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精选9篇)
篇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句有可削,足见其疏;字不得减,乃知其密。风日晴和人意好,夕阳箫鼓几船归。苟余心之端直兮,虽僻远其何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 1.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
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4.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
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5.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各地区应切合实际,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6.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切实抓好防突工作的现场管理 7.加大突出矿井的整治力度。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以突出矿井的整治为重点,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8.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矿企业要认真落
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坚持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措施,实现保护层连续开采和规模开采。同时,在矿井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实现抽采达标,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9.加强重点环节的防突工作。煤矿在石门揭煤时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揭煤前必须探清煤层层位、构造,测准煤层瓦斯压力;采掘突出煤层时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要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加强消突钻孔的验收、检查,制定钻孔验收办法,落实钻孔施工责任,确保钻孔按设计参数施工到位;规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严格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测准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掌握钻孔突出预兆;在地质构造带掘进煤巷时,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预抽位于地质构造带的煤层时,要视其具体情况加密钻孔布置。10.加强对重点防突环节的实时监控。煤矿企业必须结合实际,确定突出矿井重
点防突环节及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强化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防突重点环节,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三、深入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建立防突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突出矿井应每月进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防突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职工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12.建立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以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活动,定期对突出矿井进行技术“会诊”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13.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档案,对未按规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规定不落实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14.严格突出矿井生
产能力核定。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的生产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凡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确保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的,要一律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为准,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15.建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机制。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组织专家“会诊”及技术论证,对不具备防突治理能力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16.加大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内容,对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的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要责令立即整改;对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实施停产整顿。17.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监察力度。按照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严肃查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开采突出煤层不落实《防突规定》、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采掘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18.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原
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不落实《防突规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劝君更进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盛名之下,其实难副。残雪压枝犹有桔,冻雷惊笋欲抽芽。
篇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达标和上报工作;要加大 监督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煤 矿,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 限期整改达标。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国家煤 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 化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 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8年 11月 11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
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煤矿 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是 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 是实现煤炭工 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实 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多发的状况,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各单位必须真 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2.明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发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煤矿安全质量标 准化建设为主线, 加强指导、分步推进, 严格监管、强化监察, 督 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 的 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 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 全事故明显下降。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矿井系统可靠
3.矿井系统要齐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等规定,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供电、提 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通讯和压风等系统,应 抽采瓦斯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 要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确保矿井系统齐全可靠。4.矿井系统要合理。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 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矿井的各 个系统,设备和设施的选型、安装位置和数量、工程质量等要符 合有关规定。要根据煤层开采条件, 科学合理地确定开拓部署, 优 化生产系统,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合理组织生产。
5.矿井系统要完好。必须对矿井通风、主副提升、主排水、供 电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和全面排查,制定各系统 相关管理措施,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 对排查出的问题, 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系统完好、运行可靠。
三、加快改造提升,确保技术装备先进
6.淘汰落后装备。煤矿企业要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 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 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的电气设备, 坚 决取缔井下人力、畜力、三轮车运输。
7.提升机械化水平。煤矿企业要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 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 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综合机械化,推广使用大 采高综采技术装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 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大倾角综采、薄煤层机采等新技 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
8.确保装备可靠。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对在用的 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 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 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两个《指导意见》的要 求,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梳理、细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把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 水和顶板、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管理环节、各 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并 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及时修订、完善。要落实企业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 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 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 [2006]116号 和《关 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 [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 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 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 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 ,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 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加 大安全奖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10.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强化安全意识 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煤矿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 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 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1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号 ,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 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 改不了的, 要停止作业, 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 制定整改方案 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12.推进安全质量达标。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 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 准化达标工作。区队每周、煤矿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要组 织一次检查验收, 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工程质量未达标的, 要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各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安 全质量标准化全面、动态达标。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职工素质提高
13.严格安全资格准入。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 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要达到两个 《指导意见》 有关安全 资格准入的条件。其他井下从业人员要逐步达到具有初中以上文 化程度,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 实习满 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者入井作业。
14.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 任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增强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 比武,建立师徒合同制度,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 识和安全技能。
15.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各类 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按规定配备实验 设备和装备,对职工进行实践操作训练,增强培训针对性。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 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关工作规划、修订完善行业 标准,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 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 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煤 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对安全质量达标矿井,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进展缓 慢的煤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尽快达标。
17.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 业落实主体责任,尽快达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驻地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 意见和建议;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逐步 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 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8年 12月 23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入冬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2008年 11月 14日 6时 13分, 上 海商学院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造成 4名女生坠楼死亡,起火原因系学生违章使用“热得快” ,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11月 22日 5时 45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金田商务大厦发生火灾,造成 8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12月 3日 1时 35分,浙 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心老人公寓发生火灾,造成 7人死亡,起火原因系老人使用打火机不当引燃可燃物所致;12月 4日 1时 41分,山 东省青岛市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一栋单层彩钢板职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 11人死亡,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引燃床铺所致;12月 5日 20时 35分,安徽省铜陵市沙河路一商铺发生火灾,造成 5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电动车电瓶充电插座电源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12月 8日 5时 52分,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 5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12月 11日 0时 38分,湖南省岳阳 市岳阳楼区百汇服饰广场发生火灾,造成 3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12月 12日 16时 02分,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大道名人保健中 心发生火灾,造成 7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篇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煤矿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的内在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动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强化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监察执法,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察执法计划,强化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四、着力抓好煤矿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煤矿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五、积极推动煤矿职业危害科学防治
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
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六、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和现场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煤矿企业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好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煤矿企业要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等待遇。
七、加大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严格要求落实“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许可条件。对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和示范企业建设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职业健康知识,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积极推进职业健康教育。注意总结交流推广各地积极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推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示范企业建设。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和义务,不断推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篇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
1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
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
篇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阶段,要求各地年底前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今年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进展缓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现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
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组织各“示范工程”建设对象对照建设规划、目标、进度和标准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查找“示范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 的问题,并督促其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确保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二、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已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的县(区)和矿井,及时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正在建设的单位,要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达到标准;已通过验收的,要督促企业建立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做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持续达标。
三、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过程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树立先进典型,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经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进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
四、认真谋划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
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后为“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广阶段,各地要按照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辖区内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的目标,提前谋划,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
设的具体工作措施,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将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先进典型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连同电子版,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可径直寄送科技装备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11月份听取各地“示范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带传真)。
电子邮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篇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监督检查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监督检查的意见 安监总煤监〔2009〕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的“职责调整”和“主要职责”表述中明确:“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促进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强化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共同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落实关闭矿井“六条标准”;打击非法煤矿和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煤矿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水害治理;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的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五)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确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三、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一)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省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地)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定期逐级报告制。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所属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适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并提出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等,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定期听取汇报。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县级政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市(地)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报告。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市(地)级政府通报一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向所在地省级政府报告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督促检查整改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意见、建议,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和期限,确保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反馈情况。
(四)坚持现场检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仅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更要坚持现场检查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从而验证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机制,及时沟通监察、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监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篇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8〕9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各产煤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重点督查。省级督查不少于1/3市(地),市级督查不少于1/3县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乡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七省(市)开展重点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第二时段”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等。
3.各地区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地区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 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要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要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五)反馈意见
对每个市、县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督查工作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4月下旬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及时掌握和反馈督查专项行动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督查信息报送工作,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在督查工作中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请各省级牵头部门于8月上旬将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类煤矿。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篇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紧急
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春节期间全国多数小煤矿正常放假或停产检修,南方部分地区一些矿井因灾害影响停产,节后都将陆续恢复生产。特别是灾区雨雪冰冻灾害,给这些地区煤矿恢复生产带来困难。为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认真抓紧做好煤矿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工作。放假和停产检修的矿井要制定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各岗位,特别是恢复送电、供风、瓦斯排放和排水措施。矿井恢复生产前必须对全矿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检查。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是做好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做好复产前的自查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别是对新招用的工人要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二、要高度重视灾区煤矿供电工作。要制定落实停电预案,一旦停电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要制定落实恢复供电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恢复送电送风的程序;尤其要严格瓦斯排放制度,由煤矿专业救护队进行瓦斯排放,不得自行组织煤矿工人排放瓦斯。要监测监控井下水位,采取措施排水防止淹井。
三、严禁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停工放假的,要认真制定落实安全措施;恢复施工的矿井要认真组织复工前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资源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对已关闭的矿井要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严防已经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五、煤矿企业复产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及时认真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监管部门要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有关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建立健全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立即制定煤矿节后复产验收的程序和验收标准,对重点矿井要派驻专职人员驻矿监督指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矿井负责人进行集中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煤矿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加强对矿井复产的监管监察,防止复产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防止拖延推诿,敷衍塞责。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各产煤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再次对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将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和督促检查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春节后对部分重点省(区)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
篇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发布日期】2007-02-17 【生效日期】2007-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和陕西两起国有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天津、上海、海南、西藏除外),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月14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中能煤田有限公司榆阳煤矿(由蒲白煤业公司控股)在施工3102顺槽风桥时,发生重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设计能力120万吨/年,矿井“六证”齐全,事故发生时井下有59人作业,其中55人安全升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在施工风桥时空顶作业,造成顶板岩石突然冒落。
2月15日,辽宁省南票矿务局邱皮沟煤矿-600米水平西二采区-635阶段东翼采煤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经初步了解,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原为国有重点煤矿,现正在进行破产重组,矿井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0万吨/年。事故发生时,井下总人数达310人;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出勤15人,其中8人安全升井。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工作面通风不畅通,造成瓦斯积聚,由放炮导致瓦斯爆炸。
这两起事故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要引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所有国有煤矿的高度重视。表明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为保障春节期间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类煤矿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春节期间仍安排生产的煤矿,务必加强节日的值班力量,集中精力落实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矿井负责人要坚持下井带班,及时了解和掌握矿井安全状况,严格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春节期间停产的煤矿,必须将保障安全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在节后恢复生产前,必须执行排放瓦斯等安全规程,经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二、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矿井采掘布署和“一通三防”管理,优化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地点有足够的供风量。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揭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要配齐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维修井下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要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
三、加大对合资和改制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合资和改制煤矿企业更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禁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认真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国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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