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料广西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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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料广西建工(通用6篇)

篇1:安全资料广西建工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公司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明确一名副职领导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公司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实施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3、公司项目管理处是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

4、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3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设置安全主管及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

1、每年年初签订公司与项目部安全生产承包责任书。

2、公司每年初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总结上一年安全生产实施情况,表彰先进,并部署新的一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可与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进行)。

3、建立、健全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坚持和完善三级安全检查制度。项目安全员每天检查;项目部每周检查;公司每月检查,并将检查纪要报公司领导;及时下发检查情况通报,并复查整改情况。

5、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投入的有效实施。

6、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坚持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和三级(分公司、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制度。抓好安全员、特殊工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三、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办法

项目部要为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安全设施费用的投入,保证生产秩序正常有效运转。公司通过每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分,达到优良的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不合格给予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凡获国家、省、市安全文明工地:按建筑面积分别奖励:A、5000㎡以下的,奖6000元、5000元、4000元;B、5001㎡~10000㎡的,奖12000元、10000元、8000元;C、10001㎡~20000㎡的,奖25000元、20000元、15000元;D、20001㎡以上的,奖35000元、30000元、25000元;E、50001㎡以上的,奖50000元、45000元、40000元。

(2)、凡因国家、省、市安全文明大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罚款5000元、4000元、3000元,被通报批评的,分别一次性罚款7000元、6000元、5000元。

(3)、凡因省、市检查(巡检),被处罚造成企业诚信考评扣分的(不良行为扣分),按每扣1分罚款1000元,2分罚款2000元,扣3分罚款3000元,依此类推。

(4)、安全大检查或巡检中,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分别按一次性罚款2000元,1000元,并限期整改。经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加倍处罚。

2(5)、工地发生火灾,集体食物中毒等隐瞒不报的,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公司给予加倍处罚,造成人身伤亡的,根据事故的责任,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责任者的处理。

(6)、为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长效运行,公司在日常的安全巡检中,发现违反(JGJ59-99)标准及安全操作或安全技术规范的,除下发整改通知外,并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见安全违章处罚细则)。

(7)、违反(JGJ59-99)标准,安全违章处罚细则未列出的,保证项目每项罚款50元,一般项目每项罚款20元。

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1、为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到位,选择业务素质高、管理有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充实质安队伍。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抓好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深入工地现场(车间),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防止事故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操作人员、施工工地(车间)发出停工指令,并报项目负责人。

五、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各施工项目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各施工项目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首先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保护好现场;立即电话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项目管理处、工会、劳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参与市里组织的现场调查,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公司主管领导及部门必须参加现场调查处理。

4、公司项目管理处、项目部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分管领导。

5、公司应及时召开有关处室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分析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及今后的预防措施,写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6、公司要妥善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应设有专人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7、凡因工伤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停工处罚或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给予责任项目部、队组及责任人处罚。

8、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免去项目经理职务,并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在1-5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每死亡一人给予项目部及有关责任人罚款5~10万元。

9、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项目经理给予通报批评,每重伤一人给予项目部及有关人员罚款5000~10000元。

10、凡是施工项目发生伤亡事故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由该项目部及承保单位负责。

安全违章处罚细则

一、安全管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罚款50元。

2、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罚款50元。

3、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罚款50元。

4、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罚款50元。

5、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罚款20元。

6、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罚款20元。

7、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罚款20元。

8、考核办法未落实的罚款20元。

9、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

10、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或不按规定审批的罚款100元。

11、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的施工用电不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罚款200元。

12、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每少一份罚款20元。

13、交底不履行签字手续或有代签现象的,每份罚款20元。

14、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罚款20元。

15、安全检查无记录的罚款50元。

16、安全检查记录未做到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的,罚款50元。

17、对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中所列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罚款200元。

18、无安全教育制度的,罚款50元。

19、发现有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上岗的,每人罚款50元。20、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每人次罚款20元。

21、未建立安全活动制度或不作安全活动记录的,各罚款50元。

22、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23、特殊工种上岗证未按时经有关部门考核验证的,罚款20元。

24、发生工伤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处理的,罚款500元。

25、无工伤事故档案的,罚款50元。

26、安全标志不按总平面图设置的,罚款50元。

二、文明施工

1、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不设置高于2.5米围档的,罚款100元。

2、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不设置高于1.8米围档的,罚款100元。

3、围档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的罚款50元。

4、围档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罚款100元。

5、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的,罚款100元。

6、无门卫或无门卫制度的,罚款50元。

7、进入工地现场不佩戴工作卡的,每人罚款5元。

8、大门口不设置企业标志的,罚款100元。

9、工地入口处15米长范围内未做硬化处理的,罚款100元。

10、道路不畅通的,罚款100元。

11、工地道路严重积水的,罚款50元。

12、工地不设吸烟处的,罚款20元。

13、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的,罚款100元。

14、建筑材料无标牌的,每处罚款50元。

15、不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的,每层罚款50元。

16、易燃易爆物品混放的,罚款100元。

17、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的,每床位罚款20元。

18、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罚款50元。

19、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罚款50元。20、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或责任不分解到人的,罚款20元。

21、大门入口处五牌一图不全的,每缺少一项罚款20元(字迹不清的,按缺项计)。

22、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罚款20元。

23、无厕所的,罚款100元。

24、工地食堂无防蚊设施的,罚款50元。

25、无卫生责任制的,罚款20元。

26、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或未装进容器的,罚款50元。

27、无保健箱和急救器材的,罚款20元。

28、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罚款50元。

三、外脚手架

1、外架材料必须合格方能使用。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必须立即更换,并罚款500~1000元。

2、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罚款200元。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罚款100元。未按施工方案搭设的,罚款300~500元。

3、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罚款50元。

4、立杆无底座的,每10米罚款20元。

5、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的,罚款20元。

6、每10延长米无排水措施的,罚款10元。

7、外架主节点无小横杆的,每个节点罚款20元。

8、架体高度在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物应按标准要求设置拉结点,每少一拉结点,罚款10元。

9、拉结点不正确的,每一点罚款5元。

10、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罚款100元。

11、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到架体顶部或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每组罚款20元。

12、首层脚手板不满铺的,每一处空档罚款10元。

13、施工层脚手板不连续满铺的,每10米罚款50元,每一空档罚款10元。

14、外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每步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因施工工期超长,安全网破烂、变质已无冲击强度的,要更换,仍使用的,每步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5、施工层不设1.2米高的防护栏杆的,每10延长米罚款10元。

16、施工层不设置防护栏杆的,每10延长米罚款10元。

17、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单的,罚款100元。

18、脚手架搭设未办理分段验收的,罚款100元。

19、主体施工到二层和主体完工后,二层楼板及层面板混凝土捣完5日内应 7 将安全报监资料送项目管理处验收,不及时办理安全报监验收的,每拖延10天罚款300元。依此类推,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申请分公司批准。在办理报监时,分公司预检认为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复查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第三次不达到合格标准的,罚款2000元。

20、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每处罚款20元。

21、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它措施封闭的,每10延长米罚款10元。

22、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的,每10延长米罚款5元。

23、外架不设上下通道的,罚款300元;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24、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的,或与外架连续的罚款100元。

25、卸料平台没有设计方案的,罚款200元。

26、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牌的,罚款50元。

四、基坑支护

1、基础施工无施工方案的,罚款300元。

2、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的,或者现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罚款200元。

3、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支护设计的或未经分公司批准及专家论证的,罚款500元。

4、支护设计及方案不按规定上报分公司审批的,罚款200元。

5、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每10延长米罚款20元。

6、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10元。

7、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罚款50元。

8、特殊支护的做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的,罚款50元,由此产生变形造成安全危险的,罚款500元。

9、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罚款100元。

10、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罚款50元。

11、人员无上下专用通道的,罚款100元;设置的通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罚款50元。

12、施工机械未经验收使用的,每项罚款100元。

五、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罚款200元。

2、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的,罚款20元。

3、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的,罚款50元。

4、支撑系统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的,罚款100元。

5、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6、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每处罚款20元。

7、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罚款50元。

8、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50元。

9、各种模板存放不整齐、过高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罚款20元。

10、支拆模板时2米高处作业无立足点的,罚款20元。

11、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的,罚款50元。

12、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罚款20元。

13、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的,罚款50元。

14、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的,罚款50元。

15、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罚款100元。

16、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提前拆模的,罚款200元。

17、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20元。

18、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9、层高超过4米,使用木支撑无可靠措施的,罚款200元,模板支撑系统 9 与外架连接或利用外架支撑的,罚款500元。六、三宝四口

1、不戴安全帽者,每人罚款20元;戴帽而不系带者,每人罚款5元;安全帽不符合标准的,每顶罚款20元。

2、使用的安全网未取得安全监督站认证的,每次罚款200元。

3、应系安全带而未系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

4、楼梯口、预留洞口无防护的,每处罚款50元;防护不严的,每处罚款20元。

5、电梯口防护措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用夹板完全封闭的亦可),每处罚款50元。

6、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必须拉设一道安全平网或者封闭性保护措施,每少一层罚款100元。

7、通道口无防护棚的,罚款100元。

8、防护棚必须牢固,应有纵横各一层防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100元。

9、阳台、楼板、层面等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防护不严的,每10延长米罚款5元。

七、施工用电

1、高压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罚款500元;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罚款100元。

2、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元。

3、未采用TN-S系统的,罚款50元。

4、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5、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罚款50元。

6、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的,罚款100元。

7、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的,每处罚款50元。

8、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的,每一处罚款20元。

9、电箱内无隔离开关的,每处罚款20元。

10、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每处罚款50元。

11、开关箱安装位置不当,道路不通的,每处罚款20元。

12、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元。

13、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的,每处罚款100元。

14、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的,每处罚款50元。

15、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50元。

16、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每处罚款20元。

17、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每处罚款20元。

18、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罚款100元。

19、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罚款100元。

20、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的,每处罚款20元。

21、手持照明灯未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罚款100元。

22、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的,每处罚款20元。

23、线路过道无保护的,每处罚款50元。

24、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元。

25、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元。

26、未使用五蕊线(电缆),罚款100元。

27、使用四蕊电缆外加一根替代五蕊电缆的,罚款100元。

28、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元。

29、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的,每条罚款50元。

30、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罚款200元;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的,11 罚款100元。

31、无地极阻值摇测记录的,罚款50元。

3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罚款50元。

33、用电档案混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的,罚款50元。

八、物料提升机

1、使用厂家生产的产品,无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罚款100元。

2、吊篮无停靠装置的,罚款50元;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的,罚款20元。

3、无超高限位装置的,罚款50元。

4、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方式的,罚款50元。

5、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位器的,每一项罚款20元。

6、每少一组缆风绳,罚款100元。

7、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罚款100元。

8、钢丝绳直径小于9.3mm或角度不符合45度~60度的,罚款100元。

9、地锚不符合要求的,每个罚款20元。

10、连墙杆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50元;连接不牢的,每处罚款20元。

11、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元。

12、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13、钢丝绳锈蚀、缺油的,罚款50元。

14、绳卡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20元。

15、钢丝绳无过路保护的,罚款50元;钢丝绳拖地的,罚款100元。

16、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的,罚款100元;防护不严的,罚款50元。

17、平台脚手架搭设不严、不牢的,罚款100元。

18、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的,每处罚款20元。

19、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20、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21、吊篮无安全门的,罚款100元。

22、吊篮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罚款50元。

23、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的,罚款100元。

24、违章乘坐吊篮上下的,每人罚款100元。

25、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的,罚款50元。

26、无验收手续和责任人签字的,罚款200元。

27、架体安装拆除无施工方案的,罚款100元。

28、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29、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的,罚款50元。30、架体与吊篮间距超过规定的,罚款50元。

31、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的,罚款100元;防护不严的,罚款50元。

32、摇臂把杆未经设计的或安装不符合要求或无保险绳的,罚款100元。

33、井字架开口处未加固的,罚款50元。

34、卷扬机地锚不牢固的,罚款50元。

35、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的,罚款50元。

36、第一个导向滑轮距离小于15倍卷筒直径罚款50元。

37、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体柔性连接的,罚款20元。

38、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的,罚款50元。

39、滑轮与钢丝绳不匹配的,罚款50元。

40、无联络信号的,罚款20元;信号方式不合理的,罚款20元。

41、卷扬机无操作棚的,罚款100元;操作棚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42、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的,罚款200元;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九、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吊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的,罚款20元。

2、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20元。

3、地面吊笼出入口无防护棚的,罚款50元。

4、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元。

5、每层卸料口无防护门的,罚款50元。

6、有防护门不使用的,罚款50元。

7、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8、司机无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9、每班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的,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记录的,罚款20元。

11、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的,罚款50元。

12、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的,罚款20元。

13、未加配重载人的,罚款20元。

14、安装与拆卸时未制订方案的,罚款200元。

15、使用的拆卸队伍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罚款100元。

16、电梯安装后无验收或折装无书面交底的,各罚款100元。

17、验收单项无量化验收内容的,罚款20元。

18、架体垂直超过说明书规定的,罚款50元。

19、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20、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的,罚款100元。

21、无联络信号的,罚款20元。

22、电器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23、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的,罚款50元。

24、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的,罚款100元;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十、塔吊

1、无力矩限制器的,罚款100元;力矩限制器不灵敏的,罚款50元。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的,每项罚款100元;限位器不灵敏的,每项罚款50元。

3、吊钩无保险装置的,罚款100元。

4、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罚款100元。

5、上人爬梯无护圈或护圈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6、无夹轨钳的,罚款50元;有夹轨钳不用的,每处罚款50元。

7、未制订安装和拆卸方案的,罚款200元。

8、作业队伍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罚款200元。

9、塔吊司机无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10、塔吊指挥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11、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的,罚款50元。

12、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的,罚款50元。

13、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的,每少一个罚款10元。

14、轨距偏差超过规定的,罚款50元。

15、轨道无极限位置阻挡器的,每少一个罚款100元。

16、高塔基础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200元。

17、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罚款100元;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18、轨道无接地接零的,罚款50元;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元。

19、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的,罚款100元;措施不可靠的,罚款50元。

20、塔吊安装完毕无合格验收而使用的,罚款500元;验收单无责任人签字的,罚款100元。

21、验收单项无量化内容的,罚款50元。

十一、施工机具

1、平刨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罚款50元。

2、平刨无护手安全装置的,罚款50元。

3、平刨卷动部位无防护罩的,罚款50元。

4、平刨未作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罚款20元。

5、平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罚款10元。

6、电锯、电刨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而使用的,罚款100元。

7、电锯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无防护,每缺一项罚款20元。

8、圆盘锯未作保护接零的、无漏电保护器的,各罚款20元;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罚款20元。

9、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的,罚款20元;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的,罚款20元。

10、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的,罚款20元。

11、钢筋机械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罚款50元;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罚款20元。

12、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罚款50元。

13、钢筋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的,罚款50元。

14、电焊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罚款50元;未作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罚款20元;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各罚款20元。

15、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罚款20元。

16、电焊机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罚款20元。

17、电焊机焊把线接头超过三处或绝缘老化的,罚款20元。

18、电焊机无防雨罩的,罚款50元。

19、搅拌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罚款50元;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罚款20元;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的,每项罚款20元。

20、搅拌机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的,罚款20元。

21、搅拌机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安全的,罚款20元。

22、搅拌机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有挂钩而不使用的,罚款50元。

23、搅拌机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罚款20元。

24、搅拌机作业平台不平稳的,罚款10元。

25、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的,罚款20元。

26、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各罚款50元。

27、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的罚款20元。

28、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元。

29、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的,各罚款20元。

30、潜水泵未作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罚款50元,保护装置不灵敏的,使用不合理的,各罚款20元。

篇2:安全资料广西建工

发表时间:2005-8-29 9:38:14 点击 991 次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建质字[2005]21号

各市、县(区)建委(建设局):

为建立我区建筑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达到长期大幅减少事故、保障生产安全的目的,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黎旭标,电话:0771-5855409)。

配套表格可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下载,网址:。

请将附件转发至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

4、《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点击此处下载所有附件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日常化和制度化,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市、县(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第二章 报监及受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报监)手续,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合并办理。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复印件),存档;

(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年审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存档;

(三)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无监理单位介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后退回)。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核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足资料后重新核查。

第六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第四条所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拆除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或评估报告;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对拆除现场的安全防护及可能发生危险的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确认防护和预防措施到位后,将确切的开工日期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发现有隐患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对象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租赁单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检测单位等,重点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九条 监督机构采用巡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实施不定期、事先不告知的检查。

监督机构应根据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数量、进度与分布情况制定巡查计划,确保对辖区施工安全的有效监控。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和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通过现场情况印证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第十一条 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

(一)建设单位

1、是否已经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是否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2、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是否单方面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特殊结构工程和施工作业环境特别危险的工程,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安全防护要求和措施。

(三)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的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是否有安全监理的内容。

3、是否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签章手续。

4、是否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是否督促整改,结果如何。监理人员可以使用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监理用表)进行检查。

6、是否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见第二十七条)收集资料并存放在施工现场

(四)施工单位

1、项目部是否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真正履行职责,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已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

2、分包单位是否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应的资质,总包单位是否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验收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进场查验制度是否真正落实。

4、是否有经过审批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是否编制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方案是否经过审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论证,验算结果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5、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有效。

6、是否已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7、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是否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见第二十七条)收集资料并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资料目录,但企业所制定的目录应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的全部内容。

(五)租赁单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检测单位 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服务等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 在行为监督中发现责任主体有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行为的,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方整改,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三条 对施工现场的检查

现场检查依据有关施工安全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桂建管字[2004]48号)进行,施工各阶段的主要检查内容为:

(一)基础施工阶段

基坑支护、基坑临边防护、人工挖孔桩、施工临时用电。

(二)主体施工阶段

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卸料平台、施工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模板支撑系统。

(三)装饰工程施工阶段

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临边及洞口防护、防毒措施、消防措施。

(四)施工全过程

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采取的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监督机构应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处理:

(一)发出安全防护改进通知书。对于安全防护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应发出安全防护改进通知书,指出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进。施工单位按要求改进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书面报告监督机构。

(二)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有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暂停使用隐患部位(设施或工作面),由监理单位督促整改。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出具整改复查申请书,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后送达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合格后批准恢复使用。

(三)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监督机构应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1、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工整改难以保证生产安全的;

2、监督机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继续使用有隐患的设施或工作面的。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与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出具复工申请书,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后送达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合格后批准复工。

(四)建议处罚。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以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检查现场

2、查阅资料;

3、质询情况;

4、通报问题;

5、发出通知;

6、复查现场

7、发出批复;

8、管理信息。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依据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监督用表)对项目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对受检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和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存在问题或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情况、责任主体改正情况等做好记录。

对监督检查结果、责令整改决定有争议的,应由监督人员召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负责人到现场对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再议。再议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再议记录和裁决记录应保存。第四章 层级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层级监督制度,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 层级监督分为二级:第一级层级监督为各市对所辖县、区(包括市内各行政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等)的监督,不得留有不受监督的盲区;第二级层级监督为自治区建设厅对各市、县(区)的监督。

第十九条 层级监督应以事实说话,以现场检查结果印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层级监督使用本规定的配套表格(层级监督用表)。

第二十条 层级监督采用不定期的巡查方式进行,对事故多发或安全监督不力的地区应多加巡查。具体的巡查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本市的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第一级层级监督情况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辖区内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报自治区建设厅;第二级层级监督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向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五章 信息管理、发布与上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将所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按本规定的配套表格整理成为整改信息,通过互联网实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工程项目,应作为不良行为载入项目所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记录。监理单位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一名项目经理或一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的工程项目有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是同一年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有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载入个人不良记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按本规定的配套表格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发布或在有形建筑市场的公告栏、电子屏幕上发布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发布延续时间由当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子档案,将本辖区的整改信息与不良记录、层级监督情况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并通过互联网将整改信息与不良记录实时上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层级监督情况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收集、整理和管理全区各地上报的安全监督信息,各市、县(区)的信息可报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网址:。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各地上报数据统计整理后报建设厅,经建设厅批准发布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在全区发布或在大众传媒上公布。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表格中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等栏目,应填写全称,安全监督登记号、整改通知书编号等应按要求填写,各种证书号码填写应齐全,以便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统计、整理和上报。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以及监理用表、监督用表、层级监督用表等配套表格可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上下载。信息记录、更新和上报应在网上进行(填写信息管理用表)。

篇3: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是中国500强之一的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以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基础勘察与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路桥、水利工程等业务板块为经营范围的现代化施工企业。

公司位于广西首府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帀, 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公路路基、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工程测量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危险性评估等经营资质。下设12家分 (子) 公司, 拥有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高中级工程师等各类别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数百名和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队伍, 并掌握本专业领先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

公司将秉承"诚信、责任、开拓、领先"的精神理念, 依托广西建工集团的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 打造一支实力雄厚、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管理优秀、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队伍, 力争通过先进的技术、严格的管理、高效的施工、优良的服务, 立足广西市场, 服务西南, 面向全国,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篇4:安全资料广西建工

摘 要:在广西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中,译者不仅要做到景区历史文化等语用信息的有效传达,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语境扩大目标语读者的认知环境,提高译文的关联性和可接受度,重视语境的作用,实现语用信息的双向传递,达到语用等效翻译。

关键词:广西旅游宣传资料 英译 认知环境 关联 语用等效

一、引言

旅游宣传资料“通过对景点的介绍、宣传,扩展人们的知识,激发人们旅游参观的兴趣”[1],但目前诸多广西著名景点的旅游宣传资料在英译上存在问题,不利于广西对外打造优质旅游形象。因此广西对外旅游宣传资料英译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广西旅游业走向世界,实现蓬勃发展。本文从语用等效角度出发,以语用等效为理论框架,探讨如何改善广西旅游宣传资料文本的英译。

二、语用等效翻译

在《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论圣经中的功能对等》(1986)一书中,奈达提出“功能等效”概念,倡导在翻译实践中更多地考虑到交际和语用等因素。奈达认为“功能对等”是建立在三种言语行为上源语和译入语之间的对等,所谓“等效”,即“效”与“果”的对等,达到言外之力和言后之果的“对等”[2]。奈达的等效概念获得广泛认可,越来越多的人把等效和语用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翻译,而不再仅限于语言的角度,等效理论也逐渐朝着“语用等效”的方向不断完备。在翻译实践中,语用等效往往体现于译者在理解原文语境和语用意图的基础上,以译文的语境和文化特点为转移,在译文中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出来源语的中心含义。要真正达到语用对等,译者还需要努力“扩大目的语读者的认知环境,增加互明度,充分照顾文本内信息,适当增添文本外信息,提供社会语用知识,为读者创造最佳关联,使他们能够以最小的努力从译文中获取最大的语境效果,领会原作者所表达的思想、精神乃至语气”[3]。

三、语用等效视角下广西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

语用等效所追求的等效是源语和目的语在特定语境下语用含义的等效。在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中,能否实现语用含义和文化信息在目的语中的语用等效传递,是影响语用等效的重要因素。下面通过对几篇广西旅游景点宣传资料英译的实证分析,探讨语用等效视角下广西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

(一)译文内信息过于简单,认知语境受限,影响语用等效

例(1):青秀山风景区

青秀山风景区是南宁市最著名的风景区,位于南宁市东南面约5公里处的邕江江畔,俗称青山。由青山岭、凤凰岭等18座大小岭组成,总面积4.07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14667平方米,绿地面积25000平方米,主峰海拔289米。景区内山峦起伏,群峰叠翠,泉清石奇,素以山不高而秀,水不深而清著称。建有热带雨林大观、棕榈园、水月庵、龙象塔、泰国园、瑶池、天池等景点以及世界上最大的苏铁园。现存明清时期的古迹和名人文士的题吟颇丰,是游客观光旅游、寻古探幽的好去处。青秀山还被誉为“南宁市的绿肺”[4]。

Nanning Qingxiu Mountain Scenic Spot (hereinafter mentioned as the “Scenic Spot”) lies in the heart of Nanning downtown and neighbors to the north shore of the winding Yongjiang River. Featured with South Asia tropical plant landscape, the Scenic Spot is endowed with rich negative oxygen ions and a unique natural relaxation oxygen bar forms here. The scenic spot is reputed as the “Green Lung of Nanning” and the “Emerald of the Green City, Phoenix of the Zhuang Region”[4].

问题诊断:这是一段关于青秀山风景区的宣传资料,旨在为游客介绍青秀山风景区的地理方位、面积大小、景区构成以及特色。译者要在译文中实现语用等效,应该对原文中的重要信息做正确处理,切勿简单化。同时要尽可能选取贴近源语的词语以及句子结构来传达原文思想,最大程度上保证外籍游客在阅读英译文本时获得原文的信息。在英译文本中,显然没有达到语用等效的效果,例如“由青山岭、凤凰岭等18座大小岭组成,总面积4.07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14667平方米,绿地面积25000平方米,主峰海拔289米”“水月庵、龙象塔、泰国园、瑶池、天池等景点”等语句,都是青秀山风景区的重要信息,而英译文本中把这些信息简单化处理,阻碍了语用等效的实现。中文读者可以通过中文文本得知青秀山风景区的详情,而外国游客通过英译文本却无从得知。

(二)译文外信息不同程度缺失,宏观语境受限,影响语用等效

例(2):邓颖超故居

邓颖超1904年2月4日生于广西南宁。今在其故居设立了邓颖超纪念馆设在南宁市朝阳路3号一座古建筑内,邓颖超纪念馆是为南宁人民缅怀邓颖超的重要场所,是南宁市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基地,是首府不可多得的重要历史人文景观。[4]

Deng Yingchao was born on 4 Feb.1904 in Nanning. Now her former residence was built in an old architecture of No.3 Chaoyang Road which is a commemoration of Deng Yingchao. Now it becomes an important place for Nanning People to memorize Deng Yingchao, an important base of moral education for teenagers patriotic education and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landscape in Nanning city.[4]

问题诊断:在等效翻译中,译者不仅要处理好原文中的重要信息,而对来自于文本外的额外信息,译者也要尽可能地作好补充性说明,最大程度地扩充译文的宏观语境信息,为目标语读者传递原文中的社会语用知识和信息。译文中信息的缺失,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旅游宣传资料的可读性。例(2)介绍了邓颖超故居的重要性,但存在着文本之外的信息——邓颖超女士是中国政治舞台上杰出的女革命家和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这对对中国现当代历史没有太多了解的外国游客来说,存在极大的理解障碍。在阅读英译文本时,“Deng Yingchao”对外国游客来说仅仅是一个人名而已,无法体现其背后的历史地位和社会意义。即便在英译文本与原文忠实对应,但文本外信息缺失,理想的语境效果也难以达到,所以应在译文中适当增添解释性句子,实现原文与译文在宏观语境上的语用等效。

(三)译文内外信息不地道与错误表达,文化语境受限,影响语用等效

例(3):上林不孤村

不孤村位于上林县白圩镇,长久以来以重教崇学闻名国内外。小村庄人口不足500人,建国以来已有200多人考进大中专院校读书,被誉为“岭南状元村”。该村依山傍水,风景秀丽,是人们休闲旅游的好去处。每年11-12月间,四方游客都会云集这里,漫步于千亩油葵花海之中。[4]

Bugu Village is located in Baixu town, Shanglin County, it famous for paying attention to teaching. It has a population of less than 500 people, but there were 200 people into colleges or universities, so it was called "Champion Village in Lingnan". The village has beautiful scenery, so its a good place to relax. Every 11-12 months, tourists are gathered here, walk in the acres of oil sunflower flowers.[4]

问题诊断:细品例(3)的英译,会发现中文字词的翻译与英文的行文规范相差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例如,原文中“长久以来以重教崇学闻名国内外”翻译为“it famous for paying attention to teaching”,违反了英文的句法与语用规则。在“famous”一词的使用上,地道的英语表达一般为“be famous for”,而非“famous for”。更有甚者,“每年11-12月间”的表达错误尤为明显,应为“Every November and December”而非“Every 11-12 months”,这种译文信息的错误表达都会让外国游客阅读景点宣传资料时捧腹大笑。很显然,这样的英译文本对景区的宣传工作会起到反效果,所以译者在翻译时要遵循英汉的语言规则,努力在原文与译文间找寻实现语用共融之点。

四、结语

随着广西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广西旅游资料文本的英译工作不断得到重视。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广西旅游资料文本的英译仍存在诸多不足,为此译者要重视语境的作用,合理处理原文中的信息,以充分营造目的语读者的认知环境,加强原文与译文之间的关联性,实现语用信息的双向传递,达到语用等效翻译。固然,语用等效不是一剂翻译万能药,但在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工作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基金项目:该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跨越发展背景下广西旅游景区名称及公示语汉英翻译规范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YCSW2014178]。)

注释:

[1]姚宝荣,韩琪:《旅游资料英译浅谈》,中国翻译,1998年,第5期,第27页。

[2]Nida & Warrd:《From One Language to another:Functional Equivalence in Bible Translation》,New York:Thomas Nelson Inc,1986年版,第48页。

[3]刘建刚:《论告示的语用等效翻译》,上海翻译,2005年,第4期,第32页。

[4]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广西景点大全》(中英文简介),2013年,第2期,第17页,http://www.chuyouke.com/newsinfo/2549.htm。

篇5:安全资料广西建工

(六)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制度(复印件) 2、专职安全员填写的施工安全日记

3、项目安全检查资料(按JGJ59-99评分)、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意见。

4、公司或分公司对项目安全检查的`资料(按JGJ59-99评分)、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意见。

篇6:建工险案件索赔所需资料

1、保险单

2、安监证明

3、劳动用工合同(签字、盖手印)

4、故前三个月工资表(签字、盖手印)

5、事故调查表(项目盖印章)

6、事故处理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

7、施工许可证

8、家属领款收条(签字、盖手印)

9、医疗发票、清单、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出院证。

10、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或丧葬证明。

11、死者身份证

12、死者第一受益人(父母、配偶、子女)身份证明及户口全页(特别注意户口增减页)

13、死者第一受益人(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证明(适用于死者与父母已分户的情况)

14、死者第一受益人(父母、配偶、子女)亲笔出具的委托书(单位盖章)

1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帐号

工伤索赔所需资料

1、保险单

2、事故调查表(项目盖印章)

3、事故处理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

4、劳动用工合同(签字、盖手印)

5、伤者身份证

6、伤前三个月工资表(签字、盖手印)

7、病历,入出院证,医院发票、收据、结帐明细清单。

8、伤残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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