贯穿“预防为主”这条主线,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例如:设定了传染病监测制度,以提高预防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规定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控制、指在传染病发生后及时采取综合性防疫措施,消除各种传播因素,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易感人群,使疫情不再继续蔓延。消除则是指某种传染病在一定范围内经过一定时间的监测不再出现。虽然发生这种传染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可以认为,在这一范围内,该传染病已被消除。这是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制定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二个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传染病的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是卫生法律指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的。它直接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安全。人人享有健康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公共卫生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共卫生的发展水平,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2004 年 12 月 1 日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2法》比起原来的《传染病防治法》有什么特点? 与 1989 年制订的第一个《传染病防治法》相比,新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但按甲类传染病对待。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 35 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2003 年我国发生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近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和周边国家发生了禽流感,引起了社会对这两种新型传染病的关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到 37 种,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会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是艾滋病的管理虽然降了一级,但仍受到重点关照。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但该法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三是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新法规定,即使是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也要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实验室安全,严防病原体扩散。按照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对于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疫情控制更加具体,隔离患者有了法律依据。新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针对禽流感发生时的需要,法律还增加授权,可以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控制或者捕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以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六 4是明确规定,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后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七是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法律给予平等地位。现实生活中,非典病人以及非典疑似病人,曾受到歧视,而乙肝病人在就业工作中,遭受到不公正待遇。在为社会观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时,法律也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八是传染病病人权利受到保护,个人隐私受到尊重。承担义务也应保护其权益。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传染病分为哪几类? 5 事实上,传染病有许多种,但考虑到现实情况,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将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共37 种。其中甲类传染病 2 种、乙类传染病 25 种、丙类传染病 10种。目前,又增加了两种传染病,分别是手足口病和甲型 H1N1流感,前者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后者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防控。所以,现在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传染病共有 39 种。

四、为什么要进行疫情报告?如何报告 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尽快控制传染源,是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关键,作为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来自各方面的疫情信息,都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并及时确证。

1、传染病报告病种要求:(1)法定传染病;(2)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3)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2、报告程序和方式: 6(1)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2)写;(3)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的在规定时限按要求将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属地县级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4)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5)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报告时限要求:(1)甲类和乙类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于 2 小时内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的 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 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2)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 24 小时内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的 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4、填报要求:(1)传染病疫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等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 7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2)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的疫情要进行分型报告:(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5、传染病报告卡的管理:(1)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为国家统一格式.(2)《传染病报告卡》 网络直报医疗机构: 《传 由医院分类存放,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 3 年;(3)无网络直报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医疗机构分类保留登记备案,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 3 年。

6、门诊及住院登记要求:(1)门诊日志1)普通门诊日志:主要在接诊传染病有关的门诊使用,至少 10个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诊或复诊,有接诊医生签名;2)肠道门诊日志:至少包括以下 14 个基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详细地址、就诊日期、发病日期、主要症状、体征、初诊印象、检验结果、治疗方法等;3)发热门诊日志有 12 个项目,发热门诊日志项目为普通门诊日 8志项目流行病学史职业史。2)传染病登记本医院传染病登记本是医院履行报告传染病情况的资料留存,传染病登记本应专册登记。传染病登记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病名、登记日期、患者姓名(14 岁以下儿童填家长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点、发病时间、诊断时间、报告时间、订正时间、填卡类型、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卡医师等项目。(3)住院登记册医院住院登记册应专册登记,住院病人登记本项目至少要包括以下基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登记、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等。发热门诊的设置要求:1.独立设区、有明显标识、通风良好;2.有 10 专要求:专业医护人员、诊室(包括 备用诊室)、门诊日志、治疗室、隔离观 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 柜)、卫生间、医疗设备物资(固定或移 动式 X 线机、检验设备、抢救药品、消毒 药械);3.室内配备必要的手消毒设备,手消毒设 施、设备、物资符合要求;肠道门诊的设置要求: 91.独立设区、有明显标识、通风良好;2.有 9 专要求:专业医护人员、诊室、门诊 日志、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药 房(或药柜)、卫生间、医疗设备物资(检验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3.室内配备必要的手消毒设备,手消毒设 施、设备、物资符合要求;人员防护要求:1.感染性疾病科与传染病分诊点采取标准防护措施;2.配备防护服、口罩、眼镜、面罩、手套、鞋套等;3.为就诊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

五、患了传染病能否得到医疗救助? 为了体现国家对传染病病人的关怀,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传染病防治法对患者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求助并减免医疗费用。减免医疗费用为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获得医疗救助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患有特定传染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类传染病共 37 种,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还不可能对所有种类的传染病予以免费治疗。只能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和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对特定的传染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第二个条件是困难人群,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部分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城镇贫困人

篇6:传染病防治法培训工作计划

一、参加学习人员: 全院所有职工,除值班外全部参加。

二、培训时间: 4 月 25 日下午 2:30—3:30

三、培训地点: 医院三楼会议室。

四、培训人: 陈伟民副院长

五、培训内容: 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主,让职工都知道我们是传染病的责 任报告人,并且知道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 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棋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0 年 4 月 20 日 传染病防治法》培训工作小结 棋盘镇 2010 年《传染病防治法》培训工作小结 2010 年 4 月 25 日下午 2:30 我院在三楼会议室开展《传染 病防治法》的培训工作。全体职工,除值班人员外,全部到场,并签到。培训工作由陈伟民副院长主持,现就培训情况小结如下:

一、本次培训共计 39 人参加,培训率达 100%

二、通过这次培训,使全院职工对《传染病防治法》有了更 进一步的了解,国家法定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三十九种,指导发现传染病怎样报告,向什么机构进行报告和报告的时限。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小学生一分钟自我介绍作文 下一篇:临沂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