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共4篇)
篇1: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辖区内注册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过程中,职工应在海淀社保中心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还需符合:
(1)本市户籍人员、未就业随军配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外埠户籍人员: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2010年1月1日以后在京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单位操作步骤:
(一)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表格到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南区一层)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社保中心接收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社保中心依据单位提交的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心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函沟通;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及《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在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信息录入及审核业务,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单位提交材料:
(一)基本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本市户籍及外埠户籍参保人员:
(1)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2)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3)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各一份。
2、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3)随军审批表复印件;
(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7)《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
(二)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
1、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开具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
2、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原件、复印件;
3、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加盖公章)[只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因各地缴费情况不同,申请转入时请至少提交三页表格]。注:如另需当地社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市社保中心要求执行。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联系函;
3、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节假日除外)
(二)如参保人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三)如缴费年限存在中断缴费的,本人须附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户籍地地址与户口本一致,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五)因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经办流程有所差异,部分省份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人员转外省业务时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在京申请转入业务时可暂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但需单位及参保人准确填写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部门的相关信息,我中心会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联系。在收到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方可办理转入操作。
(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 “行政区划代码”统一为“910000”。
(七)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如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将基金转入部队后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的,还需提供原地方缴费期间的明细。
(八)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即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业务。
(九)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为A4纸张规格;涉及需手工填写的表格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篇2: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外地新生儿,父母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一学生儿童保险。父母有一方是北京户口,可以参加学生儿童保险。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可办理当年的学生儿童保险,超过90日就不再办理当年的学生儿童保险,只能到9月至11月集中办理下一的学生儿童保险。缴费方式为每年100元
出生日起90天内参保可以享受当年住院、门诊报销;在集中参保期9月-11月参保,次年可以享受住院报销,在不中断缴费的情况下,次次年可以享受住院、门诊报销。
海淀区: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辖区内注册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过程中,职工应在海淀社保中心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还需符合:
(1)本市户籍人员、未就业随军配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外埠户籍人员: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2010年1月1日以后在京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单位操作步骤:
(一)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表格到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南区一层)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社保中心接收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社保中心依据单位提交的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心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函沟通;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及《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在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信息录入及审核业务,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单位提交材料:
(一)基本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本市户籍及外埠户籍参保人员:
(1)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2)外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3)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正反两面印在一页);(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各一份。
2、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3)随军审批表复印件;
(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5)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7)《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
(二)异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
1、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开具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
2、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原件、复印件;
3、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加盖公章)[只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因各地缴费情况不同,申请转入时请至少提交三页表格]。注:如另需当地社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市社保中心要求执行。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联系函;
3、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节假日除外)
(二)如参保人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三)如缴费年限存在中断缴费的,本人须附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户籍地地址与户口本一致,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五)因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经办流程有所差异,部分省份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人员转外省业务时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在京申请转入业务时可暂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但需单位及参保人准确填写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部门的相关信息,我中心会与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联系。在收到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方可办理转入操作。
(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 “行政区划代码”统一为“910000”。
(七)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如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将基金转入部队后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的,还需提供原地方缴费期间的明细。
(八)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即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业务。
篇3: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法律研究
一、先行支付制度出台的背景
据人社部统计,2014年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639万人,参保率仅为26.72%,其中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7362万人,参保率仅为26.87%。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小、参保率低,使职工在因公受伤后难以及时获得救济。而现行救济途径程序冗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但在实践中,如用人单位不予配合,通常职工需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最长可达1701天,而诉讼程序完结后,裁判文书执行更是困难,使职工最终难以获得救济。为保障未参保职工能及时获得救助,《社会保险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属性,保障了全体职工的权益。
二、先行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市出现了地方社保机构向劳动者先行支付公司保险待遇的案例,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使许多未参保的职工在因公受伤时能及时获得救助,但实践中先行支付制度仍存在诸多实施问题。
第一,工伤认定难。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部门是专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是由社保部门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工伤认定在工伤事故后通过事后调查做出的,往往因现场证据灭失、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人力不足等原因,以致很难达到诉讼的证明标准,社保部门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确认劳动关系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按此逻辑先行支付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工伤认定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我国已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确认仍然会在流程上成为工伤认定的阻碍,用人单位常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 “策略”,来拖垮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实践中的问题在于工伤认定部门依据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后,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部门无权认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由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了工伤认定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职权。然而对于此项职权与劳动争议部门的职权之间的关系并未详细说明。
第三,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难。在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并且持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申请先行支付的另一个条件是要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先行支付的情形是用人单位撤销、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申请人本身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等4种情形。对于这4种情形,现在社保机构在操作中标准不一,指向不明,往往作出狭义解释,增加职工的证明责任,常常以职工未明确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而拒绝职工的申请,间接阻碍了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
第四,支付后追偿难。先行支付不同于垫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机构可通过查询、划拨、通知或申请法院执行等方式向用人单位追偿。然未参保企业往往是小企业,特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后,一旦发生工伤,其现有资本无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后,发生工伤后更是几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仅使工伤社保基金财产流失,更损害了其他依法参保用人单位的利益和积极性。
三、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一)改变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的主体
为解决目前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应赋予职工选择权,既可申请劳动仲裁,也可自申请工伤认定部门一并处理劳动关系确认,且只能择一,一事不再理,因为工伤认定部门本身就具有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职权。其次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裁决工伤案件时一并认定工伤,因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事实,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调查核实有争议解决部门来处理时其职责应有之义。
(二)降低职工“单位不支付”的证明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于证明单位不支付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催告制度,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可书面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告知其不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后即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单位不支付的证明并不要求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只要申请者单方提出,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认可进而通过催告制度来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不支付,而排除因申请者对单位不支付证明不力而不能获得先行支付的权益。
(三)加强行政监督,单独设立先行支付基金
为提高公司保险参保率,社保部门应加强行政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此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基金面对先行支付制度的申请足以良好运转,依法追究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法律责任。其次改变先行支付主体。低参保率使工伤保险基金背负称重的支付风险。工伤保险制度兼有保险与社会属性,劳动者的风险应当通过国家的强制作用来使社会一起承担,而未参保职工的出现实为国家强制作用不足所致,因此对于如此低的参保率,国家应注入资金成立独立的基金会为低参保率“买单”,国家先行支付后,再以国家的名义向用人单位或连带责任人追偿。由单独的基金会来先行支付,既可以保障申请人及时获得救助,保护合法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权益,又能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王显勇,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法律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篇4: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一、业务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二、业务描述
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其在省外其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主要依据
国办发[2009]66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帐户转入:
1、申请人应向转入地社保机构个人帐户处理岗位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等申请资料。
2、个人帐户处理岗位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基金到帐后,办理接续手续。
(二)临时缴费帐户转入:申请人向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五、所需资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帐户转入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
2、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另外,如属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动证明。
(二)临时缴费帐户转入所需资料,请向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咨询。
六、最佳办理时间
每月10日-30日的周二至周四上午9:00至11:00
七、办结时限
转入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基金到帐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
八、重要提示
(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帐户转入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帐户转入手续,而只能为其建立临时缴费帐户。
(二)转入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可能会联系申请人就《信息表》上的数据项目进行核对,因此申请人务必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的联系电话畅通。
(三)在离开原参保地跨省就业之前,参保人员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四)申请临时缴费帐户转入的,申请人在向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时,可咨询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在为其建立临时缴费帐户后是否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送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帐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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