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方向

关键词: 税制 改革 税收 国家

税制改革方向(精选6篇)

篇1:税制改革方向

地方税体系现存问题剖析与改革方向探索

内容提要: 一九九四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扭转了“两个比重”过低的不利现象,中央政府的财力得到了保证,宏观调控力度有所提高。地方税体系也得到了加强。然而在新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地方税体系仍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对其改革方向作了相应的探索。

关键词:分税制 地方税体系 问题剖析 改革方向

一九九四年以分税制为中心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适应党的十四大所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过低的困扰中国财政多年的不利局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收入的增加而得到进一步增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也在加强地方税征管、增加地方税收入、建立地方税体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相当显著的作用,然而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对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剖析,并对未来的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方向作出相应的探索。

一 事权财权划分不够明晰。

公共财政理论是市场 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而发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的分税制应以“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为目标,而九四年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比重”过低问题,是一种中央与地方分钱的改革模式。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上还不明晰,中央政府出现了缺位与越位现象,比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基础科研、支农支出方面,中央政府投入不足,直接造成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有的地方财政已完全是吃饭财政,更遑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了。而在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企业亏损补贴方面则没有及时退出,依然处于越位位置。因此必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划分的事权中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职能:

(一)以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的对全国居民提供的集体性质的公共品提供,如国防、外交、对外援助、跨省特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等;

(二)具有规模经济和经济外部性等特点,或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些公共品提供,应由中央政府负担其经费的全部或部分,如教育、空间开发、环境保护、海洋开发、尖端科学、卫生保健、社会保险、公共防疫,以及全国性交通干线、通迅、能源发展等;

(三)跨地区政府管辖范围的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四)为避免地区间因税负不一而造成高税区的纳税人流向低税区,以及减少地方政府间用减税和补贴等方式吸引投资的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应掌握主要税种课税权;

(五)进出口调节权、关税权、国债权;

(六)涉及总量平衡、大的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事项,以及实施重大产业技术政策等;

地方政府的职能界定为:(一)制定和实施地区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地区性产业技术政策,利用地区优势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二)根据本地区对公共设施的要求,提供各种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三)提供地方行政、社会治安、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在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如何配置相应的财权,同样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一般而言,有三种方式解决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第一种方式是适合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模式,税收管理权限相对分散,各级政府都有征税权,且共享全国性主体税种;第二种方式是适合单一制国家的集权式分税制,税种及收入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立法权统一于中央,地方没有立法自主权;第三种是混合式分税制,中央政府控制全国的关键性税种,在税收初次分配中占据绝对优势,而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的同时,赋予地方很大的管理使用权,建立以中央一般补助与专项补助并重的大幅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传统上一直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但是我国也是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地理、文化、经济差异相当悬殊的国家,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应采用混合式分税制模式,更好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在初次税收分配中由中央占据绝对优势,而通过大幅度转移支付以调节各地的财政的不均。采取这种方式的好处有:(一)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央在初次税收分配中占主体地位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建立的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也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顺利实施;(二)由于地方收入相当一部分要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利于消除诸侯经济各自为政的弊端;(三)有利于中央加大对地区差异的平衡力度,对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堀起提供强大财力支持。实现财政均平化。保证最基本的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二 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

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地方税体系先天不足。这也是由于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时过分注重保障中央财力的原因,忽视了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设,目前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一)营业税是划归地方收入的,但是却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划归中央;(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成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征税费,导致此税收入不能稳定;(三)将收入增长潜力巨大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改成分享税,减少地方收入;(四)将印花税中对深沪两地股市交易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大部分划归中央;(五)将资源税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划归中央;

以上所举例子无一不说明地方税税源的萎缩,而按照建立混合式分税制的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极其繁杂,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一定的财力,过份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无法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履行其职能的。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实系攸关。建议:(一)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独立税种,单独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使之随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将营业税全部划为地方收入,并将之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随着第三产业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一税种将稳趋增长;(三)将有必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教育税、遗产与赠与税划归地方税体系,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职能,特别是要把潜力巨大的房地产税收建设为未来的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四)对于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税基式分享,将企业所得税率划分为一个国家税率与一个地方税率,使地方也获得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五)将目前适用于外资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和适用于内资的车船使用税与房产税合并,对外资也适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实现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公平。

三 地税部门要回归当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国税部门自一九九四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即在人员编制、经费、管理等方面采取垂直管理方式,而地税部门也先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方式,这就意味着市县级政府没有自已独立的征税机构。对于地税的垂直管理模式有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可以强化地税机关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的越权干预,更能做到依法治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照 分税制的精神,一级政府应当有其相应的一级征税机构,这个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比如美国的联邦,州,县三级政权相应有其各自的征税机构,日本的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也是如此。

其实这牵涉到依法制国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如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政企不分、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投资过热、重复建设、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搞形象工程等现象仍很严重,这些现象归根到底还是政府职能没有过渡到依法治国所要求的轨道上来,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角色的定位要求上来,因此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只有这样才能使一级政府拥有一级征税机构成为可能。才能既保证地方政府有其直辖征税机构,更好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又能使地税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不受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预。

但是对于一级政府要有一级征税机构也不能简单模式化,目前的地方政权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级市、自治州一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一级和乡镇一级,共四级政权,另外还存在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这两个特殊形式的行政建制。根据我国未来行政区划改革的方向,应坚持将地方税务机构划分为省与市县两级征税机构的方向,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涉农税收与收费的取消,乡镇财政已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必要设置相应征收机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区划改革方向主要是取消具有承上启下功能的地级市这一级政权,直接由省辖县,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将县市征收机构归并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 征税机关相互关系需清晰界定。

由于彼此间缺乏配合协调机制使地税部门处于被动地位。目前我国有四个征税部门,即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门所属农业税征管机构。现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涉农税收不少地方仍然由财政部门征管,形成了一级政府两套征税机构,弱化了地税部门作为地方收入征管机构的地位。而在此前为解决三农问题,农林特产税、屠宰税已取消。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了提前实现免征农业税的要求,因此目前财政部门所征收的税收将只有契税与耕地占用税两项,其中契税并不仅限于农村地区征收,而是以城乡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普遍征收,因此有必要将这两项税收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有利于地方税收入征管的统一。形成地税部门征管税收收入,财政部门主管支出的规范模式。(二)在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关系上,现在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因为前者归国税征管,后者归地税征管,而由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的相互不衔接,导致不少地方国税部门在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后,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项收入就会流失;再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些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未建帐立制,地税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往往按照相关法规采取以核定销售收入和成本利润率来征收,而国税部门也是采用核定销售收入来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而由于两个税务部门相互不协调,往往造成了对同一纳税户,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核定的销售收入出现不一致,引起了纳税人的困惑与抵制,也对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公平纳税的原则提出了挑战;另外于二零零二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改革,以二零零二年六月为分界点,之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办理的企业由国税征管,出现了一种税收由两个税务部门征管的现象,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两个部门征管尺度不一常导致在同一区域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上标准不一,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建议:(一)坚持依法治税的方向,通过法律来合理界定各个征税机关的相互关系,这样做一方面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把相互间的职责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有利于长期的稳定和避免个人因素的干扰;(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完善税制上做文章,找出症结,对症下药,比如前文所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成独立税种,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而将原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一分为二,分别按各自税率由国税机关将收入划入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三)建立各征收机关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定期进行问题分析,提高办事效率,为保证这一机制不流于形式,需加强考核,建立相关激励惩戒机制,通过以上的三项举措对各征税机关之间关系进行合理明晰的界定。既分权清楚,又配合协调。严肃税法,取信于民。

五 税费改革滞后使地税局成为收费局。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不少地方政府将一些基金、收费项目划归地税部门征管,希望通过税务部门的较强征管力度与先进技术装备来增加这些基金、收费收入。

比如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人民防空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现在都成了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导致地税部门不仅要负责地方税的征管,同时担负了大量繁杂的收费任务,而且由于不少地方政府以高额代征手续费鼓励地税机关征收相关费用和基金,以致于有些地税局的收费收入超过了税收收入,被一些纳税人讥称为收费局,这种主次不分的现象必须得到遏制。

而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的唯一方法就是继续推进税费体制改革,按照清费立税的要求,强化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清理整顿,(一)一些明显属于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项目,因其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加重纳税人负担,应明令取消;(二)对于一些本应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收费应取消;(三)将政府向社会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的必要的规费予以保留,但要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四)按照 有偿使用原则,政府也可向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者收取相应使用费,并对这些费用依法征税;(五)对主要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应变收费为收税,具体可以通过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将其并入现行的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者根据其性质与来源,设立新的税种,另定征收办法,目前达成共识的费改税项目主要是将公路养路费改征燃油税,将环保收费改征环保税,将相关教育收费改征教育税,将社会保障收费改征社会保障税,随着时机的成熟,这些税种将会陆续推出。(六)在改革中要考虑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政府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这三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率,既要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减少预算外与制度外收入,规范政府收入方式,同时也要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而影响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一进程中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五个统筹,坚持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公共财政支柱之一的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对于地方政府履行上述职能就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地方税体系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按照适应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建设公共财政的需要尽早加以解决。相信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一定会在模式创新与制度创新中,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服务于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增值税制之改革与完善

增值税在我国目前是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及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头。本文从分析我国增值税历史发展和现状入手,研究了目前我国增值税税收制度存在主要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接着论述了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几个措施,最后探讨了目前增值税制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性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增值税制的改革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扬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监管”的原则分步实施。其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法律规定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制将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开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是目前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及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头。

所谓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增值额主要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1] 相对于营业税、消费税来说,增值税仅以商品流通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这就消除了流通环节的多寡对商品税负和价格的影响,从而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进而有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而另一方面,理想中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广,税基较大,对广泛的行业征收增值税对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发展也是有助的。目前世界许多数国家都有规定增值税的征收,即使是一些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也在论证增值税的开征问题。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增值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发展虽然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但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从1979年开始试行,到1984年成为正式税种,并且至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接受重大改革,增值税可以说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因而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原有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国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1985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至此,我国增值税税制基本建立起来了。

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竟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我国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

就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来看,1993年所确立的增值税税制无疑是积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我国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以及税率等各方面做了法律规定,是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以及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合法依据。例如它将我国增值税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扩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扩大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只设了1l%和13%两档基本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

需要强调的是1994年我国增值税制改革有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我国选择了生产性增值税模式。[2] 我国1994年我国增值税制改革选择生产性增值税模式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通货膨胀阶段,而固定资产投资过度膨胀又一直是通货膨胀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而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从而造成对该部分的重复征税。因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就是“通过层层加大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把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转换为税收,从而达到一支固定资产投资的盲目扩张,进而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3]

另一方面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也是当时政府处于稳定我国财政收入的考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因而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来说就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

实践也证明1994年税制改革改革选择的生产性增值税模式是适应当时我国发展需要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在稳定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等各方面都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暴露,它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而针对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的税收体制存在的不符现实发展需要的不足,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

二、目前增值税制存在的问题及不利影响

1994年税制改革改革确立的增值税制度在过去的几年里对于稳定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等各方面都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已有的增值税制度已在逐步暴露其缺陷,等待改革的进行。我国1994年增值税体制在目前经济法发展中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制度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

由于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最终以折旧形式转移到新创造的货物价值中去,成为货物消费税额的一个组成部分,致使该产品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次数也越多。而增值税在世界范围从产生到如今如此发展迅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增值税比较其他税种来说具有“税不重征”,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生产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增值税本质上的这一优点。

第二,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较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厄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本是应以增值额为纳税对象,我国法律将除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以外行业产生的增值额排除在增值税外,将其他劳动服务业以及转让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等纳为营业税范畴,这就人为地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而且征收范围的如此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第三,我国目前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相对偏高且税率结构复杂。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分为17%、13%和0%三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两档。西方国家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的税率大多在8%到20%之间,如果将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和13%由生产型增值税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相当于,实际税率则高达23%和18%,明显偏高。[4] 另外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除以上几类外,还有调整税率如废旧物资经营为10%,运费为7%等等,可见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复杂。这将使增值税的统一性和抵扣链条的连续性遭到破坏,不仅会增加征管的难度而且为纳税人偷逃税和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在纳税主体方面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和征管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相对偏高。例如法律规定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就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偏高导致我国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到90%.并且法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需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且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规定一方面明显地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潜在交易方考虑到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减少了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往来。长远上看这将阻碍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

目前我国增值税制度上存在的以上问题已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众多不利的影响。

(一)现有增值税制度在多方面阻碍了公平竞争

1、生产型增值税造成不同行业的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由于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收负担必然要比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相对要重。特别是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企业的固定资本占整体资本结构的比重较高,由于在计税中得不到抵扣,可以想象这类企业的税负是明显较重的。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生产型增值税体制中不允许抵扣的直接结果就是对这部分的重复征税。并且,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次数越多,企业税负越重。这就从纵向上对企业竞争造成了不公平的影响。

3、另外内外资企业间也存在明显不公平。我国增值税税收优惠中对外资企业购进某些特定的固定资产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例如,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家限定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可以退还其所含有的增值税,而内资企业却无法享受该优惠。类似的政策还有很多,在这种环境里,内资企业明显要比外资企业承担较多的税负,从而造成了我国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4、我国企业固定资产购进时已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而是按规定计入成本,最终企业的产品的价格中增加了这一部分的税收。含税价格显然是要高于不含税价格的,因而我国企业的产品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无疑减弱了价格方面的优势。可以说生产型增值税对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现有增值税制度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并且制约了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上文中提到了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容易在不同行业中造成不公平现象。进一步说来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以及开发费用不许抵扣将会提高投资成本,相应就降低了投资收益率。而这将对某些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直接限制投资。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在这方面所受影响应是更为明显。生产型增值税在这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是其对我国对产业结构的逆向调整,不利于我国市场的产业优化调整。

另一方面,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不予抵扣使得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重,企业的税负也越重。因而这将影响市场主体在生产环节上的考虑。社会大生产中企业的专业协作性越来越强,而专业协作生产必然使得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多,这意味着税负也将加重。于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过重,某些企业可能会选择生产环节少的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型增值税在这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是与社会大生产下专业协作化趋势相背离的,这将制约我国市场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制度

增值税是目前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及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点。根据上文所述的我国目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促进增值税转型、扩大增值税纳税范围以及在纳税主体、税率等方面改革增值税制度,并应该加强相关法规的配套改革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

(一)改革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

1、实现增值税转型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建立公平合理的税制环境,以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有必要进行增值税转型。

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允许企业按法律规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制将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开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收入型增值税比起身产型增值税少进一步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金,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收入型增值税是最符合按增值额征税的原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计算当期折旧(扣额法)或当期折旧所含税款(扣税法)却非易事。正是因为收入型增值税计算过于复杂,征管难度大,所以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哪个国家采用它。

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更具合理性。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所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因而对税前扣除充分,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课税的初衷,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因素。因此消费型增值税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国家普遍选择的类型,如美国、西欧各国均采用它。

我国此次增值税转型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说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并且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将有效地促进投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并且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高科技发展,而且也将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税范围的有限性不仅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而且征收范围的如此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本应是能产生增值额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所有领域,而且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广,税欲征收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并且征税成本越低,也有利于税收的控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备程度,目前增值税改革中可将其征税范围扩大至与生产环节联系紧密的交通运摘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行为[5].3、另外针对在税率和纳税主体方面的不足之处也应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比如应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税率和简化税率结构。

(二)目前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存在的难题

1、向消费型增值税过程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

实施增值税转型对于解决我国近几年宏观经济出现的通货紧缩、投资萎靡以及消费不振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于消费型增值税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而相对来说财政收入保障将是面临巨大的挑战。所以在转型中在缓解企业税负压力的同时我们也应尽量减少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

比较国际上开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税制,与我国现有增值税税制无论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还是征收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就税率来说,虽然笔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较高,但比较的前提是将生产型增值税之下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制的税率再行比较的。要实现增值税转型,目前的税率显然是不适合的,有必要进行经济分析重新确定。因而,我国增值税转型并非仅仅规定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那么简单,还需要许多相关规定的配套改革配合。因而我们可以利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缓解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

就增值税内部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对提高增值税税率(相对于目前的数字来说),减少某些税收优惠等制度来避免增值税税收的锐减。就我国整个税制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税制的完善以及新税种的开征来增加税收收入。另外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也可以缓解转型带来的压力。

2、在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应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协调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

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服务业以及转让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等则为营业税征税范围。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势必将减少营业税的增税范围。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此消彼长决定了在增值税改革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两者在整个税收体制中的关系

另外,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对某些行业(如交通运轴和建筑安装业)改征增值税就会相应地对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这就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分权方面的协调问题。因此,我们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中应重新划定中央和地方关于增值税收人的比例,以确保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协调。

3、考虑各方面因素,改革税率

另外我们在改革增值税税率中,还应考虑到保证财政收入与企业税负承受能力的协调,以及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等各方面因素。

总之,此次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它将减少现有制度之不足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并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另外对于促进投资,优化产业结构也将有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次改革所能给经济以及社会其他方面带来的冲击,因而应加强配套制度的完善来缓解由此带来的压力。

[2]就目前世界上所开增的增税来看主要存在三大类: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只允许扣除购进生产资料中属于流动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而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而将其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伯税税额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己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允许扣除所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对于企业而言,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均不在课税范围内;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课税对象仅限于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资料的部分,因而将其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

篇2:税制改革方向

石宝琢

当前的地方税制体系基本遵循了1994年税制改革的总体设计思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进一步转变,地方税制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布局需要,按照当前“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目标,地方税制还需要进行不断改革完善,确保其在巩固地方税源和调节地方经济中发挥出应有作用。

一、当前地方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税种法律级次偏低。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少数几个税收条例是1994年制订施行的之外,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税收条例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制订的,与现阶段经济社会现状脱节。而且地方税税收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除了个人所得税由全国人大立法之外,其他地方税的税收条例基本上都是行政法规,法律层次偏低。

(二)地方税的收入规模过小,财权事权不匹配。分税制条件下,地税部门理应成为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角,现阶段,地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入仅占全国工商税收的10%左右,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份额很小,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和履行社会经济职能的客观需要。

(三)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不统一。国外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其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大多集中在地方税务机关,也有一些由中央税局(联邦税务局)代征,但税种与税款数量很有限。然而在我国,可以行使地方税收征管权的部门除了地方税务机关之外,还有国税局、财政局,地方税征收管理权限存在分散问题。

(四)地方税制内外有别,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虽然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等税收优惠,而且税前扣除充分,内资企业一般无税收优惠,法定税前扣除限定严格,使得实际税率相差悬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房地产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特别是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内外税负不均衡。两套税制并轨运行影响了税负公平和平等竞争,与国际惯例不相符。

(五)地方税制税基存在极限,需要不断扩充征收和调节领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只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特定地域征收,受益对象与纳税义务人相脱节。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严重滞后,存在问题愈加明显。一些早该开征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至今仍未开征,造成征收调节面过窄。

以上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理想的地方税制体系是什么?笔者认为,地方税制首先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事权体系;其次,要有一个稳定的税源规模和结构;第三,税制调节范围应具有一定的涵盖面,增加税收调节的渗透性。第四,充分体现国情原则,接轨原则和效率、公平、便利的原则。使地方一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具有独立的行使空间。

二、关于地方税制改革方向的探讨

(一)从体制入手,建立两级立法的地方税分级管理体制。完善现行体制、拓宽地方税基,从适度分权开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四种权力。一

是合理划分事权,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和收入规模及水平。二是合理划分财权,财权的划分应坚持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属性划分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作法,一但划定,就应保持其长期稳定,增强地方政府培植地方税源的积极性。三是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根据合理分权的要求,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宏观调控产生巨大影响的地方税种,立法权、解释权集中在中央;对其它地方税种的立法则由地方负责。这样一方面地方可运用中央赋予的权利和税收政策导向发展区域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中央宏观调控的权威和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具体可以按如下划分:①对宏观调控有较大影响的税种,其税收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设置权等权限,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则拥有税收临时减免权。②对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灵活运用国家政策,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税种,由中央立法开征,地方拥有其它各项税收管理权限。③对一些小税种,特别是针对地方自身特点开征的税种,允许地方立法开征,制定具体征税办法,并报中央备案。四是合理划分税收征收权。彻底实行各税各收,调动两套税务机构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各项税收的应收尽收。

(二)从税制结构入手,扩大现有地方税收入规模

1、巩固营业税制。在确保营业税税基不受侵蚀的前提下,对涉及混合销售的经营行为加以明确界定,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现象的发生。同时,不再以行业与财政利益的归属界定收入的归属。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划归地方固定收入,使营业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种。

2、完善所得税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义务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项目和标准等。二是制定一整套统一、规范、明晰的资本所得税收政策,将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从性质上严格区分开来。三是取消应由公共支出解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劳动就业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照顾和扶持,应进一步由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坚持公平—效率的改革原则,力求相同收入状况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体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扩大税基,实行反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除免税项目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所得均纳入征收范围。全面实现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完善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国个人收入管理和大额支付的信息系统、提高收入的货币化程度,以及实行财产申报等制度。

3、改革财产税制。一是按照统一税法、拓宽税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的原则,对在财产的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加以修改完善,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是建立健全财产法规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界定及保护,建立财产实名登记制度。三是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政管理权,使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税收问。;四是加快房产评估制度的建立和独立评税机构的设置,准确地评估财产计税价值,确保其权威性、公正性。五是在适当时机开征物业税。

4、完善资源税制。资源税制的完善要与环境保护税结合起来。将具有重

大生态环境价值的水、河流、湖泊、森林、草场、地热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根据其稀缺性、人类依存度、替代品开采成本、自身开采成本及行业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税额,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非再生性资源、非替代性资源以及稀缺性资源要实行重税政策,以限制对它的开采与使用。

5、优化城建税制。把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扩大征税范围,不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内资和外资、城区和乡村,所有享受公共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建税。其次是改变该税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征方式,使之成为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独立征收的地方税种。三是采用幅度税率,发达地区适用较高税率,贫困地区、农村适用较低税率。

6、开征新税种。将一些征收范围广、数额大、收入稳定且有必要长期存在的公共工程、公共事业性收费和各类基金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征收管理。一是开征燃油税,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后,统一开征燃油税。二是开征教育税,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合并改设教育税,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环保部门的超标排污(废水、废汽、废渣、噪声)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开支。同时,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建立退税机制,对那些重视治污工作,污染环境度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按一定比例予以“退税”奖励,用于补充企业环保投入。四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法律形式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固定下来,提高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长期、稳定和足额。五是开征特别建设税。将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用于大江大河治理、农业开发、电力、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等方面的开征的专项基金改为特别建设税。

篇3:中国税制改革方向研究

本部分从当前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的研究背景出发, 探讨税收制度研究的时代背景, 阐述税收制度的研究方法, 进而论述研究税收制度的重大意义以及本文的难点和创新。

1.1 税收制度的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也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快速增长, 财税体制在这个过程中, 经历了从由高度集中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再到1994年以后的分税制改革。税收制度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保障, 也是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支柱, 历年来为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和保障。

与此同时, 税收制度还影响着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济行为, 从而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目前, 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不足, 省际、省内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不均, 高地价推升高房价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隐患等问题, 已经影响着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状况。国际经济危机及欧盟债务危机也对我国经济运行提出了挑战, 因此, 有必要进行税制改革。

本文分析研究了瑞典、德国等财政、税收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税制。并提出了我国实行税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1.2 税收制度、宏观经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三者之间的关系

税收制度和宏观经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三者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经济决定税收, 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 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不同税种的构成、不同税种模式的选择, 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 税收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完善的税制会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引导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针对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调整税收会起到熨平波动, 促进经济均衡增长的作用[1]。

财政税收政策决定了地方政府可以用以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条件。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水平, 又决定着人口教育、健康水平, 进而影响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前景。由于中国各省份之间自然资源、地理位置、经济状况、人口分布差异较大, 这就对各地区之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供提出了挑战。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供, 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是政府应加以权衡和解决的问题。

2 有关各国税务制度研究

2.1 美国税收制度

美国联邦税务总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 简称IRS。1998年机构改革之前, 联邦税务局的宗旨是, 以最低的成本征收恰当的税收收入;通过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以服务公众;保证公众对税收执法的统一、效率和公正的最大程度的信心。1998年之后, 联邦税务局的宗旨修改为, 通过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履行税法义务, 统一公平地适用税法, 为纳税人提供最高品质的服务。不难看出, 宗旨修改后最大的变化在于, 更加强调为纳税人服务, 而不是强调税款的征收。这种思想成为联邦税务局改革的指导, 同时也成为联邦税务人员工作的指南。正是这种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使联邦税务局不断改进工作方式, 税收征收的效率也在不断提高。目前, IRS拥有10万名左右的员工, 每年100亿美元的支出预算。但是, 它每年征收的税收超过2万亿美元, 处理的纳税申报单超过2亿份, 退还纳税人的款项将近3000亿美元[2]。

2.2 瑞典税制概述

瑞典税制既没有对富人课以高度累进的税收, 也没有对资本收入课以重税, 课以说, 它是所有OECD国家中最缺乏累进性的税收制度。对瑞典税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 这种税收制度重视对普通人的征收, 却尽量避免对资本家的高额收益征收, 因为这部分收益将可能成为新的投资。正因为如此, 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都试图提高具有隐蔽性的间接税收入, 即增加对工薪阶层的课征;同时却对大公司和资本家的巨额收入减税, 以帮助他们积累资本。

一方面, 大公司在任何标准下都是被优待的。尽管瑞典的公司税率与英美等相差无几, 但由于各种针对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存在, 对规模大、盈利丰厚的瑞典公司、特别是对于有着大量存货或者是贬值资产的公司来说, 实际税率非常低。根据瑞典工业部统计, 1981年瑞典工业公司的评价税收负担仅为利润的3%—13%之间。另一方面, 瑞典人所负担的广义消费税是世界上最为沉重、最具有累进性质、税基最为宽广的消费税。以高税率、少减免为特征的瑞典税收制度之所以还能使人容忍的一大主要原因就是存在税式支出, 因为瑞典政府认为直接补助比税收减免的效率更高。瑞典的财产税以鼓励投资、抑制消费而著称。总而言之, 瑞典税制鼓励生产能力的集中和扩大, 而不是财富的陈列。实际上, 进行再分配的是消费而不是产品, 这种税收负担的再分配是政治对经济作用的结果, 用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高投资, 并承担最慷慨的福利国家的筹资重任[3]。

2.3 德国税制概述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干预、调控经济的主要杠杆, 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有四个目标:一是保证经济结构的合理和国民经济的适度增长;二是保证地区之间的平衡发展和社会稳定;三是保证充分就业;四是保证币值和物价的平稳。为了实现上述税收政策目标, 德国税收的经济调控着力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控经济结构和经济活动, 确保经济健康发展;二是调节收入分配, 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其具体措施有: (1) 鼓励储蓄。对参加储蓄的那部分收入, 只要一年内不超过一定限额, 只按照工资税的8%纳税。 (2) 刺激投资。如广泛采用“加速折旧”及其他减免税办法, 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及再投资资本。 (3) 保护竞争。如1960年的税收修正法废除了国企减免税收的特权, 规定无论国营、私营, 不利企业大小, 在纳税方面享有同等条件等。 (4) 支持薄弱生产部门。如1955年原联邦德国参议院通过《农业法案》, 在对农业部门实行补贴的同时, 实行了税收的减免办法。在对战争中遭到严重破坏的造船工业等部门应用税收优待办法给予扶持。 (5) 奖励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战后初期, 为了奖励商品出口, 联邦政府广泛采用出口补贴、税收减免、出口保险等传统的刺激出口办法, 同时对进口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联邦德国工业竞争力的提高, 逐步减少乃至取消了一些税收刺激办法。联邦德国还鼓励资本输出, 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免税额可达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资产的1/3。 (6) 促进中心企业发展。国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与大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税收环境。年所得在200万德国马克以下的中小型企业所得税负担比大型企业减轻约一半[4]。

3 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建议

3.1 逐步试行税收征管的税区制改革

美国和加拿大同我国地理面积相差不多。美国虽然有50个州, 但只设置7大税区;加拿大联邦税务部下设6大税区, 某一税区可能要包括几个州的疆域。而长期以来, 我国的税务机构设置与其他政府部门一样按照行政区域设置, 不论经济发达地区, 还是经济落后地区, 都以行政级别为标准, 有一级政府就要设置一级税务机构, 造成征管机构数量庞大。不同地区的税源分布及经济状况不同, 但税务机构设置完全一样, 这就使税源少、经济落后地区税收征管力量闲置, 机构人员、经费开支过多, 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相反, 经济发达地区、税源充裕的地区税收征管力量不足, 征管工作难以全部到位, 税务机构布局不合理,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效率[5]。目前, 中国在经济领域的很多方面都实行了大区制的实践, 取得了良好的收效。税收的征收也应进行税区制度改革的尝试。

3.2 税制设置应鼓励人的发展

人是一个国家最可珍贵的财富, 也是所有一切其它财富的创造者, 财富也因为人而有了意义和存在的价值, 一个国家未来的命运, 系于这个国家的人民, 人民的能力决定了国家的未来, 而且教育是一个有着巨大正外部效应的活动。因此税收政策的设置, 应当是鼓励教育、鼓励培训、鼓励研发的。因此, 个人及其监护人的教育、培训支出部分, 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对于员工的培训所花费支出, 应当加大税前扣除标准。加大对于研发尤其是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3.3 税制设置应鼓励投资, 保护私有财产

投资是一种成长性和发展性行为, 是资源的预配置, 是为了满足未来的需求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没有投资就没有未来, 社会在进步, 意味着一定要有成长, 改变消费结构、消费模式供应结构, 都需要投资, 投资是预配置资源的扩张性行为, 投资使原有资源保值增值。一个社会要想进步和发展, 一定要鼓励投资。还要保护私有财产, 只要是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 就一定要受到保护, 社会只有能够使人民安居乐业, 才是有前途、有发展的社会, 这个人民包括依靠自己能力致富的富人。只有有了足够活跃、健康的投资活动, 国家也才有能力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

近年来, 由于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国家预算内资金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有所增加。而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和其他资金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有所下降。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当前投资环境的不尽理想。鼓励投资, 指的是鼓励使用国内贷款、利用外资以及自筹资金进行投资, 而不是预算内资金投资, 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让市场起到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4 税制设置应鼓提倡节约、适度消费

投资行为相比, 奢侈浪费、不加控制的消费是一种不利于家庭、不利于社会, 也不利于国家的行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积累和发展的任务艰巨而道远, 远没有到可以奢侈浪费的时候, “成皆由俭败由奢”是应该牢记的古训。因此一个国家的政策导向, 应该是遵循自己的价值观念, 鼓励发展、鼓励积累的。制定有关提倡节俭或抑制奢侈品消费的税收政策, 其出发点也在于此, 而不是所谓的“有利于社会和谐”或“合乎民意”。社会和谐, 不仅要与低收入群体和谐, 也要与高收入群体和谐。运用各种政策, 将富人的消费引导至投资领域, 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工作岗位, 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国家才有能力为贫困者提供一定水平的公共服务, 使其不仅吃饱穿暖, 更能获得较好的教育水平, 为其今后走上逐步富裕的道路创造平等的机会。

摘要:伴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国家的形成, 人类社会就有了税收活动, 税收活动是人类社会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目前, 在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和欧盟债务危机的大背景下, 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正面临着巨大的考验, 也面临着调整的必要。在这种背景下, 税收政策作为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 有必要进行改革和调整。本文通过研究中国税收制度的相关理论与历史经验, 并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提出进行税收体制改革的建议, 主要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鼓励人的发展、鼓励投资、提倡节约、适度消费等。

关键词:税收,税制,改革

参考文献

[1]张伦俊著:《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数量分析》[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

[2]项怀诚、高强主编: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瑞典税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年版

[3]项怀诚、高强主编: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德国税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4]杨杨著:《我国税收征管成本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年版

[5]王乔、席为群主编:《比较税制》[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6]陈永良编著:《外国税制》[M],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7]贾康、赵全厚编著:《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

[8]贾康等著:《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财税政策与体制变革》[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年版

[9]梁朋著:《中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目标与途径》[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篇4:税制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因直接涉及亿万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受到国人的普遍关注,讨论过程中,大家的纳税人意识和担当都有明显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不过,税收历来号称难懂,专业性较强,眼下就有不少人把个税改革看作是“起征点”提高或税率级距的调整,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我国个税改革的给力点不在这里,而是以综合税制替代现行的分类税制。

不公正的分类税制

所谓分类税制,就是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其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一般来说,分类所得税制有计征简便、易于控制源头、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的优点,但显然这些优点是对于征收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的政府来说的,对纳税人就不那么乐观了。因为分类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应纳税所得的水平,容易造成应纳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

例如,甲某在不同的地方取得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费这三项收入,假若每项所得费用为800元,虽然甲的月收入达到了2400元,但是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某与甲月收入相同,全部来自于工薪所得,却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收入结构单一、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工薪阶层,成了最“疏而不漏”的纳税者,而那些收入结构复杂、收入来源广泛的非工薪阶层,却往往因为其收入的哪一“类”都够不上起征点,且无人跟踪追缴,反而可以不缴税或少缴税,养活一个人的5000元与养活一家三口的5000元承担的税负完全一样,这就明显的不公平了,与“量力负担”的原则背道而驰。

此外,现行税制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按不同税率计税,也造成同等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甚至有可能劳动所得交的税高于非劳动所得、勤劳所得交的税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率倒挂现象。

有鉴于此,我国确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税制改革方向,即将个人的部分经常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合并归总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照收入来源的不同分别计税,而将没有费用扣除的其他临时性、偶然性的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息转让所得等实行分类单独征收,这样,大部分个人收入就可以避免由于重复扣除费用所带来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为推行综合所得税制创造条件

个税征收以综合所得税制最为公平,但这种税制是建立在个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要求税制本身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公平正义、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人意识、税务机关有较强的技术和征管能力,这些条件我国目前还都不大具备,近年来个人申报,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作为过渡,实在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为了推进税制由分类向综合与分类型税制过渡,可以先把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综合成为八个课税项目,其中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因已包含个人投资者开办独资、合伙企业的所得,可改为“生产经营所得”。列为分类课税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三项,其中的“稿酬所得”属于著作权所得,可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此设计,就囊括了公民个人的大部分所得,形成经常性的个人收入项目,为将来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创造必备的条件。

个税改革呼唤公平

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税率级距的选择是对的,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免征额的调整。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刺激人们工作、投资、储蓄的积极性,大幅度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1915年边际税率只有7%,由于战争的原因,1944年提高到创纪录的94%,20世纪80年代以后步步下降,2006年降到3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平均税率则降低到35.85%。

目前我国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显得过高,导致我国个税的平均税率明显高于欧美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大大高于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既不利于刺激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应对国际人才争夺战。既然如此,不如把税率降下来。比如,以现行超额累进税率表为基础,参考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水平,可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也降至25%左右。

我国已经意识到九级超额累进级差过多的问题,正在做相应调整。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所有西方国家均实行了多级累进税率,有的多达数十级。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税率大幅度下降的同时,税率级距也明显减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16个国家的税率级距平均从10级以上减少到不足6级。其中英国从10级减少到两级,欧洲和西亚多个国家甚至实行了单一税率。在我国,有个五级左右的税率表也就够用了。

税制中原有的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例如,对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20%的税率水平不算很高,可继续维持。再如,为了鼓励私人投资,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也可维持原有20%的税率。也就是说,个税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里面分类部分的税率,大体上都可以实行20%的税率。

还应该看到,就是实现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也并不标志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即按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确定累进税率的档次,因为在所有税制类型中,只有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和公平的原则。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国应实行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收入的信用化体系,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建立对个人收入、支出的结算信息系统。在这个前提下,将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归并在一个身份证或税务号码下面——所有金融方面的信息在金融机构的电脑里都能够顺利而准确地查到,这才能形成“综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改变对高收入人群“无效调节”的现状。这也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要前提。

此外,我国还应该致力于构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揽子税收体系。与此同时,要大力进行税制结构的改革,降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类的比重,最终形成与发达国家相近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将来条件具备了,还可以进一步向单一税制发展,像今天的俄罗斯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那样。当然,这是个巨大的工程,可能需要经历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变成现实。

篇5:税制改革方向

第十章中国现行税制及其改革综述

1、我国现行的多种税的复税制体系状况。P3582、选择复税制的原因。P3593、我国现行税制多层次的调节作用。P359-P3604、我国现行税制多环节的调节作用。P360-P3615、生产条件课税与生产成果课税的含义。P3606、我国现行税制对社会再生产四个环节的调节作用。P360-P3617、我国现行税制对产品流转的调节作用。P3618、我国现行税制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P3619、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P36110、流转税的作用与重要性。P36211、所得税的作用与重要性。P36212、其他辅助税种的重要性。P36213、决定我国现行双主体税制结构的原因。P362-P36514、我国税制改革的“三个台阶”。P365-P36615、改革后我国新税制体系的框架。P36616、“费改税”的定义。P36617、税收与收费的不同。P36618、公共收费制度的基本内容。P366-P36719、行政性收费的概念、实质与分类。P366-36720、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实质。P36721、费改税的必要性。P367-P36822、费改税的总体设想。P368-P36923、费改税的具体措施。P36924、推行“费改税”的方式。P369-P370

篇6:税制改革

休掉旧税制

入世带来的压力是旧税制改革的动力之一。

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税收的影响,会通过贸易这个纽带传递到中国的税制变革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所广为接受并且长期通行的一套税收的理念及其运行规则,也要随之带入中国,这对中国的传统理念及其运行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目前的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所以税改的重点将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刘曾参与中国税制改革方案制定工作。

“增值税设计向欧洲方式靠拢”不仅仅意味着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将被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鼓励企业的投资,而且还将使更多的行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农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以前没有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的将被包容进去。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

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还是两张面孔,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 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实际上外资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这等于把内资企业放在不平等的位置。两税合并后的统一税率,尚无定论,但不会超过30%,为照顾 外商实际利益和平稳过渡,两税合并不排除分步并轨或一段时间内保留一定优惠待遇的实施方式。

化妆品和护肤品等现在不再代表消费阶层的商品将从消费税中剔除,但如果你要买一艘游艇,那就对不住你了。消费税的消费对象是奢侈品;另外一类是政府政策上想予以控制、限制的一类特殊消费品。

弥补个税制度缺陷 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后增长最快的税种,8年来平均增幅达48%,200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995.99亿元,但仅占2001年全国税收总额的6.6%。有专家推算,个税税金漏洞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本来个人收入调节税并非针对普通百姓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制度由过去的国家拿大头,个人拿小头发展为现在的个人拿大头,国家、集体拿小头。但个税的结构调整并没有反映出分配结构的变化,税法的立法滞后了。

最近的查税风暴就是针对中国个税的流失而发生的,个人收入的多元化,支付过程中现金量过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都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中国个税的缺陷是税制本身缺陷和征收制度的缺陷。税制缺陷表现在对富人收入的监控上没有健全的制度。其次,在个税征 收管理的制度上,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而国外采取的是综合征收方法,把收入放 在一起,统一收税。

中国现行的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也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也就是说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如果采取综合征收办法,可以避免这种不公平。

2改革热点

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热点

物业税

热议不断 谜局待解

从2009年到2010年,“物业税”这一字眼每次出现在各大网站、报纸上都会占据显要的位置,一方面是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另一方面是权威部门的三缄其口,只字不提。物业税距离百姓是远是

物业税

近,这一问题就如同现在的房地产行业一样,迷雾重重、让人匪夷所思。

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环节征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业税自“破题”之日起就注定了其不平凡的经历,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大“重器”,很多业内人士更是认为:物业税才是对付目前“土地财政”“炒房热” 两大房价“推手”的杀手锏。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的财政预算报告称,要完善消费税和房产税。可以预见,无论是有关部门各种文件中数次提及的改革方向,还是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手段,物业税的确有望推出,现在的问题更多的在技术层面。2010年,关于物业税的疑问可能会得到答案。

资源税

酝酿成熟 呼之欲出

“推出的时机已经到来。”这是目前业内对资源税改革提及最多的一句话。的确,无论是来自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共识之声,还是理论和技术等层面的成熟度都说明一点:资源税改革在酝酿多年之后,目前已经具备了推出的条件,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推出的时机。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于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和完善,本次改革的核心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可以说,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刘克崮说,当前是推出资源税改革的较好时机,首先是当前我国经济处在回升向好时期,这是有利时机,其次是近几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也有利于改革实施,再有就是相关行业已具备了承受能力。

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称改革资源税制度。可以预见,在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产业结构的调整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企业也将会更多的调控,2010年,资源税改革有望正式推出。

环境税

大势所趋 积极推进

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热词,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

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2010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亦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可以看出,开征环境税的相关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始积极推进。

“环境税的开征将来肯定是大势所趋,很多西方国家各方面的基础好,可以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从我国来看,一些地方开征环境税是可行的,可以更多的给地方一些小税种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苏道俨说。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出台一个新的税种难免会引起税负增加,所以如何积极的推进环境税、究竟采取怎样的征税模式,将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成为开征环境税问题的焦点。

个人所得税

目标清晰,已在改革的十字路口

个人所得税可以称为是根敏感的神经,每一次的触动都会引来极大的关注。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较少部分,但因为与亿万百姓切身相连,所以备受关注,很多人对税制的了解甚至都是从个人所得税开始的。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一直以来都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从目前实施的是分类税制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很多业内人士指出,解决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所有问题都需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体系来实现。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说:“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这项改革首先要破题,改革的步伐能不能在2010年加快,要看相关部门的准备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从现在来看,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

3改革影响

房产税改革对税制改革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白,“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一个税种,后者是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与房产、土地相关税种的总称。

在 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依据中国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政府采取了限购的措施,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由于限购是一种行政手段,于是,人们总希望用经济手 段来替代,房产税被认为是可替代限购措施的最佳手段。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消息一经传出,就有人猜测限购措施是不是要撤了。

其实,限购和房产税 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浓厚的情况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 计。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不必再幻想用房产税来替代限购措施。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依据中国的国情,房产税扩展到个人住房的必要性是:调节个人住房消费,节约住房资源,同时对住房投机有一定的预期性抑制作用。

4取得成效

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税制改革后,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此后,我们又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特别是针对税收征管体制滞后于

我国历次出口税调整

税制的状况,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一个健康有效的税制,必须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证实施。1998年以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以“金税工程”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的建设运用,建立海关缉私警察制度,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走私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力度加强,保证了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此为国家统计局统 计口径,已冲减了出口退税部分)比1993年增长了3.14倍,年均增长17.1%,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数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 增收995亿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亿元。税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断完善,为持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 事业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5改革年表

1993年

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改革财政

税收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4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继续担任局长。

4月23日和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提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要求。

4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5月1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发出《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7月20日~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重点研究加强宏观调控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7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

8月底~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税制改革方案和财政部起草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即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产品税、盐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

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2月2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1994年

1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1月27日,中共中央同意成立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金鑫任书记。

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

2月5日,国务院任命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兼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等人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2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意见》。

1月6日,中共中央任命项怀诚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举行庆祝建局45周年大会。

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5月3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会议,国务委员罗干主持会议,朱镕基、李岚清副总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到会并讲话。

8月8日~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戴河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1996年

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2月17日~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1997年

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2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2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增设了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和其他若干涉税条款。

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论述了有关税收问题。

10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1998年

3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3月18日,中共中央任命金人庆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3月31日,国务院任命金人庆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视察国家税务总局,听取该局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6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致信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号召全国大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

1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月12日~19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胡锦涛出席研讨班开班式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分别为学员作了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出席研讨班结业式并发表重要讲话。

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文件。

10月2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2个单位报送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部和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月1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会议。会议由国务委员、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仪主持,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副总理李岚清和国务委员罗干、王忠禹出席会议,朱镕基作了重要讲话。

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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