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关键词: 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 推行 福建省

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通用8篇)

篇1: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将于20推行,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记者从福建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决定自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见》规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

六类企业应投保 投保费用双方协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这项制度,福建将在以下行业的相关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重金属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等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另外,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根据规定,企业办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可就责任限额和保费数额与保险方协商确定,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并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企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企业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协商,以合同形式确定。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保险公司及时理赔

根据《意见》规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保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方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理赔的依据有两部分,由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受保险方会同投保企业委托,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意见》要求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时,坚持政府引导,坚持应保尽保,坚持源头预防,坚持及时理赔,到,在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意见》还就赔偿范围、除外责任、保障措施等问题作出规定。

据了解,此前,泉州已有企业尝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已有数十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引导下,就缴纳保费和承保金额等事项面对面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对这项创新制度的出台进行了有益探索。

福建省《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篇2: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203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2005-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5]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要求明确本级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责任单位。

2.基本要求。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审核与公布。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于2006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编办,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审核,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逐级报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做法,切实做好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审核与公布工作。

4.时间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应在2006年4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分解方法如下:

1.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本部门、本组织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既要理顺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做到行政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相互衔接。内设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2.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凡未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9号令)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时间安排。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应当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原则和要求如下:

1.确定原则。依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针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具体要求。省政府将制定《福建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规定;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本部门、本组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3.时间安排。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办法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和案卷质量情况等。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上级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评议考核相结合;可以与依法行政情况考评、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要重视通过案卷评查等考核行政执法的质量,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要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等新的评议考核方法,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效能办等部门,组织起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评议考核方案”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送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实抓好。

(一)追究责任的方法。

对违反法定义务、行政执法绩效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被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效能办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法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追究责任的要求。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现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这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效能办等部门配合,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务求收到实效。

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逐步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公民投诉、控告、检举等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推进依法行政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结合进行,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要不断总结、推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不断巩固取得的成效,不断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福建省××厅、委、局、办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写执法机关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写授权组织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写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四)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六)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七)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八)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篇3: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选择

根据保险的实施方式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选择何种模式在理论上存在一定分歧, 主要有强制保险说、自愿保险说、半强制保险说等。

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说, 食品这一特殊行业应当遵从其行业特点选取最为适合的保险方式, 即根据不同食品种类接合其事故发生的概率、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采取部分强制投保和部分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

(一) 对于基础性日常食品采取强制保险

在这些基础性的、消费人群较大的食品行业里,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最容易引发大范围的受害群, 这样的风险扩散性较高, 社会影响力较大。此时商家往往面临着巨额的赔偿金。那么, 在此领域内采取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就能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分散风险的社会作用。如乳制品、水果、蔬菜 (包括块根类) 、豆类、粮食和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其保险关系是建立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上, 凡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必须投保, 保险人也不得拒绝承保。强制保险的目的更多的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给予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权利比较有限。虽然这可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产者、销售者的成本, 但比起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要面临的巨额赔偿甚至破产的后果所带来的损失, 可谓是以小保大、规避风险的良策。

(二) 对于其他类食品采取自愿保险

对于一些不属于生活必须或日常必备的食品, 其相对的影响范围较小一些, 不会带来大规模的不良后果, 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措施, 这样可以减少成本。如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包括类巧克力和代巧克力) 以及糖果、焙烤食品、坚果以及籽类等、甜味料、调味品、特殊营养食品。

对于此类的商业性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和商家完全可以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 即投保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和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详细条款进行磋商。保险人实行赢利性经营原则。

这样的一种模式能够很好地平衡自由与安全之间价值冲突问题, 是一个权衡利弊, 既考虑到多方主体的利益, 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成本,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又调和了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尴尬境地。更重要的是为食安全提供了更好、更实际的保障措施。

二、免责事由

对于责任保险来说, 并非投保人投保后发生的一切因被保险人责任产生的损害后果均由保险人承担, 即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保到底”, 如果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后果的事由属于除外责任, 则保险人此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除外责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合同的约定。例如《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而免责

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 一般也认为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如何判断和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又很难把握的问题。有学者认为, 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单约定的除外责任, 适用从严解释的原则: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仅以被保险人具有特定致害目的所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 属于除外责任。[4]

笔者认为, 作为食品的生产加工者, 被保险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 有特定致害对象而故意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比较少见, 且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纳入《刑法》的范围对其进行制裁。实践中, 大多数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明知生产的食品会对消费者不产生利的损害后果, 仍然生产加工的, 尽管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安全事故, 但其可以预见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并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 即构成间接故意。因此只要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食品时, 明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造成损害后果, 但仍继续生产加工的, 即可构成间接故意, 并不要求以特定致害对象为限, 此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 免责的阻却事由———被保险人的过失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当食品生产者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因摄食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而造成疾病, 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以及化学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但不包括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 如糖尿病等, 按照法律规定需食品生产者进行赔偿的, 此时食品生产者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

但是这种情况下也有例外, 即若是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曾经指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但由于食品生产者自身的原因未及时排除隐患, 导致事故发生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是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措施

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问题, 我国目前只是通过《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来规范, 并没有具体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专业领域进行规范。笔者要讨论的是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 纵向维度——分阶段实施

法律是现实的法, 只有当它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时, 才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所以一个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必须与当下的环境相适应, 正所谓上层建筑要服务于经济基础。基于此, 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同样需要考虑到不同阶段、空间上的差异而分阶段实施。

文章第一部分已经讨论过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适宜采用半强制措施, 即依据食品的不同种类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

当然, 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是否可以考虑完全采用自愿投保的模式, 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完全商业化运行也是未尝不可的。因为强制保险提供的仅仅是法定的基本保障, 而商业保险能在此基础上更灵活地满足经营者的不同需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的初期, 很多生产者可能没有深入的了解过这种新型保险, 存在一定的疑虑或抵触, 不愿主动购买, 所以现阶段采用半强制模式更加合适。随着经济的发展, 生产者的风险意识会越来越强, 普遍接受这种风险转嫁的新型保险, 有理由期待生产者们主动购买保险, 从而奠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商业化的基础。

从半强制到自愿的转变可以在一些地区先进行尝试, 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对食品安全要求程度也不同, 要因地制宜, 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标准。

(二) 横向维度——分企业规模实施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生产者采取放任的态度, 或者说因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导致投保的积极性不够高。尤其是现阶段对于中小企业来说, 追求利益最大化仍是企业的根本和首要目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最有效的盈利方式就是尽一切可能降低生产成本, 所以生产者很可能并不愿意主动投保, 承担一份不确定的风险, 从其心理上讲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很低, 投保所带来的可能的损失补偿并没有不参加投保而节省下来的保费来的划算。

相对而言, 首先规模较大的企业在经济方面能够承受对食品投保的费用, 从另一层面上讲,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并不仅仅再追求纯经济上的利益, 他们更注重企业的无形价值财富, 这包括企业的商誉、知名度、社会影响力等等。而企业给自己的食品投保无形中可以提高了食品的价值, 给公众一份“安心保障”, 也更多地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提升自己的品牌价值。

所以笔者认为, 对不同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设定不同的费率, 并给予一定的费率浮动能够更好、更机动适应市场的需求, 保障食品安全。

(三) 整体打包———再保险风险转移

因为食品安全涉及到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甚至是人身安全, 具有相当广的公众性, 那么现阶段国家就不得不承担其应承担的义务。

再保险是分散风险的又一重保障, 国家再保险给予了更“厚重”的安全感。以国家为主导的这种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就依照普通的保险业务进行签单和收取保费, 而不用过多考虑高风险可能带来的冲击。表面上看来其与其他保险费率、承保范围及其他保险公司服务项目上并无差别, 但内部上, 以消除高危险群被保险人被列入特殊渠道所造成的名誉上的损失, 难以避免的核保损失则由国家作为最终承担者。

需要指出的是, 在运行这种方式时必须明确保险人的作用和责任, 否则会因责任的模糊性导致保险人风险管理意识的降低, 不但起不到再保险的作用, 还会额外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 甚至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如今“舌尖上的中国”不应仅仅是从文化的角度谈论酸甜苦辣这么简单, 从传统食物制作到当代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的食品安全, 我们更应当体现出国人特有的“气质”。如何建立或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问题亟需研讨和解决。如同单一的调味品做不出精美的佳肴一样, 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也必须调和多种手段, 刚柔并济, 针对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食品种类进行条块性的保险制度管理。同时在推行具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措施时, 需采用全方位多维度的实施方式, 这样才能够有效应对不同地区发展状况不一的情形, 保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落到实处, 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保驾护航。

摘要: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强化食品安全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但是, 如何构建该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并未达成一致共识。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手法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方式进行论述, 进一步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和不予承保的范围进行探讨, 从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 为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半强制说,免责事由,不予承保,可行性对策

参考文献

[1]刘中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及制度构建[D].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毕业论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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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靳珍艳, 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J].上海保险, 2010 (3) ;14-18.

[4]李新天, 印通,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二元结构论[J].政法论丛, 2012 (4) .72-78.

[5]王化楠, 中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硕士毕业论文, 46.

篇4: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入选理由 对在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推行“双证书”制度的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主要任务做出具体要求,有利于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标准与国家职业标准联动机制更加健全,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相互衔接更加紧密,交通运输应用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数量更好的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是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制度的重要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以职业能力为基础,建立健全职业标准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为契机,以交通运输行业不同职业的岗位胜任能力为基础,加大交通运输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开发力度;完善和创新职业资格评价体系,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要求,结合行业职业教育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国家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鉴定机构和职业院校、考评人员和专业教师、职业考评和教学考试相结合的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以职业资格为引领,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加强教学团队建设;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创新教学管理模式。以质量评价为核心,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组织实施。制订专业质量评价标准和流程;实施以质量评价为基础的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制度;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免试招生和教学管理制度;推进职业技能竞赛与职业资格衔接

篇5:福建推行“人才派遣”用工制度

这1160名聘用工与福建省海峡人才市场签订了劳动关系,成为海峡人才市场派遣就业储备库的成员,他们的人事关系全部归属海峡人才市场,由该市场出面与烟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后,如果出现劳动纠纷,也由人才市场解决,减轻了企业负担。

据了解,人才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由人才市场招聘合格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再由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合同,用人单位向人才市场支付派遣费,人才市场负责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为派遣员工保存人事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和职称评定、开展职业培训,并且提供相关人事劳动法律咨询和人才资信认证

这一新型的用工制度,拓宽了企业选聘员工的渠道,降低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派遣人员多劳多得、能进能出,企业不需要为解决员工培训、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操心,真正实现了人才流动管理,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康云)

篇6: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一、创新观念,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

人事代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是改革实践的产物。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或者批准成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人才人事工作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观念,实现人才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促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和优化配置;有利于畅通人才能进能出渠道,消除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人才的责任感、危机感,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全省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创新用人机制,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转变职能,加快建立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

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市场主体的要求,以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契机,加快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可靠、高效便捷、服务周全、管理科学的社会化公共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为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省外、境外、国外设立的各类办事机构、经济组织的中方人员,以及其他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代理服务。要努力创造条件,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健全人事代理功能,为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档案管理,流动人员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毕业生转正定级,户籍挂靠,代交社会保险,人事

管理咨询,人才规划,人才评价,人才推荐、招聘、引进,以及其它相关人才人事业务,不断提高人事代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突出重点,为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服务

要根据国有企事业单位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通过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也可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先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逐步创造条件,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要妥善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排忧解难。通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排除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障碍,帮助国有企事业单位减轻人事管理事务负担,降低人事行政管理成本,实现人事行政管理由当前以事为中心向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整体性开发的转变,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四、相互配合,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在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基层单位、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同时,认真负责地为他们做好人事和组织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户籍挂靠等人事代理工作,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人事代理服务。对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保险等手续。

五、加强领导,促进人事代理制度全面推行

篇7: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沿沟乡关于推行农村“三资”管理

委托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推行农村“三资”管理委托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行我市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减少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完善监督措施,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推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围绕实现农村“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目标,以推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为抓手,按照“全面推进,规范运行,强化监管”的思路,建立“村级组织 联签公开、乡级中心审核服务、市级部门指导监督”紧密结合、规范配套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全市普遍建立起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核心的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加强对村级财政转移资金、“一事一议”等集体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资源,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民主监督,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积极维护农村集体和

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四权不变”原则

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属于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实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二)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原则

实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三)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三资”管理的主体,推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意愿,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集体与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施行。

三、主要做法

(一)成立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撤销乡政府原财务核算中心,统一依托原乡核算中心

和乡经营管理站成立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任,中心下设总会计1名,总出纳1名,会计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大小设置。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电算化账簿登记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以上人员都要经原平市经管站考试、考核并备案。村级取消会计和出纳,只设一名助理会计或报账员。村助理会计实行聘任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乡经管站考核,市经管站考试,合格后村级聘任上岗。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悬挂原平市沿沟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牌子,在金融机构开设原平市沿沟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取消原各村银行账户),刻原平市沿沟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公章和原平市沿沟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建账。

(二)实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凡本乡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均可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服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的内容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集体

资金的使用管理与核算;集体资产的管理与核算;集体内部往来,应收应付款项和各项债权债务的管理与核算等。凡村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事项和会计业务,都要由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代理。

(三)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对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各项会计业务的核算工作;

2、审核监督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凭证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项收支和资 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及时反映会计信息。按财会制度为委托代理的村 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明细情况,并指导 各村按财务公开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按照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提供各类会计 信息。

4、做好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资产 资源资料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5、为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工程建 设等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四)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1、合理编制资金使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集体资金,努力增加集体收入,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转;

2、按资金预算合理使用集体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

3、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按制度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4、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利益的财务事项要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原则;

5、对村级各项收入、支出要及时报账,不得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账,否则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五)委托代理业务运行程序

1、编制年度村级资金使用预算。年初村级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村级资金使用预算方案,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并备案。

2、合理安排使用集体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审核通过 后,村级再根据年度预算方案按月或双月制定开支计划,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预算监督使用,较大开支要通过银行账户结算,日常小额开支可用现金支付。

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由村报账员将原始凭证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在审核过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

小组审核专章”,然后由村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并依次提交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村党组织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不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4、村报账员应定期将“财务支出审批单”上报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 “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已报销”专章。

5、总会计进行电算化账务处理或手工登记账簿。

6、输出财务资料。账务处理完毕,将财务会计资料 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按月或季度反馈村级各类会计报表、各类会计数据、财务公开表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 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年终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年终编制村级财务决算报表,财务会计资料由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建档管理,做到一村一柜,专人负责。

四、实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方法步骤和目标(一)准备阶段(意见下发之日至2009年6月15日)主要任务是: 乡政府成立农村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建立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筹备工

作,广泛宣传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做法。组织召开村干部和理财组长的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干部、群众对“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二)实施阶段(2009年6月15日-8月15日)。乡政府制定方案,统一组织,集中开展清产核资,按自查、公示、乡政府审核确认三个步骤进行。具体要做到“三清”。即:对村 “三资”理清、登记清、移交手续清。既要防止“三资”流失,又要防止错记、漏记、重记问题发生。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做好接收手续工作,力争做到清一个、接收一个,坚决做到不清不接收,各村要在6月底前要把账全部结清,以便于移交“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5日一一9月15日)乡党委、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村“三资”委托代理工作落实情况采取听(听汇报),查(查阅相关资料),谈(同党员干部和部分群众座谈)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将通报全乡。对“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不落实的村的相关责任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五、规范程序

完善程序,签署协议:各村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是否将“三资”委托代理作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决定将“三资”委托代理后,由该村“两委”与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协议。

澄清底数,建立台账:各村在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管下,对本村的“三资”进行摸底、登记、审核、造册,并接受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上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的实有“三资”同时建立台帐。

六、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实践。各村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落实。乡党委、政府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办法,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各村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抓好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乡纪委协助乡党委、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村“三资”底数是否澄清,是否存在隐瞒、坐支、挪用、私分集体收入,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资产、资源处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负责严

肃查处侵占农村集体“三资”案件,以及由农村集体出资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设备采购,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产权交易,集体所有土地、山林、矿产、水面、荒滩、荒坡开发利用等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钱交易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几项具体要求

一是要抓好程序化管理。凡属法律法规要求程序化、民主化管理的支出事项,必须携带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随票据一同入账,“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但查看票据,还要查验先关材料,符合有关程序的才能入账。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农村“三资” 代理服务中心最少应设立“四账”、“一台账”。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明细账,土地资源(包括家庭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矿产等)登记台账。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总账、产品物质明细账、林木资产(包括经济林、用材林等)登记簿、“一事一议”用工登记簿等。全市农村财务账簿和单据一律统一印制。

三是在建立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同时,还应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物资采购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拍卖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这些“中心”可与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套人马、四个牌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三资”管理服务。

四是市里将配套出台《关于对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届时,要认真执行。

篇8: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一、湖南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背景和存在的问题

(一) 发展背景

由于历史原因, 湖南省的工业产业结构偏重于重化工型, 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机械等比较突出, 这样的产业结构确定了湖南省的环境污染特征。湖南省在化石能源方面是无油、无气、少煤的地质资源格局, 虽境内几大流域降水充沛, 较好地发展了水电资源, 但在能源结构的利用上仍长期以煤为主, 形成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格局。在地质矿产资源的分布格局上, 湖南号称”有色金属之乡“, 在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 为湖南的生态环境打下了重金属复合污染的深远烙印。近几年来, 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逐步将环境保护纳入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中, 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 湖南省单位产值工业“三废”的排放量有所控制, 但是, 工业“三废”排放总量局面依然不容乐观。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以期实现约束企业行为、保护公民利益免受损害的目的。

从政策背景看, 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提出, 要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后简称“意见”) 为发端,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8年, 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 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2009年,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环保局和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 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均属于试点范围;试点时间为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此后, 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当中对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治理保证金方面更是提出了具体要求。湖南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外部环境逐步优化。

(二) 存在的问题

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率低, 覆盖面不全, 应对风险能力差

据统计, 2008—2011年, 湖南省企业累计投保1 027家, 保额12.3亿元, 发生理赔54笔, 赔款831万元。保险覆盖面包括: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试点的实践证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健康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调节器”、“稳定器”的作用。但是, 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充分发挥出来。据有关资料显示:湖南全省14个市州的77个工业园区中共有企业8434家, 而一些重大风险污染风险源企业如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污染较重企业, 依然散布在工业园外, 绝大部分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 参与投保的企业数量不多, 成为环境污染管理和保险的盲区, 这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 而且投保企业以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 既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 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 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2. 企业需求的意愿不足, 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

虽然从理论上说“污染者付费”, 污染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生活中,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 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 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 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 而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承担了大部分的损害, 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在企业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 企业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 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 所以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 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 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在现今试点阶段, 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企业投保此类保险, 这些企业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 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 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其优惠, 企业自然缺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意愿。

3. 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和信贷扶持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 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失灵”, 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的支持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从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 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 承保的范围又过窄, 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未成熟, 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 需要政府的扶持。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由专门化的保险机构来承担, 而且需要得到政府财政及银行信贷的有力支持。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环境责任保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 我国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补贴非常有限, 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税收倾斜力度还非常不够。目前, 湖南省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环境保险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 仅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分行一家金融机构提出“以绿色信贷助推两型社会”理念, 对企业贷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对信用优良的环境友好型企业, 贷款利率给予下浮10%的优惠。由于环境污染的高风险, 保险赔付率非常高, 所以, 湖南省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平安财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试点经营该项业务。

4. 地方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亟待建立

环境污染是外部成本显著的经济行为, 需要政府通过系列制度安排予以规范, 才能约束环境污染行为。从国际经验来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地方, 往往就是那些拥有健全法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环境污染责任险常以强制保险形式开展, 这更需要法律规范的支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发展和环境状态的不同, 我国的环境法律在制度设置层面多原则性的规定, 这需要地方根据本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则。目前, 湖南的环境保护仍然是以行政管理为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欠缺制度性安排, 总行、分行是向各支行提供支持的中后台。地方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仍是空白, 由此引发企业投保率低, 风险意识淡薄。由于缺乏明确的环境社会责任体系的约束, 加上环境法律本身在责任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预留处罚空间不够, 使得在现实中出现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 一些污染和生态破坏因为关系到经济发展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放任, 致使现阶段全方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 尤其是实施强制保险制度的依据不足, 况且一旦发生意外事故, 企业的财产和民众的生命安全都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风险补偿, 不利于当地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推进湖南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 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加快建立完善湖南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保险理论认为, 环境责任保险同环保本身一样, 带有明显的公益性, 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保险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 其实施目标应与国家环保政策相一致, 应以壮大企业环境监管力量、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湖南省经历了高速发展时期, 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环境问题。由于环境事件、纠纷频频发生, 风险不断加大, 因此, 应当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管理体制、发展资金进行地方性立法保证, 来分担目前所遇到的这些风险。为了尽快改变目前湖南省推行环境责任保险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 省人大应组织省环保厅、省保监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 依据我国《保险法》、《环保法》等法律规定, 结合试点所面临的问题, 从地方立法层面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推进湖南省环境保护法规的建立及完善, 保障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使之成为新上项目和已有工业、企业运转的“硬约束”。有法可依是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 是对企业生产行为的刚性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将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引导环境责任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 协力推动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险种, 经营初期保险公司很难做到盈亏平衡, 因此,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需要各级政府的扶持, 如实施针对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和针对承保机构的税收优惠。一方面, 地方财政应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 吸引工业、企业投保, 并通过自愿投保与法定投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投保范围;另一方面, 除了保费补贴外, 政府还可以向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 如减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营业税。如果政府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 如减免承保机构的营业税, 那么, 承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就大大减轻了, 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保险监管部门应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采取联合承保方式, 以进一步分散风险, 并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收集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经验数据, 以便测定不同行业和区域的环境风险等级, 评价不同行业和区域的实际污染与危害, 规范损害赔偿范围, 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 从而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保险公司也要积极开发切合市场需求、能有效保障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 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并指导投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管理, 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再一方面是,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 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树立“诚信”原则, 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 能够主动、迅速、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 主动化解社会矛盾隐患。

(三) 加强社会环保宣传力度, 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淡薄是阻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 要从试点的实践经验出发, 进一步加大利用保险机制贯彻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力度, 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其实, 保险机制具有社会管理功能, 而这种功能在环保领域作用的发挥则有赖于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实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检查, 开办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学习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讲座, 组织编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普及手册等各种方式, 全方位加强宣传和指导, 提高企业环境风险认识和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逐步提升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意识。与此同时, 一方面, 要制定激励政策, 通过给予低息贷款、减免税费等措施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为企业节省在履行环境责任中的成本;另一方面, 要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企业法人的处罚, 增加污染行为的机会成本, 彻底改变企业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使企业自觉投保, 从而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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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波阳.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中的三个基本问题[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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