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报告格式复杂,内容要求简要明确,很多人对写作报告,甚是感到苦恼。非常需要一份正确的报告格式范文。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报告》,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报告
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需求分析报告.
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需求分析说明书
§1 概述
编写说明:
本章描述本软件开发的背景,系统目标,用户的业务情况,以便于需求理解。
§ 1.1背景
传统的学校学籍管理方法、由于分散管理,易发生数据丢失,劳动强度高,速度慢。
使用计算机可以高速、快捷地完成以上工作。特别是在计算机联网后,数据在网上传递,
可以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劳动,规范教学管理行为,从而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水平。
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计算机为工具,通过对教务管理所需的信息管理,把管理人员从繁
琐的数据计算处理中解脱出来,从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 1.2系统目标
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计算机为工具,通过对教务管理所需的信息管理,把管理人员从
繁琐的数据计算处理中解脱出来,使其有更多的精力从事教务管理政策的研究实施,教
学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从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 1.3业务模式
本系统是运行在WindowsXP等操作系统环境下的多台计算机构成的局域网,
现在学校各部门分别使用不同数据库,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还不能实现网上共享。由于学校的各个部门都需要一些学生的基本信息,所以各个部门都有一份学生档案。一个部门的改动,
将导致其他各部门必须修改,否则,学生的信息将不一致。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将采用B/S模式,学生的信息由各用户在规定的权限下在各自的工作
站上录入,统一保存在系统服务器上,既可集中管理,有可让各部门管理自己负责的信息。
信息上网后各用户可查询,调用,达到全校信息共享。
§2用户需求
编写说明:
此系统专门为高校学籍管理所设置。本节主要描述用户需求的使用范围,功能要求信
息采集与各部门的使用权限
§ 2.1使用范围
按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状况的系统管理(本科生用学年学分制)。
系统中保留4个年级学生的信息,学生毕业一年后信息转储,但随时可以查询,输出。
§ 2.2功能要求
·学生档案管理: 学生的一般情况,及奖励,处分情况;
·学生成绩管理: 学习成绩,补考成绩;
·学籍处理: 学生留降级处理,休复学处理,退学处理;
·日常教务管理: 日常报表,如通知书,补考通知书等,学生学习成绩的各种分类统
计;
·毕业生学籍处理: 结业处理,毕业处理,授位处理,学籍卡片等。
§ 2.3数据完整性、正确性:
1、可按某学生某学年考试及补考成绩,自动生成该学生是否升留降级,退学。
2、可按某学生在校期间累计重修科目门数和成绩自动生成该学生是否结业,毕业,授位。
3、可按某学生因非成绩原因所引起的学籍变更作自动处理。
4、可按每学期各年级班学生考试成绩自动生成补考名单,科目。
5、可按每学期各年级学生考试成绩自动生成某课程统计分析表。
6、可按同一年级学习成绩进行同一课程不同班级间成绩比较。
§ 2.4性能需求
因为学籍管理系统存储学生信息,所以数据库系统应该具有备份和恢复功能,保证学生数据库的长期完整性和正确性。另一方面,作为系统的服务器应该能够长期无故障的运行,而且能够便于管理员的操作。安全性要求比较高,对业务逻辑必须封装,避免有人登陆他没权限的网页,避免黑客从数据流中截取敏感数据。
§ 2.5 其他需求
普通用户的需求:对于只有查看权限的用户,一般是通过上网浏览学校网页来查看数据的。
各部门管理员:能够对系统进行设置,以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对不同系的管理员分配不同的权限,教务处系统管理员具有最高的管理权限。
§ 2.6用户平台要求
系统主要使用于高校的局域网, WinXP等环境下,Java,Vc,Vb连接数据库,本系统需要DBMS放学生学籍数据库。可进行查询,修改、处理等。
§3系统
§ 3.1网络环境下的多用户系统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由学校指派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系统中分别涉及到不同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学生信息,因而将系统的信息分类,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各系管理具体的信息。其中,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学生成绩、教学计划、师资分配、各种考试安排。学生的成绩由各个系按照教务处的规定在各个系的计算机输入本系学生各门功课的成绩,并上传到系统中。各系还要上报本系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然后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的档案管理以及奖励和处分。学生处根据学生的高中升学档案形成原始档案,然后根据各系对学生表现的评价,决定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在学生毕业时形成每个学生的最终档案。学校的其他部门(包括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只能浏览学生的公开信息。
§ 3.2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a.录入数据采用表格方式,限制录入数据类型及取值范围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及准确性。b.统具有部分反悔修改功能,系统备有的修改功能均可反悔.
§ 3.3数据完成的时间性,
如成绩的录入,仅当师资科录入教学进程,教务科分发教师教学任务安排之后,各
系方可录入成绩。
§ 3.4数据安全性
本系统采用二级安全保障
第一级:依赖于网络本身对用户使用权限的规定。
第二级:在程序模块中通过使用密码控制功能对用户使用权限加以限制。如表1,2。 § 3.5成绩自动统计分析及学籍的自动处理
本系统按学籍管理条例设计了若干个软件处理模块:
1、可按某学生某学期,学年考试及补考成绩,自动生成该学生是否升留降级,退学。
2、可按某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补考科目门数和成绩自动生成该学生是否结业,毕业,授位。
3、可按某学生因非成绩原因所引起的学籍变更作自动处理。
4、可按每学期各年级班学生考试成绩自动生成补考名单,科目。
5、可按每学期各年级学生考试成绩自动生成某课程统计分析表。
6、可按同一年级学习成绩进行同一课程不同班级间成绩比较。
§4数据调查及分析
§4.1原始数据
编写说明:
本节描述原始数据调查的结果,列出数据清单。
原始数据的描述:
数据名称:高校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
简述:系统中保留五个年级学生的信息,学生毕业一年后信息转储,但随时可以
查询,输出。
来源:每学期考试完毕由各系录入成绩,然后由教务科收集
去处:学生,老师
组成:存储信息用库有学生资料表,成绩表,授课表,补考成绩表,奖
励处分表等,用于存放学生在校期间的有关信息。
§ 4.2数据字典
系统管理要求=[学生资料表|成绩表|授课表|补考成绩表|奖励处分表|毕业生表|日常报表]
学生资料表=学号+姓名+性别+生日+家庭地址+邮编
成绩表=学号+科目+成绩
毕业生表=学号+姓名+班级
奖励处分表=学号+姓名+系别+奖励(处分)
学生情况=学生成绩+学生资料
统计要求={学生情况}
数据文件={学生资料表+成绩表+授课表+补考成绩表+奖励处分表+毕业生表+日常报表}
第二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证明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生学籍证明
学 籍 证 明
编号
兹有我校年级,身份证号码为: ,学籍号码为:于年在我校毕业。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学校(公章)
年月日
盖 骑 缝 章盖 骑 缝 章
盖 骑 缝 章盖 骑 缝 章盖 骑 缝 章
学籍证明存根
编号
兹有我校年级,身份证号码为: ,学籍号码为:于年在我校毕业。
第三篇: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南陈集中心小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 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
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
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 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 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 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 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淮安代码“02”;第
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
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
七、
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
一、十
二、十
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严肃学校纪律,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原教育部颁发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系统中职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一种资格,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处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凡按统一招生规定,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书面提交申请延期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招生工作一结束,各分校应按省校当年或相关的注册文件,按时完成省校要求各项注册工作,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凡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分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入学报名表、初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就读的分校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转。
第七条
新生注册后发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技术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证丢失,必须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分校上报省电校批准,并由省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在籍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但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招干考试或服兵役及就业单位的聘任。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各分校要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德、智、体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时考核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学习目的和态度、劳动和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各教学班在每学期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毕业前夕,要进行毕业鉴定。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经教学班同学集体评论后,再由班主任写出评语。毕业鉴定还须所属分校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身体素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体质锻炼、体育课、讲究卫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身体素质的考核应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的课程门数和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办法按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业课程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考试中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中协同者该成绩以“△”记载。作弊累计两次者,开除学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试的,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舞弊的,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科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从外省转入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学校及各分校的学生,如有正当原因要求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和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并由省内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经省校专程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在表格上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及附上统一招生记录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等材料,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分校自行处理,并报省校备案,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从外系统或外省转学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过省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分校申请休学,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休学期间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在原就读学校按原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退学者取消学籍,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单科成绩不与学历挂钩。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省校和各分校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一次,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错误性质,处分要适当。对学生处分要和学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审批并报省校备案;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校审批。撤销处分的批准权限与给予同。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八条
凡学分制学生定要达到可毕业学分,学年制学生要按其专业计划的要求,学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由分校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育厅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由所在分校经一年考察鉴定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实行学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未能如期毕业,原取得的学分可予以保留,对于不合格的课程在籍期间经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者,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需办理毕业证明者,应在市级政府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取得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身份证、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学生成绩总册)复印件后可到省校办理毕业证明或委托原就读学校到省校办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有关分校学籍管理常规工作的日程安排及办理毕业证书的具体要求,请参照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文件执行。
第五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字体:小 大】 更新时间:2009-3-19 14:54:49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教学中心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实际注册的学生在教学管理平台中进行学期注册。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成绩分考试成绩和在线作业成绩两部分,在线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随同下一年级进行重考,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重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七条 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成绩登记时注明“缺考”、“作弊”字样,如对错误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部批准,可参加重考。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勒令退学等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学生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缓考”申请(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备案后方为有效。缓考时间经学习中心安排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批准后在网上公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经“缓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九条 各学习中心应于考试结束后将缓考、作弊名单报学院网络教学部。重考、缓考、重修手续均由各学习中心办理并报网络教学部备案。
第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动。因某种原因确需变动,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经网络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得要求查阅试卷,若确认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申请查阅。查阅试卷需有本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统一到网络教育学院办理,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免 修、免 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对确已学过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学生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网络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应在新学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并填写“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附有关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如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还需提供原课程的教材目录或课程大纲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报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试)。未获批准者,不得免修免试,应随班学习。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以原修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
1.持有该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不含经补考及格者);
3.持有本、专科毕业证书,已修完该课程(已修课程内容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内容、学时相同或相当),成绩合格者;
4.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见附件);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调查报告等)不准免修、免试。
第十六条 本科在读生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在专科阶段已修并成绩合格,也不能免修,更不得免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是在五年内(含五年)曾修过的同一门课,如果原修课时间超过五年,则该课程不得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考课程的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部分规定中的“本、专科毕业”,系指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 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二十条 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一月份或六月份到各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学习中心批准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备案。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或其他学习中心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者不能跨科类,且只能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办理,以后不再办理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2.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3.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4.学生提出退学的; 5.根据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自动提出退学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正常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单科学习成绩证明。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所交费用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 1.在课程开通前提交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学费的10% 做为手续费;
2.在课程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已开通课程的学费(包括已开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不予退还。开课时间以学院公布的开课时间为准;
3.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4.退学学生的退款邮寄费由退学学生本人承担;
5.学生证应交回学院。如学生证遗失,扣除学生证押金 10 元; 6.退学学生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7.学生申请退学时应附上所交学费及教材费的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不全的,不予退费;
8.退学学生的退费原则上将费用直接汇给学生本人。学生需在“学生退学申请表”上注明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如需通过教学中心退款请在“学生退学申请表” 中注明。如因所提供的地址不详或变更等情况造成延误或遗失,后果自负。
奖 励 与 处 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道德败坏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参见“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毕 业、结 业
第三十条 网络教育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制两年,学习期限2—5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仍有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者,可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5年内)经过重修后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重考合格的年份。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学习期限结束时,按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或其它原因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重写,重写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重写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制定更具体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如因我院与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教学校外学习中心接管直至毕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学生学籍管理系统02-10
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研究02-10
姓氏歌公开课教学设计02-10
学籍信息管理系统02-10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问题汇总02-10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02-10
全国学籍系统学生基本信息填表说明B02-10
深圳学生学籍管理系统02-10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02-10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系统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