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关键词: 伤害事故 法律 高校 大学生

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通用8篇)

篇1: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你真的理解吗?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拟定。安全生产事故都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效益,所有事故的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都能总结出许多教训,值得我们去深刻对待吸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认真学习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才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不放过”原则的主要内容“四不放过”原则的主要内容

1、第一个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第二个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第三个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第四个不放过

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含义

1、“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

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2、“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

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

在调查处理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4、“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的作用

1、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

发生事故,暴露了人员、设备、技术、环境、管理上的诸多问题,通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他人事故教训的方式,以心得体会、建议措施上报,不说套话、废话,就让全体员工实实在在分析发现问题,做实了吸取事故教训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2、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单位制定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规定,但往往职工都不会去关心这些规定,因为都觉得自己不会是事故责任人。而我们在落实“四不放过”原则过程中,增设一个假如:假如身边发生这样的事故、我是事故责任人,对照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假如我是事故的受害人,我的家庭、亲人会遭受什么样的打击的大讨论不放过。通过假设和对照,使全体员受到震动和冲击。虽然是假设,但也使全体员工感到了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压力,受到了很强的安全教育,对自己的安全责任重新认识和提高,增强了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比空洞的说教更有说服力。

3、发现并消除隐患,提高本质性安全

“四不放过”原则安全管理应用

“四不放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应该有具体的实实在在的行动,不仅要做到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预防工作。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就会伴随着无辜生命的死亡,这样的教训有一次就够了,不要总是吸取,甚至是总不吸取。

1、方法要求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各单位学习事故通报时,没有针对相关人员的行为及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照本单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不进行一次假如发生这样的事故,对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哪些岗位、哪些人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的大讨论不放过。(3)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本着举一反三的原则,该吸取教训受到教育的人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事故单位的防范措施,没有制定本单位的防范措施,并将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不放过。

2、具体做法

(1)学习人身事故通报,各生产单位、班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召开事故分析会。

(2)通过学习通报,对本单位相关对应人员行为、设备、环境、工艺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照安全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自查,能解决的自行整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由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责任部门整改。

(3)各职能部门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整改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落实不力者,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4)各班组及时总结教训及存在的问题,整治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篇2: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生产异常事故不但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还会影响生产的稳定和企业效益,所有事故的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都能总结出许多教训,值得我们去深刻对待。为进一步规范我厂生产安全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推进精细化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改善对策得到有效落实,有效减少异常事故的发生,降低内外部不良影响,结合我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四不放过”的原则

1、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在调查处理异常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2、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事故责任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在调查处理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4、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

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二、事故分类

1、本制度涉及事故按损失的大小分为如下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中度事故、重大事故。

(1)、轻微事故: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2000元(含)以上,4000元以下的事故;

(3)、中度事故: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4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10000元(含)以上的事故或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生事故。

2、事故按性质分为:

A类——因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规章制度的事故;(主要责任事故)

B类——因处理不当过失造成的事故;(一般责任事故)C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

三、事故调查及处理权限

1、轻微事故处理由事发车间(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车间领导批准执行。

2、一般事故、中度事故处理由职能部门生产技术科(安全环保科)汇同事发车间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厂分管领导参与,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3、重大事故处理由厂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并报公司职能部门批准执行。

四、事故报告程序

1、对于发生轻微事故的,由事故的第一发现者(或事故责任人)立即主动向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发生事故的车间(或部门)负责人须口头向厂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报告事故情况,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对一般事故、中度事故、重大事故须由发生事故的车间(或部门)相关责任人向厂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口头汇报,随后由厂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及时报告厂领导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2、对一般、中度事故的报告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轻微事故的书面处理结论及事故相关责任人书面经过材料,由事故发生车间相关负责人上报厂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存档备案备查。

4、发生一般事故、中度事故、重大事故,事故车间(部门)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写出书面经过材料,并于24小时内由车间上报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

5、发生一般事故、中度事故须由厂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口头汇报厂行政后,并由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汇同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组织展开事故调查、随后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厂行政分管领导参与,最终由职能科室形成书面分析处理决定及事故通报(分析处理记录内容要有事故名称、事故发生具体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事故经过、事故处理结果、损失金额和数量、改进预防措施等)报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并将事故通报下发到各车间,由车间进行教育培训学习,书面材料由职能科室存档。

6、发生重大事故,由厂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口头汇报厂行政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并由厂行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汇同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组织展开事故调查、随后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厂行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最终由职能科室于1周内形成书面分析处理决定及事故通报,书面分析处理决定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报告内容要有事故名称、事故发生具体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事故经过、事故处理结果、损失金额和数量、改进预防措施等),并将事故通报下发到各车间(部门)进行教育培训学习,将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存档备案备查。

五、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处罚原则:对A类事故的责任人必须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对B类事故的责任人,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C类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由各事发单位或事故处理组织确定预防措施,并责成相关科室进行跟踪落实。

3、对于轻微事故的处罚金额根据分析调查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4、对于一般事故、中度事故的处罚金额,由厂生产技术科(或安全环保科)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处罚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

5、对于重大事故的处罚金额,由事故处理组织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会上做出处罚决定。

6、对未在事故发生后规定的汇报时间范围内上报的,或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相关车间(部门)100至500元的处罚。

7、若未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分析处理的,则给予事故分析处理组织单位50至500元的处罚。

六、安全防范措施

异常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处理事故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应该有具体的实实在在的行动,不仅要做到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预防工作。

(一)、加强自身的安全建设

积极认真贯彻好公司或厂的有关文件和精神,加强落实。认真开展“抓基础,控风险,防事故”基建安全、“反事故、反违章”等专项主题活动,加强现场安全监督,落实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反违章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切实执行好各项工艺标准。

1、进一步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到位,做到一个现场至少一天一查制度,加强对现象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开展专项“反违章,防事故,除隐患”等专项主题整治活动,认真检查现场的每个环节点,努力排除问题隐患,加强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力度。

2、加强对新工人的学习和教育,严格把关好每月的安全活动及例会。班组人员变动较频繁,班组的安全靠集体,如果忽略了某一个人,或某人安全知识及交底未到位,都是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的。我们清楚的认识到必须将安全知识普及到每一位成员,而且新进的职工和劳务人员更应在平时加强学习和教

育,这样才能将班组的安全落实到实处。对班组新进的人员,坚持没有参加公司、班组的四级教育,不通过安全规程考试,绝不允许参加生产工作,只有严格把关才能杜绝隐患,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道理。

3、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栏、漫画、警告标语等媒介加大对安全的宣传力度。为了更好的让班组的人员都能更好的学习和了解安全的知识及丰富业余生活,管理人员应积极办置安全报刊栏、宣传栏,并按每月及时更新。同时在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粘贴漫画、警告标语等,起到鸣警启示的作用,让他们在无形之中学习到了更多的人身及施工的安全知识。

4、加强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检查督促和排查治理五到位,不留死角。

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基础性工作,实行隐患登记、整改的全过程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加大对事故、违章的处理力度

1、严格坚持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加大班组的违章、违纪情况的力度,树立规章制度的威信。坚持严格要求、从严处罚。职能人员要以“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于违章现象,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各职能部门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整改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落实不力者,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考核,明确检查人员隐患排查责任,建立健全检查人员问责机制。

3、大力推进安全、文明、和谐的建设,实现生产管理标准化,严格按照“9S”管理模式,彻底改变杂乱差的形象。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只要人人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时时想着安全,处处抓着安全,规范我们各项管理工作,把各级人员、各个部门的安全责任、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到位,把措施落到实处,有问题立即整改,有隐患及时消除,才能防止异常事故的发生,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篇3: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关键词:事故因果继承,变电站,误操作

基于事故因果继承原则进行探讨变电站电气误操作事故是为了从基础原因与间接原因着手探讨引发变电站误操作事故的一些根源性诱因,这是与以往通过寻找主要原因与直接原因探讨误操作事故深层原因的最大区别。通过分析,找出影响电气误操作故事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有效规避事故反复发生。

1 事故的含义以及特性

事故指的是集体或者个人在实现某个目的而进行的某种行为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迫使活动暂时或者永久性停止的事件。而变电站电气误操作事故指的是:误入带电间隔、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带负荷拉。以上所述电气事故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电网故障以及设备损坏,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事故通常具有必然性、危害性、随机性、普遍性、潜伏性、突发性、因果相关性以及可预防性等特性。

2 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我们研究电气误操作事故,关键在于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事故发生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引发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直接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分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据相关数据不完全统计发现:全国每年休工8天以上的事故中,有大约96%左右的电气误操作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约为91%的事故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也即我们只要控制好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两者中的其中之一,确保他们行为安全,或者确保它们处于安全状态,不会发生错乱,或者确保两者同时不会发生,则可以控制大部分电气误操作事故,大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财产、人身损失。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指的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原因。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分为基础原因与二次原因。基础原因又包括学校教育的原因与社会文化原因,而二次原因则主要包括设计与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培训教育力度不够、身体素质方面的原因、精神原因、管理方面的原因等。如图1所示:

3 事故因果继承原则

事故的因果性,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一切发生的事情均有发生的原因,而这些原因就是事故的诱因,是潜在的危险因素。诱因既包括处于不安全状况中的环境与物,也包括存在缺陷的管理体系和缺乏安全指导的人的行为。这些诱因在一定的空间与时间内进行相互作用就会导致操作发生偏差,引发事故。事故发生的现象与其发生原因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即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而事故因果继承原则指的是事故第一阶段出现的现象有可能是引发第二阶段事故的原因,而第二阶段事故的原因则有可能是导致第二阶段结果的罪魁祸首。也即因果是多层次相继发生的。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我们称之为近因,也即一次原因,指的是从事故发生时间上来讲最近的引发原因;引发事故直接原因的原因我们称之为间接原因,也即二次原因;而引发事故间接原因的更深远的原因我们称之为远因,也即基础原因。具体如图2所示:

综上所述,预防变电站电气误操作事故必须追根溯源,从直接原因着手,寻找引发事故的基础原因,控制危险源以防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强化变电站安全管理。

4 基于事故因果继承原则分析变电站电气误操作事故

4.1 事故概述

2006年某220kV变电站的相关运行人员在母线运行操作工作中发现23542刀闸C相合闸不到位,立即进行请示,上级同意通过电动摇分再合此刀闸的解决方式,但此操作仍旧合不到位。再次请示后改为手动进行操作。

但是在手动操作过程中,因分闸速度太慢,刀闸有电弧产生并伴有燃烧物掉落将草地引燃,运行人员只好换为电动摇分此刀闸,但在操作过程中因太慌乱解锁了23541刀闸并按下了23541刀闸分闸按钮,致使带负荷拉刀闸引起抢弧,引起220kV母差保护动作,致使全站以及多个关联110kV变电站失压,23541刀闸触头烧毁,直接性损失负荷17万kW,损失较为惨重。

4.2 事故原因分析

4.2.1 一次原因分析

1)人的因素。出现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人因在于相关操作人员并未没有在操作过程中认真核对按钮编号,也缺乏面对危机的镇定与过硬的心理素质,致使操作行为随意,过程慌乱无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相关监护人员也并没有履行认真监护的工作职责。操作人员在此次事故中依次发生了感知错误、记忆错误、判断错误、信息错误、决策错误,这些错误最终导致误操作,造成安全事故。

2)物的因素。事故后期发现出现故障的刀闸运行长达14年左右,已经超出了有效寿命期,工作性能不理想,合闸不到位。而位于刀闸控制箱上面的各刀闸的解锁孔以及操作按钮排列缺乏相应的警示标示,致使操作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发生误操作情况。

4.2.2 二次原因分析

1)技术因素。首先,变电站运行设备的技术改造力度明显不够,相应技术手段的欠缺致使设备运行工况无法保证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造成事故。其次,缺乏防误解锁的技术手段,如果技术手段跟上来了,就能够有效规避事故的发生,防止误操作。

2)教育因素。首先,变电站的安全教育不够深入,相关操作人员并未按照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安全教育不到位,员工对安全事故认识意识不高,对安全制度的执行力也就较差。其次,变电站缺乏对相关操作人员的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并不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知识以及临场操作经验和能力,需要加强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3)身体因素。在这里主要讲的是视力问题。人通过视觉判断、感觉其他各种物体。但事实上在此过程中,视觉行为并不是纯客观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经验的影响,导致产生错觉,发生故事也就在所难免。操作人员面临突发事故,内心紧张,视野就会变得较为狭窄,身体僵硬,机能协调组织力下降,无法准确分析、判断按钮的排列、对应按钮的标示,导致摁错按钮,发生事故。

4)精神因素。在这里主要体现为注意力分散以及精神极度紧张。人处于异常状况中通常对外界事物的接收和处理都会较为迟钝,往往担心、害怕什么状况,潜意识里多次反复认定错误的信息,机体就会在极度紧张的状况中提醒神经中枢从而导致做出错误判断。

操作人员在接收信息之后较为紧张,下意识做出了眼睛能看到的直接事物引起的刺激的动作,处于此种状况中的人在接收信息方面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准确判断方向性和选择过滤错误信息,因此,就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此操作过程中,多次合闸仍旧不到位并出现了电弧燃烧物,这些状况会在短时内给经验较为不足的操作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将其注意力吸引到与操作控制箱无关的其他刺激物上,像燃烧的草皮、其他刀闸、燃烧物、电弧等等,引发事故。

4.2.3 基础原因分析

造成此次变电站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基础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首先,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同时也缺乏对操作员工综合素质能力的评估,员工的相关技能知识水平并不能完全满足变电站电气安全操作工作的需求;其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运行操作人员并未在整个操作过程中执行录音制度,同时在操作前也缺乏对危险点的分析以及预控措施的制定;最后,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带病设备运行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其二,社会文化氛围有待改善。“求快、求简单、求方便”的工作要求与工作状态导致人们普遍存有走捷径的侥幸心理与思想意识,这也是导致人们缺乏安全意识、形成不严谨工作作风等普遍社会性状态的深层次原因。

这种经过长时间沉淀的社会文化致使人们缺乏对危机的足够认知与意识,简而言之,这些文化方面的消极状态是阻碍变电站安全文化推动的罪魁祸首。

5 结语

对已发生事故进行深层次诱因的分析,是有效避免同类型误操作事故继续发生,进而提升变电站安全管理质量的最佳途径。事故因果继承原则通过对引起事故发生原因的层次性以及相关因果的相关性的深度揭示入手,引导人们从事故发生的表象探究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对于推动变电站事故预防体系的构建有着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凌毅,张勇军,李哲,蔡泽祥.基于事故因果继承原则的变电站电气误操作事故分析[J].继电器,2007,16:55-58.

[2]李道鹏,石卓.变电运行电气误操作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1:65-68.

篇4: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权益损害后果的事故。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主要是学校侵权行为的结果,因此,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追究侵权责任,更多适用民事法律调节。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仅仅确定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不够的,因为在民事法律上,过错的意义远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即在某些情况下,有时民事责任并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承担。因此,确立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显失公平的,属于对法律条文的教条解读。本文认为认定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在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应当兼顾其他原则。

一、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及适用

目前,对于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而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则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都明确了认定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所谓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依据的一种责任。它是根据“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认定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普遍的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般过错责任的原则表现,而《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则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均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中要求同时具备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四个条件,并似过错为最终要件。其着重点在于惩戒、教育和填补损失,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财产损失一般应全部赔偿。一般性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1,学校安排学生在“砖地操场”上踢足球,摔伤学生案件。

分析:操场是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此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其中《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权益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案例中,砖地操场不符合教学设施要求,学校本身有明显过错,即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完全责任。

2特别过错责任原则适用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白已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以过错推定承担责任,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一般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而是把举证责任转给致害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一方面可因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而有利于受害人,另一方面又承认致害人举证反驳的效力,从而使没有过错的致害人有机会免除责任,特别适用于不利于受害人收集全部证据的场所发生的损害案件,因此是一种更为公允的方法。

认定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只要受害人或其监护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并在学校发生,更多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中的过错推定方法,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损害在学校发生,在学校控制之下,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很难收集责任证据,这将导致损害处于无证据状态,显然不公平;相反,学校举证则相对较易,因而要求学校担举证责任相对公平,也有利于促进学校积极预防损害的发生,实质上学校最终承担的还是过错责任。

案例2,教室内悬挂的日光灯脱落砸伤学生案件。

分析:对于此事故,学生无法证明是谁的过错。如果学生因此得不到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适用过错推定方法,确定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损害事实发生在学校,即推定学校有过错。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对教育教学设备进行检修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的义务。在本案例当中,日光灯的管理者是学校,依据过错推定,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学校有管理过错,判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自己的过错程度,那么学校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上文分析了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但是,在事故中如果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该如何处理?由于没有直接规定学校承担该种情形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文,一旦学校没有任何程度的过错,一般学生难以得到学校的法律补偿。这实际上是缺乏法理知识、不能正确解读法律条文的结果。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在第一百二十二至一百二十七条对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具体情形规定,同时又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法律规定”作出了补充或例外-规定,这两部分共同构成对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全面解读。如果在学校事故中对此不加分析,仅以过错追究责任,有可能会导致学生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至一百二十七条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至一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产品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

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其实质均是不以过错存在作为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即所谓的无过错责任。这些规定中,除非涉及学校建筑物等设施致学生损害的情况,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外,其他基本很少有涉及学校学生伤害的情形。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至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第一百二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可能适用外,其他条文基本不适用于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讲的公平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试行)》中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五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中,在处理学校事故时,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尤其适用。

案例3,在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学生自觉自行搬运放在教室外面正在被雨淋的学校新购置的课桌椅,因下雨路滑,学生不慎滑倒致伤案件。

分析:对于该事故,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学校并无过错,显然可以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样,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障,结果可能会挫伤学生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积极性,这肯定不是法律的本意。对此,教育部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进一步的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条款规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由于规定的学校帮助缺乏法律强制性质,因而难以彻底解决问题。例如,如果学校无条件不能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道义上的经济帮助,或者学校认定自己没有过错,即使有条件也不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道义上的经济帮助,其结果同样会影响学生的集体责任感,同样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处理得当与否,远远超出经济帮助的意义,而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和学生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这对充分维护学生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在本案例中,学校虽无过错,但学生毕竟是在保护学校财产的行为中受伤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规定,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责任,即学校应当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有明显区别,它是依据公平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补偿责任的。为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一实际情况,一般由双方分担损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担一部分。二是应区分公平责任的经济补偿与道义责任的经济帮助。给予适当的道义责任的经济帮助是一种自愿、可能的帮助,体现的是一种人间关爱,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而公平责任的经济补偿是一种法律责任,当事人双方虽然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但是依照公平责任条款,依然要承担补偿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该责任也已超出了“可以”示意。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适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本文认为,该规定有违背民事法律公平责任之嫌,学校不能以此而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以学生参加体育竞赛为例,一方面,体育竞赛相对于体育课而言,存在着更加难以控制的意外风险,学生参加这种活动,本身的确含有甘冒风险的“故意”;另一方面,学生参加体育竞赛也有为了集体荣誉、利益因素的考虑。因此,学校不能以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为由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平责任的本意,具有违反民事法律之嫌。由于学生参加体育竞赛的行为毕竟与甘冒风险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社会认可和鼓励的法律固定,它远远超出了法律的意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佐证。在适用时仍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因此,学校处理学生为了学校利益发生的伤害事故时,在考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同时,更应考虑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篇5:“四不放过”的原则

淄博典存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

“四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1、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廷不 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衔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篇6:四不放过原则

1、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是针对事故处理而言的,是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发生以后,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安全生产“三定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是针对事故隐患、危害因素和安全生产问题而言,要做到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确定整改人员尤其是责任人,即定整改措施、定时、定人;二是针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而言,要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和职责三确定,即定机构、定编制(人员)、定职责。

3、安全生产“三不推原则”是指在隐患整改中要做到“三不推”,就公司而言,三不推是指班组能整改的不推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就班组而言,三不推是指当班能整改的不推给下一班,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本班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工段)。

篇7:四不放过工伤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及起因:

Xxxx年x月x日下午xx时多,工人xx在xxxxx项目部施工现场木工加工区,在使用电锯下料时,由于手握的位置与锯片太近,右手食指末端不慎被锯片割到。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组织安全员xxx对伤者进行救治,将伤者张旺送到xxxxx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立即停止了该部位的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地点进行调查。经调查,xx所使用的这台电锯,运转正常,安全可靠,此台电锯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这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个人的违章操作所造成的。

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以上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工人的违章操作和缺少安全意识造成。事故责任主要是xx本人,并且正在受伤治疗阶段,所以未对其进行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及其他工人的教育:

通过这起工伤事故,说明工人对设备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工人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能认识不足,我们的安全教育活动还不够深入。工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强。所以,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由安全员xxx组织全体使用及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召开了一次以提高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方面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大家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遵章守纪,掌握好各种施工机具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各种机具。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强调要求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安全生产。

预防措施: 通过这次的安全事故,我们深刻的感觉到,在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所以,项目部根据此次事故制订了以下防范措施:

1、项目经理要求项目部的全体管理人员,要真正的体现出“安全管理、人人有责”这一思想,群策群力,对于“三违现行”要及时制止。尤其是安全员,在今后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管理,细致检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现问题时,该罚就罚,该批评就批评,要懂得严是爱、松是害这一精神。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预防为主”这一方针政策。加强对违章操作的检查、管理力度。

2、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员,对木工班组工人及使用机械设备人员进行了一次安全教育教育工作,要求严禁违章操作,强调切料时必须要手与各种刀具保持安全距离。克服恶劣环境带来的影响,必须要认识到,一切必须要以安全为前提。并且在今后,还要对其他班组也要进行一次类似的教育活动。让大家都能够熟悉的掌握各项规整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尽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工伤事故。

篇8:危化品事故救援的原则程序方法

事故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应遵循下列5 项基本原则。

救人第一防止灾害扩大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是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第一要务。应在保障施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 果断抢救受困人员的生命, 迅速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 防止灾害扩大。

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要提高救援的效率, 统一领导、科学决策至关重要。应由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根据预案要求和现场情况变化领导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具体处置, 重大决策由总指挥部决定。

信息畅通协同应对

危险化学品事故成因复杂、过程复杂、后果复杂, 其发展速度快, 稍有失控, 形势就会急转直下、恶化升级。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与救援队伍应保证实时互通信息, 争分夺秒, 提高救援效率, 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的同时, 外部救援力量根据事故单位的需求和总指挥部的要求参与救援。

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 往往污染区域广, 受害人群大, 危害后果久, 恢复难度大。因此,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控制事故范围, 减少对人员、大气、土壤、水体的污染。2005 年“11·13” 吉林石化硝基苯爆炸事故, 严重污染松花江并顺流而下危及俄罗斯, 不仅付出了高昂的处置费用, 而且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保护现场保全证据

每一起事故都应查清事故的原因, 只有根据事故原因, 举一反三, 吸取教训, 采取措施, 方可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化事故为财富。如果事故原因查不清楚, 不仅责任追究失去依据, 而且不能从中吸取教训, 避免同类事故发生。因此, 在救援过程中,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以救援为借口,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应急响应基本程序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和救援规律,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 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 并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单位在开展自救的同时, 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 赶赴事故现场 (或可进行远程指挥的应急指挥中心) , 成立总指挥部, 明确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或人员职责分工。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 划定本单位警戒隔离区域, 抢救、撤离遇险人员, 并制定现场处置措施 (工艺控制、工程抢险、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 及时将现场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报总指挥部。在有需要时, 向总指挥部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技术、物资支持、疏散公众等请求和建议。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对应急救援进行指导, 划定事故单位周边警戒隔离区域, 根据现场指挥部请求, 调集有关资源、下达应急疏散指令。外部救援力量根据事故单位的需求和总指挥部的协调安排, 与事故单位合力开展救援。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应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 并应根据情况变化, 对救援行动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指挥决策机制

科学指挥

救援指挥是一种信任, 更是一种责任, 指挥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将经验与科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体现良好的指挥技术。救援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 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 在行动前要充分了解有关危险因素, 明确防范措施, 科学组织救援, 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由于救援指挥决策错误, 导致的事故恶化升级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要坚决杜绝不做侦检、盲目施救、冒险蛮干、见火就灭等指挥行为。

指挥错误的情形很多。不懂专业, 冒险蛮干者有之。如1998 年西安某液化石油气管理所一液化气贮罐下部阀门泄漏, 虽然救援各方投入兵力达3 000 余人, 连续奋战约90 h, 仍造成多次爆炸, 11 人死亡, 31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故恶化的主因就是在泄漏初期, 没有采用专用设备、工艺处置等方法, 而是盲目使用棉被、麻绳等粗陋方法进行堵漏, 最终将一起本可避免的简单泄漏处置成了爆炸着火重大事故。忽视风险, 违章行事者有之。如2013 年11 月22 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黄输油管道爆炸事故, 造成62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75 172 万元。此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 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 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 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 严重违规违章。

指挥员责任重大, 必须严谨履职, 缜密考虑, 科学决策, 杜绝重大指挥失误。

分工明确

企业自我指挥机制发生事故、险情后, 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成立指挥部, 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 在遇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下达停车撤离命令, 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减少人员伤亡。在组织救援的同时, 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企业、政府分级指挥机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企业因为对企业的各方面情况最为熟悉, 作为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施救行动。总指挥部主要负责外部装备、物资、专家、交通管治等救援力量的协调行动。

当前, 在诸多重特大事故救援过程中, 存在着事故越大, 赶赴现场的领导层次越高, 事故企业汇报的频率越高, 对现场最为熟悉的指挥者的主要精力用在了向各级领导的汇报上, 而不是组织施救上, 从而降低了应急救援效率的问题, 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必须以提高救援效率为根本出发点, 克服形式主义, 对事故企业与政府两者的指挥权限与内容进行明确界定, 充分发挥好企业的组织施救优势与政府协调外部资源优势, 各司其职, 有序行动, 高效救援。

现场应急处置

人员防护与救护

在救援过程中, 要把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从应急救援人员、遇险人员、周边公众3 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最大程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事故的危险特性, 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 方可进入现场救援。如若不然, 容易直接造成救援人员的伤亡。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有毒作业场所, 若救援人员不配戴空气呼吸器, 那么, 会很快造成救援人员中毒窒息而亡, 类似的事故俯拾皆是。如2009年3 月1 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在调试炉气净化装置除尘器过程中, 1 名工人一氧化碳中毒晕倒, 另外8 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 导致3 人死亡、6 人中毒。

对进入现场的救援人员数量要严格控制, 并做好记录, 进入现场的人员越少越有利于避免群死群伤事故。

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 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避免重大人员伤亡。1998 年4 月9 日, 美国艾奥瓦州艾伯特市Herrig兄弟农场2 根丙烷管道破裂, 引发丙烷储罐大火, 消防队员赶来救援, 在储罐发生膨胀变形即将爆炸的情形下, 指挥员没有发出紧急撤离指令, 储罐很快发生爆炸, 造成2 名消防人员死亡, 另有7 名应急救援人员受伤, 几座建筑物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毁坏。

遇险人员救护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 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 撤离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要逆风向或侧风向穿越毒区。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 要迅速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公众安全防护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疏散人员的请求, 决定并发布疏散指令。疏散应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 (如毛巾、湿布、口罩) , 采取简易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若在危险发生时, 对周边公众不能及时疏散, 将潜在着巨大的伤亡风险。如2003年12月23日2时52分, 重庆市开县罗家16号井发生特别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造成243人死亡。此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便是井队没有制定针对社会的事故应急预案, 没有和当地地方政府建立紧急状态联系方法, 从而未能及时疏散群众, 致使富含硫化氢的天然气持续喷, 四处蔓延, 造成当地居民深夜之时中毒伤亡。

警戒隔离

在事故发生后要尽快做好警戒隔离工作。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 确定警戒隔离区, 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 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要实行交通管制, 严禁无关车辆进入, 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 保证道路畅通。在警戒隔离区要合理设置出入口, 除应急救援人员外,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另外, 还要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 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各类事故处置方法

危险化学品工艺、装置、设施多有不同, 因此, 事故现场繁杂, 处理措施也千差万别, 但是, 一些基本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违背基本的程序, 哪怕一个极小的错误, 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譬如, 对于轻烃着火, 如果未能切断物料将火灭掉, 极可能引发后果更为严重的闪爆事故;对于遇水燃烧物质如金属钠、碳化钙, 如用水系灭火剂扑救, 同样会造成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事故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等现场实际情况, 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另外, 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 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险化学品火灾;禁用砂土盖压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蚀品火灾, 避免腐蚀品溅出;禁止对液态轻烃强行灭火。再者, 有关生产部门要监控装置工艺变化情况, 做好应急状态下生产方案的调整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 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要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 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车, 避免事故扩大。

泄漏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泄漏, 事故单位应根据生产和事故情况, 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可采取停车、改走副线或降压堵漏等措施控制泄漏源。在其他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 应根据事故情况, 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另外, 泄漏物的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 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 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 防止造成水体污染。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 可用适用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中毒窒息事故对于中毒窒息事故, 应立即将中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 并进行紧急救治。经现场紧急救治后, 伤势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事故现场清理

要彻底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对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对污染地面进行彻底清洗, 确保不留残液。另外, 要对事故现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 严禁直接外排。若空气、水源、土壤出现污染, 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对过火后的厂房、装置、设施进行清理时, 必须严格把控过火时间是否超过了耐火极限, 避免发生坍塌、倒塌等次生事故, 造成群死群伤。如1994 年6 月16 日, 珠海市前山裕新织染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 死亡93 人, 受伤住院156 人。这次事故在救援开始阶段并无重大人员伤亡, 只因在厂房经受远超过3 h的耐火极限, 强度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下, 为有效地消灭火种, 火场指挥部先后调来7、8 台挖掘机和推土机进入厂房将阴燃的棉包铲出, 大型机械的作业振动进一步降低了厂房强度, 而厂方又自行组织约400 名工人进入火场清理火种、搬运残存的棉包, 在此过程中, 厂房突然发生倒塌, 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每一个环节、每一步操作都不能出错, 如若不然, 一个错误都可能造成整个救援行动的失败。因此, 从每一名指挥员到每一名救援人员, 都必须严守科学、严守规程、严守程序, 科学施救、高效施救, 才能为整个救援的成功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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