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用7篇)
篇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工作总结
一、项目实施概要
为落实国家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工作,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xxxxx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实施方案》(宁卫计办发〔xxxx〕xxx号)工作任务要求,x县各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指导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培训、动员,实施有序,指导承担工作的医疗机构顺利的完成了心血管病高危人群的初筛、短期随访、长期随访和综合干预工作。
(一)领导重视,各部门职责明确。
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下发了《xxxxx县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实施方案》(贺卫计发〔xxxx〕xxx号),成立了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计局主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疾控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项目实施医疗机构主管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办公室常设在县疾控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培训、督导和质控等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县疾控中心、x镇卫生院和x镇卫生院、常信乡卫生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和主要任务;县第一人民医院为项目提供医疗技术支持,确保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培训,广泛动员,打好群众基础。
为了使我县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掌握xxxx项目工作任务和指标,进一步做好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工作,xxxx年xx月xx日我县举办了《xxxxx县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启动会暨技术培训班》,对参与项目的xx位县、乡医务人员详细培训了包括筛查流程、质量控制,样本采集、存储、转运、短期随访、长期随访等内容及其他注意事项。会上对做好我县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利用各单位微信公众号,制作宣传展板、横幅标语、电子屏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项目核心知识及实施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社区群众项目知识的知晓率和筛查、干预的应答率。并且在开展筛查前,初筛单位对xx岁到xx周岁的常住居民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及时上报至国家心血管中心。
(三)实施有序,稳步推进,做好前期物资筹备。
为保证项目操作的严谨、数据的准确,按照国家项目办公室要求配备全国统一标准型号的仪器,做为项目规范检测检查的工具。统一印制所有调查所需的表格,并为每位调查对象购买了文件袋,以促进工作规范开展。
(四)做好督导检查及项目资金支配
为了完善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项目工作质量,县项目办建立了项目工作督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项目办从项目开始每天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的内容有项目工作文件设备(全流程)、现场管理(全流程)、初筛操作规范、生物样本分装、储存、高危对象调查与干预启动情况、短期随访及长期随访等工作的各个环节,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讲解。xxxx项目工作经费为xx.x万,主要用于购买设备、试剂、资料印刷、高危、短期随访及长期随访对象调查、干预。
二、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目标。
1.完成x县心血管病高危人群的早期筛查工作,获得全县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流行现状,对心血管病高危人群进行综合干预和随访管理。
2.研究和评估心血管病高危人群筛查与综合干预适宜技术,为x建立并完善心血管病人群防治工作的综合体系和长效机制提供基础数据。不断加强和提高项目实施单位专业人员心血管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能力。
3.通过项目将防控重点精准聚焦于检出的心血管病高危对象,有的放矢,节约防控成本,切实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
(二)任务完成情况。
1.花名册上报情况。
按照国家项目办要求,xxxx年,新增常信乡卫生院为项目初筛单位,严格对常信乡的常住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真实性进行核实,通过核查xx-xx岁调查对象的年龄段和人口构成比,以此为据计算、分配初筛任务。按照方案要求,调查xxxx人预报x倍的人数。经过反复比对剔除了不符合年龄段、身份证号错误、电话号码错误和姓名错误的信息,我县常信乡卫生院实际上报xxxx人。
2.初筛调查完成情况。
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自xxxx年x月x日,初筛调查和干预应用软件安装可正常使用,血脂、血糖等检测仪器到位后,我县“项目”工作正式启动。截止到x月xx日,累计初筛登记、调查xxxx人,初筛调查任务完成率xxx.xx%,检出高危对象xxx人,高危检出率xx.x%。初筛过程中,以系统判定的非高危对象中的xxx人作为对照完成高危对象问卷调查。回收知情同意书xxxx份;生物样品交接、储存符合国家要求,xxx人份生物样品全部按照要求转交国家心血管病中心。
3.高危对象调查完成情况
高危对象调查工作自x月xx日启动,于x月xx日结束。完成xxx人的心电图、心脏超声、颈动脉超声、肝功和尿常规检查;进行高危干预xxx人,调查率和高危对象干预率均为xxx.x%。
(三)项目质控情况
为了做好项目质量控制工作,x项目办成立了以县疾控中心慢病科工作人员为主要成员的质量控制组,与国家、省质控组和项目实施单位质控组及时沟通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实施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其规范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县质控组不定期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现场解决实际问题。与此同时县质控组和项目点质控员每天利用项目管理平台对当天的数据同步、项目进度、数据完整性、错误数据、高危对象检出比例等工作数据进行质量监测;按照方案要求监督生物样本的储存、运输和交接等事宜。
(四)云鹊医平台学习完成情况
xxxx年,参与心血管项目工作人员xx人,到目前为止,全县在云鹊医平台注册了xx人,但是只有xx人进行学习,xx人通过认证,xx人获得了培训证书。
三、项目成果及亮点
(一)发放礼品,提供早餐,提高初筛应答率。
为了促进该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我县为每位调查对象提供手提袋和围裙等纪念品x份。由于本次调查方案的调整,初筛和高危调查均需要采集空腹血,考虑调查时间比较长,为所有到常信乡卫生院的初筛对象和到县第一人民医院的高危调查对象提供早餐,提高了初筛调查的应答率。
(二)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衔接。
目前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工作内容较多,尤其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涉及到的范围更广。而项目调查的部分人群恰好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各项目点将项目任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点人群年检有机结合,既完成了心血管病高危人群初筛调查,又完成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三)高危调查和长期随访同步进行
1.每天由初筛单位预约xx名高危对象到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并统一将高危核查表和预约花名册及时送达县第一人民医院,针对每位高危对象发放了高危调查预约通知单,预约通知单上详细说明高危调查时间段和携带资料,合理安排了时间,加快了工作进度,减轻了高危调查工作人员的负担和工作进度。
2.为了加快工作进度,在开展初筛和高危对象调查的同时,长期随访调查也一并进行。由县第一人民医院对B超数据质量把关,聘请第三方体检机构,深入x镇现场开展颈动脉B超,提高长期随访调查率,并且减轻群众负担。
(四)克服困难,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在我县第一人民医院仅有x台彩超的前提下,为了保证项目实施进度,高危干预期间我县医务人员节假日未休息,调整工作模式每天上午承接项目高危人群干预检查,其余时间开展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的彩超检查,为保质保量的完成干预任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的工作较多,工作人员又严重不足,而项目调查中涉及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巨大,各岗位没有替换人员,如有不在岗则严重影响工作进度。
(二)长期随访临床结局事件收集困难。
在长期随访调查中,临床结局事件共调查xx起,上报xx起,上报率为xx.x%,已达到国家xx%的要求。但在长期随访临床结局事件收集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主要原因为个别调查对象在区属医疗机构住院后进行即时结算,后续不需要病历,导致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无法收集;一些年迈病人不记得自己住院时间、地点导致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部分病人不能积极配合工人员,以致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不能及时上传国家心血管网站。
(三)存在数据缺失
由于长期随访每天工作量较大,工作人员又严重不足,导致在电脑录入数据时有错项、漏项情况,致使长随数据有缺失,缺失率为x.xxx%。
(四)盛夏农忙季节,短期随访对象依从性低。
由于xx月中旬正处于盛夏农忙季节,群众的短期随访依从性跌至谷底,参与率直线下降,六月初每天的调查对象约xx人左右,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整体进度,并且给工作人员的后期工作增加了难度。
五、工作建议
(一)建议各项目承担单位积极补充技术人员,加强调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项目单位专业人员开展心血管病人群防治工作的能力。
(二)建议国家优化系统操作,能够将血糖血脂检测结果利用蓝牙适时传输到电脑,减少工作量避免人工输入错误的同时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也能够使检测设备包得到很好的利用。
(三)加大经费的投入,让更多的老百姓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篇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7年7月,我部印发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满足农村地区心血管疾病诊疗需求,提高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服务可及性,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重新评估,严格掌握标准,将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1年版)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制定本 1 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2(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5.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及床旁超声心动图检查。
(2)有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三)有至少2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
2.有5年以上心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且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原则上只能在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中开展,县级以下二级医院暂不允许开展。拟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县级以上二级医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规划。
2.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需求。城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没有获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农村地区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急救时间内无法到达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3.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由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派驻取得资质人员进行长期技术帮扶和指导,时间至少1年。
(二)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四)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在完成每例次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100例;无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择期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择期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八)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
其中,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不少于50例;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导管消融治疗不少于20例;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起搏器治疗不少于10例;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不少于20例。
(九)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相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十)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相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2.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500例。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400例。
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3.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100张。
4.有至少4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规定数量的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5例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15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篇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6 【生效日期】2009-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2月16日以卫生部第64号部长令发布。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doc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实行防治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
坚持知情同意,尊重个人意愿。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0%、50%和4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80%、40%和30%。努力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和听力障碍筛查及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率达到100%。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到2015年,完善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5%、80%和6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90%、60%和50%。进一步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家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具体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确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组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开展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订收费标准,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设立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目标人群的宣传动员和咨询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转诊及随访;负责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
(二)健全服务和信息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建立布局合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健全由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常规信息报告制度,制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定义、采集工具、流程、方法、数据质量控制、管理等。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网络,实时掌握我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制订应对策略和措施。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其中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听力筛查人员须经过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织的岗位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实验室检测和疾病诊治人员须经过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水平。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基地,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工作持续进行。高等医学教育要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教学内容。有关教育、科研和医疗机构要为培养优秀人才提供必要条件,重视培养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四)质量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复筛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当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质量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接受国家级专家的质量检查与技术指导。
(五)开展科学研究。
充分利用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技资源,结合我国国情和防治实践,建立多学科协作、多部门参与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研究队伍和相关实验室建设,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具有成本效益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掌握我国的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指导和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服务,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专项经费,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必要设备设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动员、健康教育、技术服务等投入力度;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要求,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各地要合理制订收费标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确诊患儿的治疗费用补偿,对困难家庭应给予医疗救助。
三、考核与评估
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考核评估方案。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导评估,评价目标落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篇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4)82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1月20日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包括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13年第9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7年第55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国家配套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一)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机构;
(二)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三)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的机构;
(四)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的机构;
(五)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并动态管理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个类别至少具有1名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
(四)具有与批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要注明相应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个人剂量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符合《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外聘、返聘人员的机构,外聘、返聘的非本机构正式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0%。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任(兼)职。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的机构
1.《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批准申请书(职业病诊断)》;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5.与申请项目相应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7.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需要委托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检测项目的,须同时提交委托检测协议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1.《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批准申请书(职业健康检查)》;
2.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5.需要委托其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检测项目的,须同时提交委托检测协议书。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1.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参与所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证明,并提供覆盖全部申请参数及评价项目的模拟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检测报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5.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6.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北京市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已经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中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资质,拟增加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第三章 技术评审与审核批准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从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应的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批准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技术评审,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决定予以行政许可的,依法发给相应的机构资质证书。
第九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类专家具有副主任科员以上任职资格的可以视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评审工作。
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符合《国家配套文件》规定的专家条件,并持有《北京市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或其他省级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明),其中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类专家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有副主任科员以上任职资格。
第十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按照《国家配套文件》中专家库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资质年检、变更、延续与注销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按照《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年检。
第十二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发生《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第十三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许可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相应资质证书并注明相应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期满延续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自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1.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2.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5.与申请项目相应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7.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需要委托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检测项目的,须同时提交委托检测协议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1.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5.需要委托其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检测项目的,须同时提交委托检测协议书。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延续。
《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期满延续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4年年检均合格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换发《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再组织专家现场技术评审。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并存档公告。第十五条
对准予变更、延续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换发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上应当沿用原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补发的机构资质证书延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有效期限不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仅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时参加全国检测能力考核,及时将监测结果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测系统。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有效的非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拟在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拟来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包括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和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等;
(五)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有效的非北京市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在京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将监测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测系统上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乙级)中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的,不必再单独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已经取得北京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乙级)的机构,可以依法开展评价资质相应检测项目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工作。
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甲级)的,原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乙级)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篇5:心血管高危人群早期筛查方案
为做好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心血管病项目办《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项目技术方案》、省卫健委和市卫健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心血管病高危人群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探索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领导,疾控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心脑血管疾病筛查、监测与干预体系,实现慢性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任务包括:
(一)初筛调查。
按项目要求,全县完成2000人筛查任务,筛出高危对象500人。(二)高危对象干预和短期随访。
对筛出的500名高危人群进行高危干预;高危干预完成3个月后,对全部高危对象进行一次短期随访,随访率≥95%。(三)长期随访。
对2018年、2019年、2020年筛查的高危人群进行长期随访,随访率≥85%。(四)慢病防控能力建设。
完善疾控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心血管病筛查、监测与干预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治疗与随访管理水平。(五)发病监测。
开展心脑血管病急性事件回顾调查,建立心脑血管疾病发病与登记报告系统,掌握心血管病流行态势。二、项目范围
我县确定心血管病高危筛查项目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共同完成初筛、短随、长随等工作,要尽量选择人口流动性较小的社区(村)开展工作,以保持目标人群稳定性。
三、项目内容与流程
(一)初筛对象选择。
1.初筛对象入选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1)年龄在35-75岁居民(1946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2)项目点常住居民(筛查前12个月内在项目点居住6个月以上)。
(3)自愿参加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2.目标人群的确定。根据省项目方案要求,我省初筛人群采用整群抽样方法,保证90%以上的35-75岁居民能够被纳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需对漏查的居民进行补查并逐一说明。为此在选择目标人群时,具体要求如下:
(1)中心卫生院和镇卫生院分别从服务辖区内选取约2000人作为初筛对象并采集到初筛花名册,为减少调查对象的失访率,初筛对象应选择居住稳定的常住居民,花名册的采集必须严格,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收集到的花名册,上报前要由村医或者村里工作人员核实,将户籍在但长期不在家或者搬至他处的人员剔除。
(2)初筛尽可能集中在其中几个村进行,也就是说将一个村的能够调查到的适龄人群调查完毕后再进行下一个村的调查。
(3)筛查对象性别和年龄的分布应与本地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相近。
(二)筛查流程。
1.初筛人群摸底调查。从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或选定村(居)花名册登记的居民获得目标人群总人口及结构的详细信息,建立待筛查调查对象的详细人口档案。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辖区内所有35-75岁的当地居民组成筛查人群。
2.初筛调查。对筛查对象进行血压测量、身高、体重、腰围测量以及空腹指尖血快速血糖、血脂检测。然后,通过初步询问心血管健康状况,收集心血管病风险评估所要求的危险因素(吸烟、饮酒等生活方式,糖尿病、高血压、心血管病等疾病史、用药史、家族史等)项目数据采集系统将根据初筛采集信息自动判断筛查对象是否为心血管病高危对象。符合以下三条标准中的一条即可判断为心血管病高危对象。
(1)疾病史(符合以下四条中的一条即可)。心肌梗死、接受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缺血型脑卒中或出血型脑卒中。
(2)心血管病危险因素评估。根据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心血管病风险评估和管理指南》中的风险评估预测图,对全部筛查对象进行心血管病风险评估。如果筛查对象10年心血管病患病风险≥20%,则判定为高危对象。评估基于以下指标:年龄、性别、收缩压(测量两次,取其平均值,单位:mmHg)、目前是否吸烟(所有吸烟者或在评估前一年内戒烟者都视为吸烟者)、有无糖尿病(既往诊断糖尿病、服用降血糖药物或注射胰岛素者)、血总胆固醇(Totalcholesterol,TC,单位:mmol/L)。
(3)血压和血脂(符合以下三条中的一条即可)。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160mg/dL(4.14mmol/L),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30mg/dL(0.78mmol/L)。
3.高危对象调查。对初筛发现的高危对象进行心血管健康状况详细询问(包括吸烟、饮酒、体力活动、膳食情况等生活方式,疾病史,家族史,女性月经史以及生活质量评估等)。同时,还需进行十二导联心电图检查、心脏超声和颈动脉超声检查,旨在进一步了解高危个体的危险因素暴露情况及疾病特征。最后依据疾病防治指南,对高危对象提供规范干预建议。
(三)人群干预
1.非高危对象干预。根据筛查对象个体情况,结合减盐防控高血压干预,对非心血管病高危对象发放《健康手册》,并提供个性化生活方式干预建议。
2.高危对象干预。对所有高危对象发放《健康手册》,并对有高血压、血脂异常、糖尿病等疾病的高危对象,提供个体化的血压、血脂及血糖干预控制建议;经高危对象筛查发现的疑似心血管病患者,根据患者意愿,建议到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对既往已患心血管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及脑卒中等)的高危对象,提供个体化的药物治疗及康复建议。
(四)高危对象短期随访管理
高危对象调查及干预完成3个月后,对全部高危对象进行短期随访。随访内容包括心血管健康状况评估,血压、体重测量,空腹指尖血快速血糖、血脂检查,临床结局事件的支持性文件收集(收集过去3个月内住院或死亡病例的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死亡证明等临床终点事件信息文件)。
心血管健康状况评估包括高危对象存活状态、随访期间患者及住院情况、用药情况等。同时,再次向高危对象提供针对性的干预建议,进一步改进心血管病防治措施,持续实施规范化干预管理。
(五)长期随访管理
全部高危对象将纳入项目的长期随访管理,每年对全部高危对象进行随访,为保证超声检查结果具有可比性,超声检查项目应在同一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长期随访旨在了解高危对象的发病、预后以及心血管病危险因素控制情况等,为进一步评估心血管病高危人群筛查及干预适宜技术提供数据支持。
为优化资源配置,关注重点人群,提高干预管理质量,2021将继续调整随访频率和方式,将高危对象根据分层进行随访管理。分为极高危对象、中高危对象和特殊对象三类。项目工作人员提前从国家项目办获得随访名单,根据随访名单推荐的随访方式进行随访。
高危对象分层定义如下:极高危对象:筛查当年因心血管病疾病史或世界卫生组织十年心血管病患病风险评分≥20%被判定的高危对象。
中高危对象:筛查当年因高血压或血脂异常被判定的高危对象。
特殊对象:根据筛查对象家庭成员存在心血管病疾病史、治疗史、罕见家族遗传病特殊体征或长寿等情况判定的特殊对象。
长期随访内容包括:体格检查(血压、身高、体重、腰围);颈动脉超声检查;心电图;实验室检查:包括尿常规(尿蛋白、葡萄糖、潜血和酮体)和血生化检查(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载脂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肌酐、尿素氮、糖化血红蛋白、血清肌酸激酶和肌酸激酶同工酶、超敏C反应蛋白);心血管健康状况随访调查和干预:
调查死亡和心血管病等发病情况,心血管病二级预防用药情况,吸烟、饮酒、体力活动、膳食情况等,并向高危对象提供针对性的干预指导;临床结局事件的支持性文件收集:收集过去一年内住院及死亡病例的临床结局事件的支持性文件。
(六)信息管理与质控
筛查单位在筛查当天将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调查问卷等数据录入至数据采集系统中,通过U盘将数据汇总至与项目专用服务器连接的计算机。
四、资金使用安排
经县心血管项目领导小组及质控组考核达到项目要求,拨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初筛及短随工作经费,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随工作相应经费。
疾控中心负责制定组织管理、技术培训、质控、督导及材料印刷、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做好项目高危人群初筛和干预随访工作,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完成宣传动员、组织管理以及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心脏彩超、颈动脉彩超、心电图检查,同时完成心脑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与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以及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县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成立县质控专家组,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县人民医院作为县级质控及技术支持医院,负责项目相关临床检查的技术支持及质量控制,协助县项目办开展项目技术培训及考核等,同时承担对疑难复杂个体的心脏和血管超声等特殊检查工作。
县疾控中心负责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工作的组织实施,选定初筛目标人群,收集和分析项目数据;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高危人群初筛,做好随访管理工作;建立当地心脑血管疾病监测系统;开展人群健康教育。同时,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完成各项目点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工作的组织,项目进度、质量、数据及经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上报。
(二)加强技术支持与督导考评。
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等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组成的工作队,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中超声检测人员应具备5年以上心血管超声工作经验。建立项目培训考核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项目相关技术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项目评估。篇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计建设〔1990〕1215号)(1990年9月11日)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1-
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
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
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篇7: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来源】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创〔2017〕25号
机关各厅、司、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指导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国家科技管理,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积极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部内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有两种方式。
(一)每年新增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长江学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人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推荐和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单位信息校验后入库。
第七条 专家库积极吸纳海外专家,采取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自愿申报、国内专家联名推荐等多种形式增加库内海外专家数量。海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任职,或在国际科技组织担任高级职务,或获得本领域国际大奖,在学术界较为活跃。
第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按照部署要求,组织专家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陆网上系统,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系统所提供的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国家课题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各单位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十条 入库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专家库系统将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并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第十一条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陆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各管理部门、直属机构主管司局和专业机构等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各地方专业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
第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单位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在线提交后,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专家库通过语义分析、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方法,开展专家活跃度评价、影响力评价和小同行标识匹配,支撑服务专家抽取工作。
(三)专家使用单位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并需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5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6.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7.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七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及被评审项目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五章 专家服务
第十八条 专家库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专家库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组织动员在库人才助力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全局。
第六章 监督评估与罚则
第二十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审后向社会公开,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按照科技管理改革监督评估的总体要求,加强监督。专家库系统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第二十三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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