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关键词: 国寿 保险条款 女性 疾病

第一篇:女性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女性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患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连续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页)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罹患第五条所列癌症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第二页)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第三页)

第二篇:阳光关爱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关爱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4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被保险人范围

险。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可选部分为女性原位癌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投保可选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部分)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60天后(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且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合同效力终止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60天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合同效力终止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是指原发于女性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癌症,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可选部分)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60天后(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原位癌是指女性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原位癌。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所患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为非原发性癌症; 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的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3.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4 续保

在合同到期日前,如果本公司和投保人均未提出终止本保险,本公司收取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保留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的权利。若本公司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本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4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

5 保险金申请及给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1 保险事故通知

5.2 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

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被保险人变动

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5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5 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对合同解除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6.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

1 2 3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是指原发于女性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癌症,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以上女性特定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原位癌 指粘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层内的非典型增生(重度)累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侵破基底膜而向下浸润生长者。

女性原位癌 是指女性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原位癌。女性原位癌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乳腺原位癌 尚未浸润正常组织的原发性局灶性癌细胞新生物。“浸润”是指穿透基底膜并且实际破坏了基底膜以下的正常组织。乳腺原位癌的诊断必须由组织病理学报告证实。 子宫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 或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分级FIGO 0的子宫肿瘤。

子宫颈原位癌 尚未浸润正常组织的局灶性癌细胞新生物。“浸润”是指穿透基底膜并且实际破坏了基底膜以下的正常组织。子宫颈原位癌必须基于取自子宫颈圆锥切除活检或阴道镜子宫颈活检固定组织的显微镜检查结果诊断。子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分类CIN I、CIN II和CIN III(严重非典型增生但无原位癌)的子宫颈上皮病变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4 卵巢原位癌 肿瘤应该包膜完整,卵巢表面无肿瘤,TNM分级为T1a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盟分级为 FIGO 1A。

输卵管原位癌 肿瘤应该局限于输卵管粘膜内,TNM分级为Tis。 阴道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或国际妇产科联盟分级FIGO 0的阴道肿瘤。 外阴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 或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分级FIGO 0的外阴肿瘤。 专科医生 上述释义中所指的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365)

10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第三篇: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宣传提纲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一步深化“维护女职工权益特别关爱行动”关爱女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提高广大女职工抵御特殊疾病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女职工提供优质的健康保险服务,经省总党组研究决定,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合作,在全省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团体女性安康保险》。为了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提纲如下:

1、开展《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活动的宗旨和内容

组织全省女职工参加《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辽宁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联合开展的对女职工实施“特别关爱”的一项活动。活动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关爱女职工生命健康,爱心帮扶真情互助,为女职工抵御大病筑起一道屏障。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女职工,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团体女性安康保险》,使患乳腺癌和妇科癌病的女职工得到及时的经济资助。通过宣传“送真情、献爱心”,“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得一份保障,献一份爱心”,“关爱女性健康,远离妇科大病”等思想,通过开展《团体女性安康保险》竞赛活动,促进女职工特殊疾病得到有效保障

2、《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有哪些特点?

(1)收费低。按每人每年保两份计算收费仅60元,还不够买一瓶普通的润肤霜的钱,对于企业来说,为女职工送奖品不如送健康;对于职工个人来说,花钱买保险就是买健康。

(2)受助额大。参保女职工一旦发病,每1份保险就会得到1-2万的赔付。如果是保了5份,就会得到5-10万的赔付,相当于所交保费的500-1000倍。这样大的赔付额可减轻患病女职工家庭极大的经济负担。

(3)覆盖面大。这项保险不仅限于女职工投保,在一个单位中男职工可以为他的妻子、女职工可以为她的家人献上一份爱心,与本企业女职工一道参加保险。这样既能使更多的女职工获得保险保障,同时也增进了家庭成员间的感情和社会的和谐。

(4)方便服务。保险的缴纳和赔付采取属地化方式,基层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可以直接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方便基层、方便女职工。为女职工提供直接、方便、快捷的服务。

(5)手续简便。该项业务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只需要提供患病确诊证明,不需要提供医疗费报销凭证(意外伤害理赔除外)。

3、怎样参加《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以团体方式参保,不接受个人单独投保。女职工以基层工会团体形式统一组织参保,参保人员不少于本单位女职工的75%,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4、参加《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怎么缴费?

(1)保险费每份为30元,首次承保每人原则上最多投保2份(60元);续保每人最多投保5份(150元),由投保人一次交清。每个参保单位的职工必须选择同样的份数参保。 (2)保险金额每份为女性安康疾病10,000元(乳腺癌2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元。

(3)参加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可以由女职工个人出资,也可以由行政、工会福利费用中予以补贴,每年交费一次。

5、为什么每人每份保险费由20元提高到30元

为满足广大客户增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我们特在原女性安康保险的基础上小幅度增加保费(10元),大幅度增加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元)。

6、怎样理解90天免责期和如何续保?

参保女职工实行90天免责期,这是由于参保时保险公司实行免体检的优惠政策,因此第一年参保的女职工在缴费后90天内(即缴费次日零时起至第90日的24时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六种疾病,不享受保险金给付的待遇。第一年保险期满后,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10天内续缴保费的,不实行免责期,10天内未续缴保费的仍执行90天免责期(注:意外伤害责任无90天免责期)。

7、哪些人可以参加《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

8、一个保险期是多长时间?

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9、参保女性享有哪些待遇? (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诊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等五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将按每份1万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要求。

(2)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首次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将按每份2万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3)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者伤残,最多可以得到5000元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受伤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最高可以得到1000元保险金

(4)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

10、哪些情况下不负责理赔?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保险责任所述六种疾病; (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患有保险责任所述六种疾病。

11、被保险人患保险责任所列疾病后怎样申请赔付?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除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原因外,延迟通知的,要承担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

(2)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单;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被保险人要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我公司请求赔偿,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二OO九年二月

第四篇:平安男女性特定癌症疾病保险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4]32号,2014年 案)

3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三项,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日为等待期,投保 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男性或女性原发性特定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1.男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男性原发性特定癌症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男性原发性特定癌症不包括原位癌。 2.乳腺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乳腺癌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上述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 3.其它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其它女性原发性特定癌症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 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其它女性原发性特定癌症不包括原位癌。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男性或女性原发性特定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一)中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男性或女性原发性特定癌症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男性或女性原发性特定癌症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 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 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 本公司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 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

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 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 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男性或女性特定癌症】本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癌症是指原发于睾丸、阴茎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 女性特定癌症是指原发于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和阴道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必须根据病理 检查证据诊断,且其病理学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病理科医生或专家确认。

病理证据是指病理医生基于对固定组织标本所作出的病理(组织)学诊断报告,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 穿刺活检报告结果均不可作为女性癌症理赔的病理证据。

男性或女性原位癌及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不在本款保障范围内。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 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 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有效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 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 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 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 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35%。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第五篇: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99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合同构成

第 一 条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投保条件

第 二 条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 三 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 四 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 五 条 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

(六)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

(一)、

(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发生第

(三)、

(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除第

(一)、

(二)、

(三)、

(四)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 六 条 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 七 条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止。

第六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八 条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 九 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第七章 告 知

第 十 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 受益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领与给付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医师的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身故,受益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并及时提供有关必要材料,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但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未向本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的,视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动放弃申领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一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八条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形式在每期的缴费对应日缴纳。自缴费对应日次日起六十日为缴费宽限期,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若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

第十九条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结束的前一日仍未缴付,而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除投保人事前另有书面的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缴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垫款当日)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交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书 。经本公司同意,并自投保人缴清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 )后,从本公司出具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恢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罹患本保险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期限已满两年且缴付保险费满两年的,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计息日为借款当日)在借款到期时与借款本金一并归还。到期未归还者,借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全数时,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者,公司视同被保险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保险金及利息退还后,如被保险人仍符合本保险承保条件,在投保人补缴被保险人失踪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自次日起恢复效力,其他情况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三章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年龄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真实年龄不在合同投保年龄范围内的,则合同无效,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所缴保险费 ;

(二)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多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多缴的部分;

(三)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少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现,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按照实缴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 变更申请书;

(二)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 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的最近通讯地址寄发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限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 变更申请书;

(二)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三)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四) 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者,则应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 三十 条 本合同所述“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储蓄存款五年定期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所述“指定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所述“重大疾病”为: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定义如下: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指定的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

(2)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状态。

(七)脊髓疾病:指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

(八)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者。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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