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关系

关键词: 和解 行政复议 调解 税务

债务债权关系(精选九篇)

债务债权关系 篇1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正式将税务行政和解与调解制度引进到税务行政复议系统中, 并且修订专章增设“和解与调解”制度, 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设计了详细的程序和具体的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逐年递增, 呈现出新型化和多样化的趋势, 由过去主要针对征税、处罚逐步扩大到对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以及执法依据等更加广泛的领域, 对行政复议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新事物的产生发展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如何利用税务行政和解这一新渠道, 有效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增进税收征纳关系, 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是摆在经济法学界面前一个亟待研究的理论问题。

2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广泛适用于私法领域的解决纠纷方式, 其以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地位和合意的达成为根本特征, 今天我们既将其移植建立于税收关系这一带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公法领域, 不得不从理论角度讨论税收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不得不从横跨公私法的视角对税收的本质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全新的厘清。

2.1 传统税收权力关系说的理论和现实缺陷

在西方和我国历史上, 很长时间内占有优势地位的关于税收本质的代表性学说是义务说。该学说认为, 税收具有强制性, 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支付税收, 是每个国民的当然义务。国家为实现其任务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税, 而纳税人则当然负有纳税义务, 必须做出牺牲。对于税收本质的这种认识, 以德国行政法学家泰斗奥托·迈耶为代表的行政法学派是定义税收法律关系为依靠财政权力而产生的, 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国家以优越的权力主体出现, 所以税收法律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

但是, 立于传统行政法学基础上的权力关系片面强调权力的服从, 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社会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与公权力的控制的趋势, 无法从税收产生的经济根源揭示税收的理论本质, 无法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全新的国家性质。首先, 在现代法治国家里, 税收无偿性的特征只是表面的,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税收是一种公共价格的反应。从表面上看, 纳税人纳了税, 却没有获得任何好处, 是无偿的;实际上, 从税收的职能可以看出来, 国家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 然后通过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投资等方式, 为纳税人提供了丰富公共产品。国家提供社会公众所需要的公共产品 (如水利、交通、国防、司法等) , 它由社会全体成员消费和享受, 国家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在此过程中, 国家履行了自己的职能, 而纳税人所支付的费用则获得了对价。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 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 税收法律关系的这些特征是简单的权力关系不能解释的。其次, 从政治学角度来说, 当人民以社会契约的方式产生国家支付税款以维持其运行时, 政府不过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工具, 而政府所拥有的征税权, 不过是其履行为纳税人服务这一义务的条件, “纳税人以牺牲自己的财产, 让渡一部分自有的权利为代价, 支撑起整个国家权利体系的运作, 自然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国家为自己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可以说, 纳税人以付出税款为代价而换取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权利保障已成为现代国家权力正当运行不可或缺的纽带。而单纯的权力关系将税收征纳机关和纳税人机械地定义为服从关系中对立的双方, 那么片面的权力服从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加剧了征税机关滥用权力、侵犯私权之可能, 又造成了纳税人的对抗情绪、偷税漏税乃至暴力抗税现象的发生。在这种认为税收关系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对立且国家权力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理论之上, 笔者认为难以实现现代国家对膨胀的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与纳税人权利的优位保护的倾向, 无法从政治学上论证行政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基础。

另外, 权力关系说不符合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难以解释的问题。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债权优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作了较为明晰的规定, 既然《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与一般债权实现的顺序问题, 就说明该法承认税收乃一种债权;《税收征管法》第50条更是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加之在《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88条中明确规定税收担保的两种情形来看, 民法上之担保制度的引入十分明显, 两者从理论依据上看, 非民法债的保全与担保的理论无法解释, 这就更凸显了税务关系的债权属性, 而非简单的权力关系

2.2 税收之债学说的全新厘清

针对传统税收权力关系说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弊病,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应运而生。1919年德国制定的《帝国税收通则法》第81条明确规定:“税收债务在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充分时成立。为确保税收债务而须确定税额的情形不得阻碍该税收债务的成立。”以此为立法依据, 学界对税收法律关系有了全新认识。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海扎尔为代表的学者, 在税收“交换说”基础上, 论述了公共产品由于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效用上的非排他性、投资的巨大性和无法避免的“搭便车效益”, 让私人来提供公共产品在事实上不可能, 在经济上不合理, 故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而政府必须要有生产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于是依照海扎尔的理论, 政府和公民通过订立税收契约, 产生税收之债,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一方主体是国家, 这种债务关系一般被视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很明显, 这种学说淡化了税收关系为单方面国家权力服从, 倾向于主体之间的平等, 是对税收法律理论的突破。受此理论影响, 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先生主张将税收法律关系分为实体法律关系和程序法律关系, 分别归入债权债务关系和权力服从关系, 即持二元论的观点;而另一位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先生更是主张彻底的“债务关系说”, 认为“立足于债务关系说的理论来构造具体的实践性理论对于维护纳税者的人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税收之债学说亦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所逐渐接受和认同, 且随着理论界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 基本形成了“二元”结构的研究方法。尽管北野先生的彻底债权债务论, 对保护纳税人利益方面的考量确实用心良苦, 然而我国大部分税法学者并不认同实质的一元论, 而是认同典型的二元论。如张守文教授所言:“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 确有必要具体作出区分, 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 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之性质。”陈清秀即将税收法律关系区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和程序义务关系, 张劲松也主张实体性质的税法关系是一种租税债务关系, 而程序性质的租税行政, 则是一种权力关系。对于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而言, 一般认为“二元论”或者“分阶段”论更加适宜, 即在对某一具体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时, 应当根据其内容、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其所处于国家税收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 来界定处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税收法律关系性质:在税收实体法范围内, 应界定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国家强制力十分明显的税收程序法范围内, 则界定为税收权力关系。这在实体法上构建了清晰的以税收债权债务为核心的税收债法, 也在程序法上明确了税收程序法与一般行政程序法性质的不同, 有利于税收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 有利于税法从历史悠远的民法之私法之债的丰厚理论成果中获得足够的给养, 对于在经济法学之独立框架下对税法的各个问题进行区别于传统税收行政法的研究颇有裨益。

2.3 确立税收之债理论对于我国税务行政和解制度建立的意义

明确税收法律关系在实体法范畴上乃债权债务关系, 为税收和解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与运用空间。因为, 若为权力关系, 则一方面税收权力乃公权力机关的不可动摇的职责, 只得依法严格执行;另一方面纳税人亦只有严格履行义务, 而没有任何讨价还价抑或妥协变通的余地。将税收法律关系定位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公法上的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相对于私法受到了一定限制, 但因为税收债务关系的核心是“债”, 是一方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对于特定主体的请求权, 因此在税务行政中应充分保障另一方主体纳税人的参与权, 以体现平等的法律关系本质。税收程序法作为实体法的附属和实现实体法的保障理应遵循共同的逻辑起点。因此在税收程序上强调公法之债的理念, 不仅要在税收实体法上有公正、平等的行为规范设计, 更要在征纳、稽查、复议、诉讼等税收程序法等具体程序法中注重保护纳税人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抗辩权、听证权等程序权利。在契约自治的框架下, 双方自愿协商, 达成一致协议, 妥善解决税务纠纷, 为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奠定了理论基础。

既为债权债务则当然适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这为税收征纳关系双方在实体法根本层面上的地位均等奠定了最核心的基础。我们可以看到在私法债权债务关系中, 当事人双方基于平等的地位, 在意思自知的框架下, 得以依照双方意思表示创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最终在充分参与的情势下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平等”、“权利保护”也在双方主体的意志的博弈和妥协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而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 由于双方主体被装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外壳, 而极易忽视双方的平等性, 陷入一般行政的权力关系理解, 片面强调对行政主体权力的服从, 而忽视相对人主体的权利保护。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恰恰强调了税收债务关系的实现虽然依赖于行政, 却与一般行政不同, “税务行政关系”只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外壳, 其实质是公法之债, 核心是平等的债务关系。虽然它与私法之债在产生和运行上都有着区别, 但都不否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平等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这是债权关系最本质的特点, 而这一点即宣告了税法不再如传统的行政法一般以行政权为核心, 只强调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单方服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有了在税收法定框架下平等商讨、对等博弈的可能, 这些为税务和解制度以及税务调解制度等一系列非对抗性程序等设立作用留下了充分空间。无怪乎金子宏教授在评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学说时说:“其照亮了迄今为止的法律学上的一直被忽视的公法上的债务这一法律领域。”如今我们就是要在“公法税收之债”的理论内核之下, 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形式, 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充分协商、相互谅解, 变传统征纳关系的对抗对立为利益一致、服务合作的新关系, 以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总之, 税收之债说的提出有助于建立富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税收法制, 推动税法学理论创新;有助于从根本上理顺征纳关系, 在国库主义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寻求均衡保护;有助于补充税法漏洞, 为现代税法规范结构的构建和精密化提供新思路;有助于解决税收征纳实践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规范征纳行为。

3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建立的现实需求

3.1 我国引入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节约社会经济成本角度, 我们在肯定诉讼能够最终的、权威的、公正的解决争议的同时, 也要清楚认识到这其中所涉及的巨大诉讼成本。“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 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 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 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于救济之外, 那么救济的最终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不仅要充分发挥诉讼的优势, 同样也有必要探究新的争议解决方法, 使得争议双方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救济费用来解决争议。此外, 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 使我们有必要构建一个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强调人权与民主的社会背景, 使我们有必要充分尊重公众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选择权;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 使我们有必要以较为柔和的方式解决争议。另外, 法律抽象和稳定性的要求, 使得规则只针对社会最一般的情形设定了符合公平的相应解决方式。而在实践中, 税收事项却是如此纷繁复杂, 发生于国民经济的每个细胞之中。这样, 如果所有税收事项都严格按照法定主义的要求, 必然使得法律显得过于抽象和僵化, 对于这种事实与原则之间的矛盾, 哈贝马斯认为, 在交往过程中通过对话与协商机制获得民主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而经济理性人的理论认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个体生命和社会进步的主要源泉之一, 那么根据科斯谈判理论, 自愿合作便是实现效率的最好途径, 在税务和解制度中, 相对人的意志得到了尊重, 这就使得税收相对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博弈取得利益上的“双赢”和多方效应成为可能, 即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佳的效果。在国家税收利益、个人财产利益之中, 在行政合法与行政合理原则之间, 衡量协商, 寻找个案公平与税务效率的最佳节点, 从而避免连续启动复议、诉讼、信访等程序或者手段所造成的经济与时间的巨大浪费, 乃税务和解制度最大的功能所在。

3.2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3.2.1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逻辑可行性

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对公众的权利影响的程度是由轻到重的。这一点可以在三大诉讼法中不同的证明标准中得到印证。民诉的证明标准是优势性标准, 即盖然性标准;行诉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刑诉的证明标准是严格证明标准, 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既然在对公众的权利影响最大的刑法领域都允许公诉机关与被告进行讨价还价的和解, 那么在行政法领域适用和解制度在逻辑上是具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的。何况税务和解在很多情况下, 是通过双方实地调查之后, 对涉及对课税基础作出一种接近真相的估计, 有助于事实的查明, 其目标乃是促使课税基础尽量接近实际的现象状态。根据这一方面的考量, 德国联邦财务法院曾于1984年12月11日判决中, 突破了严格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认为对难以调查清楚的纳税事实关系, 征纳双方达成合意, 有助于课税的有效性、程序促进以及法的和平实现, 故为法所容许。

3.2.2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实践可行性

辩诉交易制度发源于美国, 目前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等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适用。我国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2002年4月11日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用25分钟的庭审时间审结了一起斗殴案件, 成为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刑诉中辩诉交易的成功实践证明了国家机关与公众之间并非完全对立, 而是可以在和谐融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的;证明了公众并非是完全受权力支配没有话语权的, 而是可以通过沟通交流的平台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征纳主体双方建立一个沟通商讨的和解平台, 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税务纠纷, 无疑比辩诉交易更具有现实意义。国内的稽征实践和国内外共同的立法趋势, 与我国一直以来都崇尚和谐, 厌恶讼争的历史传统, 决定了税务和解制度的实践可行性。

4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4.1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的特点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刚刚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次被引入, 经济法学界尚未在理论上对其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税务和解作为行政和解的特殊类型, 笔者依据哲学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试从德国《行政程序法》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行政和解的内涵推导其概念:税务和解乃税务机关对于课税基础事实或证据的采认, 经过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 或能够确定但需要花费巨大的行政成本, 为了有效达成课税目的, 而与纳税义务人平等协商、相互妥协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解方案的最终达成是税务和解的形式特征, 而和解双方通过合意的行为, 共同追求课税是税务和解的实质特征。

此外, 税务和解与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有很大区别。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 与行政相对方基于双方相反方向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缔结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 简言之, 行政合同是行政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而税务和解制度虽然在主体上亦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过程中亦强调与相对人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倾向, 但就其本质, 其区别于行政合同的特点也非常明显:第一, 就调整对象而言, 不同于行政合同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 税收和解调整的对象带有强烈的经济特性。是国家协调税收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按照经济法学二元结构的研究方式, 虽然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上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 但在税收实体关系上其本质是经济利益的问题, 而在整个税收关系中税收实体关系是主要的, 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归根结底是为前者服务的。第二, 就调整手段而言,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方式, 虽然考虑到了相对人的意志, 但从根本上来说行政主体占有绝对主导地位, 其不但是合同执行的监督人, 更具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调整权。而税务和解这一调整手段, 税务机关可以在事前就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事中对课税基础进行及时调查调整, 事后就奖励或者处罚就其程度进行确定, 全面体现了经济法事先预防、事中调整、事后补救的动态调节特性。正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迥然有别, 造成了税法学与传统行政法学的诀别, 亦导致税务和解与行政合同的分野。

4.2 税务行政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

4.2.1 税收征纳双方共同利益的存在是税务行政和解制度适用的理论要件

前文既明确税收实体法上税收法律关系本质是一种税上之债, 债权债务双方有大致对等的权利义务, 国家为纳税人提供保护和公共产品, 作为对价, 纳税人需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正因为这种各取所需的共同利益存在, 才使税收之债达成合意并得以存在。而在税收程序法上, 比如对于简便征纳程序、提高征纳效率的程序设置, 对纳税人而言, 提供了缴税的便利与快捷;对于征税主体而言, 亦意味着征稽成本的降低与工作效率的提高, 均符合双方的利益。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是互相对立的, 毫无交集的, 那么本身就不可能用这种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和解制度来解决纷争, 只能强制力保证的行政力予以解决。可以说在税收实体和程序关系中双方的共同利益的存在, 使得税务行政和解制度适用有了其基础。

4.2.2 某些课税事实在客观上和经济上无法查清是税务行政和解制度适用的实践要件

按税收法定要求, 征税机关既不能对课税事实不征税, 又不能随意予以征税。如果这种课税事实是明晰清楚的, 那么征税机关只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执行便可。然而税务事件无时无刻不在各种具体的经济关系中发生, 税务实践越来越复杂, 这必然出现某些课税事实不清的现象, 再加上税务行政资源的有限性, 如果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 完全重现查清税务事实在现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 唯一合理的途径即在依法征纳税的前提下, 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就此课税事实形成一定的合意, 以求达到对其尽可能接近课税事实的状态。

4.2.3 合法性原则是税务行政和解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

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除法律规定者 (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之外, 原则上以当事人因契约合意加以创设, 公法债权债务关系以其特殊性质, 主要是法定之债, 依国家强行法规定而创设, 故公法之债之债权人对于债权的处分相对于私法之债有诸多限制。而税务机关在行政活动的行政行为中有许多便是羁束性行政行为。它对应的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 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为之。比如《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个人所得按照5%~45%九档税率征收, 税务机关不存在自由选择的余地。税务和解与有明显强制服从性的单方行政行为比较而言, 虽然充分体现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思想内涵, 但税务和解毕竟有国家强制力因素运行其间, 加上税收强制性的特性必然要求税收法定原则为支撑以预防征收过程中的恣意, 税收无偿性的特征本身并不要求对特定的纳税人有任何意义上的补偿, 因此税务和解与其说是针对税收债权债务本质上的合意, 不如说是对纷繁复杂且事实上难以查清的纳税事实的某种妥协, 因此其合意性相对私法债权债务关系必然要受到明显限制, 带有有限合意性质。

4.2.4 合理性原则是税务行政和解制度适用的边界要件

债务债权关系 篇2

债权、债务的管理是公司资产管理和经营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目前,我公司资金风险仍在高位运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着制度性缺陷,为实现资金风险软着陆,强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债权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入账 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二)规范管理

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三、奖励政策

(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1、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2.呆死类债权,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增量部分按2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物资, 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

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策略分析 篇3

1.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因素

1.1没有提高相应的重视程度

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方面, 债权和债务占据中重要的位置, 但是在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 企业对于债权债务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过低。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 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得以生成发展, 但是企业本身缺乏专业性的管理人才来从事债权债务的工作, 导致目前企业中的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局面过于杂乱, 没有规范的标准要求。债权债务本身的特点就是持续性较强, 所以债权债务的关系形成只是初期阶段, 同时还要有履行职责等各方面的内容措施。但是企业方面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在明确后就没有人对后续的工作履行负责管理的责任, 使得现阶段中企业债权债务的关系局面过于混乱化。例如在债权关系明确后, 尽管已经成为了企业资产, 但是长期缺乏管理, 同时企业中相关财务人员也没有意识到债权回收的关键意义, 所以使得企业的债权回收工作效率过低, 导致企业资金流动始终处于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债务, 一旦企业对其的管理力度持续薄弱下去, 则会使得债务在结算时难以核算清楚, 使得资金偿还周期拖延, 损害了企业的信誉, 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在这种背景因素下, 即使在后期企业对债务进行了结算, 但是没有准备债务的筹集时间, 而是直接性的从企业的流动资金里进行抽取, 会使得企业正常的经营脚步被打乱。

1.2企业内部的各个机构协作水平较差

企业的财务部门并不是负责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唯一负责部门, 其他各个方面的部门机构都需要协调来配合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运作, 将管理目标进一步的完善。在现阶段的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 一般情况下都认为企业财务部门必须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 而完全忽视了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这种思维模式未免过于狭隘化, 没有意识到债权债务和企业中各个部门的联系意义, 不单单是影响到了企业的财务部门;如果企业的销售活动中开展的信用销售活动, 包括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 都有着重要的联系意义;企业的营销部门所制定的营销策略也影响着债权的形成发展。因此企业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协作水平有待提高, 并不能只单纯地依靠财务部门来开展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

1.3企业财务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企业在销售活动中和其他的企业形成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企业债权债务的概念范畴。企业财务内部的管理制度始终得不到完善, 使得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过于松散化, 没有调配合理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后期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人员并没有严格遵守相应的标准来对债权债务进行有效的归类划分, 其管理制度并不健全, 缺乏科学的管理依据。 并且企业对债权债务进行管理时没有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因素以及周期的长短。通常对于坏账的处理过于随意, 没有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 从而使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的风险因素都逐渐增多。

2.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意义

2.1将资金的使用率有效提升

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债权债务有着至关重要的位置, 对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进行深刻的研究分析工作可以有效了解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风险因素。在通常情况下, 企业的债权债务被划分为流动资产和负债的范畴内, 和企业资金的关联性较强, 可以将资金的具体流动状况明确地呈现出来。企业提高债权债务工作的管理力度和管理效率, 可以将现阶段中企业的负债状况进行大致的了解, 并对债务方面的信息进行研究分析, 以企业本身的经营现状为基础内容, 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反之企业自身如果缺乏对债权债务管理的认知, 则会导致债权债务问题难以解决的局面发生。企业自身的债务过高, 从而使得其流动资金大部分都用来了偿还债务, 经营销售过程中的资金流动过于紧张, 导致一系列的原材料采购等都会出现问题, 从而进一步地减缓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收益。加强对企业债权债务方面的管理力度, 能够使得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得到减缓, 使企业可以在科学规范的结构模式下对债权债务方面的工作进行管理, 资金的使用率得到了有效提升。

2.2对企业中的不良债权进行有效的消除

在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 企业之间的竞争趋势也是愈演愈烈。同时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买卖形式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在现阶段中最为普遍的交易方式就是利用信用交易的方式, 进一步增加了交易过程中的便利性, 其应用范围也较为普遍化。债权方利用信用交易的方式可以将产品的销售量进一步加大, 使得自身的经济收益得到提高, 对于产品的存储以及其他保管方面所产生的费用支出进行了有效的节约。 另一方面, 以债务人的视角来看待这一事情, 信用方面的风险在于不用立即进行现金支付, 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的“早收晚付”原则进行了贯彻落实, 使得资金使用方面的价值意义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其次, 债务方在资金较紧张的情况下, 可以利用信用交易对原材料进行及时的采购工作。所以不难发现信用交易的便利意义使得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形成发展。企业加强对债权债务方面的管理力度, 使得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规避, 避免出现债务拖欠以及财务纠纷等状况。

3.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的相应措施

3.1对债权债务的横纵向管理模式进行健全

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工作进行改革创新的前提条件在于必须要具备相应财务管理体系, 所以企业自身要对债权债务管理体系进行长期性的完善, 推动债权债务的合法性。一方面, 企业要充分结合债权债务的实际特征对相应的债权债务管理机构进行构建, 并且调配专业的人员开展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的人员开展定期的监管工作, 并且有工作人员可以承担债权债务后期的工作, 使得债权债务的管理责任制度能够得到明确。另一方面, 企业可以以风险程度和持续周期等作为参考依据, 来对债权债务制定不同的管理方式;使得其管理的针对意义加强, 将债权债务的管理周期进行了节约, 使得良性的经验得到了积累, 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素。

其次, 要将债权债务的预测、预防以及事后等管理体系等进行一一的构建。由于债权债务活动自身就有着持续周期长的特性, 所以企业一定要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 来确保债权债务工作中的科学严谨性。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债权债务工作的实际业务状况, 来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坏账进行及时的解决处理, 使得企业之间的账目交流合理化。 同时企业也要做好相应的债权债务时候的管理工作, 即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债务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理工作, 并调配出专业负责的人员来处理这一工作, 使得企业中的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得到完善健全。

3.2将企业对债权债务方面的管理观念进一步提高

企业方面必须要将对债权债务方面的管理观念进一步的提升, 对债权债务的形成知识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 从而提高了对风险因素的控制力度。和企业其他方面的财务管理相比较, 债权债务的管理活动有着较大的差异性, 其管理工作的完善是需要企业的每个部门进行协调统一才能完成的, 才能将企业中债权债务的管理水平全面的提升, 使得企业的资金流动获得保障, 资金的使用方面也逐渐地趋于科学合理化。

总结

总体来说, 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在企业的财务经营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 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权债务管理的管理成效。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下, 企业要加强对债权债务工作的管理力度, 不仅是从制度完善方面, 还要从思想方面展开管理工作, 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俸佩盛.浅议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策略[J].当代经济, 2013 (14) :32-33.

债权债务抵债协议 篇4

转 让 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抵转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抵转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甲方欠乙方人民币

现金偿还,将

抵转给乙方。

二、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抵转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以及店内所有货物,全部归乙方。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一、乙方欠条一份

浅议债务重组对债权债务方的影响 篇5

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所谓债务重组, 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定义中包含了三个必要条件: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了让步。债务重组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 但是最主要的是以现金资产, 非现金资产清偿, 债务转资本或者混合方式重组。

二、财务影响

债务重组对债权债务方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三个方面。

(一) 对财务状况的影响财务状况主要涉及到在某一静止时点上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情况, 是资金的静止表现

1. 债务方

债务重组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债权方必须做出让步, 这就使得债务方的一部分责任被免除, 减少了负债, 降低了资产负债率, 提高了企业账面上的偿债能力, 因为债务企业并没有实际地增加具有偿还能力的资产。如果债务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则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产周转率, 提高经营效率;如果是债务转资本的方式偿还债务, 虽然并没有实际增加企业资产, 但是会改善债务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结构, 资本公积会增加, 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投资。总之, 债务重组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债务方的财务状况。

2. 债权方

债权方的让步就无可避免的减少了账面的资产, 但是债务重组通常涉及的都是ST企业, 债权方已经计提了大量的坏账准备, 如果不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企业破产清算, 则债权企业损失会更大。债务重组可以减少部分坏账损失, 提高资产的真实性, 加速资金的流转, 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 解除三角债务。所以债务重组也会改善债权方的财务状况。

所以综上所述, 尽管有些情况下债权人被债务人牵着鼻子, 债权人处于被动地位, 但是债务重组对于债权债务双方的财务状况都是有利的, 在这方面称得上是“被迫环境中的双赢”。

(二) 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营成果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 通常是一年, 生产经营所创造的价值, 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用利润指标来衡量。

1. 债务方

绝大多数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都是亏损的企业, 很多公司借助债务重组维持账面的盈利, 极端情况下扭亏为盈, 美化经营成果。这是因为会计处理上, 债务方将重组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 直接影响着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 这就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盈余管理, 利润操作的有效方法。以做冰箱而出名的长岭公司在2008年10月21日曾发布业绩预告, 预计08年净利润将亏损900-1200万元, 但是2008年10月2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该公司的债务重组计划, 使得长岭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净利润达8.45亿元。在无数通过债务重组扭亏为盈的案例中, 这是一个较为经典的案例。虽然, 重组得来的收益并不是企业真正实现的, 只是账面的虚假繁荣, 但是从会计记账的角度, 从对外报表的角度看, 债务重组确实能够美饰企业的经营成果, 避免资本市场上的动荡与风波, 例如股价剧烈波动, 退市等。

2. 债权方

债权方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 减少了当期的净利润, 会恶化当期的经营成果。但是当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 在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之后仍有余额的, 要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当期的净利润, 改善经营成果。所以重组对于债权方经营成果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需要根据具体的重组协议分析判断。

(三) 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现金流被称作是一个企业的血液, 重组对于现金流的改变之于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对企业而言意义更为重大。

1. 债务方

尽管债权方做出让步, 但是让步的条件通常是债务方立即支付一定量现金或者在规定日期内支付。所以进行重组, 债务方的现金流量会有一定程度减少, 这无疑是在霜冻企业的资金链。所以尽管获得了一定量的债务免除, 债务方可能会为了支付现金不得不向银行借款, 发行债券, 增加流动负债, 加剧财务费用负担。若重组是以其他方式, 如固定资产清偿, 债务转资本, 则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比较小。

2. 债权方

反之于债务方, 重组通常会增加债权企业的现金流量, 活化呆滞的资金, 减少财务费用。但若以非现金资产等收回债务, 则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这部分资金的循环。

三、结论

尽管有些情况下, 债务重组是债务方玩的操纵利润, 牵制债权方的游戏, 债权方也是迫于鸭子被赶上架的无可奈何, 但是这对于在债务方发生了财务困难, 无法按照原协议归还账款的前提下, 重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双方的财务状况, 美饰债务方的经营成果, 活化债权方的现金流, 所以债务重组对于债权债务双方的财务状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企业债务重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债务重组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利弊 篇6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 常用的债务重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以企业的资产偿清债务;二是将企业的债务转为资本, 即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三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例如减少债务本金, 降低利率, 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四是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减轻债务负担, 对债务人而言是有利的, 对于债权人而言, 也并非全无好处。下文通过债务重组的几种方式对此进行分析说明。

一、以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

债务人通常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主要有:现金 (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 、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债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 减轻了债务负担, 有利于企业的继续发展, 对于债权人而言, 则产生了损失。若债务人是以企业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弊则不尽相同。例如, 企业以存货偿还负债, 则可能会出现企业用于偿还债务的存货的账面价值高于负债的账面价值, 且因为是用于偿还债务, 则存货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那部分, 债权人不会退还给债务人。从账面价值来看, 这对于债务人而言是损失, 对于债权人而言是获取的营业外收入。但若联系到现实的经营情况, 则不尽然。对于债务人而言, 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状况以及偿债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反应在企业的报表上, 企业的各项指标都得到相对的改善。对于债权人而言, 收到的存货能否变现, 变现需要多久的时间, 以及可以变现的金额都是不能确定的, 债权人不能仅仅因为该项存货的账面价值判定企业是获利还是损失。所以对于企业以出现金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是利还是弊, 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得出结论。

二、将企业的债务转为资本

将债务转为资本, 对债务人而言, 增加了企业的资本, 对债权人则是增加了股权。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务转为资本时, 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券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 债权人应将享有的债务企业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债务人, 企业的负债减少, 股本增加, 减缓了企业的偿债压力。对于债权人, 我们试想一下, 如果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 要求债务人破产, 偿清债务, 那么债券人将优先获得清偿, 而将债务转为股权, 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 将同其他股东一起分享企业的净资产, 而发生债务重组的企业的净资产通常不会是一个比较令人高兴的数字。其次, 在企业的后续经营中, 如果企业持续经营不善, 不得不破产, 这时, 债权人作为企业的股东, 只有在企业偿清其他负债后才能进行资产的分配, 而这时分配的资产, 往往会低于之前债务转为资本的账面价值。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 例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此外,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还有不付或有条的债务重组和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向相对前面两种方式较为灵活, 债务条件具体的修改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 均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而定。但总的说来, 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优惠, 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一些让步。而具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损失需要根据具体的修改条件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在现实市场经济中, 债务重组往往不会单独采取一种方式进行, 而是几种方式相互组合。普遍认为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而言, 是不利的, 因为债权人须作出某些让步, 以减缓债务人的偿债压力。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套取利润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所以完善的市场、会计法律法规, 是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所不可缺少的制度。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修改后) 》的规定进行, 保障各自的权利。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债务重组已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 债权人作出一些让步, 使债务人减轻债务负担。债权人作出让步这一行为,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是利是弊, 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本文通过对债务重组几种方式的分析, 来探讨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弊关系

关键词:债务重组,债务人,债权人,利弊

参考文献

[1]彭彦敏, 葛晓舰, 刘加利.“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揭示企业经营本质初探[J].财会研究, 2007 (03) .

[2]刘燕.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会计研究, 2000 (07) .

[3]袁敏捷.论债务重组的债务转为资本方式[J].上海会计, 1999 (07) .

加强医院债权债务管理的建议 篇7

1 目前医院债权债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医院经济往来关系日益复杂, 既涉及到各地各类的医疗保险, 又涉及到大量欠费病人, 还涉及到外部的药品、卫生材料、设备等数百的供应商及内部职工债权债务往来。在医院的资产中债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普遍在30%以上, 资产负债率平均约在40%以上。虽债权债务在医院经济往来中量大且频繁, 但医院重视普遍不够, 管理主体和责任不明确, 由于医院管理岗位轮换频繁、相关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往往不重视医院债权债务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内部各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协作, 缺乏相应的监控和催收措施, 造成医院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实和账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 极大的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和资金周转, 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医院资产的安全。目前医院债权债务管理的主要责任落实在财务, 而财务主要是关注债权债务的账务管理, 对债权债务的过程管理和催收管理不足, 造成在追收呆坏账时时常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债权资料。

2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的必要性

债权债务是医院资产及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医院经济管理的核心工作, 是评价及反映医院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标志, 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情况也能反映医院整体管理水平,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可有效应对和防范医院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 目前医院面临着药品加成的取消, 分级诊疗的加速推进, 养老保险的并轨和职业年金的购买, 医院的运行成本会越来越高, 面临的经济压力也越来越大。医院在不断提升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同时, 必须重点关注医院的内部经济管理工作, 实施精细化、系统化管理以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质量和安全。由于债权债务的绝对额大, 往来单位数量多, 时间跨度大, 容易出现差错和舞弊风险。为规范债权债务管理, 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建立适合医院的债权、债务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地实施尤为重要。如果不能有效管理债权债务, 就可能会将未实现的收入计入应收, 已结清的成本费用计入应付, 应该确认收入和债权的未予以确认, 将应计入债务的计入费用, 造成潜亏、虚盈和资产债务不实。

3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的建议

医院应该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 账务不清也是财务部门责任的观念。加强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 提高债权债务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对债权债务进行系统化、程序化管理, 现仅就债权债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

3.1 建立债权债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明晰管理责任、管理流程、责任追究制度等

首先医院应高度重视债权债务管理的重要性, 落实债权债务管理的主体部门, 制定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管理职责, 制度中同时体现债权债务管理的内控要求和债务的核对和追溯机制;具体落实各类债权债务的核对催收时效及资料的收集保管责任;各类债权债务的核销和处理流程;对造成债权债务损失的责任追究。在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时应对各类款项进行分类, 针对不同类别的债权债务分别制定细则, 落实责任到岗, 做到职责清楚、分工合理。对同类业务归口于同一会计, 可提高管理效率。每一类债权债务因业务性质不同, 需要防范的风险、管理方法均不同。通过建立和完善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使管理有章可循, 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对债权债务的异常金额和余额方向异常应重点及时关注和查实。

3.2 注重契约, 以合同为抓手, 从源头管理好债权债务

在经济活动开始之前, 认真做好合同签署前期的准备工作, 尽量将招标的要求细化, 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和纠纷, 合同谈判中进行充分沟通, 将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特别是有关经济内容及违约责任部分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为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 财务、审计、相关业务部门、纪检科室应参与合同前期谈判工作, 有条件的医院应成立专门的法务部, 对合同进行审核, 保证合同签订的质量和可执行性。其他不适于签定合同的, 应在债权债务产生的过程中做好执行工程中的资料规范和收集, 以保证在出现经济纠纷时能提供全面完整的债权债务原始资料。执行过程中应做好合同履行的监控工作, 对出现履约异常和执行有偏差的要及时进行关注和分析, 对违约合同继续执行可能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要及时进行评估, 在咨询法律部门意见后通过法律程序可以暂停或终止合同的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同时做好合同履行资料的完整收集和归档保管, 以供出现经济纠纷时使用。合同执行后更要注重落实应收款项的催收, 重点是保证催收资料的完整和追收法律时效。

3.3 分类制定业务手册, 让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按不同的业务内容, 制定相应的标准工作流程, 对各类业务工作的管理部门、责任人, 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需收集的资料等进行明确。对债权债务建立管理台账和档案, 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过程和清理记录进行登记, 并定期对债权债务的账龄及可回收性等提出分析报告, 报告中需提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方便轮岗时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相关业务岗位的应知应会培训, 强化岗位相互牵制, 减少因监管缺失而造成的损失。

3.4 借助信息化系统和数据共享, 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如何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债权债务管理的信息化和数据共享是提高医院债权债务管理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最有效的管理是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 而财务业务一体化必须实现信息化, 实现财务软件、合同管理软件、人力资源系统、HIS系统等系统的数据互传互递, 并对债权债务的说明及清理催收情况在系统中进行维护, 做到合同签订、执行、监督、清理、催收、核销信息共享, 实现合同到期、尾款付款等提示功能, 既为医院树立了良好的信用形象, 又降低了合同风险。

如果没有合同信息系统的支持, 就难以避免漏收、多付、乱付的情况发生。债权债务管理会计必须熟练掌握合同软件、应收应付模块、购销存模块的应用, 清楚未完成业务的明细内容, 做到债权债务管理心中有数。

3.5 认真核实清理债权债务, 减少潜亏, 防止虚盈, 定期提供分析报告, 督促责任部门催收, 定期轮岗, 提高工作质量

浅议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策略 篇8

一、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的重要性

1、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是资产负债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债权债务的分析可以明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债权债务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与资金的联系较为紧密, 能体现资金流动状况。企业做好对债务的管理, 可以清晰了解到目前企业对外的负债情况, 通过分析债务信息, 结合企业经营状况, 才能做出准确的决策。企业如果缺乏对债务准确的了解, 疏于管理, 便会面临清偿债务难等问题, 为企业的正常经营埋下隐患。企业债务过大, 导致资金大部分用于还贷, 经营活动资金偏紧, 原材料的供应以及购买都会出现延迟, 影响生产进度。良好的债权债务管理可以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率, 使得企业在合理结构下保持适度的负债规模, 资金得到良性运用。

2、消灭不良债权

市场经济下, 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企业之间的买卖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信用交易作为目前较为流行的交易方式, 应用更加广泛。对债权人而言信用交易可以加快产品的销售, 提高营业收入, 减少产成品的仓储和保管费用。站在债务人的角度, 信用风险不用立刻付出现金, 符合财务管理的早收晚付原则, 能够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除此之外, 债务人在资金紧张却急需产品时, 可以通过信用交易及时补足对原材料的需求。信用交易的便利性使得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 可以降低交易中的风险, 防止债务拖欠和财务纠纷等问题。不良债权虽然是企业的资产, 但是由于回收难, 是企业的呆账, 企业在对债权债务加强管理后, 可以防范和消灭不良债权。

3、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科学的债权债务管理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弄虚作假, 能够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通过对债权债务的核实, 避免企业虚增或隐去经营业绩, 减少盈余管理的可能, 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对形成债权债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能够确保业务的真实性, 使得企业内外部决策者真实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涉及企业往来科目, 企业对债权债务对象详细的记录和反映, 有助于企业对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具体内容有较好的掌握, 以便及时督促款项的支出和收回, 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

二、企业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重视程度不够

企业债权债务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 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往往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在企业财务活动中形成, 但企业缺少专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 使得管理较为混乱, 缺乏统一标准。债权债务是一项持续性的活动, 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开始, 还应该有债权债务的履行等一系列流程。企业由于缺乏专人的负责管理, 使得债权债务在形成以后没有专人对后续活动进行追踪, 造成了当下混乱不堪的债务债权关系。比如债权在形成以后, 虽然构成了企业的资产, 但是疏于管理, 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债权的收回需要付出主观的努力, 坐等债务人还款的情形比比皆是。这种意识的存在使得企业债权收回效率降低, 企业资金面偏紧, 营业收入转化为现金流的能力较差。对于企业承担的债务, 企业如果不加强管理, 会导致债务在到期以后企业难以及时偿还, 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 对未来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即便是企业在债务到期后临时筹集资金偿还了企业的债务, 但是因为缺少准备时间, 临时性调动企业资源必然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节奏。

2、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作

债权债务管理不仅仅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 而是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以达到优质的管理目标。目前企业当中较为普遍的思想是债权债务应该由财务部门加强管理, 然而这种观点较为狭隘, 没有从整体上认识到债权债务的产生与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都有着重要的联系。比如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给予客户的信用销售, 不仅仅与财务部门相关, 营销部门的营销策略也影响着债权的产生。所以缺少了部门之间的协作, 光靠财务部门难以有效管理好企业的债权债务。

3、财务内部管理粗放

企业债权债务是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同其他企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财务内部管理较为粗放, 导致债权债务在形成过程中审核不严格, 形成后缺乏专人进行后续管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持续时间一般在5年以内, 5年内未结清的债权一般来说难以再收回, 即形成企业的呆账。企业财务人员对债权债务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 粗放式的管理缺乏科学性。企业没有以风险大小、时间长短以及对方公司信誉好坏对债权债务进行管理, 往来类科目长期挂账的现象较为普遍, 并且对坏账计提标准的执行较为随意, 没有科学的计提坏账数额, 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策略

1、健全债权债务的横向、纵向管理

良好的财务管理机制是完善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基础, 企业应当在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上不断完善, 综合横向管理和纵向管理办法, 使得企业债权债务合法合规。首先, 企业债权债务横向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债权债务的特点建立专门的债权债务管理部门, 同时指定专人对其进行管理, 并且定期由其他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专人进行管理可以实现企业对债权债务的后续有效管理, 在谁手上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他进行后续跟踪, 可以使得债权债务管理责任明确, 便于绩效考核。同时, 债权债务管理部门的建立, 为债权债务的分类提供了方便。企业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按照风险大小、持续时间、收回难度等进行系统的分类, 可以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 在债权债务形成后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理办法, 具有较高的针对性, 节约了债权债务管理的时间, 并且通过相似业务的处理, 不断总结经验, 降低企业资金风险。其次, 企业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是指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机制。债权债务活动持续时间长, 企业应该在债权债务持续的时间段内做好内部控制。事前管理时企业应当对债权债务相关制度进行规范, 确保程序不存在漏洞, 使得财务人员有法可依, 有法可循。事中管理是指对形成债权债务具体的业务进行分析, 对特殊风险点进行控制, 改进债权债务的跟踪办法, 做好坏账计提准备, 合理划分企业往来账的账龄。最后, 债权债务的事后控制是指企业对到期后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企业应当做出债权债务是否延期的决策, 并且派专人负责延期债权的催收和延期债务的偿还。企业对财务人员应做好奖惩措施, 调动专人管理债权债务的积极性, 加快债权债务的周转速度。比如企业A销售一批货物给企业B, 价值100万元, 信用条件为 (3/10, N/60) , 对于A企业来说是一笔应收账款债权, 事前控制要求企业对赊销客户进行详细的信用调查, 根据对方的信用评级确定给予的信用条件, 具体到本案例是B企业如果10天内付款享受3%的折扣, 60天内付款不享受折扣。信用条件不能随意制定, 必须按照企业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批。事中控制强调A企业应当随时对B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 评估B企业还款风险的大小, 一旦B企业经营发生危机, 导致还款风险增大, 应立刻制定收款策略, 保证应收账款能够及时收回。事后控制是指A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应组织财务人员进行款项的催收, 根据B企业的还款情况记录B企业的信用, 并且总结这次应收账款业务在信用条件制定时的合理性, 为下次类似业务的发生提供参考依据。

2、建立债权债务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目前电算化财务软件往往只能实现对债权债务业务上的管理, 对债权债务的掌握较为片面, 使得管理职能发挥有限。企业应当加大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投入, 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加大对债权债务管理的研究力度, 建立相配套的债权债务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具体建立时应关注债权债务管控能力, 更好地把握企业资金运行状况, 为企业债权债务的清偿提供预决策。债权债务信息系统方便了债权债务的查询, 通过对相关模块功能的设定, 设置账龄分析系统和坏账准备计提系统, 自动提示债权债务的到期时间, 为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了便利。除此之外, 该系统还可以同企业其他管理系统相结合, 以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对其他管理系统的连接, 使得债权债务不仅仅停留在企业财务层面, 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其他部门业务活动紧密相连, 做出的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3、提高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意识

企业应提高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认识, 从债权债务形成机理进行研究, 控制风险。债权债务同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有着较大的区别, 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 伴随着债权债务的产生和消灭。债权债务活动不仅仅涉及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 还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联系。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协作意识, 提高债权债务的管理能力, 挖掘企业资金, 促使资金使用合理化。

综上所述, 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是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管理质量决定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财务状况。企业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销售方式的改变促使了债权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 从思想上重视, 在制度上完善, 有效防范债权债务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 使得企业健康、长久地经营下去。

参考文献

[1]伍淑北: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改善企业资产结构[J].河北企业, 2012 (7) .

[2]孙西平: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1 (4) .

债务债权关系 篇9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应收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付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分保费用”。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赔付支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贷记“应付分保账款”。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同一张分保业务账单,应针对账单中的借、贷方项目分别制作记账凭证,并按借、贷方金额合计分别在不同的记账凭证中记“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而不能合并制作一张记账凭证、按照结算差额记“应收分保账款”或“应付分保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准则及指南未对该两个报表项目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相应资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坏账准备”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分入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期末余额贷方余额填列。报表中的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直接按照相应的会计科目余额和备抵科目余额分析填列,体现的是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的账面价值。

再保险分出业务下债权债务会计处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分保业务账单中的各个项目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一方面,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之间具有直接的比例计算关系,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摊回分保费用体现为分出保费的一定百分比;另一方面,再保险合同体现的是再保险分入人与分出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关系,分出人在分出保费的同时也要向分入人摊回赔付支出和摊回分保费用。在再保险合同的约束下,分出人不因按照原保险合同收取保费而担负向分入人支付独立的应付分保账款的义务,也不因原保险合同项下发生赔付而享有向分入人收取独立的应收分保账款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应合并体现为一项经济行为,即按照分保业务账单计算的借贷方差额,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按期一次性结算分保业务款项。二是分别核算账单的借方项目和贷方项目不能直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目前再保险业务的通行做法是在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由再保险分出人主动向分入人出具分保业务账单,并定期按照账单差额结算。分保业务账单中的项目明确显示,债权债务的惟一体现是借贷方轧差后的净额,而不是分别指向借方金额构成的债权和贷方金额构成的债务。再保险合同关于差额结算的条款也对此予以支持。三是按会计科目余额直接列示报表项目影响资产负债表披露数据的真实性。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分别对分保业务账单的借贷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如果在报表中按照科目余额列示应收/应付分保账款,则报表数据不能直接反映分保业务账单中的债权或债务,导致虚增资产或虚增负债,并对分出人的资产结构、负债结构以及相关财务比率分析结果的真实性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准确判断。

为了使会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业务下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笔者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按照分保业务账单的借贷方项目分别核算,报表项目则按科目余额分析填列。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应收/应付分保账款会计科目使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分保业务账单上每一项由于再保险业务导致的损益都在对方科目上体现为一项资产或负债,但报表列示则按照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的账面价值分析轧差填列。如果再保险分出人直接面对多家再保险分入人或者再保险经纪公司,则可在明细科目或核算项目上采用适当的技术处理,达到会计核算数据支持报表项目数据的目的。其次,按照分保业务账单借贷方差额合并进行会计核算,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会计科目余额直接反映分保业务账单所对应的债权债务金额,报表列示则直接按照应收/应付分保账款会计科目及相关备抵科目余额分析填列。这样能使报表上的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直接体现分保业务账单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真实地反映再保险业务,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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