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解决纠纷情况总结

关键词: 农村土地 纠纷 解决 承包

总结是一次反思过程,是一种记录工作情况、回顾工作不足的重要方式,在总结写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化的分析工作情况,这有利于我们的工作成长。怎么写出有效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解决纠纷情况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农村解决纠纷情况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农业税降低、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等政策出台,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市部分街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已经给农村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务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妥善予以解决。

一、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从调查情况分析,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关系不稳定的纠纷。据统计,实行免征农业税等政策后,市农经部门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52人次,此类信访件创历史新高。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虽多,但归纳起来为3种矛盾纠纷。(1)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收益低下,二轮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在,这部分打工人员跑回来要田要地。一些农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书面申请不要承包地,现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2)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纠纷。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重要。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

3、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对策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供商榷。(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土地收入低,延包工作不完善。现在种地收入高了,有利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我们要因势利导,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合起来,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例纠纷,完善一批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和土地流转合同。

1、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

2、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村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1、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2、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减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交租赁费;二是“粮食直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直补款”。我们认为一要履行原租赁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因为租赁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此类承包是少数农民占有较多土地资源。如果不交租赁费,明显不合理。至于租赁费的额度,矛盾双方可以协商,或经乡镇调解解决。二要落实好“直补”政策。

(四)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减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负担减轻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大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出台了一年多,但宣传落实不够,相当一部分街镇、村干部还不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步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普法内容,加大

培训力度。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鉴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机制,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议省市主

管部门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游戏规则”。

(三)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任何人占压农村耕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公益性建设占用土地也要依法办事,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要按市场化操作,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并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二轮延包政策,及时提出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措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经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二是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二轮土地延包的工作。要建立工作专班,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搞好二轮土地承包、稳定承包关系是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三是各级领导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对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篇:农村征地现状纠纷及解决方法

浅谈我国农村征地拆迁纠纷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摘 要: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到目前发生在辽宁盘锦兴隆台区的砍伤警察事件,近些年来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悲剧,在社会引起恶劣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城市化越来越成为农村政治新的关注点,城市化伴随着农村土地的大量征用牵涉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一系列紧张的关系。本文将从我国农村征地拆迁纠纷的现状着手,分析征地拆迁纠纷的成因,从而讨论解决办法。

关键词:征地拆迁;纠纷问题;解决办法

一、我国农村征地拆迁的现状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或者征收”。由于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公共利益”做明确的界定,存在征地范围过宽现象。这就导致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个人之方便。大多数学者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用地的有以下项目: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研究单位用地、国防军事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水利及环保用地、文物遗迹保护用地;而非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用地的取得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正规的土地市场取得。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市场还不健全,正处于社会主的初级阶段,为发展经济建设土地征收范围应适当宽一点。

曾两次获得诺贝尔奖提名的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罗伊.普罗斯特曼,通过对中国农村问题的调查,撰写了多篇过于中国农村问题的报告,在报告中指出中国部分地区“征地腐败”导致了农民权益受到侵害,中国的征地制度亚待解决。他认为,国外对“公益事业用地伙有明确的定义方法,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应该尽可能对公益事业用地做出具体说明,以防侵害农民权利;他认为,公益事业用地应包括学校、公园、水坝、桥梁道路等,而除此之外的厂房、超市等都应该是商业目的的用地,“政府的权力应该得到限制”,“政府应该从商业土地开发中走出来,他们的权力只限于公益事业的用地;开发商拿到国家土地批准文件后,应该由农民与他们谈判,而不是当地政府、村组织和开发商集体合谋。

二、我国征地拆迁纠纷的成因

(一)政策法规不健全我国对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产生大量纠纷。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进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对于拆迁补偿费的确定起决定性作用,导致拆迁补偿费的制定没有法律可循,随意性极大,缺乏公平性、公正性。

(二)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监管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在征地拆迁中以权谋私,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影响力过大,某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地方政府官员与发展商的勾结,极大地损害了国家以及拆迁户的利益。但是由于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到位,导致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也使得谋取私利的现象越发猖獗,矛盾也进一步激化。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征地拆迁中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农民最大的生活保障是土地,土地的征用使得农民失去了最大的生活保障。虽然政府在土地征用后给予农民一定补偿,但是政府对于农民的补偿远不及土地的保障能力。由于土地及海域被征用,农民被迫迁至市区生活,原有的生活技能得不到有效利用,且其技能不适用于城市生活,再就业困难。此外,由于住址的搬迁,其子女也需由原学校转学至新住址附近。但是办理房产证及户口簿需要一定时间,入学手续得不到解决,造成子女求学难的问题。

(四)地方政府职权的滥用由于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

三、我国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依据和准绳,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二)加强监管力度不受管理和制约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减少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现象有助于纠纷的减少。对于征地拆迁的监管可以从制度方面加以约束,防止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现象。应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证补偿金切实如数发放到拆迁户手中。将征地拆迁过程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方便管理部门、媒体、社会对于征地拆迁过程的全面监督。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切实达到依法办事,可以加强公平、公正,有效减少不满情况的发生。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承载着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功能,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消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只有解决农民的生计问题,使被征地农民能真正地得到实惠,才能解决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拆迁的纠纷问题。对于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鼓励农民以各种形式就业、创业,消除农民对于生计的后顾之忧。其次,全面建立农民失地后的配套设施,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如预留发展用地吸引农民将补偿金用

于参股建设,使农民有一部分稳定收入,稳定民心。最后,为解决农民子女求学难的问题,应采取先安置,后征收的办法。

(四)科学规划城市建设科学规划城市建设可以有效地减少征地拆迁产生的纠纷。地方政府官员对于个人政绩要有正确的认识,要全面衡量城市的科学建设。城市建设要保证高规格、高标准、高统一,充分考虑群众可接受性,及时明确公布建设地点和建设时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保证补偿金与安置用地及时到位。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关系到地方政府、发展商、拆迁户三方面的利益,如何均衡三方利益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只有完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征地拆迁有法可依,加强监管力度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消除拆迁户的后顾之忧,科学地规划城市建设才能取信于民,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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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主要类型有:(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水果忍者:http://)

第四篇: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归属纠纷的技巧

这种纠纷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争议,通常因土地权属不清或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起。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就是当事人之间就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所发生的争议。尽管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通过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来确认相应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实践中由于“土改”、“一平二调”、“四固定”以及行政建制变动等历史遗留问题或因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地界不明以及国家政策变动等而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此外,须明确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不同于农村行政边界争议。农村行政界线纠纷一般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但一旦涉及行政界线的划定问题,即应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先行明确行政区域界线,然后再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二者有时不一致,也属正常,不必强行一致。同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尤其是以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后,一旦该流转土地被征收,如果未签订流转合同或流转合同未就此明定,实践中就极易产生征地补偿归属纠纷。即此种纠纷以土地权属争议或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为前提。因此,依土地权属争议或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归属纠纷即获得相应解决。作者网址:

第五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一点心得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民离土离乡,成为城市或农业产业工人,造成了大量农地的闲置,农村土地的流转变得频繁。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允许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随着农村土地的流转,产生了一种新的现象,即作为土地承包人的农民并不实际耕种土地,而实际耕种人也并非土地承包权人。这也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如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实际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保护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

下面一件事就比较有代表意义。十几户村民于2002年分别与本村村民孙某签订合同,采用转包的方式将其所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孙某,合同有效至2027年,合同当时并未约定流转费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村内的土地价值不断增高,这些村民认为土地不应该再免费给孙某使用,要求孙某按照指导价格支付流转费。但孙某不同意,认为依据合同,他没有付款义务。于是,这十几户村民联名要求调解。我站详细了解纠纷情况,多次前往法院进行咨询。最后给出如下调解意见:(1)从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上看,合同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在程序上也不存在问题,因此合同本身在效力上是不存在问题的。(2)虽然合同并没有约定流转费用,但是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调、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为有偿的。现土地承包权人对于流转费用提出请求,是于法有据的,应当得到支持。(3)从合同本身来看,未约定流转费用明显损害了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而从民法角度上出发也应该赋予土地承包权人土地流转费用的请求权。

在上述调解意见的基础,并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从2008年起,孙某以每亩400元/年的价格向农户支付流转费。

土地问题是一个宏观的、系统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土地法》、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掌握最新的土地政策,把握新特点。但是《土地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调解土地关系的一个基本法律和方针政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宏观性、概括性、抽象性太强,制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面面俱到等缺陷,仅仅依据《土地法》无法解决所有的土地问题。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学习《土地法》,掌握我国的基本土地政策,也需要学习作为《土地法》细化和具体化的其他土地法律法规,包括《土地承包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等,更需要学习和了解民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以形成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更好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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