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精选6篇)
篇1:外商投资股权转让
本合同是由公司与公司于 年月 日在地签定。
合同各方
转让方: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受让方: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一条:股权转让
1、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份额达成一致:
2、转让股权价款数额的约定:
3、转让股权价款的交付时间: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债务的承担
1、对公司已登记在册债务的处理:
2、对合资公司未登记在册债务的处理:
3、对本合同签定后及成交日后产生的债务的处理:
第三条:公司资产
1、在册资产的界定:以年 月公司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数据为准。
2、未在册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成交前的工作
1、转让方的工作:
2、受让方的工作:
3、转让方保证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成交日止,保证公司正常运作。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责任保持公司的资产和声誉不受损害。
4、公司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本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五条:股权转让成交日
自审批机构批准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选定一日期、地点,正式核点有关文件和财产,在核定完成后,以该日为股权正式转移日,成交后公司股权自该日起由受让方持有。
第六条:保证
1、转让方保证协议各项准确无误;
2、转让方保证转让股权未曾设定抵押、质押或有其他权利暇疵;
3、转让方保证如有过失全额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4、转让方如发现任何保证与事实不符或协议不能履行或构成误导,转让方有责任书面通知受让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索取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由于协议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双方的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通知
根据本协议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通讯、诉讼或其他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并可用传真发出,但必须在尽快时间内将其正本邮寄给收件人(使用本协议中的地址或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的传真号码及地址)。
第九条:协议效力及其他
1、如任何一方并无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内条款,则并不影响该条款被履行的权利,如本协议内条款确实被某一方违反,而他方放弃对其追究时,不应该视作同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
2、本协议或其部分被终止,并不影响转让方和受让方于协议终止前的权利,也不影响因协议终止而产生的权利。
3、本协议已包含了转让方和受让方对确定彼此之间关系的协议,并替代了以前各方之间可能已有的任何无论是书面或口头的承诺、协议或默契、信函、草签的任何文件等。
4、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责任签署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及采取的合理行动,以确保转让股权得以有效地按本协议条款规定得以履行。
5、除经各方同意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本协议以外他方泄露本协议内容。
第十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除、解释、实施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但当中国已颁发且能公开获得法律并未有对本协议有关的某一特别事宜有所规定时,应参照一般国际惯例处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把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二条:协议的签署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转让方:受让方:
签 章:签章:
日 期:日期:
篇2:外商投资股权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guquan)转让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guquan)转让程序
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程序及所需资料如下:
一、因外商企业投资者之间的意思自治发生的股权变更
(一)投资者之间签订转让股权协议或一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转受让股权协议;
(二)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应报送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必须由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三)向外商企业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外商企业董事会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注册资本)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质押股权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投资一方股权出质的决议书
2.外商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董事会成员名单
5.质押合同的履行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出质投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有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6.外商企业调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机关自按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因外商企业投资一方未出资或未缴清出资的,守约方投资者申请变更股权的程序为
(一)守约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修改原合同、章程、并取得批准
(二)应向原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文件
1.变更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原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重新换发的批准证书
3.新合营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因法定事由发生股权变更的程序。法定事由是指外商企业一方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被解散、被吊销、注销或死亡等事件。只要出具法定事由发生的证明并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签署的申请变更股权的申请书给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应给予依法办理变更股权手续或撤销外商企业。
历史上的今天:
公司股权转让程序2010-05-20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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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创业投资股权挂牌转让研究
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上市、股权转让 (包括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 、原股东回购、破产清算等。其中, 股权公开挂牌转让是创业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 特别适合国有创业投资股权的转让。股权公开挂牌转让, 是指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或机构按照经批准挂牌转让办法或和规则, 在已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中, 受股东委托, 按照挂牌转让的条件, 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 推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利用产 (股) 权交易网络系统, 进行公开披露信息、交易、结算的股权转让过程。
国内主要股权交易市场
截至目前, 全国经批准设立和正式开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20余家, 大部分省 (直辖市、自治区) 都建立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助推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各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的数量来看, 国内主要的股权交易市场主要有,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天津股权交易所 (见表1) 。
(注:数据来源于各交易中心网站〈截至2013年4月15日〉)
挂牌条件
1.主体资格
由于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关材料难以从该中心网站获取, 因此, 本文仅对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进行对比分析。
(1)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要求挂牌企业必须是“存续期满一年的非上市企业”, “企业股权清晰”, “股东不超过200人”。
(2)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 设置了成长板 (拟上市企业板) 和创新板, 来满足不同企业的挂牌融资需求。对申请在成长板 (拟上市企业板) 挂牌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企业股权清晰, 股东不超过200人”;对申请在创新板挂牌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为,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 且“有股权投资机构参股的企业可优先进入创新板挂牌”。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 “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股权明晰”, 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 需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4)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也设置多个板块, 并对不同板块设定了相应的要求。对在该中心主板挂牌的企业要求是“股份公司持续经营两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企业股权清晰”;对在该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要求“股份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对在该中心创业板挂牌的企业要求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即可。
根据不同股权交易市场对挂牌企业主体资格的要求来看, 各交易平台均要求“股权清晰”、“股权明晰”。其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最高, 然后是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天津股权交易所, 则针对不同主体情况, 设计了不同的板块和不同的主体资格要求, 总体要求简单、方式灵活。
2.财务指标
(1)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对申请挂牌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求, 只要满足下列4项标准 (俗称“3211”标准) 之一, 便可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申请挂牌:其一, 最近12个月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其二, 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 或最近24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 且增长率不少于30%。其三, 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且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其四, 最近12个月银行贷款达100万元以上, 或投资机构股权投资达100万元以上。[3]
(2)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针对不同的板块, 其财务指标要求不一样。对申请在成长板 (拟上市企业板) 挂牌的企业, 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企业主营业务清晰, 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股权清晰, 治理机制健全”, 但对属于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新兴行业的, 经审核后可不受上述财务经营指标限制。对申请在创新板挂牌的企业, 则除了“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外”, 只需要满足以下5项定量标准的其中一项即可:上年度企业净利润达200万元、企业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企业在银行贷款达500万元、企业发债达500万元、获得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达50万元。[4]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企业的财务指标无明确要求, 仅仅要求“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针对不同的板块, 其财务指标要求不一样。对申请在主板挂牌的企业, 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正常, 具有持续的经营业绩”。对申请在成长板挂牌的企业, 要求“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正常, 具有持续的经营业绩”。对申请在创业板挂牌的企业则仅要求“业务明确,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5]
从不同股权交易市场对挂牌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来看, 各类中小企业均可在不同的股权交易市场申请挂牌融资。其中, 天津股权交易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还针对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 设计了主板、成长板 (拟上市企业板) 、创业 (板) , 满足了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
挂牌融资成本
挂牌融资成本主要包括, 融资用时 (即完成一次挂牌融资需要耗费的时间) 和融资费用 (即完成一次挂牌融资所需向融资平台<股权交易市场>和有关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 。
1.融资用时
一般情况下, 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融资流程, 需通过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受理、确定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制作挂牌备案材料、券商内核、交易中心备案审核、股份登记挂牌等流程, 因此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当年, 不同的交易中心耗费时间不同, 同一交易中心针对不同企业耗费的时间也不相同。
据介绍, 目前,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等融资用时一般在2~3个月时间。例如,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挂牌最快的只花3个月, 最长的也不超过1年。一般情况下, 挂牌所需时间在6个月左右, 挂牌时间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历次股权变更、企业规范程度等情况而定。[6]
天津股权交易所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之前挂牌的415家企业 (项目) 的融资用时进行了统计。根据统计可以看出, 融资用时在2个月以下的占78.6%, 其中, 融资用时仅需1个月的占48.5%, 融资用时超过3个月的仅为3.6% (见表2) 。
2.融资成本
(1)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实行企业挂牌展示、初始登记免费服务, 但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
(2)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针对成长板企业的费用主要包括, 股权登记托管费、挂牌服务费和信息披露监管费。其中, 股权登记托管费一次性分段累计收取, 5000万元以下部分为2‰;5000~1亿元部分为1‰;1亿元以上部分为0.8‰。目前, 10万元封顶;2013~2014年挂牌的企业免收挂牌服务费;信息披露监管费3万/年 (2013~2014年免收) 。同时, 还可能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一些费用, 如保荐机构的保荐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费等。[8]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针对在创新板挂牌的企业, 从2014年起只收取挂牌登记费和年费, 年费为每年2000元;企业挂牌登记托管费一次性按注册资本收取, 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 (含) 的收取5000元, 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收取1万元。[9]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除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外, 还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缴纳中介费。根据总股本数量不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有不同的缴纳标准 (见表3) 。
单位:万股, 元
(4)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主要有4个方面的费用, 即保荐机构收取保荐费、会计师事务所收取审计费、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天津股权交易所收取挂牌费和登记托管费。其中,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必须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注册。各项费用数额因申请挂牌企业的自身情况而定, 但总体看, 企业挂牌融资的全部费用大大低于公开资本市场, 挂牌融资总成本一般在100万元左右。[5]
融资金额
目前,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还没有系统地统计、发布各个企业的融资金额情况。天津股权交易所则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之前挂牌的415家企业 (项目) 融资金额进行了统计。根据该统计可以看出, 融资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占比达81.0%, 其中, 融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占45.8%;融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仅占5.1% (见表4) 。此数据表明, 各企业的融资金额普遍不大。
单位:万元, %
建议
1.明确股权
国内主要股权交易市场在对申请挂牌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中, 都将“股权明晰”或“股权清晰”等作为单独的条件列出。因此, 各企业在设立之时, 一定要做到产权界定合理合法、股权清晰, 以避免股权瑕疵;创业投资在投资前也应充分了解企业产权界定是否合法、股权是否清晰。
2.严格控制股东人数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明确要求, 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也明确要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 需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因此, 企业成立初期, 应采取合适、合法的方式, 尽量控制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创业投资在投资前也应充分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 尽量避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
3.合理选定挂牌融资平台
目前,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针对企业发展阶段, 设置了不同的板块, 设定了不同挂牌条件、融资费用, 不同交易平台融资用时长短不一。因此, 企业应结合自身所处发展阶段、创业投资退出金额、退出时机等因素, 合理选择挂牌平台和板块, 既要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又要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
4.降低融资成本
根据天津股权交易所的统计, 挂牌首次融资金融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45.8%, 然而, 一些股权交易平台首次融资成本却高达100万元以上, 占融资金额的20%以上, 这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负担较大。因此, 各股权交易平台、中介机构要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助推中小企业的发展。
摘要:笔者通过对国内主要股权交易平台在挂牌条件、挂牌融资成本、融资金额等的分析研究, 认为各交易平台均要求挂牌企业股权明晰, 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同时, 各交易平台还根据企业发展阶段, 设置不同板块供企业选择, 并设定相应的挂牌条件, 明确挂牌费用。建议企业根据所处发展阶段、创业投资退出金额、退出时机等合理选择挂牌平台。
关键词:创业投资,挂牌,股权转让
参考文献
[1]杨莉.创业投资发展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互动机制研究[J].理论学刊, 2011 (8) :72-74.
[2]陈冰.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 (3) :169-173.
[3]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雏形已现, 首次披露“十无”运作模式.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网站, [2013-03-11]:https://www.qhee.com/news_detail?id=21
[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立一周年新闻集锦.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网站, [2013-10-17]:http://www.zjnpse.com/view/news.php?func=detail&catalog=1003&detailid=412
[5]天津股权交易所.服务指引—挂牌融资.天津股权交易所网站, [2014-04-16]:http://www.tjsoc.com/web/abou t05.aspx?name=1
[6]章祥.NEEQ挂牌对企业有6大好处.楚天金报网站, [2013-06-28]: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jb/20130628/ctjb2081597.html
[7]天津股权交易所.市场数据—融资数据.天津股权交易所网站, [2014-04-16]:http://www.tjsoc.com/web/data2.aspxgmfb
[8]镇海区金融办.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基础知识 (二) .镇海新闻网, [2013-11-22]:http://epaper.zhxww.net/html/2013-11/22/content_2_10.htm
[9]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2013-10-23]:http://www.zjdpc.gov.cn/art/2013/10/23/art_974_589452.html
篇4:外商投资股权转让
摘要:本文以一则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案例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案例中存在的交割期限过长、价格不确定、溢价转让未评估、缴纳所得税等疑点,然后分析了其交割期限不合理的原因,所得税征收征管机关、实到外资重复统计等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相关法规、规范并购行为、出台示范协议文本、明确征管机关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外资;股权转让;交割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是一类复杂的变更审批事项。笔者在多年的外资审批实务中,对其复杂性深有感触。下面这则案例,引起了笔者深入思考的兴趣。
一、案例简介
某外商投资企业A,由一内资企业B和外方个人股东C合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美元,B出资375万美元,C出资125万美元,注册资本均已缴清。现C与外地一家外商投资性公司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认可基准日的转让价格为200万欧元,最终价格根据审批、变更登记后交割日的资产净值调整。交割对价分两期支付,首期支付80%,其余20%在交割日后2年支付(2年间产生的利息一并支付)。
二、案例疑点
该股权转让协议很复杂,长达80多页,似乎很严禁、规范,但仔细审核,还存在几个疑点:
1.交割期限过长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性要求与内资企业相比更严格,可是现行三资企业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无明确规定股权交割的最长期限。虽然民商法的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双方认可即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2年的交割期限过长。
2.转让价格不确定
外资审批实务中,股权转让价格总是明确的。要么是原值,要么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的净资产额与实收资本比例确定溢折价比例,还有一种是“一美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不确定的案例实属罕见,其合理性值得怀疑。转股批复中要描述其定价方案,需要花费大量的篇幅。
3.溢价转让未评估
中方转股给外方或外方转股给中方,如果是溢价转让,必须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本案例由于受让方的特殊双重身份(既是中国法人,其对外投资在法律上又视同外资),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审批标准,难以把握尺度。A企业2008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4766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913万元。
4.股权转让所得纳税
外方投资者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本案例中扣缴义务人D所在地与A企业所在地分属不同的省份,怎样合理纳税也是个问题。
三、案例分析与思考
1.过长交割期限不合理
交割期限是本案例的焦点所在。D公司法律顾问认为,A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所指境内企业界定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转让适用《股权变更规定》,而不是《并购规定》,D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无需在变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批准后,1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笔者认为,本案例中,长达2年的交割期限设定不合理,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一定的风险性。审批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交割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交割日支付对价的80%,股权转让就标志着全部完成,D公司就可以充分主张股东权利,享有25%的利润分配权吗?这对中方股东B显失公平,也违反了等价原则。
《并购规定》第55条第2款:“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关键是如何理解“参照本规定办理”,《并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首先,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其后果等同于外资并购;其次,此前的实践不能代表《并购规定》颁布后的具体要求。因此,《并购规定》中的“其中没有规定的”不仅包括《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未予规范的情况,还应包括《股权变更若干规定》虽作规定但内容不如《并购规定》详尽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说,“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未要求评估,但《并购规定》要求评估的相关条款。二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对受让方支付对价的时限未作要求,但《并购规定》要求的相关内容。三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未涉及的反垄断审查申报和审查的相关要求。四是《并购规定》防止当事人通过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规避返程投资审批的相关内容。
根据这一权威解释,本案例交割期限有违法理,理应作出修改。
同理,溢价转让也应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明确交易价格。
2.所得税征管机关的确定
本案例属“外方转外方”,但受让方系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国内还有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受让方为境外企业,作为扣款义务人,它在我国没有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向哪级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的所得税?这就容易形成所得税征管的真空区。实际业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外方转外方”的股权转让所得,不予出具完税证明。
3.实到外资重复统计
设想本案例股权转让完成后,D公司继续向B公司购买A公司26%的股权,从而控股A公司,转让价格是原值的2倍。那么,溢价部分的130万美元能否列入实到外资的统计?对于并购内资企业股权溢价的,外资审批管理系统中已经可以列入实到外资的统计。对于假设的这个问题,D公司购买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达到控股的目的,从理论上分析也符合并购的特征,所以也应该列入实到外资的统计。但这又产生了实到外资重复统计的问题,因为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后,其实到外资已经在注册地商务部门统计过一次。外商投资性公司发生并购业务或类似并购的业务(类似本假设的情形),目标公司所在地商务部门又将并购对价(若是外商投资企业,则为溢价金额)列入实到外资,必然形成全国实到外资统计的重复。
四、政策建议
针对本案例存在和引发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1997年生效,迄今沿用,内容不够全面,股权变更程序不尽合理,个别条款严重滞后。例如,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删除了注册资本转让需要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条款,而《股权变更规定》并没有相应地进行修改,仍然要求股权变更需要经过企业董事会的同意。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业务中,决大部分审批人员都忽视了这个问题,简单地适用《股权变更规定》,申报材料必须包括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建议除并购项目最长交割期限1年外,其它股权转让项目明确交割期限最长6个月。程序上,明确对价支付完毕后的内部登记日为股权变动标志,再进行外部登记。允许外部登记日超过审批机关批准之日30天以上的,批准证书继续有效,不必重新换发。
2.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行为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行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能够提高我国资源配置的效率。1995年4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我国的政策赋予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权利日益扩大,业务限制越来越少。但是,其并购行为也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容易造成垄断,损害境内企业的利益。现在迫切需要重新审视、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法律体系,减少并购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上文已经分析过投资性公司并购引起的实到外资重复统计的问题。笔者认为,因投资性公司并购引起的实到外资(非注册资本)不应该列入实到外资统计,否则就是重复统计。而且,投资性公司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应限制在原注册资本额度内,其在国内产生的人民币利润不应成为对外投资的出资。理由是,投资性公司实力雄厚,相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更容易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产生高额垄断利润。
3.加强培训,规范股权转让协议文本。
加强对审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切实依法履行好外资审批管理职责,在外资审批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笔者在其他审批案例中发现,股权交割期限长达2年4个月。为了防止此类案例的再次发生,建议研究出台股权转让协议的指导性文本,由本领域资深专家、学者起草,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出台全国统一的文本。其中必须明确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
4.明确主管税务机关
建议将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源形成地缴纳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获得分成收入,更具合理性。可行性方面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在股权变化后一个月内做税务变更登记,提交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实行属地化监管、征收可以有效地避免跨区域征收引起的征税成本增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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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外商投资股权转让
与相关部门协作,开展对46户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一、股权转让的特点
(一)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多。所调查的46户股权转让行为,转让与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34户,接近75%,关联性质主要是“在资金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主要原因是由于集团公司出于经营、控制或者税收等安排考虑,改变原投资方主体。
(二)避税地之间转让多。本次调查发现转让与受让双方均来自传统意义上的避税地国家或者地区较多,有34户转让行为一方来自避税地,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澳门和香港,其中香港居民涉及26户。主要原因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股息免税的优惠,而大陆和香港之间对股息有优惠安排(税率为5%,和其他国家一般为10%),造成股权主要向香港转移。
(三)平价甚至低价转让多。本次调查只发现两起股权溢价转让行为,征收税款为175万元,其余45起均未发现股权溢价转让,其中35 起是平价转让,还有9起是低价转让。平价转让多出于在关联间转让、税收筹划以及被投资企业经营效益较差的考虑,而低价转让多发生在被投资企业长期亏损、市场前景暗淡的企业,也有部分属于明显不符合合理经营常规的转让。
(四)原外资企业转内资多。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资的税收优惠,对于在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新外企,由于不存在过渡措施,再者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以投机目的在国内投资的外方放弃了初始投资,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造成外资转内资比较普遍。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平价或者低价转让不符合常规。本次调查的46户转让协议中,只发现2起溢价转让并给予追缴税款,对于确实属于合理原因发生的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部门应不作干涉。但是有的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和发展前景都非常看好,但是股权却低于公允价格,明显不符合营业常规。有的转让双方为了达到在国内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目的,往往刻意筹划,在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价格甚至成本价转让,另通过其它方式,以合同补充件、合同附加说明等反映真实转让价格,背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转让双方各种人为调节利润、低价转让股权以规避税收的问题。
(二)责任区管理部门精细化管理尚未到位。根据税务登记要求,被转让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或者转让的,需要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变更手续,本次调查发现只有少数经营规模较大,内控制度健全的企业能按规定办理了税务变更,而有的企业发生股权变更多年后仍未办理变更,造成信息获取不及时,从而带来以后追缴税款的被动。目前责任区税务人员对居民企业的关注程度比较高,而非居民税收政策相对复杂,专业化程度较高,且发生的频率较少,税务人员受到业务水平的限制,对非居民税收涉税信息缺乏敏锐反映,造成在基层税收征管中非居民管理还缺乏精细化,管理模式比较粗放。
(三)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系统控管。目前对外支付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需要转让方首先准备相关资料提交外经贸部门审批,经过批准后方可以办理股权转让以及工商和税务变更手续。由于审批事项职能部门并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造成税务部门无法在转让之前获得相关信息,即使税务部门可以在企业变更税务变更手续时了解转让情况,但已是亡羊补牢,本次调查从相关职能部门获取的信息,并不是一帆风顺,而且获取的信息都是发生在以往,增加了调查和追缴税款的难度。
(四)追缴税款实行上缺乏可操作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为实际取得收入的转让方,国内被转让企业并无联系。如果转让双方均为外国投资者,且全部在境外发生,在国内并无资金的付款和收款,也不受外汇管理的控制。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纳税人不愿意交纳税款,则追缴税款的难度将很难完成。虽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内税务机关如何对境外非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采用什么手段给予罚款和追缴?目前对非居民税收管理普遍存在追缴税款难的,追缴基本上只是停留在理论层次。
三、建议采取措施
(一)落实非居民税收政策规定。近来总局刚下发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及《预提所得税管理办法》,对登记备案、税源信息、纳税申报及征收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如在股权转让方面,新政策要求“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
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建议以这两个办法出台为契机,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扩大政策在企业财务和基层税务人员的宣传。
(二)建立部门交换机制。目前省局和外汇部门在对外付汇方面已经建立了合作备忘,但属于事后管理,不能起到源头上监管的效果。鉴于
外经贸部门是股权转让的审批职能部门,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审批以后方可进行继续操作,建议参照省局与外管的合作模式与外经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定期从该部门获取转让信息,或者逐条当即交换,可以有效避免因事后亡羊补牢带来的问题。另外在税务部门内应加强与稽查的联系,将非居民税收检查纳入日常检查重点,堵塞非居民税收流失漏洞。
(三)加强责任区源头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股权转让征管纳入责任区日常管理范畴,日常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政策宣传,扩大巡查面,实施源泉控制,着力解决掌握信息不及时、事后追缴难的问题。及时掌握股权转让的原因、背景、价格是否合理以及价款支付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税务登记的,应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征收服务厅部门在受理企业投资方变更税务登记时,需要重点审核股权转让协议,对于溢价转让应及时扣缴非居民税款,对于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应按程序报国际税收部门开展调查。
(四)试行强制执行。对于未按规定履行代扣的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征管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0.5-3倍以下罚款。对拒绝缴纳的,参照征管法四十条的,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按照股权比例成为投资企业的股东,拥有变更后新企业的部分权益。因此对于未按履行扣缴义务的,可以根据四十条的规定,对其未扣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篇6: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是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的主要内容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股权投资的利润空间相当广阔,一是企业的分红,二是一旦企业上市则会有更为丰厚的回报。同时还可享受企业的配股、送股等等一系列优惠措施。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股权投资的区别
股权投资是作为股东,有参与决策投票的权利,按照企业实现的利润享有红利;债券投资,是债主,相当于借钱给对方,没有投票权,只是按照债券的约定定期收取利息,并且这个利息一般是固定的,并且跟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直接关系
把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这些长期投资与前面讲述的短期投资相比,二者的差别为:
(1)投资期限不同。
(2)投资方式不同。
(3)投资目的不同。
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成本法核算
(2)成本法下的分红问题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股权的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
成本法与权益法变更
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法调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成本。如何按照追溯法调整?我们认为,可以合并编制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也可以分项编制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而不应该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上的一种账务处理方式。
减值准备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熟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
相对而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这种估算是事后的,客观一些,不同时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计提
(1)期末,企业的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2)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合并报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当长期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时,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时,由于帐面余额是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价值中所拥有的份额而进行调整的,因此当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可收回价值低于帐面价值时,投资单位也应提取减值准备。如果被投资单位是受投资单位控制的,则在合并会计报表时产生了减值准备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对此尚未规定,实务中处理也不一样。有的将其作为合并价差;有的比照内部应收帐款坏帐准备的处理,按原分录抵消。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坏帐准备同是资产减值准备,但范围不同。对坏帐准备来说,是对局部资产计提的,对应的是母子公司之间某一项债权债务。当母子公司报表合并后,债务方的资产一经合而为一,应收帐款等于收回,坏帐因素自然消除,除非债务方的总资产小于该项内部债务,而这种情况一般很少发生,因此坏帐准备应予全额抵消。
但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是被投资方的整体净资产,其可收回金额的减值隐含在总资产中。既然被投资单位的总资产减值已成事实,因此合并报表也应反映这个事实。如果在抵消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也比照抵消内部应收帐款的同时抵消坏帐准备的方法,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消(即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记“投资收益”),就会将原来已经反映较为真实的资产又重新虚列,同时高估了收益。
(1)从理论上来讲,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实际上是合并总资产的减项,不能抵消。但由于它是按照单个项目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既已抵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还留在报表项目中,于理不合。实际上当子公司的资产一经并入,此时的减值准备的意义已经发生了变化,体现的是子公司资产的减值,因此减值准备或是应下推到子公司各项资产中去,或是在合并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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