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程序化

关键词: 违法 案件 违纪 查办

查办案件程序化(精选6篇)

篇1:查办案件程序化

查办案件程序化

一、普通程序

没收木材1立方米以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适用普通程序。

办案时必须“六要素”齐全。即:①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②制作现场笔录、或填发《木材暂扣通知单》或《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③调查取证,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④报送《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或《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⑥告知申请复议事项及交代诉权,填写《送达回证》。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即:①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②填发《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收。检查站的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地域范围

检查员一般在站区上岗值勤,在接到违章举报或发现有违章运输时,可进行针对性路查。

二、检查品名

1、木、竹:各种规格的木材、小径材、竹材、竹片。

木竹制品:各种木、竹成品、半成品,各种木、竹人造板、木片、木纸浆。

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木炭、香菇、木耳、茯苓、树皮、再生树兜、竹笋、松香。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的其他项目。

三、检查内容

1、运输证。包括木竹运输证。

2、植物检疫证。

3、检尺码单。

4、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检查的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查验的其他有关凭证。木材检查站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处罚

依据及标准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处置。包括:①暂扣标的物;②收缴伪造、倒卖或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2、行政处罚。包括:①没收标的物;②罚款。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章运输木材:①无证运输,按《森林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②运输的木材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按照该《条例》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③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该《条例》第二款,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④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按该《条例》第三款规定,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⑤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按该《条例》规定,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的罚款。

违章运输野生动、植物。无证运输或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或有益的或有重大经济、科学价值的野生花妙笔动植物及其产品,县林业局授权木材检查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实物并处罚款。

查验木材运输程序

一、公路检查

检查木材,一个班由两名检查人员,在检查区域,实行文明检查,其程序如下:

1、停靠:举示停车示意牌发出停车信号,指挥被检查车辆停靠到安全 地点,检查员向被检查者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2、登记:要求被检查人出示与所运输物品相关的运输证件,经确认属林业道路运输规定检查范围的,查看证件,将被检查人引进值班室填写木材运输过境登记表。不在检查范围之内的,应感谢货主或司机的理解和配合,立即放行停靠车辆。

3、验证:审验木材运输证件、检疫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检查品种、规格、数量等相关要件。

4、放行:经验证货证相符且证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在证件签注栏加盖检验章并签署检查员姓名填写检验时间后将运输证退还检查人,予以放行;如发现无证运输、货证不符或使用涂改、伪造、过期运输证的,对所运木材应予扣留,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处理。

三、违章处理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法》,对违章木材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当班检查员发现运输木材手续不齐或目测复尺货证不符的,应予立案,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登记表》,经站长批准立案。

2、扣留。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木材予以扣留:①无木材运输证的;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数量、规格与运输证不符的;③使用伪造、涂改或失效运输证件的;④不服检查,强行冲关的,并填写《暂扣木材通知单》,检查员认为确需将木材下车复尺时,应向对方当事人说明原因,并经站长批准后实施;对价值超过1万元的木材的复尺,应报主管机关同意,扣留木材超过24小时,应及时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3、询问。详细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知情者,听取对木材来源、违章原因及其经过的陈述,做好笔录,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字。

4、审批。根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权属范围内的,由站长审批,超过权限的,应按程序报林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处理。经审批后,由承办人填写《送达回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及时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承办人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被处罚人认罚的,按简易程序处理,须制作有被处罚人签字或盖章的现场笔录,并当即发给《处罚决定书》签收。

7、交代归档。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机关和复议或起诉的期限。

四、立卷归档

结案后,由承办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有关材料收集,按顺序编排,目录、页次,整理立卷,装订成册,要求做到卷宗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专柜专人保管,以利备查。

篇2:查办案件程序化

第一讲 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

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

三、案件立案

四、案件调查

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

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八、办案人员的回避

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4、《行政监察法》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 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初核的目的是为立案做必要的准备。凡是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都要进行初步核实(有关部门已做过初核者除外)。初核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时有几点注意事项:

1、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2、分析梳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工作方向。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在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拟订初核提纲,制订预案。

3、保密、快速、细致周到。需要调取帐据的要快速、果断。到有关单位复制帐据、会议记录等书证,复制(复印或手抄)后要写明出处,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盖章或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直接签字盖章(此件与原件一致)。如有多页书证,可逐页盖章,也可以盖骑缝章。书证不盖章,等于废纸一张,大家一定要注意。

4、遇到有多位证人时,可集中力量,同时分头询问,力争速战速决。

5、找被调查人第一次谈话时要选准时间和地点。第一次谈话特别重要。准备要充分。有两个地点不能选:一是被调查人的工作场所,二是被调查人的住所。谈话时首先让其说明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并认真做好笔录(如何正确制作笔录,过一会将单独讲)。

案件初核后,要写出初核报告(具体写法单独讲解),经领导批示后,有下列几种处理形式:

1、初核了结。经初核后,认为主要问题反映失实,建议不予立案,作了结处理。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同时向被反映人反馈情况。

2、初核转立案。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立案。

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初核后,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可继续调查,待主要问题查清后再移送。

三、案件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后的案件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这里有几层意思:第一层意思,立案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我们国家可以立案调查的机关很多。第二层意思,立案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错误事实存在;二是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层意思,就是立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下面我们就谈谈立案的程序。

1、填写立案报告。经过初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了,要填写立案报告。立案报告有专门的表格,按照表格填写有关内容,在“案情摘要”下面写上: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查证属实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违反的规定,立案的依据(党纪案件是《案件检查条例》第16条,政纪案件是《行政监察法》第30条第一项)。

2、上报领导审批。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审批。立案案件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立案以后就进入正式调查程序。下面我们就讲案件调查。

四、案件调查。

什么叫案件调查?简单地说就是收集、固定证据,并运用证据定案的过程。在正式开展调查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1、成立调查组。2人以上。调查组在初核的时候已经组成,如果需要扩大可以扩大。

2、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拟订调查提纲。需要查清哪些问题,需要找哪些人,需要调取、固定哪些证据,都要写清楚。要明确调查方向、方法、步骤,任务分配,时间安排。要分清主次,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大鱼小鱼都想捞。

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就要快速地实施调查。前面已经讲了,调查的过程就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我们首先要把什么是证据搞清楚。

证据,我们平时经常能听到的字眼。你到法院打官司需要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需要证据,同样,我们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需要证据。

什么叫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一种事实,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一般分为8种(按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划分),它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基本相同: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画、电子邮件、短信等。书证是我们常用的证据。比如:与所查案件有关的财务帐据、会议记录、笔记等,都是书证。

3、证人证言(属言词证据中的一种)。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证言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常用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言词证据。绝大多数贿赂案件都是靠证人证言来定案的。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需要有证人证言。要获取有用的证人证言,就要会做笔录。这个问题下面单独讲。

4、受侵害人的陈述。是指受违法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多的控告和诉说。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要比证人证言弱。事实有可能被夸大。这种证据我们在办理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侵害人身权利案件中会经常遇到。

5、被调查人陈述。是指被调查党员或监察对象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也要比证人证言弱。事实有可能被缩小。所以对被调查人陈述的真伪必须认真鉴别。

6、视听资料。是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资料。

7、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会计鉴定就属于这种证据。

8、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以上谈的是证据的种类。下面我再简单说一下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有以下这么几种分法:

1、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成为人证。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

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对于视听资料,应具体分析: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在询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等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划归为言词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接下来我讲一下在案件调查取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也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哪些权力):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不要忘记让提供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双规”。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才能使用,而且只能对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使用。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采取此方法时,应事先告之本人(注意:是告之,不是让他同意)。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比如会计鉴定、资产评估等等。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有专门的表格,需要的时候填一下,请领导批准后就可以实施了。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提请法院予以冻结。有专门的表格。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以上谈的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只要需要,大家可以大胆使用,目标就是突破案件。当然,在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履行手续,不要滥用。

接下来给大家讲讲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三点:

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2、收集证言,要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工作证、介绍信等),应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不能一份证言多人签名。证人证言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做笔录,经本人过目后签字认可。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原来出过的证据)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请大家注意)。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收集被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供述,适用上述规定。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要有提供材料的单位盖章。以上谈的是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的3点事项,下面我详细讲一下如何制作谈话(调查)笔录。这是案件调查的基本功。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

谈话笔录的制作中的几项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谈话笔录有专门的用纸,有专门的笔录头。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被调查人或证人)、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等。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第一次谈话时要写上:我们是某某纪委的工作人员或是某某专案组的工作人员,现在找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谈,作假证、伪证是要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你可听清楚吗?然后让他(她)谈谈个人简历,必要时谈谈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必要时”就是你认为有些问题可能涉及到他的家人和亲属。接着就可以谈具体内容了。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谈话结束后,要有个收尾。比如,你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的了?你以上谈的是否属实等。然后让谈话对象看笔录,并签署意见: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日期、按手印。有多页笔录时,每页都要签名、按手印。不要让谈话对象签:“属实”或“以上记录属实”。如果本人拒不签字,也可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说明情况,笔录仍可使用。

2、谈话笔录要采用问答式。就是一“问”一“答”,也可用“?”和“:”代替,但一份笔录前后要一致。记录时要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予以记载。笔录的几个要素要齐全。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构成要件(后面专门讲这个概念)、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尽量记录完整、详细。对谈话对象的语气、声调、动作表情,记录中也应表述出来。如:长时间低头不语,哭、笑、尴尬、难堪,或是暴跳如雷等。这反映他的内心活动。另外,记录要用黑色墨水,不能用蓝色圆珠笔或铅笔。你也可以用电脑记录,现在有专门的笔录模块。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清晰,审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谈话笔录的制作:

1、制作笔录前的准备。首先,你要明确调查任务。谈话时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在做笔录前你要心中有数。为什么要做这个笔录?如果你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把握之仗,笔录你是做不好的。其次,熟悉并分析已知证据。谈话中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让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第三,列出谈话提纲。把需要问的问题列出来。此外,还要准备好笔录纸、印泥等。

2、制作谈话笔录。首先,先把笔录头的填充部分记录完整。时间要把年、月、日写全。年龄尽量写出生年月。能用阿拉伯数字尽量用阿拉伯数字。谈话人要写有办案资格的纪检监察干部的名字。工作单位、职务要写全称。政治面貌如果不是党员就写:群众。接下来,是谈话笔录的正文部分。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文字规范。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出现错字、漏字、别字或滥用简化字、繁体字。谈话笔录的逻辑性要求是非常强的,逻辑性差就会让别人看不明白。因为你做的笔录是给别人看的,你自己看着明白还不行,还要让别人能看明白。除了把一些必要的要素记录完整外,还要记录谈话对象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关系、交往情况。正文记录完以后,接着就是笔录尾部的制作。

五、案件定性与处理意见

案件调查结束以后,调查组要进行讨论(有专门的讨论记录头)。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对调取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这里,我想重点讲一下证据的运用。一般情况下,书证、物证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另外还有“零口供”定案。就是被调查人拒不承认,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证据链的,可以认定。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准确定性。常用的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一些单行条例等。定性以后,调查组要提出处理建议。也就是建议给予什么处分,违纪款收缴等。接下来,就是拟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指经过调查核实并加以整理的、能够为以后的处分提供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只写事实,不写具体处分意见。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要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正式处分决定之前同涉嫌违纪者见面。见面后让其签署意见。如果没有异议,就签:同意,姓名、日期。有不同意见的,让其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调查组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如果是重新认定问题,还要重新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并再跟涉嫌违纪者见面。对于坚持错误意见,拒不签字的,可由调查人员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写明情况,并签名。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跟涉嫌违纪者见面并签署意见以后,接着就是撰写调查报告。前面谈到初核要写初核报告,在这我也一并讲一下。初核报告是为立案做准备。调查报告是为移送审理做准备。

初核报告一般由5个部分组成:

1、标题。如:关于人民来信反映张某有关(也可写:贪污、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2、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及简历。

3、正文。经查:某某在任什么职务期间犯有如下错误(如果是没有违纪违法问题,初核了结的,可按举报信内容逐条写明初核的情况)。

4、处理建议。立案或是不予立案,或是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

5、尾部。调查人姓名(要本人手写),日期。

调查报告一般由6个部分组成:

标题。如:关于李某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及简历。和初核报告的要求基本相同,可以写得更详细一点。

3、过度语和立案依据。如:李某贪污(案由要写出来)一案,经乡党委会2007年8月8日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4、正文。列举式。把违纪事实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等叙述清楚。特别是要把错误构成要件(等一会我单独讲)表述清楚、完整。

5、处理建议。

6、尾部。调查人姓名(要本人手写),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调查报告形成以后,经领导批准,进入案件调查的最后一个程序:移送审理或销案。

六、移送审理或销案。

案件调查报告完成以后,经领导审阅同意(在调查报告和移送报告上签字),装订调查卷,然后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对于虽然立案,但经过调查确系反映失实的案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根据立案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批准销案(可以建议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销案批准后,填写销案登记表,并通知被调查单位或人员。

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做阐述,大家都应该知道。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保密规定,必须遵守。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吃请、财物和其他利益(包括非物质利益和间接的物质利益)。

八、办案人员的回避。

有时办理案件,会涉及到我们的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这时候就涉及到回避问题。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有影视剧反映大义灭亲,自己亲属的案子也去查,这其实是违反规定的。我们不主张这样做。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这很好理解,不再展开。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你本人或近亲属的利益。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就是说,并不是自己想回避就回避,必须经过批准。

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犯罪构成理论,还有就是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为什么要讲这些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对被调查人错误的认定,基本上是运用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理论。违纪、违法和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们平时经常说违纪违法案件,构成犯罪案件,你对这些概念是不是很清楚。如果这些概念你不清楚,或者是一知半解,你是很难对案件准确定性,恰当处理的。

首先谈谈什么叫犯罪构成(延伸到纪检监察案件就是错误构成)?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认定某一个罪名,必须四个要件全部符合。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权利。比如:生命权、人身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等。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事实特征、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法人(单位犯罪)。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就是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失职渎职类案件就属于过失类案件。在理解过失类犯罪(错误)时大家要注意:过失只是对结果而言,对行为本身违反规定则是故意。

接下来谈一下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什么叫违纪?顾名思义,就是违反纪律。有党纪、政纪,还有厂纪、校纪等等。我们平时所说的违纪,是指违反党纪、政纪。

什么叫违法?这个概念的外延也很广。简单的说就是公民、法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什么叫犯罪?《刑法》上有一段表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刑事违法性(违反《刑法》)、社会危害性(主要特征)、应受惩罚性。

这三个概念大家知道了,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先讲违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违纪不一定违法,但违法基本上都构成违纪。延伸一下,犯罪的都构成违纪。

再讲违法和犯罪的主要区别。从逻辑上讲,违法的内涵较小,外延较大;犯罪的内涵较大,外延较小。违法的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的必定是违法。只要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构成违法,而只有触犯《刑法》才能构成犯罪。

接下来开始讲几种案件的调查方法:

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案件。这两种案件比较接近,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下面我们重点谈谈贪污案的构成。

贪污案有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具体的钱或物,这个大家要搞清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贪污案、职务侵占案的特点:

1、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在财务账中留有痕迹。但收入不入账不在此列。

2、利用职务之便,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收入不入账、少入账,利用假发票虚报冒领、私人支出公款报销等。如:计生抚育费、罚款收钱不开票,多收少开票,据为己有。

3、共同贪污、侵占的一般都订有攻守同盟。如: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公款,会订一个“君子”协议:大家都不要说。

贪污案、职务侵占案的一般调查方法,重点谈谈如何查帐:

查帐,是办理贪污案、侵占案的重要的一道工序。认定贪污案或侵占案,必须要:有针对性地查账,以获取有关书证。查账是一门学问,会查的能看出问题,不会查的可能你会一头雾水,什么问题也查不出来。查账要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做支撑。比如:有哪些常用的会计科目?什么叫总账?什么叫明细分类账?什么叫借方、贷方?什么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些你应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查账的方法很多:有全面查和抽查,顺差和逆查,由内到外和由外到内查,先易后难和由重点到一般查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力求做到查“死账”和查“活账”(查账更要对账)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查账核实与询问证人、被调查人相结合。

查账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账目的审查。主要是根据案情需要,清理和检查有关的会计、出纳单据。要核对库存现金现金账是否一致;账目与单据是否有矛盾;账与账之间是否相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账目、单据是否完整,有无涂改、损毁等情形。要做到“五符合一侧重”,即:库存现金现金账要相符;账与账(总账与明细账)要相符;账与物要相符;账与单据要相符;账与报表要相符。侧重明细分类账和现金日记账的核查。

二是对单据的审查。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首先审查单据是否合理、真实;其次,审查单据是否合法,有无伪造和涂改;最后,审查原始单据日期、单价、金额等有关部分是否完结,有无破损短缺。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违反财经纪律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外延也很大。如:收入(一些单位门面房出租)不入账,私设“小金库”;骗取财政拨款,不上班领工资,吃“空饷”(如是利用职权冒名顶替假招工、招干,则属于贪污);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等,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下面我谈一下如何查: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案件。

私设“小金库”的定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也属财政收入),将其私自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坐收坐支,归入账外账的行为。

私设“小金库”的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国家的财政、金融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

3、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时可以处理单位,也可以处理主要责任人和负责人,也可以并处。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私设“小金库”案件的几个特点:

1、违纪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即所谓的单位违纪。

2、违纪单位的行为特点是违反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

3、私设“小金库”错误往往和私分、挪用公款、贪污、行贿受贿、挥霍浪费等共生共存,可以说是腐败的温床。也是我们查处的一个重点。私设“小金库”案件的一般调查方法:

1、查明“小金库”的来源。就是涉案单位有哪些收入项目、收入渠道。采取先内后外的方法,首先调查涉案单位的收费对象、业务单位的账目,从中发现收款票据(发票、收据或白条)。

2、做好“小金库”存折的调取或查询、冻结工作。

3、对“小金库”支出逐笔审核,从中发现其他违法违纪线索。注意查处案中案。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我两类案件调查起来并不是太难。失职渎职类案件有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党和国家正常的工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2003年“非典”期间,让你在某个村值班,结果你没去,或是去了待一会就走了,结果造成不该外出的人员外出,这就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篇3: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题及对策

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 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 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一些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 严重破坏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多年来, 工商部门下大力量查办了各类商业贿赂案件, 有效遏制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但在办案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突出表现以下方面:

(一) 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不足

1、查账能力欠缺是基层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最大障碍。

商业贿赂行为对于行贿方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主要有经营费用、销售费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受贿方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现阶段我们相当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财务知识欠缺, 不懂得基本的会计原理, 或查看账目不精, 财务账目关系不明, 不具备鉴别假账、违反常规账的实践能力, 或造成线索遗漏, 进而不能从账册上发现违法交易行为线索, 影响调查取证的效果。

2、办案技巧不足是影响商业贿赂案件查处的重要因素。

当前, 商业贿赂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犯罪领域不断向热点领域、垄断性质的部门扩展;作案方式更加隐蔽, 时间长、次数多;行贿、受贿手段多样化, 除直接物质利益之外, 间接物质利益以及非物质利益也成为“交易”的标的;案中有案、窝案、串案情况十分普遍。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执法嗅觉和较高的询案技巧。而现阶段相当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少灵活敏感性, 在调查取证中往往使一些重要线索和证据轻意漏掉, 在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询问时, 由于缺少技巧和心理对抗素质, 易出现被动应对, 使案件调查难以顺利进行。

3、执法惰性造成基层执法领域难以拓展。

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基层执法人员习惯查办那些顺手好办的案件, 怠于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和工商法律法规, 对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业务不精通、案件的复杂性认识不足, 而且不知从何下手, 不想查、不会查、不敢查, 产生“执法惰性”, 大大阻碍了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 执法领域更是难以拓展。

(二) 监管的区域性特点造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屏障

1、单位间关系微妙。

在查处商业贿赂高发的领域如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医疗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与经销等, 涉及的相关部门如土地、医院、电信、电力、财政以及卫生、教育等单位。在县 (市) 级区域, 这些工作单位之间彼此配合、相互沟通, 甚至长期以来形成互利互惠关系,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 就会碍于职能上的相互牵制和情面, 有所顾忌, 不能深入严查, 最终会造成基层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及一些机关单位商业贿赂案件时, 立案后难以结案, 久拖不决, 或出现执法上的“变通”,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2、社会人际关系错综复杂。

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而言, 许多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亲属、同学、朋友等, 在一些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相关单位工作, 甚至有些是中层以上干部, 为处理好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 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无疑成为办案的障碍。

3、基层辖区地域狭小, 商业贿赂案件敏感化。

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观念中, 存在着“深查即是整人”的错误认识,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敏感化, 不敢放开手脚, 造成检查工作中的浅尝辄止、应付了事的不负责的工作态度, 在关系到个人商业贿赂行为时, 又往往受“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情份影响, 难以一查到底, 从而使一些本来线索明朗的案件难以查清, 无形中放纵了商业贿赂行为。

(三) 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势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1、大众辨别意识不强。

商业贿赂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有着长久的历史, 甚至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有所渗透, 在大众的思想认识里已带有“惯例”的色彩, 大众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深, 即使商业贿赂行为在身边发生, 也会见怪不怪, 举报意识不强。

2、宣传气势不足, 社会舆论监督滞后。

当前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各种社会媒体对商业贿赂方面的宣传还比较滞后, 没有形成强势的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 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

(四) 部门间缺少配合沟通, 无法形成执法合力

1、执法主体混乱。

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 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 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 执法尺度不一, 加大了执法成本。

2、部门配合不够。

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 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只是靠执法部门领导间的熟人关系来维系, 表现出的“私人化”, 具有“短期性”、“脆弱性”特点, 没有一个有效的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 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乏力无助, 不能借力执法, 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

(五)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执法难度较大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协调、统一。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复杂, 涉及领域宽、行业广, 一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 虽然对商业贿赂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并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 存在诸多漏洞和冲突。

2、法律上有些规定不明确。

如对折扣的财务处理规定较为滞后、模糊, 给准确区分合法折扣和违法回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合法附赠与商业贿赂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界限, 造成定性上的难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 致使可操作性较差, 往往造成在实践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 认定较难。

3、强制措施手段单一, 执法力度不够。

在治理商业贿赂相关立法上均没有给予工商部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权力, 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 在办案实战中成为掣肘, 致使执法中常常出现行为人转移物品、销毁证据、逃避制裁等问题;调查取证手段不够有力, 往往造成基层执法机关对行为人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有关材料等行为束手无策, 执法难以顺利进行。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 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 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 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

二、针对基层查办商业贿赂工作中难题的对策建议

(一) 强化培训, 进一步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查处商业贿赂的专业执法队伍, 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培训工作:

1、培训形式多样化。

以交流代培训, 组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一线执法人员进行经验交流, 对各地典型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参办案形式代培训, 由基层执法机关申请, 法制部门协调, 使基层执法骨干分期分批到执法经验丰富的执法机构进行实习, 由“成手”带“生手”, 在办案实践中学习, 领会办案技巧, 增强会计查账等专业办案技能;用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培训方式强化受训人员的实战能力;用直接授课的方式巩固基层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掌握。还可编印《商业贿赂典型案例汇编》和《商业贿赂样板案卷范例》等资料, 指导基层执法工作。

2、培训、考核制度化。

县、市、省三级建立分级分层定期培训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常规性培训与突击性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专业技能培训与日常业务知识培训相结合, 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掌握理解以及办案技巧、实战能力、相关专业能力进行定期考核, 培训与考核制度、用人机制挂钩, 以督促和激励基层执法人员在自学和办案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

(二) 建立协作机制, 凝聚执法合力

1、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明确各相关

部门的职能分工, 做到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通过成立“商业贿赂协查协调机构”, 由政府牵头, 协调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工作上的配合和合作。

2、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

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 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 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公之于众, 并实现联网, 达到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 协同作战,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3、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治“贿”机制, 健

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 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 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三) 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积极引导和治理

1、加大宣传力度。

舆论监督是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商业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具有典型性、老百姓关注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通过媒体进行及时曝光, 以舆论“高压”态势强化全民监督意识, 扩大案件来源。对查出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帮助人们正确识别正常的商业交往与商业贿赂行为, 澄清人们种种认识误区, 增强广大消费者及各类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与监督意识。

2、加大引导力度。

教育企业正确认识市场转轨时期的特点、规律, 切实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对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危害, 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侵蚀。

3、加大警示力度。

适时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使广大市民和经营者通过案例认清商业贿赂的现实表现和巨大危害, 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4、加强行政指导。

深入到商业贿赂多发行业、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送法上门, 帮助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增强企业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

(四) 完善立法, 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 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 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 惩治商业贿赂不仅限于刑法修改, 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 将实体性法律规范 (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 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 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 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同时完善会计监管制度、信用管理制度,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 推行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 建议出台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会计责任的具体规定, 缩小惩罚作假账行为的自由裁量幅度, 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出具账目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 实行严格的会计责任经济罚和资质罚, 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主体驱逐出市场, 让其永无立身之地。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一些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 严重破坏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文章就目前工商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的难点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篇4: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举报案件;查办

当前,举报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舉报工作也因此被称作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而广受重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关之一,因其独特的职能优势,在反腐败斗争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理顺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案件的基础。

一、举报材料的受理

举报材料的受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第一个程序,对后续处理程序是否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在此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两个问题:

1.明确举报案件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主要为党员、党组织,监察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则主要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体范围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才可以受理。

2.对举报材料的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对需要查清反映的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应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审批;对涉及正在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交承办案件调查组;属于下级或其他有关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迅速交办或转办;内容不详或有其他情况的,应留存备查。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对举报案件涉及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了解、核查、证实,以确定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程序,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掌握方式方法

开展初步核实要做到及时、准确、认真、保密,确保有效实施。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行录像、拍照,或者将专门问题提请专门人员机构进行鉴定,但要限定在权限范围内,本着完整、准确、全面的原则收集证据资料,务必做到合法合规。

2.遵循程序

初步核实包括办理初步核实手续、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四个步骤,第四步是相对比较繁琐也是比较重要的环节,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交叉路口,也是决定案件是否要立案、对被反映人如何处理的关键一环。

三、立案

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案件检查过程的过渡环节。这一过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立案需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未设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单位应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和主管单位决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1.明确立案的条件

即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二者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缺一不可。

2.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审查立案材料并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在充分听取汇报和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所反映的问题符合立案条件后再审查批准立案,批准立案后将立案决定向相关人员、单位进行通知与通报,重要复杂的案件要做好备案。

四、调查

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为确立被监察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现象以及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在调查前组织好调查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尽可能全面地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与前三个环节不同的是,在此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可以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9条等的相关规定,对被监察对象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

五、调查终结

在调查终结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根据在调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资料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为确保处理意见有理有据无懈可击,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对取证材料再次进行筛选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确保证据链条的真实、完整、协调一致。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认定后的违纪违法事实写成违纪事实材料,交给被调查人阅知,允许其提出意见和申辩,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其意见和申辩认真斟酌考虑,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为证明被调查人已经阅知,需要求被调查人在材料上进行签字或做文字说明,被调查人未签字的,相关负责人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移送审理

案件需要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根据事实情节和党纪政纪的要求提出移送审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决定。移送审理主要侧重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提出的处分建议的审理。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立案调查且调查终结;二是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七、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审理,对不在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不能越权审理。在案件审理要有经过承办人员接案审理、集体审议、谈话和征求意见、审批等过程,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八、违纪处分

违纪处分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对党员个人的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处分,主要是改组和解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查办案件需要遵循的步骤,可以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减少错误机率,但在具体案件查办过程中,情况复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李卫国.举报制度:架起公众监督的桥梁.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

[2]中纪委网站公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程序

作者简介:

篇5:案件查办-案件调查

1、案件调查

(1)涉烟情报搜集X1、涉烟情报工作的作用

(1)有利于及早发现预谋违法活动,提供对预谋案件的调查线索。(2)有利于提高破案效率,保证破案质量。(3)有利于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争取同违法活动斗争的主动权。

2、涉烟情报搜集的概念和原则

涉烟情报的搜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因此,搜集情报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及时、迅速(2)客观、准确(3)全面、系统(4)持之以恒(5)遵守法制

3.涉烟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按照情报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违法人员情报、涉烟案件情报、违法线索情报。

(1)违法人员情报搜集的内容:①本人的基本情况部分,主要反映本人所具有的基本情况。②涉烟违法行为及嫌疑根据部分,主要反映与涉烟违法活动有关的基本情况。

(2)涉烟案件情报搜集的内容:①发案情况,包括发案时间、地点、发现案件的基本情况。②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性质、违法事实和情节、涉案物品、调查和处罚情况、违法形式等基本情况。③涉案违法人或嫌疑人情况,包括姓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专长、单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证件号码等涉案人的基本情况。

(3)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对象包括:①与已立案调查的案件有关的人、物、事线索。②与隐案有关的人、物、事线索。③与预谋违法有关的人、事、物线索。

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内容:①关于人的线索内容,包括:已知的姓名、化名、绰号、性别、年龄、单位、职业、住址以及与违法人员的关系、来源、其主要问题和疑点等。②关于物的线索内容,包括:发现物品的时间、地点、发现经过和发现人基本情况;物品的名称、特征等;与物品相关的可疑人的情况。③关于事的线索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现经过和发现人基本情况;与违法活动相关的事实部分;与事件相关的已知人的情况和未知人有关情况的分析意见。

4.涉烟情报搜集的方式、方法

篇6:查办案件经验材料

一、认清形势、明确思路

1、适应新形势,明确办案重点。当前腐败现象仍处于高发易发阶段,腐败现象呈现出新的情况、新的特点,市纪委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本着“执政为民”的宗旨,研究新问题,适应新形势,根据省、市纪委案件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富阳实际,要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今年要重点查办阻碍改革发展、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案件,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恶劣的案件,查办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案件,查办严重影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的案件。

2、开拓新思路,创新办案方法。案件检查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开拓新思路,创新办案机制和方法,始终掌握办案的主动权。要继承完善行之有效的办法,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从依赖信访为主,拓展为全方位挖掘线索;要大胆突破原有模式,积极采用异地办案、上下联动办案等方法,对不同领域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方法,从侧重强攻为主,拓展为谋略取胜;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从原先的单兵作战为主,拓展为合力办案;要继续大胆而又慎重地、安全地用好“两规”“两指”措施,降低办案成本,提高“两规”“两指”的使用效率和办案效率;要有创新的精神,务实的态度,健全办案制度。今年初已制定出台了《案件检查相关工作细则》、《案件查办主办人制度》、《“两规”“两指”期间调查组及办案人员工作职责》、《“两规”“两指”期间陪同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完善了对查办案件有功集体和个人实行表彰奖励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办案的主观性、能动性、积极性。

3、掌握新技能,提高办案水平。一要加强学习。在全委营造出学习新知识、了解新事物、掌握新本领的良好氛围,尤其要利用学习两个《条例》的契机,认真系统地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中央、省、市纪委全委会精神,研究新时期下案件检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办案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全局把握办案方向的能力。二要利用培训、研讨、讲座、考察等形式,学习他人的好做法好经验,开阔眼界,拓宽办案思路,掌握新技能,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并要善于总结办案得失,不断提升办案经验和办案能力。三要加强队伍管理,严格办案纪律,培养“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工作作风。对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一线办案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律性,让我们的干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御腐败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办案队伍。

二、突出重点、惩防并举

1、抓自办案件,确保案件质量。首先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不局限于信访反映,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更多的获取案件线索。其次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分析各种信息,进一步明确办案重点和具体线索。今年根据线索排查,重点要在领导干部、司法执法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市政园林绿化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专制中侵吞资产及典型农村村官的腐败行为等问题上开展案件检查工作。第三是落实责任制,确定案件主办人,理清办案思路,找准案件突破口,开展案件初核工作。既要明确办案责任,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又要加强团结和相互协作,提高整体战斗力。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办案方法,充分运用异地办案等方法,综合使用多种办案手段和技巧,提高突破大要案的能力。

2、抓乡镇办案,稳定案件数量。市纪委纪检监察室继续采用分人分片负责联系的办法,从立案、调查、取证到结案等环节对乡镇办案实行一条龙指导,保证基层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一方面从市公安局拉出治安处罚名单,与党员名单比照后下发到各乡镇,为乡镇提供案件线索。另一方面要深入基层帮助乡镇分析、排查各种信访反映和当地的热点现象,挖掘在村级财务、违法建房、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案件线索。同时,还要加大案件督办和指导的力度,尤其是情况复杂的乡镇或新任纪委书记的乡镇,要重点指导。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采用协办或上下联动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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