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
篇1: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公司内外来施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公司区内非本企业人员。
3 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3.2 综合管理部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3.3 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
4 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4.1 各单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4.1.1 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4.1.2 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1.3 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2 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安技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3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单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4.4 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安技部备案。
4.5 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 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 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5.4 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5.5 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安技部审核存档备案。
4.6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4.6.1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4.6.2 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6.3 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6.4 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技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4.6.5 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企业发包方和生产管理部备案。
4.6.6 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部审核存档备案。
5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5.1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 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5.1.2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总经理、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2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安技部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安技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4 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企业投资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安技部,由安技部进行施工安全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5.5 生产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6 生产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6临时工安全管理
6.1 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综合管理部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6.2 依据综合管理部签订的合同,分别由生产安全部、用工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6.3 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6.4 临时工(合同工)享有企业员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 外来人员的安全
7.1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公司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7.2 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7.3 公司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7.3.1 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7.3.2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公司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3.3 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7.3.4 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3.5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7.3.6 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7.4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企业安技部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8 考核
8.1 对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公司内职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8.3 经企业领导或生产安全部查出相关方的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管或发包方、出租方按安全奖惩规定考核。
篇2: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产品配套、保洁绿化、劳务输出的外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同时规定了公司内劳务派遣人员、参观学习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四、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五、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
六、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七、安全保卫科是公司对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相关方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备案等工作,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人事教育科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单位(指公司下属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各项目承包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十一、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种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十三、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设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安全保卫科备案。
十四、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安全保卫科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十五、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安全保卫科、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十六、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应同时抄送公司安全保卫科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十七、公司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十八、承办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安全保卫科备案。
十九、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之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安全保卫科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二十一、各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二十二、凡进入公司的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三、公务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工、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二十四、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二十五、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各级安全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十六、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执行考核。二
篇3: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全面预算编制是公司计划的重要环节.全面预算管理的目的在于以一系列的预算、控制、协调、考核为手段,管理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最终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对公司而言,预算反映了公司在一段时间内经营活动的安排及资源配置状况.预算包括财务、客户、员工学习成长、内部流程等等很多的指标。牵扯到整个公司的各个中心、每个部门,方方面面:
预算编制的起点应是从上述指标分解出来的明细指标,并形成“谁干事、谁花钱、谁编制预算,谁管事、管什么事、管什么预算”的责任网络。即: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绩效挂钩,循环提升。以此构成了公司的动态运营模型,能够从微观到宏观,从更全面的角度来描述战略,并从预算的角度去观察战略实现、调整策略,使战略落地。
二、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全面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由三部分组成:
1.公司的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一般由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担任.主要职责为:拟定年度经营目标和预算政策,并根据预算政策决定预算方针;对各级预算主体上报的预算进行修正、审核与审批;组织实施已批准的预算,监控、检查、考核预算。
2.公司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公司的财务部门担任,主要职责为:在预算初期,具体指导及组织各部门的预算编制,初审各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协调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及权限范围内审批预算外支出;预算执行完毕后,分析和考核各部门的预算情况,按要求及时形成预算执行反馈和差异分析进行报告。
3.公司预算的执行单位-由公司各分部或责任中心组成,主要职责为:提出本分部或中心总预算草案。依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及市场情况,确定本分部或中心的预算指标。预算启动后,要使本分部或中心活动严格按预算的规定执行,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对执行结果负责。
三、预算的编制
预算编制应围绕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展开,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服务,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要抓住重点,突出重点,即重要的指标涉及的部门、人员,要重点编制,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预算部分要重点编制。预算编制要采取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公司的全面预算编制包括公司的运营运算及财务运算。
运营预算主要指标为:
(1)销售预算及成本利润预算等。
编制销售预算时,依据历史销售趋势,资料数据及当前的市场情况及竞争情况,对预算期的销售有个准确的预测,制订销售目标,销售目标必须是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不可过高或过低。成本费用和利润目标也需要选择适当。
(2)公司费用管理政策:办公费、租赁费、职工薪酬等有着较为明确的依据的常规性费用,应以历史数据及后期市场行情、合同为依据,进行预算;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职工培训费等非常规性费用,应以公司全年工作计划作为预算的依据;一些以销售量为依据,直接支持市场的费用,应以合理的费用率为预算标准。
(3)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公司资本运营政策(如证券市场的投资)等。
预算编制的主要财务指标及说明:
(1)预算年度收入及成本发生情况(销售预算、销售成本预算),年度的销售收入预算主要有预计的销售数量及预计的销售价格;根据销售数据,结合生产能力及仓储条件,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人员的调配及生产进度,编制生产预算、直接材料及人工预算、制造费用的预算,对以上的预算进行汇总,就形成了产品销售成本的预算,销售成本预算包括总成本及产品的单位成本。
(2)预算年度内期间费用发生情况(销售及管理费用预算),销售费用预算要根据公司的销售状况,分品种、地区对以前的历史数据分析,根据市场情况对预算期的市场进行预测,制定合理的费用率进行预算;管理费用预算依据公司的规模及扩张情况,进行预算,预算时需要注意:占费用总额比重大的、影响大的重点费用需要重点说明,重点分析。
(3)预算年度内预计公司资产和负债规模及结构、可实现的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以及与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即预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公司预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公司对财务数据综合性的预算,是在销售预算、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的编制基础上汇总编制的,它是整个公司预算财务情况汇总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财务指标。
四、预算的控制与分析
做好预算后,控制和分析就尤为重要了,公司要建立相应的预算考核制度,使公司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紧密结合,不能重编制、轻执行,使预算仅限于形式。公司要加强预算的过程控制,抓住预算管理重点,严格管理预算的重点项目,有的放矢。
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分中心、分部门、分项目进行控制,要遵循总额控制和单项控制、绝对数控制和相对数控制、刚性控制和柔性控制、业务控制和财务控制相结合等原则,以达到最好的控制效果。要严格把控投入与产出比例,特别注意各预算单位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关系,对收入和费用等相关项目进行关联考察,控制、使费用的增长不能过过高于收入的增长。
五、预算的考核与激励
预算既是预测工具,又是控制工具。预算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要与考核联系在一起。要公司中人人都为达成个人、部门、中心、公司的目标而努力,公司要公平的衡量每个中心、每个部门、每个人的绩效,且适时、适当的给予奖励,确保公司的向心力与永续经营,以营造公司及员工的双赢环境。
预算的激励需要和绩效考核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使公司的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参与进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使公司中人人都为达成个人、部门、中心、公司的目标而努力,最终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六、其他注意事项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避免出现目标置换问题,即以责任部门预算目标取代公司总目标。要使预算指标与公司目标(战略)之间具有直接明确的联系,使各责任部门能够看到自身行为对公司目标的影响和作用。
摘要:全面预算是公司在一定的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一个既定期间内)各项业务活动、财务表现等方面的总体预测。它包括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通过全面预算管理,管理层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制定出强有力的经营应对策略。
关键词:预算,编制,控制,分析考核
参考文献
[1]张长胜.公司全面预算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篇4:浅析公司股权改革管理相关方式
关键字:股权;股权改革;股价;股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037-02
一、引言:
众所周知,当今的中国处在一个人口红利逐渐消失,新科技和新文化对企业传统思想冲击力量加大,对社会资源尤其是人才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的时代。许多公司为了实现掌控人才和发挥人才最大潜力等目的,各自实施了股权改革这一手段。但是许多公司在股权改革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弊病,甚至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于是对股改进行探索就变得更有必要,要具体探索论述什么是股权改革,为什么要进行股权改革,什么时候进行股权改革,如何进行股权改革等问题。如果明确了这些问题,对一个企业现实的利益和未来的发展都是有很大积极意义的。
二、股权与股权改革的含义
要说明什么是股权改革,首先要说明什么是股权。股权即股东权利,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作为一个企业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换言之就是投资人由于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根据获得股权的来源与用途不同,对股权可以进行多种方式的简单分类。不同的分类方式各有其不同的作用,由于本文主要部分是为介绍股权改革,其立足点也应该建立在便于理解股权改革这一点上,所以我将股权主要区分为以下三种:原始股份、风险股份、激励股份。
既然我要介绍股权改革的方式,那么首先要明确公司为何要进行股权改革。当代的社会是一个务实的社会,按照现在流行的经济理论,任何在社会中工作的个人都应该是理智的社会人,一切经济活动都应该是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如果股权改革无法给公司带来可观的利益,那么一个公司就不会也不应该进行股权改革。所幸股权改革确实会给公司带来各种经济利益,其中包括经济物质上的和精神文化方面的,这也就是一个公司之所以进行股权改革的原因所在。下面我会详细阐述股权改革对一个公司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三、股权改革的方式
下面就要重点介绍股权改革的具体实施方式了,简要来说,股权改革的股权激励手段主要有以下集中,分别为购、奖、赠、积、赌。所谓购就是允许被奖励者用内部价格直接购买公司的股份,其购买股份的数量是一定的。奖是对那些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内部人才提供的,按照公司章程给与的奖励,也有可能是对公司外部的某些有贡献的人进行的。赠则是对那些对公司有接触贡献的特殊人才进行的,无偿给予公司一定限额的股份的一种形式。积则是对长期为公司作出持续贡献的,通过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年限考核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的股权改革体制规定,可以进行股权激励的人进行的。赌则是目前市场上并不算流行的对赌制度的衍生产物,一般来说是公司跟某一个团队进行的对赌协议,在团队达成一定目标之后,由公司按照之前约定的协议给予这个团队一定的股份。基本的手段并不能代替具体的行事方式,下面我会详细介绍股权改革的一种具体过程。
四、公司进行股权改革的实践案例
东方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公司盈利能力稳定,各部门高管的管理也开始步入正轨,现在也正在一个由原始股东的创业团体向新的股东集体管理方向过渡的历史发展阶段,可以使用百分比股权改革方案。
(一)确定股改目的。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到合适人才加入东方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确定股改方式。股改的方式为股权内部激励,其又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其一是只有分红无股份阶段,其二是有虚拟股份阶段,其三是虚拟股份转为注册股份,员工变为公司章程中得以确定的正式股份持有者,拥有公司注册股的阶段。
(三)确定股改对象。本次参与到公司股权改革的主要人选有: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生产总监、技术总监。一共五人,都经过了基本股权激励人员考量,在职位、工龄、纪律、道德、价值观、业绩、未来发展、人才提拔等方面都没有严重问题,等待流程内进一步业绩考核。
(四)确定股改点数。股价计算:见上文股价计算部分,已经通过股价资产法,严谨准确算出东方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内部核心激励股价为每股7.8元。比例确定:根据公司内部激励股价7.8元的实际情况,再结合公司现在发展趋势的事情情况,公司决定拿出20%的股权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股份,即总100万股的20%,共20万股来进行。
(五)确定股改分配。总经理,第一年给予1%虚拟股份,第二年再给予1%虚拟股份,共2%虚拟股份,第三年再给予1%虚拟股份,共3%虚拟股份,第四年再给予2%虚拟股份,共5%虚拟股份,第五年再给予2%虚拟股份,共7%虚拟股份。如果在五年内总经理宣布离职,离开公司,则公司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回购虚拟股份。第六年总经理通过业绩考核,则全部7%虚拟股份转为注册股份,总经理正式成为东方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正式股东。
财务总监,第一年不给予股份只有分红,第二年给予1%虚拟股份,第三年不增加虚拟股份,共1%虚拟股份,第四年再给予1%虚拟股份,共2%虚拟股份,第五年再给予1%虚拟股份,共3%虚拟股份。如果在五年内财务总监宣布离职,离开公司,则公司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回购虚拟股份。第六年财务总监通过业绩考核,则全部3%虚拟股份转为注册股份,财务总监正式成为东方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正式股东。
营销总监,第一年不给予股份只有分红,第二年给予1%虚拟股份,第三年再给予1%虚拟股份,共2%虚拟股份,第四年再给予2%虚拟股份,共4%虚拟股份,第五年再给予1%虚拟股份,共5%虚拟股份。如果在五年内营销总监宣布离职,离开公司,则公司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回购虚拟股份。第六年营销總监通过业绩考核,则全部5%虚拟股份转为注册股份,营销总监正式成为东方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正式股东。
生产总监,第一年不给予股份只有分红,第二年依旧不给予股份,第三年给予1%虚拟股份,第四年再给予1%虚拟股份,共2%虚拟股份,第五年不增加虚拟股份,共2%虚拟股份。如果在五年内生产总监宣布离职,离开公司,则公司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回购虚拟股份。第六年生产总监通过业绩考核,则全部2%虚拟股份转为注册股份,生产总监正式成为东方會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正式股东。
技术总监,第一年不给予股份只有分红,第二年依旧不给予股份,第三年给予1%虚拟股份,第四年再给予1%虚拟股份,共2%虚拟股份,第五年不增加虚拟股份,共2%虚拟股份。如果在五年内技术总监宣布离职,离开公司,则公司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回购虚拟股份。第六年生产总监通过业绩考核,则全部2%虚拟股份转为注册股份,技术总监正式成为东方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正式股东。
(六)确定股改标准。业绩要求为实现所在职位至少80%的公司要求和目标,业绩达到公司相关业绩标准规定,分红方式为季度发放和年终发放并行制度,其中前三个季度每个季度末发放20%,年终一次性发放40%。年终的40%分红发放需要综合考虑整年的经营业绩水平,与实际工作情况质量成正比关系,但不高于分红标准值。
(七)其他相关说明。本规则的制定方为东方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负责人为东方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辰,内容符合公司的章程,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整个流程在相关文献制度的标准下执行,是合理合法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八)具体开展实施。由公司董事会主持,监事会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管理。
四、结论
本篇论文介绍了股权改革的含义、作用、实施时间、实施方式以及一个具体案例,说明了股权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展现了一个合格公司进行股改的具体方案,符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公司发展秩序,对一个公司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促进作用。总之,一个公司如果想在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市场大环境改变的社会背景下稳步发展,采用股权改革是重要乃至必要的,而唯有在科学合理,拥有组织严密理论体系基础上的股权改革,才能给公司带来股权改革应该产生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杨英敏.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分析[D]. 吉林财经大学 2013
[2]胡玉可.论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优化及其公司治理的改进[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9(01)
[3]马凤玲. 股权激励能提高上市公司绩效吗?[D]. 厦门大学 2014
篇5: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业务能力管理部
1、对口省分信息安全管理部,负责市分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归口管理、牵头、组织及相关协调工作。
2、负责制订并落实市分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工作目标、年度及月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总结等。
3、组织落实省分和上级部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对省分下发的各类管理制度提出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落实。
4、负责牵头市分公司信息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制订并落实市分信息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总结等。
5、配合完成垃圾短信治理,负责短信套餐管理、公众渠道的日常管控及违规处罚。
6、负责用户实名制的管理,对公众渠道的日常管控、检查、考核及违规处罚。
7、负责互联网业务推广渠道中信息内容安全工作的落实。
8、组织本地各单位落实用户信息保护各项要求、完善用户信息保护措施,组织开展本地相关检查、督促整改。具体负责落实市场销售过程中用户信息保护工作,负责用户登记资料管理、代理商管理、互联网电子商务业务过程等涉及用户信息保护的相关工作。
9、负责组织及开展市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教育培训工作。
10、负责组织制订市分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及实施演练。
11、负责组织落实省分和上级部门要求的互联网净化网络环境等正面宣传引导相关工作。
12、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省公司的内网信息安全要求,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系统主机及数据安全、IT承载网安全以及终端安全工作,包括:
(1)负责牵头组织省内内网信息安全工程在本单位的实施和推广。(2)负责定期进行内网安全检查,预防内网信息安全隐患,对内网信息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处理。
(3)负责内网信息安全工作的本地技术支撑和维护管理。
(4)负责内网信息系统中相关用户信息保护,并协调相关支撑工作。
网络公司综合维护部
1、负责落实市分公司网络安全相关工作,制订并落实市分网络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总结等。
2、组织网络公司各专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日常维护、检查与监督工作。
3、做好IP地址备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未备案网站或非法网站及时封堵工作。
4、负责组织制订市分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及实施演练。
5、配合完成各类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6、落实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的通信保障工作。
7、配合综合部规范信息查询和安全设备接入,依法依规配合政府部门工作。
8、负责市分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集团客户事业部
一、网站备案:
1、负责集客互联网接入客户的非经营性网站的现场备案。
2、负责集客互联网专线未备案网站的处理。
3、定期对网站备案信息进行拨测、抽验、更新,并对网站备案相关考核指标负责。
二、垃圾短信处理:
1、对垃圾短信做好日常监控,将被省分、市分通报的垃圾短信及时告知市分相关产品经理进行处置。
2、督促及跟踪产品经理、客户经理对垃圾短信的核查,对于违规严重的直接对其关停处理。
三、IDC信息源入网安全:
1、负责核实用户入网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要求。
2、负责与用户签订《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3、发现信息安全问题后及时通知后台处理,并与用户沟通,妥善处理后续工作,督促用户进行整改。
四、实名制主要工作
1、负责下发和落实省分实名制工作相关要求,并定期通报和扣罚。
2、负责每月对新增用户实行实名制核查。每月抽取一定量的身份证进行国证通认证,核查真实性,同时随机抽取号码查验资料准确性。
3、负责下发各类返档方式使用方法及组织测试,返档方式变更相关通知,执行中相关问题的解决。
4、负责对不合规客户的资料整改(包括新增用户、全量用户)。
5、负责渠道实名登记的签约、培训、检查、考核及问责。
6、负责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包括签署用户信息保护协议、工号域权管理、信息提取流程管理及证件复印件专项办理承诺等。
7、负责集团(含中小企业)用户信息保护及管理,以及行业应用、ICT、IDC、云计算等业务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及管理,完善用户信息保护措施。
客户服务部
1、负责本部门工号(主要是客服代表、投诉处理人员、客服经理等人员使用的各类系统工号)的日常管理及稽核,编制工号稽核月报表。已开通系统工号人员离职或岗位调整,应及时提交工号申请进行工号及权限的失效和变更。
2、按照《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负责本部门客服人员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培训及管理,确保客服人员在给用户提供服务或是处理用户投诉时,对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3、建立分公司客户服务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可能导致大量客户投诉事件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告知客户并提请相关单位及领导关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解决,避免客户投诉事件的发展或升级。
篇6:XX公司相关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相关方是指:为我公司项目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人员;外委或外来运输单位或人员;参观、检查、考察、访问者;外来设备检维修人员、技术交流人员、业务联系人员及其他外来单位或人员。
3.职 责
3.1生产管理部:
3.1.1和项目建设承包、施工方签定安全责任书,并对进入公司活动的相关方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3.1.2对相关方现场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相关方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罚。
3.2相关方的邀约单位负责办理入司和登记手续;并对进入公司活动的相关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相关方在公司现场的活动要根据其业务性质进行必要的约束,并对其活动的安全负关联责任。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有关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对相关方出入管理登记和检查。
4.内 容 4.1 施工单位
4.1.1进入公司进行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4.1.2施工单位车辆、人员进出应按我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我司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4.1.3进出我公司的施工单位的材料、物品,须接受我公司门卫及相关管理人员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篇7:公司废旧物资管理相关规定
一、废旧物资范围:无利用价值的边角料、余料、阿子铁、废旧纸箱、纸花、焊丝轮、阿子木、包装板等
二、公司对废料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无权擅自处理外卖。文秘资源网
1、各部门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由本部门运至公司统一指定点,即废料场或废料物资库(其中,边角料、余料、阿子铁进入废料场;废旧纸箱、纸花、焊丝轮等进入废料场对面的废料物资库),各部门不得随意乱堆、乱放,部门内对废料管理按5s标准执行,且不得私藏、私卖废料物资,若发现,按价值的5~10倍给予处罚(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得少于50元/次),对检举者以罚款金额的50%给予嘉奖。
① 各部门无利用价值的边角料、余料、阿子铁由本部门运至废料场时必须从里往外堆码,不得乱堆乱放,违者罚款20元/次,并对部门主管罚款10元/次。
②对废旧纸箱进入废旧物资库时必须折叠堆放整齐;废旧纸花必须打捆、收缩紧卷堆放,不得随意松散乱堆放,违者罚款20元/次,并对部门主管罚款10元/次。
③ 对各部门将废料物资运往废旧物资库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或因不可避免的少许遗留废纸也必须清扫干净,违者罚款20元/次,并对部门主管罚款10元/次。
2、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外卖处理由仓储部称重并计量(计量单一式两联),保卫组(督察室)监称,并在计量单上签字确认,监称人员监称由购买方通知,购买废料方购买废旧物资时必须每次过皮重,综合科可随机抽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20~200元/次的罚款,对购买方将按价值的5~10倍给予罚款。购买方凭计量单(一联)到财务科交费,可每月进行结算一次,仓储部将另一联计量单传递财务科,采购部凭计量单给购买废旧物资方开具物资出门条后到财务科签盖物资出门章,购买方以此作为物资出门凭据。
三、公司废旧物资外卖责任部门:采购部
四、公司废旧物资定价:根据市场行情,由外卖责任部门每隔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竞标定价。价格报财务部长审核、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具体执行价应传递财务科)。
五、在公司购买废旧物资方必须完善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手续(合同或协议期限暂定半年)。并缴足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采购部与购买方商确,以确保其认真履行购买职责
六、保卫组在门卫放行执勤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公司物资出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凡可以外卖废旧物资绝对杜绝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出门;在出渣放行过程中,对可以外卖的废纸板、纸花、阿子铁等绝不允许流失。如发现有与购买方或出渣人员联合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责任人2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按盗窃处理。
篇8: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挂名股东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
挂名股东, 即显名股东, 这个概念与隐名股东相互对立而共存。何为挂名股东, 通俗的讲就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者存续过程中, 并未实际出资, 仅享有在出资证书、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 (记名股票) 和工商登记中显示其为股东形式的主体。[1]
(一) 我国挂名股东的成因及法律地位
1. 挂名股东的成因
挂名股东的成因, 很多学者在其著作中都有阐述, 定义分类方法多样。但究其本质成因是对欲得利益而进行的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行为, 利益包括消极利益和积极利益。在现有环境中, 主要体现为下两种方式:
(1) 享受或规避国家关于公司待遇的法律或政策。
(2) 主体自身不符合公司或企业设立股东的条件,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 我国对挂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论
至今, 理论界对挂名股东关系的性质争论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是代理关系, 有的认为对于并不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的隐名股东, 是借贷关系, 但在后来的讨论中, 这两种观点逐渐较少提及。
当今占据主要学说的是信托关系。用信托关系来分析挂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更为恰当, 隐名股东作为委托人将其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利交予挂名股东这个信托人进行管理, 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使权利和做出决策。这相当于受托人所进行的信托行为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 德国公司的“假象设立”有限度的承认了“挂名股东”的存在
相比于国内理论界对挂名股东这一学理问题的探讨, 笔者在翻阅查找德国有关法律资料时并没有发现有类似的理论定义, 那么德国是否存在挂名股东这种相类似的实践问题?笔者将在接下来的分析中表明。
1. 德国对有限公司股东的要求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 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除商法典107条规定, 未成年人成为股东必须获得其合法代理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就率先抹除了我国挂名股东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对企业主体设立的限制性条件的规制。仅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公司设立对主体要求较宽松。
而且德国对于股东权利义务的划分也与我国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了股东的身份权, 包含管理权和资产权。管理权:主要是指参与公司的决策的权利。资产权是指股东要求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与成员权相关的各个权利的最重要的基本特征是, 这些权力不能单独进行转让, 也不能用于抵押。这就是德国规定的禁止分离原则。但股份确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所以这一点又不同于我国挂名股东因为股东身份与股份死死挂钩而进行法律的规避。
2.“假象设立”制度
因为德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自由规定。股份的信托转让在实践中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 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法15条第三款。且股权转让本身是一种物权性的履行行为, 但其要求公证形式, 还有有关转让公司股份的请求权。[2]所以虽然没有“挂名股东”但却存在“假象设立”, 并且这种制度是法律规定所允许的。
假象设立并不等同于虚伪行为, 假象设立是指真正的出资者推出一名或两名以上的名义代理人, 自己却不愿意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设立的制度。在德国公司法上, 假象设立是允许和可行的, 受托代理人可以转让给委托人, 即在公司获准注册是进行股份转让, 受托人从公司登记之时起就获得了完整的股东地位。
二、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证据之分析
(一) 我国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效力
实践中, 根据我国未修改前公司法的规定, 可以证明我国股东资格的证据主要是:股东实际出资的事实、以及因此获得的出资证明书、公司管理的记载股东姓名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设立在工商局进行的登记。但修改后14年新公司法将我国的公司设立条件由股东实际出资修改成为认缴出资即可, 使实际出资和出资证明书在公司成立阶段的证明力作用下降, 无形中改变了一些证据的证明力。笔者将借鉴刘俊海老师在公司法一书中的分类方法将其分为根源证据、形成证据、公式证据三大类进行说明。[3]
1. 根源证据: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
根据我国05年公司法规定, 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股东必须要有实际出资, 在股东实际出资后, 公司应该颁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因此在14年新公司法未出台之前, 实际出资事实证据和出资证明书对股东资格的证明力最强。但2014年新公司法出台后, 公司的设立只需股东认缴完注册资金, 在一定年限内进行实际出资即可。所以在公司刚成立阶段, 出资事实和出资证明书并不一定具有明显的证明效力。
2. 形成证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自备的管理股东相关事务的花名册, 由公司负责制造、保管和修改。其形成的依据在新公司法未出台之前是股东是否进行了实际出资, 但是在新公司法出台后, 股东只需要认缴完公司设立之前的注册资金, 完成其他条件下公司就成立了。
3. 公式证据:工商局的登记
14年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的放宽, 无形之中使得现实关于商事组织的很多问题走向了意思自治的领域。出于公司设立的目的, 任何出资人只要口头上认缴满公司的注册资金, 都可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成为股东, 这种依赖于意思表示, 就能确定股东这项复杂的身份, 对于我国公司法上来说的确是新的突破。
(二) 德国关于股东身份的相关证据
在比较德国与股份或者股东身份相关的证据, 我们会发现出于其确认身份的证据效力简洁明了, 且法律效力高。
1. 有限责任公司中公证的效力
在上文中提到, 德国的股东身份权和股票权利是分离, 其股东的身份权利及管理权和资产权是绝对不可以转让, 除股东为了可以以匿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而委托他人 (股份法第129条第三款) 。但是股东享有的股份作为一项物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所以, 在德国不会涉及到股东身份的纠纷, 很有可能涉及到股份的所有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合同以及股份信托协议, 必须具有公证的法律形式, 才能生效。公证在西方国家具有最严格的审查效力, 因此对于股份转让后对股权的证力是具有最高证明力的公证。有限责任公司法15条第三款就这样规定:股权转让本身是一种物权性的履行行为, 但其要求公证形式, 还有有关转让公司股份的请求权。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与不记名股
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具有合法性的要求, 可以简单概括为不记名股以股票持有为证明, 记名股则通过股东名册、转让证书来证明。我们可以发现德国与我国一样也存在股东名册, 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差别, 我国的股东名册的主要功能是作为股东身份的一种证明, 而德国的则主要是体现股东的合法性。德国股份有限公司67条……对于股份的获得, 股东名册的变更不是生效性的, 但在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上, 只有被登记的人才具有作为股东的合法性。[4]
同样, 有关不记名股的情况规定为:在不记名股的情况下, 股东的合法性由股票的单纯持有来体现。只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欠缺所有权, 谁占有股票, 谁就被视为股东。
三、挂名股东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之探进
挂名股东这个来源于实践中的法律概念, 引起了很多的法律纠纷, 其范围包括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的纠纷、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法律要求的纠纷、挂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或设置担保的法律纠纷、隐名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纠纷、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股东债务的纠纷和隐名股东对公司清算的责任等等。[5]其实很多学者对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提出了全面而科学的观点, 笔者在这里就不予以重复。笔者将挑选其中两个在实践中争议较多且法律关系较复杂的法律纠纷———股份转让和瑕疵出资进行比较讨论。
(一) 隐名股东的瑕疵出资的相关问题
1. 我国的学理观点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是出资的时间瑕疵或者资产本身的瑕疵 (包括权利瑕疵) , 我们说在正常情况下瑕疵出资股东负有补足出资或者及时缴付的义务, 在造成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遭到损害时, 还应该负损害赔偿义务。
当挂名股东在执行隐名股东委托的时候, 如果公司发现其出资有瑕疵, 并且因此受到损害时。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公司基于对挂名股东的信任, 其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之后可以向隐名股东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赔偿。我们说这也符合信托的相关制度, 受益人承担信托财产带来的收益和亏损, 信托人不承担责任。
2. 德国的“股份两股独立制”
再来看德国法对股东瑕疵出资的解决方法, 其类似的出资问题主要存在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上。
德国有限公司15条第二款:转让未来的股份也是允许的, 如一个股东获得了第二股份, 则这两股股份都保持其各自的独立性。学理解释认为这是为了防止该股份的出让人出资仍为完全到位, 或者还未履行期增缴股款的义务, 那么就还必须保留追究其责任的可能性。
或许在未来法律认可挂名股东时, 可以将隐名股东的出资单列出来, 隐名股东对其负有独立的责任。这样免去了法庭调查认清花费的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 挂名股东向第三人股份转让的相关问题
1. 我国的理论解释观点
在我国公司法中, 股权与股东身份是不可分的, 而且股权的转让条件也十分严苛。因为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形成的表面上看似身份权与股权相分离的特殊关系, 导致挂名股东在外部上具有表见代理的条件。所以才出现了很多挂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 对其股票进行无权转让, 转让给第三人的案例。
若该转让人为善意的, 国内主流观点认为可以比照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公信原则, 应该率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承认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转让人 (挂名股东) 与受让人在符合其他转让所具备的条件下, 善意第三人获得股份的所有权。隐名股东不得主张转让合同无效追回所有权。只能根据与挂名股东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追究违约责任, 获得赔偿。
但当第三人为恶意当事人, 其不理所当然取得股份的所有权, 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可撤销的权利, 如果转让行为对隐名股东造成了损害, 则恶意第三人应与挂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该观点, 一定程度上与德国关于股份的观点相似, 将股份权利类比为物权, 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也有利于建立现代交易双方的诚信基础。
2. 德国的股份自由转让
德国很好的将股权与股东身份进行了分离, 所以在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上, 主要按照物权的规定进行。
(1) 股份转让时的转让证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想要获得股东身份, 还要求转让证书。与有限规定不同, 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及其转让合同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双方转让时, 应该制作转让证书。因为根据民法典410, 只有在股份转让获得者出具新的证书后, 公司才承认其为新股东。
(2) 有限公司:公证法定形式。但是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时, 则还需要公证的形式, 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严格。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和股份转让合同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比较德国有限公司的规定, 我国也可以借用, 要求股份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公证, 通过这种严格的审查, 相信现实中很少会存在挂名股东无权转让的问题, 即使出于公证机关的疏忽, 也应该依照对公证的信赖原则, 确定转让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奚晓明, 潘福仁.股权转让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39.
[2]托马斯·莱赛尔, 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M].高旭军, 单小光, 刘晓海, 方晓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495-496.
[3]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北大出版社, 2013.
[4]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 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M].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56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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