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局(共6篇)
篇1:毕节市城乡规划局
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区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38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局关于提高城乡医疗救助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黔民救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区户籍并且在本区范围内居住的城乡居民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对因患重大疾病,家庭或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或者经相关医疗救济途径报销(救助)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困难城乡居民,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救助的制度。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扎实有效,稳步推进的原则;
(四)多方筹资,多种形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第二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对象: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病患者;
(二)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中的病患者;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60年代初精简退职回农村居住的困难老职工中的重病、大病患者;
(五)在乡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大病患者;
(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保对象;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中的病患者,经济困难的节育并发症患者;
(八)农村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受害者;
(九)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应予以救助的其他病患者。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或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赔付责任人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康复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有以下方式:
(一)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区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各项医疗费用上兑现公开承诺的减免。
(二)常用药品优惠供给。广泛动员、鼓励城乡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且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医药销售企业积极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活动,为救助对象优惠供给优质低价的常用药品。
(三)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对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其他对象视情况适当资助部分。
(四)医疗费用救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费用后,个人承担部分仍然困难的,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救助。
医疗费用救助由区民政部门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城乡医疗救助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临时救助:对医疗费用低但无力支付的城乡居民,酌情给予临时救助。
2、医后救助:对已经治愈出院的城乡居民,按照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资金。
3、医前救助和医中救助:对无力垫付入院费用或者已入院治疗但无力继续交纳后续住院费用的特殊困难的城乡居民,由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和需交款的费用金额,经区民政局研究后酌情预拨救助资金。
第八条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一)临时医疗救助:对医疗费用低而无力支付的城乡居民,在1000-3000元范围内,酌情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患者困难情况和疾病情况确定。
(二)医后救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一年救助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重特大疾病(卫生部规定的17种特殊病种)不超过1.5万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不超过3万元。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不能超过两次,每次提供的住院发票不得相同。在救助金额封顶线下,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总额扣除相关医疗救济途径报销[或救助]后的剩余部分)救助方式分以下五种类型:
1、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重大疾病患者,按个人承担部分的50%比例予以救助。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个人承担部分在完善相关材料后在3万元以内原则上据实救助。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和持农村独生子女光荣证、二女结扎证的家庭成员,享受救助比例提高10%。
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情严重的精神病人,家属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区民政局研究确定救助方案,入院救助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确需延长治疗的,需根据医院出具证明经民政局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医疗费用由家属自行负责。
5、重大疾病病情严重,已经无力住院或者住院无效的情况下采取门诊治疗的,所产生的门诊费用纳入救助范围;7-10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所产生的门诊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对个别特殊救助对象,需要进行特殊救助的,在封顶线内,由区民政局研究解决;突破规定上限的,由区民政局提出救助方案,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以上对象如已申请了临时医疗救助的,在计算救助金时,应在总救助金额内进行扣减。
第三章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
第九条城乡医疗救助申请
(一)申请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村(居、社区)委会提出申请,村(居、社区)委会通过调查情况属实的,由调查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镇(乡)、办事处从临时救助资金中解决;镇(乡)、办事处临时救助资金用完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属实,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医后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村(居、社区)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存折账号),村(居、社区)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属于散居的,由村(居、社区)委会代其向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属于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向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申请程序:
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社区)委会调查属实的,签署意见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第十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乡低保对象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二)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
(三)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上必须粘贴患者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正确填写合作医疗证号;
(四)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手工版发票还需提供处方(原件或复印件);
(五)医药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合作医疗报销单;
1、申请对象提供的发票为住院发票的,发票必须为盖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票证专用章的一联;
2、提供发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区级(或以上)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专用章;
3、对于特殊病种已经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门诊发票可以纳入救助范围。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在生病治疗的当年内有效,下半年生病治疗的,可延长至次年上半年以前。
第十二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居、社区)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登记,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在《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材料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对象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申请人将申请书、户口簿、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及指定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等材料送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区民政局收到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移送的材料后,须10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级补助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2、区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上级规定的比例或规定的数额安排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3、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并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列拨的节育并发症经费;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年获区财政划拨的贫免费。
5、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等。
(二)基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为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两个科目,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2、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3、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救助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和备案
(一)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采取社会化发放。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区民政局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各镇(乡)、办事处;镇(乡)、办事处及时将救助对象花名册、存折账号等材料提交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时将救助金拨入救助对象存折上。
(二)备案。区民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城乡医疗救助所有审批材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切实做到救助对象全部建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
第五章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要求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七星关区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确定为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各镇(乡)、办事处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定点治疗);精神病患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为毕节精神病康复医院、毕节山城精神病医院、毕节市精神病医院和毕节惠愈精神病医院;其他特殊救助可以选择区卫生部门的定点医院。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一)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需住院治疗,原则上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参照区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如实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对有弄虚作假、虚开医疗发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区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管理工作。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全区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完善规范医疗救助行为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提供救助对象需要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会同区民政局合理确定对救助对象中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资格条件的具体审定办法。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做好享受计生优惠政策对象的认定和救助工作。
(五)区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基金列入预算,会同区民政局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将上级补助和本级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六)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明知当事人不符合或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故意为其办理或者不办理城乡医疗救助手续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克扣、拖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
(三)收受贿赂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二十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通过虚报或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处1-3倍的罚款;被骗取资金无法追回的,由直接责任人(具体调查人员和审核人员)承担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秩序的,由司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建立诚信档案,对有过弄虚作假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城
乡低保资金或者临时救助资金等严重不诚信记录,未完全履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家庭,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时,不予救助。对情况特殊符合条件确需救助的,在审批的医疗救助金中扣回其冒领的资金。如审批的医疗救助金小于其冒领资金,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审批的医疗救助金中逐步扣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原《毕节市城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和《毕节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篇2:毕节市城乡规划局
目录
第一部分
茂名市中医院
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茂名市中医院 7 2017 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院 茂名市中医院 7 2017 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 分
茂名市中医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茂名市中医院创建于 1976 年,承担医疗、教学、科研、保健、康复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三级甲等中医院,是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医院、国家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茂名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中医护理技术培训基地、爱婴医院、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全国中医医疗技术协作单位、全国卒中中心联盟单位、中国急性心肌梗死救治项目合作单位、全国肛肠疾病防治工程定点医院、中国宫颈癌防治工程定点医院。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我部门(茂名市中医院)2017 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 1 个,包括本级,无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茂名市中医院 7 2017 年部门决算表
公开 8 张部门决算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 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 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
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除涉密信息外,《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如下: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 01 表 部门:茂名市中医院
单位:万元 收入 支出 项
目 行次 决算数 项
目 行次 决算数 栏
次
栏
次
一、财政拨款收入 1 42.74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4
二、上级补助收入 2
二、外交支出 15
三、事业收入 3 60888.36
三、国防支出 16
四、经营收入 4
四、公共安全支出 17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5
五、教育支出 18
六、其他收入 6
六、科学技术支出 19
……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 31.05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59788.41
本年收入合计60931.10
本年支出合计
59819.46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10
结余分配 23 1225.15
年初结转和结余 11 227.81
年末结转和结余 24 114.30
总计61158.91
总计
61158.91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情况。有关填表说明:
(1)本表中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支出项目填列到类级支出科目,没有发生数的类级支出科目不用填列。
(3)收入总计数应等于支出总计数。
(4)此表没有发生数据的,在合计和总计栏填“0”,并在该表下方附简要说明。
(5)该表数据来源于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 01 表)。
收入决算表
公开 02 表 部门:
茂名市中医院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收入合计 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栏次 1 2 3 4 5 6 7 合计 60931.10
42.74
60888.36
2080501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20.68
20.68
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0.92
0.92
2100202
中医(民族)医院
60902.36
60888.36
2100409
重大公共卫生专项
3.30
3.30
2100601
中医(民族医)药专项
3.00
3.00
2210399
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
0.84
0.84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有关填表说明:
(1)本表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功能科目填列到项级支出科目,没有发生数的支出科目不用填列。
(3)1 栏=(2+3+4+5+6+7)栏。
(4)此表没有发生数据的,在合计行填“0”,并在该表下方附简要说明。
(5)该表数据来源于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收入决算表》(财决 03表)。
支出决算表
公开 03 表部门:
茂名市中医院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支出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功能分类 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上级支出 助支出 栏次 1 2 3 4 5 6 合计 59819.46
17095.33
42724.14
2080501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20.68
20.68
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0.92
0.92
2080899
其他优抚支出
9.45
2100202
中医(民族)医院
59727.51
17073.72
42653.79
2100409
重大公共卫生专项
1.20
1.20
2100601
中医(民族医)药专项
59.70
59.70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各项支出情况。有关填表说明:
(1)本表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功能科目填列到项级支出科目,没有发生数的支出科目不用填列。
(3)1 栏=(2+3+4+5+6)栏。
(4)此表没有发生数据的,在合计行填“0”,并在该表下方附简要说明。
(5)该表数据来源于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支出决算表》(财决 04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 04 表 部门:
茂名市中医院
单位:万元
收入 支出 项
目 行次 金额 项
目 行次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栏
次
栏
次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1 42.74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5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
二、外交支出 16
三、国防支出 17
四、公共安全支出 18
五、教育支出 19
六、科学技术支出 20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1.05
31.05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5.20
125.20
本年收入合计42.74
本年支出合计156.25
156.25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10 227.81
年末结转和结余 24 114.30
114.30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11 227.81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12
总计270.55
总计270.55
270.55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财政拨款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有关填表说明:
(1)本表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支出项目填列到类级支出科目,没有发生数的类级支出科目不用填列。
(3)收入总计数应等于支出总计数。
(4)此表没有发生数据的,在合计栏填“0”,并在该表下方附简要说明。
(5)该表数据来源于部门决算报表中的《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 01-1 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公开 05 表 部门:
茂名市中医院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支出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栏次 1 2 3 合计 156.25
21.60
134.65
2080501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20.68
20.68
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0.92
0.92
2080899
其他优抚支出
9.45
9.45
2100202
中医(民族)医院
64.30
64.30
2100409
重大公共卫生专项
1.20
1.20
2100601
中医(民族医)药专项
59.70
59.70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情况。有关填表说明:
(1)本表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功能科目填列到项级支出科目,没有发生数的支出科目不用填列。
(3)1 栏=(2+3)栏。
(4)此表没有发生数据的,在合计行填“0”,并在该表下方附简要说明。
(5)该表数据来源于部门决算报表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 07 表)和《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6 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公开 06 表 部门:茂名市中医院
单位:万元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经济分类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金额 经济分类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金额 301 工资福利支出
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30101
基本工资
30201
办公费
30102
津贴补贴
30202
印刷费
30103
奖金
30203
咨询费
30104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30204
手续费
30106
伙食补助费
30205
水费
30107
绩效工资
30206
电费
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30207
邮电费
30109
职业年金缴费
30208
取暖费
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30209
物业管理费
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1.60
30211
差旅费
30301
离休费
30212
因公出国(境)费用
30302
退休费
30213
维修(护)费
30303
退职(役)费
30214
租赁费
30304
抚恤金
30215
会议费
30305
生活补助
30216
培训费
30306
救济费
30217
公务接待费
30307
医疗费
30218
专用材料费
30308
助学金
30224
被装购置费
30309
奖励金
30225
专用燃料费
30310
生产补贴
30226
劳务费
30311
住房公积金
30227
委托业务费
30312
提租补贴
30228
工会经费
30313
购房补贴
30229
福利费
30314
采暖补贴
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0315
物业服务补贴
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1.60
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10 其他资本性支出
31001
房屋建筑物购建
31002
办公设备购置
31003
专用设备购置
31005
基础设施建设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经济分类 科目名称 金额 经济分类 科目名称 金额
31006
大型修缮
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31008
物资储备
31009
土地补偿
31010
安置补助
3101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31012
拆迁补偿
31013
公务用车购置
31019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31020
产权参股
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
304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30401
企业政策性补贴
30402
事业单位补贴
30403
财政贴息
30499
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307 债务利息支出
30701
国内债务付息
30707
国外债务付息
399 其他支出
39906
赠与
人员经费合计 21.60
公用经费合计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明细情况。有关填表说明:
(1)本表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经济分类科目填列到款级支出科目,没有发生数的支出科目不用填列。
(3)此表没有发生数据的,在合计行填“0”,并在该表下方附简要说明。
(4)该表数据来源于部门决算报表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 08-1 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公开 07 表 部门:
茂名市中医院
单位:万元 2017 预算数 2017 决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 购置费 公务用车 运行费 小计 公务用车 购置费 公务用车 运行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有关填表说明:
(1)本表数据填列数据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xx 年预算数为“三公”年初预算数,决算数包括当年财政拨款预算和以前结转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3)1 栏=(2+3+6)栏,3 栏=(4+5)栏。7 栏=(8+9+12)栏。9 栏=(10+11)栏。
(4)“三公”数据合计为零的,在合计栏填列“0”,并在决算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 08 表 部门:
茂名市中医院
单位:万元 项
目 年初结转和结余 本年收入 本年支出 年末结转和结余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栏次 1 2 3 4 5 6 合计 0
0 0
0
0
0
212 城乡社区支出
21209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2120901 城市公共设施
…… ……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有关填表说明:
(1)本表数据填列当年决算数,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功能科目填列到项级支出科目,没有发生数的支出科目不用填列。
(3)(1+2-3)栏=6 栏,3 栏=(4+5)栏。
(4)此表没有发生数据的,在合计行填“0”,并在该表下方附简要说明。
(5)该表数据来源于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 09 表)和《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
决 06 表)。
第三部分
院 茂名市中医院 7 2017 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7 2017 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格式如下:
(一)收入总体情况
茂名市中医院 2017 总收入 61158.91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60931.1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 42.74 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 99 万元,下降 69 %。主要原因:一是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68 万元,二是事业单位离退休 0.92 万元,三是中医(民族)医院 14 万元,四是重大公共卫生专项 3.30 万元,五是中医(民族医)药专项 3 万元,六是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0.84 万元。
2.事业收入 60888.36 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 11646 万元,增长 23 %。主要原因是中医(民族)医院收入 60888.36万元。
(二)支出总体情况
茂名市中医院 2017 总支出 61158.91 万元,其中,本年支出 59819.4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 59819.46 万元,主要用于中医(民族)医院 59727.51 万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20.68 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 0.92 万元,其他优抚支出 9.45 万元,重大公共卫生专项 1.2 万元,中医(民族医)药专项 59.7 万元,中医(民族)医院 64.3 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 2 万元,增长 1.28%,主要原因是中医(民族)医院比上年支出增加 12613 万元,增长 26%。
二、7 2017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 明
(一)2017 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茂名市中医院2017财政拨款收入合计42.74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42.74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 23 万元,增长 115 %;主要原因是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20.68 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 0.92 万元,中医(民族)医院 14 万元,重大公共卫生专项 3.30 万元,中医(民族医)药专项 3 万元,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 0.84 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0 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二)7 2017 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茂名市中医院 2017 财政拨款支出合计 156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56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 136 万元,增长 87 %;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离退休增加 0.92 万元,其他优抚支出增加 9.45 万元,中医(民族)
医院增加 64.3 万元,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增加 1.2 万元,中医(民族医)药专项增加 59.7 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0 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分功能科目看,事业单位离退休 0.92 万元,主要用于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优抚支出 9.45 万元,主要用于专用材料费,中医(民族)医院 64.3 万元,主要用于国内债务付息,重大公共卫生专项 1.2 万元,主要用于专用材料费,中医(民族医)药专项 59.7 万元,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
三、7 2017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 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0 万元,与上年决算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 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661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661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 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14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4; 单位价值 0 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1 1 台(套),单价 0 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3 13 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 2017 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 0 个,二级项目 5 个,共涉及资金156 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 100%。
组织对事业单位离退休增加 0.92 万元,其他优抚支出增加 9.45 万元,中医(民族)医院增加 64.3 万元,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增加 1.2 万元,中医(民族医)药专项增加 59.7万元等5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6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组织对本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56 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或以前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篇3:毕节市城乡规划局
全面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等, 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咨询、赠送《条例》读本等多种形式, 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带头认真学习《条例》, 组织好本部门的学习活动。
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 做好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严格按照《条例》, 加强对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 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条例》规定, 做好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严格遵循城乡规划制定的原则, 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严格本单位的人员及图章管理, 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严格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规范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许可制度。城乡规划许可必须在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对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独立选址建设的, 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办理。在《条例》所明确的“一书三证”的适用范围、许可要件、许可程序的基础上, 进一步细化、优化本市“一书三证”的核发程序和流程, 提高行政效能。对违反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管理规定的, 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严格规划条件的管理。根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组织项目建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全面开展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按照《条例》规定, 细化规划核实的程序及要求, 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规范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 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不符合条件的, 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许可。对于未经批准建设、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以及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必须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加强城乡规划制度及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按照《条例》规定, 调整城市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开展专家和公众选聘工作, 优化市城市规划委员工作规程。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根据《条例》规定, 尽快建立并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明确其作为议事机构的职责, 规范人员组成、审议程序、表决方式等;要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 进一步细化城乡规划公示方式、场所、内容等规定;对本市现行的与《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加快城乡规划队伍建设。针对城乡规划管理技术人才严重不足, 尤其是镇、乡、村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缺失的实际情况, 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及人事部门的支持, 充实城乡规划部门人员, 配备、引进和培养规划专业技术人才。
严格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篇4: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作用分析
城乡建设是现阶段的国内的重要任务,并不断为社会各界所重视与认可。城乡建设涉及的内容广泛,需要结合地区和人们的实际需求,科学的展开整体布局与规划。城乡规划是提高城乡建设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城乡规划可以有效的对城乡的资源和空间进行分配,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求,有效的提高了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借助城乡规划来加快城乡建设的速度和水平,推动国家的城乡统筹全面发展。
一、城乡规划的概述
城乡建设不但要完成城乡建筑的建设与设计,还需要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促使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推动城乡的科学发展。而城乡建设,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求,积极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与全面发展。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城乡规划涉及的内容日渐全面,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的对城乡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规划。促进城乡资源可以得到全面的统筹与发展,提高城乡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结合城乡人口密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促进城乡建设更加合理有效。发挥城乡居民的监督与参与作用,使城乡居民可以积极的参与到城乡建设中,促使城乡建设可以得到全面的提升。城乡规划还将对城乡的未来发展和经济结构等进行调整规划,促进城乡经济得到全面的提升,积极实现城乡的可持续性发展,并全面对科学发展观进行落实。
二、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
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的推动城乡建设的质量与效率,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生活的实际需求,推动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城乡规划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城乡建设在实际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建设基础任务,从而使得城乡建设更加符合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提高城乡建设的可靠性。传统的城乡建设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始终影响城乡建设的质量和城乡建设的水平,许多城乡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城乡建设需求。而城乡规划,可以有效的为城乡建设提供法律基础,城乡规划法是近年来新出台的关系到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极强的约束能力,站在城乡建设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的职能划分、城乡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规范,有效的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情况和生活情况。而且,城乡规划法中对城乡建设中危害城乡居民基本利益和权利的因素进行控制,促使城乡建设更加重视“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对城市建设具有宏观和微观的调控作用。因为城乡建设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了城乡的政治、经济,还包含了科教、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措施,使城乡建设能够与现阶段国家的基本发展目标和发展势头相符合,满足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需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城乡规划,对经济和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控,协调城乡建设中的经济体系结构和社会发展方向,科学的对城乡的资源分配、空间利用、城乡基础设施布局等进行调控,促使城乡建设的可持续性。微观调控方面,在满足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合理的对城乡建设的细节进行调控,通过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突出城乡建设中的人性化设计。
(三)科学统筹城乡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的城乡建设中,城乡规划需要站在城乡建设的全局角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各类资源进行分析,并制定合理的应用计划。合理的空间布局是确保城乡建设有序、环境整洁、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可以对城乡的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科学的设计,从而建设一个健康舒适的居住空间。城乡规划还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资源的利用效率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降低城乡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城乡经济发展,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通过对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提升农村的创业热潮,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推动城乡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促使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得到全面的提升,最大限度的缩短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缓解城乡两极分化的现状。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使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到城乡建设中,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缩短城乡教育、文化等的差距,推动城乡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三、结束语
城乡建设主要致力于广大农村的改造与建设,以及对城乡的地资源、自然资源等的合理利用。通过城乡建设推动城乡的经济发展,缩短城乡的经济、文化等差距。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是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进行规划指导,促进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为人们营造一个舒适、现代的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伟.浅谈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J].知识经济,2012,13:72.
[2]纪冬梅.浅议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价值[J].科技创业家,2014,03:167.
[3]孙施文.重视城乡规划作用,提升城乡治理能力建设[J].城市规划,2015,01:86-88.
篇5:毕节市城乡规划局
XXX政府
XXX教管中心
篇6:毕节市城乡规划局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吕冠嵘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对湛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城乡规划法》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贯彻《城乡规划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湛江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城乡规划法》规定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也就是说城乡规划工作必须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实现协调城乡空间合理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湛江市迎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时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就是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有利于湛江城乡发展的各种资源,为城乡之间、县(市)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的优势互补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湛江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二,贯彻《城乡规划法》是履行市政府职责的要求。湛江作为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为实现省委提出的“把湛江建设成为粤西城镇群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和省委书记汪洋视察湛江时提出的“要把湛江建设成为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要求,迫切要求政府提供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公共需要,如城市空间布局、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绿化、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水、电、气的安全供应等。因此,我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一定要从民生民意的角度思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过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满足城乡人民的公共需求,充分保护人民的公共利益,实施还权于民,为人民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认真履行政府的职责。
第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原《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规划管理实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颁布的,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了人大、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规划部门的监督,强调社会公众充分享有城市规划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方面的规定,是《城乡规划法》的新内容和特点。
关键是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一)认真学习,广泛深入宣传《城乡规划法》
抓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贯彻实施,有利于湛江市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
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为此,我们非常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工作。一是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我局先后三次组织近30人分别到北京、广州、桂林等地参加国家建设部等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二是积极宣传。2008年1月1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潘那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当日在湛江电视台发表了电视讲话;2月14日“法制宣传日”,我局在海滨公园组织了宣传活动,发放了《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资料近2000份,2月28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300多人参加的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动员大会,我做了专题辅导;3月2日-9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了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图片资料展览;共购买《城乡规划法》单行本2000本发至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县(市)区政府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3月初开始,我局先后到部分县(市)、大型企业进行了学习宣传辅导,4月22日,我到廉江市向该市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近250领导干部进行了专题辅导。三是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一方面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职能,严格按《城乡规划法》要求进行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近期我局已制定了《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报市政府审批。
(二)构建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的基本设想
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天,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湛江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城市发展存在“二元”分治、区域不协调、城乡不协调、生态环境越来越脆弱等问题。
2007年12月23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湛江海滨宾馆对湛江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提出建设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的战略目标。这是省委书记对湛江这块土地的厚爱,这是湛江人民的福份,在广东建设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湛江得天独厚,这说明省委书记独具慧眼。
要把湛江构建为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必须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首先要大力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要把城乡规划列入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体制,真正做到规划一条龙,管理一盘棋。同时,要将编制资金列入财政计划,加大规划编制的力度。其次,要制定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构建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关系到方方面面,牵涉到各行各业,没有现成方案,要靠实践探索。尽管国家把重庆、成都两市定为“国家综合配套政策试验区”,可作借鉴,但不同城市也不同实际情况,一定要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开展工作。目前湛江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参与”的方式,组织省、市专家对湛江建设“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开展调研,提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意见和配套的政策指导湛江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第三,要对我市近几年的城乡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在城乡协调、生态文明和科学发展方面,哪些工作我们做对了,哪些工作还没有做好;做对了,应当给予肯定,没有做好,抓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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