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业务系统

关键词: 执纪 审查 培训班 主持词

第一篇:纪检监察业务系统

纪检监察系统执纪审查业务培训班主持词

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执纪审查业务培训班主持词 (2016年9月28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执纪审查业务培训班,主要目的是学习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通过以会带训、以会促学的方式,研究解决执纪审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执纪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了把这次培训班办好,我们专门请来了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刘飞同志为我们授课。刘飞同志是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均精修法律,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曾在市检察院从事4年多的检察工作,2005年考入市纪委,先后在市纪委信访室、审理室工作。工作以来,先后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业务研究文章100余篇(特别是2008年8月,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物《人民检察》发表的论文《从四个方面完善敲诈勒索罪立法的立法建议》被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所采纳);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党政纪案件百余起,先后多次抽调到省纪委和中央纪委参与很多大案要案的办理,丰富的办案实践为其精彩生动授课提供充足的素材;2014年11月11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6日、2015年6月10日、2015年8月2日,先后应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中央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邀请讲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业务》《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常见质量问题剖析》等专题,应河南省纪检监察宣教基地邀请多次讲授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刘飞同志喜欢脱稿讲解、站着授课、讲座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娓娓动听,因而受到广泛好评。 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刘飞同志作专题解读。

邀请刘主任为大家授课,是我们深入学习把握新形势下执纪审查工作新要求、新方法,提高执纪审查综合能力素质一次难得的机会。为此,我们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纪委(纪工委)书记,分管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纪律审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副局长),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以及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全体人员;市直各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市委巡察办、巡察组全体同志,共360余人参加培训学习。刘主任平时工作繁忙,主动放弃休息时间,专程前来授课,体现了对我市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包涵着对我市纪检监察干部的深切关心和特殊厚爱。

上图为刘飞同志在中央纪委杭州培训中心脱稿授课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刘主任为我们授课。

……

同志们,刚才,刘主任围绕如何实现执纪审查观念的转变,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纪挺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和方法,作了全面深入系统的阐述,既有理论层面的支撑引领,又有典型案例的实践指导,深入浅出,丰富生动,针对性、实战性、可操作性强,达到了解疑释惑、指点迷津的效果,对我们今后做好执纪审查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希望大家能真正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寄予殷切希望,从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明确的工作任务。王岐山书记多次强调,各级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4月2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尹晋华书记的署名文章,就全面把握、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进行深入的解析,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机关党委已发出通知要求机关全体同志认真学习,深刻体会,切实在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准确把握好“四种形态”,坚持执纪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的理念,集中力量做好执纪审查、现案审理等工作。 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要以这次刘主任授课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掀起执纪审查业务学习的高潮,使每一名从事执纪审查工作的同志都能把“纪挺法前”“纪法分开”“四种形态”等新要求、新理念真正入脑入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努力提升执纪审查工作的整体水平,使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做到不错不偏、不激不过、不枉不纵,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刘主任的精彩授课。 散会!

第二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十)

[日期:2005-09-08]

来源:山西省气象局监察审计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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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纪检监察档案?

纪检监察档案是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活动中处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的,并按归档制度收集、整理、组卷集中保管的各种不同载体的卷宗材料。

第一节?纪检监察档案的归档范围

纪检监察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其中包括本机关的会议、检查、审理、信访、研究、教育、执法、党务、组织人事、财务会计、机关事务等方面的材料。其范围可分为案件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科技档案等。

第二节?纪检监察档案的归档原则

㈠材料收集齐全的原则。 ㈡保存材料历史联系的原则。 ㈢“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 ㈣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第三节?案件档案

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一、案件档案的分类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案件档案、审理类案件档案和信访类案件档案(有关信访类案件的档案要求见第一章第五节,本章略)。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二、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的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三、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㈠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的统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㈡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⑴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党纪处分请示和政纪处分请示;

⑵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如: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本人履历证明材料,收缴钱物凭证等;

⑶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⑷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⑴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⑵阅卷笔录;

⑶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⑴谈话记录;

⑵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⑶本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

⑷审理部门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审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党纪、纪处分决定,经本人签署意见的处分决定见面稿,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送达回证、结案报告表。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四、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

㈠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⑴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⑵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⑶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⑴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⑵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⑶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⑷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⑴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⑵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㈡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㈢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上述期限执行。

㈣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1、案件检查(调查)类

⑴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

A.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B.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⑵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A.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B.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⑶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A.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B.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⑷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A.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长期

B.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短期

⑸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A.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永久

B.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长期

C.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长期

D.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理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2、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

⑴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永久

⑵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长期

⑶注意事项

①比较简单、材料较少的案件,可不分调查卷、审理卷,组成一卷。排列顺序,调查材料在前,审理材料在后。

②对判刑案件,若在法院判决前已开除党籍的,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等材料归在审理卷调查报告类。

3、信访档案的保管期限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批转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了解并要求回报结果的案件:

⑴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长期

⑵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第四节?文书档案

一、组卷

文件材料的组卷,应根据纪委的实际情况、文件特点和材料内容、形式,按照文件的历史联系整理成科学的体系。

二、排列

文件材料组卷后,要对卷内文件进行系统的科学排列。

三、编目?

编目是将排列有序的文件材料,编写卷内目录

第五节?装订要求和封面内容、标题格式

一、装订要求

案卷应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二、封面内容

主要内容有:㈠立卷归档单位;㈡卷宗标题(作者、内容、文种三要素);㈢卷内文件起止日期;㈣卷内文件份数;㈤卷内页数;㈥保管期限。

三、标题格式:

(1)调查卷:××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调查(过问、了解)××单位××人××问题的案卷。

(2)审理卷:××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审理(复查)××单位××人××问题的案卷。

(3)信访卷:××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批转××单位××人××问题调查(复查)结果的案卷。

封面用毛笔或书法美工笔书写,颜色为黑色。

第六节?纪检监察档案的管理

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有归档、保管、统计、利用、鉴定、移交六项工作。

档案利用:应建立档案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内部需要调阅档案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印。借阅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违者按《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篇:纪检监察业务试题1

1、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2、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3、(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内容。

4、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5、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6、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8、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

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1)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2、《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线索的初步核实的时限为(B.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6)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B.受贿)行为。

6、为谋取(C.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是行贿行为。

7、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D.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8、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9、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6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该同志的处分应该是(B.开除党籍)。

10、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B.2)年。

1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案件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A.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12、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C.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13、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B.贪污贿赂行为)性质的责任。

1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A.自然撤销)。

15、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除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以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C.6)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共3章(B.8条52个 )“不准”。

2、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A.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3、《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B.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的(B.股份)。

5、根据礼品礼金登记上缴规定,对应当登记上缴的礼品礼金应当自收受礼品之日起(A.1个月)内登记上缴。

6、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C 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7、《廉政准则》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C.6 )个月。

8、党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关于(B贪污行为)的规定处理。

9、下列行为不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规定的是(B将履行工作职责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B.受贿)论处。

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A.工作部门)。2.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A.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3、询问人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A.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

4、依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A直辖市)党委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D. 法定代表人)。

6、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D.30)日内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7、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当在事后(C.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8、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C.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C.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适用。

10、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主动(A.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问责。

11、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A.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12、对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征求上一级(C.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13、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经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A.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14、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B.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或权限进行调查。

15、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B.问责决定)。

16、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A.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7、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C.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18、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C.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19、提拔担任提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C.5)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0、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B.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A. 全面领导)责任。

2、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B.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1、因公出国境进行出访或考察的,出访1国不得超过6天,出访2国不得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A.12)天,离抵境当天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因公出国境考察的,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B. 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规定,.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A.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4、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三限政策”不包括(D、限地域)。

5、组织系统设立的(A.12380)举报电话、网站主要受理反映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

1、监察机关依法对(A.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业务以(C.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D.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

4、不属于县级监察机关监察范围的是(B.县法院副院长)。

5、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C.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6、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种类的是(B.严重警告)。

7、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C.应当采纳)。

8、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C.6个月)内结案。

9、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B.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10、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A.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1、公务员是指下列(B.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所称的人员。

2、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C.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下列不属于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的是(B.良好)。

4、报考录用公务员的应当年满(B.18)周岁。

5、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C. 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属于公务员。

6、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C.一年)。

7、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是(C.定期考核)的结果。

8、对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A.应当服从)。

9、公务员张某受降级处分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张某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正确的做法是(D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10、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A.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为(D.24)个月。

12、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A.降低级别)。

13、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C.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14、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A.予以辞退)。

15、行政警告的处分期间为(A.6)个月。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A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B.级别)。

3、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D.48)个月。

4、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A.减轻处分)。

5、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C.18)个月。

6、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情节严重的,给予(D.开除)处分。

7、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C.撤职) 处分。

8、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D.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D.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给予(D.开除)处分。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为(B.12)个月。

1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C.免予处分)。

13、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B. 6)个月。

14、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B.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处分。

15、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B.6)个月内作出决定。

16、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分的种类的是(C.降职)。

17、对于撤职处分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A只降低一级职务)。

18、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B.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9、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B.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0、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D.12)个月。

21、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C.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2、有下列情形(C.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23、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C. 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D.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25、复核、申诉期间(B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C. 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上述期限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B. 20)日。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B.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B.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下列(B.投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6、(B.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C.三)年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C. 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

素进行回购。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A.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C.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C.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B.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3、《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4、《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规定,县(处)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标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A.2500)元。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D.3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2、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B.

1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3.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B.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A.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

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D.3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D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7、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A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8、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C.5)万元以上的,构成赌博罪。

9、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D. 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0、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A.1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1、根据《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不包括(B.口头批评)。

1、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C.24)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规定,行贿数额在(C.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三至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

1、《郑州市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日常检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郑州市建立反腐倡廉建设日常测试题库,题库设置反腐倡廉建设基础知识500题,题库试题每年更新不少于(A.10)%。

2、《郑州市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日常检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反腐倡廉知识集中测试以(A. 实际参试率)为依据计入被考评单位年度考核成绩。

3、《郑州市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日常检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日常测试的人员成绩达标的,发放《郑州市反腐倡廉基础知识测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C.3)年。

4、为方便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建设理论、重要部署及制度规定学习掌握。反腐倡廉建设日常测试题库试题及参考答案在(A.郑州廉政网)公布。

1、我市《“四会一课”廉政教育暂行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节前廉政谈话,一般选择在节日前(D.20天)进行。

2、我市《“四会一课”廉政教育暂行办法》规定,职务变动廉政教育谈话会对干部调整规模较大时,在拟调整干部(A.30天)前召开会议。

3、我市《“四会一课”廉政教育暂行办法》规定,轻微违纪谈话后,被谈话人应在谈话后(C. 5)个工作日内就整改措施向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书面报告

4、郑州市各级领导干部对不应收受的礼金,因各种原因无法退回的,应当依照礼品礼金登记上缴的规定如实上缴,也可以直接上缴郑州市纪委、市财政局在(A.郑州银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设置的“581”廉政账户。

1、《郑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规定,当年内被效能告诫(B.2)次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等次。

2、《郑州市企业首席服务官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市直部门承办《首席服务官反映问题办理周报》督办事项,年内累计(D. 5)次被评为“较好办理事项”的,书面通报表扬一次。

3、《郑州市企业首席服务官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市直部门承办《首席服务官反映问题办理周报》督办事项,内累计(B 3)次被评为“较差办理事项”的,书面通报批评一次。

4、根据郑州市《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单位一年内发生(C. 3)次以上违反禁酒规定行为的,或对本单位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第四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考试试卷

2012年曹妃甸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业务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属(

)行为。

A.贪污

B.非法占有

C.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D.失职渎职

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

)。

A.各种职务

B.所有职务

C.某个职务

D.党内各种职务

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处分。

A.留党察看一年

B.严重警告

C.警告

D.免于党纪处分

4、使用证据时,切忌用孤立的、静止的观点去看待证据,要将全案的证据看成是一个(

)体系。

A.证据

B.依据

C.物证

D.证明

5、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请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甚至可以将案件(

)。

A.留存

B.退回

C.改正

D.撤销

6、《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党员,给予(

)处分。

A、留党察看

B、开除党籍

C、撤销党内职务

7、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8、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调查人员(

)。

A、应隐蔽进行

B、应先告知本人

C、不必告知本人

9、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说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

)。

A、原证退回

B、原证销毁

C、在原证上更改

D、原证不退回

10、党员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

)。

A 、从重处分

B、从轻处分

C、加重处分

D、减轻处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 A.停职

B.调整

C.免职

D.批评教育

2、公务员职务实行(

)。 A.聘任制

B.选任制

C.委任制

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 A.责令公开道歉

B.停职检查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E.免职

4、下列哪些情况是属于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

) A、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B、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

C、挪用社保基金的

D、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

)。 A、立案

B、处理

C、复审

D、复核

6、公务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

A、交流

B、公派境内考察

C、辞去公职

D、办理退休手续

7、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有(

)。

A、 预防作用

B、参谋作用、 C监督作用

D、教育作用

8、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组形成的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

)。

A、被调查人的简历

B、违纪事实

C、违纪责任

D、处理建议

9、公务员严禁有下列(

)行为。 A、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

B、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

C、接受服务对象的钱财 D、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办结工作事项

10、下列(

)在党内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A、预备党员

B、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党员

C、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党员

D、严重警告处分期间的党员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

)

2、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

3、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

)

4、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

5、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罚,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不进行调查核实。

(

)

6、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因此也是监察对象。(

)

7、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

)

8、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

)

9、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

)

10、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

(

)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计20分)

1、案件检查工作中的证据具有哪些特征?

2、某案件检查室在调查询问一证人时,该证人对原作证据全部否认。请问:该案件检查室调查人员应怎么办?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分种类有哪些?

4、对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如何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五、实务题(10分)

根据下面材料拟一份纪律检查建议书。

刘某,中共党员,某市某群团单位主要领导。因在工作中构成失职行为, 2011年3月25日某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刘某留党察看处分,现需要建议刘某单位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请拟定一份纪律检查建议书。

六、案例题(10分)

案例:王某,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2006年3月,王某介绍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与自己的大学同学,时任某局局长的李某认识,并希望李某为张某城建该局的培训楼工程提供便利,给予关照,表示事成后张某会给予李某感谢费。同年5月,经李某决定,张某所在的建筑工程公司城建了该局的培训楼工程。同年6月工程开工后,张某为表示对李某的感谢,将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请其转交李某。但王某并未将张某给钱的实际金额告诉李某,只在同年7月转给李某3万元,将另外2万元私自截留。同年12月,为感谢王某的帮助,张某送给王某感谢费1万元。请问,介绍贿赂中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五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 1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㈡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㈢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㈣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㈤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三节 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

- 3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㈡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等。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3、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5、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定案)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㈢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2、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另外,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㈣询问被调查人

- 5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4、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A.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B.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政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党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案件写实要通过有关部门向省纪委请示。

C.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D.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E.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依据。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五节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㈠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 7算中,该精确的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奇异数字,需要问一个为什么,并进一步查个明白。

㈡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发现问题。

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广泛的,其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从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内容分析,其关系又是相对固定或明确的。如支付水费,其收款单位不是自来水公司而是其他单位,就值得怀疑。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购销单位。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发现有的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视为奇异单位,将其作为疑点,进一步查证。

2、从购销单位与货款结算单位的矛盾发现奇异购销单位。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单位,供货单位是收款单位。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3、从往来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往来单位。一般正常的往来单位,其经济业务发生都有一定的频率,其业务往来金额也有一定的幅度。如果发现有的往来单位名称陌生,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挂帐数额又较大,就应视为奇异往来单位,需进一步查明是否虚列帐户,是否呆帐。

㈢从帐户之间奇异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所谓帐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就是指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没有正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没有客观地表现资金变化的真实情况。

1、从资金运动的来路和去向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如在资金来源和去向中发现不对应关系,应特别注意。

2、从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的转帐中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近几年,发现许多单位弄虚作假、违犯财经纪律,其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应收款、应付款帐户做手脚。因此,在查帐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审查那些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帐户。

㈣从奇异时间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奇异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应视为奇异时间。

2、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奇异时间。在商品物质采购中,会出现在途商品、在途物资,根据供货单位的远近和运输工具,可以测算出正常的在途时间。如果发现在途时间大大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㈤从奇异的地点发现问题。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在工商企业的采购业务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等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作为奇异地点。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业务的内容矛盾,就应视为奇异地点。

㈥ 从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收入状况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取决于他的经济收入和对经济生活的安排。如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大大超过其收入,应视为奇异变化。

2、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其变化

- 9发现有用收据单独支付货款的,就应查明不使用发票付款的原因以及有无利用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

从自制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有:虚报冒领职工旅差费、临时工工资以及长期支取已死亡职工的退休金等。对此应审查领款出具的单据是否系本人亲自签收,如有疑问,还应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查询核实。

3、监守自盗的查帐技巧。

监守自盗大多数出现在仓库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的单位。但是在制度严格的单位,也有在自制凭证上采取舞弊手段来掩盖盗窃活动的。其主要手段是采取虚填或涂改领发料单,开具假出门证或者一张单据重复使用等方式。对此种舞弊行为,只需核实领发料单和出门证便可查清问题。

4、盗用支票的查帐技巧。

盗用支票只有在财会人员既管出纳又管分类帐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其主要手段是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后不入帐,然后利用银行结算款不入帐来冲平此项盗用款项。其查帐技巧,可审阅现金支票是否有缺号不入帐的情况,同时还可通过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同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清问题。

5、私吃回扣或吃利息的查帐技巧。

“私吃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给予优惠折扣,而私自截留其差额;“吃利息”一般发生在银行业务人员,少给客户利息,而侵吞其差额。这两种情况的查帐技巧,主要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核对。对于“私吃回扣”,还须查对有关购货帐目和对方单位有关开支帐目,才能彻底搞清楚。

6、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查帐技巧。

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会计制度不健全和机构不健全,财务工作无人负责的单位。其查帐技巧首先要清理帐目,通过证证、帐证、帐帐和帐表的相互核对,清理所有帐目,然后采取内查外调来搞清是属于会计业务处理上的问题,还是属于违纪违法舞弊的问题。

7、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查帐技巧。

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应收、应付货款等往来结算帐户上。如事先将一笔赊销的货款业务记入一个虚设的应收销货款帐户上,而不以客户真实名称开立帐户,该货款收到后,即将该笔货款侵吞入私囊,然后再采用坏帐方法注销该帐户。其查帐技巧是,一方面清查应收销货款帐户上处理坏帐损失的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另一方面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弄清情况。

8、张冠李戴,从中贪污的查帐技巧。

采用张冠李戴手段进行贪污,一般是收到客户支付货款的现金后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一些帐户中,最常见的是记入费用帐户,然后伺机贪污。这种情况的查帐技巧是,根据记帐凭证来检查费用帐户。

9、利用差帐、漏帐,截留中饱私囊的查账技巧。

在往来结算中发生漏帐、错帐或者原始凭证的计算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因长期无人过问,一直挂在帐上,财会人员便可能乘机截留中饱私囊。一般采用的手法是:将收到的其他现金款项不如实入帐,而直接冲销该帐户;或者将该帐户转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所虚拟的暂付款帐目后,再开具现金支票现金,落入私囊,并用以冲平该项虚拟的暂付款帐户。其查帐技巧是,前者可通过现金收入凭证与各该帐户进行核对验证;后者可通过仔细审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的暂付帐户,即能查清。

10、“飞过海”手法的查帐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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