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

关键词: 坝基 设计 水库 工程

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精选7篇)

篇1: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加强汛期学生的安全管理,杜绝学生野浴现象发生,确保学生生命财产不受侵害,苏密沟乡中心校特与全乡各水库、塘坝所有单位或使用人签定如下安全协议:

一、全乡所有水库或塘坝要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汛期更要有专人守候,严禁学生到水库或塘坝中野浴、钓鱼、划船等戏水活动,水库或塘坝明显位置要设立标示牌或警示语。如因管理松懈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由水库塘坝所有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坚决杜绝学生野浴、钓鱼、划船等戏水活动,水库或塘坝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制止学生上述活动,出现安全事故的,由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学生不听劝阻强行戏水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由学生家长负责。

四、水库塘坝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不允许学生参加防汛抢险活动,私自动员未成年人参加抢险的要负法律责任。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假前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防汛教育。

以上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甲方:苏密沟乡中心校法人代表:王军

乙方:()水库 责任人:

()塘坝 责任人:

篇2: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和各种可能发生情况的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二、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库区安全管理宣传,在库区危险地段设立警示标牌,划设警戒线,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范的安全意识。

三、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巡视检查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排除,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坚决杜绝重大险情、灾情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一旦出现险情,要全力抢险,绝不能擅离职守。

篇3: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

本文针对水库农村移民群体,辨析水库淹没农地后,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为建立完善的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制度打下理论基础。文章首先明晰了土地之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然后建立了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模型,最后通过当前法律和已有案例对模型进行了实证。

1文献回顾

在我国,城镇居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基金,但国家并不向农村居民提供这种保障,而是将土地分给农民。毕宝德分析了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后指出,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情况下,城乡居民分治,耕地才具有了社会保障功能, 国外其他城乡社会保障相统一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存在这种现象[5]。徐广义则从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变化特征和利弊关系出发,论述了土地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功能[6]。赫娜将其进一步细化,认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和财产继承保障等4个方面[7]。

我国相关规程和专家学者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需要出发,探索了社会保障标准的定量化计算模型。如我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地估价规程》中,基于农民基本生活费用提出的保险费率法,和基于社会人均保障价格的土地可保障价格评估模型。郝娜在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细分的基础上,针对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和财产继承保障分别提出了养老保险费率法、医疗保障费率法、最低生活保障金法和子女教育费用计算法等[7]。张润森考虑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和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提出了基于水库移民人均生活支出的现值还原利率法,用以计算单位面积土地的社会保障价格[8]。

可见,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已基本得到认可,构建水库农村移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已基本形成共识。现有研究多是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定性描述和其价格的定量化探索,少有对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讨论,以及对相应责任主体进行逻辑上的区分和界定。本文将针对水库农村移民, 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模型。

2水库农村移民原有土地保障功能分析

(1)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农村居民基本被排斥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承担起了相应的保障作用。一方面,土地以其资源属性作为生产资料的一种,向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证。另一方面,土地具有很强的稳定性,除非极端恶劣的气候条件,土地都能给相应的承包人带来稳定的收入,即使承包人流动到城镇中从事着非农工作,但当其失业之后也能重新回归土地,从事农业工作,土地具有失业保障的作用[9]。此外,对于老年人而言,一旦其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或出租等获得收入,土地具有养老保障的功能[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使得农民实现了对土地的“永续承包”[6]。因而,土地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承担着生存、就业、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功能。这一点已基本得到了相关专家和学者的普遍认可。

(2)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物质基础。事实上,土地本身本质上并不具有保障作用,土地的保障作用来源于使用土地而获得的收益[11]。所以,合乎逻辑理解应该是,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能够向农民提供相对稳定的收入,从而具有了社会保障的功能。这一点,可以从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变迁过程得到证明。

土地改革时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土地所有权界定给了农民。这种土地私有制决定了土地产出收益的分配对象是农民自身,也因此决定了农民对自身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国家/政府只从整体出发,对影响社会稳定运行的较大风险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家庭是农业生产经营基本的生活单元,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参加生产劳动,获得收入,无劳动能力的成员依靠这种家庭保障维持生存。所以,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制度。事实上,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农村家庭获取收入的主要手段就是依靠土地, 土地保障是最本质的保障手段。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 政治手段 将土地由 私权转为 集权,农民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生产决策权,形成了国家控制、 集体所有、平均分配的 制度格局[12]。土地收益 由集体享 有的情况下,国家陆续出台了各项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五保”制度与合作医疗制度为核心,农村集体为责任主体的保障体系。虽然这一时期保障水平普遍较低,但在保障层次和保障范围上有了明显提高。值得说明的是,集体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但其提供保障功能的物质基础依然来源于土地收益,所以本质上土地保障依旧是这一时期最根本的保障手段,集体代为承担保障责任。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时期,虽然土地 所有权仍 然是集体 所有,但是,生产决策权、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等都明确地由承包土地的农民享有,集体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障责任逐步弱化, 农民因享有土地收益,又一次承担起了自身保障的责任,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再一次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伴随着土地收益分配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土地革命时期,土地的收益主体是农民,农民个体相应地承担着自我保障的责任;人民公社时期,土地的收益主体是集体,集体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时期,土地的收益主体再次回归农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民承担个人保障责任。因此, 可以说明,土地保障历来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而土地保障借以实现的物质基础是土地收益。

3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的责任模型

3.1理论基础

(1)成员权和公民权。社会保障是一种权利,首先需要明晰两个概念,公民权和成员权。成员权[13]是指“个体以成员身份向其所属组织(包括社会、企业、集体和家庭等)进行合理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公民权14指“具有一国国籍的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向国家(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两者本质上都属于人权,而且公民权亦属于成员权。两种权利的区别在于:个体以不同身份对不同组织进行权利主张,基于“成员” 身份的人和基于“公民”身份的人都天然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但是“公民权”通常会被 纳入国家 法律,具有强制 性特征[14]。 如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种权利具有普适性,不因公民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社会保障的权利属性。就社会保障而论,以保障水平为标准,社会保障可以分为3个层次[15]: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指对陷入生存危机或者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措施,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和专项救助等。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未来风险的预先支付,基础层次的、国家立法强制缴纳的项目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较高层次的补充保险一般不属于政府行为,也不具有立法地位。社会福利 是通过社 会化的福 利津贴、实物供给和社会服务,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措施, 中国现行社会福利体系包括三部分:以社区福利为基础;以老年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 利和公共 福利为主 体;以职业福利为补充,其中,社区福利和职业福利不具有政府强制性和立法地位,本文统称为补充福利。因而,社会保障可以从另一个维度分为基本社会保障和补充社会保障,其中,基本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基本保险和基本福利;补充保障旨在提高社会成员个体的社会保障待遇,主要包括补充福利和补充保险[9],具体如表1所示。

3.2模型构建

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应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相一致。不同的保障层次对应着不同的责任主体,辨析各层次的责任主体,明确水库农村移民中不同相关方在移民社会保障任务中的职责和义务,构建水库 农村移民 社会保障 责任模型 如下:国家是社会救助和基本社会福利的主要责任主体,并应将水库农村移民纳入到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以社会统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方式,保障农村移民享受基本社会保险待遇;水电开发主体对水库农村移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主要负责;对于已经在安置区就业的移民,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有责任支付雇员的基本社会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决定补充保障的内容和实施与否。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责任模型具体如表2所示。

注:★表示负责;■表示支持。

4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责任模型的实证

(1)国家/政府的责任。水库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之后的经 济环境发生了变化,对于以二、三产业安置的移民而言,在城镇中的工作收入或许比农业收入要高,但同时也要承受生活环境改变带来的生活成本的改变。根据中国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年度统计数据,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15 008.8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支出18 022.6元,水库农村 移民在原 有的生活 环境下,凭借包括土地收入在内的经济收入能够维持生计,在搬迁安置之后,生活成本往往会有较大提高,尤其是在搬迁安置的最初几年,移民大部分储蓄和补偿款用以购置房产等生活必需品,就业问题尚未解决,入不敷出现象尤为严重,即便对原有的土地收益进行了足额的、合理的补偿,一般也难以维持移民长久的生活需求。那么,如何保证移民搬迁安置后基本的生活问题,进而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公民的这一权利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这一点可以通过法规规定来实证。

基本社会保障,是我国任 何公民都 应该享有 的天然的 权利,不应该区分农民和非农民身份,而是一种自然法权,是农民公民权的一种体现,此类基本保障的第一责任主体从任何角度讲都应该是国家/政府[16]。联合国大会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2001年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承认人人有权享受保障,包括社会保险”。事实上,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福利性制度、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制度、以苏联为代表的国家保险型制度等,其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也都是国家/政府。因此,水库农村移民基 本社会保 障的责任 主体需是 国家/政府。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下,农民都并未像城镇居民那样被纳入到国家针对城镇企业劳动力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直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获得社会保障,国家在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中一直是缺位的[17]。国家是全体公民国民的国家,农村居民基于其公民权理应享有国家/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便不存在水库移民行为,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水库农村移民失去土地 之后,户籍的转 变加剧了 这一问题,更应该使其进入国家针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14年2月,国务院办 公厅颁布《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指出,我国公民享有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救助权,国家/ 政府是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公民和企业(或集体)对基本保险负有主要缴费的义务,国家/政府统筹管理保险基金,并作为“兜底者”,对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进行补贴。水库农村移民应无差别享有上述基本保障待遇,享受与安置区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并被纳入基本保险体系。所以,国家/政府是水库农村移民社会救助权的责任主体, 并对应将其纳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同时使其享受基本社会福利待遇。

(2)水电开发主体的责任。农村土地保障的功能主要是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障,其借以实现的物质基础是土地收益,失去土地则意味着失去了这部分土地保障。在水电项目开发中,水电开发主体获得了农民原有土地的使用权,对农地补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也应负担起农民随土地一起失去的社会保障。根据我国社 会保险法,公民负有 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其中,失业保险旨在向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若水电开发主体对失地农民进行足额的土地补偿,则农民虽然失去了耕作土地的“职业”,却因获得了足额的补偿而并没有“中断生活来源”,所以,足额的土地补偿本身就是农村移民的失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则可以通过足额的土地补偿和安置支付代为缴纳,从而,使水库农村移民享受到基本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障。事实上,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的移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很好地支持了上述观点。如云南省《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农业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按照库区规划水平年,年满60周岁的移民,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养老金统筹,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190元,该标准随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养老保障。再如《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制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将安置补助费用于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再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用。”其基本含义也是将移民让渡土地产权所得,强制转变为社会保障。

通过以上各地方政府将水库移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转变为社会保障的案例,可以说明水电开发主体应对水库农村移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负责。水库淹没土地造成的农民社会保障的损失,水电开发主体需足额补全农民原有的土地收益,进而实现对农民原有土地保障的补偿,至于土地补偿标准,本文不做讨论。

(3)用人单位的责任。成员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个体成员有权向其所属的集体组织进行合理的权利主张[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用人单位有责任缴纳雇员的基本社会保险,且是雇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唯一缴纳主体。此外,补充社会保险和补充福利是用人单位基于培养人才、激励人才,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的自主决策,不具有强制性, 但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对雇员的补充保障制度,其必定是该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五和七十六条分别指出,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发展劳动者补充保险和补充福利。对于已经在安置区就业的农村移民,应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保障待遇。因此,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负有缴纳雇员基本社会保险的责任,对于实施雇员补充保障制度的,用人单位是主要责任主体。

至此,本文构建的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责任模型得到实证。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对移民所应该获得的损失补偿中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进行界定,并不意味着移民所应该获得的就仅仅是土地补偿和社会基本保障,从当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来看,其他补偿和扶持方式也必不可少,但已超出本文所探讨的范围。至于土地补偿标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西部区域经济特征、水电开发项目利益共享机制等,则是后续研究的问题。

5结语

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水库农村移民搬迁前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认为其借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在于土地收益。在此基础上,辨析了水库农 村移民社 会保障的 权利结构 和权利属 性,构建了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责任模型,认为国家/政府是水库农村移民社会救助和基本社会福利的责任主体,并对基本社会保险负有支持、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水电开发主体通过对原有土地收益的足额补偿承担农村移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责任;对于已经就业的移民,用人单位应强制性地负担雇员的 基本社会 保险,有选择地 发展补充 保障制度。并通过当前法律法规和已有案例对责任模型进行了实证。 研究结果可以作为 水库农村 移民社会 保障制度 建立的理 论基础。

对于进一步的研究,建议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水电开发主体对水库农村移民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保证足额补偿原有土地收益;二是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包括移民个体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的来源等。□

摘要:水库移民问题制约着我国水电资源开发的进展,建立完善的水库移民社会保障体系是突破制约的根本措施。针对水库农村移民群体,对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进行辨析和界定。首先对农民原有土地保障的作用过程进行分析,明确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并且其实现的物质基础是土地收益;进而从法规界定的权利属性和土地收益的转移角度辨析搬迁后移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构建了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制度责任模型:国家/政府对社会救助和基本社会福利负责,并对基本社会保险提供支持;水电开发主体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负责;用人单位对雇员的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障负责。并利用当前法律和已有案例对框架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可以作为构建水库农村移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并对水电资源和谐开发的实践和政策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篇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浅析

【关键词】水库;安全;除险加固;效益

1.孟州市水库概况及作用

孟州市位于河南省的西北部,在焦作市的西南隅。北和沁阳市、济源市毗邻而遥望太行山,东以猪龙河为基本分界与温县隔河相望,西跟济源市、洛阳市吉利区并靠接壤,南以黄河为界,同孟津县、偃师市、巩义市隔河凝眸眺望。地理坐标东经112°33-112°55,北纬34°50-35°02,东西最长处33公里,南北最宽处25.75公里,全市总面积541.61平方公里。

目前,孟州市境内注册的水库有16座,其中中型水库2座,小型水库14座。总控制流域面积820平方公里,总库容7567万方,这些水库多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多年来发挥了巨大的灌溉、防洪、水产等综合效益,对全市农业高产稳产、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防洪抗旱等作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小型水库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1愈来愈成为农业灌溉的依赖

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塘坝水损失修、水面淤减,农村基础水源工程逐年退化,导致水库的作用愈加突出。

1.2逐步成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重要水源

从最初的人畜饮水解困发展到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项目实施中,逐步从过去分散型建设过渡为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水库由此成为集中供水最好的水源地。

1.3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村组管理的小水库,一般都承包给私人经营,大多以水面养殖为主,部分水库在经过拍卖经营权后,村组通过收取承包费、租赁费,为集体创造一定的收入。

2.水库安全运行现状调查

孟州市小型水库大多建于20世纪50~70年代,经过半个世纪的运行,老化失修严重,加之管理问题突出,运行维修经费没有正常渠道,水库每况愈下。自2008年小柴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始,我市陆续开工建设了刘雷、范庄、汤庙、张洼、西孟庄、龙台北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正在进行其余小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目前刘雷、范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经完工。

2.1工程安全存在巨大隐患

2.1.1安全“如履薄冰”

自2007年始,按照水利部水库安全普查的要求,市县两级水利局组织对全市所有水库进行了安全鉴定,16座水库全部属于三类坝。小型水库点多面广,情况各异,安全问题防不胜防。而最容易造成水库溃坝的原因一般有两点:一是水库浸坝,二是土坝管涌。

2.1.2责任“如临深渊”

水库安全运行关系到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大局,责任巨大。水库防汛在工程措施得不到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只能靠强化防守责任来暂保安全。目前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每个水库都有一系列责任人,即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岗位责任人。防汛是天大的事,由于水库工程安全的巨大隐患,这一连串的责任人每年都背负着沉重的压力。如槐树乡,小型水库数量达6座,有限的乡镇行政领导都要包水库,小型水库大多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特别是村组管理的水库,往往仅能靠村组干部或指定人员来管理,由于业务知识的欠缺,他们的管理水平姑且不论,这些管理者通常并没有获得足够的报酬,有的甚至还充当着义务看护员,长此以往,这种责权利并不统一的管理形式只能让越来越多的人越来越麻木。

2.2工程管理存在巨大忧患

水库管理与工程安全紧密相连的是管理人、管理资金和管理设施。水库安全,最让人担心的是小型水库。大中型水库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大坝有人看管,有人维护,而小型水库多数由乡镇村组管理。这些水库一般管理粗放、技术力量薄弱,常被形容为“无人看护、无章管护,无钱维护、无力监护、无路抢护”的“五无”水库,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给防汛保安带来极大的压力。

3.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问题的思路

3.1继续做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自2007年以来,我市已完成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现在正在进行的除险加固工程有7座。除险加固后,效益十分显著,以范庄水库为例,除险加固投资仅480万元,却保护耕地面积6万亩,恢复新增灌溉面积2000亩,预计养殖效益10万元,其他效益20万元,且保障了孟州市东部部分乡镇的防洪安全。

3.2对小型水库管理措施的建议

水库的安全管理,既有防汛保安、抗旱保收的社会效益,也有灌溉、水产、供水等经济效益。而对于小型水库,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自身经济效益很难实现。因此,我们认为小型水库管理应该由政府和水库受益人共同承担。综合各种因素,建议政府承担人员经费,水库利用自身效益承担工程维护经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管部门通过行业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3.2.1落实管理人员及人员经费

水库管理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为保证水库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准,建议小型水库的管理人员都必须要求参加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库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后发培训合格证,取得上岗资格。

对于人员经费,可按照小1型水库每年5000-6000元,小2型水库3000-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3.2.2强化水库安全监管

①所有水库管理人员经费由乡镇水利服务中心掌控。乡镇水利服务中心对管理人员进行年终考评,并向合格者兑现工资。

②水库维护经费由乡镇水利服务中心掌控。乡镇水利服务中心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和水库维护经费的控制使用和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③在允许的情况下,恢复乡镇水利站机构和行政事业编制,按照实际工作量核定岗位,以强化其不可替代的行政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篇5:大中型水库安全责任状

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我镇境内的水库和在汛期的安全运行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安全责任

按分级管理原则,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加强应急管理,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出水涝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财产损失。镇长为全镇水利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各联系点组长为联系点辖区水利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村委主任为本辖区内水利防汛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镇农业分管领导在汛期负责全镇水库巡查,及时了解各水库情况。

二、职责范围

确保本辖区内的.水库和山塘在汛期能安全度汛。

三、工作职责

1、加强对大坝汛期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2、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各联系点组长、村委主任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水库巡查报汛、堤防巡堤查险制度,密切注意雨情变化。

3、通讯设备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畅通。

4、发现险情及时汇报(县防汛指挥部:*******,镇政府:******)。

5、确保防汛抢险物资足额到位,确保防汛抢险队伍落实到位,确保防汛资金到位。

6、编制水库、堤防等各类水工程度汛方案,编制重点工程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山洪灾害防御和转移方案,向受威胁群众逐户发放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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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遇超标准洪水。适时启用防洪预案、落实防御措施,力保工程安全。

8、一旦险情发生,积极组织群众抢险修水毁工程,将被淹居民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汛期如出现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此责任书一式三份,镇政府、各村委、联系点组长各保存一份。

镇政府负责人:

联系点组长(签名):

村委负责人:

篇6: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

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所属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那坡县那恩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站大坝和渠道。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监察中心)备案。

第五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监测和分析,在电站大坝和渠道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电站大坝和渠道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所属电站应当加强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各所属电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所属电站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计划,建立健全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电站大坝和渠道勘测、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和渠道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和渠道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检查,尽可能利用先进、可靠的监测仪器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电站大坝和渠道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各电站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各电站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巡视检查,做好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电站应当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

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电站进行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电站大坝和渠道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电站大坝和渠道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有公司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电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工程部和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并报所在地防汛部门备案。

电站应当配置电站大坝和渠道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并保证畅通。

第十四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出现险情征兆时,电站运行人员应当立即逐级上报,通知电力调度部门,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电站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电站在排除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经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电站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前和汛后详查。

第十七条

日常巡查由电站负责。电站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 汛前和汛后详查由公司负责。公司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详细检查,提出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详查报告,并备案。

汛前和汛后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特种检查由公司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特种检查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检查,并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公司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电站应当建立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电站大坝和渠道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电站大坝和渠道评级,参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评级。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电站大坝安全,但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电站大坝安全;

(四)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电站大坝运行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注册。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所属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电站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电站立即排除;

(三)参加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电站对大坝和渠道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监督大坝和渠道安全经费的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申办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电站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电站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电站大坝和渠道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资料和档案管理;

(七)参加电站大坝和渠道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电站大坝和渠道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在建工程项目部、所属电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汛前和汛后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八)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篇7:安全责任协议书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淘气堡租给甲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涉及安全的各项责任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甲方租赁乙方淘气堡日期20xx年6月1日-3日,为期三天;

二、租金约定每日XXX元,活动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责任义务

1.负责本次活动的申报审批手续;

2.协助乙方准备活动中的淘气堡的安装;

3. 制作“淘气堡的安全规则”;

4. 如活动期间天气变化和其它不可抗力情况,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即可终止此项活动;

四、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自愿参加本次活动,认真阅读并遵守 “活动安全责任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2.活动期间乙方派专人负责淘气堡看管及儿童游戏活动的整个过程;

3.儿童参加游戏所使用淘气堡乙方必须提供卫生和安全保障措施,以免产生对儿童的伤害;

4.游戏前乙方必须做好儿童的安全提示;

5. 活动期间儿童凭丰润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发放的“游戏卡”参加游戏,乙方要保障持卡儿童的顺畅参与;

6.如活动期间没有“游戏卡”儿童有意愿参加游戏,允许乙方可自行收费但持卡儿童必须保障享有优先权;

7.乙方自行携带的摇摆机必须保障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如因乙方责任(持“游戏卡”儿童在游戏过程中)发生意外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要认真履行其职责,任何一方都不得违约,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6商场装饰施工及安全协议书

甲方:XXXXXXXXXX商场

乙方:XXX专柜

为保持商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经营形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协议,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乙方应填报装饰(修)计划书(甲方统一制作),包括专柜效果图或相关资料,装饰用料样本、电气接线图、用电负荷量和施工用电需求情况,报甲方经营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设备科、保卫科填写好施工要求,经营部负责报分管经理批准,双方签署本协议,甲方落实指导监督人员,与乙方施工人员同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在指定区域内施工作业,并佩戴工作牌,经营部门督促清理垃圾,施工中应保持现场清洁,不得占用走道及其他专柜空间,不得损坏其他专柜及商场的地面、墙面、吊顶等设施,不得影响商场的正常经营。

三、使用油漆、稀料或其它易燃品作业时应加强防火措施,根据施工装饰情况,保卫科应配备专门的灭火器材,以防意外。如因装修需要,必须动用电焊作业时,应到保卫科办理《动用明火作业》手续。

四、电气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电气施工资质,经过甲方设备科认可。

2、电器材料(包括导线、灯具、开关、绝缘材料、压线帽等),必须使用甲方指定专柜销售的合格产品,特殊材料,须经甲方设备科检验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3、导线部分必须安装护套(全导软管),接线头必须使用压线帽。

4、电源侧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5、导线部位、灯具安装部位必须涂防火涂料2遍。

6、电气隐蔽施工部分(灯箱、货架、柜台)必须由设备科验收签字,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7、施工用电必须由设备科指定,严禁私自接线。

8、乙方购进定制专柜,必须遵守本条有关用料和工艺要求。经设备科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以上条款,每次罚款100元,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施工,并责令部分或全部返工。

五、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每次罚款300元。因乙方违章造成严重后果,乙方负完全责任。

六、施工作业必须自觉接受甲方保安与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甲方人员必须监督到位、文明服务。乙方投诉必须经过经营部,按正常渠道逐级反映。

七、施工完成后,经营部报请分管经理批准,由设备部牵头,组织进行综合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装饰(修)计划书及验收报告存档。

八、施工必须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100 元。

九、甲方经营部负责专柜报修,乙方负责维修,维修用料及要求,按本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自报修之日起一周之后,乙方仍未修理的,视为乙方自行同意甲方代为维修,维修结束后,专柜实物组长或部门负责人在维修工料清单上签字认可,经营部负责人每月在费用汇总表上签字,公司财务部定期从乙方货款中或其他费用扣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因维修带来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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