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精选十篇)
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 篇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规范的是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及处置损益的结转等方面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提出了投资资产的概念, 其内涵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并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扣除、纳税调整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所得税主要区分企业合并是应税合并, 还是免税合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 属于应税合并业务, 此时, 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作为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一定比例的, 属于免税合并业务, 此时, 被合并方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方企业, 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 经税务机关确认, 合并业务中涉及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合并方企业应以接收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原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 被合并方企业合并前全部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方企业承担。
(二)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在税务处理上, 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其联营企业的, 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 会计处理方式
(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 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 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 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5)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 税务处理方式
(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 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也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已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3) 投资企业不能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只能由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了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的, 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 (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应当确认为当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损益, 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为免税收入, 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三、长期投资及损失确认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 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转让资产, 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其计税基础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 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属于会计处理的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应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务处理上, 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 才允许在税前扣除。长期股权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 才能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 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 停止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已进行清算。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 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 应扣除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 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 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版。
[2]奚卫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版。
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总结 篇2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结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2.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1)同一控制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享有被合并方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非同一控制下 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结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投资的公允价值)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3.权益法转为成本法(1)同一控制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享有被合并方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
贷: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非同一控制下 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结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的费用处理总结:
一、直接相关费用(不包含发行债券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和佣金)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非一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3.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下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或者说是手续费等必要支出)计入投资成本。(审计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等中介费用,不属于直接相关费用,都是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的)
二、发行债券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手续费、佣金的处理。
1.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不管其是否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已经是形成了合并了,所以不会是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而是控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续计量采用的是成本法,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3、非企业合并形式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初始投资成本是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直接相关费用。
后续计量采用的是权益法,根据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与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比较,按照最大的作为长投的入账价值。如果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大,那么按照差额调整长投,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1.交易性金融资产
(1)关键考点
①入账成本=买价-已经宣告未发放的红利(或-到期未收的利息);
②处置时的投资收益=净售价-初始成本;
③处置时的损益影响=净售价-处置时的账面余额;
④累计投资收益=交易费用+持有期间的分红和到期利息+处置时的投资收益
母公司一般要这么做分录:(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付出对价的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在借方)子公司一般要做这样的调整分录:(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借:某某资产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
企业集团需要这么做抵消分录(同一控制下)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非同一控制下)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商誉(或贷方营业外收入)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其次编制内部交易抵销分录、债权债务抵销分录、债券投资业务抵销分录,然后编制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分录,最后编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以及投资收益抵销分
录。之所以在编制内部交易抵销分录之后编制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分录,是因为按照权益法确认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时,需要根据子公司个别报表调整以及内部交易抵销分录调整净利润。
(一)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分录)
1.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如果不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除应考虑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而调整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外,还应当通过编制调整分录,根据购买日该子公司
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下列调整分录假定按应税合并处理)
第一年:
将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资本公积
或做相反处理。
计提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
借:管理费用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
或做相反处理。
连续编制的情况下将上述涉及损益类科目换成未分配利润-年初,同时调整本年度的折旧或者摊销的影响。
(二)内部交易抵销分录、债权债务抵销分录、债券投资业务抵销分录
(三)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调整分录)
第一年:
(1)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调整后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
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份额,做相反分录。(2)对于当期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3)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同时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借: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或做相反处理。
第二年
(1)将上年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核算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涉及的损益类科目换成未分配利润-年初】
资本公积
或做相反处理。
(2)其他调整分录比照上述第一年的处理方法。
一、未对外售出
当年购入:
借:营业收入(内部总售价)贷:营业成本(内部总成本)
存货 【回答】正确 上年购入: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内部总毛利)
贷:存货 【回答】正确。
二、全部对外售出 当年购入:
借:营业收入(内部总售价)
贷:营业成本(内部总售价)【回答】正确 上年购入: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内部总售价)
贷:营业成本(内部总售价)【回答】正确
三、对外售一部分,留一部分 当年购入:
(1)先假定都卖出去:
借:营业收入(内部总售价)OR(内部总毛利)
???????
贷:营业成本(内部总售价)OR(内部总毛利)??????? 【回答】这里是内部总售价
(2)再对留存存货的虚增价值进行抵销
借:营业成本(内部留存部分的毛利)
贷:存货(内部留存部分的毛利)【回答】正确。上年购入:
(1)先假定都售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内部总售价)OR(内部总毛利)
贷:营业成本(内部总售价)OR(内部总毛利)【回答】总毛利,其实这里就是上年中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存货(售价-成本)*未出售部分
下年的时候其实就是将上年这部分照抄,用未分配利润年初代替损益。因为假定出售了,所以用营业成本代替存货项目
(2)对留存存货的虚增价值作如下抵销:
借:营业成本(内部留存毛利)
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 篇3
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数据显示,创业板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截至2011年7月底,已有上市公司245家,总市值达8315亿元。创业板指数汇集了创业板中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的100家上市公司,是创业板市场的核心指数。深圳证券信息公司首席分析师邢精平介绍,创业板指数样本股选择具备四大特征:市场代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收益特征鲜明;凸显新兴行业结构。
从2009年创业板开启以来,创业板指数相比沪深300指数获得9%的超额收益。根据2010年年报,创业板指数成分股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更显示出较高的成长性。今年以来,创业板指数成分股估值明显回落,投资价值凸显。
中信证券研究显示,2009年创业板静态市盈率超过80倍,目前已经下降到50.38倍、动态市盈率接近32倍;平均发行市盈率亦从2009年的66倍下降到2011年的56倍,反映出中国创业板市场已经逐渐回归理性。
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 篇4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 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 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 2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 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CAS7) 规定, 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 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 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 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 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 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 财税【2009】59号,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 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 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 此时收购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组条件: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 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 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 (2) 和 (4) 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 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 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交易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见, 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税务处理中区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组, 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因此,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 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不同, 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 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 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也不同, 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 对于会计处理中尚未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应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两种情形, 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计入“管理费用”。若合并前被合并方与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 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在此基础上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税务处理:《条例》规定,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因此,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主要体现在被合并方合并时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实际付出代价之间的的差异。
(2)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 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税务处理: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不区分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会计处理中计入投资成本, 而税法规定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异, 主要是企业合并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当然, 如果企业合并满足特殊性重组条件, 则还包括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时原持有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二、后续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 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 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 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一)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适用范围: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财会[2009]8号, 以下简称“解释3号”)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 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 这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税务处理:《条例》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此, 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 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股票股利。会计处理:对于股票股利, 不管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均不做账务处理, 只需在除权日备查登记增加的股数, 以反映股数的变化。税务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应当依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其中,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如果不属于免税收入, 则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3) 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如果发生减值损失, 不论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 均应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处置该投资时, 相应结转减值准备。税务处理:《条例》规定, 未经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国税发【2009】57号涉及了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发生的静态损失的处理。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 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 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 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 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样, 企业由于以上原因发生的减值, 经税务机关审批后, 可以税前扣除, 从而减少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4)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不论收益或损失, 均应确认为处置损益。税务处理: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所得价款与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为股权转让所得 (或损失) 。由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不一致, 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与股权转让所得 (或损失) 金额相应存在差异,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一次性转回, 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需认真分析。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 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在当年一次申报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适用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投资, 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会计处理:CAS 2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务处理:企业为取得该项投资实际发生的代价为该投资的计税基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末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2) 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份额,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相应的冲减投资成本, 不确认投资收益。投资单位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 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税务处理:《条例》规定, 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方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税后利润投资方不确认所得;被投资方发生的会计亏损, 应由被投资方用以后年度的留存收益弥补, 被投资方发生的税务亏损, 应由被投资方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时, 投资方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股息所得。这样, 在会计处理上, 期末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确认投资收益;而在税务处理上, 则只有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 投资方才确认股息所得。因此, 年末汇算清缴时, 一方面应将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另一方面要区分股息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属于应税收入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3)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 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税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其他权益变动不确认损失或所得, 只有在处置时, 才确认损失或所得。由于其他权益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不影响会计利润, 因此不需作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以及转让或处置, 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可参见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 会计上还应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相关金额, 确认为当期损益。
参考文献
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 篇5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一、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可分为投资决策风险、投资运营管理风险和投资清算风险。具体来说:
(一)投资决策风险
1.项目选择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和环境的风险,以及其本身的技术和市场风险。
2.项目论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及可行性论证风险。
3.决策程序的风险。主要是程序不完善和程序执行不严的风险。
(二)投资运营管理风险
1.股权结构风险。包括:股东选择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协议风险等。
2.委托代理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制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代理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3.被投资方转移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内部管理风险等会通过股权关系传递到投资方。
4.项目责任小组和外派管理人员风险。一方面,投资方选派项目责任小组或个人,对投资项目实行责任管理;另一方面,也向被投资方派驻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小组与外派人员自身的知识、能力所限或是责任心不强,使管理的过程存在风险。
5.信息披露风险。被投资方管理层不严格遵照投资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故意拖延、不及时报告财务和重大经营方面的信息,暗箱操作,对外部投资者提供已过滤的、不重要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令投资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使投资方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之中,将严重影响投资方的管理。
(三)投资清理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利率风险主要是利率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变动,从而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物价上涨时,货币购买力下降,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政府指导经济工作时所作的突然性政策转变,或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企业经营产生致命影响。
2.来自被投资企业内部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内部的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的转移,给投资方带来退出风险。
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 篇6
摘要:资本投资效率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而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资本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和实际执行人,其管理能力的高低是否以及如何影响资本投资的效率,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外在治理机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都一直缺乏实证检验。文章以我国沪深A股2007年~2013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我们考察了管理者能力与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及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他们关系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能力强的管理者会增加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倾向,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有助于抑制管理者能力提高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
关键词:管理者能力;过度投资;机构投资者;投资效率
一、 引言
资本投资效率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已有文献从董事会结构(Chung & Ding,2011;陈运森和谢德仁,2011等)、股权结构(Goergen & Renneboog,2001;简建辉和黄平,2010等)、管理层激励效应(Aggarwal & Samwick,2006;詹雷和王瑶瑶,2013等)等内部治理机制和产品市场竞争(Srinivasan & Jagannathan,1999;刘凤委和李琦,2013等)、负债融资(Ahn et al.,2006;黄珺和黄妮,2012等)等外部治理机制对企业过度投资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纵观已有的文献,研究大都假设高层管理者是同质无差异的,而现实并非如此。管理层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谢建等,2015),决定着企业投资的规模、方向及方案的选择(潘前进,2016),其资产管理运用能力的高低无疑会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投资效率。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缓解两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约束管理层的自利行为(Jensen,1986)。机构投资者已逐渐发展为我国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机制,以其规模化、专业化和独立中介的特性,逐渐发挥出监督公司投资决策,抑制过度投资的作用(金玉娜等,2013)。在经济日益全球化及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企业重要人力资源的高层管理者对过度投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及机构投资者在管理者和企业利益博弈的过程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
与已有研究文献相比,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第一,将公司过度投资的研究框架中加入了公司高层管理者,探讨了其运用既定资源创造产出的能力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第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随着管理者能力的增强,企业过度投资的倾向更加严重,而机构投资者能减弱能力强的管理者过度投资的倾向,一定程度上丰富了高层管理者、机构投资者及过度投资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
二、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 管理者能力与企业过度投资。资本投资有效与否,决定着企业价值的高低。在新古典经济框架下,公司的资本投资效率是和最大化、最优化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现实世界中资本投资效率与否深受代理问题和不对称信息的影响(Stein,2003等)。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是由包括投资者、管理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一个共同组织,契约是各利益相关者联系的纽带。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不对称信息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再加上高层管理者的非完全理性,使得管理层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投资NPV<0的项目,从而产生过度投资,降低公司的资本投资效率,损害了公司的价值。而信息不对称性的降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资。信息的不对称性越低,公司经理的自利行为越易受到更有效的监督,越有助于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已有文献基于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表明管理能力高的管理者能缓解公司信息的不对称性(Panayiotis et al.,2013;Cornaggia et al.,2014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社会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加剧了公司之间的竞争。而能力强的管理者能更透彻的了解企业所处的宏微观环境和行业的发展趋势、更迅速的掌握和处理信息,更准确的研判投资项目,降低投资NPV<0项目的概率,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假设其他条件相同,能力强的管理者能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
2. 机构投资者对管理者能力与企业过度投资行为关系的影响。理论界的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和独立中介的特征,有动力和能力对公司的治理机制产生重要作用。首先,机构投资者投资的资本都是从资金持有人中募集而来,一旦投资收益较低,就会面临资金赎回的压力。这种机制能约束机构投资者,使其有动力监督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投资行为,以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计方和刘星,2011)。其次,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规模优势,持股比例相对较大,其监督的边际成本递减,使其有能力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再次,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性的投资机构,拥有经过专业训练的财务分析人士,在信息搜集、加工处理、投资决策运作等方面都具有优势,可在投资项目的评估与抉择时,提出自己的专业建议,防止公司投资于NPV<0的项目而造成过度投资。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假设其他条件相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增大将加强能力强的管理者对企业过度投资行为的抑制作用。
三、 研究设计
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本文选取2007年~2013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在研究过程中,对初始成本进行了以下处理:(1)剔除了金融保险类及被ST、PT 等特殊处理的公司;(2)剔除了已退市及交叉上市的公司;(3)剔除了数据有缺失的公司;(4)剔除了样本量较少的印刷业和其他制造业公司。为避免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均1%缩尾处理。
2. 变量定义。
(1)过度投资(Oinv)的度量。借鉴Richardson (2006)模型的基本原理并结合中国现有的研究文献,本文用如下模型估计公司的预期投资水平:
Invi,t=?琢0+?琢1Growi,t-1+?琢2Levi,t-1+?琢3Cashi,t-1+?琢4Sizei,t-1+?琢5Agei,t-1+?琢6Retsi,t-1+?琢7Invi,t-1+?撞Year+?撞Ind+?着t(1)
其中:Inv为公司的投资水平;Grow为销售收入增长率;Lev为资产负债率;Cash为企业持有现金及其等价物;Size为资产总额的对数;Age表示企业上市年限;Rets为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年回报率。模型(1)的残差为正表示过度投资,用Oinv表示。
(2)管理者能力(MA)的度量。管理者能力是指高层管理者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有效利用公司既有的资源创造产出的能力。Demerjian等(2012)先用数据包络分析(DEA)计算出企业全效率,再对之进行分离出管理者影响部分的方法,由于简单直观,又能对每个公司每年的管理者能力进行计量,已被很多文献采用(Cornaggia et al.,2014等)。该方法首先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分行业计算单个公司的全效率值,如模型(2)所示。然后,对公司效率值进行Tobin回归,如模型(3)所示。由于公司效率不仅受管理者能力的影响,还受到公司其他因素的影响,把其他主要因素的因素分离出去,剩下的就是管理者能力的影响,即管理者能力。
maxv?兹=■(2)
其中,?兹为公司既定资源转化为最大收入的全效率值;Sales为公司销售收入;COGS为公司销售成本;PPE为公司净资产、产房及设备;R&D为公司净研发支出;SG&A为公司销售及管理费用;Inta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净值。
FE=?琢+?茁1Size+?茁2MS+?茁3FCFI+?茁4Age+?茁5BSC+?茁i?撞Year+?茁j?撞Industry+?着i,t(3)
其中:FE为公司效率,即模型(2)中的?兹值;Size为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MS为公司的市场份额,FCFI为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虚拟变量,自由现金流量非负为1,否则为0;Age为公司上市年限的自然对数;BSC为公司经营分部的自然对数。残差ε为公司管理者能力,用字母MA表示。
(3)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SH)的度量。随着中国机构投资者持股规模的逐步扩大,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不断增强。文献研究表明,基金公司(姚颐、刘志远,2009)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孙立、林丽,2006)与上市公司业务联系较少且投资决策比较独立,能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而信托投资公司、券商、保险公司等与上市公司业务联系较多,难以发挥积极的治理作用(钱露,2010)。故本文选取基金公司、QFII持有的A股比例之和作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代理变量。
(4)控制变量。参照现有实证研究(李青原,2009;Biddle et al.,,2009;Habib,2014等)的模型设计,本文选取资产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自由现金流量(Fcf)、总资产收益率(Roa)和高管薪酬(Pay)作为实证检验模型的主要控制变量。
3. 模型设计。为检验研究假设,借鉴Habib(2014)等的研究,构建了回归分析模型(4)。同时,为了避免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潜在的同期性偏见,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均采用滞后1期的指标进行多元回归。模型具体如下:
Oinvi,t=?琢0+?琢1MAi,t-1+?琢2MAi,t-1×ISHi,t-1+?琢3ISHi,t-1+?撞Controlsi,t-1+?着i,t(4)
四、 实证结果与分析
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表1是各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知,Oinv的最小值是0.000 006,最大值是0.435,均值是0.059,表明中国上市公司中过度投资的程度差异很大。管理者的能力(MA)的最小值为-0.898,最大值为0.419,均值为0.002,说明公司中不同的管理者运用公司既有资产创造产出的能力有显著差异,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并不相同。机构投资者持股(ISH)的最大值为0.896,均值为0.079,表明中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平均持股的比例相对较小,并且不同公司之间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比例差异非常大。控制变量中资产负债率(Lev)的均值为49.4%,表明样本公司平均负债水平较高。高管薪酬(Pay)的最大值为15.558,最小值为11.49,表明高管薪酬的差异都很大。最终控制人性质state的均值为67.07%,说明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过度投资的比较高,而非国有的比例相对较低。
2. 回归结果分析。表2列示了管理者管理能力、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企业过度投资之间关系的回归结果。从中可知,在全样本、国有控股或非国有控股子样本中,滞后一期的管理者管理能力(MA)与当期的过度投资程度分别在5%、10%和5%的显著水平下为正,这表明管理者能力的提高并没有显著的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倾向,假设1没有得到支持。原因可能是在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中,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更强的动机和机会构建“企业帝国”(Jensen & Meckling,1976);而管理能力强的管理者获取资源的能力更强(何威风、刘巍,2015),这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其构建“企业帝国”的能力。管理者能力与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交叉项系数均为负,且分别都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有助于抑制管理者过度投资的行为,提高公司资本投资的效率,假设2得到支持。控制变量中,自由现金流量、总资产回报率均与过度投资显著正相关,说明自由现金流量越高、总资产回报率越高的公司越易发生过度投资行为;而高管薪酬与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说明高管薪酬的提高能有效的抑制管理者过度投资的倾向,提高公司资本配置的效率。
3. 稳健性检验。为检验研究结论是否具有稳健性,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检验:(1)重新界定了第t年的资本投资量。参照童盼和陆正飞(2005)、陈运森和谢德仁(2011)等的做法,第t年的资本投资量用经期初平均总资产标准化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的净值变化量之后来衡量,重新计算投资效率并进行估计,回归结果没有实质性变化。(2)把Richardson(2006)模型计算出的残差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后等分为三组,取最大的一组为过度投资组重新进行估计,回归结果没有实质性变化。这些测试表明上述结论是稳定可靠的。
五、 研究结论与启示
公司的投资效率一直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而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资本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和实际执行人,其管理能力的高低如何影响资本投资的效率,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外在治理机制能否发挥作用都一直缺乏实证检验。本文以我国沪深A股2007年~2013年间过度投资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了管理者能力与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及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他们关系的影响。结果表明,能力强的管理者会增加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倾向,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有助于抑制管理者能力提高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
本文的研究丰富了企业过度投资、管理者能力及机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文献,也对深化企业当前改革有很大启示。管理者管理能力的增强对公司资本投资效率的提高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机制,高效的监督体制和公开、合理、竞争性的管理者聘任机制,因此,应大力推进国企混改,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以规范管理者行为,提高企业资本投资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Jensen M C, Mcckling W H.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
[2] 陈运森,谢德仁.网络位置、独立董事治理与投资效率[J].管理世界,2011,(7).
[3] 何威风,刘巍.企业管理者能力与审计收费[J].会计研究,2015,(1).
[4] 潘前进,管理者能力、产品市场竞争与真实盈余质量[J].现代管理科学,2015,(1).
基金项目:2014年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号:2014-CXTD-10);2015年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项目号:152400410530);201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号:71573086)。
作者简介:潘前进(1978-),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学博士,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财务金融理论与实务;李晓楠(1990-),女,蒙古族,河南省叶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财务学。
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重分类探讨 篇7
(一) 因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而进行的转换。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现在由于其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则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资产时, 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并视该金融资产是否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将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应当在其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将上述差额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1、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首先, 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同时,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重分类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假设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若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则作与上笔分录相反的分录。
2、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同时,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重分类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假设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
(二) 由于持股比例下降将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资产。
由于持股比例下降, 使该长期股权投资不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 即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而达不到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则按规定重分类为金融资产。若是仅仅由于持股比例下降, 即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而达不到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该项投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则按规定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一) 追加投资而进行的转换。
在追加投资之前,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企业购入股权时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 但由于经营策略改变, 增加股权投资比例, 达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 应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将其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此外,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所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 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 不调整资本公积。在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予以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在随后的会计期间, 如果该投资发生减值, 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与该金融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由于金额不变, 故不需要调整。
1、假如在此之前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 其在重分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同时, 比较投资成本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享有的份额,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 不作调整;反之, 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1 2009年1月1日, A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的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其成本为5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借方余额为60万元。当日追加3000万元投资可以累积持有B公司20%股份, 可以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重大影响, B公司当日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
同时, A公司投资成本为3560万元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享有的份额为18000万元×20%=3600万元, 3600万元>3560万元, 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假如在此之前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 其在重分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同时, 比较投资成本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享有的份额,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 不作调整;反之, 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 因公允价值不能再可靠计量而进行的转换。
因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 (极少出现) , 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 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改按长期股权投资计量, 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 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 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2 A公司2007年初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买价为99万元, 同时支付交易费用1万元;A公司不能对B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假设甲公司将该股票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2007年12月31日, 甲公司经测试, 该股票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8万元, 假设判断为暂时性下降:
2008年1月初, 乙公司股票因故停牌。 (因此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
2008年12月31日, 甲公司经测试, 该股票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4万元。
综上, 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时应当理清其经济实质以及其体现的核算理念, 正确理解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摘要:本文探讨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 详细阐述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并进行实例分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 2006.
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 篇8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按投资阶段划分,主要表现在;(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2)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与税法规定的差异;(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成本计量与税法的差异;(4)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本文结合投资类型、按投资阶段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形处理(见图1)。
明确含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成本是指按会计准则财务入账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指处置投资时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正确界定两者的差异,是计算股权变动、后续计量或处置投资所得的基础。
(一)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价值之间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
税法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为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确定。
差异比较:二者的差异是会计成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投资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会计成本;计税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以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确定(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投资的还涉及缴纳流转税)。
相同点: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会计记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二者规定是一致的。
2.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货币资产作为对价的,在购买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列企业合并当期利润表)。
计税基础:税法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确定。但不包括自被投资方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比较结论:对比可见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基本相同;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调研费用等不计入投资计税成本,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局部差异为:投资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等)计入投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列支当期损益)。
(二)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
1.以支付现金方式、投资者投入的、以债务重组方式、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购买价款包括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如果所支付价款中含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均是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除外)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或计税基础。
(3)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权人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4)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发行权益性证券不收取税费,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2.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有一致的部分,也有不一致的部分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换入投资的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二者规定是一致的。
(2)采用成本模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不一致的:在成本模式下,会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量,不确认收益;税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换出资产需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未来处置该项投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按计税基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是不考虑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
(一)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
税法规定:在持有期间除追加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为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之日,投资方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会计上冲减投资成本,但计税基础仍按初始计税基础确定。
比较结论: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上确认所得(投资收益),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税法规定计税基础仍按初始计税基础确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不确认所得。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
1. 投资收益确认的基本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准则规定: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配投资企业不确认所得。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投资方确认股息所得,并对该项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予以免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收益税法不确认所得,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比较结论: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份额,会计确认所得,税务不确认所得;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或股利时,会计上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不变化,收到分配利润或股利免企业所得税。期末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金额从利润总额中扣除。
2. 投资亏损确认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损失,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以上述顺序相反的方向处理,恢复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税法允许确认的投资损失,仅指股权转让和清算等股权处置发生的损失和投资发生的实质性损害,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净亏损不确认投资损失。
比较结论: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亏损份额,会计确认损失,税务不确认损失。即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方应分担的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经营性投资亏损金额做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利润额。
3.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会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当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小于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投资方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比较结论:准则允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对按会计准则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利润额。
4. 投资收益按公允价值确认的特殊规定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并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税法规定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与准则规定完全不同。
比较结论: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确认,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5. 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与税法的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或承担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应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所得或损失;除非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股权时改变计税基础,否则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比较结论: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准则规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二者完全不同。
6.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确认为借记应收股利,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即借记应收股利,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初始投资。
税法规定:因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所得或损失;除非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股权时改变计税基础,否则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比较结论: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准则规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税法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准则规定完全不同。
7. 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的处理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但于除权日注明增加的股数,反映股份的变化。
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居民企业按股本面值确认所得,同时予以免税。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税务作为追加投资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比较结论: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变;但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并且居民企业按股本面值确认所得(同时予以免税)。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1.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追溯调整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出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如果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新追加投资取得的股权部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变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相应比例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对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新的持有股权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1)相同:如果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将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除取得成本。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基础,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调整原来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初始投资计税基础+本期追加投资计税基础一本期处置股权的计税基础。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不确认投资所得,也不确认投资损失。
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就是以后处置该项股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
(三)差异比较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需重新确定投资成本,需重新确认留存收益或当期收益。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对追加或处置的投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但不确认投资所得,也不确认投资损失。纳税申报时将会计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计入损益的金额做纳税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部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资本公积项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税法指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不同)后的余额;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损失而发生的股权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执行为:当年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出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5年结转仍不能全部扣除的,准许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投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所指的股权转让收益,是转让股权价款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税法所指的股权转让收益,是转让股权价款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差额。因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往往不一致(见前文),所以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金额是不一致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将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对利润的影响因素扣除后,按税法的口径重新计算。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续投资计量、投资核算方法转
换、投资处置各个环节均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企业全面掌握政策,既要利用好国家政策,享受政策的优惠措施,又要在各个环节执行准则和税法,不漏交税款,对企业会计和税务征收都是一道难题。
综合前文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具体差异内容分析,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比较结论归纳见表1。
(二)提出建议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很多且复杂,对企业会计和税务征收都是一道实践难题,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准则和税收政策,做到既要利用好国家政策,享受政策的优惠措施,又要在各个环节执行准则和税法,不漏交税款;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双重利益,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提出建议如下:
(1)企业组织会计人员全面学习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收集税收制度,逐项列出异同,全面准确掌握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的差异。对企业的投资除正常设置投资账务核算体系外,必须建立投资辅助管理台账和专项档案,否则做到不漏缴或多缴税款是很困难的,对于大型企业需要设立税收会计岗位。
(2)税务征收人员系统掌握对企业投资有关的税收制度,并对企业进行指导,减少企业漏交税款或未享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特别对于经济变革时期,新建立企业不断增多,小型企业不断出现。这些企业因成立时间短或规模偏小,很难设专门税收会计,容易出现因对政策掌握不全面,造成漏交税款或未享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情况,对其加强税收指导尤为必要。
(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出台指导性规范和系统的管理方法、列出对比差异,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和企业熟悉具体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整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的法规文件汇编,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和企业全面掌握关于企业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
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 篇9
一、长期股权投资与合并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问题
1.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 在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的部分,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但是在初始投资时,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并按成本法核算, 所以投资方在初始投资时不对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故当追加投资后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采用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法再次寻找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在实务操作中是很困难的, 并且追加投资与初始投资的时间间隔越长越难确定其初始投资时的公允价值。
2. 企业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后, 在合并报表中对剩余股权确认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4号》) 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 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剩余股权, 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能不存在商誉, 也可能存在商誉。
如果不存在商誉, 此时上述解释中“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就可以反映出丧失控制权日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但是, 如果存在商誉, 那么上述净资产份额就不能反映丧失控制权日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为, 当存在商誉时,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所以上述解释中应享有原子公司净资产份额并不等于合并报表中经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差额就是商誉金额。
3. 企业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 在合并报表中对原持有股权确认的问题。
《解释第4号》涉及企业合并现行准则的第三项解释内容是:“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 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 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 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 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但是, 上述解释中由股权在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而形成的当期投资收益并不能在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中得到直接反映。因为,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次对以前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此经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反映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而投资收益却不能反映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上述解释中最后一句话与以下会计处理方法缺乏协调性, 即根据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六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 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对于上述《解释第4号》第三项解释, 我们以被购买方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予以分析, 购买日前被购买方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 购买方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因为购买方是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对被购买方的控制的, 所以被购买方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购买日并未实现对外出售, 没有产生出售损益, 仍然属于被购买方, 并需要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核算。被购买方的资本公积在合并层次上没有转化为对外的投资收益, 所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也不应当将购买方确认的资本公积转入购买日当期投资收益。
二、征求意见稿对部分问题的修订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征求意见稿》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问题”做出了如下修订: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 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确定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权益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此修订进一步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 可行性强, 进一步加强了会计处理方法之间的协调性。
例1: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支付货币资金9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 取得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是8 400万元, 公允价值是9 200万元。甲公司对取得的股权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2年5月1日, 甲公司又以3 000万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 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是12 000万元, 当日原10%股权的账面价值是1 5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
乙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实现净损益6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 400万元, 2012年1月至4月实现净损益800万元。甲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单位:万元
2.《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征求意见稿》对“企业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后, 在合并报表中对剩余股权确认的问题”做出了如下修订: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剩余股权, 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以及与该子公司相关的商誉后的金额,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按照相关资产或负债被处置时所采用的方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用公式表示如下:投资收益=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按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商誉)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例2:2010年1月1日, 甲公司支付600 (或450) 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 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乙公司的净资产增加了75万元, 其中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50万元, 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25万元。2012年1月1日, 甲公司转让乙公司60%的股权, 收取现金480万元存入银行, 转让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 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2年1月1日, 即甲公司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日, 乙公司剩余4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假定甲、乙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均为10%。假定乙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 并不考虑其他因素。
单位:万元
三、对尚未解决问题的建议
对于“企业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 在合并报表中由原持有股权形成投资收益的确认问题”, 本文建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应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 待编制购买日所属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时, 再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 在合并报表中对原持有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问题”, 本文建议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 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应当转为购买日当期投资收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中“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 此处“净资产”可以理解为按原子公司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净资产。因为在合并报表层次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是基于原取得投资时子公司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而进行的调整, 所以本文建议该项“净资产”应明确为“按原取得投资时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账面价值”。
摘要:财政部于2012年11月发布了部分具体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基于对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的分析, 本文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 即长期股权投资与合并财务报表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部分问题的解决以及对尚未解决的问题的建议。通过对以上三个部分的探讨研究, 本文期望能够进一步解读和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机构投资者与长期投资 篇10
公司治理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我国学者在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绩效之间的关系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是丰富多彩,既受益于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国际上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进步,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收益往往是与风险共存的,只有敢于承担风险才有可能获得高额收益,而公司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也需要考虑来自各方的风险,那么到底是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还是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呢?尽管承担过高风险的公司更有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导致破产,但已有研究表明风险承担是公司价值长期增长的必要条件,同时,公司的风险承担也是推进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动力要素。然而,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公司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驱动机制不同,对公司风险承担的态度也各不相同。研究表明,管理层权力与公司风险承担负相关(崔胜凯等,2014);股权激励与风险承担的关系符合代理成本假说(李小荣、张瑞君,2014);董事会独立性与公司风险承担正相关,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风险承担之间存在U型关系,管理层持股与风险承担正相关(解维敏、唐清泉,2013)。从现有研究来看,总的来说,我国公司在风险承担方面受到了代理问题的影响,这一方面,阻碍了公司的价值增长,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研究公司治理与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尤其是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以来,机构投资者已经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风向标”(刘京军、徐浩萍,2012)。机构投资者发挥作用的其中一条途径就是参与公司治理,虽然已有大量文献研究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不过,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发挥了监督作用,改善了公司治理(Bushee,1998;Bushee,2001);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只关注自身短期利润,不主动参与公司治理,甚至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有可能会刺激公司行为短期化(Porter,1992)。同时,许多研究表明由于机构投资者存在异质性,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机制,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稳定性是区分异质性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标准标准,研究发现稳定型机构投资者更能够显著影响公司治理水平(李争光等,2014)。研究发现,社保基金对上市公司市场价值有负面影响,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规模增加将促进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增加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范海峰等,2009)。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已有大量学者研究,但是较少学者关注其对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影响,而现有研究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在整体上与公司风险承担正相关,并且相比稳定型机构投资者,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对公司风险承担的促进作用更强(王振山、石大林,2014)。也有一些学者按照独立性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发现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更加显著(朱玉杰、倪骁然,2014)。因此,继续深入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风险承担的作用是必要的。
投资者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因素,在影响公司生存与发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国际上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主要起始于LLSV的著作《法与金融》,其首次将投资者保护引入经济学的研究框架。随后,国内外学者们从各个角度研究了投资者保护的作用,如投资者保护与现金持有(Pinkowitz,2003)、高管替换(Defond,2004)、盈余管理(Leuz,2003)、信息披露、并购、股利政策、公司价值等之间的关系。国外已有学者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会提高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但是我国学者尚未对此进行研究,因此,非常有必要研究投资者保护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近年来,伴随机构投资者规模的逐渐扩大,他们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学术界和理论界都对此进行了很多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对于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利于公司治理,理论界对此存在三种假说:有效监督假说、无效监督假说和利益合谋假说。研究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要考虑机构投资者的类型,不能一概而论,以免以偏概全,得出错误的结论。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的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国外学者关于机构投资者类型的研究有很多,根据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管理层存在商业联系可以分为压力敏感型和压力非敏感型机构投资者(Brickley,1988;Mauricio,2012);基于监督成本的不同,可以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积极机构投资者和消极机构投资者与国外学者相比,国内学者对机构投资者类型的研究相对较少,划分标准主要分为三种。第一,根据机构投资者的换手率特征、持股年限,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长期、短期机构投资者(刘京军、徐浩萍,2012;杨海燕,2013);第二,根据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动机,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交易型和稳定型机构投资者(牛建波等,2012);第三,根据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是否独立,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独立和非独立机构投资者(徐寿福、李志军,2013)。总的来说,国内外学者在机构投资者类型上的研究侧重点不同,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本文首先按照独立性标准,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独立机构投资者和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机制可能因其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我们认为,风险承担代表公司对于长期绩效的态度,出于关联关系的考虑,非独立机构投资者可能对于经理人的短视行为采取不作为甚至合谋的方式,难以对经理人的风险规避行为起到监督作用,甚至可能为了达成短期收益的目的,进一步降低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因此,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可能是负相关的关系。独立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作用符合有效监督假说,独立机构投资者愿意并有能力影响公司的决策,迫使经理人更客观地考虑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减少风险规避行为,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因此,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可能是正相关关系,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各项法律条款不完善,可能会导致独立机构投资者的治理监督作用减弱,以致于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最后,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非独立机构投资者的规模更大,因此,从总体上说,机构投资者持股整体上有可能与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负相关。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假设1a和假设1b。
假设1:机构投资者持股整体上与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负相关
假设1a: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水平正相关或不显著
假设1b: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负相关
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的不同,其获利机制不同。短期机构投资者主要通过频繁交易,依靠股票价格的波动获取短期利润,并不关注公司长期利益增值。而理想状态下的长期机构投资者主要通过长期资本的增值,进行稳定的投资。牛建波等(2012)的研究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稳定型与交易型机构投资者,认为只有长期在被投资公司持有规模至少不降低股份的机构投资者被称为稳定型机构投资者。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普通偏短,稳定型机构投资者持股虽然较为稳定,但是由于持有股票的时间较长,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大,相比交易性机构投资者,他们更大可能承受失败的损失,因此,他们可能对公司的风险承担态度更加消极,而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则希望公司提高风险承担水平,以在短期内引起股价上升,并从中获利。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其他条件不变,交易型机构投资者比稳定型机构投资者更能提高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
投资者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因素,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得管理层的各项决策更致力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其他条件不变,投资者保护水平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考虑到机构投资者持股数据从2001年开始得以披露,但是前几年数据存在缺失的情况比较严重,本文采用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5-2014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并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ST公司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得到13784个有效样本观测值。样本数据来源于wind、CSMAR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构建
(1)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衡量。现有文献中对于公司风险承担的衡量多采用盈利的波动性。本文参考Boubakri等(2013)、余明桂等(2013)的研究,以公司在3年观测时段内年度盈利的波动性衡量公司风险承担水平。首先,根据公司i年度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与当年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出ROAi,然后采用行业平均值进行调整,得出Adj ROA,计算公司在每一观测时段内经行业调整的ROA的标准差。即:
(2)机构投资者持股的衡量。依据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参照徐寿福、刘志军(2013)、杨海燕、韦德洪(2012)的分类方法,根据wind数据库的分类,独立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视,非独立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券商、一般法人机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文认为,非独立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商业关系,不能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
(3)机构投资者稳定性的衡量。借鉴牛建波(2013)、王振山(2014)等的研究,首先用当年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除以机构投资者前三年持股比例的标准差,得到初步指标(Finvwl),同时,用行业中位数法构建出最终指标(Invwl)。也就是说,当Finvwl在该年度该行业的中位数以上,则认为机构投资者者为稳定型机构投资者,Invwl=1;当Finvwl在该年度该行业的中位数以下,则认为机构投资者者为交易型机构投资者,Invwl=0。
(4)投资者保护的衡量。根据现有文献,投资者保护水平的衡量大多采用樊纲、王小鲁(2011)编制的市场化指数作为替代变量。我们发现《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中编制的市场化指数包括5个方面,并且每个指标下面还包括若干个子指标。本文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减少政府对公司的干预”以及第五方面指标“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可以代表各地区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5)控制变量。参照以前学者的研究,我们加入以下控制变量:公司年龄(Fage)、公司规模(Size)、杠杆率(Leve)、销售增长(Gth)、第一大股东持股(TOP1)、国有股比例(Str)、管理层持股比例(Gs)、资产收益率(ROA)、经营性现金流(OCF)、独立董事比例(Idr)、时间变量(Year D)、行业变量(Indus D)。
为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构建的模型为: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在1999-2007年间的风险承担均值和中位数分别是0.048和0.037(李文贵、余明桂,2012),从表1中可以发现公司风险承担变量最大值为8.390,最小值为0.001,均值为0.095,中位数为0.023,说明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在样本间有较大的差异。虽然我国的风险承担水平均值更大,但其中位数却更小,这说明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都要低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平均水平。而风险承担水平高低的一个直接体现就是公司的研发支出,在当今社会,研发与创新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风险承担水平偏低将大大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前景。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均值和中位数都比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要大,说明目前在我国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仍然占据主要地位。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最小值为-12.770,最大值为29.890,均值为16.772,说明我国各个地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二)回归分析
通过面板回归分析,假设基本得到了验证,见表2。首先对独立与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论与假设相一致。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 Non Ind的系数为0.023,并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说明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会降低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支持了利益合谋假说。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 Ind的系数为0.01但是不显著,这一方面说明独立机构投资者更有可能支持公司投资于未来可以获益但是同样存在风险的项目,另一方面又说明独立机构投资者的治理监督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至少在提高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方面表现并不突出。针对我国机构投资者中,非独立机构投资者占据多数,因此,在整体上,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负相关,但是最终表现为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有意愿并有能力影响公司治理的独立机构投资者发挥了监督作用。然后再对机构投资者持股稳定性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回归,机构投资者稳定性Invw1的系数为0.0380,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与文章假设一致。以前学者的研究表明稳定型机构投资者能够改善公司治理,然而本文的结论表明稳定型机构投资者在公司风险承担方面反而起到负向作用,考虑这与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期限普遍偏短有关。稳定型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理论上讲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绩效,但是杨海燕(2013)的研究表明长期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在8个季度左右,即2年左右,持股时间总体偏短,因此即使机构投资者持股相对而言较为稳定,仍然可能更加关注公司的短期利益,而且与交易型机构投资者相比,稳定型机构投资者承担更多公司失败的潜在成本,因此机构投资者稳定性与公司风险承担负相关。机构投资者持股与投资者保护的交叉项Ins:Pro系数为0.01910,并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明投资者保护水平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
五、结论
本文以2005-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投资者保护水平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显著负相关,而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这说明非独立机构投资者与公司高管以及大股东之间发生了利益合谋,进一步阻碍了公司的风险承担,而独立机构投资者也没有在公司的风险承担决策中起到显著的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积极影响。机构投资者持股稳定性与公司风险承担水平之间负相关,并且显著,主要是因为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普遍较短,不太关注公司更长远的利益,而稳定型机构投资者比交易型机构投资者更大可能性面对投资失败的损失。投资者保护水平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这说明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地区,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发挥治理监督作用。针对前文的实证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针对目前非独立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的现状,鼓励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现有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第二,由研究结论二可知,稳定型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发挥积极的监督治理作用,反而更加关注自身的短期利益,从而促使被投资公司更加趋向于风险规避。机构投资者不重视被投资公司的长期发展,在监督公司治理方面表现地不尽人意,未来应该鼓励机构投资者重视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因为长期机构投资者才是推动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第三,完善投资者保护水平偏低地区的制度建设,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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