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关键词: 合行 肃州 保卫工作 农村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通用8篇)

篇1: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酒泉肃州农村合银行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行)及所辖各支行、部(以下简称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合行资金、财产、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纳入本单位综合目标管理,“一把手”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先授奖、晋职晋级。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 位人员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讲安全的安全保障网络,严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合行成立安全保卫部,负责对所辖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各支行负责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合行及所辖支行要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安全保卫工作,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生的违规、违章操作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合行加强对所辖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董事长对合行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合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各支行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研究、分析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对安全保卫工作安排部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四)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保卫部门和守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员工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是合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合行领导下,对所辖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定期向合行领导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落实上级管理部门、本行和当地公安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安排部署。修订完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家庭连带责任保证书、单位与员工亲属禁毒协议书、员工联保连带责任书,并组织实施;

(二)经常性的开展社会治安、安全防范、职业道德、案例警示、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防范的自觉性;

(三)经常性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所辖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掌握本行及所辖支行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对要害岗位、要害人员的排查,发现违规、违章、违纪、违法苗头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合行领导汇报,及时研究解决 处理,消灭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专职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所辖营业网点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押运工作,负责防卫器具消防灭火器的购置、更换、维修和配发工作;

(六)加强要害部门、要害岗位、要害部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防范设施。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防爆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

(七)加强案件防范与管理。营业网点发生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件侦破工作;

(八)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定期检查枪支弹药的保管、使用情况,加强对管枪、持枪人员的管理、教育。举办枪支、弹药的管理和操作知识的培训,使枪弹管理人员明确枪弹管理职责,熟悉武器性能,确保不发生涉枪案件。

第九条 支行行长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及合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常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开展防爆预案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技能;

(二)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操作规程;

(三)成立“三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分理处及全体员工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各营业网点与邻近单位签订安全联防协议书;

(四)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营业期间、钞币押运、值班守库期间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防卫设施及防卫器械的运行情况:定期对营业网点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加强要害岗位管理。检查合行与员工及家属分别签订的家庭连带责任保证书、禁毒协议书、员工联保连带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理,并及时向合行保卫部门报告;

(六)加强案件防范与管理。发生案件,根据应急防爆预案规定及时向合行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势保护好案发现场,组织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七)配枪单位,要按照枪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枪支弹药的管理,严防涉枪案件的发生。

第十条 主管会计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主管会计是合行委派的专职监督检查管理人员,负责会计、出纳、信贷、安全日常规范操作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安全保卫及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安全保 卫及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熟练掌握应急防爆预案知识,提高防爆预案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二)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健康持续发展;

(三)认真做好跟班检查。营业前检查门窗是否有异常现象,电视监控及职能报警器运行是否正常,防卫器具放置是否到位,枪支领用交接登记是否清楚,营业期间“五门”是否关闭落锁。是否坚持双人以上临柜,业务用机、柜员卡、授权业务是否符合综合柜员业务操作规程,临柜现金及库存现金是否超限额。营业终了坚持查库制度,检查库款、有价单证、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情况;

(四)加强库房安全管理。严禁在库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持库房干燥,整洁,不发生霉烂、虫蛀、鼠咬,火灾事故。

第三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与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向合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案情,合行领导和保卫部门要立即赶到现场,控制局势,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第十二条 发生案件后,要根据案情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合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隐瞒不报或报案不及时造成严 重后果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做好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收集案件资料,为定期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制定案件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第四章 营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所辖营业网点的营业场地和办公场所内不得存放置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十五条 营业前临柜人员要按时到岗,必须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安全迹象,电视监控、智能报警、联防电铃、通讯设施是否正常,防卫器械是否到位,开启的营业室卷闸门是否固定反锁,卷闸门的挂钩是否置于柜台内。

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坚持“五门”(柜台通勤门、营业室后门、后大门、守库室门、库房门)及保险柜随时关闭落锁,钥匙随身携带。员工出入边后门,须在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必须坚持二人以上临柜,坚守岗位,严禁外出。临柜人员临时离柜,必须将现金、重要凭证、各类印章、密押、柜员卡入柜加锁,并将业务用机退出操作系统。

第十八条 营业期间收存的大宗现金和保卫部门下送的现金要及时入柜、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临柜现金超限 额应及时入库,库存超限额及时上存,严禁超临柜现金或库存限额。

第十九条 营业期间临柜人员不准接受外来人员馈赠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饮料等物品,不准外部人员寄存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二十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时,应要求出示身份证,工作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合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需要查库时、必须出示稽核证或行长首令,并及时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实行午休的营业网点,中午就餐或午休期间必须将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柜员卡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相关电源,关闭好门窗,临柜人员严禁外出,看好门,守好库。

第二十二条 营业终了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帐表、传票、密押等全部入库保管。接库的网点,库款交接必须在室内,严禁在营业室外放置现金箱(包)候车,待运钞车将库款接走后,检查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切断相关电源,做好报警器的布防,及时关闭门窗,方可离岗。

第五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库员要认真做好现金计划和现金调剂工作,严禁超库存限额。第二十四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双人同进同出,钥匙分管,平行交接,随身携带。

第二十五条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保持金库整洁,防止霉变、虫蛀、鼠咬、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安全或检查金库时,必须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合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得查库。

第六章 值班守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值班守库实行领导和安全员带班制,值班人员必须达到三人以上,坚持双人(男职工)守库,但不得安排两名保管金库钥匙的管库员同时守库,严禁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值班守库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填制顶班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值班守库人员应及时登记值班守库登记簿,并详细检查守卫区域内的安全情况,门窗是否关闭落锁,报警器、电视监控、通讯设施及应急灯是否正常,防卫器械是否到位。办理好枪支交接手续,按规定检验枪支、弹药,登记枪支交接登记簿,实行枪弹分管,做到人不离岗,枪不离人。第二十九条

值班守库期间要坚守岗位,严禁外出,严禁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或接待亲友,严禁留宿外人;严禁玩弄枪支、电警棍、电击枪,以防走火伤人,严禁饮酒、娱乐,保持守卫区域安静;发生异常,机智应对,按照应急防爆预案规定,采取措施,稳定局势,及时报案。

第三十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合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得查库。

第三十一条

值班守库终了。守库人员要办理好枪弹交接手续,管枪员要检验枪支、弹药,并认真登记枪弹交接登记簿,入柜加锁保管,枪柜钥匙分管

第七章 押运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押运前,驾驶员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备足油料和随车工具,检查报警装置,通讯工具,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携带有关证件,提前将车开到规定地点,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押运员(含驾驶员)按规定佩戴防弹衣、头盔,办理枪支出柜交接手续,登记枪支交接登记簿,按规定持枪;办理现金或库箱交接手续,做到运送前点收,经核对无误后装车,坚持三人(含驾驶员)以上武装押运,押运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运送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每辆运钞车要成立一个押运小组,选派 一名组长,具体负责押运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押运期间,押运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人不离枪,枪不离人,同出同归,时刻加强警戒。严禁在中途停留,严禁捎载无关人员及物品,严禁办理与押运工作无关的事项:运钞车到达目的地,有条件的要将车辆驶入院内,无法进入院内的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营业网点的安全部位停车,但必须在监控范围以内,押运员要注意观察周围安全情况,做到分工明确,站立到位,迅速将现金或库箱护送到营业室柜台内,核对押运数量,并在现金对证单或库箱交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运钞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迅速排除,押运人员必须持枪警械,如故障难以排除,无法继续行驶,应迅速向合行报告的同时,与就近营业网点或公安机关联系求援,采取保护措施,妥善处置。

第三十五条 押运终了,将收回的现金或库箱由随车业务员会同押运员与管库员办理交接手续,清点现金或库箱,经核对相符入库保管,并登记现金及库箱交接登记簿。

第三十六条 押运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返回单位,严禁办理无关事宜。返回后,及时办理枪支、弹药、证件交接登记手续,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岗。

第八章 枪支弹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行保卫部及所辖支行配备的枪支、弹药 是值班守库、钞币押运的专用武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或挪作他用,除执行守库、押运任务以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枪弹带出守库室。

第三十八条 枪支、弹药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安全保卫部、支行及分理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并选派一名枪管员。枪弹实行双人管理,枪柜钥匙分管、平行交接。执行任务前管枪员要与持枪员办理枪弹交接手续,并登记枪弹交接登记簿。任务结束后,持枪员要与管枪员办理枪弹交接手续,检验枪弹相符后入柜保管,并登记枪弹交接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枪管员每月对枪支擦拭保养一次,保养枪支时,先要按规定验枪,方可擦拭,并登记枪支管理、保养登记簿。

第四十条 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枪弹: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包围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 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十一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枪支弹药造成后果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合行资金、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后院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营业场所的各类门窗及门窗防护栏、柜台防护栏;

(三)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及CPS卫星定位系统、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狼牙棒、石灰包等技术防范设施;

(四)运钞车、库款箱、保险柜;

(五)经公安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批准配备的枪支弹药以及电警棍、电击枪。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要依照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风险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制定新建、改建规划,保卫部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一)枪支弹药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枪支弹药管理操作规程,选派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私自持枪或使用枪弹;

(二)运钞车、电视监控设施、报警系统、通讯设施、消防器材、电警棍、电击枪要指定专人管理,各支行要按照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设施管理、使用的培训,使全体员工懂得其性能,熟悉使用方法,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使其发挥重要作用;

(三)安全用电,增强防电、防火意识。不准私自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不准安装增容器或大功率保险丝,对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检修更换,以防电器和线路超负荷运行引发火灾;

(四)安全保卫部及各支行要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合行保卫部及各支行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要害岗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遵守执行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三)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人防、物防、技防技能、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等情况;

(四)守库、押运和枪支弹药的管理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用电设施的电源管理;

(七)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查处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次检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必须现场纠正或签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及隐患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职工生命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促进各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责任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浙信联保[2004]8号)及《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余合银[2005]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保卫案件责任是指由于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安全保卫案件发生(含未遂)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案发单位相关单位领导所应承担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案发单位相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与案件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责任。

上述责任按照责任大小和关系程度,又可分为主要责任和次

要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单位领导是指总行及辖内支行、分理处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能部门是指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中的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第四条

安全保卫案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案件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对全行在营业场所管理、金库管理、押运管理中发生部分文献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个人参考试阅,版权归原作者

工作总结 规章制度 情况汇报 教学教案 办公应用 的责任性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等案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案件责任追究的内容及责任认定

第五条 案件责任追究内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发生的:

1、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不达标的;

2、单位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未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的;

3、进人审核把关不严和安全教育、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

成内部人员作案的;

4、未严格执行或者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案件责任认定

1、单位员工防范案件意识淡薄,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没有履行岗位职责而发生案件的,违规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安全员负次要责任;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检查、监督不力,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而发生案件的,保卫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属支行级的,支行分管领导、安全员负主要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次要责任;

3、内控制度不完善,操作规程不合理,检查、辅导不力而发生案件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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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未及时处置,或进人把关不严,管理、教育和考核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人事、纪检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5、安全制度不健全,安防教育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达标,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保卫

部门负次要责任;

6、发生案件不报告或未按规定上报,谁不报告谁负责任;不及时报告而延误案件侦破的,加重责任。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负责任:

1、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标准规定,规章制度健全、落实,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超过防范限度发生的案件;

2、职能部门已就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职能部门不负责任(若在整改期过后未整改或再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案发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职能部门负次要责任);

3、无法现场检测的安防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安全隐患而发生的案件,或发生的案件与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存

在直接关系的。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总行成立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总行领导班子和人事、纪检、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对发生案件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分别由总行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责任情部分文献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个人参考试阅,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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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行政和经济的处理方式

1、通报批评;

2、罚款和赔偿;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

用察看、开除;

4、其他处理,包括待岗、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引咎辞职。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案件责任追究的处理程序

对发生责任性案件的单位,由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派出案件责任认定调查组会同案发单位进行案件调查,在分析案件原因,分清案件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行政责任认定和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出具《行政责任认定和案件责任追究处理审批表》(附表),报总行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第十二条

被查处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7日内,向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在收到行政复议之日起15日内,必须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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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因防范意识强,制度执行严密而成功堵截案件的,或因防范工作措施到位而减少案件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对防范案件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新形势下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探讨

一、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概念和相关范畴

(一)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概念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主要是指银行系统内的各个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银行资金和场所安全, 防范银行受到内外部不同范围内的干扰和侵害, 维护好银行安全。当然, 从微观层次来了解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则涉及更多的一些小细节。

(二)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范畴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范畴主要是包括以下几点: (1) 金库保卫; (2) 押运保卫; (3) 营业场所保卫; (4) 金银保卫; (5) 出纳保卫; (6) 结算保卫; (7) 人身保卫; (8) 基层保卫; (9) 武器保卫; (10) 车辆保卫; (11) 凭证保卫; (12) 情报保卫; (13) 档案保卫。银行保卫涉及面范围非常广泛, 但是各个方面和层次的保卫工作都不容忽视。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涉及金融安全, 而金融安全则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属于国家安全战略防卫体系。只有切实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才能推动区域平稳和谐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才能保护国家金融资产和银行工作人员生命的绝对安全, 从而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对策

当前, 银行安全保卫的工作方针是坚持以预防为主, 群防群治, 突出重点, 保证安全, 做好“三防一保;工作原则是“谁主管, 谁负责”, 并把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起来;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银行财产安全。在了解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相关方针、原则和基本认为之后, 接下来本文笔者主要是从具体层面探讨如何切实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一) 坚持“预防为主”工作方针, 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是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只有积极主动的预防才能改变银行安全防范工作的被动局面, 掌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动权。确立良好完整的“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的安全保卫目标, 表明预防和控制是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 从而严抓到位, 贯彻到位。还可以通过宣传安全文化知识, 加强安全教育, 强化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等等。此外, 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改变以往的思维方式, 变事后灭火为灾前防范, 化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同时, 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克服案件防范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 把案件防范与业务经营、规范操作、岗位创优有机结合起来, 把安全防范化作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二) 切实贯彻“谁主管, 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基层银行的安全防范工作做的好坏,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态度和重视程度。如果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这个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肯定穷于应付, 流于形式, 事故会层出不穷, 隐患比比皆是。因此, 作为基层行领导应加强对“安全是最直接创造力”深刻内涵的理解, 要经常对安全保卫工作调查了解, 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专门会议, 深入分析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 认真学习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 认真查找本单位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此外, 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加大监督检查和解决问题的力度。不等不靠, 有什么武器打什么仗。形成“一把手”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良好工作局面。认真按照《安全目标责任制》的要求, 将安全保卫工作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人, 做到奖罚分明, 措施到位。

(三) 加强内外部检查, 保证各项工作检查到位

从近年来众多的金融案件发案情况来分析, 外部侵害案件逐渐降低, 内部作案呈上升趁势。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改变已往检查中的固有观念, 在看文字的同时, 注重员工对制度的掌握上。其次是注重问题的整改, 通过“回马枪”使检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第三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给管理者增加压力, 给检查者套上“紧箍咒”, 给违规者严厉警示。不搞手下留情, 下不为例。

(四) 处理好人防与技防的关系

处理好人防与技防的关系, 要真正做到防范意识和能力强的干部职工与牢固、先进的安全设施有机结合、相得益彰。从人和物的关系看, 人是起决定作用的。因此, 要抓好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技能的训练, 努力提高每一位干部职工的实际防范能力;从安全保卫工作的实践看, 必须人防和技防同时到位, 才能达到有效的防范效果。必须集中一定的财力, 按照公安部门及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 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强化技防设施建设。

三、总结

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是关系到整个金融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当今形势下如何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对策。由于笔者知识水平和阅历有限, 本文仍要许多不足之处, 还望在今后的工作不断学习和完善。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 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维护好银行安全, 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已成为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业良好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文章主要是探讨银行业安全保卫相关工作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银行业,安全保卫,预防,建议对策

参考文献

[1]林宣嵘, 曾云峰.浅谈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对策[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04) .

[2]史奇中, 张学峰.我国现代银行安全观初探[J].金融电子化, 2011 (12) .

篇4:浅谈如何做好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关键词: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208-01

对银行运行特点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在银行内部货币高度密集,人群流动性较大,同时也是个人财产犯罪的高发区域,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开展也受到了社会的密切关注。我国各个银行对安全保卫工作开展也非常重视,并且在这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进行了防弹玻璃和监控系统的建设,为银行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安全给予了一定保障。但是因为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犯罪人员的作案手法和手段也在不断改变,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对如何做好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下面就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提升银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意识

(一)加强宣传教育。

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有关银行安全事故的案件产生,这些案件发展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也造成了非常不良影响限制了我国银行系统的进一步发展。银行需要提升安全保卫工作开展的重视程度,要结合以往的事故案例进行宣传教育。银行全体工作人员都需要参与到安全保卫教育工作中去,不能忽略任何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银行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安全保卫意识。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对安全形势有清楚性的认知,不能存在任何的侥幸心理,做到警钟长鸣。

(二)增强银行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

安全保卫工作不是某一时间、某一阶段需要落实的工作,而是需要长久持续开展的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开展除了领导人员提升重视程度之外,还需要加强职能部门建设,增强银行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银行需要对安全保护部门进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制定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训练活动开展可以取得良好成效而不是趋于形式。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需要对上级部门通报的各种案例进行专项学习,对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全面化的分析,并且结合自己单位运行的实际情况,积极找寻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良问题,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提出相应的改良方案,必须要将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不断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切实促进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水平提升[1]。

二、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

银行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必须要将安全保卫工作放在较高位置上,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要全面化落实,不能存在任何遗漏的问题。银行系统需要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提升银行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开展的重视程度。特别是银行系统的领导人员必须要将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实处,不能只是做表面文章。如果安全保卫工作不能落实到实处,必定会导致众多不良安全隐患存在,安全事故发生概率也会有所提升。银行领導人员需要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对国家负责、对客户负责,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要切实的进行调查和研究,对银行系统运行承担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强化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将银行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

三、加强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开展的认知程度。

领导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必须要有明确的认知,要在思想上明确安全保卫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不良安全事故发生要做好预防工作,领导人员对任何事情都需要亲力亲为。安全保卫工作对银行发展有着较深影响,如果安全保卫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银行其它业务也就不能有效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开展虽然不能为银行带来直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却能使得银行系统运行安全得到良好保障。只有抛除以往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片面认知,才能使得安全保卫工作得到改善,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2]。

(二)加强银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

银行需要创建一支高素质的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只有高素质的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才能承担银行安全保卫工作。银行领导人员需要经常与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只有高素质的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才能及时发现单位运行安全保卫存在的不良问题和隐患,及时的进行调整。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素质与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成效有着直接影响。要依据工作运行实际情况进行专题培训,切实保证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四、结语

如何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是银行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思考内容,与银行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只有不断找寻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不良问题,找寻有效措施进行改善,才能保证银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岳勇.浅谈银行安全保卫防范工作[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02):15-17

篇5: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和资产安全。

第四条 本行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在行长领导下工作,接受本行安全保卫部门及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指导,对行长负责。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本行及各支行应当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本行与各支行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 本行行长及各支行行长为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

(二)定期听取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八条 本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领导者,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贯彻、落实本行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领导安全保卫部门建立健全盗抢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确保本行安全运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推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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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随时掌握安全保卫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 安全保卫部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对全行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并进行安全等级评估;

(二)做好盗窃、抢劫、破坏等案件的防范工作,力保本行资金安全;

(三)做好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保本行人员和资产安全;

(四)负责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

(五)指导本行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盗抢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和经常性监督检查;

(六)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设备的选用、管理及安全防范工程审查、验收;

(七)负责经济民警、安全保卫人员的管理、训练工作;

(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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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

(十)负责警用器材、设备的管理;

(十一)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三)对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及防范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均应实行现金寄库和委托运送现金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应按国家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档案,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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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第十四条 本行及各支行应建立健全值班及午间库值班守库制度,节假日须有行级领导带班。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与相邻单位建立治安(消防)联防,签订联防协议,适时进行演习。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本行员工人身和资产不受侵害的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主要包括:

(一)午间金库、营业室、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

相关的配套防护设施、设备,防弹玻璃、防尾随联动门等;

(二)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以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配置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

第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依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的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按照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二十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全行营业网点安全许可证、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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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申办、换发、年检及相关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分为综合文书类、事故案件类、护卫人员类、安全设施类四类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工作重点放在易发生案件、事故的基层营业单位。安全保卫部对所辖各支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各支行应坚持经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方式:安全保卫检查以普查与抽查、自查与互

查、白天查与晚上查、实地查与电话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等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值班、警卫制度执行及值班、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防火、防盗、防抢劫、防爆炸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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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计算机机房防火、防水、防侵入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八)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较大规模的安全检查应向总行写出专题报告,检查结果应当向全辖通报。

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对涉及本行的抢劫、盗窃、爆炸、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营业网点及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行上报。接到报案后,安全保卫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卫部对所辖支行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应当认真做好笔录,并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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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安全保卫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在案件事故的查处中涉及内部其他部门协办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查办。

第三十条 案件、事故管理实行一案一报,一案一档,专人负责,领导签发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记清楚、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第六章 安全保卫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自查的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季度量化指标百分制考核,年终汇总评比。

(一)本行、各支行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自查的考核;

(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季度量化指标百分制考核,年终平均结

果,由本行统一标准;

(三)各支行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批,在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结果中追加分数;

(四)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结果与各支行行长绩效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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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终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得分,发放绩效工资;

(五)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按程序报经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七章 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奖励办法

(一)设置安全奖励。安全奖励的管理机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二)奖励的对象:

1、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支行;

2、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安全保卫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为本单位或集体安全保卫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的个人;

3、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善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5、其它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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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的方式:表扬、物质奖励。

(四)奖励的管理。奖励、表扬、物质奖励的,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议后交行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处罚办法

(一)处罚的对象

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不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按照安全保卫责任书内容应当受到处罚的各级责任人;

2、安全保卫工作考核成绩较差,排名落后的支行;

3、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员;

4、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漠不关心,对违章违纪现象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的相关责任人员;

5、其它应当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的人员。

(二)处罚的方式

处罚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罚。

(三)处罚的管理

1、处罚方式为批评教育的由安全保卫部作出决定并执行;

2、处罚方式为经济处罚且罚款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检查人员提出建议,安全保卫部决定执行。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建议,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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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方式为行政处罚的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建议,报安全保卫

领导小组审议,交本行行长办公会议决定;

4、任何支行和员工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处罚决定。如对处罚有疑问的,支行、员工可在15日内向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报告的30日内作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及各支行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条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国家财产损失严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由于本行责任人原因导致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由于办公、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卫设施,值守人员不到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残死亡的;

(五)由于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设备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残死亡或资金损失严重的;

(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各支行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发生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伤残死亡事故应及时上报,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给予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本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篇6: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省联社年度安全工作意见,落实《银行业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保卫管理秩序,增强安全管理实效,确保我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我行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工作任务为核心,以逐步推进GA38-2015设施改造为抓手,以落实“XXXXXX”创建活动为重点,促进我行安全保卫工作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两个坚持”落实年度安保工作目标

安全保卫工作一是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查并举、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工作方针,二是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今年的安全保卫工作将以责任管理、责任追究为主要手段,全面落实年度安保管理目标:预防在前,动作到位,信息畅通,确保XX期间我行平稳安全运营,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

二、“两心兼备”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在年度安全保卫工作开展中,各支行、总行营业部要带领支行(部)全体干部员工树立“两心兼备”的意识,全面落实年度安全保卫工作。一是要有一颗责任心。要始终将“业务未动,安保先行”的准则放在前头,放在心里,认真执行相关制度,明确各级职责,严格落实一月一次的安全教育,一月一次的安全检查,抓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畅通信息,登记好相关台帐,做到有据可依、有痕迹可查,尤其是要加强责任担当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放纵一个小的疏忽可能就会引发一场火灾;无视一个小的疏漏就可能导致案件发生;二是要有一颗警惕心。随着经济下行,社会不安定因素潜存,银行营业场所、自动存取款设备、银行客户已成为犯罪分子首选的犯罪场所和侵害对象,各类安全侵害事件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有拿锄头、榔头直接破坏机具设备的,有在存取款机具上加载盗卡装置的,有在机具 附近张贴虚假流程的,也有在24小时自助银行区域对存取款客户直接实施抢劫的,严重威胁到客户生命和财产安全,除监控中心需加强巡视外,各支行(营业部)、各网点仍需加强日间巡查工作,除上下班必须巡查电源和安保设备是否正常运作外,还需对重点部位加强防范,营业场内的隐蔽空间、电源管理和ATM机设备检查,均是安全防范的重点,在XXX安全会议上,XXX省公安厅通报的相关案件中,存在网点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犯罪分子在机具上加载读卡器和伪键盘的情况,导致客户款项被盗取的情况。保卫工作严禁存在侥幸心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及时汇报,并留下书面记录,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意识,确保年度安全无事故。

三、“两项重点”推进GA38—2015新标准实施

一是将组织学习GA38—2015新标准内容,区分新老标准的区别,列出新标准前提下我行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年内必须完成的改造任务提供行领导决策,以安排新标准落实进度计划,有序推进。二是新造网点更新改造完成后,各支行(部)安全员要尽快熟悉新设备的性能和操作,并负责培训辖内员工熟练掌握一日安全操作规程,让设备能正常发挥作用。尚未进行改造支行的安全员也要抓好支行员工的安全教育,尤其是着力于员工的责任心培养,做好常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设施运营正常,设施不足,人力补足。

四、“两手准备”XXXX稳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第一手准备:在上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查漏补缺,及时整改,确保xxxXXX设备正常运营、人防措施到位、预案操作熟练。第二手准备:下半年开展一次内外合作、上下联动、行领导指导指挥、支行派员观摩的安保实战演练,检验安保管理实效,寻找管理薄弱环节,针对性的强化教育和应因训练。对安全管理的实效进行评估,通过行动教育的形式,加深全员安全防范意识,保卫部牵头开展安全保卫互查工作,组织各支行安全员对其他支行开展跨支行检查,强化安保常态化管理效能。XXX期间,保卫部、监控中心、各支行和总行营业部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是要重点专注各安全防卫重点部位的保卫工 作落地情况,二是要警惕周边环境和可疑人员的变化情况,三是监视各类防卫提示信号的实况,四是保障信息畅通,可疑现象、案防动态、心防动态要及时上报行领导和保卫部及相关责任部室,并妥善处置。

篇7: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ⅩⅩ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防范金融案件及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保卫是指我行在维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业务顺利进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防泄密事件、防其他刑事案件、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为保卫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办公场所、车辆、通讯工具和保障通讯畅通的足够费用,以及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指标、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和每个岗位,逐级负责,严格考核。

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二)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金融抢劫、盗窃、诈骗、涉枪案件;

(三)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四)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泄密事件;(五)不发生火灾和人为灾害事故;

(六)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总行保卫部门是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要求建立相应的保卫组织,直属支行配备专职保卫干部,支行配备兼职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 总行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行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部、科技信息部、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国际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新业务发展部、监察室、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要联手做好金融诈骗和计算机、银行卡及内部人员犯罪的防范工作,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协查案件。

第十五条 凡本行员工均负有维护本行财产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同一切危害银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保卫部门基本职责:

(一)组织贯彻总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防抢、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群体闹事(挤兑)、紧急疏散以及防自然灾害(地震、水灾)、停水、断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细则,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教育。(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保卫达标考评工作。

(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火灾、治安灾害等事故。

(六)组织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每月检查营业网点和要害部位至少一次,及时处理问题和隐患,按月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七)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防护、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方案的审核,工程质量监督、验收以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直属支行保卫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应在人力资源部门的参与支持下将任职人基本情况和考察任用意见报备总行保卫部门,免职或调动的应说明理由;基层支行应将兼职的保卫干部调整使用情况及时报备直属支行保卫部门。要确保保卫队伍的相对稳定,非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不得随意任免或调动。

第三章 要害部位、要害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要害部位包括:业务现金库(含临时业务库)、守库(监控值班)室、会计档案室、信贷业务档案室、资金业务档案室、重要空白凭证库、人事档案室(库)、计算机机房、资金交易室、托管交易室、机要档案库、营业厅(室)、自助银行、运钞车等。

要害岗位包括:印章管理、会计结算、财务、资金业务、资金交易、信贷、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计算机机房人员、网银、管库、出纳、守库、押运、加钞、授信审查等岗位均应列为要害岗位。

第十九条 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一)设置安全防护或技术防范设施;

(二)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与消除;(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四)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适时进行安全形势教育;(五)积极做好警卫、值班工作。

第二十条 要害岗位人员的使用,应坚持“先审核,后任用,重现实表现”的原则,人员录用前,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严格程序,认真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一条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遵纪守法教育及日常管理。确保人员思想纯洁、队伍可靠。

第四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二条 业务现金库安全管理

(一)业务现金库库房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必须严格登记进出库人员的姓名、时间和事由,无关人员不得入库。

(二)库门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开保管,并严格垂直单线交接,严禁交叉。非工作时间应当将钥匙分别存入保险柜内,备用钥匙由金库副主任会同分管行长、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所属行公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分管行长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分别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备用钥匙或密码副本时,须经行长批准,由金库副主任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共同启封,并详细记录动用原因和动用时间,以备查考。密码本动用后,须立即更换。(三)本级行有关人员需要查库时,必须持有行长签署的查库令、身份证、工作证,经查验无误,由本行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入库并严格落实登记制度;上级行主管业务部门须进库检查时,必须持有总行保卫部门出具的查库令或查库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经查验无误,本级行行长批准后,由本行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入库。非紧急情况,夜间不得入库检查。

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安全管理

(一)营业网点在营业期间,必须至少开设两个窗口,每日业务终了柜员必须将尾箱现金全部交支行大库,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二)营业室的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处。

(三)营业网点要加强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帐卡、柜员尾箱的管理。营业室应设有防尾随联动互锁门,在营业期间应出入锁门,非本室人员严禁入内;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三分管,业务终了时必须入保险柜保管

(四)非本营业室工作人员需进入营业室时,须持有工作证、身份证和保卫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内控合规部门的检查证(或介绍信),并在本单位行领导或保卫干部的陪同下,营业室工作人员查验证件,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允许进入。

检修或维护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室时,须经支行行长批准,外部人员应事先确认其身份,由营业场所业务部门专人陪同,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五)营业终了,营业网点必须关门落锁,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报警系统。营业终了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如遇本级行领导或上级行主管部门突击检查时,值班人员或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在查验证件(三证一陪)后,方可开门进入,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营业终了运钞车到来前,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临时业务库内;运钞车到来后,必须先确认安全后再将现金从保险柜或临时业务库内取出装入运钞车。

(七)根据总行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接触现金的一切业务活动(包括柜员操作,现金复核、清点、(尾箱)摆放及移动,款项交接,自助机具加钞、清机等)须在摄像机监控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 安全防护和技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现金库、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库、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含单独设置的ATM自动柜员机)等要害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监控报警设施及消防设施。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符合国家、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公安部门的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建办公大楼、业务现金库(含临时业务库)、营

业网点、自助银行、计算机房前,有关单位应按规定上报安防设施建设预算。保卫部门应根据新建、改建计划,提出安全防护设施、视频报警和消防系统的初步配套方案,交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审核后选定资质合格的单位施工,并认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完工后,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支行时,必须事先将营业网点安全防护设施、视频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的设计方案,报总行保卫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总行保卫部门要定期检查安全防护和视频监控、联网报警、消防报警系统以及消防器材等设施,保持设施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安装部位及线路走向,均属机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护设施及视频监控报警、消防系统等,达到设备报废年限需更新或改造时,须经科技信息部、保卫部门审验确认。经确认同意后,上报总行审批。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执行本管理办法成绩显著,结合年终考评,由总行予以表彰;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兼)职保卫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本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发生案件、事故,造成资金损失和影响的,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制定、修改,并由总行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篇8: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一、新形势下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难点分析

(一)新形势下的安全保卫思想意识不到位

人民银行的发展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安全保卫形式,具有更加先进的安全保卫思想,而这种新形式下的变化让传统思想的工作者无法接受,也无法提高安全保卫的意识。传统的押运和守库是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而如今采用了现代化的监控设备、数字化的计算机防范系统的应用,这些让传统的工作人员产生了短时间内无法接受的问题,导致安全保卫工作的不到位,安全管理意识的薄弱。

(二)人民银行是犯罪分子的主要目标

由于很多犯罪分子将基层人民银行作为犯罪活动的首选目标,导致人民银行的安全防卫工作防不胜防。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下,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系统有了更新和进步的同时,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喜爱那个智能化发展,这为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三)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队伍存在问题

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依靠的力量就是安全保卫队伍,但是,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发展,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队伍的综合力量呈现出落后的状态。主要表现在保卫队伍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越来越不清晰,对重要的岗位缺乏重点的监督管理。而且,存在保卫队伍取向老龄化的状态,这些因素对于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是非常不利的。

(四)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设施不到位

在新形势下,要求人民银行应该采用更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安全保卫设施,然而,目前,人民银行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在技术上和物力支持上还有待于提高。

二、加强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新形势下的安全保卫意识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应该加强新的安全保卫意识,借助新的安全保卫技术和设施的作用,采用保卫人员和基础设施进行有效配合的工作方法,提高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效果。这要求安全保卫人员应该提高保卫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使命的认识,从而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人民银行安全保卫队伍的建设

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队伍是保证人民银行安全的重要力量。所以,应该对安全保卫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行提高。进行深入的政治教育,以加强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进行安全保卫技术和设备操作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实际操作和管理能力;进行金融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内容的教育,从而保证每个安全保卫人员深刻理解自己存在的价值和工作的任务使命。

(三)增强人民银行的硬件设施的建设

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工作的重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才能进行一系列的业务拓展等工作。所以,应该加大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资金投入,采用最先进的、最科学的安全保卫设施辅助安全保卫队伍的工作。对传统的、落后的安全保卫设施进行更换,采用新的监控系统和数字化自动保卫系统等。并在保卫工作中结合新的安全保卫思想,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

(四)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力量

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保卫人民财产的重要工作,但是,负责保卫工作的人员或设备、系统也有“怠工”的时候,所以,需要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配合和促进,才能保证安全保卫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违纪现象应该进行严格的查处,并要采取深刻的惩罚措施。对于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安全保卫系统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做好监督和检查的工作。

三、总结

在经济发展不断壮大的今天,各行各业都进入了新的发展状态之中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形势中,为了保证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根据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积极的采用新思想和新技术,提高时刻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的质量。本文首先分析了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难点,并针对这些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安全保卫控制措施。为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持。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中国的银行行业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中。然而, 同时, 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银行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不仅是对银行安全负责任, 也是对国家财产负责任。文章以基层人民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重点分析了保卫工作中的问题和应该加强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安全保卫,新形势

参考文献

[1]张新民, 叶得泽, 安广.对新形势下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思考[J].西安金融, 2005 (12) .

[2]薛岩, 赵万鹏, 王兆琪.提高基层央行安全保卫工作执行力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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