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企业安全专家检查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企业安全专家检查制度
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苏安监〔2008〕63号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
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工生产专业性强,工艺复杂,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点,危险源点多,易产生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难度大。我省化工生产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多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 号)的实施,现就建立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
二、总体要求
1、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化工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
2、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企业应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委托有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协会或行业学会(以下统称“社会中介组织”),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化工生产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
3、明确聘用双方权利、责任。企业应与聘请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签定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4、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三、专家的有关要求
1、资历要求。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2、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专家来源
(1)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2)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各地可依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向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安全技术服务事务所,开展向中小化工企业派驻安全工程师的安全技术服务。
4、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四、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方式
1、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较低的化工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还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本系统内选择。
2、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4、事故隐患整改。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也可于每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表式,以便建档和备查。
五、监督管理
1、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推进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建设。企业聘请专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必须于200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企业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实施后,各级安监部门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中有关聘请专家对现场安全状况抽查的内容,可改为对企业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2、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的化工专家库,细化行业分类,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向企业公开,为企业聘请专家提供帮助。企业聘请的专家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化工生产企业。各地在本意见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及时反馈省安监局危化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第二篇: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
广吉字[2014]023号
关于公司《企业自聘专家会诊制度》发布执行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车间:
根据国家和省、县攻坚整治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了《企业自聘专家会诊制度》,现予以发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企业自聘专家会诊制度》
抄报: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德县新杭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
企业自聘专家会诊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我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以提高企业安全保障。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车间的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
3 引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1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德县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的通知》
4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协议的要求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协议须要明确聘用双方权利、责任。即企业应与聘请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签定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5 专家的有关要求
5.1 资质要求。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5.2 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
2 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5.3 专家来源。专家来自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设计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
5.4 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受聘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
6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内容
6.1安全检查频次。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最好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6.2安全检查内容。
6.2.1 查思想,即查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6.2.2 查制度,即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6.2.3 查纪律,即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2.4 查领导,即检查公司领导是否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议程;是否树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坚持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全员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作用。
6.2.5 查隐患,即深入现场,检查公司的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措施、生产环境条件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6.2.6 查整改,对以上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即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具
3 体整改要求,对公司安全生产起到监督检查作用。
6.3 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分别报新杭镇安环局、县安监-局备案。
6.4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新杭镇安环局、县安监局。
6.4.1 确定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6.4.2保证事故隐患整改实施。各车间、部门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6.5 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整改情况、完成情况、复查情况,形成记录备查。
本制度相关要求由安环科会同车间和公司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7. 相关记录
7.1化工企业专家安全检查记录 7.3隐患整改台帐
广吉字[2014]024号
关于调拨攻坚整治工作经费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车间:
根据国家和省、县攻坚整治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公司2014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中调拨6万元作为攻坚整治工作经费。
特此通知。
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十日
第三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检查制度,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化工企业专家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相关规定
1、适用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以及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的经营企业。
2、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化工生产、专业储存和自有储存装置(设施)、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对化工生产企业检查应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还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本系统内选择。
3、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4、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由企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不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可于下一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分别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要求及工作责任
6、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建立专家定期检查制度。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化工安全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化工安全专家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和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应自愿选择聘请市化工专家组织开展专家检查活动。企业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名单应报当地安监局。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上次查出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8、明确定期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化工企业应与聘请的化工安全专家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9、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企业应针对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到位。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报当地安监部门,根据市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08〕108号)文件执行。
三、专家要求及工作责任
10、企业可以根据市安监局公布的化工专家库,自主选择聘请专家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市级专家库中无法满足企业要求,可选择聘任省级专家组成员。
11、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根据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安全检查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
四、监督管理及工作责任
12、各级安监局的职能部门要抓好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培训,检查考评专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做好行政监察执法工作。
13、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全市化工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要制订化工专家管理办法,定期召集化工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统一检查内容和标准,协调处理企业与化工专家工作关系,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等,并将专家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14、化工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实行有偿服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指导价标准,控制收费上限。企业对专家提出安全检查工作范围外的其他服务要求,由企业与专家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15、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的检查,不向企业收费,发生费用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1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化工企业。原各级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中要求聘请专家对现场安全状况抽查的内容,可改为对企业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及时反馈市安监局危化处。
第四篇:XX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
一、专家的资质认定及聘用形式
1、资历要求
从事化工行业(包括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仪表等)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2、知识要求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认定程序
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符合第
1、2条中专家资质条件的人员,可填写《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附件一)申报,经企业审查合格上报,审核公布。
4、聘用形式
企业应结合实际,主动委托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可直接聘请本企业的专家;如本企业无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从同行业企业或专家库中聘请,也可从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参与企业专家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一般化工企业聘请2-3名专家,危险化
学品企业聘请3-5名专家。 企业应与聘请的专家或其外聘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实施专家安全生产检查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时间、内容等。其中,凡是与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的,必须在协议中载明所指派的专家姓名,企业专家聘用协议应在安监局实施报备。
二、专家的工作任务
(1)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2)参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3)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为应急演练提供指导服务工作;
(4)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5)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专家的组织管理
为促进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规范有序,安监局对专家所在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1、安监局的管理职责
(1)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
(2)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定期更新专家队伍成员,对专家进行资格确认和解除、公示、考核;
(3)组织制定专家工作计划,检查、考核专家工作情况;
(4)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任务;
(5)适时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6)其他在专家管理方面的职责。
2、专家所在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并在安监局报备;
(2)对申报的专家资质等进行确认;
(3)为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4)定期对专家安全生产检查效果进行考核,确保专家安全生产工作质量;
(5)其他在专家管理方面的职责。
四、专家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上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定期委托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1、检查频次。采用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企业聘请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橙色等级的企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蓝
色等级的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的专家不得少于2名,其中应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2、检查内容。专家安全生产检查,应着重针对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每次专家检查结束后,必须如实填写“专家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专家检查意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回复反馈意见。
3、隐患整改及复查。针对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安监局。隐患整改结束后,专家应及时进行复查,填写“专家安全生产复查记录”,确定隐患整改结束后形成书面检查总结,报安监局。
第五篇:企业电气安全检查制度
黎少权
01 查组织落实。企业主管部门应有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车间、班组应配有经验丰富、熟悉安全规程的电气人员担任安全员。 02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大检查,一般性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特别应该注意事故多发季节及雨季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03 查用电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于已制定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检查其是否完善及有无不妥之处,并作出修改。对于尚未制定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限期制定。 04 查电气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有无违章现象。查工作日志和值班记录等。 05 查变配电所的电气模拟图是否与实物相符,全厂电力系统及负荷分配图是否正确,对新增或改造的电气设备是否在图上作了相应的更改。 06 查保护接地(接零)装置。凡电业安全规程内规定的应接地(接零)的电气设备和用电器具,不准存在应接未接、连接不可靠等现象。应定期测量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一般不得大于4Ω,一般每年测量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年。查单相三孔和三相四孔插座的接线,其保护接零线是否都连接好。 07
各种防雷装置均应保证性能可靠。每年雷雨季节前对阀型避雷器等进行试验。避雷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保证避雷针、避雷线、接地极完好。 08 查变配电所的继电保护是否完善,整定值是否正确。检查低压配电柜的过载和短路保护是否存在应装而未装或漏装的情况。 09 查保护元件的选用是否得当。如检查熔体规格及断路器的过电流脱扣器是否与设备相配套,热继电器的调整是否正确。 10 查变配电所各电气设备是否正常,有无存在缺陷的设备,有无漏油之处,灭弧罩是否齐全等。 11 查高、低配电柜的仪表是否齐全和正确。 12 查变配电所的“四防一通”,即防雷、防火、防漏(防雨雷)、防小动物和良好的通风。 13 查高压开关柜五防连锁装置是否可靠,操作是否灵活。 14 查绝缘性能。高压设备的绝缘测试和要求按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一般低压电力系统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凡人体不易触及的线路装置,相与相之间为0.38MΩ,相与地之间为0.22MΩ;凡人体容易触及的线路装置或电气设备、用电器具为0. 5MΩ。
测量低压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使用500V的兆欧表。 15 查电气设备带电部分是否有防护,易触及的外露传动部分是否有防护罩。 16 查室内外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气敷线是否满足要求,电气设备选型是否正确;架空导线的弛度是否正常,导线对地和建筑物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拉线及杆基是否坚实。 17 查电缆沟内的导线有无被鼠咬伤,沟内有无鼠窝,有无积水及腐蚀性介质。 18 查安全用具和电气灭火器材是否齐全,保管是否妥善。 19 查携带式用电器具、电动工具、行灯、电扇等移动电具是否安全,导线绝缘是否完好;水泵安装是否规范,保护接地(接零)是否良好。 20 查新装设备的安装质量,严格验收,一丝不苟。 21 查电气机台设备的完好率。重点检查机台上各电动机、限位开关、按钮、指示灯、照明器具等的完好性,接线是否可靠,有无破损及外露导体,电线敷设是否规范,绝缘是否良好,保护接地(接零)是否可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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