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

关键词: 业务 互联网 责任 行政

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精选16篇)

篇1: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

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公司在与甲方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信息安全,并切实做到:

一、建立健全本公司产品的内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本公司产品所发布的信息。

二、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本公司维护的平台信息及使用甲方提供的通信通道发送的信息内容、客户行为数据等进行把关,保证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保证客户信息不外泄。

三、在使用甲方通信通道发送信息时显示客户代码,不允许匿名的信息直接发送到其他手机客户。

四、针对本公司与甲方合作运营或支撑的业务,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服务提供。明确客户群和客户范围,手机客户必须自愿接受服务,不对未订购业务的客户提供任何信息。如通过甲方提供的通信通道向手机客户提供的专业资讯内容,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相关的资质证明,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五、不擅自超出使用许可,向任何移动客户提供未约定的任何服务,包括信息服务。

六、不利用甲方提供的通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发布广告宣传,与业务无关的垃圾信息;

(十一)利用梦网以外的其他WAP网站推广或引导用户订购WAP合作业务。

八、若发现使用本系统所发布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保证立即停止传输,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九、对使用甲方提供的通道所发布的信息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十、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漏,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承诺公司:

篇2: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

我单位接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的移动通信网、中国联通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网关、彩信网关、WAP网关、JAVA下载服务器、IVR平台等),为确保向客户提供健康的信息服务,我单位向中国联通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中国联通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联通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联通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信息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四、我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保证所提供业务内

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联通移动通信网、中国联通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五、我单位承诺在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遵守中国联通相关管理规定:

1、确保本单位业务推广渠道中无任何涉黄等违法及低俗信息内容。

2、禁止利用广告联盟等第三方进行合作业务推广。

3、禁止利用中国联通以外的其他WAP网站推广或引导用户订购WAP合作

业务。

六、我单位保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

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七、我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之处,自愿承担所有责任并接受中国联通

及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此承诺书经我单位签署盖章后生效,并由中国联通负责保管。

特此承诺。

单位全称:

法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座机:

[法 人 签 字]:

[单 位 公 章]:

篇3: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

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一) 社会责任会计的信息披露

社会责任会计主要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 为企业管理者、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它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社会整体效益, 从而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在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 社会责任会计显得越来越重要。社会责任会计的信息披露, 主要是强调企业在提供令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做出的贡献, 即要求企业对其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披露, 在统一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的披露过程中, 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 企业应披露包括产品性能及安全性, 产品的售后服务及顾客的满意程度等相关信息。

(二)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优点

1. 促进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有效促使企业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 承担其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理应对其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及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的责任。从而使得企业在自我发展的同时兼顾国计民生, 不仅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 同时更达到社会效益和效率的最大化。

2. 促进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障民生安全。

社会责任会计能以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对各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发生的社会成本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同时对于一些难以用货币直接计量的指标则采用科学的估计法进行评估和计量, 使企业经营行为在经济方面和社会方面达到均衡, 从而有效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 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促进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终达到服务民生,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实施现状

(一) 企业外部不经济性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迫在眉睫

近年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市场竞争越发激烈, 由于我国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盲目追求利益而不断损害社会权益, 众多的社会问题日渐凸显, 最典型的例证就是近年来频发的恶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

(二) 我国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 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还仅仅是处于探索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是进展较慢, 对于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内容、形式、具体指标要求等, 我国都还欠缺一个明确标准。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 国家宏观层面

1. 社会责任会计体系建设不完善。

一方面, 由于社会各界对社会责任会计的认识不够, 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 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 也很少有这方面的专著;而另一方面, 也是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其自身的特点导致其产生一些传统会计难以突破的瓶颈。比如企业如果想要计算其每年在食品安全检验监督方面的投入是较可行的, 但是, 企业如果想要计算其在食品安全检验监督方面的投入所带来的产出和效益却是很困难的。

2.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评定标准不明确。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涉及到大量难以量化的信息, 而相关主管机构对这些信息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评定标准, 令企业在披露和计量时不知从何下手。在食品安全问题中, 食品工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量化评定标准的缺失和重复冲突最为突出。我国现有的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四大类, 主管部门各不相同。仅果蔬这一类行业标准, 就分布在农业、林业、商检、商业、轻工、供销6个主管部门。一些标准互相重复, 而另一些重要标准却是空白。更有甚者, 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指标, 令企业在进行披露的时候不知道如何选择。

3. 相关法令法规及准则制度的缺失。

社会责任会计的付诸实践,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强制力量即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而最为有效和公平的国家强制力就是法律和制度。但是, 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准则还并不全面, 主要的经济法规主要是针对财务信息的披露, 却很少涉及非财务信息, 即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我国想要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和完善, 还应根据社会发展对各行各业的具体社会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规定, 并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二) 企业微观层面

1. 社会责任意识薄弱。

改革开放之后,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企业私有化进程不断加快, 一部分企业家仅仅单纯地将企业视为追求利益的工具, 为了私利不顾一切, 对社会不负责任, 刻意地回避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即便是披露信息, 也只对自己有利的阐述, 不利的方面隐瞒不报, 或者含糊遮掩, 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实际情况。

2.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

目前有部分企业在其会计报告中披露了一些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 但内容相当有限。几乎没有一家企业全面披露与自己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更有一些企业为了提升自身形象, 实现自我宣传, 在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方面进行有倾向性的选择, 披露大量的正面信息, 却很少有提到社会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更不必说见到对企业改进措施或重大负面事件的披露, 避重就轻的披露内容降低了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完整性

3、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

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 会计基础型披露形式处于次要地位, 即以货币计量的财务数据比较少, 而非会计基础型披露形式处于主导地位。但是, 目前大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是相反的, 即以基础型披露为主, 忽略非会计基础型披露。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上, 以财务报告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为主, 缺少社会责任报表, 定量信息与指标信息在财务报告中难以区分, 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也难以体现。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过于简单, 定性结论多, 定量分析少, 导致信息不够规范, 大大降低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解决方案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 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制度

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工作和准则制定工作, 并且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特殊情况采取自愿与强制披露相结合方式进行信息披露。针对部分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要求采取强制披露, 其他方面采取自愿披露。同时还应根据社会发展对各行各业的具体社会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规定。吸收、借鉴西方成果与经验,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有效可行的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及制度。

(二) 增强公众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建立社会责任会计, 必须注意对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最重要主体-企业的相关意识的树立与增强。传统企业会计最大的特点就是只重经济利润, 忽视社会责任, 正是这种错误的思想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将一切重心都放在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上, 从而忽视了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 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组织, 对于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细胞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无法做到全面准确地揭露, 企业自己也没有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自觉性。因此, 在不断完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的建立的同时, 也应当积极地在社会上进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广泛宣传, 增强公众和企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为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提供思想层面的条件。

(三) 规定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我国会计界应当尽快确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以便指导企业进行有效可靠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可靠地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 (2) 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 (3) 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方面的信息; (4) 上市公司对社会福利贡献方面的信息; (5) 社会责任资产; (6) 社会责任负债; (7) 社会责任收益; (8) 社会责任费用; (9) 社会责任利润。

(四) 规定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方式是整个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选择以传统三大会计报表为基础、同时辅以企业社会责任报表。即企业社会责任报表可按照“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社会责任收益表”和“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的形式进行披露。此外, 还可以通过编制“社会影响报告表”等辅助报表, 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约翰·马雷斯卡在其所著《企业新概念》一文中说:“今天世界出现了一种崭新的企业新概念, 即企业已不再被看作只是为拥有者创造利润和财富的工具, 它还必须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负责。这种企业新概念注定会改变人们对企业的看法, 企业对自己的看法, 以及企业在对世纪社会中的位置。”食品安全与居民生活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作为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 同时也作为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主体, 食品企业应担当起对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社会责任, 规范自身行为, 完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体系建设并将其落实到实处, 从而追求自身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达到整个社会的共赢。

参考文献

[1].高丽华.浅析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财税论坛, 2012. (1)

[2].姚成宏.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理性思考.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 (3)

[3].陈鑫.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探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8. (6)

[4].马冬香, 马素霞.浅谈中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财经视点, 2012. (2)

篇4:信息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

2011年末,一起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史上最大的信息泄露事件突然爆发,12月21日,国内知名程序员网站CSDN的600万用户账号密码被公布到互联网上。天涯紧随其后也被曝个人信息泄露,短短不到十天,这起泄密事件迅速波及诸多知名网站,尽管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披露,公安机关已对近期涉及的数家网站用户信息被泄露事件进行了调查,不少事件属于编造或炒作,但持续发酵升温的泄密事件,还是在网民中引发不小恐慌,也让一直远离大众视野的信息安全成为热点。

隐私权与信息安全

由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人们很容易想到个人的其他信息安全问题,比如现在很多场合需要填写的姓名、联系方式,甚至身份证号码等。这就涉及到了个人的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其中被列入侵犯隐私权范畴的第一条就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而现实生活中,每天数不清的垃圾短信都在证明消费者的隐私权已经收到了侵犯。作为隐私权的主体的消费者,必然要加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同时也要呼吁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把用户的信息安全放在首位,不出卖客户信息,在获取客户信息时做好保密承诺并切实履行。

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包括社会回应理论、社会绩效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主要的支持理论。目前影响最大的是利益相关方理论。

早期狭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出资人、雇员、顾客、供应商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广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指除股东以外的企业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等,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如何善待这些利益相关者,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处理好与他们的责任关系,就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在这里我们的信息安全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主要是消费者,而当前的利益相关方理论中,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并没有包含保证信息安全这一项。

现有定义将消费者定义为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需要消费者的认同来实现。因此,企业的一切行动都要以消费者的利益和要求为导向,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企业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企业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和建议,对产品、服务和流程进行改进和创新,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消费至上的理念正在不断强化,就要求企业不仅以消费者作为整个生产过程的终点,更要以消费者的要求作为整个运营过程的起点。

信息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为了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通常会以各种方式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但是在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方面却做得远远不够,不仅没有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意识,反而会为谋取利益出卖消费者信息。

在国内的网企、网商以及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安全支出仅占1%,而在欧美这项支出达11%。由此可见,信息安全问题在国内还没有引起政府和企业足够的重视,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无疑会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将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提升到新的高度就显得刻不容缓。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的领域,已经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有了比较完善的分析和解决体系。这里我们以卡罗尔的CSP模型来简要分析一下信息安全问题。

卡罗尔的CSP模型包含三个维度:社会责任的类别,社会回应策略和涉及的社会议题。

社会责任类别包含四个方面: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自愿责任。关于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消费者和用户的隐私权问题,文章认为它既包含了法律责任,也包含了伦理责任,当然还有一定程度上的自愿责任。

关于企业的社会回应策略,模型中提出了四种策略:反应、防御、适应和主动行动。信息安全问题在国内属于新生问题,如果消费者和客户的维权意识被激发,向企业抗议,企业的回应策略,应该是适应性的,然后在采取主动行动弥补损失。而如果一开始选择防御政策,在网络上辩解,只会使企业的信誉受到进一步伤害,对于最终解决问题毫无裨益。

关于涉及的社会议题,主要有消费者,环境,种族歧视,产品安全,职业安全和股东。信息安全问题涉及的社会议题,最直接的就是消费者了。卡罗尔认为,企业最需要重视哪些社会议题取决于:1.社会需要与企业需要的吻合程度;2.社会需要的重要程度;3.高层管理人员的兴趣;4.社会行动的公共关系价值;5.政府的压力。无论从哪一点来分析,只要企业需要获取消费者与客户信息的,都要将信息安全作为重点进行关注。社会稳定需要首先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也是政府的责任。因此,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应当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论

前面借鉴卡罗尔的CSP模型简要分析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问题已经从网络领域扩展到实体生活领域,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是社会对企业的伦理道德要求,也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企业也应该树立自愿的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意识。对于出现的信息安全泄露问题,相关企业单位应该以诚恳的态度回应消费者和客户,并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信息保护系统,加大安全投入。正如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提到的,企业的一切行动都要以消费者的利益和要求为导向,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也要担起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的责任。约束企业的行为,加强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的立法要求,全面宣传信息安全理念,树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相信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引导下,信息安全问题会得到妥善处理。消费者可以获得真正安全的网络环境与消费环境。

篇5: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短信内容的信息安全,并切实做到: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不利用手机应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发布任何含有非法低俗性质和商业广告性质等两类垃圾短信息及内容。非法低俗性质垃圾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或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描述内容的短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消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

[2005]77号)明确的五类违规短消息:一是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消息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二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三是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四是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五是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商业广告性质垃圾短信息是指未经过接收方允许而强行发送的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短信息。

3、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4、保证经用户确认后方才向其发送短信息,实名发送短信息,不超范围向其他用户发送垃圾短信息,内容明确投诉电话。

5、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6、对发布的信息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7、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规定的除外。本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客户单位发送的信息进行安全监控。若信息源责任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本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或账号;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终止与责任单位的相关合作及业务服务。

篇6: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1.乙方在遵守法律及本《协议》的前提下使用本“软件”。乙方无权实施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1 利用本“软件”发表、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的内容,或任何不当的、侮辱诽谤的、淫秽的、暴力的及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1.2 利用本“软件”发表、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权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1.3 使用任何包含有通过侵犯商标、版权、专利、商业机密或任何一方的其

他专有权利的方式利用本“软件”获得的图像或相片的资料或信息。2.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自行编辑制作发送的短信息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2.1 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的;

2.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2.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2.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2.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使用本“软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

安全,并遵守本《协议》。对于乙方违法或违反本《协议》信息安全的使用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对含有以上内容的文档或短信息进行限制和过滤,不予传播或发送。

4.本公司保证: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服从监督和管理;若未做到上述一至十

条,微部落可立即终止服务并不予任何赔偿,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承诺人:(签章)

篇7:语音专线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我单位对于所申请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通”)的语音专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语音专线、呼叫中心、数字中继等语音接入类业务),为确保向客户提供健康的信息服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向中国铁通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铁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利用中国铁通提供的语音专线业务违规制作、发布、传播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宗教极端思想的;

6、散布谣言、涉暴恐音视频,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传授暴恐犯罪技能等教唆犯罪的;

8、攻击党和政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传播虚假信息、诈骗信息的;

11、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我单位承诺规范使用中国铁通提供的语音专线业务,用途仅限于。

四、我单位承诺规范使用中国铁通提供的语音专线业务,主叫号码只能使用中国铁通或工信部、省通信管理局分配的号码;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用途;不隐藏、变更或转租、转售语音专线主叫号码,不利用电信网络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实施VOIP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语音落地、进行经营性外呼业务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我单位承诺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不利用电信网络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用户数据资料,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利用电信业务频繁骚扰他人,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我单位有义务对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进行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电信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

六、我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与中国铁通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不通知我单位的情况下关停业务,直至单方面终止业务合作协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道歉并被曝光,追究我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

七、此承诺书经我单位签署盖章后生效,并由中国铁通负责保管。特此承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 单位地址: 语音专线产品号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单位公章]:

篇8: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

在四川, 随着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全业务经营的快速发展, 这些应用于民、服务于民的信息通信新技术, 已经在多个领域实现了技术、业务和运用的突破, 帮助广大客户以更为便捷的方式生活、工作和娱乐, 尽情享受信息新生活。比如, 全球眼业务通过有线和无线网络的融合应用, 实现跨域的、大范围的远程监控、管理和信息传递, 在不增加警力的情况下扩大监控覆盖面, 加强城市治安;酒店高清IPTV服务, 已为全川数十家星级酒店提供“数字酒店”解决方案;天翼对讲业务, 调度工作已能通过天翼对讲业务, 实现一机两用, 一对多一键呼叫, 为调度协同群呼通信提供便利;翼机通业务, 实现天翼手机在公交、学校、企业等多领域的刷卡应用。同时, 中国电信四川公司还在积极加快构筑高速、安全、可靠接入的无线城市网络系统, 加强以3G为主、WAPI为辅、2G/3G/WAPI三网融合的网络建设, 共享网络资源, 提升四川信息通信应用整体水平。

作为四川省主体电信企业和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 同时也是目前全面承担我省普遍电信服务、党政机要通信、国防通信、保密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的通信企业, 中国电信四川公司一直积极融入四川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主力军的作用, 通过实施政府上网、企业上网、家庭上网、农村上网等工程, 强力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近两年来, 中国电信已启动了西部物流信息平台、四川商情电子商务平台、IT外包服务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 为推进四川“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两周年之际, 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基本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灾区通信能力、网络覆盖和服务能力达到或超过了灾前水平, 完全满足灾区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中国电信3G网络已经覆盖县以上全部城区和50%乡镇。全川通信网络的安全性和抗灾容灾能力在恢复重建中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近期,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通信设施类重点工程项目——中国西部信息中心即将投入使用, 将为政府和各行业提供关键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和灾难恢复等服务, 增强面向中西部和国内外提供信息服务的辐射能力, 进一步巩固和强化我省“西部信息高地”的地位。

君子当德行至善, 用心以诚;精于己业, 履责重诺。

篇9: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初探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监管;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有央视每年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集中曝光的社会影响恶劣、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所谓“内幕”人员良心发现的披露,食品类型无所不包,从苏丹红、地沟油、塑化剂,到“毒奶粉”、“蛆虫门”和“烂果汁”不一而足,有网友戏称“要吃遍化学元素周期表”,玩笑不代表事实,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断加大曝光和打击的力度,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依然屡禁不止,究其根本,就是对生产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法律法律责任制定和实施方面还存在亟待完善的环节和部分。

1.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1现行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主要承担者,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做了详细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从广义上包括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刑法》中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中行政责任的衔接不到位,存在真空地带,《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责任的赔偿额度较低,由于大多数食品的造价低廉,其货值十倍并未对生产者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低,极大地降低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高利润的巨大诱惑使得部分生产经营者铤而走险,生产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同时,生产经营者违法责任的举证困难。食品行业的标准不统一,鉴定程序繁琐,公众参与性低,甚至存在无法准确获知产品质量的状况,有些食品问题具有滞后和隐性的特点,这些都给食品生产经营者规避责任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取证困难在客观上减了轻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对比欧盟、美国的相关法律政策,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不能起到“罚一儆百”的效果。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在当下的非常时期,要将“重典治乱”的思想融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制定上。在刑事立法上,减少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网眼”过粗带来的立法漏洞,在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刑名制定和量刑上加大力度,加强法律的震慑作用。在行政立法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罚金或限制市场行为主体资格。在民事赔偿上,消除行业壁垒,公开鉴定标准和程序,减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除长期以来我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重行政、轻刑民的情况。另外,可以借鉴实行美国的“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缺陷食品的召回责任,从而加大违法成本,促进其提高产品质量。

2.国家行政机构的法律责任

2.1国家行政机构法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统一协调组织职责不明晰。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我国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相关部委抽调,但与国务院其他部委相比,这个议事机构更像是一个零散的框架,在真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不能很好地协调解决食品问题。二是行政部门间“政出多门”与“三不管”现象并存。我国目前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使本应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被分割为多个环节,出现职能交叉、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近些年,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也进行了几次较大的变革,生产流通领域由质监部门统一分管改为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设立单独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协调,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出多门,权责不清”等问题。但是,2011年发生在沈阳的“毒豆芽”事件,公安、工商、质监、农委等部门都对豆芽从土地到菜篮过程中相应的环节有监管规定,但是在追责和补救工作中又各扫门前雪,最后由公安部门牵头整顿市场,这个事例暴露了监管过程中各部门“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最终无人负责的现象。三是行政问责力度不够。比如,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具有风险检验、评估义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等等,但是由于规定模糊,没有具体的罚则,也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使得行政问责形同虚设。

2.2完善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体系

首先,应当健全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具体规定中进行有效衔接,扫平真空地带,将《刑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配套衔接,切实拉起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护网络。其次,建立由分散到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分段监管模式属于人为划分,实践证明有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常常出现相互扯皮或监管空白问题。第三,加大问责力度,监管部门实行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引起监管不力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问责,加大追究监管部门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3.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承担着规范成员活动和引导成员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具有民间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地位,使得行业协会在规范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上力度不够。另外,部分食品行业协会成员自律性不强、职业操守较低,无法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职能。

行业协会在法律地位上不具有强制执法权力,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应当着重体现在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审查、推进行业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公布质量标准和维权渠道等行业信息、曝光业内违法行为、宣传行业典范等内容,同时对违反以上行业协会义务的行为进行具体的处罚规定。使行业协会成为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建设的有效辅助力量。

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国具有源远流长的饮食文化,食品安全更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持国家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9月15日,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拉开帷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成为重要研讨内容;9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跟踪评价。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正由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被动局面逐步转向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主动出击,在全社会的共同之下,人们将不再对食品心存疑虑,中国美食能够以安全、烹饪和文化的绝对优势享誉国门之外。

【参考文献】

[1]段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全国优秀硕博士毕业论文库.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3]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10.

[4]解志勇,李培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法治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4).

篇10: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责任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城市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为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2018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安全有序运行,本单位郑重承诺: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建设,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工作,确保涉及博览会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本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所建设或运维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本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若未按照本《责任承诺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可由上海市公安局按照《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本《责任承诺书》追究本单位的责任,并由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城市保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本《责任承诺书》的责任承诺时限为即日起至博览会闭幕。

篇11: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及责任书1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所租用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用户并应于签订《IDC 租用协议》之前,向电信公司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电信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电信公司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电信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电信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电信公司。

五、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电信公司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在进入电信公司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托管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IDC 服务租用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电信公司分配的 IP 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八、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电信公司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九、用户应遵循《IDC 租用协议》以及电信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电信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根据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

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http://

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电信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双方间《IDC 租用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电信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三、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同意遵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IDC 租用协议》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代表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没有取得ISP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开通与单位无关的网络运营业务。

11、专线用户不得私自在本单位服务器上架设非本单位或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互联网服务,不得开通与本单位无关的Web网站,网络电话,流量透传、游戏等服务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 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或停止提供网络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直至解除双方间《互联网增值业务服务协议》。

十、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篇12: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

我公司坚决支持和贯彻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管理、坚决打击互联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行为的精神和要求。为确保向客户提供绿色健康的信息服务,促进电信增值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公司向中国移动郑重承诺如下:

一、承诺保证本公司的业务内容严格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绝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及有悖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低俗信息内容。

二、承诺保证本公司合作业务遵守中国移动关于禁止任何形式代收费服务的相关规定,承诺不通过以下形式利用梦网业务为任何其他业务和服务代收费:

1、利用移动梦网业务收取非通过此网络使用和实现的业务的资费,包括但不限于代收电影、歌曲的下载费等。

2、对于非移动梦网类的业务和服务,必须在定制或使用移动梦网业务后才能使用,包括采取定制或使用移动梦网业务“免费赠送”其它互联网

三、承诺保证本公司在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遵守中国移动渠道推广相关管理规定:

1、确保本公司业务、推广渠道中无任何涉黄等违法及低俗信息内容。

2、禁止利用广告联盟等第三方进行合作业务推广。

3、禁止利用梦网以外的其他WAP网站推广或引导用户订购WAP合作业务。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之处,本公司自愿承担所有责任并接受中国移动及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特此承诺!

公司全称:

公司法人姓名:

公司地址:

合作业务类型:资源置换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座机:

[法人代表签字]:

[ 公 司 公 章]:

篇13: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

继2013年1月首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年会发布《中国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指南》 以来,社责委在此次年会上发布两份文件旨在促进电子信息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引导电子信息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科学、持续、系统地履行对员工、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并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责信息披露,强化电子信息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能力。会上还集中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由首届的3家增至19家,报告总数也由2013年的3份增加为今年的20份,体现出年会发布平台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会上,社责委与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联合发布了“中国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该指数充分考虑电子信息行业的特点并制定了具体指标,主要包括引领行业社会责任建设、推动行业社会责任实践、响应行业社会责任行动三方面的社会责任工作内容,从该角度反映了电子信息行业的社会责任发展现状。

篇14: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

然而,伴随着这种成长,一些以次充好的假冒产品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如何打击假冒产品,使中国制造符合全球通行的安全认证标准,证明“中国制造=安全”成了中国制造商及服务商共同的目标。

多方合作,共同打假

在中国,认证行业发展至今已有20年,截至2007年底,中国已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1万多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8万多份。相对于国内认证机构来说,国际认证领域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工作方面的经验,是颇具参考价值的。

2008年7月1日,以“安全信誉”著称的全球测试和认证机构UL凭借其114年多的发展历史,利用最新研发的UL鉴别器技术,在32个公共消费品领域大力推广全新标签,帮助全球零售商、海关官员和其它执法机构来判断使用UL标志产品的合法性,避免仿冒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也赋予了按规定取得UL认证的制造商们第二重安全承诺。

UL反假冒运作部总裁BrianMonk说:“打击假冒必须建立一套系统,有序地协助海关检验各种认证标签的计划。”UL经常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提供一些解释UL标签上具备的安全特征的参考资料或说明书,并开通咨询热线开展反仿冒工作。“但是,所有的计划只能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UL不可能仅凭一己之力解决造假的问题,我们希望尽可能加强联合,让更多的公司、组织和政府加入到这场战斗中来。”BrianMonks强调。

2005年,惠州就曾发生某进出口公司假冒使用UL标志,出口275箱,共33000个电脑散热风扇。海关检验人员下厂查验时发现,该批电脑散热风扇均贴有UL标志,但跟对方采购公司联系,并审核和查阅其相关资料时,未发现允许该产品使用UL标志的任何证明,当地检疫局即刻查封了这批货物,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这起打假案件,就是多方合作的结果。

身体力行,打造美誉

专家指出,在全球贸易市场环境中,每个企业都面临竞争,竞争一部分是在竞争信誉,信誉是“比较值”,这是市场经济的原理。在UL看来,打击假冒UL标志背后的更深刻意义,不仅关乎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用认证机构的百年声誉共同维护“中国制造”的信誉。

反假冒不能仅限于见招拆招,更需要不同渠道、方法对企业从教育、观念上予以引导,这是反假冒过程中最艰难的一个环节。为了保护自身的声誉,维护中国厂商的信誉,UL身体力行地进行反假冒观念的灌输。

2006年,UL携手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上海成功举办电子及家电产品安全论坛;2007年,UL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在广东地区和浙江地区举办了国际小家电产品安全符合论坛;2008年,UL通过UL University,成功举办了内容丰富的公开培训数百场,并且专门针对中国企业开设了相关课程,例如:电器产品潜在危险防护及安全工程(HBSE)培训项目,是专为负责产品设计、产品安全和合格保证的工程师而设,还特别开设了中国制造厂商很关心的“如何规避产品召回风险”专题。

UL意识到观念的引导是长久工程,监督手段是必须的。UL的专业工程师参与到中国企业的认证测试环节,从源头阻止不良产品的产生,同时通过UL的跟踪检验服务,连同采购商一起监督产品的抽检情况,以避免质量渐变情况。

篇15: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值业务运营中心:

确保所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及其内容的合法健康,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责任书的全部条款,如有违反本责任书任一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信关于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

施,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处理各种隐患。本单位保证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并接受中国电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本单位保证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

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任一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内容。

一旦发现上述违法活动或有害信息的,本单位保证立即采取一切合法的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中国电信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增值业务服务及其内容符合国家有关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五、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本单位保

证所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及其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六、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在中国电信接入的增值业务为任何其他

业务和服务代收费。

七、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未经中国电信许可及审查的IP地址私自

开展业务。

八、本单位承诺在增值业务推广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电信相关

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证业务推广渠道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色情或低俗信息内容。

2、保证不利用广告联盟、网盟等第三方进行业务推广。

3、保证不利用中国电信互联星空以外的其他WAP网站推广或引导用户订购WAP业务。

九、若违反本责任书有关条款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

承诺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直至解除双方已签署的业务协议。

十、本责任书自本单位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篇16: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电信)

为了保证互联网网络的运行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如乙方在接入中国电信互联网专线、ADSL宽带、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业务期间违反下列条款,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遵守《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到指定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注:对外发布互联网信息的用户);乙方信息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不得发生如下行为: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5、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6、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7、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8、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9、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10、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1、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12、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13、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4、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5、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16、利用政企及个人专线从事对外经营活动。

如乙方发生以上行为,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后果,和电信部门无关;电信部门在口头通知后,有权暂行或停止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二、乙方对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发布的信息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对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其他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和电信部门无关。

三、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有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足够能力。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具有防止病毒入侵以及电脑黑客攻击的能力,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备注:互联网专线、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业务)。

四、信息服务器设备符合电信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影响电信部门公网的安全。

五、在电信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接受电信部门对乙方发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检查,并按要求就不适当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关闭。

六、乙方的信息服务器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电信网络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电信部门有权在口头通知后,可暂停乙方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电信全网运行安全,电信部门可暂停乙方的互联网及设备的运行。

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乙方: 河南省商丘市电信分公司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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