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关键词: 物业管理 居住小区 停车 管理

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通用11篇)

篇1:《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

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动车

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

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注明:据2011年12月20报道:北京市将出台新的《居住小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规范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秩序是新办法的重要内容。网址如下:

篇2:《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

理单位负责。

••••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

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

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

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

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

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动车

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

违约责任等内容。

••••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

用率。

••••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

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

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

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

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注: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

篇3:《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我国中小城市居住小区 (户数3000—5000户, 人口10000—15000人) 的机动车停放问题由来已久。目前, 中国千人汽车保有量大约为63辆, 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机动车拥有量以15%的速度递增, 截止到2011年6月底, 全国私家车保有量已达到7206万辆。与急速增长的机动车辆相比, 停车位的配置却相对滞后, 还远远满足不了停车需求。停车位不足导致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 已经给居住小区的道路交通、步行安全和绿化环境等带来诸多问题。目前, 我国中小城市的许多居住小区停车位不足已经成为普遍现象。2000年之后新建的居住小区的停车矛盾已经相当严重, 更不用说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小区了, 其停车矛盾已使小区用地不堪重负, 小区居民频频侵占绿地开辟新的车位, 但车位仍不够用, 使得大家对停车困难的问题显得束手无策。目前, 居住小区动车停放问题已经成为了不得不直面的议题, 针对这个问题, 笔者进行了实地调研, 提出利用中小学操场地下空间进行综合改建地下停车场的构想, 用以缓解周边区域居住小区停车压力。

二、案例调研

(一) 调研案例的选择与调研内容

项目组选择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例进行调研。其中一个案例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建造的居住小区——长治市英雄中路东侧英华居住小区。该小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全面完成, 经过统一规划, 小区内建造有一所小学和一所中学。另一个案例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建造的商品房居住小区——长治市东大街颐丰苑居住小区, 2003年建成入住。选择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小区, 既可以分别说明在不同体制下建造的居住小区的停车难共性问题, 又可以针对不同小区的情况研究不同的对策措施。

1. 长治市英华居住小区调研结果

英华居住小区位于长治市英雄中路东侧, 东邻长兴中路、北邻八一广场, 南邻护城河, 以英雄中路作为主要出入口。该居住小区建于1981年, 由长治市十几个企事业单位陆继开发建设。英华居住小区占地11.86hm2, 住宅面积为14.94万平方米, 容积率为1.26。目前共有居住人口约3000户, 按照我国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分类划分, 属于“居住小区”。

经调研, 英华居住小区现有规划停车位106个, 而实际停车数量为201辆, 可见有95辆小汽车停于非规划停车位, 违规停车数量已占规划数量的89.6%。据了解, 现有的规划停车位也是经过对道路空间的划分和绿地的改造而获得的, 已经造成道路行车空间狭窄, 行人通行不便, 绿地量减少等问题。

2. 长治市东大街颐丰苑居住组团调研结果

颐丰苑位于东大街与延安中路东南角, 建于2003年, 规划总户数约400户, 共有人口约1400人。按照我国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分类划分, 属“居住组团”。

作为商品房住宅小区, 颐丰苑在当时情况下也只考虑了地面停车。经实地调研, 颐丰苑规划停车位为72个, 但小区内实际停车数量为109辆, 停车位超出37个, 占规划停车位数量的51.39%。据了解, 颐丰苑还有不少正在考驾驶证的业主, 物业公司已在每幢住宅楼的告示栏张贴了通知, 让近期有购车计划的业主慎重考虑, 因为买车之后停车有困难。

(二) 案例调研的结论

1.“车地矛盾”突出

不论是二十世纪80年代建造的英华居住小区, 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建造的商品房住宅小区颐丰苑, 非规划停车位的比例均超过1/3, 家庭小汽车停放难问题均比较严重。我国中小城市家庭小汽车拥有率的迅猛增长造成居住小区“车地矛盾”十分突出。

2. 不同时期建造的居住小区停车位配置要求不同, 车地矛盾状况表现不一

二十世纪80年代的居住小区, 主要考虑自行车停放问题, 基本上不存在家庭小汽车停放的需求。随着我国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小汽车逐渐进入家庭, 在实际需求的压力下, 各地对居住小区动车的配比开始重视。因此,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状况在理论上好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居住小区。不过, 由于不同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有所不同, 再加上商品房居住小区的业主在家庭收入水平上的提高导致小汽车拥有率增加, 实际的停车状况会有差别。

3. 停车困境导致小区绿化步行系统被侵占

出于对停车位的迫切需求, 一些居住小区对原有的绿化和道路用地加以改造, 用于停车。但是, 即便是通过调整增加了车位, 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 因此出现了小区绿地被蚕食, 车辆停放“见缝插针”的现象。地面车辆过多而又随意停放, 阻断了原有规划连续贯通的步行系统和绿化系统, 并且严重影响了行人安全, 在一定程度上对社区、邻里的交往产生了负面影响

4. 我国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停车位设置具有局限性

2002年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在几个方面对1993年版的规范做了重点修订, 其中就包括停车场 (库) 的内容。在规范的第8.0.6条中就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 (含通勤车) 停车场、停车库做了4条规定, 明确指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在这一规定之下, 我国各大城市各级住宅区的家庭小汽车停放配置条件明显改善。居住小区实际的停车困境反映了家庭小汽车拥有率的增长与停车标准一般性规范的矛盾, 停车用地及空间预留明显不足。

5. 空间使用的公平性产生偏差

根据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居住小区的各种用地须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平衡状态。但是目前小汽车停放侵占了其他用地, 对于暂时还没有小汽车的家庭来说,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户外场地使用权益被侵占的问题。小区越是要较好地解决车辆停放问题, 越是要更多置换出潜在的车位。不能再置换的, 只能任由业主占据非规划停车位。因此, 居住小区的空间资源利用更多倾向于拥有小汽车的家庭。

三、规划思路:开发利用中小学操场地下空间的可行性分析

(一) 规划假设

居住小区内是否还有停车场地和空间再挖掘的可能?对道路、绿地及硬质活动场地进行挖掘已不大可能。有的小区绿地之下已经建有地下车库, 无法再挖掘。而未建地下车库的集中绿地之下也难以再建地下车库。这是因为:首先, 用地面积和形状有很大限制, 地下车库的出入库坡道需要一定用地面积, 如果可获得的地下车位比较有限, 则投资十分浪费;其次, 在有限的绿地或场地挖掘地下车库, 容易造成周边已有的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地基受力不均而产生变形, 导致灾害的发生;再次, 即便是用地面积、形状和周边建筑都无限制, 也还有投资主体不明的困境和因施工而长期扰民的影响。因此, 在居住小区内挖掘停车场地和空间的可能已基本没有。

然而, 居住小区内中小学操场的地下空间却可以满足上述种种要求, 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用地条件可行

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下的居住小区, 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房住宅小区, 都强调了学校配套建设的规范要求。案例中的英华居住小区内配建了一所小学和一所中学, 且具有较好的操场用地。虽然颐丰苑没有配建学校, 但是其南侧就是一所中学, 并且紧邻操场用地。此外,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和城市居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小学的服务半径为500m。虽然不能满足现行规范中“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的要求, 但是在500m的步行范围内, 与最近的公交站点分布密度相当, 因此, 利用学校操场建设地下停车场以满足服务范围内的居住小区的停车需求具有可行性。

2. 空间条件可行

学校操场具有较大的用地面积和较为完整的形状, 相对来说可以建成较多数量的地下车位, 达到投资与受益的平衡。出入地下车库的坡道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小区内的道路或周边城市支路。

3. 不存在安全隐患

学校操场周边的教学建筑多为二层或三层, 挖掘建设地下车库的安全性较好。如果有四层或五层建筑的, 则地下停车场应与建筑物之间预留规定的安全距离, 以确保安全。

4. 使用功能并行不悖

学校操场地下空间作为地下车库停车使用之后, 并不影响地面的操场功能, 只需在操场周边设置必要的围栏, 防止人员出入, 就可满足体育活动的需要。

5. 资金运作可行

在建设资金方面, 学校可以自筹资金进行开发, 也可以采用转让使用权的方式, 与周边小区联合, 吸引开发商进行建设。建成后, 学校方面可以委托管理, 以收取使用费来获得利益, 用于支持学校的教学研究和管理经费。空间得到充分使用, 投资具有回报, 利益共同分享, 从而达到缓解停车困境的目的。

6. 施工作业可行

可充分利用居住小区内的道路或学校周边城市道路, 组织施工材料和土方的运输, 再对夜晚施工予以时段限制, 就能减小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7. 施工时间可行

可充分利用学校暑假的时间, 一般从6月到8月底, 有近三个月的施工期, 基本可以完成土建工程和操场地面工程, 不影响学校开学使用, 而地下车库的基础设施管线和内饰可以根据设计标准继续施工。

(二) 案例设计

针对上述分析, 以下结合长治市英华居住小区长治市颐丰苑居住组团2个案例, 分别进行案例设计, 以论证利用学校操场建造地下车库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1. 长治市英华居住小区案例设计

长治市英华居住小区的案例代表了在居住小区内有学校配建的情况, 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地下车库建设时可利用九中操场外西侧的居住小区内部道路, 不影响中学大门出入口, 采用操场西侧和北侧出入地下车库, 下控地下二层的方式。地下一层设计91个停车位, 底下二层设计96个停车位, 共计为187个停车位。两层地下车库均可以从西、南两个方向获得直接通风和采光, 并可在斜坡种植草地和灌木, 营造景观视觉效果 (见图1) 。

2. 长治市颐丰苑居住组团案例设计

长治市颐丰苑的案例反映了居住组团内没有学校配建, 而在组团周边具有中学操场的情况。该组团亦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因为在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 许多居住组团级别的住宅小区, 开发时不配建学校等公共建筑设施。因此, 可以寻求周边的小学、中学操场共同开发建设, 以缓解停车压力。颐丰苑亦可采用地下二层的方式, 从学校操场北侧甜水巷和规划常家巷西侧设置地下车库出入口。这一方案仅地下一层就可获得246个停车位 (见图2) 。

(三) 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尽管上述方法具有许多优点和实施的可行性,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要对如下3个因素予以重视:

1. 地质安全性考虑

地质条件的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 必须首先进行地质条件的勘察, 测算实施这一大规模地下土方量开挖对周边已有建筑 (特别是多层, 高层建筑) 地基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避免因为大规模开挖土方和堆土对地基产生的不利影响, 应确保必要的楼基稳定的安全距离, 以及车库基坑自身的地质安全。

2. 施工影响

使学校操场与周边住宅楼建筑有比较明确的边界, 但是车库基坑开挖的施工过程也一定会给周边居民带来诸如噪音、阻路等影响。特别是学校暑期阶段, 天气炎热, 居民纳凉休息需要安静的环境。因此, 要注意施工时间的限制, 同时要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安全行路的警示牌。

3. 安全警示告知

在地下车库建成之后, 学校操场与地下车库的功能可以并行不悖。但是, 仍然需要在任何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设置明显的警示告示牌, 以免造成诸如小学生攀爬栏杆等危险隐患。

总之, 针对具体的规划建设决策, 务必综合考虑其经济可行性、施工可行性及小区居民的意见。在决策之前, 应将征询小区全部居民的意见视为必要的环节。只有绝大多数居民进行“公众参与”表决通过。才能够反映出居民的整体意愿, 使得这样的决策充分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四、结语

从整体上看, 我国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停车位设置要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目前严峻的停车压力下, 在居住小区的道路空间、绿地、硬地广场等活动场地中寻求停车空间已经不大可能。而居住小区配建的学校操场或小区周边的学校操场, 其地下空间却可以满足停车库建设的种种要求, 因为它具备用地条件、空间条件、使用功能、安全保障、资金运作、施工作业及施工时间等多方面的可行性。因此, 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的前提下, 在保证地质条件和施工安全的条件下, 利用小学、中学操场规划建造多层地下车库来缓解居住小区停车压力, 不失为一剂良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S].2002.

[2]王颖, 杨贵庆.社会转型期的城市社区建设[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篇4:《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政府统筹、科学规划

西单地区地处繁华商业街区、四通八达之地,交通秩序混乱、拥堵状况严重。在200年奥运前夕,西城区下大力气、投入巨资,在西单商业区新建了4座廊桥,从德国引进配备8部自动滚梯,重新打造连接于各大商场门店的“空中走廊”,并建立完善的交通组织体系和停车诱导系统,在西单北大街上设置栏杆,禁止自行车与行人横穿大街,将机动车运行、自行车道与行人通行分离,有效提高了商业街区道路通行能力。但街巷两侧的自行车停车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根治。

从2013年年初开始,西城区市政市容委与西长安街街道一起,多次到西单地区调研考察,协调西单图书大厦将内部地下停车场转变为公共免费停车场事宜。经过沟通,图书大厦物业管理部门欣然同意,并于3月份对地下停车场所进行科学规划和升级改造,将内部与外部、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分区停车;设置新标识,划分黄色区域为图书大厦内部停车区,绿色区域为对外自行车停放区,蓝色区域为电动车停放区,白色区域为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区;改造了从地下停车场进入图书大厦的大门,形成了与图书大厦营业时间相一致的门禁开启时间;改建了进出口通道,扩宽通道两侧坡道,方便地上自行车进出地下停车场。实现使用率提高、停放量扩容、方便顾客停放和美化市容环境的效果。

同时,区市政市容委与环境办一起对整个西单商业地面实施统一的规划设计,东起横二条,西至华远街,南从西长安街,北至辟才胡同与灵境胡同十字路口,全部重新設置自行车停放地带,施划区域边线,并重新规整与安装了自行车架,使整个西单地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正常化。

按照规划,整个西单商业区将建设11个自行车停车场、共7000-8000个停车位。目前,实现规划的有大木仓胡同东口南北两侧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共改造了双层自行车停车架、停车棚、停车场围栏和路侧停车架等设施,还有横二条、君太周边两处路侧自行车停车场,另有明珠百货南北两侧等三处路侧停车区域,经过整治后已经具备对外开放的条件。

二、企业运作、物业管理

为做好西单地区的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区市政市容委与西长安街街道还一同研究决定,聘用社会上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图书大厦与西单功能街区的非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队伍,实施科学、规范、统一的管理。

从3月底至7月份,街道分两批招聘了年龄在40-50岁之间、以下岗职工为主的75人作为交通引导员,归属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一方面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加强西单地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

同时,西长安街成立西单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服务管理制度》、《服务员、引导员工作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积极组织队伍素质培训,规范交通管理员、引导员等工作流程,推行文明规范用语;统一设计与使用富有西单功能街区特色的服饰和标识,营造规范停车的文明氛围,促进该地区停车秩序改善。

此外,还在君太、西单商场、图书大厦等地建立了便民服务站。不断强化公安、工商、交通、城管、卫生等各执法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坚持每周开展一次非机动车停放集中整治行动;对于长期无主自行车和在施划区域之外停放的自行车,统一移收于规范区域内,既便于自行车主认领,又能有效解决了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

三、公益事业、服务先行

西单地区、繁华地段的自行车停车问题,之所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根治,主要原因就是在自行车管理的定位长期没有解决。以前,基本都是采取聘用人员收取看管车辆费用的方式进行,造成顾客不愿意付费,管理者与停车人矛盾突出的问题。

现在,西城区决定从转变服务观念入手,将自行车管理定位于公益事业上,西单地区所有自行车停放全部实现免费与规范式人性化服务,并加强财政支持,实现公益事业由公共财政支出。所有招聘的停车管理员全部由街道开支,便于长效管理。同时,强化服务理念,开展人性化管理与服务,保证存放车辆的安全,让每个存车人放心,让来西单地区的消费者满意,彻底解决非机动车停放混乱问题。

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北京首个以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顾客利益为主的自行车停放免费服务新模式在西单地区建立并形成,既保证了自行车停放安全,又实现了各商家门前秩序井然、干净卫生,营造了良好和谐的交通环境。

目前,西单商业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新模式,正成为继西单地区过街天桥和步行廊桥建设使用、西单商业街区道路通行能力有效提高之后,北京重点地区、繁华地带人文交通、绿色交通、科技交通的新风景线。每当有骑车人来到西单商业区,就会有管理员前来,帮忙引导停车,看管车辆,市民再也不用为车辆停放问题而发愁、苦恼了。

篇5:《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02年1月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48号公布)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58号)精神,加强居住小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格管理,现将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居住小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质初审,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局主管物业管理的部门承担。

二、居住小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企业应是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

(二)有专业停车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四)具有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托经营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具有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停车标志、标线等。

三、居住小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在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填写《北京市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四份),在登记表“经营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委托经营管理证明;

(三)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四)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五)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停车场经营企业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还应提交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区县国土房管局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在登记表初审意见栏中填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对登记表统一编号。

编号采用七位数字,前两位为区县编号,第三位为停车场类型编号,后四位为顺序号。

区县编号如下:

东城区-01西城区-02崇文区-03

宣武区-04朝阳区-05海淀区-06

丰台区-07石景山区-08门头沟区-09

房山区-10平谷区-11顺义区-12

怀柔区-13大兴区-14昌平区-15

通州区-16密云县-17延庆县-18

经济开发区-19北京市-20

停车场类型编号如下:

路外公共停车场-1临时占道停车场-2

居住小区停车场-3顺序号从0001-9999

篇6:北京市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75号)

北京市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现有居住区未建公共

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规划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临时占道停车位、立交桥下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新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销。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备的消防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

(二)遵守停车标志、标线;

(三)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四)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对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占道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篇7: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就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权限

根据“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设置的审查、定点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管理原则

1、严禁擅自占用通道、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各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广场周围的商场、宾馆、学校、机关单位等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在单位内部停放,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单位外部占道停放车辆。主要干道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点,由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统一设置

2、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市区中心区域、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的地段、大型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超市等地段的非机动车停放问题。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其他相关问题。对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直接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疏导。

4、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不得占用绿地、盲道,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

三、管理标准

1、各区按统一标准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物管单位和属地街道等部门进行管理。

2、非机动车停放必须统一朝向、摆放整齐。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当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4、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每周考核,每月汇总,每季评比并通报,年终总结。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3月25日—4月15日)

各区要进一步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定位,通过报纸、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确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04月16日—9月16日)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日常考核督查工作,确保我市非机动车划线归类、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3、检查验收阶段(年9月17日—10月30日)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比打分。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相关要求

1、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积极协调辖区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要进行彻底整治、规范管理。

篇8:小区动车停车位使用协议

甲方:上海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古美四村小区内停车位使用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小区内的一个停车位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拥有的车辆

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停车位使用费以每月每辆_________元计收,采取先付费后使用的方式。车位不得擅自转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将车位另行租用。

三、乙方车辆进出小区必须减速、禁鸣,停放车辆对号入位,确保

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

四、车辆停放应持“停车牌”入位,听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车

主之间相互照顾,应确保相邻车辆能正常开门,严禁乱占用、乱停放等不文明行为。

五、甲方车辆管理人员应态度和蔼、讲究礼貌,认真引导车辆规范

停放,并提醒车主检查车辆,锁好车门,取走贵重物品。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在小区内对车

辆加油、维修,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止车辆失窃或损坏。

七、甲方提供的停车服务只确保乙方车辆在小区内的停放,不承担

任何车辆损坏、失窃等意外事件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车位租用期为_____月,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

月止,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办理续租手续,否则甲方不保证停车位正常使用。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

甲方:上海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篇9:《北京市居住小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在90年代以前,中国的城市并不存在机动车停放问题。这就使得城市规划对于机动化的发展及其影响估计不足,规划难以到位,停车设施建设跟不上机动车的发展与增长速度。正是这种历史原因,在当今私人机动车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停车难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有的占道停放,有的乱停乱放,给小区造成了消防安全、交通秩序、居民出行、环境卫生、工作生活等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西城区作为首都的核心城区,要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推动“服务立区、经济强区、文化兴区”三区战略的扎实实施,如何科学的、有效的、前瞻性的解决停车问题,是我们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和解决之,不仅是民生问题,更是一个科学发展、规划先行的问题,需要从环境建设规划、道路建设管理、小区建设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调整与改革,以达到规划发展、科学管理、夯实根基、服务于民的目的。

一、西城区停车问题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西城区地处中心城区,历史悠久,空间有限,人口密度集中,房屋产权复杂,工商用地混杂,用地强度高,多数居住小区是在老城

区的基础上建设。区域面积50.7平方公里,人口为1232199人。居住区停车场208处、49841个泊位。全区小汽车保有量41.2万辆,停车泊位缺口18万个。区内有老旧居住小区500多处,当城市发展.私家车的大量涌现带来的停车需求的增长,使得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供给不足的弊端迅速涌现,由停车难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困扰着西城居民的生活。

纵观我区停车管理发展的认识过程,可以归结为三个阶段:一是无规划管理意识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机动车保有量较小,停车供求与停车供给之间不存在矛盾。城区规划对城市停车的认识也处于一种非常低的水平,在规划过程中对停车问题没有给与重视。二是认识的起步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对停车问题有了初步研究,对停车问题的基本认识,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我区也随之执行。三是认识的提高阶段。近年来,停车问题已经成为民众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之一,停车问题已经成为我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我区开始对城市停车特性以及相关项目案例进行深入地研究。

(二)近期工作成果

2011年我委协调有关部门,利用拆迁腾退的建设用地新建地面停车场,新增停车位400个。安定医院、社科院出版社、白云观、普天德胜科技园、天银大厦、华北电力设计院等6家企业、单位的停车(楼、库)项目已开工建设。新海苑小区改扩建项目,由地面一层改建成二层机械式停车场,在原基础上新增车位40个。中国供销集团、外经贸大厦等8家停车场增量改造已完成,在原基础上共计增加车位

1200个。官园批发市场西侧儿童城拆迁腾退的土地、新华印刷厂北侧的用地、大木仓33号老西单饭店院内土地进行硬化,建设停车场,新增停车泊位330个。新街口地区简单硬化路面后,新华百货商城、星街坊商城、万特商城,共计增加车位600余个。

即便如此,由于辖区机动车停车问题突出,解决的只能是部分问题,新增泊位杯水车薪,远远满足不了快速增长的停车需求,停车难问题,仍没有解决。辖区快速增长的机动车及其引发的停车需求与停车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当前居住小区停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西城区居民小区停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停车难,以及由停车难引发一系列问题。当前车辆占道停放,降低道路通行能力,行成道路拥堵,影响消防通道畅通,造成公共安全问题隐患;车辆乱停乱放诱发车辆及人员之间刮蹭,引起居民纠纷等问题;车辆无序停放破坏居住小区景观环境,引发扰民等问题;车辆占用公共空间停放,损害其他居民利益;小区居民私装地锁行为,扰乱小区规划,破坏道路设施,侵犯公共空间。

(二)原因分析

当前辖区内小区有三种模式:全封闭式小区、半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小区。三种模式各自同情况不同,需要分别进行处理分析。全封闭小区规划完善,设施齐全,物业管理严格,在建设之初就按规定配比好了停车位,区域优势明显,在面对停车位紧张时,由于空间紧凑,周旋余地更小,解决更加困难。半封闭小区具备了一定的管理能力,配备了一定的停车设施,有一定的物业管理,由于资金有限,区域内管理人员紧张,停车无序普遍存在。开放式小区情况更为复杂,不仅体现在产权方面,在建设之初多是由老旧城区改建而来,没有细致的规划,小区各区块分散,物业几乎不能运作,区域内环境杂乱、空间拥挤、违建林立,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现象严重。

三、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对策

如何使用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支撑日益扩大的停车需求,逐步实现居住小区停车有位、停放有序、收费合理,是人民群众之所盼,物业企业之所愿,城市文明之所趋,固本强基之所需。

(一)基本工作思路

在规划停车位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区位区情,本着长远、发展、可持续的原则,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系统策略、积极应对的方式,通过切实可行措施,深入透彻的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全面疏解我区居住小区停车状况。同时要将居民的生命财产利益放在第一位,关注行人,非机动车的情况,适度合理的划置,和谐居民氛围,最终实现城市环境,物业管理与居住小区居民三赢。

我区现遵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拥堵工作意见》等综合缓堵措施,努力进行居住小区停车潜力挖掘工作,多途径,多方式,多手段的进行停车场建设。

(二)具体对策

1.全封闭式小区

以新海苑小区为例,新海苑小区是2004年新建成小区,院内有部级干部住宅,商品房住宅和青年公寓,有地面、地下停车位520个,目前停车位缺口200个。针对此小区情况,拟在1,2号楼间拆除物业管理平房建设立体停车场,但停车场距离1,2楼间距小,影响部分1号楼采光,居民普遍担心采光、噪音、尾气影响。对此需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噪音、尾气影响的监测公示工作,联系规划部门探讨建设地下立体停车库的可行性,联合居委会、物业做好底层采光受影响居民的补偿工作。

2.半封闭式小区

以裕中西里小区为例,裕中西里小区面积0.12平方公里,88年建设,有多栋高层住宅,现有地面车位150个,缺口900个。小区目前计划进行锅炉房改造和立体停车场建造工程,拟在工程实施时结合绿化改造,道路硬化一揽子工程整治区域环境,优化区域秩序,增加安保设施、人员,扩充停车位。裕中西里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居民不收取物业费,物业费由楼宇产权方缴纳。由于政策更新,住宅产权变更复杂,物业管理变动,现原有物业费不能满足小区改建后物业需求。对于此种半封闭小区可通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协助小区居民组织成立业委会;将小区内道路规划环形通路,将两个入口改成一个入口一个出口,并设置收费窗口;改造现有部分绿地为圆坑绿地停车位;招募安保人员巡视小区,负责维护小区治安,制止乱停车现象;假设监视器,建造监控设备网,对小区24小时监控。根据最终改造情况,核算居民月缴物业费费用,由物业收缴物业费支付新增人员工资、设施维护、绿地保养等费用。

3.开放式小区

篇10:居住小区停车场收费中的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也逐年攀升,但人们在享受驾车便利的同时,却面临着如何停车安全、怎样交费合理等诸多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停车引发的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层出不穷。本文仅就在居住小区停车场收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一分析。

随手翻开报纸,你会发现诸如“小区保安打人”、“业主停车堵路示威”等等消息随处可见,而在法院,物业公司与业主连环相互诉讼也时常出现,通观这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不难看出:这些纠纷的起因或多或少的与小区停车场收费有关。实践中的确如此,许多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虽未如此白热化,但小区停车场的收费问题无疑仍是矛盾的焦点。前一段时间,媒体发布了北京市将出台《居住小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的报道,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该报道称:新办法将不解决小区停车场收费价格,该项收费仍应遵照市场调节价。笔者认为《管理办法》虽然考虑到难于统一收费价格的实际情况,规定得比较灵活,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日渐激化的居住小区停车场纠纷,显然存在着不足。

一、居住小区停车场管理纠纷形成原因分析

目前存在各种各样的停车场纠纷,但其原因,细究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首先,居住小区停车场的产权界定不清。不能明晰车库的产权,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当然会对停车场的收费产生不同的认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扯皮现象不可避免。业主普遍认为:在购房之后,业主们共同分担土地出让金,小区停车场附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其产权就不应该是开发商的,而应该如同房屋一样由业主享有产权。不仅如此,业主同时也是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不能由开发商单方面决定收费价格;而开发商则认为:小区停车场的面积并没有让业主分摊,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同时,又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进行建设、维护,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可以理直气壮收费,更何况其定价的标准不是凭空捏造的。开发商与业主的产权之争使物业公司在收取停车费时与业主产生矛盾。其次,相关制度上的原因。2002年实施的《关于调整北京市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停车场收费价格由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这种价格确定机制进一步使停车费问题复杂化。小区停车场价格是这类纠纷中的关键,它的定价

/ 4

方式应该多元化,协商定价只是其中的 一种形式。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地下停车场的收费价格所依据的标准和条件,而且在事实上,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利益经常是互相对立的,所以在实践中双方难以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这种谈判双方或单方不顾及对方合理利益,不从公平角度考虑问题,长期达不成协议的情况是很多的,比如,一些业主委员会在协商收费时,不是就车库谈收费,而是以开发商遗留的绿化、会所等其他问题是否得以解决作为是否签定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的前提;或是物业管理公司不顾业主利益,随意抬高收费价格,有时候的价格远远高出合理范围,让业主们难以接受;还有的情况是业主委员会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范围,擅自越权干涉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提出过于苛刻的车库管理设施条件,但又不允许物业公司相应地提高收费价格;或是有的业主委员会纯属恶意磋商,为拖延交费而实施马拉松式的谈判;如此种种,不一而足,造成双方在停车场管理问题上纠纷不断。再次,当物业公司和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时,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矛盾,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激化,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政府部门来正确协调和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这种机制加大了实践中停车收费纠纷解决的难度。一方面这种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导致物业公司单方处于没有选择余地的不公平状态。因为作为物业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着想,不能拒绝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如果无法收取服务费用无疑会带来经营上的损失,而业主却在该小区停车却不受影响,这种局面不利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些小区协商了好几年还无法签定停车服务管理协议,物业公司迟迟不能收取停车费,而业主却一直可以不交费停车,双方矛盾就此激化。另一方面,这种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也可能给业主车辆带来安全隐患。虽然业主关注收费的价格,但车辆的安全才是业主真正所关心的,收费价格和服务标准两者时相联系的,什么样的价格会有什么样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范围。如果物业公司认为它所收取的管理费用不能弥补其服务标准所耗费的费用,那么它就会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给业主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 4

二、对解决居住小区停车场管理纠纷的建议

为解决居住小区停车场管理纠纷,相关行业和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实行小区停车场收费的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市场失灵的理论证实,市场协调某些参与主体关系的时候仍需政府的扶持,单纯采取市场调节价的方式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加剧市场的垄断速度,不利于规范整个停车服务市场。不仅如此,政府也存在着失灵的地方,完全依赖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是不切实际的,这方面我们有着沉重的教训。鉴于此,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像规定物业费价格一样规定停车管理服务应该达到的某种标准、有权收取的费用标准,或提供相应的市场参考价或规定最低收费价格,供谈判双方参照定价,以便保护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笔者看到,北京市将出台《居住小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对于停车管理服务有一定的要求,比如24小时专人负责看管,有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等,既然政府有关部门能规定这些标准,那么,也应该相应地核算出要达到这些服务标准的参考价格,以供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定价。

第二,对于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法律应有所明确,至少不应含糊其词,以利于实务操作。但北京市将出台的《居住小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认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如果归开发商所有,两者将形成租赁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认定不妥。如果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开发商,而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则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租赁关系,而业主和物业公司从法律上讲不属于租赁关系,只是有偿服务的关系。实践中,停车费应包括物业公司从开发商处租赁车库的租赁费,还包括物业公司实施服务的费用以及物业公司因提供停车服务造成的设施、设备折旧费等费用,但不能对以上费用在停车费中所占比例进行简单的划分,更不能因此就认定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就是简单的租赁费,这种认定将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程度的认识混乱,并且和目前法院的实际判例不相符。笔者认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主要看业主是否分摊了地下停车场的面积,分摊了则说明地下停车场归业主共有,没有分摊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对于开

/ 4

发商拥有自主产权的地下停车场,开发商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自主定价、自主经营,而无需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但也应有一定的限价。

第三,规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就停车价格协商不成的处理办法。比如可以规定在停车场办理资质完毕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具体政府部门申请协调定价,或超过一定期限后,双方仍无法协商一致定价的,可以先行实施一个基本价格,物业公司有权暂时按该基本价格收取停车费,而业主也应按有义务按该价格先行交纳停车费,而后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再适用新价格。

综上所述,小区停车场收费问题事关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们的利益,也是目前急于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可资利用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该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予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居住小区动车服务的管理水平,减少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的发生。(2004.05)

篇11:北京市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动车停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第七条 本市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停车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九条 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临时设置、独立建设、驻车换乘建设等方式为补充。

第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普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经依法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明确上限、下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第十三条 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区域配套停车设施、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独立设置的停车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重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一并纳入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并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的具体办法。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具体办法由市民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者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八条 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

第二十条 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居住小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从事停车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制定信息服务具体规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违反第二款规定,信息服务的经营者未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停车设施动态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

违反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设施未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或者未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并统一管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 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第二十八条 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价格的监督。

本市各类停车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军车停车免收停车费。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第二十九条 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第三十一条 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三)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确需停止经营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将处理方案提前报告区停车管理部门;决定停止经营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临时停车设施停止使用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确需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但为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设施停止使用的情况除外。违反第一款规定,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举办场所及周边的停车设施,提供停车服务,并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方案,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

第三十五条 本市动车停车相关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和宣传贯彻,规范指导会员经营管理,组织开展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确定停车泊位允许停放的时段。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的原则,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运行状况、泊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停车设施的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违反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擅自占用或者据为专用的,并处每个泊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并处每个泊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委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包、协议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协议执行情况。第三十九条 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将要设置电子收费设施的,应当同步预留强弱电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

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动车违法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拖移决定。具体拖移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拖车单位实施。

第四十一条 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食品安全》主题班会设计 下一篇:城关一中中华魂主题教育演讲比赛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