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包括
涉法涉诉 信访案件息诉息访 化解典型经验
*******涉法涉诉 信访积案化解典型材料
*****(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月社保工资2400元,因婚姻纠纷,不服****民政局***的决定》,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4.3万元,长期到自治区、自治州及县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上访。曾于2008年、2009年、2013年三次赴京上访,之后长期在自治区人大、法院等机关上访。
一、基本案情
二、难点分析
****对各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均不服,一是重复上访,常年在各级人大、政法委、法院重复上访。2003年***月初其赴京上访被接回,2007年再次赴京上访,于**月**日被接回。2013年10月,自治区高院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仍不停止上访。二是时间跨度长,*****已连续上访21年,因当年处理此事项的人员大多已退休离岗,留存有价值的档案资材少之又少。三是诉求过高,****常年在外居住,文化程度低,坚持过高要求的思想根深蒂固。四是年老体弱,身体多病,不便于··稳控。
二、化解过程
为有效稳控,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合力攻坚,积极有效的完成了息诉罢访工作。
- 12倒逼着部门、领导来解决,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㈡ 既要吃透政策又要了解社情民意是做好信访工作最重要的支撑。面对***当前的稳定形势,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需要我们对当前信访工作形势有敏锐性判断,全面了解一段时期矛盾的交合点和群众的诉求,全面分析造成信访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化解信访问题。另外,必须对现行的各项政策要入脑入心,对政策法规、民生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优惠政策等特别是对群众反映事项的相关政策必须吃透,只有充分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才能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掌握主动,做到心中有底,游刃有余。同时,要摸清辖区内的社情民意,牢牢把好信访工作和稳定工作的主动权,通过召开座谈会、群众会、入户走访等多种途径掌握社会舆情,倾听群众心声,加强预测判断、认真分析潜在的矛盾和问题,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力争把可能造成的后果和不利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㈢ 既要有民生情怀又要有对症下药解决问题的“良方”是做好信访工作最主要的路径。深入分析****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宗旨意识不强,为民服务不到位,致使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成本拖成大成本,最终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问题的最终化解,既是为民办事民生情怀的体现,又是党委政府减少长期稳控、接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举措,还是做好群众工作的生动实践。****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后说到:“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我遇到了好人”,并给各级化解人员送出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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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政法[2005]9号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政法[2005]9号
中央政法委 2005年2月1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 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
(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
(一)、
(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 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五条 告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罢访。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第六条 终结案件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遵循程序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超越权限、缺省步骤、颠倒顺序、超出时限。终结结论要经得起检验。
第七条 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报备案的终结结论应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依职权予以纠正或责令作决定部门重新复核,纠正错误;错误严重或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出错误决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有关领导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
(三)对具体承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直到清理出政法队伍。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央政法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目前日渐增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突出问题,因为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立,原先固有的利益格局和社会收入分配模式已彻底打破,我国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利益冲突加剧。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人民法院,每年的受案量在急剧增加,相应的各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全面理清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趋势,从而及时加以应对,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
笔者以自己所在的宁安法院为例,具体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和原因
1、信访案件的特点
在宁安法院所有的信访案件中,有50%左右是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有20%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是土地纠纷案件,10%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0%是其它情形引发的上访案件,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时间漫长,年代久远。当事人反映问题所涉案件时间跨度过长,有的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判决、调解案件,当时的办案人员或调离,或退休,有些卷宗材料不全面,有的证人或涉案人都已经去世,难以查证。宁安法院涉及此类的案件达10件,因此要想平息此类信访案件难度极大。
二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我们宁安法院有多起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案件已经在省院被驳回再审申请达2次,办案人员数易其人,对此类案件便成了“烫手山芋”,谁都不愿接手,责任部门难以确定;有些案件一审在中院、高院或外地法院,这些部门负责解决问题,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访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负责稳控,“两层皮”现象时常出现。
三是联合上访、制造声势。有些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为扩大事态,制造声势,相互串联,群体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由于其不合理的诉求难以实现,便大多采取这一形式以虚张声势。
四是漫天要价,捕风捉影。有些行政拆迁案件,责任已经分清,补偿费用在公平的基础上已经到位,但一部分当事人仍不依不饶,漫天要价,随意性极大,动辄十几万、二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几百万,因其要求毫无根据,相对方不可能予以接受,所以无法解决。
五是上访要挟,动辄越级。有些信访当事人由于其无理要求难以满足,于是动辄便以进京入省上访相要挟,以此向法院或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实现其非法利益。
六是不讲信誉,趁机敛财 。有的案件问题不大,损失不多,为了平息信访,经过法院或相关部门的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有的甚至是政府部门为了平息信访,不惜“花钱买平安”。但上访人当时承诺息诉罢访,但拿到钱后不久,便又旧事重提,再次上访,企图再获补偿。
七是无赖心态,投机心理。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达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大耍无赖。不分时间、地点、场所死缠硬磨、无理吵闹,以此来消耗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锐气,以达到对方让步或妥协的目的。
八是年高身残,故意闹访。有的上访人自恃年岁已高或者身患残疾,更是有恃无恐,极尽搅访、闹访之能事,在自己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到法院见人就骂,只要有人予以制止,或大打出手,或趁机诬陷法官。并抓住法院难以对这些弱势群体采取强制措施的心理,更是天天搅闹,以期达到其无理目的。 九是借助网络,恶意诋毁。有的无理上访人在层层上访均被驳回以后,便借助网络博客或发帖到网上,故意杜撰大量不实内容对法官和法院进行肆意的污辱诋毁,从而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使法官、法院形象受到的极大的影响。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突出集中在当事人自身原因、法院原因及社会原因三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第
一、片面认识、固执思想而导致的缠访缠诉。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变得复杂和多样化,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误解或者偏执,再受中国“官大一级好办事”等传统思维的影响,认为上访机关级别越高,问题解决的越快,不论性质大小,就一概越级上访。同时对基层法院不信任,凭主观臆断和自己利益的需求生搬硬套案例,偏听偏信,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固执地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法院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是造成涉诉上访和缠访的原动力。
第
二、私权主义膨胀,个人利益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完全暴露出来,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强化,当私有权利将要失去时,则不择手段企图竭力挽回,并且对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也会千方百计地据有。
第
三、歪曲事实,故意缠诉。有部分当事人明知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但其深谙上访之道,其上访的目的主要是抓住了法院求稳定、急于息诉罢访的心理,故意歪曲事实,或故意提高应得利益。还有的个别上访者纯属无理取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便成了信访者信奉的教条。有的成为“职业上访人”,影响恶劣。有的信访当事人认为上诉要交纳上诉费用,而上访至少要节约了诉讼成本和代理成本,有时并可获取额外利益,因而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便坚持不懈地上访,却不愿意通过上诉等正确途径来解决问题。 二是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第
一、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有的法官不能正确充分地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没有告知,举证责任划分不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造成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第
二、个别法官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仍然没有抵御住“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困扰,这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公信力下降。
第
三、立案审查不严、把关不细。有些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却得到立案,导致案件法院不能处理而引发当事人的上访。
第
四、部分干警执法作风不高、执法态度不端。 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对待信访当事人冷、横、硬、冲、烦,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耐心解释、细致说明。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而引发上访。
第
五、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负责任,得过且过。在执法过程中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和安定和谐,有的甚至机械执法、单纯办案、盲目裁判。由此造成当事人的对立和不满。
第
六、部分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特别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没有充分树立,在审判工作中不注重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终、胜败皆服。
第
七、部分法官能动司法意识、平民法官意识没有充分树立。有的法官现在习惯于座堂办案的方式,全然不闻不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机械坚持“当事人举证主义原则”,办案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俗习惯、把握社情民意,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法官仍然高高在上,不能设身处地化解纠纷,就地解决矛盾。从而不自觉地拉大了与百姓距离、疏远了同基层群众的感情,必然导致当事人的不信服。 三是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第
一、目前的诉讼代理领域管理不规范,治理不严肃。有些所谓的法律工作者缺失职业道德。有些甚至没有任何的法律代理资质,纯粹为了利益驱动,只要当事人肯出钱,这些人便可以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敢于做违法律、昧良心的事。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出于利益考虑,在盲目承诺包打官司而没有胜诉后,便给出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解释,而且这些解释恰恰迎合当事人的求胜心态和利益需求,于是激发当事人上访告状。有的甚至直接唆使当事人越级上访。
第
二、对非正常上访重案件交办,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一原因。一些上访老户通过越级上访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等非正常上访来要挟人民法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诉讼进程,对诉求更是漫天要价。对这些上访人的无理要求,上级信访部门只注重交办、转办,只要求“人要接回,事要解决”。没有给他们以明确的答复,使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要求有道理,于是心存侥幸,有的甚至更坚定上访的信念。因此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第
三、对非正常上访当事人缺少严肃的处罚机制。无理进京、告洋状、冲击国家机关都属非正常上访行为,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目前没有具体的处罚原则和有力的处罚措施,只是对涉访的单位和领导加大处理力度,有的甚至被追究领导责任,这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导向,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上访,其他上访人也形成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造成社会影响,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在客观上导致“能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正常状态,造成又一社会不正常现象出现。
第
四、社会救济和补偿机制欠缺。有的案件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于是一切怨气全部归于法院,因而到处上访,而法院资金又十分有限,难以对当事人实行有效经济救助,造成当事人上访难以平息。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信访接待机制。实行院领导轮流带班接访制度,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果,通过领导接访,规范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目前我们宁安法院已建立起五级接访制度,即办案人、庭长、信访办、主管院长、院长五级接访,达到了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多角度审查和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
2、实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对信访案件采取预约联合接访措施,变信访被动为主动,扭转法院被信访人牵着走的局面;变上访为“下访”,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法院解决问题的决心;变单打独斗为多员参与,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效率;变一判了之为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更新办案人员司法理念;变越级信访为基层解决,降低信访工作成本。我们宁安法院近年探索实行了紧紧依靠市委,以法院为主体,乡镇、社区、村屯、派出所协作配合的“4+1”信访稳控体系,在全市形成涉诉信访联动稳控大格局。几年来我院没有出现一起新的进京入省信访案件,
3、推行信访案件终身负责制。凡是信访案件,原承办法官必须做好息诉和稳控工作,不得因本人工作岗位变化而推托,不得因调动、退休、辞退等原因而免责。
4、建立完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层层签订信访工作责任状,对信访工作不力的单位各个人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严格奖惩办法,奖优罚劣。
5、树立“三个理念”,突出源头治访。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大调解理念、平官法官理念,把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自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人翁。
从2007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提出并全面推行了“民生审判工作机制”,就是通过建立巡回审理办案制度、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金桂兰办案方法、构建村、乡(镇)、庭三级调解网络,形成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五点一线”矛盾纠纷一体化调处体系,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平息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今年我们又全面推行了“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一切力量,挖掘一切潜能,加大调解结案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6、公开公正、赢得信赖。大力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断案说法、辩法析理、判后释疑活动,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大幅提高息诉服判率,减少乃至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
2009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为提出打造“公信法院”目标,实行审判执行工作“十大公开”,全面实行立案公开、承办法官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庭审公开、执行案件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信访问题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审判纪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真正将法院的全部工作置于社会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促公信,由此也打消了当事人无端猜疑,减少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7、固定证据,依法治访 。对那些借上访制造事端、告洋状、闹事敛财、图谋生利的违法上访人和所谓代理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打击违法上访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赋予职权,对一些违法上访人予以密切关注,仔细审查所涉案件质量,认真考量上访动机,细致考察上访行为,切实做到准确定性。同时要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在定性后,要随时固定证据,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等相应罪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从严、从快、从准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8、要建立信访困难当事人补助基金。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建立信访问题补助基金,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困难当事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第四篇: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 市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政法委(2015)59号文的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根据 市人民检察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 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合作协议》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司法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四条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条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第六条 无偿公益。无偿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以赢利为目
1 的。
第七条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法、检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八条 接待信访人。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第九条 评析信访案件。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书面建议方案。
第十条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第十一条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第十三条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
2 部门中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及时上报复杂敏感案件。对于复杂疑难、重大敏感、需要调取档案材料或不能化解的案件,应及时上报成都市律师协会。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不得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 不得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员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接收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或介绍他人承揽案件。
第十九条 不得在工作中推销或变相推销律师业务。
第二十条 不得采用威胁、胁迫、欺骗或其他不法手段,诱使当事人息诉息访。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上报的案件,不得故意拖延、隐瞒,也不得夸大或捏造案件情况。
第二十二条 遵守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值班律师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尊重所在值班单位的同志和有关规定。
3
第五篇: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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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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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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