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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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银行理财在资产管理各细分子行业中资金规模最大(含保本理财),影响力最强,具有系统重要性。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落地,特别是9月底《商業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银行理财监管政策框架已经明晰,以“非标转标”“净值型”为代表的行业转型之路已经开启。

第一篇:银行理财论文范文

银行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吗

编者按<<影子银行问题引发持续关注。本刊2013年第3期封面报道《影子银行是与非》推出后,在获得大量认可的同时,也有人对影子银行如何界定提出了不同看法,本文即代表了另一类视点。有争论才会有进步,在一些暂时还不明朗的学术领域,我们欢迎有益的争论出现。

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影子银行”作为一个新的金融概念逐渐被市场熟知。与此同时,我国的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猛,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通过结构安排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引起了业界对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探讨。易宪容曾表示,“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按照这个诠释,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特别是贷款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而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进一步认为“在中国,影子银行通常表现为理财产品、地下金融和表外借贷的形式”,直接把银行理财产品归到影子银行体系。

以上各方的论述,实际上均认为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银子银行。我们认为,这种诠释值得商榷。如银行的保理业务,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均不归入影子银行。故要理清某项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必须先有影子银行的权威定义,再分析该项业务是否符合这个定义。

定义澄清

影子银行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在美联储年会上提出,是指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目前被广泛接受是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定义,影子银行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按照这个定义,影子银行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本身游离于监管之外,或者受到的监管较少。如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群的民间集资,由于是地下运作,基本上不受监管。其二,必须可能引发监管套利或者系统性风险。这个要求实际上表明影子银行是一个动态概念,任何信用中介行为初期,规模较小,监管套利不明显,系统性风险无从谈起,在这个时段就不符合影子银行定义。随着规模的扩大,可能成为影子银行。在一个经济体中,仅存在少量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量仅有银行信贷余额的百万分之一,这些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均和银行无借贷关系,在此时,民间借贷就不能算为影子银行体系。

对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首先它是受银监会监管的。无论是最初的产品是事前报批,还是现在产品事后报备,监管当局都清楚每一笔业务的交易对手、产品规模、风险点暴露和风险控制手段,并不存在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一说。非但如此,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或交易对手也受到监管。如债券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在债券发行之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又如银信合作业务中,银监会会对银行理财资金所投向的单一信托进行监管。而且,部分相关资产已经在商业银行层面和交易对手层面分别纳入风险资产计算。

其次,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标的一般是债券、其他债权类资产。隐藏在这些标的资产背后的交易对手比较分散,没有出现同一个标的资产经过多次打包作为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出售的现象,故理财产品自身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且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进行分账管理,自身不对产品进行兜底,即便是有产品出现问题,也不会出现挤兑事件。

在理财产品和其基础资产都受到监管当局监管,又无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将其定位为影子银行显然不合理。

对影子银行的进一步诠释

从影子银行的特点来看,它们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特性要求其必须是私募产品。在目前国内金融监管体系下,公募产品必然会受到监管当局的指导。判断一个产品的私募性质,有3个标准。一是参与人数较少,一般少于200人;二是产品认购起点较高,通常为100万元或以上;三是产品不能公开推荐。银行理财产品除私人银行产品外,均不满足以上3个条件,故非私人银行的理财产品实质是公募产品,自然就不满足影子银行的私募特性。

影子银行应该有类似于存贷业务的信用创造机制。信用创造机制原本是银行独有的特性,影子银行要行银行之实,就必须具备这一特性,即仅靠自身能完成信用创造过程。如美国次贷危机中的资产证券化,普通信贷资产可以通过证券化打包成CLO(Collateralised Loan Obligation),CLO又可以通过证券化打包成CBO (Collateralised Bond Obligation),CBO本身又可以经过多次证券化,实际上每一次证券化的过程都是一次信用创造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自身无法完成此过程。银行理财产品的信用创造机制为资金投资于某标的,融资方获得理财资金后,或将理财资金存入银行,或将理财资金用于支付结算,获得资金方再将理财资金存入银行,将理财资金转换为存款,再通过商业银行信用创造机制产生乘数效应。实际上此信用创造是存款创造,与银行理财产品无关。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市面上出现了购买信托受益权的理财产品,而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包罗万象,其风险需要合理评估。如果该交易机制进一步演化成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某信托产品A受益权,而信托产品A购买信托产品B受益权,信托产品B购买信托产品C受益权,信托产品C购买信托产品D受益权,如此往复,则有影子银行之嫌疑。

按照国外的经验,影子银行的产品自身具有较高的风险。如前面提到的CDO,经过多次证券化之后,原始基础资产与最终产品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投资银行为了转移风险,通过结构化设计、引入衍生品等方式,并以之作为噱头,降低对基础资产的质量要求,如许多MBS基础贷款的借款人基本上不具备还款能力。我国市场习惯将银行理财作为存款替代,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求,大多数银行并不敢也不愿将理财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许多银行对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风控标准是与其自营资产一样的。这样就保证了基础资产的质量,从而保证了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前段时间有媒体指出银行理财是庞氏骗局,风险很大。所谓庞氏骗局,是指在投资后,投资项目没有现金流流入(实际上投资项目不存在),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依靠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骗局。银行理财产品都对应着有现金回流的基础资产,自然不是庞氏骗局,更谈不上风险很大了。

作者:范杰

第二篇:“理财新规”下银行理财的平稳转型

银行理财在资产管理各细分子行业中资金规模最大(含保本理财),影响力最强,具有系统重要性。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落地,特别是9月底《商業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银行理财监管政策框架已经明晰,以“非标转标”“净值型”为代表的行业转型之路已经开启。但从近期转型的实践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以明确关键细节为抓手,尽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银行理财转型的引领。商业银行自身则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理财业务转型。

银行理财监管政策框架

以《资管新规》2018年4月落地为起点,半年多来随着监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目前银行理财细则已经落地,作为其配套制度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于10月19日征求意见, 结构化存款的监管规定也将适时发布实施。银行理财基本监管制度框架由此初步确立(表1)。

表1 银行理财监管制度框架

《资管新规》在确立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各资管板块最低监管标准的同时,也指明了银行理财以推行净值化管理、表外非标回表或转标为基本路径实现打破刚兑、回归资产管理本源的转型之路。在实际执行中,考虑到2018年5~6月银行表外非标融资大幅度萎缩导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减少2万多亿元,为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推动银行理财平稳转型,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过渡期内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一是阐明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在遵守期限匹配、限额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前提下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债权资产;二是明确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可以适用摊余成本计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2020年底过渡期结束后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和自主有序整改要求。

9月28日发布的《银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遵循《资管新规》和央行“7·20”通知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在整合修改既往银行理财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基础上,细化、确立了银行理财的具体监管制度框架,并阐明了与下一步将要推出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结构化存款管理办法》两个配套制度之间的关系

10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子公司模式相对于内设资产管理部门的七项制度红利:一是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二是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取消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三是扩大代销合作机构范围至“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四是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五是鉴于理财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非标投资限额有关“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要求;六是允许子公司发行结构化的分级理财产品;七是扩大理财合作机构范围至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度红利的明晰促使越来越多具备资质的银行宣布拟成立理财子公司。近期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两家大行宣告成立理财子公司,目前具备资质的27家商业银行已有15家公告拟成立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化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纳入表内核算、按存款管理,须缴纳存款保险金和存款保险费以及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须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同时指出,为更好地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促进结构化存款规范发展,下一步将制定结构化存款的专门监管规定。

银行理财转型进展与存在的问题

自2017年初原银监会发布“三三四十”监管规定,有针对性地治理银行理财发展中的各种乱象以来,银行理财事实上已经开启转型之路。伴随2018年《资管新规》和银行理财管理办法的发布,银行理财转型的监管导向更加明晰,银行自身转型内在驱动力也在增强。

进展

第一,就规模而言,银行理财产品规模高增长态势发生明显变化。2017年严监管政策落地以来尤其是11月17日《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至2018年6月份,银行理财规模呈明显下降趋势。2018年6月末规模降至21万亿元。随着央行7?20通知落地, 允许发行老产品对接新的非标资产,监管更加注重力度和节奏, 银行理财规模有所回升。

第二,期限短期化有所转变。《资管新规》明确要求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从2018年11月18日星期日前5 个月的数据看,银行新发行3个月以下的理财产品数量占全部新发行量的43.5%,比2017年全年下降接近10个百分点。

第三,保本理财占比不断下降。《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产品为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表内保本理财过渡期后将不得再发行。2018年5月,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数量占比降至21%,较1月下降13.3个百分点。

第四,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步走低。打破刚兑是《资管新规》的主旨之一,有助于降低无风险收益率。同时,《资管新规》禁止非标产品期限错配,限制多层嵌套,理财产品信用溢价和期限溢价均呈下降趋势。2018年10月,理财产品收益率为4.47%,环比下降9个基点。

第五,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量增速较快,中小银行近期明显发力。2018年5月,银行新发行净值型理财产品191只,环比增长54%,同比增长超过110%。11月5日中国理财网在售的79款净值型理财产品中,城商行、农商行等区域性中小银行发行67款,预售的16只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方全部为区域性中小银行。

困难和挑战

第一,伴随着理财业务规模和收入同比下滑,银行理财转型步入“阵痛期”。从部分上市银行公布的数据看,截至2018年6 月底,光大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跌破1万亿元,降至0.97万亿元, 较2017年末下降12.30%。中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1.06万亿元,较上年末的1.16万亿元减少近千亿元,降幅8.03%;即使银行理财第一梯队的招商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也降至1.8万亿元,较上年末下降4%。

第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仍然习惯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 对净值型产品接受程度普遍不高。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广大投资者,其风险偏好更低,更加偏好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對净值型产品的认可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第三,中小银行理财产品转型更为艰难。在有“刚性兑付” 特征的预期收益率产品模式下,中小银行可以凭借当地网点和渠道的优势,与大型银行和其他资管机构开展“不对称竞争”,靠更高的预期收益率吸引客户。《资管新规》和《银行理财监管办法》落地后,小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专业投资研究、系统开发、全面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的监管要求,原有的当地网点、渠道优势被大幅度削弱,转型发展压力陡增,甚至不少县域小型法人银行事实上已不具备开展理财业务的能力。

第四,银行以观望为主,转型进程缓慢。为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资管新规》落地实施不到三个月,央行7?20通知就在老产品投资新非标债权资产、摊余成本法适用范围扩大、老产品整改进度这三个关键问题上较原有规定有明显放松,使得一些银行认为后续还有进一步松动空间,内生转型动力不足,短期内仍以观望为主。

明确关键细节,引导银行理财平稳转型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框架已经确立,但仍有一些关键细节尚不清晰,亟待明确以促使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

一是落实《资管新规》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尽快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唯有在操作层面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银行才能准确计算本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规模,并相应根据期限是否跨过渡期决定具体过渡应对措施。实践中,此前不少中小银行选择在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非标转标”的操作。唯有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 才能准确判定相关操作的合规性。

二是在合理吸收银行所提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发布实施《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是《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确立的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重要模式和载体,目前已有过半具备资质的银行公告了成立子公司的动议。唯有推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尽快落地,才能使理财子公司准入价段的申请、筹备、开办和运营阶段的具体运作和持续监管有规可依,进而实质性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进程。

三是尽快颁布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及时纠正“假结构化” 存款盛行等保本理财转型乱象。2018年以来,特别是《资管新规》落地以来,为对接银行表内保本理财,银行结构化存款规模出现明显增长。6月末人民币结构化存款规模达9.2万亿元,同比增长47.6%。其中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结构化存款分别为5.96万亿元和3.24万亿元。结构化存款规模激增的过程伴随着“假结构化”存款乱象丛生。许多不具备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地方性中小银行借助投资者对结构化存款的理解空白,发行的结构化存款并未与衍生品挂钩,或者衍生品端浮动收益设置成几乎无法触及的深度虚值期权,导致结构化存款实为保本金、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产品,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主旨背道而驰。未来须尽快出台结构化存款的专门管理办法,实现有规可依,同时加大对“假结构化存款”的监管力度,做到执规必严。

四是落实《资管新规》第29条的规定,尽快明确对提前完成整改计划的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激励措施,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型动力。《资管新规》虽然规定要对在2020年底过渡期前提前完成整改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激励,但具体验收工作机制和具体的激励措施尚不清晰,使金融机构即使有提前整改的计划,也会因不了解具体流程和激励手段而无法事前整体估算提前完成整改的成本与收益,因而无法行动,使鼓励提前完成整改的监管意图很容易落空。为此,一是要明确验收工作机制和流程,二是明晰具体激励措施。建议考虑将申请成立理财子公司的资格(已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质的27家银行除外)与理财业务整改进度挂钩。

加大推进力度,实现理财平稳转型

商业银行要认清转型方向,积极主动推进转型,争取获得有利的市场地位。一是在产品层面推进平稳过渡。逐步增加净值型产品面市,同步收缩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发行,到期不再续做。净值型产品的推出也要循序渐进,起先以低风险品种为主,减少净值波动,让传统理财客户容易适应。《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允许发行老产品接续资产,可以考虑让老产品慢慢变成“过渡型产品”,即虽不完全符合新规要求,仍持有部分非标债权,且期限错配,但在持仓中渐渐增加标准化证券的比例,逐步达到新规要求。

二是以差异化产品设计为抓手推进银行理财投资管理转型。差异化产品设计是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第一要务,结合不同的产品设计方向,银行资管应构建符合自身团队能力建设并与之匹配的投资策略分类管理组合。同时,积极构建强有力的信用风险评估团队,以便有效管理各个券种的信用风险等,挖掘出收益贡献可能更好的投资品种

三是以重构销售体系为抓手,夯实银行理财转型基石。打破刚兑后,强大的销售体系建设更是银行理财实现成功转型的重中之重。首先推动行内销售渠道的协同与深耕。首先,理财子公司成立后,要从银行集团整合发展的战略思路制定针对零售、公司、直销银行等各端销售的协同策略、利润分成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一整套相对完善有效的推动方案,实现理财产品销售在母行渠道的深耕细作。其次,拓展机构销售渠道。梳理各类可投资银行理财的机构客户及其相应的投资需求特征,做好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的机构客户,结合其投资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销售方案。再次,搭设对接外部第三方或电商渠道,实现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网络平台化。最后,构建跨银行渠道的交叉销售体系。部分中小银行为实现获客需求,可积极代销其他银行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产品,突破自身产品匮乏、投研团队缺失等转型瓶颈,通过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理财产品,增大获客空间。

四是推进科技系统、估值体系等必要配套设施的建设。大型银行在这方面较为领先,基础较好,也有财力、物力、人力保障,以适应净值型资管产品发行与管理的需要。但对多数中小银行而言,上述体系的建设尚不成熟,差距很大。对某些县域小微农商行而言,由于资管业务量有限,自建上述体系极不经济,甚至无法覆盖固定成本。可尝试外包,由省联社统一对外采购有关服务,如租用所需系统或引入投顾服务,以实现资管业务的经济运营,低成本服务自身客户。

五是与时俱进完善理财产品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加强整体资产组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拓宽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结合市场波动与产品实际情况,提高监控的前瞻性。其次,加强组合信用风险管理,标准化资产投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防范表内外业务集中度风险叠加。再次,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提高风险拨备计提水平,提高风险缓释能力。最后,加强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监控,全面监控组合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化风险预警与报告,并充分依托系统,提高监控的时效性与自动化水平。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

作者:王刚 杨军战 周一

第三篇:保险理财产品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关系探讨

一、关于保险理财

提到理财,人们大多会认为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从而通过有效的投资使其增值,但却忽略了一点:在追求财产增值的同时,应合理规避因一些意外事故或疾病给家庭或个人造成较大财务影响的事件,即财务管理的首要原则应为保证财产的安全。而这正是保险理财的独到之处。

保险理财,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同时使资产获得保值和增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险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家庭或个人的财产安全,亦即保证在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家庭或个人财产的平稳性,防止产生过大的账务波动给家庭或者个人的生活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以此做到资产的保值;而近年来为顺应市场的发展与客户的需求,市场中出现了如投资连结险、万能险、分红型保险等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这又使得在购买此类保险后资产能够增值。

(一)丰富了产品结构

不仅仅是在银行个人理财中增加保险服务者一项,保险理财本身就具有很多种选择,如目前市场流行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接险。还有正在崛起的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不仅仅符合亚洲人还本的理念,更具有保障功能。

(二)扩大了银行理财的适用群体

投资人在制定投资计划时,需要在了解金融产品风险属性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的金融工具,设定理财目标,追求安全稳健的财务增长。谈理财,不能只谈收益。很多金融理财产品虽然收益很高,但风险也是成正比的,而理财的首要一点是财务安全,如果“财”都没有了还怎么“理”?因此,学习“守财”、做好财务保障是投资者的必修课。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作为理财工具,在理财中应扮演更多的角色。

保险理财是分层次进行的,从收入水平角度,对于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最主要的是能够保障正常的生活状况,一般没有闲置的资金进行投资,抗风险能力最弱。对于这部分群体而言,应在能够承担的情况下,购买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并且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购买意外伤害险,使其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同时保证其他家庭成员生活上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

对于中收入者,在保证了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还会有少量的闲置资金作为应急资金以及投资资金,其承担意外事故或疾病带来的额外支出的能力较弱,更倾向于风险较低、收益较平稳的投资,这部分家庭或个人可以通过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理财产品进行理财,在能够减少意外事故的冲击之外,还可以得到较平稳并且可观的投资收益。因此,保险理财产品更多的适用于中低收入家庭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又能够得到平稳的投资收益,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财工具。

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主要的理财目标是获得资产的增值,其抗风险能力较强,因此更倾向于风险高、收益高的投资,高收入者无疑也需要保证财产的安全,只是其抗风险能力较强,因此会忽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而只是将其投资收益与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作简单比较就将其否定。

(三)保险理财是一种长期投资

保险理财产品同时也是一种长期投资,从建立家庭购买房产时建立的住房按揭贷款保险,到孩子出生时购买的子女教育保险,再到盛年时购买的医疗、养老保险等都是延续几十年的险种,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险种。

二、银行个人理财服务中保险理财的现状及原因

虽然保险理财具有上述优点,但是实际中保险理财发展不足,尤其是银行理财服务中,保险理财的地位相当薄弱,其原因如下:

(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不对称

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且保险公司之间“价格战”比较严重,保险公司处于低利润的处境

(二)银行保险产品无法满足个性化服务的需求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多为以寿险产品,另外加上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消费者缺乏选择;同时,虽然银行是我国居民最经常打交道的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经常联系中,银行可以利用更加详细的资料库为客户提供更合适的产品。而实际情况是,各网点没有理财专柜,银行员工虽然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但对于保险专业知识和保险产品的了解很不够,远不能满足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个性化服务的要求。

(三)保险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及人们对保险认识的偏差

自从保险业恢复营业,保险业进入了原始资本积累期,由于这时期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了不规范的运作行为,使得保险公司在群众心目中留下了重投保、轻理赔的印象。由于引进保险代理人制度,加上规范和教育的不严谨导致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常发生,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夸大保险作用,诱导购买,误导客户,承保与理赔“两张脸”等失信行为因此保险给人们留下不好的印象,导致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

(四)信息技术共享平台缺位

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出于对行业资源的保密需要,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与要求不同,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平台不能实现共享,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够完全对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客户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低了客户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客户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增值。

三、保险理财产品的前景

(1)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要求也越来越高,金融产品综合性服务已经成为趋势,中国的一大金融控股集体----中国平安已经开始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不仅在产品开发、销售支持能够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而且具有较强的开发银行客户能力, 真正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 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2)金融危机使消费者经历了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资本市场波动也让消费者进一步认识到风险的危害与保障的重要性。

(3)消费者风险保障个性化需求增强。消费者群体分化,中产阶级的崛起可能是影响消费者需求的最大因素。如麦肯锡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国内居民大致拥有约35亿元财产,并且今后每年还将以16%的速度递增。其中,有120万个家庭拥有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2025年,这一数字将达到5.2亿至6.12亿。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对一于金融产品的需求有很大的不同。

(4)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老龄社会中人们对于长期的保障产品的需求提高,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类型的保险产品将更受欢迎。

参考文献

[1] 张龙清,孟倩,江姗.经济下行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特点、问题及建议[J].金融发展研究,2009(6):65-67.

[2] 陈启明,任晓刚,齐娜.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思路及对策[J].金融纵横,2008(4).

作者简介:秦增元 (1987-),男,汉族,河南商丘,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会计。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秦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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