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备使用说明

关键词: 污水处理 说明 形势 设备

第一篇:污水处理设备使用说明

污水处理设备研发情况说明

1、水污染形势与未来治污手段 目前全国水污染形势不容乐观,大有不断恶化趋势,恶性循环势头依然没有改变,未来污水处理必定要由“集中”处理模式向“分散”处理模式改变!!!以源头阻断污染源,是预防二次污染最有效的手段。实现“分散”处理目标,设备为重中之重。

2、设备试制情况

净水设备研发已进行3个多月了,进度不过总工程的40%,并听到一些闲言碎语,如产品没有市场等诸多言论。这些不和谐言论,无形中会影响主导者的判断力。技术工人不按设计图纸执行,可以擅自改变设计结构和规格尺寸。乙方向甲方多次提出有关质量问题,而甲方始终表示默许的态度,对违规操作现象不加以制止,甚至还要替其说话,其存在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如此下去,最终的结局是:其一无法保障样机质量。其二失去了验收条件。其三无法将产品推向市场。其四海底捞月一场空。

3、行业发展与市场容纳条件 至于产品好不好卖,有没有市场的问题?在这里要多说两句,说事论事,不对人。1在污水方面:依据权威部门公布,“目前国内环保产业产值已达1万亿元,至2015年,这一数字将达4.5万亿元,未来3年,环保市场增长空间巨大”。另外,根据2015年8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多省份2015年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投资计划,18省份投资投资264.89亿元,其中中央预算投资75.92亿元;环保部环境规划和2015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指出,在水污染防治4.6万亿元;主要涉及的项目包括污水处理、污水改造、中水回用、建设管网、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等。2在保障农村安全饮用水方面:发展改革委公布“十一五”期间,解决农村2.1亿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总投入计划是1009亿,实际完成是1053亿。“十二五”缺水人口增加到3亿,需要1750亿元,其中100多亿是用在农村学校上。另外,各省份每年都在投资几十亿元,目前还有近1亿人口还没有解决。3在政策方面:即将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就对工业企业环保做出更严格规定。“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大难点,以前是"谁污染谁负责",今后将是"谁污染谁付费",将治理的问题交给专业的第三方”。2015年出台“水十条”,新水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对企业偷排的惩戒力度在不断加强。保障农村安全饮用水在提升增效。种种迹象表明,未来环保市场增长空间巨大”。这是无可置疑的。

既然有发展空间,又有政策支持,如果不能充分利用,对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市场是不会接纳的!对技术不能精益求精,只出次品、废品,再好的项目、再好的企业也会关门歇业的。试制产品是陌生难做的,技术要求一般要高于传统产品,目的1为了检验产品性能是否稳定。2结构设计是否合理。3产品造价是否合理。4检测数据是否能够达到标准。5为了迎合政府部门的专家验收或认证,6为了生产合格产品。7为了验证产品是否美观或能否迎合客户需求心里。8为了将产品早日推向市场。9为了产品做好营销策划,早日抢占市场份额。如果一个产品连最基本检测数据都无法完成,又从何谈及产品有没有市场,或好不买呢???

4、产品用途需重新定位

根据国家目前对产品用途依然存在专业分类定性。用户只认专业产品,对具有“兼容”性产品还无法辨别认可能力,对拥有“兼容”性设备可以替代专业性设备的思维模式还没有彻底转变的条件下,需要对技术产品进行重新定位。第一个《低碳双膜生物净水装备》定位在专属农村安全饮用水处理设备或中水回用处理设备。随着时间推移,待人们的思维发生改变之时,可以逐步拓展到洗车、洗浴、游泳馆、高端水产养殖等循环用水处理。第二个《立式污水固液分离设备》定位在企业污废水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随着时间推移,可以逐步拓展到大中型市政污水处理。分开定位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满足用户有所选择的心理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满足政府部门分类认证需求。

5、前后2项技术研发关系确定

(1)两项技术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前项《低碳双膜生物净水装备》为发明人自主研发,产权归原发明人。根据甲方意愿要求,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技术合同,试制成功后按甲60%,乙40%分红。

后项《立式污水固液分离设备》为原发明人自愿提供产品结构示意图,并提出主导意见,在没有提及任何报酬的前提下,利用与前项目无关工作时间与甲方安排设计人员参与共同设计,专利申报材料由原发明人撰写。甲方要求以公司名义申报专利,署名、权属为双方共有。利益分成、未来总资产分配、退出机制、工资待遇等需另行签订合同。

(2)新项目研发并非易事,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任何人都不敢保证一次性成功,有可能需要多次改进,最终完成较为合格样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甲方需要考虑自身是否有承担失败的风险能力,和给予研发人员进行多次修正的能力!在《立式污水固液分离设备》申报专利之前,需要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座谈,对项目做出可否进行研发的确认。

(3)专利权隶属关系属原则性问题。即成公司申请事实,项目归属职务发明,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4)甲方对第二项目需要与乙方单独签订和同和相关待遇作出确认。

(5)甲方需要对自身的技术质量监管能力、样机试制技术能力、技术职工责任管理能力、检测验收外联能力、与政府相关机构协调能力、未来市场营销策划能力做出评价确认。

(6)为了公司长足发展和降低成本,建议甲方以单一项目为标的,按月向乙方支付6000元工资。两个项目合计按月计发工资12000元。注:每个项目每月6000元工资,远低于目前由公司提出课题,面向市场招聘研发人员8000元工资。

6、研发布局

(1)如果甲方确认可行,需重新组织研发团队,并需要对其人员进行各项素质培训。

(2)应设定研发中每个阶段需要完成的目标与时间。

(3)应按图纸设计要求或加工技术规范试制样机,通过实验,对不尽合理布局需要进一步改进,直至制作出合格样机。

(4)确定合格样机后,需要对样机进行10天内小试,在对所需数据进行检测完全合格后,为了申报填表,需要即可确定注册公司,即可进入申报材料撰写,并将公司名称填入申请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5)小试成功后,需要外联设计制作电控设备,同时需要制作3-5台设备,并进行1-3个月的稳定性中试,同时进行商标注册。

(6)中试完成后,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认证,可做小批量生产计划、营销策划、广告宣传、将产品推向市场。

(7)可采取以销定产的营销模式,组织批量生产,避免不必要的库存积压。

上述说明,由乙方起草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合作开发新技术要求与操作方法

1、古人云:英雄不问出处,本人虽没学历,但在研发水污染处理设备方面是我的强项,如果能够达成诚信合作的话,本发明人可以提供多项后备成果,给公司带来巨大收益。

2、如果想合作的话,必须要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本人身份证、本人照片、真实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扫描件发到项目方邮箱,作为决定是否可合作依据。

3、没有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对方做出正确判断。一旦签订合同,必须做到诚信准守。

4、为了预防事后发生纠纷,合同签署地必须在项目方所在地。

5、合作需确定事项:

(1)需求方事先注册新的企业。

(2)确定投资数额及辅助(厂房、库房、设备、办公场所)等条件。

(3)确定专属性研发团队(配备样机试制人员5人、图纸设计人员1—2人、电控设计人员1人)

(4)确定项目方职位、工资、食宿、通讯、探亲往返差旅费等待遇。 (5)项目合作可采取以下合作方式。

聘任制方式:需求方按月向项目方支付15000元工资,待样机完成后,需求方支付专利申请费用,权属归双方共有,并享受国家规定利润分成待遇,不会出现诸多麻烦。

许可方式:该方式也相对简单,需求方只需一次性支付许可费40万元,技术指导培训费20万元,待产品研发成功后,轻身退出,双方都不存在后患。

合作方式:该方式最为麻烦,实践中不确定性较多。需要需求方出资对项目进行价值评估,确定项目方投资占比不得低于49%,按每年年底分红。另需按月支付15000元工资,并打入指定账户,并为永久性。希望!做为重点加以考虑。

(6)以后如需要其他项目,按上述第三款实施操作。

(7)公司资产为共同所有,项目方享有未来公司总资产分配的权利; (8)获得国家与地方扶持资金,项目方享有分配占有比例的权利; (9)项目方本人不参与经营活动(特殊情况例外),但有在财务、生产计划、采购、营销等部门安排人员的权利。

(8)为了随时掌握经营状况,经营方必须按季度向项目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

(9)项目方在无需经营方授权或同意的条件下,有随时向财务、生产计划、采购、营销、库房等部门抽查、询问真实情况的权利。

5、研发布局:

(1)如果甲方确认可行,需重新组织研发团队,并需要对其人员进行各项素质培训。 (2)应设定研发中每个阶段需要完成的目标与时间。

(3)应按图纸设计要求或加工技术规范试制样机,通过实验,对不尽合理布局需要进一步改进,直至制作出合格样机。

(4)确定合格样机后,需要对样机进行10天内小试,在对所需数据进行检测完全合格后,为了申报填表,需要即可确定注册公司,即可进入申报材料撰写,并将公司名称填入申请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5)小试成功后,需要外联设计制作电控设备,同时需要制作3-5台设备,并进行1-3个月的稳定性中试,同时进行商标注册。

(6)中试完成后,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认证,可做小批量生产计划、营销策划、广告宣传、将产品推向市场。

(7)可采取以销定产的营销模式,组织批量生产,避免不必要的库存积压。

6、双方责任:

(1)需求方负责项目完成所需厂房、库房、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生产设备、样机试制、小试、中试、各类别检测认证、市场开发、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全部出资。如果甲方出现资金不到位、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不到位,导致不能做出合格样机,造成样机不能被相关部门检测认证,或资金不足导致资金断裂,不能继续经营,或因甲方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外联策划、决策错误、失误,造成亏损、负债、借贷应由有甲方承担责任。清算时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负债。

(2)乙方任务与责任:负责提供项目技术支持与研发,乙方只是以技术项目入股合作,只对技术质量负责。投资比例占整个项目的40%,如果在甲方的支持与合作下,乙方至始至终不能试制出合格产品,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7、退出、清算机制:

(1)正常经营条件下,单方提出退出,只能分享自身占比总额的60%,另一方可以享有此技术产品的继续经营权。

(2)经营不善后连续出现亏损时,经双方协商需要解散情况下,按自身占比总额的100%实施分配资产。

8、惩罚性机制:

(1)如果出现甲方不能准时向乙方提供财务支出收益、生产计划、采购清单、营销、库存数据等相关数据,或不准许乙方对相关部门抽查、询问真实情况时,确定为正式终止合同,停止一切活动,并封存账目。由乙方申请审计部门,对总资产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过错方应少得利益,只能按自身比例的40%分的利益。剩余部分均归乙方所有。

(2)如果出现单方不能坚守诚信,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财务造假坑害乙方财产等现象时,作为惩罚性条件,甲方自动无条件退出合作,总资产归乙方所有、并享有任意处置权。

9、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

乙方有向本人居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特权。

本合作事项说明由项目方提出

新技术合作说明与要求

首先要说明的是:你方有厂房、库房、设备、办公场所、充足的资金和人脉关系等资源,可以降低部分投资额度,并有强烈的开发新技术要求和做大做强决心与愿望。本人有超前的先进技术创意,本人认为,有良好的合作契机。如果能够以诚相待,互惠互利合作,必定会给公司发展带来巨大收益。

目前我很忙,近期要回家陪老母亲过中秋节,如果有意合作,请按照我的要求,把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本人身份证、本人照片、真实无误的财务报表、出资数额保证书,诚信保证书等相关资料,以扫描件发到我的邮箱,待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看看能否进行合作,如可行的话,会早日告知你的。

我们联系的时间也不算短了,我相信你已对环保行业做了深入了解,如果不然的话你不会继续与我联系,我想你已经对投资风险做好了心里准备。

下面我要强调的是:

1、没有做好承担风险心里准备或没有承担风险能力的不做。

2、不希望将事业做大做强的不做。

3、投资数额低于600—800万元的不做。(注:一般情况下,资金分配,广告占70%,产品占30%)

4、不重视或不尊重发明人能力、人格的不做。

5、技术能力不能精益求精或管理能力不严的不做。

6、没有与政府(机构部门)进行沟通能力的不做。

7、对无能力组织专属专业研发、营销策划、产品推广团队或不重视广告效应的不做,

对上述问题,需要你慎重考虑,如果考虑好了,我们可以进行具体合作细节商谈。

古人云:英雄不问出处,本人虽没学历,但在研发水污染处理设备方面是我的强项,该项目具有超前性和先进性,能够以诚信互惠互利,必定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收益。

2、如果想合作的话,必须要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本人身份证、本人照片、真实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扫描件发到项目方邮箱,作为决定是否可合作依据。

3、没有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对方做出正确判断。一旦签订合同,必须做到诚信准守。

4、为了预防事后发生纠纷,合同签署地必须在项目方所在地。

5、合作需确定事项:

(1)需求方事先注册新的企业。

(2)确定投资数额及辅助(厂房、库房、设备、办公场所)等条件。

(3)确定专属性研发团队(配备样机试制人员5人、图纸设计人员1—2人、电控设计人员1人)

(4)确定项目方职位、工资、食宿、通讯、探亲往返差旅费等待遇。

研发新项目并非易事,在项目研发方面为我的强项,在转化谈判方面为我的弱项,为了实现梦想,在25年研发中吃尽了苦头,遭遇白眼或被骗是家常便饭,为此而已经放弃。在您登门拜访,说明看好《低碳双膜生物净水装备》作为转产项目,强烈要求合作。当时我告知已失去专利权,而你说:不需要专利权,只要技术。当时感到你的诚意,另向你推荐了新项目,而你说:不需要,临走时约好,去黑龙江回来接我来厂考察,来场后,您发自内心说:“企业以前效益好时,年产值在1亿左右,今年没有活干了,急需转产,我也知道你上过当受过骗,你放心,我绝对不会让你吃亏的,我负责厂房、设备、人员和全部资金重新注册新公司,一切事物不用你操心,你可以借助我搭建的平台,去专心研发项目”。为此,再次燃起研发信心,第二天临走时,我告知,不要着急,需要慎重考虑,待你将市场调研好了,

目前我国环保产业产值已达1万亿元,至2015年,这一数字将达4.5万亿元,未来3年,环保市场增长空间巨大

即将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就对工业企业环保做出更严格规定。“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大难点,以前是"谁污染谁负责",今后将是"谁污染谁付费",将治理的问题交给专业的第三方”。

8月24日在上与谈论新项目时,让人感到诧异,

第二篇:小型医院污水处理设备说明书

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小型医院污水处理设备说明书 设备的安装

设备安装简便,主要安装部件有进水管、出水管、电源。首先将设备找到合适空间就位。

1、安装进水管,与污水源头水管连接,通过自流的方式进入集水箱。(注:污水必须通过重力才能流入设备)。

2、出水管的连接至下水道或污水池。

3、电源为220V电压,插好电源后试验漏保插头是否正常。

4、原水箱内部有过滤棉,需将螺丝打开后,平铺到过滤棉箱。

5、检查各管路是否漏水。 设备的操作

1、设备接通电源后全自动工作运行,首先查看液位控制是否正常,打开污水源头直至出水口流出水,关闭污水源头自来水,设备运行5-10分钟是否停止。运行正常后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

2、氯片的投放,在消毒器有圆形加药口,逆时针旋转拿下,放入1-2片氯片,然后将圆盖顺时针旋紧。(注:圆盖必须旋紧,否则会漏水)。氯片10-15天投加一次。

3、砂滤罐的操作,砂滤罐的阀门银色的扳手,可以左右扳动,正常工作时箭头指向过滤, 设备运行10天左右,将扳手扳到正洗运行五分钟,反洗五分钟。(注:反洗时打开污水源头动力水)。冲洗完成后扳回到过滤位置。

4、过滤棉的更换,设备运行1月后,更换新的过滤棉,过滤棉在集水箱内部。 注意事项

污水原头动力水阀门工作时,控制水流量,间接运行,防止水流量过大造成设备运行超负荷造成溢出。

定期冲洗砂滤罐,防止异物堵塞影响过滤效果。 定期更换过滤棉,防止动力水泵堵塞。 定期投加氯片,以免影响杀菌效果。

第三篇:监控摄像设备安装调试故障处理说明

一、摄像头(枪机和球机)安装安装规范

1、摄像头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和遮挡监视目标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如在树木后面或下面要考虑树枝树叶生长遮挡问题。

2、安装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米-3米;室外宜距地面2.3米-7米。

3、室外环境下采用全天候防护设备设施,保证春夏秋冬、阴晴雨风雪各种天气下使用,特别注意防水措施。

4、线缆敷设到位后,将摄像头接通电源,先调试图像,查看监控是否满足需求(监控范围和视频质量等),再彻底安装固定摄像头。

5、安装必须牢固,避免今后画面抖动。

6、安装施工必须注意观察,查看安装设备房屋、墙面及装修、立杆,原有其他设备和布线等情况;如需要装修面安装在施工过程不得破坏原有装修。

7、打眼固定要直达墙体,打眼前要标记笔画打眼位置。在瓷砖墙面固定,打眼需打在瓷砖之间水泥缝隙。

8、安装在电梯箱内的摄像头应安装在电梯箱顶部,电梯操作器对角处,并能监控电梯厢内全景。

9、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靶面不受损伤;摄像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尽量避免逆光安装;如需逆光安装,需降低监视区域的对比度。

10、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应与地面绝缘隔离。

11、组装和安装摄像机时,要注意保护镜头,避免檫伤镜头。

12、在必要情况,是室外摄像头的安装要采取防雷措施。

13、在高压带电设备附近安装摄像头,要确保安全距离(根据提示)。

14、从摄像机引出的线缆宜预留10厘米以上余量,充分保证不影响摄像头的转动。摄像机的电缆和线缆应固定,杜绝用插头承受电缆的自重。

15、摄像机的电源线和信号线应分别引入,避免交叉纠缠;外露部分用软管套管保护。室外安装引出的线缆应穿入波纹软管并做滴水弯,滴水弯处应戳小孔,避免管内积水。

16、红外摄像机视场内应尽量避免有全黑物体、空旷处、水等吸收红外光线的物体,CCD摄像机配套的红外灯是靠发射红外光在物体上反射到CCD摄像机镜头上成图像的,假如红外光被吸收或减弱,将会削弱红外灯的有效照射效果;必需保障红外灯的工作指标,如红外线灯的供电电源功率必需高于红外灯本身的工作功率等。一般的供电电源要达到2A,才能保证夜间红外灯的正常工作。

17、监控头安装完毕后,应仔细检查自动光圈调节功能、调焦功能、变倍功能、镜头转动、云台控制等各控制功能应正常。

18、安装完毕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固定要结实牢固,要注意设备的水平与垂直,整体感觉要美观、整洁、大方。安装完成后、需记录摄像头编号、安装位置、登记所用设备和材料,材料用量等等;还必须拍摄设备安装完后的现场效果照片(至少3张照片:1张设备箱内设备安装照片能清楚显示设备箱安装的设备;1张安装效果照片方便交用户验收;1张安装位置示意图片,注重突出安装位置和背景参照物,便于快速找到该设备,方便维护),从不同角度展示安装位置和效果,方便项目验收和维护资料建档。

摄像枪机安装示意图:

第四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15 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

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四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七七年苯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一九**年工伤津贴公约的附件、一九八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 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估以确定其危害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从而使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及其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从而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关于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和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估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a)得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

(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并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品。

第2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品”一词系指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品”一词系包括根据第6条被分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

(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

(Ⅰ)化学品的生产;

(Ⅱ)化学品的搬运;

(Ⅲ)化学品的贮存;

(Ⅳ)化学品的运输;

(Ⅴ)化学品废料和处置或处理;

(Ⅵ)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

(Ⅶ)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结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一九七一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 总则

第3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4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实践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5条

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品时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6条

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品进行分类,及对确定化学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评价。

2.通过以各种化学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评价,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各项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7条

标签和标识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1和第2款做出对化学品加以标识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第8条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方、分类、危害、安全预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第9条

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其为制造者,进口商或经销商,均应保证:

(a)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第6条对此种化学品加以分类,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加以评价;

(b)根据第7条第1款对这些化学品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c)根据第7条第2款对其提供的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

(d)根据第8条第1款为此种有害化学品编制化学制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2.有害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6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供应的化学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份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学品。

第四部分 雇主的责任

第10条

识别

1.雇主应保证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7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8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7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8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

3.雇主应保证仅使用根据第6条加以分类的,或根据第9条第3款加以识别或评价的,和根据第7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化学品,同时需要保证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雇主应参照适当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对作业场所使用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都能查阅此种登记册。

第11条

化学品的转移

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含量加以列明,以使工人明了其特性、与使用有关的危害以及应遵守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12条

接触

雇主应:

(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工作环境的接触限度或其他接触标准;

(b)判定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

(c)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临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

(d)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临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其代表使用。

第13条

操作控制

1.雇主应对工作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判定,并通过适当办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

(a)选择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化学品;

(b)选择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底程度的技术;

(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

(d)采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实际做法;

(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

(f)在依靠上述措施仍然不够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使用。 2.雇主应:

(a)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b)提供急救;

(c)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

第14条

处置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和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对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15条

资料和培训

雇主应:

(a)通知工人与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

(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 (c)使用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

(d)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

第16条

合作

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

第五部分 工人的义务

第17条

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序。

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第18条

1.工人应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相信存在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从使用化学品造成的危险中撤离,并应立即通知其上级主管。

2.根据前款规定从危险中撤离或行使公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以免遭不适当的待遇。

3.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获得:

(a)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的资料;

(b)标签和标识包含的资料;

(c)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d)本公约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

4.当某一化学混合物的成份的特殊特性向竞争者透露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雇主在提供上述第3款要求的资料时,可根据第1条(2)款(b)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方式对该种特性予以保密。

第七部分 出口国的责任

第19条

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化学品的国家。

第20条 批准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21条 生效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22条 解约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23条 向会员国通报批准情况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24条 通知联合国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注:本款不适用于1-67号公约。

第25条 审查修订问题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注:本条在第1-98号公约中原规定,公约生效后每十年理事会提出一次报告。根据1961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第116号),该款已由本条替代。

第26条 公约的修订生效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b)自新修订的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收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注:本条未出现在第1-26号公约中。在第27-33号公约中,不含“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的字样。

第27条 正式文本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注:在第1-67号公约中,本条规定写作“本公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第五篇: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参数参考

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备主要被用来处理有机废气,这样所排放的气体机就不会对大气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应用领域比较多,为了更好的帮助人们进行空气净化工作,特别介绍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所具有的特性、方法等。

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在结构上设计比较优化,设备的结构强度比较高,人们对这种设备比较喜爱。设备在运输的时候费用比较低,人们可以通过较少的投入,同时实现多种废气的净化工作。

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是指用多种技术措施,通过不同途径减少损耗、减少有机溶剂用量或排气净化以消除有机废气污染。有机废气污染源分布广泛。

为防止污染,除减少石油损耗、减少有机溶剂用量以减少有机废气的产生和排放外,排气净化是目前切实可行的治理途径。

常用的方法有吸附法、吸收法、催化燃烧法、热力燃烧法、光催化氧化等。选用净化方法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县选用费用低、耗能少、无二次污染的方法,尽量做到化害为利,充分回收利用成分和余热。多数情况下,石油化工业因排气浓度高,采用冷凝、吸收、光催化氧化、直接燃烧等方法;涂料施工、印刷等行业因排气浓度低,采用吸附、光催化氧化、催化燃烧等方法。

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山东昊威环保科技

1、冷凝回收法:把有机废气直接导入化工尾气回收装置吸附、吸收、解板、分离,可回收有价值的有机物,该法适用于有机废气浓度高、温度低、风量小的工况,需要附属冷冻设备,主要应用于制药、化工行业,印刷。

2、吸收法:一般采用物理吸收,即将废气工业尾气吸收液进净化,待吸收液饱和后经加热、解析、冷凝回收;本法适用于大气量、低温度、低浓度的废气,但需配备加热解析回收装置,设备体积大、投资较高。

一般采用活性炭吸附法:通过活性炭吸附废气,当吸附饱和后,脱附再生,将废气吹 脱后催化燃烧,转化为无害物质,再生后的活性炭继续使用。当活性炭再生到一定次数后,吸附容量明显下降,则需要再生或更新活性炭。

活性炭是目前处理有机废气使用最多的方法,对苯类废气具有良好的吸附性能,但对烃类废气吸附性较差。

3、直接燃烧法:利用燃气或燃油等辅助燃料燃烧,将混合气体加热,使有害物质在高温作用下分解为无害物质;本法工艺简单、投资小,适用于高浓度、小风量的废气,但对安全技术较高。

4、催化燃烧法:把废气加热经催化燃烧转化成无害无臭的二氧化碳和水;本法起燃温度低、节能、净化率高、操作方便、占地面积少、投资投资较大,适用于高温或高浓度的有机废气。

5、吸附法:

(1)直接吸附法: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可达95%以上的净化率,设备简单、投资小,但活性炭更换频繁,增加了装卸、运输、更换等工作程序,导致运行费用增加。

(2)吸附-回收法:利用纤维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在接近饱和后用过热水蒸汽反吹,进行脱附再生;本法要求提供必要的蒸汽量。

6、光催化氧化:

是运行了半个世纪的一种废气治理方法,得到国家环保部推荐的一种方法。综合了吸附法、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的优点,采用新型催化剂材料,大大降低能耗。本法具有运行稳定可靠、投资省、运行成本低、维修方便等特点,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废气治理,是目前国内治理有机废气处理较成熟、实用的方法。

应用领域: 化工、油品、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汽车部件、涂装、电气、电子元件、印刷、电镀、罐装车、橡胶、感光材料、纤维、塑胶、人造革、污水厂、污水站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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