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主客观 损失 造成 行为

金融危机的判断标准(精选10篇)

篇1:金融危机的判断标准

经营企业一定意义上讲是在经营风险,就象航行不可能不遇风浪,在风险中突破,在不平衡中取得动态平衡是管理的要义。中国企业面临的多为成长性问题,成长就必有动力和阻力,卓越的企业往往能够在正确把握战略思维的基础上从容面对危机的阻力。

转“危”为“机”是真正的能耐

很多人认为中国许多企业的发展主要在于机遇而非能力。我们并不这样认为,有了机遇而没有能力,同样无法发展;经历了中国市场经济的风风雨雨而生存下来的中国企业,就必然有其对于企业与社会发展的深刻认识和把控能力,就必然有自身一套经得起考验的经营哲学。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承受危机承受压力是任何一个组织修炼超越的必经过程,并且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够获得未雨绸缪应对危机的能力。

管理哲学永恒的亮点在于:把面前的每一事件均视为一种机会。我国古代《兵经一百》里说:“目前为机,转瞬为机;乘之为机,失之无机。”“危机”两字,着力在“机”字,能够转“危”为“机”,力挽狂澜,扭转局面,方显沧海本色,才是真英雄的气度;在动态中在不平衡中取得平衡,在逆境中变劣势为优势,才是真本事。所以我们说战略思维很重要的体现在于面对突发多变的内外因素变化,如何进行决策。

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海尔在印尼和马来西亚都建有企业,都不景气。海尔经过分析发现,东南亚国际的家电消费是持币待购,是因为发生了金融危机才不消费,并不是说家里不需要。于是,海尔便不失时机地在这些国家做了许多的广告,而且都在非常好的广告位置,广告的价钱还没有金融危机前的三分之一。金融危机过去之后,需求量一下子就上来了。在管理哲学中,就叫做管理机缘论。危机时刻体现方向感、责任感和管理哲学思维,真正有能耐是在对待危机的态度和将风险化为机会。

生存哲学决定危机应对的价值判断

重大事件关头的价值分析和最终抉择是企业哲学的反映,是企业是否具备核心价值观并坚持之的反映。同样是跨国公司受贿事件,郎讯选择自曝家丑,而沃尔玛则是回避掩盖。同样是面临非典事件,罗氏制药公司想发国难财,蓄意制造谣言以促进其药品的销售,使自身商业诚信和社会良知受到公众质疑,其形象一落千丈;而香雪制药则是和相关政府部门合作,通过免费赠药、制作防非典宣传资料等等及时措施,树立自己的正面形象。当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时候,在极短的时间里企业危机应变的态度和行为,将最直接体现一家企业长期的生存哲学。

使命是指企业存在的价值、存在的理由或者说要解决企业为什么能够存在的问题。这本身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第一是企业自身存在的意义,第二是企业存在对于社会的意义。具言之,企业使命关键要解决企业、股东、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社会等若干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定位以及企业与它们的关系如何处理。在国外企业的表述中,有称之为使命、宗旨、任务陈述、信条、信念等等。

下面是johnson & johnson 强生公司的使命表述摘要

“我们认为自己对于医生、护士、病人、父母们和其他使用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客户负有第一责任。

为了满足他们的每一个要求,我们必须高质量地完成工作。

我们必须持之以恒地努力削减成本以保持合理的价格。

我们必须及时而准确地满足顾客的要求。

我们的供应商和销售商必须有合理的赢利空间。

我们要对员工负责。

……

我们对于自身所居住和工作的社区,以及全世界的社区都负有责任。

我们必须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支持慈善事业和友善的活动,并承担应有的税赋。

我们鼓励公民的发展以及更好的健康和教育。

我们必须合理地使用所拥有的财产,保护环境和资源。

我们对我们的股东负有终极责任。

……

当我们根据以上这些原则进行经营的时候,必须为股东提供合理的回报。”

美国强生公司因成功处理泰诺药片中毒事件赢得了公众和舆论的广泛同情,在危机管理历史中被传为佳话。1982年9月,美国芝加哥地区发生有人服用含氰化物的泰诺药片中毒死亡的严重事故,其影响迅速扩散到全国各地,调查显示有94%的消费者知道泰诺中毒事件。事件发生后,强生公司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按照公司最高危机方案原则,即“在遇到危机时,公司应首先考虑公众和消费者利益”,不惜花巨资在最短时间内向各大药店收回了所有的数百万瓶这种药,并花50万美元向有关的医生、医院和经销商发出警报。泰诺案例成功的关键是因为强生公司有一个“做最坏打算的危机管理方案”。该计划的重点是首先考虑公众和消费者利益,这一信条最终拯救了强生公司的信誉。强生处理这一危机的作法成功地向公众传达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和认可。强生公司的危机案例极好地反映了企业文化与危机管理的终极联系。

篇2:金融危机的判断标准

对后经济危机时期就业形势的判断

时值新春,一派的新春气息却难减由于后经济危机给普通市民带来的窘困。经济危机始于2008年末,由于美国次贷危机而引起的多米诺骨牌式的美国金融体系的破坏。随后,美国这个世界经济引擎之一的受损也毫无悬念的造成了向全球覆散的经济危机。而后经济危机是可以说是经济危机后各国为打破经济颓势纷纷采取措施后相互影响的引发的新一轮经济问题,是经济危机的后遗症。

后经济危机渗透我们的日常生活,各行各业。观察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宏观经济基本走势,重要的不仅看何时复苏,谁先复苏,更要看重复苏后的中期乃至中长期发展趋势。由于缺乏新的经济增长点。后经济危机时期的世界经济将进入低速增长阶段,我国出口导向模式及由此形成的出口拉动的经济增长动力模式面临挑战。

寒假期间,通过作为会计助理在一家生产塑胶元件的小型工厂实习,以及综合年后全国招工情况看来,就业没有走入困境却走进了一个实际上让大学生窘迫的怪圈。

虽然在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经济的逐步复苏让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大学生就业压力仍然巨大。目前,大学生就业主要遇上了找岗位容易,找好工作难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大学生一般只要肯吃苦,放低目标就可以找到岗位,而不像以前的高的不想收低的不敢收的情况,就业有了一定的成功希望。然而,正因为该种情况,专业不对口,大材小用,待遇过低的问题成了大学生就业的普遍现象。例如在人才市场里,普通大学只能拿2000—3000元/月,而技工人员在人才市场却是3000元/月难求的。大学生陷入了高学历人才不值钱的尴尬现状。

那么,在后经济危机时代,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我们的就业形势呢?

据中经评论,金融危机对就业的滞后影响仍然存在。在经济进入企稳回升阶段后,就业出现好转的时点要慢于产出恢复增长的时点。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依然保持较高的失业率,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之势,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空前加大,使得我国外需总体不稳,不利于出口部门生产的恢复和增长,限制了出口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的状态下,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滞后影响依然存在。同时,金融危机冲击后的我国国内产业结构和制造业结构开始升级与调整,就业结构性矛盾将会进一步凸显。此外,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普遍上调,将促使劳动力成本进一步提高,通胀压力继续增大,亦会对就业产生“挤出效应”。产业升级和城镇化加速,将成为就业的“双刃剑。劳动力供求总量与结构的矛盾依然突出。尽管今年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再次出现了“招工难”,但短期因素影响居多,全国范围的劳动力供给仍大于需求。与此同时,随着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劳动者素质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部分企业“招工难”和求职者“就业难”并存的局面将继续存在。结构性矛盾的加剧,增加了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

而以上这些分析是针对所有就业群体的,针对大学生,还有其它问题。根据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2005中国人才报告》预计,到2011年我国专业技术人才供应总量为4000万,而需求总量为6000万。以上两项数据表明:我国劳动力总体有富余,但专业技术人才仍将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专业人才需求具体表现在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上。

第一产业缺口218万人 :2011年农业科技人才需求可能达到几百万人,但相关人才供给有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1)》数据显示,我国共有涉农

院校43所,在校学生大约为9万,教学和科研人员为3.5万人,130万大中专毕业生中已有80万离开了农业。预计到2011年,第一产业人才缺口将达到218万人。第二产业缺口1220万人 : 我国大学生中38%为工科类学生,但是毕业生人数还是不够,振兴我国工业还需大量的工程师,主要集中在IT、微电子、汽车、环保、系统集成、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开发、条码技术、铁路高速客运技术等领域。预计到2011年,人才缺口数字巨大,将达1220万人。第三产业人才缺口325万人:该产业将是扩大就业岗位最多的部门。一些高端涉外人才需求很大,比如涉外会计、涉外律师、涉外金融服务、同声传译、电子商务、数字媒体、物流、精算和心理咨询等行业,都需要大量人才。预计到2011年,人才缺口预计在325万人。

由此可见,我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还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大学生“就业难”仅仅为一种表象。就业是否成功关键在于作为一名大学生是否学有所成,知识和能力结构能否达到企业用人标准,这值得思考;以及个人就业意愿和社会意愿存在很大差异。

综上所述,后经济危机时代下,由于经济复苏以及政府扩大内需政策,在通货膨胀下,大群体的就业形势是略趋好转。但就大学生群体来说,就业形势只能为喜忧参半。与往年相比,今年企业的招聘数均比去年上升不少,薪酬也普遍提高。尤其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理工科人才需求明显回暖,但文科毕业生就业趋势还不明朗。

因此,在后经济危机时代,大学生应该继续保持虚心务实的求职心态。要意识到,作为大学毕业的第一份工作,重点在于求得经验而非取得一份好待遇的工作。应该在求职时注意该职业是否能给与自己一个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做好规划。

篇3:优秀企业的判断标准

财经媒体的一大主角就是企业。但凡谈到企业难免要议论其优劣得失, 包括经营业绩、道德操守, 甚至企业家个人气质特征, 都是创造财经媒体就业机会的领域。同一家公司被不同人看, 或者同一人在不同时期看同一家企业, 都会有非常不同的观感, 状如观景, “横看成岭侧成峰, 远近高低各不同”。这也像看一个姑娘, 一眼望去, 十人十说。

但总起来说, 公司好看的是脸, 摸着舒服的是胸脯, 不能掏的是裤裆。一个外人, 未经对方允许随意上下其手, 会被斥为流氓, 除非他 (她) 病得不轻, 需要手术, 而你正好又是医生才能看得真切。因此人们通常为不能看清一家企业所烦恼, 投资亦无从下手。近日求一中医, 见其望闻问切, 虚实之间看个分明, 不禁产生联想, 要为诊断企业号一下脉搏。

一眼看明白

好公司应当自己一句话说清楚, 别人一眼看得懂。比如, 自己公司做什么, 是做食品, 还是制衣, 自己一句话就讲完了, 不仅老板自己一句话讲得清楚, 而且无论问哪一级员工, 大家都众口一词, 八九不离十。另外, 自己一句话讲完了还不够, 还得看别人, 特别是外行、普通人对你做什么的说法与你自己的说法是否吻合。例如, 牟其中不光自己一百句话也没讲清楚南德是干什么的, 而且一百个人听其言、观其行之后仍摸不着头脑。近来频频失陷的企业当中亦有不少这样的故事:德隆的整合产业, 三九的低成本扩张, 各种系的资本运作等。其掌门人大多自己一句话说不清楚, 少说也得上百句才能把自己的故事说圆, 同时, 从媒体到投资者对企业亦如盲人摸象。

相反, 再看那些稳健成熟如万科、联想、TCL、汇源等公司, 其掌门人任何时候都只需一句, 最多寥寥数语, 就能说清了自己, 我们外行也无需多花功夫, 只需一眼就看得明白他们在做什么。其实国外也一样, 可口可乐、吉列、麦当劳都是简单到我们一眼看得懂的企业。而安然这类怪兽, 当人们开始看不懂它的时候, 它便忽喇喇如大厦倾了。世间万物, 伟大只是一种简单, 只有真实才不怕简单, 复杂的东西特别容易好看, 但好看的后面往往是荒唐和陷阱。

要有产品

一定要看得见终端产品的连续销售。商业的核心是交易, 而交易的本能冲动无非是贱买贵卖, 赚得利益。无论多大的买卖, 无论多伟大的商业故事, 说过来倒过去, 如果只见其忙忙叨叨, 不见有东西 (最终产品) 在卖, 只听说卖什么东西, 但市场上 (如购物中心、超市等) 并不怎么能看到, 或者虽有东西卖, 但时断时续, 量又很少。

那么, 这家公司显然只是在中间过程倒腾资金或资本 (号称资本运作之类) , 其形迹便十分可疑。没有东西卖就说明它没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现金是公司的血液, 而经营性现金流是唯一属于自己的健康的血液。其他如资本性现金流和融资性现金流。固然可以输入企业维持其生命, 但毕竟不是经营性现金流, 不具有健康的造血机制, 早晚会绷断的。

时下资本运作最辉煌的企业, 往往没有足够的经营性现金流, 而是用融资性现金流伪造 (如通过关联交易编造交易记录) 经营性现金流, 再用伪装的业绩去蒙骗投资人的钱, 制造投资性现金流。欧亚农业的杨斌便是吸食这类财务鸦片死掉的。

所以, 不管多堂皇的企业, 只要在市场上看不到他有产品在销售, 就不应相信它的神奇故事, 哪怕这故事再合乎逻辑也不要信它。比如坊间传闻不少的某首富, 据说近来甚是了得, 可他所说的可以让2亿人民聪明起来的神奇产品, 市场上根本不见踪影, 所以, 我宁愿相信他只是虚构故事想在股市套钱而已。

老板的交际圈

要看公司老板或经理下班以后干什么, 和什么人混在一起。如果天天跟政府官员在一起扯, 那一定是为了寻租或者遇到了什么麻烦。如果还在酒楼桑拿里泡银行, 那一定是公司空手道还得银行援手。

相反, 一间公司, 如果老板或经理并不成天往政府跑, 而是往国内外同行那里跑, 往市场 (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 上跑, 那一定会变成行业先进。如果银行彬彬有礼、公事公办, 或者由手下普通员工公司就能搞掂, 那一定是财务健康、运行良好。如果身边出现的多是各路先进、亲朋好友, 哪怕是所谓“小凤仙”, 都说明公司中规中矩, 并没有牵涉到复杂的泥潭中去。这基本上应的是一句老话: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万科声言决不行贿、阳光利润, 所以鲜见王石混迹于官大人之间, 亦不与公检法司的人推杯换盏, 反倒是落拓洒脱, 寄情未来, 玩山弄水。

篇4: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医疗过失;判断;标准

由于医疗行为的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医疗科技飞速发展,及地域环境、文化、法律背景等差异,世界各国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形成了众多学说。随着英、美、日、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长期对医疗过失的研究和探索,总结出各具特色的医疗过失判定标准,而我国对医疗过失的研究刚刚起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医疗过失判定标准,对于结合我国医疗侵权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医疗水准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

医疗过失的判断是以一个理性的人在相同或近似情境下通常合理的注意或平均合理的注意为标准。在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一般采用“医疗水准说”来作为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医疗水准说诞生和发展经历了曲折探索的历程。

日本最高裁判所在“1961年东大输血感染梅毒案”的判决中使用了医师负有“实验中防止危险发生的最大注意义务”这样的措词,其真正的目的是告诫下级审裁判实务中不要仅凭临床惯例行为判断医师的过失。[1]但由于判决中主张被下级审裁判实务中作断章取义、对被告医疗方采取严格的过失判断标准。在1974年早产儿视网膜病案判决引发“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医师是否有过失或违反注意义务”大辩论中,松倉豊治教授提出:“判断诊疗义务违反或者医师注意义务违反的标准应该是‘医疗水准而不是‘医学水准”,这一见解得到了医、法、界一致赞同,并被最高裁判所在“1982年高山红十字医院案”中采纳。从此,“医疗水准”概念正式在日本的判例中登台。

医疗水准说虽然为医疗行为确立了一项统一的标准,但在今后的发展中应注意三方面问题:[2]一是明确医疗水准、转医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具体关系。二是正确处理医疗水准与科学发展的关系。三是调和医疗水准与期待权的关系

二、“伯勒姆标准”——英国

在英国法上,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为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医师注意义务标准规则通过许多判例来确立。其中最著名的判例为1957年的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案。该判例确定了医疗过失判定中著名的“伯勒姆标准”。在这一案例中,原告罹患精神疾病并接受电刺激治疗。原告没有被给予放松药物或者身体限制,结果导致髋部受伤。法院认为医生的行为符合“负责任医护人员”的标准,医生没有医疗过失,不对其髋部受伤负责。可见,医生无须达到“最好医生”标准,仅需符合某个领域平均有能力医生的要求即可。

伯勒姆标准要点有三:一是医生的注意义务标准是该医生所在的技术领域中一名普通医生所具有的一般技术知识和一般注意水准。二是在医疗领域中,往往存在着多种医生同行所普遍接受的医疗实践或观点。三是医生的行为符合一种被同行广泛接受的医疗实践或医疗观点,只能是没有过失的有力证据,但并不是结论性的,即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与同行中被普遍遵循的做法一致就可以决定被告无过失。[3]

三、“执业群体接受的标准”——美国

在美国,医疗过失判断标准是医生执业标准即“执业标准说”。早期这一标准还有地域性,即如果医生医疗行为符合本地的医疗常规、习惯,就被认为没有过失。随着交通、信息迅速发展,医生接受继续教育和训练机会增加、地域差别缩小,司法不再考虑地域因素。1970年Blair v. Eblen案法官将医生的职业标准发展成“执业群体接受的标准”(acceptable practice)——同行中合理、称职的执业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的应具备的医疗技能,履行相同的照护义务。[4]在医疗过失诉讼中,双方律师一般会利用职业标准和指南,来证明某一特定临床情形下“可接受的执业”。

四、“信赖原则”——德国

在德国,医患关系被确认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强调医患、医疗机构内部信赖关系,形成“信赖原则”理论。在司法实践上,医师信赖其他的医护人员,在医疗共同作业中会实施适当医疗行为,如果被信赖者出现不适当的医疗行为,那么就应由出现该不适当行为者对所产生的不良结果负责。同样的信赖关系存在于医师与患者之间,二者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医师诊病的第一依据便是患者的主诉症状,医师采取的所有的医疗措施均需要患者配合来完成,通常医师信任患者会高度配合实施诊疗行为,如果患者由于个人原因不予配合,如故意隐瞒与疾病有关的重要情况、不配合医师按时服药、拒绝做某种必须的辅助检查,出现治疗无效果甚至出现疾病恶化情况,就只能由病人自负其责。信赖原则还涉及医患混合过失时判断医方所应负责的比例问题。日本学者认为,坚持对应基于对方的违法行为的高度结果回避处置不合理,而将信赖原则视为缓和结果回避义务的手段。因此,信赖原则有使过失处罚谦抑化的功能。[5]

五、医疗常规说 ——我国

我国对医疗过失的判断,多数人趋向于坚持医疗常规标准,实践中也基本按照这个标准在执行,称之为“医疗常规说”。长久以来,我国医疗过失认定实践中受《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和医疗常规这样一个逻辑顺序来判断过失的有无。如果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推定其有过失。

六、结语

相较而言,我国“医疗常规标准”显得具体、刚性且容易判断,但最大问题是标准“门槛高”,且医疗常规相对于发展的医疗实践明显滞后,以此标准来判定医疗行为中的过失,往往将那些确实存在医疗过失的情形难以作为医疗过失加以认定。同时,由于担心有违医疗常规,导致医生小心谨慎、墨守成规,不敢偏离常规而采取具有一定医疗风险的医疗行为,哪怕是对病人、对社会的健康福利都是有益的。相反,“医疗水准标准”与“执业群体接受的标准”抽象、弹性,增加判断的难度,但却缓解医疗常规和医学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在具体案件中不遗漏医方存在的医疗过失。

参考文献:

[1]新美育文著:《医师的过失》,转载夏芸著:《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页

[2]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2001年版,第181页

[3]姚苗:《英美法对医疗过失的判定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55页

[4]何怀文:《医疗事故诉讼中的过失认定》,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第 12期

[5]黄丁全著:《医事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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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判断古籍善本价值的标准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明造纸和印刷术的国家,中国古代四大发明就有造纸和印刷术,这是中国对于世界文明四大贡献中的两项,而中国的古籍善本就是包容两大发明的历史见证。

什么是古籍善本?

清朝版本目录学家张之洞的`解释为:一是足本,没有删节和缺卷;二是精本,精校精注,错误极少;三是旧本,即传世很久的木刻本、传抄本和线装书。当代学者对古籍善本的解释为:一是年代久远而且有文物性;二是印刷插图精美而具有艺术性;三是书籍内容精辟具有学术资料性。

如果再细分,评判古籍善本的价值有以下五大标准:

文献价值:

古书籍所描述记载的史料非常丰富,是研究古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第一手材料,因此古籍的价值首先体现于它的文献价值。

版本价值:

古籍的版本种类很多,一般来说,稿本(作者的原稿)、旧抄本、原刻本、精刻本、初印本以及各类活字印刷本等版本的价值更高。

艺术价值:

有些古籍字体雕刻精美,印刷水平较高,如精写本、精刻本、各种套印本、红印本、拱花等。

学术价值:

如名家稿本、精校本以及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独到见解或较为少见的稿本、写本、批校本、过录本等,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文物价值:

有些古书,抄写或刻印本年代久远,流传又稀少,如宋版书存世不多,无论从纸质、墨迹、印刷技能、装帧水平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文物考古价值。

如今古籍善本从年代上可分为宋刻本、辽刻本、西夏刻本、元刻本、明刻本、清刻本;形式上可分为雕版印刷、活字印刷,其中则以宋版书最为珍贵,坊间长期流传着“一页宋版,一两黄金”的说法。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古籍善本收藏远远盛于书画。但是由于古籍善本入门门槛较高,且存世量少等问题,在建国后的几十年间,一直处在小众收藏的状态。不过随着人们文化水平提高,以及藏家、国企、文博机构对古籍善本的认识出现转变,有更多历史和艺术价值使得古籍善本越来越受到重视。

篇6:金融考试判断题

资料内容摘录:

商业银行行长选聘及任职资格专业考试题库-判断题题库

这是商业银行行长选聘及任职资格专业考试题库-判断题题库复习题,包含商业银行行长选聘及任职资格专业考试题库-判断题题库,附答案。

商业银行行长选聘及任职资格专业考试题库-判断题题库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也不补记冻结期间利息。()持票人凭支票支取现金或办理转帐时,应向银行提供本人身份证,在支票背面背书。()出具存款证明,每份收取20元手续费。()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人民银行(或监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信贷。()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级政府授权 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储蓄政策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存款行不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对于5000元以下信用卡透支,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应列为损失类。()

《贷款通则》是法院解决银企贷款纠纷的唯一法律依据。()

代保管业务的种类,包括密封保管业务,露封保管业务,出租保管箱业务。()贷款担保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可以影响或控制的潜在还款来源。()

贷款期内,若利率调整,一年期以内的贷款不作调整,一年期以上的贷款从次年年初(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银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篇7:判断男人心理是否成熟的标准

1、干净整洁:成熟男人尊重自己的外表。他们留最适合自己的发型,下巴干净没有胡子茬,面部不油腻,不留长指甲。衣服不一定要名牌,但整洁大方,不会穿得皱巴巴象个送快递的。他们决不会穿黑皮鞋配白袜子,穿着西服去旅游。

2、尊老爱幼:成熟男人有爱心,有社会责任感,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他会给老人和孕妇让座,会给受灾地区捐款捐物,会帮助失学儿童,会义务献血……这些事情他们不一定全做,但他们决不会什么都不做。

3、有业余爱好:他们不是只知道工作的机器人,懂得用业余爱好来调节自己紧绷的神经,工作休闲两不误,这使他们有情趣。怪不得女人们说:有爱好的男人不容易变坏。

4、重视诺言:成熟男人绝对不会出尔反尔,他对自己的每个承诺都相当重视,在许诺之前周密考虑,自己的话是否真能兑现,如不能兑现的话他决不说,言出必践。他的每一句话都让你觉得放心、可信任。满嘴跑火车、乱放空炮、迟迟拿不出行动的男人,与成熟不沾边。

5、心胸宽广:成熟男人不斤斤计较,不贪图小便宜,不在乎吃点小亏,不喋喋不地抱怨这抱怨那。他们的眼光从不被琐碎事务绊住,对于家庭中的小争吵,他们经常是“首先回头的天使”。

6、不以自我为中心:成熟男人尊重自己,更懂得尊重他人。他们善于换位思考,会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不强求别人迁就自己,善于同别人合作。凡是“我怎样怎样”的男人,典型的小皇帝脾气,还没长大。

7、勇于承认错误:成熟男人不顽固,能接受不同意见,善于采纳好的建议。对于自己的不当决策,他们勇于承担后果,从不找借口搪塞推诿。

8、意志坚定:成熟男人有处变不乱的心理素质,他们一旦确定自己奋斗的目标,就朝着它努力,遇到挫折,他们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及时修正方向,但决不轻易言退。他们会疲倦,但在休整后,又信心十足地出发了。

9、不夸夸其谈:成熟男人从不随随便便高谈阔论,他会把握适当的沉默,说话声音清晰但不乱嚷。随便喝点酒就把自己的点小经历小故事拿来满桌子大讲,不用喇叭半屋人都能听见的,这种男人,最多博听众一笑,谁也不会把你那五花八门的所谓“奋斗之路”放在心里。

篇8:浅析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及类型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等同于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是一个主客观两方面统一的结构, 而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一个主观要件, 也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要素。刑法理论上把犯罪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两种类型。

二、过于自信过失的判断标准

过于自信过失与犯罪故意、疏忽大意过失一样, 也是在客观上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且还轻信这一结果不会发生。这种轻信是建立在一定的客观根据之上的。行为人依仗这些条件, 觉得很有把握, 而实际上他是过高地估计了当时的客观有利条件和自身的能力, 以致主客观不一致, 造成了危害结果。

三、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

疏忽大意过失作为一种心理活动, 也是一种在一定主观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这就表明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作用于客观世界是有认识的, 是有正确认识能力的。[1]疏忽大意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行为人具有应当预见的能力, 客观基础是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其中“应当预见”是确定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成立的关键所在。行为人在客观上发生危害结果后, 是否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应当预见的能力。[2]因此, 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 实际上就是对是否具有应当预见能力的判断。

四、犯罪过失判断标准的司法实践

( 一) 过于自信过失判断标准的司法实践

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认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一系列侦查措施, 收集大量有关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有力证据。在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 法官可以通过对这些大量证据所证明的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为: 1. 证据所能证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到; 2. 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技能或凭借一定的客观条件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 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的; 若以上三点都能有充分证据证实, 那么案件的性质就能准确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 二) 疏忽大意过失判断标准的司法实践

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虽然存在着多种观点, 但在我国对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普遍赞成以主观标准为根据, 以客观标准作参考的观点。笔者认为,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 对疏忽大意过失进行评定最终还是应该通过客观评价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能够预见、 应当预见的能力比较合适。因为以主观标准为根据, 以客观标准作参考的观点在实践中看似比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合理, 但是它在实质上仍未摆脱主观思维的控制。这些以主观为根据客观为参考的标准本身都缺乏客观的确定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 这就给任意裁判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实践的结果往往是法官的自由裁判。若是运用客观评价标准来认定案件的性质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就大大增加了可操作性, 同时也能排除行为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法官等人为的对案件真实性认定的干扰。

办案人员可以首先根据行为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智力水平、知识技能等, 去找社会上与行为人水平近似的同一类人; 在相同的客观环境下, 让他们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重演, 由此得出他们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再以此为标准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确定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后, 再根据公安机关收集的其他证据, 一并有检察机关交给审判机关。法官对证据的具体审查应是: 1. 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 2. 证据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 3. 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是因为疏忽而当时并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若以上三点能得到证据证实, 案件性质就能认定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这种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在整个司法实践中, 都是一种按照客观标准进行的评价, 很少掺杂了人为的主观因素; 具有可操作性, 更加体现了司法公证, 提高了办案质量, 不枉不纵, 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按照客观标准说对疏忽大意过失进行认定是一种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摘要:本文以过失犯罪的现状日趋复杂, 认定难度加大为切入点, 引出对犯罪过失判断标准研究的必要性;既而陈述了犯罪过失的概念及两种类型;通过对过于自信过失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进行分析, 阐明了过于自信过失的判断标准;鉴于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刑法界存在多种观点。

关键词: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判断标准,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

参考文献

篇9:金融危机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一、“公开不充分”标准的解读及“公开不充分”的常见类型

在全球一体化的国际形势下,发明创造对综合国力和国民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在中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5年国内的专利申请量就突破了200万件。我国的专利申请量进入了迅速增长期。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剧增,专利申请文件被授权应满足的条件愈发引起社会大众的重视。

(一)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方面,说明书作为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满足公开充分的规定。中国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谓“清楚”,是指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一、主题清楚。从现有技术出发,说明书应反映出发明创造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手段,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二、用词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能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谓“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包含的内容,特别是不能缺少理解或者实现发明创造所需的技术内容。所谓“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须再进一步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

(二)在实际的专利申请中,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设想,或是愿望、结果,并没有出任何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任务、设想、愿望、结果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技术方案无法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其预期的技术效果。

除上述的问题外,比较常见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涉及说明书附图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对应,说明书附图所示内容含糊不清等影响说明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地被公开的情况。在某些特例里还会存在几件申请说明书附图交叉交错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

二、各国关于公开不充分判断标准的比较

专利制度的核心为“公开换保护”。发明人以公開其发明内容的代价,换取在一定期限内对自己发明创造的保护。这种制度能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并保证给公众使用发明的利益,最终能达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对发明中技术方案的公开是专利制度运行的基础。从这儿引申出一点:如何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必然涉及以什么人的立场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如果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就会导致“一千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局面。因此各国在专利法制度中都引入了公开不充分判断主体的定义,也就是所谓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审查员、申请人和社会公众都应该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理解和判断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规定。

德国专利法第三部分中第三十五条记载:申请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日本特许法中第二章的第36条规定:发明的说明书应该记载发明的目的、构成和效果,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实现。

美国专利法第十一节第112条规定:说明书应该完整、清晰、简要、准确地阐述发明的技术方案以及使用该发明创造的方法,以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或与该发明密切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创造和使用该发明,并且还应该记载发明人判断的实现发明的最优方案。美国审查指导教科书中也记载“申请文件中必须完整地公开包含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或与该项申请密切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制作和使用该发明的说明及细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各国的定义也有区别。

中国的专利制度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是一个虚拟的“人”,假设其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该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全部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全部的现有技术,并具备进行常规实验的能力,但不具备创造力。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中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假想的“人”,其了解发明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作为判例法系国家,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还曾做出过如下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一般普通的创造力,不是一部机器,在常规情况下能将多份专利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启示像拼图一样拼成整体。

欧专局审查指导教科书中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位假设的普通技术人员,他掌握了相关日期前所属技术领域里全部的一般知识。比较特别的是欧专局还定义了在某些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还可以是一个团体,比如说一个研究团体或者是创造团体。

我们还可以发现,在知识与技能认定的方面,欧专局并没有允许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使用公知常识以外的技术,也未允许其进行检索。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备检索的手段。但我国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能使用公知常识,还能使用检索得出的现有技术,并具备普通的实验技能。

三、关于公开不充分适用对象以及规避公开不充分要注意的问题

而该法条适用的对象并不仅仅是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而是说明书与说明书附图的结合。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指的是说明书文字、说明书附图、被保藏的生物材料三者的结合。

篇10:浅说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但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两条法律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操作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

判断合同无效。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我们认为,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上位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部门做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授权做出解释,那么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第三,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当然,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也可能仅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目的是要严格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又称补充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

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强行法规可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二种。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缔规定及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禁止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是不一样的。从我国合同理论和实务来看,大多没有严格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我们认为作出这种区分还是必要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人们必须为某种行为,而后者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

三、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何为取缔规范何为效力规范。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例如关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主要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要

求办理预售登记的规范,应属于取缔规范,非效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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