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8篇)
篇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5-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市水务部门应当按季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程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
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
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
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
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由水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类、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初步设计;(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
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1)竣工验收证明;(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1)连续1 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
该类项目应提供:(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2)工作大纲;(3)实施方案;(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1)工作大纲;(2)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申报条件由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改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水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客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15]4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促进创客发展的政策,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资金实际需求,每年安排创客资金促进创客发展。
第三条 创客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透明高效、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创客资金支出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二)对创客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复核,会签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创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创客资金绩效检查或者再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创客资金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二)编制创客资金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开展创客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和公示工作,编制创客资金项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
(三)按职能分工,跟踪项目实施、验收及工作考核,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定项目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自有资金;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四)对获得的创客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统计等工作;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创客资金资助对象为: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依托于本市商事主体、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从事创客研发项目的个人;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客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二)项目单位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资助的情形。
第九条 创客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项目:
(一)建设完善创客空间
1.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者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的单个创客空间,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3.对孵化器建设和能力提升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4.对创客空间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予以不超过购置费用、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培育创客人才队伍
5.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的项目,予以单项最高50万元资助;
6.对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经该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开设的创客实践室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强化创客公共服务
7.对各类机构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四)营造创客文化环境
8.支持创客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300万元事后资助;
9.对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100万元事后资助。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项目中,创客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的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800万元。资助对象为企业且资助方式为无偿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投入额。
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额度,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限制。
第十条 创客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者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申请人予以资助。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根据支持对象、支持项目的类型不同,通过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明确界定不同资金使用方式的适用条件、运行模式。
对已申报或者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创客资金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预算、支出计划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结合创客资金工作计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创客资金预算规模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审核创客资金支出计划,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创客资金支出计划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全面保障市政府促进创客发展的各项政策和重点工作;
(二)统筹安排资金预算,强化市级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带动和放大区级财政和社会资本投入;
(三)综合平衡各支出范围的资金需求,按照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计划,优先保障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
(四)必要时为落实市政府决策进行政策性预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资金安排的依据,确保创客资金使用取得良好效果。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本办法编制创客资金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明确资助领域、资助内容、资助额度、资格条件、申报主体细化要求、申报程序、评审办法、资助规范、项目信息公开等内容,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建立创客资金项目库,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市科技创新部门常年接受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分批申请截止日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的项目应当通过其依托单位或者其所在创客空间、孵化载体申报。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为本市在校学生的,应当经该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及职能分工分批组织开展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创客资金项目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将通过市财政部门复核的创客资金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拨款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原则和项目实施要求。在拨款时实行监管银行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设或者确认监管银行账户,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的监管账户,项目单位根据合同按进度向监管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按照项目单位与市科技创新部门签订的合同进行支付监管。
对于事后资助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文件办理拨款。
(二)对预算管理单位的资金指标下达
在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属市本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下达给项目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属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下达给所属区财政。
第二十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对事前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创新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事前资助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创新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使用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提供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创客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者提出项目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当报请市科技创新部门审核。项目安排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的调整,按程序报市科技创新部门审定,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对因故中止或者被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对于已开支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及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创客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客资金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创客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违反规定的,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创客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和项目资助申请,并列入我市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创客资金相关信息应当由相关部门依职责按规定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创客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篇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专项资金的定义不够明确
不论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 还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72号, 均没有对专项资金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 专项资金有各种不同的名称, 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专项基金等, 比如近年并入“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其征收目的是通过政策调控, 运用经济杠杆手段降低建筑能耗, 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 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其征收环节的本质其实是一种保证金或押金, 企业若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政府应予全额退还, 只有当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时才全部或部分不予退还, 不退还部分才是真正意义的专项资金或者说专项基金。事实上, 不管是征收环节还是不予退还部分都统称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甚至管理这些资金的财政部门也并不清楚这种资金的具体性质, 以为交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即为可支配的财政性资金, 因此当执收单位向财政申请拨付返退企业的保证金时, 审批时间很长, 如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就存在类似的问题。其实这样非常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也不能及时向企业返退资金, 还直接影响职能部门的行政效率。由此, 人们对专项资金的界定基本上出于财政系统或有关部门的主观判断, 尤其是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不断改革和深化, 各种专项资金一股脑并入国库支付系统, 比如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政府专项资金等, 由此导致各种资金相互混合, 很不利于专项资金管理。
2、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不够科学
笔者所在地财政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模式。比如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报, 涉及局本级多个业务职能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在编制收支计划时, 局本级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编报部门预算, 业务处室编制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二级预算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和独立预算机构, 其单位财会部门根据本单位业务职能编报部门预算, 同时直接申报专项资金计划。基于此, 人们很难明确界定哪些项目应该从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编报, 哪些项目应该由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中编报, 由此导致业务部门为了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 有时候可能重复编报预算。再如散装水泥发展资金、建筑节能发展资金, 其管理同样实行年度编报收支计划, 首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项目征集公告, 再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批复收支计划后即可确定具体项目。从表面上看, 这种方式很科学, 其实存在很多弊端, 比如企业可能没看到公告, 或者对政策不够了解, 不知道如何申报项目, 从而导致征集不到项目,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无从编报, 以致政府部门在专项管理工作上处于被动状态, 不能有效履行行政职能。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太健全
许多专项资金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却尚未进行修订。标准和制度不健全, 导致预算编报较为粗糙。由于财政部门对收支计划的批复没有时间约束, 年度收支计划往往一年半载后才得到财政批复, 耽误了相关项目的实施进程, 导致当年预算执行严重滞后, 甚至拖延到下一年度才能执行。有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财政早已批复, 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资金拨付制度, 有时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导致工作进度延迟,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4、专项资金管理不够规范
目前, 有些单位随意开立专项资金银行账户, 一个专项资金开立多个银行存款账户, 有的单位擅自将专项资金设为定期存款, 增加了资金管理风险和银行账户管理难度, 也不便于会计核算。由于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 当新业务需要开户审批时却要求预算单位对多种专项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整合, 实行一个银行账户管理多种专项资金, 比如笔者所在单位的散装水泥发展专项基金、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住房专项资金, 将这三种完全独立而且资金量庞大的专项资金混合在一个账户进行管理, 非常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独立管理和独立核算。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 有些专项资金一股脑打包,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由此导致部门预算的行政资金与专项资金混合在一起, 比如部门预算资金、“十百千万”人才专项补贴资金、部分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等都在一个零余额账户体系管理和核算。除此之外, 各种专项资金归属财政内部不同业务处室分管, 比如住房专项资金,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 有些项目又不能提供银行票据给专项资金主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目前, 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 有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有的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科目设置也有很强的主观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改进策略
1、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基本内涵
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定义, 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确定专项资金核算口径。比如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等管理方式相似的资金, 征收时可以定义为“某某保证金”或“某某押金”, 对未予核退的资金定义为“某某专项资金”或“某某专项基金”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不管资金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 还是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资金, 统称为“住房专项资金”, 并具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防止各种专项资金混淆不清, 方便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梳理、整合、修订完善, 理清职责, 落实责任, 制订一套系统、全面、有约束力、操作性强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根据专项资金经费来源和用途, 实行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等非财政资金为一类资金, 资金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资金缴存及贷款银行, 制订专业的资金增值模式, 明确资金监管部门。资金监管部门对资金安全、增值模式和渠道及实施资金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住房专项资金、金建工程专项资金等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准的基建项目资金为二类资金, 资金监管部门主要对项目概算进行总控制。“十百千万”工程等补贴类资金为三类资金, 主要从补贴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等社会效益方面进行管理。其他事务性质类的专项资金为四类资金, 主要从项目征集、确定、审批、实施、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管理。 (3) 对专项资金实行合同管理。由专人负责, 单位统一编号, 对项目从立项、申报、审批、项目进度、资金拨付等全程实施合同管理, 保证项目管理有效, 档案资料的完整。 (4) 对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未经审批开设账户的, 补办审批手续或注销;对违规开立多个账户的, 坚决予以注销;擅自将财政资金办理定期储蓄业务的, 坚决予以取消;一个账户管理多个专项资金的, 分设账户管理, 实行独立专户管理, 独立核算, 定期对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以保证工作成果。
3、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专项资金往往涉及同系统的多个职能处室和事业单位, 也涉及多个不同的职能部门, 因此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 需要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 有效沟通。 (1) 对内负责项目申报及具体实施的部门要及时报告, 并反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实现内部工作无缝对接。 (2) 对外加强与外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 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向财政申报预算, 根据内部单位反馈的项目进展情况, 及时与财政沟通协调, 使财政部门及时批复预算, 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进度款, 资金拨付后做好票据传递工作, 以便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 以形成一个闭合式的资金管理模式。 (3) 在专项工作结束后, 主动联系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4、强化单位财务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要准确定位财会人员角色, 将财会工作的职能定位于全面参与专项资金决策和监管工作;要充实财务力量, 加强内部机构设置, 明确岗位职责, 权责结合;要重视财会人员培训和学习, 财务人员既要熟悉会计法规、财政政策、财经纪律, 又要深入了解并学习业务知识, 以便更好地为财会工作服务, 充分发挥财会工作服务和监管的职能。
5、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益
由于各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项目申报方式、项目实施领域都相对独立, 很多项目不具可比性, 为客观、真实的反映专项支出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 单位可以建立内部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1) 在经济性方面, 评审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支出决算机制, 支出优先安排机制, 是否克服支出过程中的浪费现象。 (2) 在效率性方面, 是否能体现政府及民众对专项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3) 在有效性方面, 结合当前和长远利益, 衡量使用专项资金开展专业工作中创造的价值, 总结专项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 并加以有效利用, 营造讲绩效重绩效促发展的良好风气。
三、结语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 必须规范专项资金核算,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然而, 在现实中, 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专项资金的界定不够明确, 预算编报不够科学, 管理制度不太健全, 管理流程不够规范。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 必须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基本内涵, 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确定专项资金核算口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能;准确定位财会人员的岗位和角色, 充分发挥财会工作服务和监管的职能;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益。
参考文献
[1]邓辉: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 2011 (10) .
[2]王教育: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核算的若干思考[J].财会月刊, 2011 (7) .
[3]孙洪玲:浅析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 2009 (9) .
篇4: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4日正式出台。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办法》明确指出,“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办法》同时规定,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资金将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这项资金将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三年内——国家将对淘汰类企业用电提价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不久前明确指出,今后三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用电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1角钱,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
两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财政部: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不久前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一系列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新政策将会陆续出台。其主要措施包括;计划通过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以招标的方式,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创造条件;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科技企业等。
我国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对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成“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财政部官员10月7日表示,今后在资源上,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新矿,还是老矿,都要为取得矿业权付费。考虑到国有老煤矿实际困难.可采取延期缴纳、折股上缴等方式。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偿使用的机制。他指出,我国还将强制建立起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和安全投入制度。在环境方面,要确立并坚决贯彻“先支付费用,后取得排污权”的原则,实现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并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三、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将“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发布新期定,将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篇5: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文化产业基地,包括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基地、文化产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以及我市国家级、省级等各类文化产业基地;
(二)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对进入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从其入驻起3年内每年给予生产性用房适当房租补贴;
(四)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评审认定,对新兴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企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非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配套资助: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三)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3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0%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
对在深圳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广东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按其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篇6: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6,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第十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 8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同行前10名;
(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20家。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及配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2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1‟14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且信誉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相关工作经验;
(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公共服务。
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信誉良好;
(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相关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根据其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项资
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联盟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七条 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受本办法资助的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分别是指在国家级展会上承担知识产权尊权维权任务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示范单位、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及广东省示范试点称号的协会组织、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成绩突出并经广东省版权局授牌的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拨款。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实行上门服务,按季度受理申请、审核和拨款。
第二十条 除发明专利申请资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名单。
(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宣传培训项目、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培育项目的承担单位采取申报评审方式产生,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按协议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每个财政结束后,应当将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要撤销的,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将每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资助的单位及责任人、个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篇7: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PCT国际申请,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
(三)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属于共同申请专利或专利权共有的资助申请,以第一顺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以下资助类填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含权属保证声明)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含权属保证声明)
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PCT专利资助申报表》(含权属保证声明)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本申请总额可能超过100万元的,应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上一的实际纳税证明,拒不提供的,暂停资助;
(七)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通过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专利名称或国内专利号)、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表》;
(二)提交深圳本地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扉页(电子扫描件);
(三)外地代理机构由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纳税证明原件;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时限。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时限
1.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起始时间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起始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二)申请人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起始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三)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项目,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起始时间以通知书发文日为准。
第六条 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上一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含100件,包括国内、境外、PCT)的企业,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简化资助申请办理流程,按季度上门受理。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三)自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七)申请人违反《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八)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或规定的,取消其当申请资助的资格。
篇8: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 厅 (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 年 5 月 12 日
附件: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管理。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 一) 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 二) 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 三)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 四) 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 五) 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 六)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 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 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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