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共12篇)
篇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4-26 【生效日期】2000-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我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公寓建设社会化是指:在高校校园规划用地以外,由具有法人资格和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接受大学生住宿为目的而投资、建设并参与管理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公益性行为。该行为在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得到政府的指导和政策扶持,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布局,统一规划和实施监督。
一、一、规划与建设
为满足我市高校持续扩大招生的需要,实现用3年时间达到在校大学生20万人的规模目标。根据我市高校校园实际土地使用面积,结合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确定我市高校学生宿舍建设规划目标为:用3年时间,新建100万平方米大学生公寓。
大学生公寓建设主要途径、办法及要求是:
(一)选择校区外适当地块集中进行建设。规划建设王顶堤、天拖南、理工学院南、城建学院东、财院南等5片大学生公寓,60余万平方米。
(二)利用校区周边可开发利用土地和规划列为教育发展预留地进行建设,以及通过置换、引资合作等方式对地点适宜仍具使用价值的建筑物进行修缮、改造后,作为大学生公寓使用,形成40万平方米左右大学生公寓规模。
(三)今后我市高校的新校址建设,其学生宿舍及后勤服务设施,必须实行社会化。现有大学校园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学生宿舍。
二、二、建设标准及配套设施
新建大学生公寓区域内应包括住宿、餐饮、洗浴、文体活动、购物和管理用房等设施。在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大学生公寓建设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市高校学生住宿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8至10平方米。大学生公寓区域内分设强弱电系统,以满足现代化教育的需要。
根据大学生公寓建设区域内住宿学生规模,建设餐饮、洗浴、娱乐、体育、服务、存车等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建设规模应占总建设规模的10%至15%。区域内绿地率应达到35%。
三、三、建设程序
(一)总体规划。市教委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公寓项目建设工作。市教委会同市计委组织编写大学生公寓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分年度实施意见,报市建委和市规划局审批后,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二)项目审批程序。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由市计委批准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由土地开发商承接的建设项目,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市建委立项。审核内容包括:投资与承建方资信情况、大学生公寓建设合作各方全部有关协议(合同)、用地计划、投资来源和额度、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规模的核定与功能划分。
(三)项目建设。市教委负责组织项目扩初设计的审核、报批和申请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工作。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建设项目甲方要将项目建设责任落实到人,设立责任岗。市教委对上述内容的落实实施监督。
四、四、优惠政策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大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公寓建设所需贷款,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二)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所征用土地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3年内免缴规划管理费、质量监督费、招投标管理费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审核费;凡采用新材料的项目,墙改费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砖混结构仍执行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
(四)免缴占用绿地补偿费、人防易地再建费,人防工程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
(五)免缴自来水增容费;
(六)免缴施工污水处理费、渣土排放处置费和环保评估费;
(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大配套)享受我市危改优惠政策;
(八)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五、收费原则
(一)大学生公寓的建设和使用,是我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大胆尝试,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经济规律运作,逐步建立起政府指导、社会承办、学校推荐、学生选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大学生公寓的收费包括房地产开发折旧费和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屋结构、室内外配套设施和服务内容及质量等因素,由教育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在充分考虑大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商业网点、娱乐、健身等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应以微利为原则,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六、六、管理办法
(一)大学生公寓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二)承担大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经市教委批准,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大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
(三)要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大学生公寓物业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四)物业管理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7〕97号)执行。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一定数量勤工俭学岗位。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局 会 公
告
2011年第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
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对注册在我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申报程序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范围按照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应向市商务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合同认定的具体手续,参见《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附件1)。经认定的合同,市商务委在《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附件2)盖章。
(三)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后,企业须持以下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中文翻译件;
3.经市商务委认定盖章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四)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附件3)。
(五)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认定金额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办理合同认定和申请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市商务委和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审核和管理程序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财税[2010]64号文件及本公告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二)市商务委与市地税局联合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审核和管理。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
附件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附件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篇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行健教育特色凝练
关于五十四中学的办学特色,用“行健”一词来概括,是本校的老师们广泛认同的,但是在“行健”概念内涵的阐释上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学校总结办学特色最困难的时候,天津师范大学派出了王光明、孟昭毅、张铁勇、王静、陈光裕、张筱玮、靳莹、仲小敏、张明琪、许静、庞丽娟等十一位专家,这是由三位博士生导师、四位正教授和四位副教授组成的强大的专家团队。在专家的帮助下,很快就明确了“行健”的原意。“行健”出自《周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天的运行以日月星辰不停顿的运转为最显著特征,其标准就是强健。君子效法天,就要学习上苍的那种永无止境的精神,自己要依靠不断增强自身的力量来达到持续发展,永不停息。君子效法地,就要学习大地孕育万物的精神,厚积美德方能担承大任。
在“行健”原意的基础上,一方面继承文化传统,另一方面开始探索具有本土文化色彩的现代教育理念。将“行健”用“厚德而行,自强而健”进行总括性解释,确定“德、行、自、健”是行健教育的关键。“德”是行健教育的基础,“行”是行健教育的核心,“健”是行健教育的追求,“自”是行健教育的关键。自强而健的行健教育特别注重自主教育、自立教育和自强教育。行健教育就是以主体性教育为基础,倡导自主、自行、自强;以“行”为核心,以“健”为目标,追求身体康健、言行健强、智能健全、心灵健美的和谐而全面的发展。
“行健教育”的内涵阐释清晰之后,师大的专家们又帮助学校梳理“行健教育”的历史传承。五十四中学在历史上以体育教育见长,健康的体魄,雄健的精神,使学校的文化基因里有着鲜明的行健特征,“健体魄、强精神”是校园文化的核心。从一个项目到一门学科,从学科精神再到学校文化,五十四中学由足球项目优势到体育学科优势再到学校办学优势,由足球运动到体育精神再到学校文化精神,由足球项目经验到学科教学经验再到学校办学理念,特色学校逐渐形成。师大的专家们在深入研究了五十四中学的历史之后,认为健“体”,是行健的肇始;健“行”,是行健的深化;健“魄”,是行健的灵魂。运动—行动—活动,是五十四中学由学科教学经验到学校办学理念发展的脉络与筋骨。由运动到行动再到活动,这是以实践为主线的,以知行合一为理念的教育。这是在尊重校史传统的基础上,对学校文化精神的深度挖掘,得到了全校师生的高度评价。
“五行”课堂教学模式
学校办学特色总结、提炼之后如何进一步深化呢?在天津师范大学的专家团队的帮助下,我们积极探索基于“行健教育”特色的校本教学模式。我们参加了师大教授张筱玮主持的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课程改革理念指导下中学校本教学模式构建研究”的子课题研究工作,努力使校本研究更具时代性和适切性。
行健教育以“行”为核心,在实践中究竟是知先行后,还是行先知后,还是知行合一?在学习和借鉴古今中外优秀教育思想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具有本校特色的行健教学模式,即知行合一的“五行课堂教学模式”,实施“导行、自行、同行、伴行、践行”教学实验。“导行”,教师要引导学生,使他们知道将要做什么、怎样去做。“自行”,学生自己去尝试,在亲自做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同行”,在做的过程中要交流经验,同伴之间要互相帮助,在相互鼓励与启发中一起前行。“伴行”,教师要伴随学生学习的全过程,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引领和指导。“践行”,要学以致用,将所学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得到淬炼,获得再一次提升。
“五行课堂教学模式”提出之后,学校又经历了许多次课堂教学的实践磨合,使之臻于完善。2014年5月,我校承办了由区教育中心和教育局中学科联合举办的“五行课堂教学模式”研讨展示活动,每个学科推出一节精品课,全校课堂同时开放,活动收到很好效果。2015年5月,作为天津市语文学科基地校进行了全市展示课活动,青年教师李莹讲授“古代文化常识”,王金玉老师讲授《新城道中》,把“五行课堂教学模式”展示给全市的同行们。这是两节高质量的语文课,得到了与会的领导、专家和教师们的一致好评,全国中语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伊道恩先生说:“以后,这个类型的课,就照这样上。”全国中语会副理事长、天津市教研室副主任赵福楼,语文室主任刘克强,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课堂生态与教研生态的改善
2013年5月,我校与天津师范大学合作,成为“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实践基地”。自此,天津师范大学的语数外史地政理化生九科专家进驻学校,每月定期与教师们一起教研、评课,举办专题讲座,“专家引领”成为常态。各学科组认真积极教研,强化集体备课,至今共推出了研究课近100节,师大学科专家走进课堂,当场进行课堂教学诊断。评课时专家们高屋建瓴,站在学术前沿的高度并结合我校学情,从教学设计着眼,提出中肯的意见。我校的教师们也畅所欲言,思维的碰撞激发了智慧的火花,这不仅打开了我校教师的教学思路,也开拓了他们的视野。经过专家点评,教师们豁然开朗,真正做到了中学智慧与高校智慧的融合。
在师大专家的引领下,五十四中学积极实践具有本校特色的“五行课堂教学模式”,并引导教师们进行教案和学案的融合,组织编写了《教学案例集》和《导学案设计集》。
要把学校特色做深做强,在校本教学模式确立之后,我校又与天津师范大学的教授成立课题组,共同构建“行健教育”特色课程体系。现已出版《行健教育·学科特色课程—做中学》系列,正在编纂《行健教育·足球特色课程》,以“活动体验”型校本课程为特色,从强身健体、修身养性,人文艺术熏陶,社会生活实践,科学探索等方面展开。
大学、政府、学校三方合作的UGS模式,大学智慧与中学智慧的融通工程的实施,使我们的教师队伍业务能力、专业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十二五”期间,我校共承担各级课题22个,参加课题研究人数超过教师总数的98%,所有11个区级课题已顺利结题,市级课题正在结题审查中。我校近三年,多人次多学科获得各种奖励,如王敬、赵溪老师在全国物理学科教学竞赛中分别获得一、二等奖,王金玉老师在“第三届全国高中语文教师教学基本功展评———优秀课例评比”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刘斌老师获得化学课例二等奖;曲春颐在天津市第八届中小学“双优课”活动获中学信息技术一等奖。三年来,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教师论文60余篇,获市、区级一、二、三等奖的教师论文200余篇;各种优秀课比赛获奖60余节,做区级观摩课近70节,18人次在区级范围进行讲座,16人次在国家级、市级、区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篇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去楼下宿管那里报修过,但是很长时间没有回应。”后勤处处长立即离席打电话。不一会儿就带回消息:“已经和供应商进行了维修确认。”他向在场学生公布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保证各种维修“提速”。
电气学院2015级学生李柏昆告诉记者,“因为要来的学生多,所以分了几个主题,我们是反映后勤管理问题的,后面还有教育教学问题。”记者看到,在旁边的教室里,还有10多名学生“候场”,每个人填写一张记录表,有的反映课程衔接问题,有的反映选课问题,还有的学生想和校长聊聊自己的创业计划。
“其实,校长接待日并不是什么新举措,很多学校都有,但我们学校的特色在于做细做实。”该校办公室副主任卢亚楠介绍说,学校的校长接待日也是在不断摸索和调整中走过来的。“最初设立的时候是一学期一次,后来变成每月一次。我们还尝试过通过网络收集学生的问题,但后来发现效果不太好,又改成现在这样每月一次学生和校长面对面交流。”
“通过这种形式,我们可以更好地倾听学生的心声,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意见得到学校重视。当然,每件事都找校长解决,也不是接待日设立的目的。”按照张兴会的想法,校长接待日是要“用学生的眼睛去发现学校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倒逼学校管理理念和服务理念转变”。
篇5: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1999-09-20 【生效日期】1999-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使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第三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本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第四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现并纠正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现和总结执法工作经验,及时推广。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问题。
第六条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制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区、县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批准。
第七条 第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由执法检查工作的承办部门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 第八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成立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
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大代表、在津的全国人大代表。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以及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参加工作。
执法检查组可以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第九条 涉及全市的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主任会议可以建议区、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检查。
第十条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执法工作的真实情况,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接受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案要求自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责任,认真组织自查。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协助,不得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处理违法案件以及有关问题的建议等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包括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的评价。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提出的建议应当切实可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执法检查组其他成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进行询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送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的决议、决定,落实审议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责成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执行有关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处理,或者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交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职权分别情况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机关纠正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不接受检查的;
(二)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拒不执行和办理或者有意拖延的。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时应当轻车简从,严格自律,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对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授权,可以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的结果报告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主任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主任会议。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6: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一、新闻发布会的宗旨 新闻发布会是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形式之 一。新闻发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和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为中心,坚持正面宣传、服务社会、有利工作、促进 发展的原则,围绕着力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 坚战”,突出宣传质监系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解难题、促发展、上水平”的部署要求,服务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确保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各项政策法规、重点工作、重要信息的 及时发布。
二、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新颁布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条例、方针政策、措施。
(二)需要向社会各界告知的重大事项。
(三)扶优治劣、服务经济、服务企业重要举措的出台。
2
(四)对制假售假大案要案查处的情况。
(五)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证、锅炉、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和安全监察信息。
(六)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大活动。
三、新闻发布会的管理 新闻发布会的管理 市质监局办公室是全系统新闻发布工作的统一管理部 门,并承担市质监局新闻发布会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凡 以各区、县质监局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可由各区、县质 监局自行承办,也可请市质监局办公室协办。
四、新闻发布会名称与发布周期 凡以市质监局名义召开的各种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统一冠 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发布会”名称,使用统一样式 的会标。新闻发布会的周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 两种。
五、新闻发布会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质监局办公室 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市质监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新闻发布会实施计划”,并报市质监局领导批准后组 织实施。
(三)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和部门须提供有关内 容的新闻发布稿和其他背景材料。
3
(四)市质监局办公室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策划、组织、聘 请记者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五)新闻发布会的主要议程:1.会议主持人(一般由 市质监局领导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 任)宣布开会,并介绍与会的领导和来宾;2.市质监局新闻 发言人作新闻发布;3.市质监领导讲话;4.答记者问;5.宣布会议结束。
篇7: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发放管理办法
(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如下规定: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程序
1、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2、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进行登记。领证人在领证登记上签名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证的同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手续。应由单位或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见附件一)。
3、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应如实提供有无工作单位的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准确及时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就业变化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4、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见附件二),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
6、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的,应停止发放并退回重复领取的奖励费。因个人原因造成漏领的,不予补发。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
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认真登记,长期保存,领取人员应妥善保管。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它奖励。
2、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发还已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规定生育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需要时可由原发证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5、《独生子女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原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不需更换。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单位具体执行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没有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发放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发放。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篇8: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各种教育学历教育阶段,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方面应当有不同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本文结合我院的实施经验论述如何加强职业院校的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良好的道德修养,精湛的专业技能、技巧,强烈的求知欲与进取心。
1 加强德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
1.1 构建德育体系,推动德育工作,建立了以党、政、工、团、学生会和班主任、任课教师为主体的工作网络。
依照市教委下发的德育工作大纲,把德育工作分解到各科室,实行德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校级领导亲自过问德育工作,定期接待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1.2 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
不仅以政治课作为德育的主渠道要求任课教师以自己的言行举止教育、引导学生,还要求各科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挖掘各门课程的德育因素。同时,还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引导学生树立竞争观念、质量与效益观念、信誉观念、民主与法制观念,增强学生的修养。
1.3 在学生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品质和敬业爱岗精神。
缩短学生从实习生到劳动者、从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到企业管理者的距离。使学生成为既具有高尚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风范,又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者。
1.4 在职业院校建立家长委员会。
我院组成由每班具有代表性的一名学生家长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家长委员会的工作。旨在由学校德育工作向社会、家庭的延伸。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
1.5 充分发挥学院业余党校的作用。
通过上党课、思想交流和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引导学生中的积极分子靠拢组织,带领其他同学共同进步。
2 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学生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础与内容
2.1 加大专业改革力度,按需办学,培养应用型人才过去职业院校远离企业办学,理论脱离实际的纯书本教学。
针对这种情况我院校适时确定了提高学生能力素质的专业改革计划。理论教学和专业课教学学时分配比例由6:4向1:1过度,在理论性教学与实践性学时比例上,教学倾斜于实践课;并通过入学教育、军训、劳动教育,政治思想教育、毕业教育及各类各门课程总学时中的20%学时作为能力教育,进一步加强了实践教学,提高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水平。从而实现了由单纯传授知识到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综合能力培养的转变。
2.2 推行“一书多证”教育,适应社会对学生专业能力的需求
“一书”即专业毕业证书,说明毕业生具备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多证”即指获取国家批准的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我院06级采用“多证书”模块教学,不仅提高了学生的专业能力、增强了学生就业竞争力,而且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学院09年在大学生就业竞争极其尖锐的情况下,仅06级焊接与自动化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就达到85%以上。
2.3 改革教学模式,走工学结合之路工学结合模式下的教学
改革架起了职业院校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使教育突破了传统的课堂教学范畴,将课堂教学与企业生产实际、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教学内容由封闭式向开方式转化。
2.4 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旧的教
学手段与方法无法激发学生积极思维的潜质,既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也不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此,我院先后组织广大教师学习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思想、教育理论与方法大讨论;探索易于学生接受、吸收、消化的教学方式。要求教师多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
3 构建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
学生的思想境界与水平高低,能力、综合素质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综合素质,学生是教师的一面镜子。可见,“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可靠保证”。我院积极采取系列措施努力构建跨世纪高素质教师队伍:
(1)学历教育,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2)分期分批组织教师参加计算机培训,以便使教师了解当代最新科技信息充实教学,从而增加教学中的科技含量;(3)加强教师基本功的训练,包括:如何写好教案、教师的板书到制造和使用教具、教师的教风教态。通过教师间的讨论、观摩、竞赛达到相互促进与提高。(4)分期分批组织专业教师下厂调研,一方面接受技能培训,构建“双师型”师资队伍;另一方面可以使教师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新技术,充实课堂教学,使教学更贴近生产实际。(5)不定期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思想与理论,特别是“两学一法”(教育学、心理学、相关科目教学法)的学习,不断应用新思想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变革。”作为职业教育工作者还要不断总结经验,为造就更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要不断进取,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院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参考文献
[1]柳斌“.关于素质教育的思考”,ISBN:753433649X.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
篇9: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一、实施特殊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为了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危害等作业岗位人员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员工,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人发[1997]10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劳薪字[1993]141号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公司内从事特殊岗位在职人员实施保健津贴,特制订本办法:
1、长期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员工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长期从事放射仪器操作、高温、噪音、粉尘、重体力劳动作业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保健津贴等级划分
(一)甲 等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强致癌物质人员。
(二)乙 等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放射性仪器操作岗位。
3、长期从事岗位噪音在100分贝以上。
(三)丙 等
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岗位。
2、长期从事高温作业操作岗位,作业环境达四级以上,温度高于38℃。
3、长期接触电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操作岗位。
4、长期从事粉尘作业环境中的岗位,粉尘作业达四级以上。
(四)丁 等
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化验、配药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
3、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达四级,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平均消耗值为2700千卡/人。
三、保健津贴补贴标准 甲等 每人每日3元。乙等 每人每日2.5元。丙等 每人每日2元。丁等 每人每日1.5元。
四、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
特殊岗位保健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特殊岗位作业员工的一种工资性补贴,津贴在工资基金里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五、保健津贴的发放
1、有毒有害作业保健津贴以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按月发放。
2、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的员工,只享受一种津贴。
3、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假、工伤或病假期间不享受保健津贴。
4、脱产学习人员不享受保健津贴。
5、享受保健津贴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即取消保健津贴。
6、保健津贴每月发放一次,每月由各生产单位按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填报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经各生产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财务部发放。
7、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篇10: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一、经费保障
(一)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全面落实教师待遇。
(二)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生均公用经费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需要,并逐年有所增长。
(三)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和为家庭生活困难住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
二、办学条件
(四)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具备普通教室15间,专用教室7间,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7间,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相配套,建筑面积应达到3800平方米。校舍建筑基本符合教育部订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安全。(见附1)
(五)学校体育活动用地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体育活动场地铺设塑胶地面(或人工草皮)、塑胶跑道。
(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设施设备齐备安全,达到规定配置要求。教学与医疗康复等仪器设备、学校网以及图书资料达到配置标准和有关要求。课外活动器材基本满足残疾学生教育和活动需要。(见附2)
(七)严格仪器设备、设施及各类耗材的管理,并及时保养维修、更新补充,仪器设备保管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八)校舍场地有安全警示标志,设有无障碍设施,符合防火与安全疏散要求,配备必要的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生活用房及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方便、安全、舒适,适宜残疾学生居住和生活,安排专人管理。
(九)具备集中供热设施,保证冬季取暖。免费提供充足饮水。设置满足师生需要的水冲厕所,保证清洁无味。
(十)学校食堂具备良好的就餐条件,食品卫生信誉度达到B级以上。
(十一)设有卫生保健室,配备必要的器械、药品与设备,提供初步卫生保健服务。
(十二)校园环境规划布局合理,体现学校文化特点和育人功能,独立围墙透景见绿,实现净化、美化、绿化。
三、学校管理
(十三)坚持科学发展,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学校的办学理念及规划、目标符合学校实际,具有时代特点,体现创新精神,并能得到广大教师的普遍认同。
(十四)领导班子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风民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协调。
(十五)开展特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有阶段性的教育科研课题,定期举办教育科研总结和交流活动,教育科研成果得到应用和推广。
(十六)建立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全面实施对区域内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对不能到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教服务。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十七)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加强与社区的合作,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紧密配合的工作网络。
四、教师队伍
(十八)教职工配置满足正常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有健全的工作规范和业务档案。全员具备任职资格,小学和中学专任教师专科和本科级以上学历达标率为90%。学校应配备职业技术教育和康复训练专业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学科带头人所占比例达到
或接近本区县平均水平。
(十九)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赢得学生的爱戴和家长的信赖。有限进的教育理念,具备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信息技术,有较强的实施素质教育能力。
(二十)制定全员继续教育和教师提升学历的计划和措施,建立教师专业培训岗位证书制度,并取得良好的效果。重视教师政治、业务及有关理论学习,建立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教师的培养激励机制,教师有较强的自我发展意识,有明确的自我发展目标和计划。
五、教育教学
(二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注重残疾学生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教学管理科学规范。班额符合特殊教育学校班额设置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落实德育工作的有关要求,德育工作队伍健全、制度完善。结合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残疾学生自尊、紫子宁、自理 自强的精神。
(二十三)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务主任经常深入知道课堂教学和教研活动,并做好教育教学笔记。
(二十四)开展教学方式和方法改革,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注重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讲求学生学习效果。提高校本教研质量,注重总结研究经验和成果。(二十五)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创造条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设和就业需要的劳动技术课程和职业教育课程。
(二十六)针对残疾学生的特点,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安排文体教育。广泛开展是和其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艺术教育活动,发展学校特色的体育、文艺项目。加强学生卫生保健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实施健康监测,搞好常见病与传染性疾病的群防群控。
六、教育质量
(二十七)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受教育人数基本符合区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人数。
(二十八)学校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举办高中职业教育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学生职业教育。
(二十九)学生优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愿望和兴趣、学习方法和能力,具备一定的适应生活、适应社会和适应就业的职业技能。
篇1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成校,局直单位,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市教委制定下发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立即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留隐患死角,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各单位将自查报告于2012年11月18日前报教育局保卫科。电子版发至邮箱jnjybwk@126.com
教育局保卫科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实行区县教育局长和学校校长负责制,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检查组,负责对属地内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各普通高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直属学校要成立以校领导任组长,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隐患检查专项行动领导组,实施检查、整改工作。
为了做好此次安全生产攻坚战的专项行动,教育两委高度重视成立以教委主任靳润成同志、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正局级)、教委副主任李绍洪同志、邢立华同志为核心的专项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办公室在教委保卫处。负责组织制定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三、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各区县教育局和高校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学校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等要求,对本区县、各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学校和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情况。
要的,要增加和建设新的通道;重点检查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以及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对学校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学校附近有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已提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类企业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
6.对学校的基建项目和房屋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基建项目和房屋改造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危房仍在使用,基建设备是否完好运转,保护设施是否到位,监理、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要求各施工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7.对各项集体活动是否有安全保障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强体育活动的安全工作,若开展大型体育活动及其他大型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须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组织。对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有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决不允许学生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各种实践活动中,必须加强管
查。重点检查学校安全稳定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完善落实;校园安全防控系统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否健全和落实。要检查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以及危房、游泳池、实验室、配电房、礼堂、学生食堂和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要配合公安机关对枪支和管制刀具流入校园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收缴。
11.对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对寄宿制学校学生年龄较小,防范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这些学校加强管理和指导,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要实行严格的夜间值班和巡查制度,精心选择和安排政治过硬、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的教师,组织起一支由分管领导带队,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组成的专门队伍,深入校园及周边地区,划定时段,确定区域,有重点地展开周密巡逻。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指导和必要的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安全。
12.对学校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臵能力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
按照国家、市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及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迅速制定本区县、各级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全面检查安全隐患和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限期解决,不留死角。
2.相互结合,共同推进。各区县教育局和高校要把此次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和学校安全“三项建设”、创建“平安校园”活动、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学校安全工作。
3.突出整改,强化督导。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学校和幼儿园要在检查过程中,认真抓好整改。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台帐,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断提高技防工作水平,增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安全防事故能力。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检查、督导和指导工作。
篇12: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宁河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状况
(一) 基本情况
宁河县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66家, 其中取证企业52家, 共获得57张证书, 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7家, 证照不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7家。目前, 确定的食品生产监管重点整治区域1个, 专业监管人员2名, 聘请社会监督员和信息员各10名。
(二) 呈现的特点
1、产品缺乏含高附加值, 市场竞争能力较低
宁河县食品生产企业除了泰达酒业、义聚永酒业、红星酒业、天津六和、石本调料、三商食品、中芬乳业、金芦米业、津沽米业9个企业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外, 其他产品销售渠道窄, 营销网络小, 对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较低, 而且, 属于粗犷型加工的企业占多数, 缺乏含高附加值的产品。
2、规模企业少, 小企业居多
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企业13家, 占总数的19.1%;100-500万元的企业10家, 占14.7%;50-100万元的企业11家, 占16.2%;20-50万元的企业7家, 占10.3%;20万元以下的占39.7%。
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12家, 占总数的17.6%;500-1000万元的企业3家, 占4.4%;100-500万元的企业8家, 占11.8%;100万以下的占51.5%。
3、质量安全分级状况, A、B级企业少, C、D级企业多
按照《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分类工作规范》的规定, 目前宁河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分级情况如下:
A级企业 (2家) :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B级企业 (4家) :具有一般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C级企业 (43家) :具有较弱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D级企业 (7家) :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采取的主要监管工作措施
为了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 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 宁河质监局在提高监管人员自身素质, 完善监管体系和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一) 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对食品生产依法监管的能力
为了能更好地履行职能, 做到监管有效, 突出质监工作特点, 宁河质监局一直坚持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履行职能相结合,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相结合,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执法实践相结合,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经济相结合的方针。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考核的机制,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建立了食品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三是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在日常监管中, 坚持巡查制度、回访制度、年审制度、产品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查制度;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政执法;五是对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文书齐全”的原则办案。
(二) 认真履行职能, 确保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
为了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 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 我们在建立一个系统、完善一个网络, 深化两个制度、强化两个管理、推动两个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上下了功夫。
1、建立和完善了信息化平台的动态监管系统, 基本实现了企业基本信息动态管理, 提高了监管的可追溯性。通过动态网络化管理手段, 完成了食品企业分等分级监管。
2、进一步深化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监督企业升级改造, 加快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取证步伐。特别在《食品安全法》过渡时期, 认真是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的要求, 积极与其他部门配合, 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自6月1日以来宁河质监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7件。
3、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全面管理, 推动了企业管理水平整体提高。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通过严格落实巡查、回访等证后监管措施, 强化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的持续保持;强化了对企业原材料进货关的索证索票、进货记录、进货检验和年审、变更、期满换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强化了对食品添加剂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工作的落实。
4、加大无证查处力度, 严格实施注销、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手段, 强化了市场退出机制。
5、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实行专项检查。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 宁河质监局对季节性、风险性、影响民计民生相关食品集中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加强了对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6、深化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督促小作坊加强自律。引导帮助证照齐全小作坊执行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工作规范, 签订、悬挂质量安全承诺书, 监督完善小作坊索证索票、原辅料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记录等工作。严格对小作坊履行限制区域销售等质量承诺情况的日常监管。落实了市财政、区县政府扶持, 小作坊主动改造三结合的部署, 改进了一批小作坊的生产条件, 减少小作坊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自6月1日, 通过“促、帮、扶”等手段, 使2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7、与县工商局、卫生局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提高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互相支持, 有效配合起到了积极作用。
8、进一步加强了与乡镇政府的联系, 完善了年度汇报、总结制度, 建立信息互通, 发挥了属地监管的作用。
9、聘任10名社会监督员和10名信息员, 实行每年联谊会制度, 从而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监督员、信息员的作用, 保持信息的通畅, 进一步搞好动态管理, 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10、为预防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积极有效地应对突发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 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维持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制定了《宁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按照预案的规定, 加强了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搜集, 使工作有的放矢, 对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起到了积极作用。
1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教育和引导使企业进一步树立了诚信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强化了企业内部质量控制, 促使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不断提高了全县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 通过宣传教育, 提高了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对倡导人人参与食品安全, 共筑安全防线起到了推动作用。纲要实施以来, 宁河质监局共举办大规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5起。
通过以上监管工作和措施, 有效地遏止了宁河县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对促进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保障。
目前食品企业和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宁河县近7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 小作坊占的比重较大, 生产者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薄弱, 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低下, 基本属于家庭作坊式的厂点, 不完全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工艺、设备和条件, 生产力水平不高, 产量不大。
2、一些生产加工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 产品出厂不能达到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一些初具规模的企业, 由于质检手段不尽完善, 质量控制措施仍不能够到位, 形不成全过程质量控制。同时, 由于我区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大多属于自产自销, 只有少部分产品进入全市、全国市场, 导致部分生产加工单位只注重发展, 忽视监管;只注重数量, 忽视质量;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直接影响了企业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提高。
3、在70余家食品企业中, 从业人员达到了近2000人, 中专以上学历的有不足300人, 且这部分人60%以上都集中于几家规模较大的企业, 而占企业总数78%的10人以下小企业, 中专以上学历的仅有30余人, 其余从业人员都只有初中或高中学历, 技术力量薄弱, 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些从业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考核, 素质较低。
4、作为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部门, 执法力量有限, 目前只有2名监管人员, 而辖区内食品企业较多, 监管起来存在力不从心的情况。在食品企业巡查等工作中无论是人员的调配还是车辆的安排都存在一些困难。
5、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虽然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有所增强, 但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预防技能,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往往容易以讹传讹, 直接影响发展稳定。一些领导和干部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责任意识不强, 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 理解有偏差, 对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网开一面;一些食品生产人员对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常识不了解, 守法经营意识淡薄, 生产加工企业设施简陋;卫生设施投入不足, 缺少清洗、消毒设备, 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 体检率低, 着装戴帽不规范, 食品原料摆放没有隔墙离地;食品采购台账记录不全, 流于形式。广大消费者食品卫生意识薄弱, 对伪劣食物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低, 不良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有待改变。
建议和措施
食品安全涉及面广, 牵涉部门多, 在目前监管体制下, 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针对宁河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状, 经过认真分析, 提出以下建议:
1、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 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 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 逐步普及《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知识, 提高全社会知法、守法和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水平。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和社会公德教育, 熟悉并掌握必要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知晓本行业食品科学发展的动态和信息, 配备必要设备, 加强自身规范化管理, 促进依法、诚信经营。要采取多种形式, 有针对性、分期分批对不同人群进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让食品安全知识进入千家万户, 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提高对假冒、伪劣食品鉴别能力, 自觉抵制不合格的食品, 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
2.建立与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关系, 集中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执法力量, 在各镇办建立健全和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多级网络, 逐级建立食品企业档案和企业生产状况台账, 通过在村委、居委聘请义务监察员的办法, 及时收集和反馈基层社区的情况, 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打击、早控制, 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和动态, 对造假窝点实施稳、准、狠的有效打击。同时, 通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的隐患, 在预警和控制上下工夫, 形成一个快速预警系统, 提前控制、消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 防止有关事件的发生。
3、加强监督执法的力度, 探索食品企业监管模式。质监部门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对食品企业监管到位, 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136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即1个原则:分类管理区别对待;3个方面:整治打击、监督规范、培育服务;6个方式: (1) 整顿———治理———打击, 重点针对市镇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点。 (2) 整顿———引导———治理, 重点针对销售大、用量多、制作要求简单、工艺低的地方传统性食品的小家庭作坊。 (3) 宣贯———监管———自律, 针对食品企业中的小规模同行, 通过协调, 力争发挥集中优势, 合作经营, 统一取证, 相互监督, 共同发展, 形成自律性规范的小型食品园区。 (4) 巡查———整顿———规范, 主要针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在证后监管方面下功夫。 (5) 评定———扶持———提升, 主要针对有一定规模和品种优势的生产企业。 (6) 服务———培育———创优, 主要针对本区域内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外源性潜力强、质量稳定的优秀企业。大力帮扶, 加速企业创优步伐, 为企业争创名优保驾护航。
相关文章:
天津爆炸事故责任认定详情02-04
天津塘沽爆炸事故反思02-04
九年级历史上册第一次世界大战教学反思02-04
天津爆炸事故案例分析02-04
天津港爆炸事故分析02-04
812天津爆炸事故反思02-04
一年级语文《学校是乐园》02-04
学校和乐园02-04
学校是乐园教案设计02-04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