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政策

关键词: 风能 装机容量 核电 电力

环境监管政策(精选九篇)

环境监管政策 篇1

(一) 电力供给情况

2010年, 欧盟的电力建设主要以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核电为主。根据欧洲风能协会的预计, 2010年, 欧盟新增风电装机容量为1000万k W (增长13%) , 连续第二年实现1000万k W的增长速度, 达到8500万k W。欧洲风能协会预计, 欧洲风电装机总量2020年将进一步增加, 届时将占欧洲电力市场需求的14%-17%。

在太阳能发电方面, 德国的光伏发电增长迅猛。2009年, 德国的光伏发电装机累计总量已经达到9.8GW, 其中新增装机容量为3.8GW。2010年光伏发电的增长超过了2009年, 2010年6月, 德国光伏发电的安装量就超过了3GW。西班牙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光热发电能量生产国, 截至2010年7月, 西班牙已拥有11套设施在运作, 另有20套处于建设阶段, 光热发电设施已达432MW。

(二) 输电网建设

2010年1月, 欧洲北海沿岸英国、法国、德国等九个国家正式发布计划, 准备建设连接北海沿岸清洁能源项目的“超级电网”, 耗资300亿欧元, 容量为3000万k W, 将是欧洲第一个专门用于传输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网络。北海超级电网将把北海地区的海上风电、德国的太阳能发电、比利时和丹麦的波浪能发电与挪威的水文发电相连接, 成为欧洲清洁能源的“巨型电池”, 将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不稳定的难题。

此外, 芬兰电网公司决定投资兴建芬兰至爱沙尼亚的第二条直流输电线路——Est Link2。计划中的输电线路容量为650MW, 项目投资总额约为3.2欧元。这条海底电缆将由芬兰电网公司与爱沙尼亚输电系统运营商Elering合作建设, 这将促进爱沙尼亚与北欧电力市场的良好运作。

2010年9月, 土耳其电力系统与欧洲大陆同步电网并行试验性互联成功。土耳其电力系统分别通过与保加利亚的两条400k V的输电线、与希腊的一条400k V的输电线实现与欧洲大陆电网的互联, 与欧洲大陆同步区域实现并行运行将提高土耳其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质量, 并预计最终实现与欧洲大陆电力市场的融合。

二、欧洲国家电力工业结构分析

Nasdaq OMX集团收购了北欧电力衍生品交易所Nord Pool ASA。Nord Pool ASA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力衍生品交易所, 业务范围不仅覆盖了北欧地区的电力衍生品交易, 而且还是欧洲碳排放交易的重要交易所。但它并不包括物理电力交易, 后者由北欧电力现货有限公司Nord Pool Spot AS经营。

Nasdaq OMX于2008年10月收购了Nord Pool的结算、国际衍生性商品与咨询公司。新的合并企业被命名Nasdaq OMX Commodities, 以北欧电力交易所原有的能源及碳衍生商品为基础, 于Nasdaq OMX集团下负责全球的商品负责。原北欧电力交易所的结算部分并入Nasdaq OMX结算事业, 咨询公司并入Nasdaq OMX的国际事业市场服务 (Nasdaq OMX international market services) 。

三、欧洲国家电力产业监管环境与政策分析

(一) 电力产业法律法规概述

欧盟根据成员国的电力产业结构提出了反垄断措施与监管方案。

1.发电环节。目前, 欧盟各成员国的发电环节都已全部开放, 实现了竞争, 制定了关于发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审批和发电设施接入电网相关规定。

2.输电环节。在欧盟各国输电都属于垄断业务, 必须由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欧盟指令要求:电网对电厂、配电企业和用户必须无歧视公平开放。有关监管机构对上网条件、过网费、系统服务等实行事前监管;对线路阻塞管理、互联、新电厂入网、避免交叉补贴等事项实行事后监管。监管的相关内容有:关于输电系统运营机构 (TSOs) 、关于输电网建设和运营资格、关于输电网的接入和输电价格、关于输电可靠性监管。

3.售电环节。售电市场的逐步开放被视为促进欧盟各成员国实现灵活有序的行业调整以及兼顾各成员国电力系统特点的关键。售电侧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允许电力用户自由选择是向本地配、售电企业购电还是向发电企业或其他售电企业购电, 即开放用户的购电选择权。这一工作的核心是确定可自由选择售电企业的用户群体, 即所谓“合格用户”, 并逐步扩大拥有购电选择权电力用户的范围。

(二) 电价政策

欧洲普遍采用的电价市场化模式是:“放开两头, 管住中间”, 即采用竞价上网——输配电价格管制——竞价零售的电价市场化改革模式, 发电阶段和市场销售阶段采用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因输配电阶段属垄断经营, 故采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方式。从电力产业生产序列的技术构成看, 电力系统主要由发电厂、输电网、配电网和电力用户构成。电力的生产供应过程主要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垂直的相关环节。

以比利时为例, 比利时在1996年以前电力市场也是垄断经营的, 实行全国统一的电价, 从1996年开始开放电力市场, 引入竞争机制, 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企业供电。法国在2000年之前只有1家电力企业———法国电力公司, 2000年开始部分放开电力市场, 2004-2008年法国的电力市场实现全面开放。从目前欧盟的情况看, 除了国内不同的供电企业的竞争外, 还存在欧盟内不同国家之间的供电企业的竞争。

参考文献

[1]晋自力, 陈松伟.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及其启示[J].生产力研究, 2009 (16)

[2]钟敏, 侯淑霞, 潘斌.企业国际化发展阶段模型——基于中国石油企业的分析[J].管理现代化, 2013 (3)

监管政策学习心得. 篇2

根据总行的监管政策执行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我对相关的监管法规、政策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等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就浅谈一下自已的学习心得。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因此开展监管政策执行专项整治活动势在必行。

当今社会,物欲横流、急功近利,外处都充满着巨大的诱惑。如果我们不能在寂寞中坚守住人间最宝贵的真、善、美,不能学会将诱惑拒之千里之外,那么我们就离违规、乃至犯罪就仅有一步之遥。监管政策的执行是我们银行从业人员的一道底线。我认为作为财务会计部的工作人员,在新形势下如何立足本岗做好案件防控,认真履行各项监管政策,更好的为网点服务,就是我的工作目标和准则。

首先,加强法律和政策学习,提高自身水平

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各种新事物不断涌现,新业务、新知识更是层出不穷。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全行业务提速发展的需要。同时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将各项政策法规贯穿到自已所干的各项工作中。用政策法规保驾护航,用实际行动诠释案件防控。

其次,从业务管理入手,继续推进制度建设

作为财务部门的合规风险管理员,要结合平时的部门及网点柜面的工作实际,不断找出业务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使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更具有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实用性,从而确保能用完善的制度来规范业务,做到有章可循,切实堵住业务漏洞,防范业务风险的发生。

再次,加强业务的培训与检查,提升核算水平

支付账户分类监管的政策建议 篇3

成熟市场对于支付账户的监管与我国类似,也是以账户分类为基础的,但是其分类标准更为复杂,通常以提供服务的机构为一级分类标准,以账户功能为二级分类标准。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立法层面和州立法层面首先针对银行账户和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账户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标准。联邦立法层面和州立法层面分别结合其对非银行类支付机构功能的理解,对支付账户进行差异化的监管。比如,美国联邦将非银行类支付机构定义为货币服务商,仅具有支付功能,不具有储蓄功能。而在州立法层面,大部分州将其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支付结算服务,不能吸储和放贷;少部分州则从其业务的实质出发,认为非银行类支付机构正在从事“非法”的银行业务,需要遵照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欧盟在对银行账户和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账户进行分类监管的同时,对非银行类支付机构的定位一直在随着对其认识的逐步深入进行动态调整。以PayPal(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为例,2004年,英国向PayPal颁发的是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而在2007年,卢森堡却根据其申请向其颁发了银行牌照。2011年4月30日起,欧盟《电子货币机构指令》被废除,网上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被认定为“信贷机构”,按照信贷机构的标准接受严格监管。

综合考虑中国当前支付账户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成熟市场成熟的监管经验,中国有必要在现有支付账户监管框架下,进一步从功能和行为特征视角细化支付账户的分类标准,提升支付账户监管的灵活性,建立完善的、动态的新型支付账户监管体系。

具体操作上,中国可以借鉴欧美以提供服务的机构为一级分类标准,以账户功能应用为二级分类标准的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一方面,现存的分类标准已经不能够满足支付账户的发展现状,对于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账户监管的不完善使得该类机构有可能出现监管套利,从而可能加大支付账户的风险暴露。另一方面,随着支付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账户可能涉足的功能应用边界将会进一步拓展,以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分类只是一种相对静态的分类方式,并没有考虑各类账户所涉足业务的动态发展,只有从基础功能应用层面进行监管才能防止监管套利的发生。

环境监管政策 篇4

(一) 电力供给情况

1. 电源建设

美国现有的电源结构仍然主要依赖于化石燃料。2010年, 煤电占到美国总电力供应的44.9%, 天然气发电占23.8%, 核电占19.6。与2009年相比, 天然气发电、煤电比例分别提高了0.5、0.4个百分点, 核电比例下降了0.6个百分点, 而包括水电和其他再生能源在内的发电比例则由2009年的10.4%提高到了2010年的10.7%。

由于发电商对电力需求增长的预期较低, 美国新电厂建设速度放缓。2010-2011年期间, 将有4600万k W新增机组投运, 其中火电、天然气发电、核电和水电容量预计为3100万k W, 其余为可再生能源机组。而在2012-2015年期间, 新增装机容量涨幅骤降, 在建容量仅达1300万k W。为确保能源供应安全、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 2010年美国继续大力推动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2010年风电厂建设速度与过去两年相比有所放缓, 2010-2015年间增速最快的可再生能源机组类型。

2. 电网建设

美国继续加强跨区电网和智能电网建设, 同时不断完善传统电网规划、输电费用分摊等机制, 采用更灵活的政策促进输电网建设。FERC于2010年7月15日批准了西南电力库 (SPP) 的输电规划提案, SPP采用了统一的输电规划 (ITP) 方法, 预测了近期、10年和20年的输电需求, 更加关注高电压等级设备的长期规划, 尤其对100~300k WV输电开展了10年规划, 对300k V及以上高压输电开展了20年规划。PJM进行了区域输电扩建计划, 增加18亿美元用于输电升级和改进, 预计到2025年完成。

(二) 电力消费水平分析

2009年, 美国、中国、俄罗斯等十个国家中, 各国电力消费占这十个国家消费总量的比重如图4-3所示。其中, 美国的电力消费量占这十个国家消费总量的37.7%;中国次之, 占36.9%;其他国家的占比均不超过10%。工业统计资料汇编》;其他国家数据来自CIA。

资料来源:美国数据来自EIA;中国数据来自《2009年电力

二、美国电力供需分析与市场展望

继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两年出现下降以后, 2010年美国电力需求实现约4.3%的增长。由于经济衰退前市场对电力需求的预期较高, 因此许多新电厂项目进入建设期, 因而富裕供应量近年继续增加。因此, 大多数地区在今后几年都将会保持充足的供应量。2010年6-9月的夏季高峰负荷时期, 各区域备用率普遍高于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设定的备用水平参考值, 并且除NPCC区域外各区域的备用水平均较2008年有所提高。

目前, 美国只有区域电力市场, 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电力市场, 但逐步扩大市场范围已成主要趋势。一方面, 美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区域市场间的协调在电网规划建设、区域市场运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因而不断推动批发市场和RTO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 各区域电力市场之间也在逐渐加强协调与合作。其中, 宾夕法尼亚、新泽西和马里兰州互联系统和中西部ISO建立了2个RTO共同解决问题的联合运行协议, 实现机组停运协调、紧急事故协调、数据共享等。纽约ISO则与PJM建立协调机制, 以消除跨区交易的壁垒, 解决成本分摊问题, 提高东北部市场的整体效率, 同时还将与新英格兰ISO、加拿大的安大略、魁北克和滨海诸省建立合作。

三、美国电力产业监管环境与政策分析

(一) 电力监管政策

美国法律授予了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对洲际之间享有电力监管的权力。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进行全国范围的电力市场的管理, 代表美国政府对电力工业进行监管, 其规则全部收录在公开发行的《联邦电力监管规定》中。

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根据“1992年能源政策法”的相关规定,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发布了“888号令”和“889号令”, 要求所有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向外地用户无歧视地开放洲际输电网络, 客观上促进了电力批发市场的竞争;1999年通过的“2000号令”中提出成立区域输电组织, 确立了区域输电组织可以从拥有自己发电厂的电力公司手中接过电网的运营权, 以减少对独立发电商的不利影响。

(二) 电价政策

在价格机制方面, 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FERC) 采用灵活的融资政策, 通过增加回报率、调整输配电价、合理分摊风电接入引起的输电成本等来激励跨区输电投资, 帮助公共事业公司回收智能电网投资, 获得淘汰老旧设备的成本补贴。

摘要: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 电力产业发展领先。本文分析了美国电力市场供需情况及电力产业监管政策, 为中国电力企业投资美国电力产业提供一定的方向。

关键词:电力,投资,政策

参考文献

[1]许子智, 曾鸣.美国电力市场发展分析及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启示[J].电网技术, 2011 (6)

香港药品监管政策的启示 篇5

一、香港药品监管的基本情况

(一) 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在香港回归前, 香港法律除了成文法外还包括不成文法和香港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而现行香港法律主要由香港基本法、条例和附属立法组成。条例是由香港立法会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通过, 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后生效的地方性法律;附属立法则是指由香港有关机构制定的具有行政性法规性质的辅助法规, 一般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独立的《药品管理法》, 与药品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在香港法例的不同章节中。主要有: (1)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Pharmacy and Poisons Ordinance) (第138章) , 以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 (第138A章) 、《毒药表规例》 (第138B章) 等五个规例; (2) 《危险药物条例》 (第134章) 以及规例; (3) 《抗生素条例》 (第137章) 以及规例; (4)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第231章) ; (5) 《中医药条例》 (第549章) , 以及《中药规例》 (第549章F) 等七个规例。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其规例不适用于中药材与中成药的管理, 中医中药的管理内容由《中医药条例》及其规例涵盖。

(二) 药品监管机构

在行政构架中, 香港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作为香港政府总部的15个决策局之一, 食物及卫生局负责香港药品监督管理的政策事宜、法规议案的提出以和修订, 并领导及监察政策与法规的推行与实施。卫生署则是香港政府执行卫生健康护理政策和法定职责的部门。香港药品监管机构的设立和权力都由法律规定。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分别设立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这两个机构的秘书处都设在卫生署, 具体执行工作由卫生署的药剂事务部和中医药事务部负责。

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下设纪律委员会和6个执行委员会, 即考试委员会、药剂业及毒药 (列载毒药销售商) 委员会、药剂业及毒药 (批发牌照及进出口商注册) 委员会、药剂业及毒药 (制造商牌照) 委员会、药剂业及毒药 (药剂制造及物质注册、临床实验及药物测试证书) 委员会、毒药委员会。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及其执行委员会履行药剂师注册、药品注册及其分类、牌照发放等职能。

医药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分为中医和中药两大部分。其中中药部分履行中成药的注册, 以及中药材零售商、批发商和中成药批发商、制造商的牌照发放, 设有中药管理小组、中药业管理小组和中药业监管小组。

(三) 相关定义

香港的药剂制品统称为“毒药”, 香港药品法律中“药剂制品” (pharmaceutical product) 及“药物” (medicine) 的定义指施用于人或动物并且为下列用途而制造、销售、供应、要约出售或要约供应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用途包括: (1) 诊断、治疗、缓和、减轻或预防疾病或其任何征状; (2) 诊断、治疗、缓和、减轻任何异常的身体或生理状态或其任何征状; (3) 更改、调节、矫正或恢复任何器官功能。药剂制品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根据毒药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分类, 列于《毒药表规例》中, 并结合《药剂业及毒药规例》附表1和附表3, 按不同分类予以监管。

根据香港相关药品法律, 抗生素指青霉素及《抗生素条例》所列明的由活有机体生产的其他抗微生物的有机物质, 包括化学性质与该等物质相同或相似但并非由活有机体生产的任何物质。卫生署制定的相应的附属法规《抗生素规例》对抗生素的物质定义作了补充, 对《抗生素条例》的适用范围、抗生素许可申请及许可续期费用等做了补充规定。内地将抗生素按其化学结构分类, 而香港则按抗生素的来源分类。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 “危险药物” (dangerous drug) 指在《危险药物条例》附表1第I部中所指明的药物或物质, 即相当于我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在《中医药条例》中, 以附表1和附表2的形式分类列明中药材, 毒性较大的中药材收载于附表1, 常用中药材收载于附表2。中成药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 定义为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专卖产品: (1) 纯粹由下述项目作为有效成分组成: (1) 任何中药材;或 (2) 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料;或 (3) 第 (1) 及 (2) 节分别提述的任何药材及物料。 (2) 配制成剂型形式。 (3) 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 或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状态。

二、香港药品的分类监管

(一) 药品注册监管

1. 药品 (西药) 注册

香港药品分类管理采用英国式的药品分类管理模式, 不同于内地借鉴美国模式药品分类管理。香港没有自己的药典, 但是承认中国药典以及美国药典、英国药典等西方发达国家药典。药剂制品必须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 否则不得销售。注册可由制造商或者香港进口商、制造商在港的代理人申请办理。进口商申请注册时, 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视察制造商厂房。

药剂业及毒药 (药剂制造及物质注册、临床实验及药物测试证书) 委员会对于需要临床试验的药品, 依据申请发出临床试验证明书或药物测试证明书, 该证明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通过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审核的药剂制品, 将获得药剂制品证明书, 该证明书有效期5年。药剂制品的部分注册项目内容可以变更, 但是药剂制品名称、剂型、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剂量等注册项目内容不能更改, 若更改要按新药剂制品办理注册。如果药剂制品同时含有西药与中药成分, 则不属于中药, 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须征询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的意见。

2. 中成药注册

在《中医药条例》及相关条例实施前, 中药无须注册即可在香港生产、销售和使用。香港于1999年通过《中医药条例》, 中药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中药商发牌制度”和“中成药注册制度”两个方面。根据该条例, 所有中成药都必须经中药组注册, 方可进口、在香港制造和销售。中成药注册证明书有效期5年, 除中成药的产品名称、剂型和任何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不能更改外, 其他证明书内注册内容可以经申请而更改;为出口而注册的中成药, 中药组发出中成药销售证明书, 证明该中成药获准在香港销售。

根据中成药的组成、用途及销售历史等, 香港将中成药的注册分为“固有药”、“非固有药”及“新药”等三个类别。“固有药”主要包括古方 (清代或以前文献记载的处方) 或古方加减 (在古方的基础上, 作合理、适当的药味加减) 或中国药典内记载的处方。“非固有药”中包括保健品和单位中成药颗粒。“新药”则主要包括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中药注射剂、新的中药处方制剂以及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的中成药。中成药注册组别分为第Ⅰ组、第Ⅱ组和第Ⅲ组, 不同的组别代表不同的注册条件, 并于注册时提交不同的文件资料。属“固有药”及“非固有药”类别的中成药可选择任一组别申请注册。属“新药”类别的中成药, 由于其组成、用法、主治、剂型等皆有可能与传统有别, 需要有现代科学数据的支持以确保其安全及有效, 因此必须按第Ⅲ组组别的注册条件申请注册, 其注册条件与西药一致。

(二) 药品生产和流通监管

1. 药剂制品生产

香港的药品 (西药) 生产企业称为“药剂制品制造商”, 要取得药品 (西药) 生产资格, 必须向药剂业及毒药 (制造商牌照) 委员会申请牌照。该生产牌照的有效期为1年。为使本地药品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平, 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参照WHO的有关制剂产品质量规范, 制定了符合香港实际的《GMP实施指南》, 规定香港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GMP认证工作。《GMP实施指南》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 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审查和人员、场所、设备、材料、卫生、文件管理及产品投诉召回等;第二部分主要涉及药品生产与质量控制的内容;第三部分有关无菌产品和原料药的有关规定。卫生署药剂事务部对药剂制品制造商实行不定期巡查和监督抽样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管, 巡查一般为1年一次。

2. 药剂制品批发、进出口

在香港, 如需以批发方式销售或供应任何毒药或含有毒药的物质或物品, 必须向药剂业及毒药 (批发牌照及进出口商注册) 委员会申请一年期的毒药批发牌照。批发商销售药品的销售对象仅限于已领取牌照的其他毒药批发商、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注册药剂师、注册医生 (含牙医、兽医) 、列载毒药销售商 (仅限于供应毒药表第Ⅱ部中所列品种) 等。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28A条的规定, 任何人如欲以药品进出口商的身份经营业务, 须领取进口商及出口商注册证明书。经营和管有抗生素的, 还需领取抗生素许可证。

3. 药剂制品零售

香港的药品零售企业分为两类, 一类称“获授权毒药销售商”, 俗称“药房”, 是获授权销售毒药表内第Ⅰ部药品的经营企业, 销售这些药品时必须由注册药剂师监督或直接销售。药房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显眼处展示其当值药剂师的姓名, 注册证明书及其工作时间的告示。药房在其注册处所内从事药品销售业务, 有效期1年, 药房必须每年向管理局申请续期。另一类称“列载毒药销售商”, 俗称“药行”, 获准经营毒药表内第Ⅱ部药品。销售第Ⅱ部药品无须药剂师监督。

药房与药行在店堂标识的明显区别是:药房可以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A条的规定, 在注册处所展示规格为45cm*45cm的“Rx”标识。卫生署会对注册的药房进行巡查以及试买的方式进行督察, 对药行也会进行巡查。

香港以列表方式对药品进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抗生素必须由注册药剂师或药房依照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所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处方销售或供应。此外, 对于不同类别药品的销售有着不同的要求, 详见表1.

4. 中药生产和流通

在香港, 若经营中药材零售或批发、中成药批发或制造, 均必须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药组申领有关牌照, 待获发有关牌照后才可经营其业务, 中药材零售商牌照、中药材批发商牌照、中成药制造商牌照和中成药批发商牌照的有效期均为2年。如果中药材批发商对中药材进行炮制处理, 则炮制场所必须有适合作炮制用途的设备及设施, 并保持良好状况;中药材炮制须有炮制所用每种物料的名称及份量、炮制方法的名称等内容的炮制记录, 经检验合格后销售。对于《中医药条例》附表1所列中药材的零售, 除了要有零售商牌照外, 在销售时必须凭注册中医开出的处方, 并有详细的销售记录。

(三)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

根据《医院管理局条例》, 香港于1990年12月1日成立了香港医院管理局, 负责香港所有公立医院。医院管理局管理药剂事务的部门称“总药剂师办事处”, 简称“总药办”, 负责监督公立医院及专科门诊药剂部门的药剂管理及服务。医院管理局主要通过制定药物采购品质标准和采购政策、搜集药物信息、定期抽验、建立药物投诉及回收机制等手段, 在药品流通的不同环节对药品进行控制管理, 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香港医院制剂的管理不同于内地, 对于临床需要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制剂, 医院管理局下属医疗机构基本上不自制制剂, 所需制剂由医院管理局委托当地的药品生产商制造;卫生署下属的药物配置中心也配制制剂, 多为常用的溶液剂和膏剂, 无须注册, 一般只供给卫生署下属的门诊部使用。

(四) 药剂师注册监管

在港执业的药剂师必须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申请注册。除具备香港认可大学颁授的药剂学士学位, 并接受该管理局认可的1年期实习的人士可直接成为注册药剂师外, 其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通过管理局举办的考试方可获注册, 由管理局发给注册证明书, 并由管理局秘书处制作药剂师名册, 每年在宪报刊登。注册作为资格的认可长期有效, 但执业必须根据条例要求取得周年执业证明书。注册药剂师的地位颇高, 但对其从业行为有着严格的要求, 如《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2条释义中规定“就本条例对于处所须由注册药剂师亲自控制的规定而言, 如在处所开放营业的每一日, 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时间有注册药剂师身在处所内, 并且控制和监督受雇于该处所内工作的人, 则属已充分遵从该项规定”。注册药剂师的行为操守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委任的纪律委员会监管, 纪律委员会可将违规药剂师从药剂师名册中除名。

三、香港药品监管政策的启示

(一) 按药品类别制定法律

内地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与香港明显不同。我们以一部法律《药品管理法》统领药品领域的法律法规,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次之为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再辅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整个药品管理法律体系呈金字塔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涵盖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剂、血液制品等各类药品, 而没有顾及各类别药品的特性。香港药品管理没有一部总的法律, 但是根据药品的不同类别, 针对药剂业及毒药、危险药物、抗生素、中药以及药品广告管理分别立法, 且5部法例处于平等的地位, 辅以各规例, 整个药品法律体系呈一个平行管理体系。特别是香港没有照搬西医药管理的制度, 而是根据中药的特点, 以独立的法例设置了区别于西药的中药生产、流通的管理制度, 更利于中药的传统保存与现代科技的革新。

(二) 详细、刑罚化的法律规定

在我们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 有些条款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对如何理解和执行这类条款没有细化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等原因, 这类条款往往引起争议,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导致在运用该条款时顾虑较多, 有些处罚也难以真正执行, 这就削弱了该法律条款的实际作用。虽然香港药品管理没有一部总的法律, 涉及药品的法例只有5部, 但每一部法例对管理的内容都规定得十分详细, 对于管理的要求多采取列举的方式, 不易产生歧义。此外, 通过法例附属的规例, 对法例内容进一步细化, 甚至以法律形式列出不同类别药品品种。在法律责任方面, 香港没有行政处罚的概念, 对于违反药品法律的行为, 绝大多数视为犯罪, 由法院予以刑罚。法律规定严格、明确, 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高, 甚至涉及到人身自由限制。香港药品相关法律中对于处罚额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违反《抗生素条例》第5条“禁止管有本条例适用的物质”的规定, 即属犯罪, 可处罚30000港币及监禁12个月。这既对药品从业人员有着警示、预防作用, 同时约束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 药品风险管理理念突出

香港药品监管处处体现着分类管理的理念, 贯穿着风险管理的精神。在立法上, 香港针对危险药物及抗生素的滥用风险, 对这两类药品单独立法, 使其生产、销售直到使用得到更为严格的监控。针对各种不同类别药品潜在风险不同, 对药品的销售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根据毒药委员会的建议, 按照药品的性质, 各种药品分类后被列于《毒药表规例》第Ⅰ部或第Ⅱ部中, 且在《药剂业及毒药规例》中以附表1和附表3进一步分类。对于中药材, 同样分为附表1和附表2下两类中药材。在具体操作上, 监管部门考虑到普通市民对药品专业知识的认知程度, 将药品零售企业分为“药房”与“药行”, 分别经营不同风险类别的药品;“药房”有区别于“药行”的明显标识, 让普通市民从名称以及标识上能够一眼区分。同时, 在药房实行严格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处方药区是相对独立并被隔离的, 在醒目处标明“药师不在岗, 停止销售处方药”, 给予购药人员明显的告示, 同时也利于执法人员辨认药店是否执行规定。

(四) 严格的证照管理

外汇监管及其政策分析 篇6

目前, 我国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下的各项交易基本实现可自由兑换, 尽管资本项目依旧管制, 但大量国际游资依然不断地涌入我国, 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隐患。因此,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外汇监管, 防范涌入的国际游资的冲击, 确保我国管制金融安全。

一、目前外汇管制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境内的外汇流动情况

外汇的流入流出是通过国际收支中的经常账户和资本与金融账户进行的, 目前我国外汇的流入流出主要部分是通过经常账户下的各项交易和资本与金融账户下的一些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的, 大部分是通过商品服务贸易、外商直接投资活动、跨国企业经营与并购等活动进行的。由于资本项目依然采取强制结售汇制, 入世之前企业自由用汇仍然受到很大的制约, 许多出口企业低报出口数量或低报出口价格, 进口企业高报进口数量或高报进口价格, 以便企业用汇时可以随时使用, 而不受国家购汇的限制。这些外汇剩余常常存放在国外, 此时外汇有流出的趋势。加入WTO后, 我国不断加速资本与金融账户的开放, 国际资金的流入流出更加畅通, 渠道更加多样, 监测难度也更大, 给金融安全带来极大的挑战。

1.我国外汇流入情况。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外汇短缺现象十分严重, 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加外汇收入、节约外汇开支、加强外汇储备, 使得外汇储备不断上升。目前, 我国外汇储备近年来增速加快, 截至2008年5月, 我国外汇储备总额已达到17 969.6亿美元, 大约是2000年的十倍, 而2008年4月中国外汇储备单月增幅竟达到创纪录的745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7月4日公布, 截至3月底, 中国外债余额为3 925.89亿美元 (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对外负债) , 较2007年底增加189.71亿美元。其中短期外债余额为2 367.25亿美元, 比上年末增加166.41亿美元, 增长7.56%, 占外债余额的60.30%, 创有史以来新高。按照国际标准, 短期外债占比的警戒线是25%。以此作为衡量标准, 我国短期外债在整个外债余额中的占比已出现明显偏高迹象, 这种现象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一旦出现资本大量外逃, 就可能导致人民币危机与金融危机, 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和接受的后果。

2.我国外汇流出情况。外汇流出的情况主要包括外汇转移的渠道、流出外汇的币种、外汇流出的原因、以及流向的领域。从正常情况看, 外汇的流出主要是进口支付、对外直接投资以及海外并购等方式。对外直接投资所占的份额较大, 值得重点关注。但是, 由于商务部对这方面的历史统计数据不公开, 而从所公布数据上看, 目前我国外汇流入远大于外汇流出。

3.国际资本异常流动。目前境内热钱的投机性、冲击性, 具有危险性强、金额较大、流动速度快的特点。热钱流入中国的渠道包括经常项目下的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资本项目下的FDI、证券投资、贸易信贷与贷款, 此外热钱还可以通过地下钱庄和境内外商业银行流入中国。由于外汇流入远远大于外汇流出, 这会带来很多问题:

首先, 人民币出现严重的升值压力。外汇储备的不断激增, 使外汇市场上外汇供给大于供求, 通过价格机制作用, 外币价格就有下降趋势, 本币价格则会有上升压力, 这已经从我国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改革中得到充分印证。随着我国资本与金融账户的不断开放, 国际资本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没有消除的情况下, 仍然不断地、大规模地涌入进来, 这就进一步地推动人民币汇率的走高, 而且这种走势明显隐藏着人为因素。

其次, 人民币外汇占款数量剧增。众所周知, 外汇流入增加得越多, 需要投放的本币就越多。而且, 外汇流入的增长势头如果持续下去, 就会招致货币当局货币独立性的弱化。当人民币升值达到投机套利者的预期值的时候, 在外汇市场上就会有大量抛出本币的情况。在“羊群效应”的作用下, 市场上抛售本币的愿望就会更加强烈, 这不但造成国内物价的飞速上涨, 也会迅速导致本币大幅度对内贬值, 进而对外贬值, 从而使本币币值失去稳定性, 人们持有本币的信心也会一落千丈。本来就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就愈加不堪一击, 高通胀伴随高利率的现象就会同时发生, 本国经济将会遭遇致命的冲击。

另外, 我国外汇储备激增在美元不断贬值、美元储备在外汇储备占比居高不下, 使我国外汇储备值极度缩水, 外汇储备的购买能力大打折扣, 因此对我国外汇流入大于流出这一问题必须加以彻底解决。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 宏观层面

1.加强对外高尖端技术产品、技术、劳务的购买。扩大财政对外支出既可以减少由于外汇储备过高而美元贬值带来的储备资产价值的贬损, 又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弥补由于货币紧缩政策造成的经济萎缩的现实问题。

2.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监测机制, 尤其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防范机制, 为短期大量国际资本抽逃设置障碍。对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进行监督, 对国内进出口企业的资金往来通过开户行进行监督检查其资金来源及使用, 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可通过其国内开户行进行监督, 等等。尤其是对辖区内总体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全方位的监测, 重点放在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进出口企业以及商业银行的外币存款。

3.加强国际间合作, 尤其是加强与篮子货币中的货币发行国加强贸易和货币方面的合作, 从而避免由于国内采取紧缩政策, 造成国内经济发展趋缓, 国内收益相对下降, 导致已经流入国内的国际短期资本, 尤其是投机性资本以外汇的形式, 迅速、大规模的逃离给我国货币政策带来的对冲影响, 尤其是给我国经济带来的严重冲击。

4.借鉴美国最近发生次债危机时美联储采取的大型投资银行介入的紧急融资安排, 防止在外汇大量撤离时, 本币币值波动剧烈, 从而利用大型投资银行进行债券的买卖, 稳定本币币值的应急性金融安排。

5.调整短期外债占外债总额的比例, 即减少短期外债在外债总额的比例, 避免由于短期内大量外汇抽逃现象的发生。按照国际标准, 短期外债占比的警戒线是25%。以此作为衡量标准, 我国短期外债在整个外债余额中的占比明显偏高, 建议将我国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中的比例调到国际标准或以下。

6.加强中资银行对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降低对外资的依赖程度, 既可避免大量外汇资金的流入, 又可解决储蓄资金分流难给商业银行造成的困境问题, 同时对物价也会产生抑制作用。

(二) 微观层面

1.各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外汇流入流出的数额进行有效监测。按季度报表显示的各项统计结果做数字分析, 尤其是对外汇资金来源总额、外汇资金运用总额、外汇买卖总额、境内外存放总额的变动分析, 可以较全面掌握外汇流入流出情况, 同时重点监测外汇资金运用项目大于外汇资金来源项目时, 关注差额变动情况。如果差额过大, 说明短期资本流出大于流入, 市场上会出现外汇短缺, 本币汇率会有大的下跌。因此, 对金融管理部门来说, 以此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检测机制十分必要, 这样就可以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避免行业危机提供预警和防范机制。

2.鼓励国内企业进口先进国家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以及先进行业的优秀人才 (以外币支付其劳务报酬) , 并且鼓励有潜力的大企业走出国门, 对外投资。这样既可疏导我国外汇资金流入大于流出的矛盾, 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壮大企业经营规模, 使企业走出国门, 为经济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强化外商直接投资国来源的多元化原则, 而且应按照其货币的稳定程度划分投资国的份额按额度大小的顺序应按欧元区、日本、美国划分份额为宜。目前, 美元走势疲软, 正经历第二阶段的次级债务危机。这样做可以避免美元进一步贬值给我国外汇流入流出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也是马克维茨的投资组合原理, 在引资国吸引外资时的具体应用。要实行多样化引资渠道, 以规避投资风险一样, 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也要分清主次, 选择多个投资国。

4.国内各商业银行在向外管局呈报“外汇信贷收支表”时, 应单独呈报一份标有外汇币种的报表, 这样会更有利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分币种的外汇流向进行明确跟踪, 尤其是流入流出的某一外汇占外汇总额的比例情况, 特别是美元的占比情况进行检测, 因为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蔓延, 国际投机性资金对美元的信心大打折扣, 为追逐高收益, 大量国际游资就会以美元的形式暂时转移, 重新寻找获利市场, 这样美元资金就极有可能渗透到新兴市场国家。

总之, 对外汇流入流出的监测非常必要, 尤其是当今美国经济疲软、国际经济走势难以预测的情况下, 以外汇形式流入流出的国际游资更是对世界经济、区域经济、一国经济, 甚至地方经济构成严重威胁, 这不能不引起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史亚荣.中国外汇储备管理之探讨[J].开发研究, 2006 (5) :118-121.

[2]我国短期外债余额占比创新高远超出国际警戒线[N].京华时报, 2008-07-05.

推动TD发展需落实监管政策 篇7

目前, 我国各级电信监管机构需要向各级政府大力宣传TD-SCDMA技术, 以形成国家行政力, 齐抓共管、全面落实, 切实地将支持TD发展工作落在实处。

如同其他新技术一样, 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 (以下简称TD) 技术, 在运行初期也出现了诸如通话不畅等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 除了通过产业链努力解决技术问题外, 还需要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大力推动商用

相关部门需要从财政、税收、用地、资费、服务、研发、管理等各方面出发, 共同落实TD发展的优惠政策。

发展进度较慢

有资料显示, 经过3G元年建设, 2009年全国完成投资1435亿元, 建设基站28.5万个, 有效地拉动了如芯片产业、通信设备制造、测试仪表、社会管理、公共管理等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自主创新的TD技术发展也取得了质的进展—TD演进技术方案成为4G国际标准候选技术之一。但TD用户数却远远没有达到预计的规模, 截止到2009年底, 全国3G用户超过1500万户, 中国移动TD用户数仅达到551万, 是其年初计划达到3G目标用户数的1/2。与此同时, 已建成的TD基站8.7万个, 占全国3G基站的30.5%, 覆盖70%的城市。

今年, 中国移动计划仅用一年时间完成两年的TD用户放号任务, 预计年底TD用户将达到5000万户, 届时全国3G用户将达到1.1亿户, 即中国移动的TD用户将要取得3G市场近1/2的天下。

根据中国移动TD的发展现状和全面提速的要求, 需要电信监管部门履职配套、全面强化工作。从而做到监管到位, 推进TD发展到位的目的。

支持TD发展的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 当前要履行电信监管职责、支持TD发展, 需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 明确电信监管职责, 划清思想界限。各级电信监管工作者在思想上务必明确各自肩负的职责, 在加大对TD发展的支持力度的同时, 还要做到落实国家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此外, 各级电信监管工作者一定要端正认识, 在思想上划清履职的原则界限。环境再复杂、工作再难, 也要做到勤政廉政, 正确履行职责。监管部门要上下齐心, 共同把支持TD发展这项工作做好, 力争监管到位、做出成效。

第二, 继续宣传支持TD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目前, 有的政府还没有全面展开TD建设工作, 对于TD建设、税收、规划、征地、资费、服务、管理等优惠政策还没有落实。

对此,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的做法是, 首先协调好省委、省政府关系, 取得各方支持;其次, 在做好协调组织全省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工作的同时, 还要到各地政府检查工作并及时向上反馈问题;此外, 还要派遣相关人员在省政府督察TD规划的落实情况, 把检查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来解决, 确保地区建设、行业发展与共建共享建设工作到位。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的这一举措效果明显, 值得各级各地电信监管部门参考学习。

第三, 创造条件, 加大支持TD发展的力度。TD的发展, 关系到中国自主创新知识品牌能否在世界电信技术前沿占据一席之地, 对于我国能否成为世界电信强国, 彻底摆脱发达国家在电信技术方面的垄断也有重大意义。可以说TD的发展是关乎电信发展全局、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TD优惠政策需长期实施

世界上任何一项产品走向市场都要经历产品研制、市场开发、占领市场、退出市场这样四个阶段, TD的发展也是如此。这一过程在直角坐标系中可以形容为在第一象限里的一个上升正弦值曲线。一项产品从研制到走向市场再到退出市场经历这样四个阶段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都有, 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

为此, 落实国家对TD发展的支持和优惠政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而相关电信监管部门对于TD市场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当前, 社会用户对于TD了解较少, 对于运营商推广的TD业务了解也很有限, 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对TD的宣传力度和对TD业务的落实力度。基于国家对我国自主创新的TD技术发展的支持, 各级电信监管机构需要向各级政府大力宣传, 加大国家各级政府对TD发展的重视程度, 以形成国家行政力, 齐抓共管、全面落实, 切实地将支持TD发展工作落在实处。

完善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监管 篇8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监管的必要性

(一)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分析

1. 获取经济利益动机。

上市公司是一种契约的联盟, 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开来的。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 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 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 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假设企业所有者是委托人, 而管理者则是受雇主体, 那么管理者自然会以得到的报酬作为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当会计信息可能损害他们的这个目标时, 他们就会产生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由于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 改变会计信息的生成, 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公允, 影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常决策。

2. 融资动机。

公司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从证券市场上募集到大量的资金。根据有关规定, 连续三年盈利是上市必备的条件之一。于是一些不符合资格的公司, 不惜采取各种恶意的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操控, 如剥离不良资产, 拆分公司等手段, 以达到上市融资目的。

3. 利润清洗动机。

利润清洗就是上市公司通过操纵可操控性应计项目, 把以前年度应确认而没有确认的损失或把以后期间有可能发生的损失集中在一个会计期间确认, 使利润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转移, 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证券法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亏损, 则从年报公布之日起暂时停止上市交易, 时间一年左右, 一年中如果赢利, 则可申请复牌, 否则就将退入三板。所以, 上市公司为避免第三年继续发生亏损而导致被摘牌时, 就会采用利润清洗的方法, 从而使当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幅度下跌, 而在以后年度使公司利润反弹, 以避免被摘牌的危险。

4. 减少契约成本动机。

围绕契约的订立、执行和监督, 产生了契约成本。契约成本包括交易成本、代理成本、信息成本、契约的复审成本及破产成本等。只有想办法使契约成本最小, 才能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 所以使企业的契约成本达到最小会计政策选择, 能促使公司价值最大。从公司的角度看这是提高效率的选择, 从影响管理者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分析, 在有效契约的约束下, 管理者利益与企业价值有直接的密切的联系。所以管理者为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 在不影响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人的情况下, 选择使契约成本最小的会计政策, 使企业财富得到增加。

5. 真实反映会计信息动机。

上市公司由于经营项目、经营环境、经营规模都各不相同。为了使会计信息披露能够适应上市公司特点, 从公司实际出发, 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的情况, 就要灵活地选择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 从而达到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目的。

(二) 会计政策选择监管的必要性

从上面分析的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分析看出, 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选择的动机有有利的一面, 也有不利的一面。我们提倡正确使用会计政策, 但是面对着中国巨大的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的资格还是一种十分稀缺资源的情况,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一己私利, 利用恶意会计政策选择潜亏挂账、利息资本化、巨额冲销、坏账准备、存货计价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现象屡见不鲜。会计准则允许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本意是选择其最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处理方法, 但却成为了部分上市公司管理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立必要的会计政策选择监管体制, 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完善我国会计政策选择监管的对策

(一)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 针对我国由于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业绩评价的缺陷, 导致企业管理者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如何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来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管与约束, 会计理论界基本取得一致观点:a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权, 以确保上市公司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b通过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流通, 降低股权集中度, 减少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c建立报酬与业绩相对应的激励机制, 增强管理当局对所有者的责任心和忠诚度, 减少道德风险。d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使会计政策选择的透明度增加。

(二) 积极建设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其有效的执行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不仅仅是保证内部业务活动的舞弊行为发生, 更重要的是起到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完善内部结构的作用。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一套监督有力发挥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 从而确保会计政策作用有效。

(三) 要提高会计人员地位, 强化公司内部监督, 保证监督效果

上市公司应该根据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 遵循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规则, 对内部控制系统运转过程中存在的比较薄弱环节, 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由于上市公司会计只是行使核算工作, 其所有的任免、升迁、奖惩都由企业管理者控制, 使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监督显得软弱无力。如果想改变这种状况, 从根本上要转变会计人员依附于管理者的状态。会计人员的一切权利与待遇都应归属上市公司所有者直接领导, 消除其与管理者的密切关系, 从而有效地防范企业管理者的利润操控, 为会计政策选择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四) 不断提高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

会计信息失真从源头上说有两个原因:一种是主观行为即舞弊;一种是客观行为即会计差错。舞弊行为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 都与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密切相关。一个思想道德崇高的会计人员, 绝对不能对舞弊行为视而不见。然而客观的会计差错, 则是和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紧密相关。人的自身素质是用任何制度和法规都不能改变的, 所以只有通过不断的教育学习, 提高会计人员的各项素质来保证核算的正确, 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 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上市公司合理会计政策选择的外在保障, 所以必须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监管。由证监会的独立委员行使一部分的监管职责, 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并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且要加大处罚力度, 真正达到杜绝类似问题再次重演的目的。要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 不仅仅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教育, 凡是参与市场行为的相关人员都要开展诚信教育。当整个行业形成了一个诚信的氛围, 注册会计师行业才能真正发展起来。

(六) 增加对会计政策选择的法律限制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在成长期, 有效性较弱, 上市公司的规模与管理水平都与国外有较大差距。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机构中, 国家股一股独大, 股东缺位, 并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现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就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选择。首先, 要完善现有的会计制度, 在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问题上, 尽可能减少可供上市公司进行会计处理选择的空间, 尽可能减少对类似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的可选择性, 规范各种会计处理所适用的情况和场合, 减少上市公司恶意操纵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另外, 还要对现有的新股发行和配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不能仅仅使用单一的净资产收益率这项指标来做为新股发行与配股的依据, 而应当考虑采用其他相关的财务指标, 这样有利于遏制上市公司利用恶意的会计政策选择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 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产物, 其自身所暴露的会计问题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大, 所以只有不断根据市场新变化, 及时更新会计政策选择监督机制, 才能有效避免恶意会计政策选择,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成, 会计政策选择成为新会计准则实施的主要手段, 但是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报表粉饰甚至利润操纵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受到了威胁, 从而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完善会计政策选择监管, 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监管,动机

参考文献

[1]毕秀玲.论会计政策选择的基础[J].四川会计, 2000 (3) .

[2]刘云中.契约成本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J].经济科学, 2000 (2) .

[3]王湛.论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J].财会月刊, 2001 (2) .

[4]刘叔申, 王林.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政策[J].会计研究, 2003 (9) .

[5]葛家澍.关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J].会计研究, 2001 (1) .

国有资本财务监管机制的政策建议 篇9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举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 国有资本也大幅增长。如何经营管理、如何有效监督国有资本就成为当前我国政府至关重要的问题, 也成为我国经济能否继续向前发展的影响因素之一, 这就涉及国有资本财务监管能力问题, 必须有相应的政策出台以便建立运行有效的国资财务监管机制。

2 构建法制体系

2.1 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法制体系

(1) 立法指导思想:重点厘清权利和责任。权利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者对资源配置的权力与权限;责任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实现的追溯制度设计, 包括托管责任、财务责任、社会责任等。注意中央和地方关系:一是界定各自资产管理范围。二是明确各自权责, 即中央和地方对各自国有资产享有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 (2) 立法重点:弥补法律空白, 增强薄弱点立法, 注重法律手段进行全面管理。构建法律体系要注意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 前者主要包括市场法即关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后者主要包括专门法即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产权基础管理法则、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法规等。 (3) 执法: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 完善政府规章制度, 做到规制有据、规制适度、执法有力和裁决有方。

2.2 健全国有资本财务监管配套法律和制度

(1) 健全财务监管配套法律, 即完善《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法人地位、性质和功能, 授权其经过批准可以在国内外市场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等;《会计法》明确独立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承担。 (2) 完善财务监管制度体系:合理制定财务监管条例, 秉承法律监督、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原则, 逐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3 注重体制机制创新, 不断深化国企改革

一是推动国企重组, 提高国有存量资本质量;二是深化国企改革, 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三是加强国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四是统筹国企内部整改, 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明晰产权, 加强科学管理 (再造管理流程, 减少管理层次, 缩短管理链条) , 强化资本运作, 提升国企竞争力。

4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健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监管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4.1 真正实行法人治理

改变“政府直接控制”和“国资所有权代表缺位”治理方式, 实现法人治理。 (1) 规范人事管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及其他高管。 (2) 政府部门禁止干涉国企生产经营:国有资产折价作股后, 国有股的股权代表只能以国有股东身份参与国企管理。 (3) 实行出资人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4.2 完善法人结构

(1) 董事会机构:一是权力配置。依据权力分工与制衡相结合、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相结合等原则要求, 严格区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禁止高管兼职。二是内部结构合理。增设外部董事, 由行业专家组成, 经股东大会选举认可后, 参与董事会决策。 (2) 监事会机构:严格遵照《公司法》规定程序选举监事, 引进外部监事制度, 监事行使财务检查权和业务监督权, 并对股东会负责。 (3) 经理层机构:一是禁止政府主管部门同时任命董事长与总经理。二是确立总经理与董事会及经理层内部关系, 董事会与总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总经理职能是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享有日常管理决策权。三是董事会开会, 总经理享有参与权和表决权。

4.3 建立经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

(1) 完善经营者报酬制, 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经营者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实行按劳分配制, 并与公司股份相挂钩。 (2) 实行决策权与经营权分开, 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 (3) 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完善经理聘任制。

5 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 加强国企收入分配监督

5.1 国有资本预算制度设计

(1) 国资委:是一级预算编制主体, 负责本级并指导监督下级国有资本预算编制及汇总, 组织本级收益收缴并监督下级收益收缴和使用, 对国有资本预算专户进行管理。 (2) 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机构:是二级预算编制主体, 在国企董事会中设立预算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对公司资产预算问题和编制分别作出决策和具体部署。 (3) 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是三级预算编制主体, 负责国有资产预算的具体执行。

5.2 加强国有资本预算批准、监督和决算审计

(1) 预算批准:各级国资委进行国资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同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财经委与预算工作委员会) 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2) 三个层次的预算监督:第一层次是各级人大对同级国资委的监督权;第二层次是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国资委的监督权;第三层次是各级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监督权。 (3) 决算审计: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编制决算→国资委汇总审核→财政部门统一向人大报告→人大可组织力量进行决算审计, 或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将审计结果向人大汇报。

6 加大高风险业务的清理和管理力度, 严格财务管理

6.1 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高风险投资业务

对股票投资、期权及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股票投资企业都要设立专门机构并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化操作,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股票投资及时予以清理。企业在境内只从事规定的期货投资;在境外只允许批准企业从事套期保值的期货业务。

6.2 实时监控高风险投资业务

企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范围经营严令禁止的高风险业务, 即使企业涉足高风险业务的, 必须建立专门机构专责业务监管, 并对各级子企业实施直接监管和实时监控, 同时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对各级子企业建立定期核查和报告制度。

6.3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 违反规定的, 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生重大损失的, 查明原因并严肃追究责任。

7 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

7.1 科学配置国有产权处分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质上就是国有产权的处分, 法律必须在国家立法机关、政府、企业和职工之间进行科学分配。

7.2 限制政府权力

政府角色定位必须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确定, 防止政府“错位”和“越位”。规范作用: (1) 规范政府的市场行为。政府本是经济管制主体, 在某些情况下却因制度设计转化成了市场主体, 此时, 只有通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来设定政府权利义务, 替补政府管制缺位, 才能实现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有效监管。 (2) 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 一方面, 政府权限缺少法律约束, 作为代理人很有可能“越国家之位”或“缺监管者之位”;另一方面, 政府监管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 监督企业、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产权转让活动, 不直接参与产权交易活动。

7.3 监管企业行为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 国企的市场主体资格实际上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取代, 但由于国企是产权控制者也相应参与产权转让活动, 因此, 国企产权转让权利义务须由监管法做出规定。

7.4 为产权交易市场建立规则

(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规定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条件, 进场交易要求等交易规则, 防止国有产权市场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监管失效。 (2) 通过产权交易信息披露, 强制产权公开交易, 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行为。

7.5 规范其他参与主体的行为

(1) 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 政府以市场主体身份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产权价值评估时, 政府管制资产评估机构作用受到制约。此时, 需要监管法为资产评估机构设定权限以弥补政府管制缺陷。 (2) 规范民主监管行为。 (3) 设定受让对象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目标是优化资产配置, 因此受让对象须具有继续利用资源发展社会经济的重任, 这就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8 结论

随着我国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 法律体制、财政体制、产权体制、风险投资体制、公司管理结构调整等系统建设一定会迈上新台阶, 国有资本财务监管能力一定有大幅提高。

参考文献

[1]乔冬.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机制研究[M].西安:长安大学, 2007: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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