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共6篇)
篇1: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 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江苏南京“7•21”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南京市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多家成人用品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疑似为假冒伪劣产品。2015年7月21日,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11家性保健店进行了突击查处,发现11家性保健店存在销售宣称壮阳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行为。经检验,在相关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经深入追查,涉案假冒保健食品的生产窝点位于河南郑州和三门峡市,犯罪嫌疑人檀伟强、席海霞、席兰伟等人以租赁的房屋为加工窝点,购卖大量空胶囊、西地那非、淀粉等原料,以及空瓶子和外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将西地那非和淀粉混合装进空胶囊,包装后制成成品销售至江苏、山东等多个省份。上述11家性保健店经营者通过陕西省西安市的郝辉和翟文静购进这些假冒保健食品进行销售。此案共查获“金伟哥”、“植物伟哥”、“德国黑蚂蚁”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近百个品种共计90多万颗,西地那非粉末25公斤,涉案金额约130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广西柳州市桂坤酒厂、德顺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配制酒案
2015年6月2日,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到柳州市桂坤酒厂进行调查,对该厂生产的“金锅功夫酒”进行抽检,在其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柳州市桂坤酒厂为使其产品达到宣称的功效,利用柳州绿神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原料,生产“金锅功夫酒”。调查时发现,柳州市德顺酒厂也从柳州绿神生物有限公司购买含西地那非成分原料,生产“瑶健酒”和“柳霸神养生酒”进行销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行动,查获“金锅功夫酒”、“瑶健酒”、“柳霸神养生酒”共17000余瓶,相应半成品酒1124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德顺酒厂厂长韦茂来、桂坤酒厂厂长胡强、提供配制酒原料的麦广贤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广东省惠州市老铁烤鱼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惠州市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惠阳区孙长付经营的老铁烤鱼店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对餐后汤底和该店使用的调味料“草果粉”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在调味料“草果粉”中检出罂粟碱。2015年7月7日,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经查,老铁烤鱼店老板孙长付为吸引消费者来店就餐,在调味料“草果粉”中违法添加罂粟壳。惠阳区检察机关对老铁烤鱼店老板孙长付和厨师孙双利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6日,经惠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孙长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孙双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六 海南邓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糖精枣”案
2015年9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海口市南北水果批发市场查获疑似问题青枣3.3吨,经检测含有糖精钠(网友称之为“糖精枣”),含量为0.3g/kg。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经过缜密调查,会同广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一举捣毁加工“糖精枣”的“黑窝点”,当场查获大量腐烂青枣及加工工具和设备。经查,2015年8月20日以来,涉案人邓翔从外地运来青枣,先在烧热的水中过一遍,然后将焯过水的青枣倒入水池里,加入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等添加剂进行浸泡,制成“糖精枣”,然后运往南宁、北海、海口等地销售,总数达30余吨。按照国家标准,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等添加剂严禁在青枣使用。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邓翔等生产销售“糖精枣”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5年2月25日,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87名就餐者在天然居大酒楼就餐后出现呕吐、腹痛、腹泻、发热等食物中毒症状。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中毒患者救治同时,对天然居大酒酒楼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该酒楼擅自变更了经营场所、食品加工间布局,未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热菜加工间存有食品原料,且生熟不分;操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不认真执行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上述违法行为增加了发生食物中毒风险。经对现场留样的菜品和食物中毒患者排泄物抽样检验,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天然居大酒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天然居大酒楼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920.00元,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29200.00元,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案例八 河北省邢台市冉荣阳、崔保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
2015年初,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通报,称邢台市豫西市场冉荣阳涉嫌购进假冒名牌白酒在市场上销售。经鉴定,冉荣阳从河南濮阳祥和商贸有限公司等地购进的大量所谓名牌白酒均为假冒产品。邢台市食品安全办立即调集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骨干与公安干警组成联合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并商请河南、山东、四川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案件协查。经过近8个月的缜密侦查,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邢台市公安局联合对制售假酒犯罪链条各环节人员进行了抓捕。专案组在邢台将犯罪嫌疑人冉荣阳抓获,在其经营的门市、库房查获假冒名牌白酒共2500余件;在山东冠县,一举端掉郑金良的制假窝点,查获假冒各种名牌酒6000余件,查封了一条用于灌装假酒的生产线以及大量制假设备;在河南濮阳对祥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摸排,查获公司负责人崔保红委托包材公司定制的大量相关品牌的酒盒、酒箱等包材;在成都市,查清邓聪批发假冒名酒违法事实,并实施抓捕。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窝点7处,查获假冒白酒制品共计7.2万余件(约45万瓶);查处包材公司2家,查获假酒包装盒30万个、外包装箱4万余个,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冉荣阳等11名犯罪嫌疑人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邢台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九 浙江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对“哩脊肉串”、“蒙古肉串”等产品现场抽样送检,有1批次“蒙古肉串”检出日落黄,有3批次“哩脊肉串”检出诱惑红。经查,该企业为了使肉串“卖相”更好,在“蒙古肉串”“哩脊肉串”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诱惑红”,上述不合格速冻肉串共13191箱,涉案金额180余万元。在速冻调制食品中添加日落黄和诱惑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企业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金华市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十 连州市红楼宾馆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等案件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对一般性违法行为也加大了惩处力度。2015年10月,广东省连州市红楼宾馆因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流沙包”60个,货值140元,被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1月,河北省唐山润良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虾仁等食品,货值金额16524.33元,违法所得2445.53元,被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45.5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98291.96元(货值金额12倍)的行政处罚;2015年10月,浙江省绍兴镜湖十里荷塘休闲农庄因销售3瓶超过保质期的黄酒,销售金额84元,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红浙醋,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元、没收超过保质期大红浙醋1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篇2: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通气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了相关情况并通报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 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 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 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 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 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 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 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 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 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 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 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 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 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 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 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 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 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 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 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 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 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 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 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 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 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 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 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 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 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 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 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 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 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 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 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 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案例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设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 压泵。2014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机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 侧。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 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压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 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 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定,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 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案例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 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 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 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 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 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 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 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案例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 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 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 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 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 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 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 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 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确有鱼类死 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 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 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肯定了本案的做法。案例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 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 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 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 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 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 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 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 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案例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 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 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 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 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 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 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 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 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 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案例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0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 为海石公司生产经营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 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流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办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 的有关证据,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地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 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 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书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 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 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 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 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篇3:2015年十大商业趋势
雕爷不仅做了牛腩, 还做了烤串、下午茶、煎饼, 还进军了美甲;小米做了手机, 做了电视, 做了农业, 还要做汽车、智能家居。在这新经济时代, 行业边界正在被不断打破, 尽管现在这些案例还没有证明100%的成功, 但是跨界的大潮已然不可阻挡, 思考行业的本质, 要更宽的眼界, 并且要跳出本行业的视角。
过去, 企业用行业做竞争壁垒, 但是, 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渗透, 重新构造了企业的边界, 软件与硬件的融合, 娱乐和时尚元素的融入, 移动互联网的应用等等, 都在重新划分新的行业势力范围。
这一切改变的核心都是人的需求, 人群在细分之后的重新聚合, 在信息经济下的基于时间和空间、基于兴趣、基于内容的聚合, 正在改变过去单一的年龄层次、收入划分、职业地位的分层模式。
因此, 重构商业边界的核心是基于人的族群聚合为视角, 而不是产品和行业的视角, 2015年, 每个行业中的商业创新的变革, 都源自于对于同质性的消费族群的痛点挖掘, 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产品与服务要素的重新组合。
2015“重构边界”趋势思考题:
1.您的行业如何嫁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 换个角度提供产品和服务?
2.在不同的入口、拥有不同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消费者, 有什么痛点?是否可以中心组合产品和服务要素?
2015商业趋势之2:共享经济
我们的物理空间越来越有限, 住房越来越下, 车位越来越少。很多产品, 你并不一定需要再100%的拥有, 你只需要考虑如何更好地使用, 如果能便捷的使用, “拥有权”其实不再重要。
通过手机应用租车, 通过短租网将空余的房屋临时租给旅行者, 在网上分享自己创作的歌曲或者小说, 将孩子不需要的玩具放在网上与人交换……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在共享中完成, 个体间直接交换的系统, 在任何时间均可实现将世界各地成千上万的人们连接起来, 消费者通过上网进行消费或者交换, 享用更加便利、舒适、快捷和实惠的商品与服务。
易到用车、嘀嘀专车、PP租车……率先在租车行业掀起创新浪潮, 下一个行业是什么呢?共享经济的本质是:消费者希望以不同于以往的、更为实惠的方式进行消费——便利性需求是核心, 物品的拥有权渐渐正在被消解, 更便利的使用权和可分享性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对象。
2015“共享经济”趋势思考题:
1.在您的行业中, 消费者拥有的东西是否可以共享?
2.您如何建立一个便利的入口和平台, 让消费者可以结合新的技术和大数据等平台, 共享人们愿意分享的东西?
2015商业趋势之3:小城市的微创新
2014年11月19日-21日,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中国浙江乌镇召开, 来自近100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国际组织、企业、科技社群和民间社群的互联网领军人物等近1000余人出席了此次互联网大会, 这个大会让古镇与互联网的统一融合, 让乌镇有了新的定义。——“不管你是哪种身份, 来自何方, 都可以在乌镇找到合适的地方。”
过去中国的城市都在追求大而全, 造就大城市的运动让城市越来越趋于同质化, 现在, 微小的差异和独特性将让很多中小城市散发魅力, 微小的创新和定位, 往往让城市更有故事和魅力, 城市形象要寻找小而美的故事。旅游资源不再是人们向往城市的核心理由——体验、情感、故事才是核心。
2015“小城市微创新”趋势思考题:
1.您的城市还在贪图大而全的形象定位和传播吗?如果有, 请改变。
2.您的城市有什么比较有意思的故事?这些故事如何形成一个打动人们或者让所有的旅游人群都向往的点?
2015商业趋势之4:亚文化×微社群
大众市场, 让商业创新的竞争激烈。大众族群偏好的多样化, 让人口学和社会学分类不再准确, 反而是那些存在于大族群下的亚文化和小社群, 才是未来创新商业的立足点。移动互联网让更小的篇幅、更简单的露出, 更细分的兴趣, 更及时的分享、更高效的链接的微化内容迅速产生, 这种内容和行为模式, 让消费文化以内容、兴趣、社交为中心, 分解出更多的亚文化。
亚文化群体的价值将成为支撑长尾市场的核心, 不同的亚文化群体的个体认同的表达和需求, 成为微社群商业的基础。关注亚文化的小需求和生活中的微需求, 组建基于垂直化、强关系的社群, 用专业化产品和服务进行切割, 将塑造消费的大市场。例如, 抓住二次元文化的“哔哩哔哩”这样的弹幕视频分享网站在90后中走红, 以及类似“节操精选”这样完全基于一种互联网时代的自黑、吐槽、互黑、恶搞的娱乐精神而创建的新媒体, 都吸引了大量的90后微社群群体。
2015“亚文化×微社群”趋势思考题:
1.您思考过80后、90后的分类吗?
2.您能随口说出3个以上90后经常停留的互联网社区或者APP吗?
3.您想过如何观察在不同时间空间中的年轻人的生活形态吗?
2015商业趋势之5:精品质消费
消费者要的不是更多, 而是更简, 消费者要的不是看得见的符号, 而是摸得到的精致。
随着消费者获得信息的多元化, 消费者开始对符号消费进行重新的认识和反思, 他们在追求产品价格的同时, 更加注重产品的实用性、安全性和产品质量;在消费“品牌”的同时, 开始注重对消费体验、品牌文化和内涵的多元化追求;在追求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 开始注重精神生活的充实;在解决实际需求的同时, 开始注重在各方面对生活品质的提升。
贩卖具有标榜意义的符号将不再能打动消费者, 消费者的自我世界与品牌的链接越来越重要, 而生活方式的精雕细琢的需求在不断涌现, 精致化的细分生活族群正在崛起, 例如美食家、美丽专家、文艺人士、健康专家、旅游爱好者等等。在未来消费行为上人们也将会更加崇尚达人经济, 例如在衣服的选择上消费者会更偏向时装达人同款或其所推荐的款式, “买手”也将成为一个热词。
2015“精品质消费”趋势思考题:
1.您知道您的产品服务消费领域的品质需求是什么吗?
2.您的公司有爆款产品吗?
3.您想过如何发动更多的人来推荐您的产品吗?
2015商业趋势之6:个人生活的智慧互联
新技术让生活方式移动化、可视化、智能化, 在可佩戴市场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的时候, 下一个阶段则是考虑万物互联化以及个人生活的互联化。
万物互联化。例如, 苹果进入可穿戴设备, 特斯拉用车联网改造新能源汽车, 互联网电视对于传统电视价值的提升, 每一个生活中的硬件都不再是孤立的, 而是思考“物与物的相互链接”, 这将让硬件拥有互联网生命, 消费者与设备之间的交互也将变得更加简单。个人生活智能化和互联化。每个消费者都在寻求个人的智能化生态系统, 而移动的可穿戴设备及技术将融入更多的消费者生活方式和产品, 大到家电、家居产品, 小到指甲油、食品包装、可分析心理状态的可穿戴设备, 移动健康管理, 以及分析数据来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公司等等, 对企业来说, 开发出与这些独特生活需求和生态系统匹配的产品成为值得关注的领域。
2015“个人生活的智慧互联”趋势思考题:
1.您还认为可佩戴市场只是个时尚?您知道如何将其实用化?
2.您思考过移动健康、移动智能家居等新兴领域的商机吗?
2015商业趋势之7:时点经济
消费者总在找理由消费, 以前的消费理由是传统生活文化赋予的, 今天, 互联网却可以创造更多的消费文化。甚至, 365天, 消费者希望每天都是星期天, 过一种大家都认同的节, 成为中国消费者的自我放松的重要理由。消费节点正在被消费时点所替代, 一个品牌要想形成消费的群体扩散, 就需要结合消费者需求, 打造出消费“时点”, 引发行动。例如, 阿里巴巴把双11打造成了“网络购物节”, 本来生活把“717”变成了“回家吃饭节”, ……忙碌的社会, 消费者需要理由放松, 也需要理由消费, 365天的时点, 都可以引发消费者的集体行为, 犹如“地球关灯一小时”一样, 如果一个品牌希望占领行业的高地, 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时点经济”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2015“时点经济”趋势思考题:
1.您想过让您的消费群在同一天做同一件事情吗?
2.您知道如何策划一个消费文化主题日吗?
2015商业趋势之8:新体验场
影响人们选择消费场所的原因不再是目的性消费, 而是新的场域和文化空间。电子商务减少了人们去线下很多零售场所的频次, 而传统的消费场所应对互联网的冲击, 体验和娱乐成为核心。所有的渠道都需要打破仅仅是纯粹的交易和消费渠道的概念, 而是要打造新的生活方式体验场, 即便是一个餐厅、或者是一个快餐店, 企业要思考如何从交易经济到体验经济的全方位转型。
引进新的多媒体技术, 以及形成文化主题等等, 消费场所和消费空间要改变人们对于传统消费模式的想象, 娱乐和享受型需求成为制造新体验场的核心, 新体验场也让很多空间都可以有机会成为生活方式的标志性场所。
例如, 上海K11购物中心将自己定位为“艺术·人文·自然”, 经常举办各种主题性的艺术画展等活动的艺术空间, 把购物中心变成了文化和艺术潮流的聚集地, 2014年, 成功引进克劳德·莫奈的首次中国特展“印象派大师·莫奈特展”, 观展人数达到40万, 营业额增长20%, 让购物场所变成了体验场。
2015“新体验场”趋势思考题:
1.如何将渠道变成不再是简单的交易场所, 而是生活方式的场所?
2.渠道如何从流量经济到体验经济和娱乐经济?
2015商业趋势之9:流动的品牌
今天的品牌要流行, 需要的是信息流动。流动的品牌不仅仅是单方面的提高其品牌的声量, 而是要让品牌信息可以被更多的人主动去传递, 因此, 承载有意义的有趣味性的品牌内容成为品牌打造的重要工作, 让品牌内容在不同的媒体平台和消费族群中都能得以流动和传播, 成为所有的品牌都要去思考的。流动的品牌就如同水和空气一样, 而创造一切好的内容是让品牌流动的核心, “存在感”和“流动性”两个维度都成为考量品牌建设的重要维度, “存在感”是树立品牌认知度, “流动性”则是让品牌更有活力。
例如, 拥有141年历史的牛仔裤品牌Levi"s, 一直以性感魅惑吸引很多消费者, 但是年轻人群的不断更迭, 突然这个品牌已经不在大多数年轻人的购物单上了, 50岁以上的消费者已经成为其最大的购买人群, 消费人群的老化, 对品牌无疑是个危险的信号, 于是, Levi"s在全球发起了“Livein Levi"s”#活出趣#的网络营销活动, 让所有人用视频等方式来晒出自己穿牛仔裤的状态, 旨在鼓励消费者在网上讲述他们自己的Levi’s故事:“穿上它, 挑战它, 折磨它, 分享它”, 想告诉消费者的是, 穿上Levi"s, 你可以去做任何事, 只要别无所事事。
这不仅是一种存在感的传播, 也在说明品牌应该如何流动于消费者的生活。
2015“流动的品牌”趋势思考题:
1.您的品牌传播如何实现线上线下整合协同的?
2.您的品牌有自己的内容平台吗?您知道内容营销如何做吗?
2015商业趋势之10:泛娱乐营销
所有行业都将是娱乐业, 严肃冰冷不再受到年轻消费者的喜欢, 因此, 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要赋予消费者心理的愉悦和满足感。而随着80、90后已经成为中国消费主力, 他们对于参与感的要求加剧, 商业要融入娱乐的元素, 才能打动年轻人, 营销同时也是“秀场”。
影视、音乐、文学、游戏等文化资源和平台, 都可以成为娱乐互动营销结合的资源, 对于娱乐资源的开发, 将明星资源和娱乐资源内容化和整合化, 将一个短期的娱乐事件放大、深化、拉长, 才能让娱乐效应放大和影响深远。
在互联网时代, 品牌已经不再是那个冰冷的、高高在上的, 仅仅是搭乘娱乐媒体平台出现的形象, 而是有亲和力, 有内容的, 有能够让更多的消费者关注的人格化的载体。例如, 蓝翔技校的走红正是因为:“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中国山东找蓝翔”这句话在网络中病毒式的传播, 而仔细分析会发现, 他们的营销手法多样, 从电视到微博, 从电影到段子, 关于蓝翔的段子带些自黑、恶搞, 又不失幽默, 总之娱乐性十足, 让网民自愿提供传播渠道。
2015“泛娱乐营销”趋势思考题:
1.您的品牌如何和消费者玩起来?
2.您还停留在明星代言、简单的冠名的娱乐营销阶段吗?
2015年, 科技的生活化、人文化, 消费的精致化、生活形态的细分化会进一步加剧, 关于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与协同的效率会继续提升, 商业模式的变革也将会更加关注微小的创新机会, 精、简、深将是创新的动作要点。
篇4:2015年进口食品研发十大趋势
生产商们越来越强调产品来源的天然性,所以推出的食品饮料中有将近四分之一都在使用清洁标签声称。目前对“天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这件事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清洁标签还需要更多清晰而具体的细节。
消费者、零售商、行业和监管机构都在推动标签方面更大的透明度。Wunderbites于2014年10月在新西兰推出了一款杏仁花生棒,就在包装背面列出了非常详细的产品信息。(如图1)
二、方便食品
电视上的美食节目和博客美食家们推动了人们对家庭烹饪的持续兴趣。家庭烹饪被视为时尚的、有趣的、社交的,也是健康划算的。
这一趋势推动了生产商和零售商对更好的家庭烹饪用新鲜食物和原料及食谱更广泛使用的需要。Bonduelle Special Touch是最近在荷兰和比利时推出的产品,这款产品将蔬菜(青豆)与一袋调料(由紫洋葱和鼠尾草制成)混合,形成了完美的搭配(如图2)。这款产品有四种不同的品种可以选择。
三、针对千禧一代的市场营销
所谓的千禧一代,通常年龄在15至35岁之间,如今占据了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他们精通科技、热衷社交。
这代人消息灵通,希望尝试与众不同的事物,与年长的消费者相比通常品牌忠诚度較低。他们想要产品和品牌联系并了解它们背后的故事。荷兰的Fish Tales就是通过故事将品牌与消费者联系起来的一个绝佳案例。Fish Tales有一系列的海产制品,这些产品没有使用一直以来的(MSC)标志,通过添加了渔夫名字和照片而使供应链流程个性化。(如图3)
四、休闲食品变化多样
正餐的人气正不断下降,越来越多的食品和饮品如今被认为是休闲食品。快速健康的食品正逐渐取代传统的正餐食品,由于一天中不同时间段会产生不同的需求影响,因此更多的休闲食品将目标瞄准了某些特殊时段的消费。
2014年在美国上市的Bfast Chocolate Breakfast Shake广告语是这样写的:“所提供的营养物质相当于一碗麦片和牛奶巧克力,这是一款纯天然的、人工调味的早餐奶昔。”(如图4)
五、优质脂肪和优质碳水化合物
随着对肥胖问题的关注,人们对不饱和天然油脂越来越关注,比如对omega 3脂肪酸成分越来越感兴趣,以及重新使用天然美味的黄油来代替可能富含反式脂肪的人造黄油。同样地,天然糖也备受青睐,逐渐取代添加糖和人造甜味剂。McTavish Shortbread就是一款由“真正黄油”和“纯正蔗糖”制成的产品。(如图5)
六、商店中出现更多的蛋白质种类
配料供应商、食品生产商和消费者都在寻找下一个蛋白质来源。大豆蛋白被认为是廉价的主流蛋白,因此应用的情况都比较好,没有什么不良的记录。乳清蛋白已经流行多年,目前仍在增长,同时豆类蛋白质也在迅速崛起。
预计未来藻类蛋白质会有更多的应用。在更远的未来,昆虫蛋白可能在各种产品类别中得到更多的运用。Damhert Nutrition公司最近在比利时超市内推出了Insecta这一系列产品。汉堡、香鸡排和上校鸡块系列都使用了荷兰培育的水牛蠕虫(buffalo worm)(如图6)。这些专门饲养用于人类食用的水牛蠕虫可用于作为高蛋白质替代物,肉类的替代品。
七、水果新用途
更多的产品中含有真正水果和蔬菜,因其所具有的有色食品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对天然颜色和味道不断增加的需求。含有水果和蔬菜的产品可以为一个产品添加“允许的放纵食用”的特性。当一个产品含有真正的水果或蔬菜成分时,消费者会感觉产品更健康。最近推出的产品中包括Food For Health Kids Little Bites Choco Banana (澳大利亚),这是“真正的水果制作出来的。”(如图7)
八、冷冻食品的新视点
为了能和健康的新鲜食品、方便的罐头食品竞争,现有的冷冻食品(蔬菜和海鲜)将重点放在了宣传产品的新鲜度上,强调冷冻食品中出众的营养成分。品牌扩展包括增加蔬菜和水果的品种。同时冷冻产品市场中正不断出现新类别中的新产品(例如汤、水果、饮料、小点心、酱汁、糕点、草药)。Findus现推出一系列提供便利和新鲜高品质的冷冻地中海香料(Mediterranean Spices)产品。(如图8)
九、私有品牌能力依旧
即使最糟糕的经济衰退已结束,私有品牌仍在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发布新产品来不断获得市场份额。零售店品牌在这里扎下根来,并在所有产品领域都可以见到它们的身影。折扣店Aldi和Lidl不再被消费者们视为打折商店,而被一般公众所接受并被认为拥有好质量的产品。最近来自零售商的创新包括M&S的夏季芥末味奶油干酪。(如图9)
十、丰富、耐嚼&酥脆
篇5: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1、杭州“9.3”假冒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案(立案办理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初,省稽查局开展淘宝网保健食品执法检查,从某淘宝网店购买保健食品“菲特牌”乾阳胶囊,送省食药检院检验,检出了化学药物成分“西地那非”。初步核实该淘宝网店位于杭州萧山,店主为沈某,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省市区三级食药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经过两个多月的前期调查,发现沈某上家为李某,其在福州通过淘宝网打着卖女装的幌子销售上述产品。李某还有多位下家,分别位于广东深圳、陕西安康、河南鹤壁。8月30日,省市区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公安分局抽调精干力量60余人,分别赶赴福建福州、广东深圳、陕西安康、河南鹤壁、浙江萧山五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并于9月3日成功收网。行动中,共查扣“菲特牌”参芪源胶囊、乾阳胶囊、USA男肽等产品及包装材料85大箱(3吨以上),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涉案金额6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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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嫌疑人李某交代,9月13日,联合专案组赶赴河南郑州对涉案胶囊生产者开展秘密侦查。9月21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吕某、张某、陈某、吕某某等4人抓捕归案,缴获空心胶囊168公斤、成品胶囊128公斤、大量药粉原料(18大袋)、胶囊生产设备三台,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
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共计涉案金额4600多万元。该案被国家食药总局和省食药局列为督办案件,并受到省食药局领导批示肯定。
2、龚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
(立案办理单位: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国庆、中秋两节期间,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人销售毒狗肉。安吉县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冷库等肉制品经营单位开展排摸,掌握了部分线索。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安吉县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前期掌握的证据,成功破获了龚某安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毒死狗肉)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死狗肉)系列案件。经查,2014年以来,龚某安、刘某寿、王某忠三人在明知张某波、吴某汉、王某、黄某胜等人使用“三步倒”(剧毒氰化物)将狗毒死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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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的狗40余条,数量达500余公斤,并转手贩卖获利;同时又从王某胜、谢某征等人处收购死狗400余条,重达5000多公斤,转手贩卖获利。2013年以来,张某平、石某娣、胡某平、周某林等人在明知收购的死狗是用“三步倒”毒死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死狗60余条并销售;其中郑某祥在向龚某安、张某平收购狗皮的同时向其销售了共计1公斤的剧毒氰化物。
此系列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查获“死狗”139条、剧毒化学物品“三步倒”10余公斤,累计涉案“死狗”500余条、重量达5500多公斤,其中大部分已流向餐桌。案件主要涉及浙江、安徽、江苏三省部分地区。该系列案被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省公安厅、省食药局列为督办案件。中国工商报、浙江卫视等多家媒体对该系列案进行了报道。目前,该系列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3、李某某等涉嫌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调味油案(立案办理单位: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人无证生产食用油。经过三个月的摸排,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台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于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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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8月6日两次收网,成功破获了李某英、李某林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温岭市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用调和油案。经查,李某英等人于2010年到台州路桥,通过李某林从安徽老家购买香精、商标和外包装等,在温岭购买色拉油,租用路桥蓬街镇双和村多间房屋,假冒“老作坊”、“胡根”、“如意”等牌子生产芝麻调和油、红油等食用调味油,涉案金额160余万元。李某林等人于2012年5月份到台州温岭,从安徽老家购买芝麻油香精,在网上购买辣椒油香精、搅拌机等原料设备,在温岭购买色拉油,租用温岭市城东街道西岙嘴村等处从事生产假冒伪劣芝麻调和油、芝麻油、红油以及芝麻酱、花生酱等产品,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本案共抓获涉案人员11人,提起公诉10人,涉案货值660多万元,捣毁黑窝点7个,查获利用色拉油和香精等生产的芝麻调和油、川味红油等食用调味油55875瓶(壶),以及生产原料香精、生产设备搅拌机等。此案列为省食药局挂牌督办案件,目前在法院审理中。
4、湖州长兴县“12.24”生产销售声称壮阳功能假冒保健食品案
(立案办理单位: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群众举报称长兴县雉城街道仓前街有一音像店在销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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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性保健食品,2014年12月24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对仓前街一带4家性保健食品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查获了21批次性保健食品(均检出非法添加药物西地那非)。通过案件深挖发现,上述查获产品均是从杭州市江干区某批发商购进。次日,联合专案组立即赶赴批发窝点,当场抓获该批发窝点经营者胡某某及司机2人,查获37批次壮阳类非法性保健食品(均检出非法添加药物西地那非)。
根据胡某某的交代,2015年1月11日至2月5日期间,联合专案组三次远赴河南周口市、项城市秘密侦查。2015年2月2日,联合专案组在河南周口某小区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王某某,并一举捣毁生产加工窝点2个,批发窝点1个。2015年5月14日在山东淄博市某小区抓获提供西地那非原料药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捣毁销售窝点10个,批发窝点3个,生产加工窝点3个,查获壮阳类非法性保健食品3500余盒,成品胶囊78万余粒,空心胶囊1300万粒,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该案被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省食药局列为督办案件,公安部在全国发起集群战役。
5、温州瓯海区梧田成全小吃店涉嫌非法使用罂粟壳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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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办理单位: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对梧田成全小吃店制作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及时联系瓯海区公安分局请求协同调查。7月22日上午,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场,用罂粟快速检测卡对该小吃店的成品卤肉和部分汤料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阴性。执法人员没有放弃,经过仔细查找,发现厨房加工操作台角落的香料罐内物品成份比较杂,立即对其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在后厨极隐蔽的阁板内搜查出罂粟壳350克。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混有罂粟壳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卤猪肉40千克、烤鸭3只。
根据小吃店经营者赖某某、蒋某某供述,罂粟壳购买于鹿城区浙南农贸市场1区5号仟家味调味品店。7月23日下午,联合调查组在该调味品店二楼暗阁内查获罂粟壳2000克,立即对调味品店经营者(贩卖罂粟壳)黄某某、傅某(夫妇,福建人)刑事拘留。
根据黄某某夫妇的供述,8月13日,联合调查组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92号淑芳香料商行店铺内依法查获罂粟壳17000克,抓获批发商葛某某(福建人)。并根据葛某某的交待查处了将罂粟壳粉投入烤鱼的台江万家烤鱼餐饮店,查获罂粟壳1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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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黄某某、傅某、葛某某三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台江万家烤鱼餐饮店经营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检察院认定赖某某、蒋某某夫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不予起诉。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将赖某某、蒋某某夫妇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6、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制售伪劣“哩脊肉串”案
(立案办理单位: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0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肉品和水产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掌握的线索,对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用鸡肉生产加工“哩脊肉串”、用鸭肉生产加工“蒙古肉串”,现场发现200公斤复合腌渍料及1.5公斤高粱红复合红色素等添加剂。现场还发现一批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蒙古肉串”(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5月21日,实则于一周前生产)。执法人员对上述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当场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 “蒙古肉串”(生产日期为20150521)中含有日落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哩脊肉串”(生产日期为20150510、20150514、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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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含有诱惑红,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复合腌渍料中含有日落黄。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共已生产销售上述“哩脊肉串”6723箱、“蒙古肉串”6468箱,销售金额约430余万元。金华市局在其冷库依法扣押涉案的“哩脊肉串”成品239箱、“蒙古肉串”140箱,共计货值金额10万余元。该公司生产的“哩脊肉串”主要销往金华市区及义乌市区的批发商,少量销往台州、绍兴。“蒙古肉串”主要销往江西鹰潭等外地、金华市的流动烧烤摊贩。
2015年6月2日金华市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当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金华市局协助公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夏某明(系该公司法人)、陈某汉(系该公司合伙人)、杨某水(系该公司生产主管)抓获并刑事拘留。此案被列为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省食药局督办案件,现正在检察起诉阶段。
7、李某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食品和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立案办理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通过淘宝网 “淘安居”等网店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201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李某的经营办公场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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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仓库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了48种美国Amway(安利)预包装食品,共计1419件;28种美国HERBALIFE(康宝莱)预包装食品,共计923件;44种美国artistry(雅姿)化妆品,共计1007件。上述产品均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无批准文件。
经查明,自2014年10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李某从美国购进上述产品,通过广州保税区缴纳关税进入中国国境,并在淘宝网开设“淘安居”等四个淘宝店铺进行销售。截止查获时,累计实际销售金额667664.87元。2015年5月1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李某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和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预包装食品及进口化妆品3349件,没收违法所得565865.72元,罚款2902438.89元。罚没款总计346.83万元。
8、舟山新城蜀湘楼餐馆涉嫌非法使用废弃油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立案办理单位: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15年6月4日消费者举报舟山市新城蜀湘楼餐馆存在回收油再使用的情况,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与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得联系并成立联合调查组。由于举报人提供的/ 12
线索和执法人员掌握的证据都不够充分,为彻底打掉该违法制售窝点,联合调查组经过近三个月的跟踪调查和暗访,终于摸清该餐馆违法行为全过程,并于8月10日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客人吃剩的沸腾鱼里过滤废油,并将熬制的废油再用于加工沸腾鱼销售给客人食用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自2014年6月15日开始,当事人为了使其店内加工沸腾鱼的油香味浓、味道好,指使店内每天晚上当班人员将客人吃剩的沸腾鱼收集过来进行过滤,过滤后的油按一定的比例加入新的色拉油进行熬制,熬制后再由其店内厨师用来加工沸腾黑鱼和沸腾胖鱼供客人食用。至查获日止,在353天内过滤油合计706斤,每斤油可加工1份沸腾鱼,按沸腾鱼销售价格38元/份计,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6828元。
9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将该案正式移送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9、方某某等涉嫌制售假牛肉案
(立案办理单位: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苍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在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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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厦门市、龙海市,广东省湛江市,苍南县矾山镇、灵溪镇等地成功收网,破获了方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牛肉)案。此案捣毁了以福建省厦门市方某某为首的,以福州零客食品有限公司(系注册公司)名义非法生产、包装、销售假牛肉一条龙的大型跨省犯罪链。经查,方某某于2013年3月注册福州零客食品有限公司,并委托温州苍南的朱某某、陈某某夫妇通过在蒸煮加工过程中添加“日落黄”、“柠檬黄”、“烤牛肉精油”等食品添加剂的方式将猪肉加工成“牛肉味肉干”。同时委托福建龙海市的郑某明等三兄弟将这些“牛肉味肉干”包装成“牛人帮牌”沙嗲味、五香味等口味牛肉干销售至全国各地。经检测,该“牛人帮牌”系列牛肉干中未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只有猪源性成份,且滥用“日落黄”“、柠檬黄”等食品添加剂。截至2015年1月共生产153150斤“牛肉味肉干”,并由郑某明等人包装成3万余箱“牛人帮牌”系列牛肉干销售至全国226家销售商和个人消费者。
此案涉及广东、江苏、上海等二十余个省市,总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共抓获方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10名。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和打击食品犯罪典型案例、被国家食药总局列为督办案件。目前,该案正处于温州市检察院起诉阶段,相关涉案人被公安机关刑拘。
10、绍兴嵊州市城关茶坊酿造厂涉嫌生产掺假掺杂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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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案
(立案办理单位: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1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绍兴市局关于嵊州市城关茶坊酿造厂违规生产销售黄酒的处理单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场所进行勘查。7月23日,嵊州市局执法人员会同嵊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应当在“剖香雪”工序使用价格约为20000元/吨的糟烧或者米白酒进行生产,实际上却使用了价格为6250元/吨的食用酒精。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日从杭州恒宁乙醇有限公司购进食用酒精10.35吨,已用7.5吨食用酒精、11.75吨糯米、6.5吨水和适量麦曲、酒药生产了香雪酒半成品1598坛,每坛约23公斤,共计约36754公斤,现有食用酒精库存约2.85吨。涉案货值金额为255231元。
7月23日,嵊州市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黄酒予以立案。因当事人使用食用酒精代替糟烧或者米白酒生产香雪酒属于生产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嵊州市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嵊州市公安局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案被列为省食药局督办案件。
篇6: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来源劳动法库
6月24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公布了2014年本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等常见却不易把握的劳动争议,其中,仲裁委还就案例中矛盾比较集中的点,从中提炼出十个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防范。
1、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 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
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月14日某中学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同年5月30日,该中学向冯某送达《关于对冯某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冯某认为某中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征求工会意见。最终,结合本案情况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
因职工违纪而解约,须先征求工会意见
本案中,某中学未证明《学校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产生并依法进行公示,亦未证明冯某存在违纪行为,某中学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鉴于劳动合同尚有条件继续履行,冯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因劳动者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仲裁时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被仲裁委确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存在且劳动者有此要求,则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存在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再乘以2,可见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慎重。
2、依员工意愿未缴社保 单位被裁定依法补缴
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24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食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食品公司主张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杨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法律评析】
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不依当事人意志改变
杨某于2008年即进入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但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即便是杨某写了保证书也是违法的,食品公司的主张不能够作为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虽然让用人单位承担一些费用,但却可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所引发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义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也类似,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3、办公场所迁至外地 单方解约未输官司
刘某于2012年8月13日到某模型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2014年7月30日,模型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河北。模型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模型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刘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模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模型公司主张,变更地址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到期,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迁址,且作为变更地址的补救措施,公司给员工提供了班车、住宿等条件,让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不存在障碍,但是刘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公司不得已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且已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模型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北京昌平迁至河北,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模型公司已经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刘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客观情况重大改变,协商不成也可解约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此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被实际变更,即便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被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当发生用人单位实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果有不同意见要及时提出,如与单位协商不成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4、试用期内随意炒人 单位被裁继续履约
赵某入职某预算公司担任预算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预算公司以赵某表现不合格、所做《土方量审核意见稿》中预算工程量存在严重误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认可《土方量审核意见稿》系其所做,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与预算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最终裁决预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对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
在试用期内用工,也不能随便辞退
预算公司虽以赵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无法证实系赵某所做。另外提供的《赵某转正流程追踪》中显示的人力资源总监王某在OA系统中签署的办理意见为“不同意转正,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建议离职”。与预算公司在《解聘通知书》上记载的解除原因不相符。预算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在试用期工作能力未能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职位要求,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便让劳动者走人,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甚至在试用期内任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单位公然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被裁决败诉。
5、单位迟延履行解约协议 员工要求返岗未获支持
李某于2011年5月到某酒店担任项目经理,双方于2014年1月31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31日解除,酒店于2014年2月15日前向李某支付各类款项9万余元,前述款项清偿了双方因用工关系、劳动关系履行及其解除而应向李某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补偿,自该协议约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酒店实际支付约定款项的时间是2月28日。
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理由是酒店没按约定履行协议书,是以行动表明不履行协议了,因此他本人也没有履行协议的义务,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酒店承认确实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关款项,但是强调是因为酒店惯例为月底支付职工工资,所以也就依照惯例执行了,不同意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4年1月31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酒店虽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关款项,但是迟延支付的时间较短,只有十几天,且在李某提出仲裁申请前已经支付,综合分析酒店并没有不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法律评析】
协商达成解除协议,双方务必依约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则该协议有效。法律鼓励劳动合同双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处分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劳动权利义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表示自己不愿履行协议,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则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自己也选择不履行协议,如果双方都表示不履行协议,那么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就要依法处理。
本案中,从酒店一方的行为上看不出其不愿意履行协议,故仲裁委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
6、因工坠亡被否员工身份 同事证言帮证劳动关系
赵某主张自己儿子赵小某于2014年7月1日到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7月10日,赵小某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死亡。为确认赵小某与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提出仲裁申请,清洁公司否认赵小某系该公司的员工。根据赵某的申请,仲裁委向公安局调取了赵小某死亡案的卷宗材料。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李伟称:“我是这个公司的清洁队队长,赵小某是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来当清洁工的……”;张红称:“我是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赵小某是2014年7月来和我一起担任清洁工……”。清洁公司认可李伟、张红是该公司的职工,李伟系清洁队队长。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包括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内的相关凭证。参照清洁公司员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赵小某在该公司工作,清洁公司缺乏证据反驳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故仲裁委对赵小某与某清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法律评析】
确认与单位劳动关系,同事的证言可作证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最具权威的规范性文件。该文列举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在劳动仲裁中应当提供的证据,如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且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劳动者一方应当提供: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2.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提供: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在这类争议中双方均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7、离职手续未办完停发薪 单位被告上仲裁输官司
刘某于2014年3月10日到某自动门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物料计划主管,双方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刘某于2014年6月9日向自动门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1.达不到岗位要求;2.适应不了公司的流程。”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21日解除,但自动门公司未支付刘某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的工资,理由是刘某没有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待刘某依约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再支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刘某为自动门公司提供了劳动,自动门公司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自动门公司以刘某没有依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不支付刘某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评析】
离职手续尚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是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劳动者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虽然劳动者是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再乘以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切不可因小失大,最终落个既违反法律规定又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的后果。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8、劳务派遣工遭车祸 两东家均被裁赔偿
常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1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工伤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已经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柒级。常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以社会保险应由食品公司缴纳、《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拒绝了常某的要求。食品公司则认为常某是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拒绝了常某的要求。常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食品公司则属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义务。常某的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同时按法律规定,食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人用工两东家都有责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将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向常某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常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他既可以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把食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谁有偿还能力就让谁做被执行人,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常某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的设立就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
9、做产检休产假被扣工资 女工状告公司打赢官司
付女士于2011年6月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付女士的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加上岗位工资每月共计6000元,付女士在职期间航空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2012年9月付女士怀孕,之后一直坚持工作,只是有时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但每次产检航空公司都将此算作事假,并扣发付女士相应的事假工资。2013年6月5日付女士剖宫产生育一女,产假期间航空公司一直按照付女士基本工资1800元的标准每月向其支付工资。付女士于2014年6月3日提起仲裁,请求航空公司支付产检和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前检查的权利,怀孕女职工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且用人单位应为怀孕女职工适时的提供方便,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故航空公司应支付付女士产检期间克扣的工资。由于航空公司没有为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付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应由航空公司承担,工资标准参照她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水平。
本案中,航空公司在付女士产假期间以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的工资标准向她支付产假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航空公司应补足付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律评析】
女工做产检休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发
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特别是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女职工有一系列的特别保护措施。除了上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女职工尚处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三期期满。但是法律对于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也并非是无限的,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节假日加班没加班费 员工无证据部分胜诉
陈某于2011年4月20日入职某科研公司,担任调查员一职,其月工资为5100元。陈某正常工作至2014年2月10日并离职,科研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该日。2014年2月17日陈某就其与科研公司的加班工资争议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请。庭审中,陈某主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每周有2天休息日加班。
仲裁庭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告知陈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规定,涉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而他仅提供了1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长情况,这位证人又没有出庭,科研公司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依据证据规则,仲裁委对这份证人证言将无法采纳。同时告知科研公司应当以诚信为本,实事求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科研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律评析】
根据单位的安排加班,员工应注意保留证据
加班工资的争议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必须是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自行加班不能要求加班工资。第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也就是双休日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平时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不能以倒休为借口不支付加班工资,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第三,如果劳动者执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无权要求加班工资;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就超过法定工时部分按照延时加班的标准主张加班工资,遇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权要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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