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精选8篇)
篇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97-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60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
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区域内的园林绿地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沿河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城市园林绿地责任。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所在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城市改造区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
第八条 第八条 一切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绿地面积。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分应按当地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绿化建设费用。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条 第十条 园林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公共绿地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建公园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占地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的,必须经所在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保护和管理;专用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行保护和管理。专用绿地的管理工作,应接受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规划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绿地,未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全民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区专用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城市内所有树木(不论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所在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同意。一次砍伐、移植一百株以上的,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邮电、交通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因维护管线、建设工程或交通安全等需要,必须伐除树木、修剪树枝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建立档案,设置标志,重点养护。严禁毁坏和砍伐。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不准损毁植物、捕杀动物、挖沙、采石、取土、堆积物资、排放污物。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园林绿地植物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保护和管理的园林绿地内开设饮食、照相等服务摊点,必须经所在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县城(含县级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风景名胜区林木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14 查看次数:1568 次
各市建委、局,昌图县城建局、绥中县建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规定,省建设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二、三、四级企业均必须参加此项延续。
二、延续程序和方式
1、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2、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对所辖企业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务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以下材料上报省建设厅,逾期不予受理。① 各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总结;
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情况汇总表》(附件1,以书面形式和Word电子文档形式上报); ③ 各市要对企业园林绿化管理系统数据进行网上审核、上报;
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通过“园林绿化管理系统软件”打印出的申请表方可生效); ⑤ 企业园林绿化资质证书原件(正本一本、副本两本)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注:2011年内批准的二、三、四级企业只报申请表、资质证书原件和园林绿化管理系统数据,各市不需出具审查结论意见。
4、省建设厅采取审查各市上报的材料及随机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并结合各市初审意见,对企业资质延续做出结论意见。
三、资质延续结论及处理意见
资质延续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合格的企业,重新换发资质证书并重新编号。对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降一级或吊销其资质。所有参加此次资质延续的企业,其资质有效期将延长至资质延续结论意见公布之日。
四、其它要求
1、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延续的园林绿化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2、从即日起,我厅编制的“园林绿化企业管理系统”开始试运行。市级管理和企业均需首先获得登录账号:市级管理登录账号请向省厅城建处索取。企业登录账号有两种情况:一是我厅已将部分企业前期数据导入到新的系统中,导入后的企业自动生成企业登录账号,此账号市级管理用户可直接查看到,由市级管理部门发给各企业;二是系统中尚不存在的企业要通过上网选择“注册新账号”功能进行注册,注册后由市级管理部门审核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以登录操作。
3、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凡是对企业资质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相关证件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
4、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指导企业做好资质延续工作。附: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情况汇总表.doc
2、辽宁省园林绿化企业管理系统
篇3:刍议城市园林绿化如何管理
中国传统园林作为世界园林的一朵奇葩, 有其独特的风格和文化内涵, 而现代园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自觉或不自觉地摈弃了自己的风格, 合弃了自身的文化内涵。加强园林绿化管理, 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功能从传统的美化、观赏、休憩、防护等方面向自然景观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综合性功能过渡。
1 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分析
1.1 吸收有害气体
几乎所有的植物都能吸收一定量的有毒气体而不受害。植物通过吸收有毒气体能降低大气中有毒气体的浓度, 避免毒气积累到有害的程度, 从而达到净化大气的目的。减少粉尘污染。园林绿化植物对灰尘具有滞留、吸附、过滤等作用, 因此, 绿地、林带对减少大气降尘和飘尘量的效果非常显著。
1.2 净化水体
树木花草还可以净化水体。如凤眼莲能吸收污水中的镉、汞、酚等有毒物质。芦苇能吸收酚及其它20多种化合物, 还可以消除水中的大肠杆菌, 使水体得到净化。降低噪音和震动。随着城市交通运输量的增加以及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中的撞击, 噪音和震动在不断地影响着城市居民的心理和生理。根据研究证明, 乔冠木能吸收26%和反射54%落在它们身上的声能。树木密集, 叶片的多方位和粗糙多毛, 均有利于吸收声音, 反射的声能也在往复中趋于消失。用树木组织起来的卫生防护带能减弱工业设备向居民区传播的震动。
1.3 供欣赏及休憩
在现代的城市园林绿化中, 人们已不再单纯的从单一种植角度进行规划, 而是加入了更多功能性元素, 包括景观小品雕塑、水景等与之搭配, 使之摆脱传统的城市园林绿化, 更多加入规划设计及功能性的元素。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园林绿化规划管理不科学
2.1.1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缺乏长远性与科学性。
目前, 我国绝大多数城市虽已编制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但由于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 导致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不协调, 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和居民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对城市绿化格局的规划, 就需要按照城市景观生态规划的原则, 对于城市的气候、水文、地质及绿地格局进行认真分析, 依据景观生态格局分析的方法进行计算, 同时结合整体用地性质确定。特别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在此情况下, 更需要充分发挥每一片绿地的效益, 谨慎决策, 合理布局。
2.1.2 部分城市仍未形成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由于没有较为稳定、长久的规划系统来指导绿化规划, 在进行城市园林管理时没有可靠依据, 导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的脱节。常常出现规划绿地经常受到一些单位和个人的侵占和吞噬, 各类绿地数量严重不足, 大大滞后于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及市民游憩出行和生态环境防护的要求。因此必须尽快编制、调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优化城市园林绿化布局。
2.2 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在本质上仍未从根本上消除计划经济时代管理的运行痕迹和框框, 政府挑着经济与社会两副重担, 明显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管理机构的设置有背于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目前, 许多地方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 各自为政, 如: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园林绿化管理, 自成体系, 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 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事件时有发生, 随意伐木毁绿事件更是屡屡发生。有些城市由于管理力度不强, 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2.3 园林绿化管理法制不完备
有法不依, 管理者法制观念不强, 在执法上存在着执法不严或某种程度的谋私问题;在管理方式上存在着以罚代管和以罚代法的倾向。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不够, 管理不力。因此, 必须提高各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领导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 如何认识?从管理是科学的这个意义上讲, 管理也是生产力, 管理出效率, 管理出效益, 管理出财富;相反, 只抓建设, 忽视管理, 就会浪费投资和资源。由此可见, 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发展, 首先应加强城市管理, 而且应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贯穿于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全过程。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到城市园林建设的完成, 每个环节都要加强管理。长期以来,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尤其是许多地方性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亟待健全。
2.4 园林绿化意识普遍性不强
由于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影响, 也受经济条件的制约, 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
3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策略分析
3.1 科学运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法
3.1.1 德尔菲法是在专家会议基础上创立的一种背对背式的专家咨询法。
这种方法克服了专家会议法的许多弊病。比如, 由于崇拜权威而导致的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不能得到很好地发表和采纳;还有, 出于某些到会专家的自尊心原因, 不能正确地对待别人的建议和意见, 固执地坚持自己的看法的专制行为。最近几年, 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中, 许多园林工作者把德尔菲法引入到现实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当中,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较好的效果。
3.1.2 多阶段决策法。
它也叫动态规划方法, 是由美国数学家贝尔曼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 用以解决多阶段决策问题的方法。所谓多阶段决策问题是指一个决策问题包含若干个阶段或子过程, 决策者需在每一个阶段做出选择, 以使整个决策过程最优的一类决策问题。多阶段决策法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最主要的管理方法之一, 它的应用能够使园林绿化管理中的一些复杂问题得以合理的解决。
3.2 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区域性、生态性、舒适性、可利用性和可达性5个方面。首先, 要突出区域特征和资源特征, 将规划扩大到市域甚至区域范围, 建立城郊结合、城乡一体的大绿地系统。其次, 规划要更加注重绿地的生态效应, 最大限度地保存典型生态系统和珍稀物种繁衍地, 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 反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 以更贴近自然的生态化环境来取代过度精细栽植、缺乏生态价值的“绿色沙漠”。另外, 规划还要更重视绿地空间的环境改善和功能拓展, 致力于创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并增加郊野休闲、森林旅游、湿地保护等更多功能内涵同时, 还应通过拓展绿化的影响和服务半径, 增加与周边的内在联系等方法, 不断改善绿化的可达状况。
3.3 法治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必须强法和执法, 管理法规要完善, 并要严格执行, 依法办事。
管理监察队伍, 要知法、执法、守法、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各级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要克服“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倾向, 从人治转向法治轨道。 (下转第191页) (上接第168页) 4结束语
园林绿化被誉为城市的“绿色名片”是一个城市环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随着近些年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已经无法与城市建设步伐同步, 出现了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必须在认识城市园林绿化重要性的基础上, 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调整, 以促进城市整体环境的可持续发展。S
摘要:本文对园林绿化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在管理实施的细节也需要不断加以改进, 以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措施
参考文献
[1]乔海宏.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园艺, 2011 (13) .
篇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发展探究
关键词:园林绿化;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城市园林绿化不仅是对城市中原有的自然环境部分的合理保护与提高,园林绿化更是在城市这个人工环境中对自然环境的再创造。随着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极大地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但是,当前在城市规划中,园林绿化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健康发展。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园林绿化的功能完全发挥出来。
一、城市园林绿化的作用
1.1净化空气
城镇的各类绿地,以其巨大的叶面积,浓密的枝干,阻滞、过滤、吸附空中的灰尘、飘尘,同时还能起到滞留、分散、吸收空气中各种有毒气体的作用,从而可使空气得到净化。树林是净化大气的特殊“过滤器”。城镇中栽植各种绿色植物,对调节空气流动、净化空气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调节气候
园林绿化可以调节气温,起到冬暖夏凉的作用。在炎热的夏季,树木庞大的叶面积可以遮阳,能有效地反射太阳辐射,大大减少阳光对地面的直射。树木通过叶片蒸发水分,可降低自身的温度,提高附近的空气湿度。因此,城市绿地面积大、覆盖率高,能有效地改善居民居住区小气候。在绿化好的地方,夏季人们会感到空气清新,可以消暑纳凉、防暑降温。冬季,树木能降低风速,减弱冷空气的侵入,树林内及其背向的一侧,温度可提高1~2℃。
1.3减弱噪音
利用乔木的庞大树冠和枝干,则可以吸收和隔离噪声。据测定,在没有树木的高大建筑林立的街道上,噪声强度比两侧种满树木的街道上大5倍以上,可见,城市绿化对减少噪音污染很重要。
1.4美化环境
植物千姿百态、美丽的外形,丰富了环境的空间变化。树木的高低错落,树形的各式各样,树冠的大小差异,打破了建筑物的平直单调而变得生动、活泼,从而加深了城市环境的空间感和层次感。因此,对城市进行合理的绿化,可以使城市变得色彩斑斓、生机盎然,美丽的生存环境使人们赏心悦目。
1.5城市绿化有益身心健康
绿化可以减少空气含菌量,很多园林植物具有抑制杀死散布在空气中多种细菌的功能。这些植物的根、茎、叶、花等器官,能分泌一些对各种微生物或病菌有杀死或抑制其发展的挥发性物质,人们把这种物质叫做“植物杀菌素”。居住区的绿地环境与非绿地环境对照,绿地地区在夏季灭菌可达20%~59%。可见,城市绿化给人类带来多种益处,对促进人类身心健康有着良好的作用。
二、城市园林绿化中存在的问题
2.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尽合理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建设规模发展不同步,无总体规划和长远规划,与其它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不同步不配套。片面追求大而全,或者照搬照抄其它城市的绿化建设,没有体现出自身城市特色。人造景观多,没有充分发挥自然景观在城市园林设计的的作用。
2.2存在一些不科学的倾向性。
不考虑当地的实际、当地地理环境特点和树木生物学特性,盲目引进外地树种和重名贵品种轻乡土品种,重人工造景轻自然景观,重草轻树,造成引种失败和病虫害大发生。
2.3管理制度不健全
当前,园林绿化中重建设、轻管理,缺少规范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对树木、苗木未能及时做进行抚育、施肥管理;草地未能及时修剪,植物病虫害未能及时防治。宣传教育不够,个别单位和居民法制观念淡薄;侵占城市公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草坪、毁坏景观等现象时有发生。
2.4城市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气候异常等促进了病虫害的发生。
地上部分城市空气和生活污水污染严重、光照条件不足以及人为破坏严重;地下部分往往是填埋的建筑垃圾,土壤坚实、透气性差、土质低劣、缺肥少水、生长空间狭窄,而且养护管理又长期跟不上,园林植物病虫害容易暴发成灾。此外,气候异常导致的冻害、抽条、旱灾、涝灾、烟尘、酸雨等自然灾害,会使林木生长势减弱,导致病虫害暴发成灾。
2.5资金难以保证,制约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城市园林绿化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它并不能给园林绿化单位带来经济收益。由于园林绿化事业的会公益性,使得长期以来一直由国家财政补贴,或者建设单位自筹投入,使得园林绿化经费难以得到保障,给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的思路与对策
3.1因地制宜,突出特点
规划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点,风格多样,量力而行”,尊重当地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和生态群落,尽量采用和保留原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引入植物要与当地特定的生态条件和景观环境相适应。
3.2加强植物苗木和林木检疫的力度,控制盲目引种。
对于有毁灭性病虫害危害的苗木,就地销毁;对于容易造成危害病虫害的苗木,进行药物处理后栽植;对于发现有毁灭性病虫害危害的林木,进行就地砍伐销毁;对于发现容易造成危害重病虫害的林木,立即进行化学药物防治,做到“防早、防小、防了”;对于危害较轻的林木,尽量不要采用化学防治,而应采用生物防治,避免城市污染。严格控制引种,只有在引种试验、驯化成功后,才能进行大面积推广应用。
3.3加强抚育措施,提高园林植物抗逆性。
由于绿化工作一般都是在基础建设完成后进行,质量良好的土壤在建设过程中被回填和运走,绿化的土壤是贫瘠土壤,并已被建筑垃圾污染,因此,在建筑设计时,必须将清除建筑污染规划进去。在建筑完成后,建筑垃圾由施工队清除运走,禁止将其埋在地下或堆在绿地上,同时禁止在绿地排放污水、垃圾等。在栽植前充分考虑土壤肥力,贫瘠土壤种植绿肥,提高土壤肥力后再用于绿化;选择树种时最大限度地满足适地适树的要求,可通过除草、灌水、施肥、修剪、控水、控肥、挂设鸟箱、引进有益的昆虫和微生物等措施,提高林木生长势,增加林木抗逆性(抗旱、抗涝、抗寒、抗病、抗虫等)。
3.4加强宣传教育和园林绿化法制建设,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和创建意识。
创建园林城市需要领导重视,加强领导是园林工作的保证,特别在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开展广泛的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实行单位评比和考核一票否决制,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绿化意识和创建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培养全社会爱护共同生存环境的自觉意识,树立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3.5加大绿化资金的投入
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应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将绿化费用纳入城市各项建设的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
结束语
篇5: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培养目标
本专业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知识,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城市轨道专业技能。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与服务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指挥和管理工作,行车调度指挥和客运服务工作等。
培养要求
本专业融合了现代管理学科与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客运实务,课程设置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注重提高学生的管理创新意识。本专业将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优势,资源互补,通过产学合作等环节,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等方面的知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输送高级组织管理人才。
主要课程
轨道交通导论、轨道交通运营组织、城市轨道设备管理、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轨道交通电力机车构造与维修、轨道交通通信与信号系统、轨道交通调度指挥、自动售检票系统等。
就业方向
本专业的毕业生可在各城市地铁公司、公交运营管理部门、轨道交通公司、汽车出租公司、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交通企业和相关的运输企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指挥和管理工作,行车调度指挥和客运服务工作等。
篇6: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___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六条
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风景旅游区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
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城市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控制无效包装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量。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理场(厂)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
(三)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
(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清掏和垃圾处理等应当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___元以上20
___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___倍以上___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___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每车次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___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___元。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___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___元;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___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___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独立工矿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篇7: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 宜居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以下统称“城镇”)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保定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局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应专门列项园林绿化养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并按照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
第七条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积极组织参与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并进行初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依法将绿地系统规划草案进行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规划中予以补足,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并按原批准程序批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类绿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35%;
(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四)道路红线宽度50米(含)以上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40米(含)以上50米以下的,不低于20%;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申请建设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时,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 公园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并具备减灾避险功能。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园出入口、主路、支路、活动广场、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新建10公顷以上的公园,其名称和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园周边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城市人民政府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公园内新建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采光、通风和安全等要求。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可以进行园林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园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生态景观。
城市园林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批准文件,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异地等值(含土地价值)补建。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违反本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异地补建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收相等的绿化建设费用(含土地价值)。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二十七条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主,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必要的健身休闲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其绿化面积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权属、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所有权及养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绿地,归该部门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法定用地内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分别归该单位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三)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属于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小区(宿舍),归该单位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四)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建设的绿地,归房屋产权所有人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没有养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养护管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档案。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三条 在公园、广场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广场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广场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有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园、省星级公园严格保护。
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第三十五条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三)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四)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六)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以及擅自修剪树木;
(七)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应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建立省、市统一的管理体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当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迁移。迁移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成活。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第三十九条 移植树木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的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篇8: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
1 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不到位
虽然我国很多城市都制定相应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但是因为缺乏合理的理论指导,致使城市发展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缺乏协调性,达不到城市环境的建设需求。例如,在对城市环境进行规划时,需要认真分析城市的水文环境、气候条件、绿地格局等,并根据景观格局确定出用地性质。当前,我国城市的绿化面积相较于发达国家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城市每一片绿地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科学地进行布局。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城市园林绿化缺乏合理性和层次性,还存在比较多的管理漏洞。
1.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当前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我国当前的园林绿化管理理念和管理机构还不完整,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责任还不能完全发挥出来;(2)在园林管理过程中,园林绿化管理在经济体制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发挥作用,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资源管理还处于过剩状态,对园林管理的经济投资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1.3 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系统性
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是为了给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由于规划缺乏合理性,导致园林管理过程中工作出现了脱节[1]。还有一些城市在园林绿化过程中,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盲目执行,致使资金浪费,影响了园林管理的作用。还有一部分城市过于追求园林工程的风格,不考虑绿化植物的生态规律,不仅没有达到美化城市的目的,还对城市的协调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4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国已经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但是监督制度自身还存在信息不透明、信息制度缺乏等问题。我国很多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还没有建立考核制度和监督制度,各级部门领导也没有将园林绿化管理纳入到政绩考核中,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管理原则
在进行城市绿化管理时,需要结合城市的特点以及成熟的用地指标,选择出合理的绿化用地范围,对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进行合理的安排,并将其作为绿化建设的管理依据,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2.1 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在对当前已有的绿地进行充分利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要注意和居住区规划、工业布局、道路系统规划、公共建设分布等紧密结合起来。
2.2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布置
在进行城市园林绿化时,不同的城市对园林绿化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在规划和布局时,要结合城市所在地区的土壤环境、气候环境、地形特点、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虑,针对性的进行规划。例如,南方城市要将遮阳降温作为重点,北方城市要将防风带的建设作为重点。
2.3 将近期安排和远期目标结合起来
在进行城市园林规划时,要将近期安排和远期目标有机的结合起来。城市规划要可以给为未来园林绿化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防止绿化过程中因某些问题影响城市的发展。最后,要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对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进行布局,对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要达到以下目标:(1)要达到城市生活、生产和活动安全的基本要求;(2)要达到城市居民休息、游览的基本要求;(3)要可以体现出现代化的城市艺术风貌;(4)要可以达到城市工业生产防护的基本要求。
2.4 合理的进行规划布局
在进行城市园林绿化时,绿化布局不同具备的功能也不相同。所以,在布置城市绿地系统时,要合理的进行布局,将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以小为主、中小结合、以面为主,点线穿插,从而组成一个完善的绿地系统,将园林绿化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3 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措施
3.1 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规划
在对现代城市园林进行绿化管理时,要以城市的整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相关园林设计专家进行规划,在进行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公共绿地的管理和建设工作,保证分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此外,要尽量在短时期内使用合理的管理措施,彻底解决城市绿化量达不到要求的情况,对现有的边角地带、空隙等进行规划,提升绿化效率。对审批制度进行完善,提升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对管理方式进行创新,规划办理程序,对服务方式进行创新,实行工作备案制度。
3.2 采用顺序管理制度
要在体制上对分级、分权管理进一步进行完善,对职能配置进行调整。将过去事后管理、应急管理、突击整治转变为跟踪管理、源头管理、长效管理。对于影响城市整体利益的地区实行垂直管理,并对市场进行选择性的开发,使用市场降级手段对管理责任进行分解,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的张力。
3.3 建立统一协调的规划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在进行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地、水、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将居民的住行安排好。所以,城市领导者要将资源利用、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建设规划和物力、财力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将建设和生活之间的关系处理好[2]。从城市居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出发,讲实效果、办实事。
3.4 做好监督管理
在进行城市园林管理的过程中,首先要将病虫害防治工作、修剪工作、抗旱浇水工作做好,充分体现出园林绿色规划的艺术性。其次,要做好园林设施和植物管理工作,安装防护栏,并提高毁绿、损绿力度,避免人为破环。最后为了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可以持续开展下去,政府单位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制度。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建设任务量大、涉及范围广、操作复杂的社会性工作,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关注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制。按照“重心下移、明责放权、理论关系、各负其责”的基本要求,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进行深化,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责任权利进行划分,将相关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调动部门参与园林绿化管理的积极性,建立责任制度,对决策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3.5 实行法治化的管理
(1)从法治的角度对园林进行绿化管理时,要加强园林绿化管理的执法管理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办事。做好监察队伍的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要改变以往“以人代法、以权代法”的管理手段,从人治变为法治。(2)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依法管理。构建完善的现代化园林绿化规章管理框架,形成文明、规范、完善的执法制度。
3.6 组建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养护队伍
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管理质量有着比较大的影响。所以,相关部门要重视管理队伍的建设,对员工进行园林植物种植技术的培训,提升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使园林绿化养护和绿化管理的工作质量得以提升。此外,对员工进行培训,可以让员工了解园林绿化技术的新趋势和新技术,使每一个员工都具备良好的理论基础,并在这个基础上鼓励员工大胆进行创新和实践,落实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城市园林绿化除了可以改善城市的美好效果,并且可以使城市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各个城市都在研究园林绿化管理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实践证明,现代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系统在提高我国城市基础管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现代园林绿化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探讨,提高了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保证了园林绿化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刘水刚.如何发展城市园林绿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9):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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