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关键词: 处罚 监察 煤矿安全 生产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精选4篇)

篇1: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接油田安全环保处通知,油田主要领导对安全环保处监察支队的日常检查以及机关处室的专业检查蜻蜓点水不深入、不细致,暴露问题不痛不痒,没有真正反映基层安全环保工作问题和隐患提出批评,要求严格执行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加大检查频度深度和曝光问题的力度,对查出的问题要求在油田晨会及相关媒体进行曝光通报,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因此,要求各三级单位认真落实采油厂HSE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落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肃岗位劳动纪律,加强现场问题隐患整改治理,杜绝违章问题,消灭低老坏现象,不当反面典型,不上曝光台。要把精力放在抓管理、抓整改、除隐患、提水平上,不要等被查到问题、被曝光后被动地解释、检讨。机关业务部门要按照一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对分管业务系统基层单位及承包商的主管和监督责任,促进HSE管理水平提升。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七、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八、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操作行为

一、地震作业

(一)涉爆人员上岗不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二)放炮人员不戴安全帽。

(三)包药及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够施工。(四)使用非专用雷管箱装运雷管。(五)未经审批进入受限区域进行涉爆。(六)海上作业不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避风。(七)钻机立架搬迁。

(八)在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涉爆作业。(九)钻机在行驶过程中平台载人。(十)放线工睡岗。

二、钻井作业

(一)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人。

(二)超负荷提拔钻具。

(三)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四)泵保险凡尔不栓保险绳。

(五)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六)在井架主体上进行扩孔。(七)高处作业时上抛下扔物件。(八)搬迁过程人货混装。

(九)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

(十)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

三、测、录井作业

(一)站在泥浆池内进行捞砂取样作业。(二)值班房、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装接地地线。(三)违反规定在值班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四)绞车运转过程中,施工人员跨越电缆。

(五)不设臵隔离带和危险品警示牌从事测井(射孔)施工作业。

(六)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臵和防护设备、设施。(七)领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险箱。

(八)不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和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性现场施工。

(九)不经过检测确认领取和交还放射源。(十)违反规定放臵、使用化学药剂。

四、采注作业

(一)违反操作规程从事碰泵、摆驴头、调平衡块等作业。(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关气井。(三)正面操作带压闸门。

(四)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五)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七)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八)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九)不按规定配戴个体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作业。

(十)进行油水井测试作业,测试工具下放及上提过程中,非岗位操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五、油气集输储运作业

(一)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二)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三)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四)油罐超出安全液位运行。

(五)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六)未经许可对承压容器及工艺管道进行拆卸或更换部件。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拭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九)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道路。(十)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未办理进站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站内,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生产区域。

六、井下作业

(一)不使用指重表施工。

(二)上提拉力超过修井机使用额定负荷。(三)使用管钳进行油管、抽油杆倒、对扣操作。(四)调防冲距操作手抓光杆。

(五)压裂、酸化大型施工,井口不加固、施工人员跨越高压管线。

(六)值班房、通井机拖运过程室内坐人。

(七)冲砂、冲捞、洗井等施工作业,水龙带不拴保险绳套。(八)起下钻作业不插吊环防脱销。

(九)特殊(解卡、打捞等)施工过程中,井架前方、井架与通井机之间站人。

(十)通井机上下平板无专人指挥。

七、海(水)上作业

(一)不系防坠器上下作业井架, 不戴安全帽上钻台。(二)未经许可进行破土作业、使用人工猫头、释放救生(助)艇。

(三)海上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井架整拖作业,进入滩海陆岸采油平台挡浪墙外部区域。

(四)预报风力大于8级,且增水超过警戒水位的应急情况下,滩海陆岸作业人员不执行停工指令和撤离指令。

(五)使用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作为进入通井路的交通工具。

(六)海上及滩海陆岸井下作业不使用液压防喷器。(七)使用非安全电压的移动式电动工具,清舱时人与电潜泵同在舱内。

(八)使用无防碰天车或防碰天车失灵的钻井或修井设备。(九)吊笼超载使用或人货混装。

(十)私自在船上装载、运输各类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

八、石油炼化作业

(一)车辆(含不戴防火帽)和外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厂区,人员不戴好安全帽、车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装臵和检修、施工现场

(二)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三)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四)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五)检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防网或起不到作用等)。

(六)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或用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八)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九)对不合格拉运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充(灌)装和超量充(灌)装。

(十)不按规定在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九、油气充装作业

(一)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二)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三)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

(四)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五)瓶对瓶或罐对瓶进行充装。

(六)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七)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八)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九)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十)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十、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作业

(一)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二)对地下情况不明时进行破土作业。(三)高处作业时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四)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程进行吊装作业。(五)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六)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七)使用不经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

(八)在施工区域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九)不按规程要求设臵安全设施。(十)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施。

十一、电力作业

(一)无人监护作业,安全距离不足且无防范措施作业。(二)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臵。

(三)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四)不按规程要求设臵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五)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六)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七)约时停送电,(八)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臵进行操作(九)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十)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工器具。

十二、供热(水)作业

(一)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让非本岗位人员代为操作。

(二)点炉前不按规程将燃油吹扫至炉膛内。(三)落煤仓燃煤未达到封仓条件进行点炉烘炉。(四)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五)不停机检修输煤设备。

(六)不按规定配戴救生用具在水厂清水池、滤池、沉淀池上作业。

(七)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加氯作业。(八)不佩戴防护器具进入加氯间作业。(九)化验室人员不按安全规程处臵危险化学品。

(十)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氯气瓶、液化气瓶、氧气瓶、乙炔瓶。

十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二)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三)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四)不按规定“两交一定”或不按规定晚归汇报。(五)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衣物,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六)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七)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八)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九)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用吊车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十)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十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一)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二)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三)无人监护作业。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六)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七)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八)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九)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十)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

篇2: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局、总厂坚决纠正‘三违’行为,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要求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加大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章行为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要求,依据勘探局、总机械厂违章处罚规定,特别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各施工队伍及分承包商。第三条

违章处罚的对象分为员工和单位两类:

员工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紧急处罚及主管单位记分。

单位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违章记分及负责人经济处罚。第四条

对个人违章的处罚

(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或施工队给予200元罚款,并给予主管单位记分5份。1.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没有动火作业票或动火无监护人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培训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从事特种作业的; 4.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 5.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的; 6.指挥或者强令他人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7.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的;

8.驾驶员把公车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的;

9.驾驶员跑私车的;10.驾驶员出车途中擅自配货谋取个人利益的;11.每半年周期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人或施工队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主管单位违章记分3分。

1.违反劳动纪律酒后上岗的;

2.带电作业,在邻近高压带电设施或在部分停电的高压电气场所没有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的;

3.吊车司机无指定指挥人员指挥擅自进行起吊作业的;

4.人为使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

5.未按规定改变工种或者改变工种未进行转岗培训而私自安排转岗上岗的;

6.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7.指定由专人负责的消防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失灵和损坏;

8.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的;

9、阻拦报告火警的或者谎报火警及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

10、驾驶员擅自改变行驶路线的;

11、驾驶员强行超车、会车的;

12、驾驶员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油田内部“上岗证、准驾证、外雇证”驾驶车辆的;

1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

(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或施工队处以50元的经济处罚,主管单位违章记2分。

1.违反劳动纪律,睡岗、脱岗、窜岗的;

2.在规定戴安全帽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者戴安全帽不按标准系带的; 3.作业人员在运转设备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在旋转部位进行作业的; 4.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5.挑带电线路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杆的;

6.在电气线路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未经安全部门批准进行起吊作业的; 7.起吊易燃、易爆危险品。起重臂或吊物下有人,起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的; 8.工程施工或者检修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或者未向施工人员交底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上岗证的; 10.未组织班前会进行全员风险识别的;

11.未对职责范围内的HSE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的;

12.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不按规定组织整改或者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13.发现事故险情,不采取防止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14.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不按规定穿防静电工服的;

15.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油气区、苇田区(禁火期)不按规定戴防火帽的; 1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17.本岗位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上报的; 18.违反加油、加气消防安全规定的;

19.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20.驾驶故障车辆上路行驶的; 21.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 22.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车速行驶的;

23.驾驶客货混载车辆的; 24.客货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25.货运车辆超过额定载重量的;

27.随车执行任务人员劝说驾驶员饮酒或者驾驶员饮酒不制止的;

(四)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或施工队伍处以30元的经济处罚,主管单位违章记1分。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第四条

(一)(二)

(三)款规定除外); 2.没有制止或默许他人违章作业的;

3.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第四条

(三)1款、15款对顶除外); 4.未对进入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 5.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不齐全完好的;

6.有毒有害场所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未处于完好可靠状态的; 7.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的; 8.站在行驶的机动车辆上进行挑电线路作业的; 9.氧气瓶与乙炔瓶同库存放的;

10.氧气瓶、乙炔气瓶、火源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够的; 11.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阀或者开、闭乙炔气阀门的; 12.起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仍然进行起吊作业的; 13.在吊作业中未使用符合要求、标准的吊具、吊索的;

14.吊装超过额定载荷或起吊物重量不能确定,起吊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的;

15.机动车辆和移动设备修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6.站在对方的管材上撬管、排管作业的;

17.机床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操作时按规定不应戴手套而戴手套的; 18.修理设备未挂警示标志或者无专人监护的; 19.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未采取防止梯子滑倒措施的;

20.在可能使高处作业人员坠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3.用火、用电、用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24.不会使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 25.驾驶车辆吸烟、打手机等妨碍安全行驶的; 26.未随身携带有关证件的;

27.驾驶员行车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五条 对单位违章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主管单位违章记10分。

1.没有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员工生产作业无章可循的;

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未按照安全“三同时”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设计审批、验收程序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的;

5.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的;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7.对违反规定转包工程,转包无资格单位的; 8.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转证、借证的;

9.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0.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主管单位违章记8分。

1.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超过当地省级政府规定标准,不积极治理或转嫁尘毒危害的;

2.未按国家及局有关规定要求购置的特种设备及锅炉水处理药剂的;

3.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施工申请审批手续,而私自开工的;

4.进入特种设备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与备案审批人员不符,弄虚作假,或特种设备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5.对特种设备、各类气瓶管理不善,无章可循或有章可循,设备私自调动、自编号随意改变、技术资料管理混乱、设备铭牌及注册铭牌不全的; 6.购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各类气瓶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9.凡接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的; 10.对已处于危及人身安全状态的设备、设施,无可靠安全措施的。

(三)生产经营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主管单位违章记5分。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经行评估、监控,或者未指定应急预案的; 7.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9.新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不合格,以及员工未经转岗教育、培训不合格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未按规定制定《HSE作业指导书 》、《HSE作业现场检查表》的; 11.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证而投入运行者或超期在用的; 12.委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独立顶岗的; 13.对液化气钢瓶的存放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4.违反规定自行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私自拆卸瓶阀的; 15.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不善或者带病运行危及人身安全的; 16.未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的;

17.存放原油、成品油储罐的呼吸阀、阻火阀、避雷、防静电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未按期检验超期使用的;

18.油气生产、储存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对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校核的;

19.配备、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选用没有消防资质厂家; 20.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的;

2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转岗、外雇驾驶员的;

22.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私自出租、租用单位或个人车辆的; 23.以单位名义为局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落户或出据年检证明的; 24.车辆卖出未转籍、过户的。

(四)生产经营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300元的经济处罚,对主管单位违章记3分。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的;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3.凡生产设备、设施的重要部位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治理仍在运行使用的; 4.凡用电设备及线路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在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配电箱未进行可靠接地保护的;

5.凡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漏电机保护器或者漏电保护器失灵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竣工验收资料未按规定时间移交甲方而影响特种设备投用办理使用证的; 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或已配备但运行失灵的,以及未按期效验而投入使用的;

9.钢瓶安全管理台账不明确,不能有效反应动态管理过程和科学管理的; 10.使用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的;

1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扩大钢瓶发放范围的;

12.未按规定及时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执行制度不严的; 13.未按规定设立HSE现场标识的; 14.未保证基层HSE应急设施配备的;

15.未按规定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或者未如实记录和评价的; 16.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器材的,消防器材失效或者超期使用的; 17.消防器材未实行定人、定位、定期检查保养“三定”管理的;

18.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按规定设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19.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赌赛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的;

20.自动消防系统固定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 21.易燃易爆场所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22.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护丝不规范、吞并无标识的; 23.易燃易爆、产地无醒目安全标志的; 24.对一般火灾隐患不能按时消除的; 25.有车单位没有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 26.单位安排驾驶手续不全的车辆出车的。

第六条

对单位和员工的违章处罚可累加处罚,并定期进行违章处罚和违章记分通报。

第七条

对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恺拓公司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罚款记分通知单》。罚款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据《恺拓公司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罚款记分通知单》交公司安全环保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对单位违章实行记分管理

施工单位个人违章一律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恺拓员工按规定上交。单位违章记分累计20分以上扣主管领导50%抵押金,违章累计50分以上扣主管领导全额抵押金。

第九条

对员工违章实行记分管理

(一)公司实行局分公司(分厂、部门)三级检查违章累加积分,凡在勘探局、总厂及公司的安全检查中违章记分,都在累加记分之中。

(二)单位违章记分由监察人员记录在违章记分表上,违章记分表由公司制定。员工违章扣款要把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岗位、违章时间、违章地点、违章原因、检查单位、检察人员签字、违章人员签名。第十条

公司将对各单位记分、员工扣款实行月度累计并公布。

第十一条

对单位及员工在工业生产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中的违章处罚按照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认真学习理解。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印发文件中的违章处罚条款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勘探局规定不符的,以上级部门为准。

恺拓公司安全环保部

篇3:安全管理违章表现及处罚规定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

为了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公司特制定了关于管理违章、习惯性违章表现及处罚规定,现下发 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安全管理违章表现

1、发生事故、障碍时故障单位应迅速查找故障点,正常情况送电5日内查不到,变电2日内查不到,配电3日内查不到(长期查不到按故障性质考核,特殊情况由安监部认定)。

2、故障查明后3日内,由二级单位专工填写事故、障碍报表,安全专责审核,领导批准后向安监部提报事故或障碍报表,迟报或报表不规范、责任不清、自然灾害无气象证明的、外力破坏和用户影响无证明材料(应有照片和现场实物)的。

3、公司、基层单位、班组均应按三级控制原则制定三级控制措施,每缺一级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不完善的。

4、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未及时批阅安全文件、通报或批示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正职不在由分管副职批)。

5、安全第一责任者每月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无故未主持召开的(主管副职可代替)。

6、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和分管副职未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的。

7、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和分管副职每月对班组安全检查少于一次。

8、大型作业未按规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但内容笼统没有操作性或未逐级审批上报的。

9、不按规定按排安全工器具试验或安全用具超期试验。

10、应使用工作票(配变站作业票、修理票、措施票)作业或执行操作票(变台程序票)操作而无票进行的。

11、安全资料文件、必备规定、必备制度、必备规程未分门别类编号管理的,废止规程继续使用未作废的、通报、文件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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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电源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

13、春、秋检未制定措施方案或未进行总结的。

14、未按国电公司颁《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公司防止重大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制定本单位有关部分的具体方案的。

15、没有按省公司《防止人身事故二十一项重点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的。

16、未及时编制“安措”、“反措”计划或无资金落实的。

17、无省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18、不按期召开安全例会、安全网会,未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批示精神,每月少于一次。

19、春、秋检或大型作业、复杂操作中,各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未按“五到位标准”下现场跟踪检查。

20、安监部门对基层安全检查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未按时整改的。

21、二级单位对重伤、轻伤、设备事故、障碍及性质严重的不安全事件,没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的。

22、承发包单位施工与本公司设备有关的工程没有到安监部门签订安全合同的。

23、承包企业未到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擅自签合同或开工的。

24、安全工器具及安全措施不符合管理标准的。

25、未建立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的。

26、二级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

27、无防火责任制。

28、无防火管理制度。

29、消防器材少,或超期。

30、消防器材不定置摆放,无合格证的。

31、每年未进行消防培训演习的。

32、新入公司生产人员未经三级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规定学时,未经安规考试合格,未履行上岗手续即上岗的。

33、新运行人员、新检修和试验人员未经安规考试合格,未跟班实习培训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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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在岗、复岗、调岗人员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学时,未经安规考试合格上岗。

35、两票中发现未经批准的人员担任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

36、临时工未经培训进入现场

37、未经触电急救、心肺复苏参加现场作业的。

38、单位、班组未按规定进行反事故演习的。

39、上级和公司安全检查中,提问发现不明确省公司和延边供电公司的安全目标。

40、未按管理标准按时召开班前、班后会,或班前会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未总结当天安全情况,未查找危险点、措施落实没到项、责任落实没到人。

41、安全活动有下列情况的:

⑴安全活动每周少于1次。

⑵上级文件、通报下发到班组,一周内未学习的。

⑶学习通报未按管理标准要求进行,不分析事故原因,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范措施,流于形式,记载的不规范。

⑷发言人数少于50%。

⑸参加人员未签名或非本人签名的。⑹缺习人员未补课。

⑺对本单位的事故、异常和未遂没有按“三不放过”原则分析采取防范措施的。

⑻各类安全文件、通报、简报未分门别类编号,缺少一份,无领导批语,五日内未发到班组,保管散放,不规范的

42安全工器具没在安全工器具专用柜摆放整齐、编号、对号入座。

43、有作废工器具未销毁与有效的混合存放的。

工器具无标签或过期未按周期试验,无编号或不按编号定置存放的。安全工器具同电压等级少于两套的。

44、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无合格证

45、安全工器具无国家、网省级鉴定认证

46、安全投入不及时或不到位、安措经费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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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习惯性违章表现

1、违章指挥,安排工人冒险作业;

2、违反规程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3、签发的工作票或已执行的工作票有严重错误;

4、工作前不宣读工作票,不提问;

5、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完全施实,包括遮栏不完善;

6、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

7、专职监护人没有进行不间断监护,擅自脱岗;

8、不按规定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

9、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即开始工作;

10、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

11、检修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违章作业;

12、登杆前不核对线路标志,误登带电线路;

13、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

14、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线路停电作业不戴报警安全帽;

15、不预演、不核对模拟图板、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倒闸操作,没有调度批准随意不按操作顺序操作;

16、违反规定使用万能钥匙解除防误锁;

17、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18、擅自拆除“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19、擅自移动、更改安全措施; 20、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特殊作业;

21、不执行动火制度,在防火禁区随意动火、吸烟;

22、起重现场不设专人指挥;

23、应设临时拉线而未设,松动承力拉线或挖开杆基后上杆作业;

24、未按规定办理爆破手续;或爆破时安全员不在现场

25、酒后作业,酒后驾驶;

26、无证驾驶或把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27、电气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使用电气工具,设施或应装设触电保

第 4 页 安器而未装设;

28、不按规定电压装设行灯;

29、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

30、施工项目没有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指导书、大小修项目没有安全措施或未认真实施。

31、检修、试验人员随意穿越遮栏;

32、工作票中出现下列错误;

⑴、应拉开关、刀闸,已拉开关刀闸填写不全;

⑵、应挂地线已装地线填写不全;

⑶、保留带电线路填写不全;

⑷、保持带电安全距离填写错误;

⑸、工作票中未填写危险点及控制措施未填写或填写不全;

33、操作票中出现下列错误:

⑴、指令项填写不全;

⑵、应拉合开关、刀闸填写不全;

⑶、应检查开头刀闸位置填写不全;

⑷、应挂地线已挂地线填写不全;

⑸、应检查或拆除地线填写不全;

⑹、未经模拟图板上模拟演习进行操作;

⑺、未经审核盖章即操作;

⑻、无调度令跳项操作;

⑼、两票未编号即使用;

⑽、两票未按月装订检查审核的。

三、对违章的处罚

一、凡发生以上所例习违章表现之一者,罚款500元,一年内发生第二次违章时,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各班组自己检查发现的习惯性违章处罚必须按本规定执行,上级部

第 5 页 门可不再重罚。

三、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四、凡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未遂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性质研究决定处理。

篇4: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第四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行为性严重违章界定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查;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变动情况;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

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第六条管理性严重违章界定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1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3.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奖惩考核职权;

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七条 装置性严重违章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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