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热管理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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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燃气供热管理情况汇报

燃气供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我县现有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家,液化石油气站×家,汽车加气站×座,城区现有供气管网×公里,日供气能力近×万立方米,天然气用户近×万户;现有供热企业×家,其中热源企业×家,供热经营企业×家,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公里,集中供热面积×平方米。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县燃气供热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狠抓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燃气供热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从加强管理入手,夯实燃气安全生产基础。

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今年6月,县建设局燃气办与全部燃气供热企业签订了《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各相关企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气站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值班管理、人车进站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充实各岗位操作人员,员工安全培训教育面达100%。组织燃气企业参加了省、市建设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燃气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为我县燃气行业无安全生产事故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县建设局还不断会同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对燃气企业供热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今年已进行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次,供热安全生产检查×次,以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检查方式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燃气供热安全管理基础,从源头上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从加大检查力度入手,消除燃气安全生产隐患。 我县十分重视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每年元旦、春节、“两会”、 “五一”、中秋、“十一”和每年集中供热开始前,我们始终坚持由局分管领导带队,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集组织燃气供热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坚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使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和检查、维修记录等。明确要求企业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抓得住、抓得牢,切实重视起来、落实到位。在燃气管理中坚持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逢重大节会必查的制度。通过检查,整顿规范无证经营,定期通报经营情况和安全隐患检查情况,不断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规范行业经营,做到了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效,极大地减少了安全隐患,全年无安全事故。

三、从落实安全投入入手,确保安全生产硬件过硬。

2 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确保“硬件”过硬。燃气安全方面,我们抓好燃气供应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做为燃气安全管理的关键。为确保安全生产,各站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阀、储罐等设备进行检测、校验、维修、保养,按规定配足和及时更换消防器材,安装了燃气泄漏报警器,配备了抢险堵漏专用工具,应急物资准备充足有效。各燃气经营单位要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配备齐全。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在定期巡线的基础上,加大重要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加强管道保护。集中供热方面,今年投资×万元,实施了“××××”供热改造,新铺设低温循环水集中供热管网×公里,承担城区集中供热面积××万平方米,有效地降低了×××热电厂的供热负荷,减轻了该厂的供热压力。督促热源企业和经营企业,加强门站、管网、换热站、阀门井等供热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修、保养、维护,确保供热系统安全运行。同时,我们每年都要求燃气供热企业制定全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把安全投入作为企业一项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四、从重视安全宣传入手,避免违规用气造成的事故。一是结合开展 “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做好燃气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我们在电视、报纸、人口密集场所宣传安全用气常识,防止因错误使用而导致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 3 动;派专人回访客户用气情况,解决客户投诉,及时处理气瓶漏泄和用户炉具、热水器等燃具存在的安全问题;利用入户检查和抄表,广泛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引导广大市民正确操作使用燃气器具。全面推进供热供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了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从燃气供热市场整治入手,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一是运用许可证手段规范市场。各供气供热单位,全部持证经营,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经营,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必须整改达标。否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上报年检;二是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整治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各镇(街办、开发区)对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了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求各镇(街办、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辖区内的工商所、派出所、安监所等单位开展拉网式大检查。有的街办还同各村签订了责任书,挨户排查,对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依法取缔。三是制订《液化气站检查细则》,由县建设、安监、工商、执法、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燃气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既有效地清理了燃气市场,维护了燃气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供气和用气的安全。

六、从落实预案入手,健全燃气安全应急措施。

4 修改制定了《××县燃气供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县燃气供热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操作手册》及一系列制度规定,各燃气供热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每个企业都组织了20人以上的专业救援队伍,公布了责任人和联系电话,要求各企业安全责任人电话24小时开机,做到信息传递迅速,各企业互动处置,发挥企业专业技术合力。同时,我们还适时组织开展各企业应急队伍演练,锻炼队伍应急机动能力,将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尽管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近几年总体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各项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瓶装液化气市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三是安全用气用热常识的宣传还要持续不断的加强,减少不关灶前阀、私自放热水、使用老化胶管和伪劣燃气器具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省、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对液化气站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力度,尤其是储配站充气过程的监管和检测站不按程序检测气瓶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存在;二是严厉打击燃气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加强燃气供热行业安全操作、管理、抢险等方 5 面的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四是加大燃气供热安全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让燃气供热安全使用常识贯穿千家万户。

第二篇:供热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一年来,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管理委员会细心指导下,我公司按照供热应急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通过认真开展预防和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有效地减少了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了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充分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供热应急管理机制

通过不断完善应急组织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了我公司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一)完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09年建立了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总指挥由董事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应急管理的办公室设在安全处。安全处充分发挥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作用,大力推进供热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在全公司逐步形成了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二)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各供暖分公司按照管理职能,建立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了应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将各种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这一机制对第一时间到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做好预案管理,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一)完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健全完善供热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体系。指导各公司完善了应对管道跑冒滴漏现象、停电停水、设备故障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处理方法。从而使完善的预案体系对预防、化解、处置突发事件起到重要作用,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了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

(二)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工作。在各供暖分公司推行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区域小区管道清、薄弱地点清,做到了供热小区发生大事跑不了、小事都清楚,形成了有效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实现了突发事件少、供热服务好、社会和谐的工作目标。

三、深入开展供热隐患排查与监管,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深入开展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一)抓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建立起以分管领导隐患排查责任制,将0000多座热力站分别由各供暖分公司领导负责包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旦发现影响供热安全、供热稳定的苗头问题,在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做出决策,快速反应,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

(二)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成立安全专项检查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开展地毯式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年老小区

管道、失水严重小区管道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认真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应急管理。针对近年我市发生供热事故的特点和情况,我公司又专门将重点区域作为不间断的监查对象,随时撑握小区供热质量和效果,对小区热力站阀门开度和流量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撑握各热力站运行情况和小区供热质量情况。

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物资储备

进一步加强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目前,我公司应急救援队总人数已达100余人。一是组建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另外,保障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和物资。对防洪防震、运行安全、消防安全等做出相应预算安排,并设立了应急准备资金用于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证了应急工作需要。

五、认真做好应急培训和宣教工作,全面普及供热应急知识

广泛开展培训活动,不断开展提高供热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公司从公司领导到分公司各站站员都非常重视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供期前结合部分站员安全知识不熟的实际,公司先后开展了供热安全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掌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手段和方法。同时,我公司平时利用召开各种会议的时机,强

调安全工作。各供暖分公司结合实际自行管理的区域特点,熟悉和掌握遇到突发情况的处置方法、逃生方法和现场指挥疏散的方法。

六、抓好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确保我公司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增强应急逃生本领,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公司结合实际,10月14日,第八供暖公司进行了“大面积供热中断”事故应急演练。公司领导、相关部门等人员共70余人参加了本次事故应急演练。从开始到结束共历时一小时三十分钟的演练完全按预案要求有条不紊进行。参演人员着装整齐,态度严谨、认真。在值长、专业班长指挥协调下,事故处置沉着冷静,关键环节把握准确,人员跑动准确,模拟操作到位,事故处理得当,充分体现了运行、检修人员扎实的业务素质,演练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七、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建立公司领导带班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了值班责任制,做到了24小时值守。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严格规范重大紧急信息报告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发生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分公司各站要做到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值班报告,由安全处进行核实后,统一上报公司领导,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第三篇:燃气供热锅炉房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则和《燃气供热锅炉运行技术规程》,以及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2)全面负责本班人员的思想、技术、生活安排和安全教育工作。

(3)组织本班人员做好开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停炉后的各项收尾及保养工作。

(4)对本班供暖质量负直接责任,组织并带领全班人员实现保证供暖、保护环境、节能降耗、水质合格和安全运行。

(5)熟练掌握和操作设备,对部分紧急情况能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的性质和情节。

(6)认真填写本班的运行情况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7)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配合管理人员搞好各项工作,不违章指挥。

(8)检查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有权制止和纠正危及锅炉安全、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9)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有责任劝说和制止违纪行为。

(10)认真巡检,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当班人员排除和处理,排除和处理完毕后方能离开,做好各项记录。

2.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觉、不吸烟、班前、班中不喝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锅炉间及控制室,离岗时要征得班长的同意,不允许让无证人员顶岗。

(3)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记录准确、如实、不得假报,保持运行记录完好、整洁。

(4)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5)定期排污,冲洗压力表,做好安全阀、超温超压报警连锁的人工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6)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杜绝事故发生。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班长的指挥,并做到文明司炉。

(8)努力学习有关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锅炉操作技术水平。

3.设备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采暖供热系统及其所有静止,运转的机械设备、冷热水、风烟系统以及各类采暖设施等的维修任务,保证供暖期内安全运行。

(2)掌握并熟悉所有设备和管道系统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提高维修技术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接受检修计划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维修任务。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 (5)严格执行巡检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记录。

(6)经常向岗位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和制订检修计划,保证安全运行,备用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7)发生事故影响供暖时,一方面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方面千方百计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暖。

(8)服从指挥,服从工作需要,无条件地接受紧急检修任务,及时排除用热单位、住户用热发生的故障,做好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9)注意安全,检修时必须有明显的检修示意标志,并通知值班长和(10)在岗操作人员,传动机械检修必须停电示牌,工艺管道严禁带压检修。

检修完工要填写检修记录,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11)检修完毕时检查各种阀门的开关情况,安全保护装置复位。 (1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做到文明检修,达到人走地净,活完物料清。

4.仪表工岗位责任 (1)熟悉锅炉房的各种电气仪表、热工仪表设备的工作原理、性能、参数和使用情况。

(2)定期对仪表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向司炉人员了解仪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对‚授权‛设备供应单位检修的仪表,应及时与供应单位联系。

(3)及时维修发生故障的仪表设备,无法修复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加强对室内仪表设备的管理,对不合格的器件及时更换,确保仪表反映灵敏准确。

(5)配合司炉工做好超温、超压报警及连锁装置的试验工作。 (6)负责编写年度检修计划,提出备品备件清单。 (7)负责日常维护和年度检验、对质量负责。

(8)负责供暖开始前电气仪表设备的烘干、测绝缘、试机工作。 (9)负责停暖期间电气仪表设备的断电保护工作。

(10)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电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锅炉安全运行特点,电气设备的结构,性能及电气线路系统,熟练掌握电气检修、维护的规程及程序,保证安全用电,杜绝人身和电气事故发生。

(2)负责安全、计划和节约用电、维护、保养、检修用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紧急排除突发性用电故障,记录故障及排除经过备查,对设备供应单位‚授权‛检修的电气,应及时与供应单位联系。

(3)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独自操作。 (4)编制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试验、更换计划,并负责实施。

(5)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向司炉人员了解使用情况,做好记录。

(6)服从指挥,接受指令。

(7)上岗时个人安全防护安全,严禁单人操作和带电作业,作业时要有明显标志,并有人监护。

(8)变配电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认真交接班

(9)严禁酗酒人员上岗,不准接班,在班人员严禁饮酒。 (10)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扑救电气火灾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1)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

6.水处理岗位责任制

(1)认真遵守本岗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工业锅炉水质》标准,保证供给合格水质。

(2)熟练掌握本岗位水处理流程、设备结构、性能和自动控制程序。

(3)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与司炉工联系,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对责任内的设备、管线仪表加强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按规定对水质监测、及时调节和再生树脂,保证足够的合格水量。 (4)管理好除氧设备,符合工艺控制点要求,保证除氧水达标。 (5)认真填报水质处理日志,字迹式整,保存完好,不得假报,伪造数据,不得减少化验次数。

(6)各类配制好并经过核定后的分析用浴液,应标出配制日期、失效日期及浴液名称,严禁使用未经标定的过期失效的分析标准浴液。

(7)保持分析仪器清洁,按时检验、校正、使其处于完好、准确和待用状态,为使用未经校正过的仪器。

(8)负责制订水质分析药品及化工原料的购买计划,并保管和使用,负责停炉后湿式保养的加药工作。

(二)交接班制度

1.供热锅炉房所有跟班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各班组的工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2.接班必须在锅炉正常运行或正常停炉规定时间的前10分钟进行。锅炉出现事故正在处理当中,不能进行交接班,经交接人员同意,接班人员可以协助参与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3.司炉工交接班时应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

(1)燃气压力正常,水系统压力、温度等符合要求。 (2)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转正常。 (3)当班记录填写齐全、清楚。 (4)锅炉房卫生整洁。

(5)安全附件、各类仪表指示正确、动作灵活。 五不交:

(1)不交给醉酒或患病不宜操作的司炉工。 (2)接班人未到,不交给其他无证司炉人员。

(3)当班内发生问题,尚未向负责人汇报或未予妥善处理时不交。 (4)燃烧不正常,未弄清原因前不交。 (5)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未查明责任前不交。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

5.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去。

6.接班人员必须和交班人员共同巡视,详细了解上一班的运行情况,仔细查看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7.交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签字。

(三)巡回检查制度

1.锅炉运行巡检人员必须按各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锅炉及辅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巡回检查路线及内容,应根据锅炉房具体情况制订。各级人员应了解自己分管部分的安全状况、运行要求和责职权。

3.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1)设备带病运转。 (2)新装或投入的设备。 (3)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

4.巡检人员要将巡检情况逐项及时填入运行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做好记录。

5.巡检人员发现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有关规程妥善处理。

6.巡检时间为每2小时1次。

7.巡回检查完毕,巡检人员向值班班长通报情况,并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四)运行记录制度

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开始至停火之日止,每班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

3.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温度记录。 (1)各种压力记录。 (2)各种能耗记录。 (3)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4)交接班情况记录。

(5)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6)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7)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8)事故记录。

(五)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方面工作。应制订明确内容和程序。

2.日常运行保养

(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

(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订。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责任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暖锅炉停用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或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干净,保持环境卫生。

(六)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停炉超过4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5.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6.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在运行中不论发生任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七)水质管理制度

1.水质化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2.水处理工要持证上岗,按照规定,定时化验,操作过程正确,取得的各项数据准确,并完整地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将记录保存1年以上。 3.当炉水控制指标超过规定值时,水处理工要及时记录并通知司炉工,指导司炉工进行排污。

4.水处理工应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如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5.水处理工应妥善保管好药品、仪器、工具。有毒药品应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防止发生意外。

6.严禁假报分析数据,水处理工对分析数据负责。

(八)锅炉房安全和保卫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房、计量间、配电室、控制室、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4.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5.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6.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7.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产生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8.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必须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9.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由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0.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房值班人员的指挥。

第四篇: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2007-02-18 09:45:

31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感谢上级领导部门给我们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能与兄弟单位的朋友们进行安全工作交流,我们感到非常的高兴。

液化气公司是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下属以发展安装小区液化气管网供气及运行的综合管理部门。自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几年来的发展经营,到目前已拥有管道液化气用户多户,拥有储备站

一座,气化站座,已形成购、储、运、销及发展、施工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在公司成立伊始,在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们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公司投入运行以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下面把我们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向与会领导作汇报。

一.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大家都知道,搞好安全工作,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前提保障。特别是我们燃气行业,产品易燃、易爆、有毒,安全生产问题更为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

上,党中央明确提出并坚持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安全生产做过一系列重要批示,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写入这份纲领性文献中,并提了新的更高要求。搞好安全生产,首先要向职工负责,向企业负责,向国家负责,给企业职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必须从指导思想和目标上,从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从管理手段和措施等方面,都应当有一个新思路、新要求和新目标,并切实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中去,不断改进和加强我们的安全工作。进入新世纪,安全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这是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因此,我们首先把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意识放在首

要位置,在思想上始终保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安全生产工作公司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抓,层层抓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每项生产活动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坚持把安全培训、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分期分批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培训面达以上,同时,把安全学习培训和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月、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紧密的结合起来,使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是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几年来,根据液化气公司外聘人员多,气化站点多面广的特点,不断修订完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生产岗位,制定出液化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和《安全生产奖惩》条规定,并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由于我们建立了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按章办事,提高了广

大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三是抓落实,对总公司下达的安全文件精神,支部行政领导首先组织学习并及时传达到班组,做到学习传达落实。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例会制度落实,对生产岗位实行日常抽查和节假日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监督检查落实。对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做到督促整改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岗位责任。

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液化气公司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公司每年都与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尾责任制。针对液化气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于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几年来我们通过安全检查查出一百多起大小隐患,针对查出的隐患,我们都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几年来,我们还利用节假日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用户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主要是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对各站周边防火工作进行检查,杜绝火源带进各站点;二是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材料堆放、施工现场标牌、高空作业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对各种机械设备进

行检查,查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查是否有严格的维修保养制度;六是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是否安全有效;七是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意识是否深入人心;八是对特殊工种的作业和操作人员进行检查,是否坚持持证上岗;九是检查有无违章作业,岗位有无安全隐患;十是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查防并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防范措施,提高安全保障。

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由于液化气公司运行站点分散,形成点多线长面广的结构,对于紧急情况处理造成一定的难度,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采取了相应措施,充分发挥安全网络的作用,形成以“”抢修为中心,以各站点兼职安全员为重点的紧急事故处理通道,遇到紧急情况,抢修中心和兼职安全员同时赶往事发地

点,这样既赢得了宝贵时间,又保证了抢修力量。去年九月,在东西湖梨花园由于外单位野蛮施工造成一处液化气中压管线严重漏气,情况十分危急,接到报警后,专兼职安全员、抢修中心、相关领导都赶到现象,由于我们采取了有效的抢修措施,杜绝了一起恶性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还针对重点部位、大型节假日,制定了详细的抢险预案,做到有备无患。根据西安液化气储罐发生特大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我们率先研制出储罐注水装置,有效的保障了储罐的安全运行。并每年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广大职工的防范意识,增强救护能力。液化气公司在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锁定全年目标任务不放松,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月份共发展管网用户多户,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多户,销售气量多吨,由于加强了抄收管理,抄收进户率大幅提高,气差率明显下降,气化站、管网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四.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安全生产法》的颁发使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了法律的威慑力,是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愿每个劳动者都遵章守纪,珍惜生命,从我做起。每条规章制度都是金科玉律,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去年九月廿八日,我们在百步亭社区进行户内带气挂表作业时,由于施工人员严重违章操作,产生液化气大量泄漏,发生室内爆鸣事故,造成施工人员灼伤和用户部分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在百步亭社区造成极坏影响,也给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虽然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暴露出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是必然的。针对这次惨痛教训,公司主要领导连夜召开安委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召开事故分析会,剖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防微杜渐,从源头抓起,堵塞漏洞,从思想深处找原因,克服麻痹思想,真正认识到,没有发生责任事故只是相对的,而思想松懈、监督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发生事故是必然的。为了杜绝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我们在各班组认真开展以事故教训的分析会,查找思想上的隐患,安全预防措施的漏洞,举一反三,使广大职工在事故中吸取教训,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在行为上形成遵章守纪的自觉行为。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就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了取得所谓的“高效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松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道

远。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强化监察,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深植根于每个职工的心中,使每个职工都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都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障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人人事事保安全。

工作汇报不妥之处,请与会领导和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第五篇: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04日

年11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城市公用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供热、城市供水、城市燃气、为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行业。

(一)城市供热包括城市集中、联合供热及其配套设施;

(二)城市供水包括公共、自建设施供水;

(三)城市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燃气器具和燃气配套设施;

(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市内公共客运交括客运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例。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区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用事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计划、财政、规划、公安、市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公用事业规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公用事业规划,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经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同步建设配套的城市公用设施。暂不能同时建设的,必须按照城市公用事业规公用设施用地。 第七条 公用事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用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供水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城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并依法履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供水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有关要求报送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存档(供水项目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用户出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合资合作、社会集资和经过批准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其投资建设的公用设施,投资人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但不得擅自停运或改变其经营性质。 第三章 供热一节 供热和用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供热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和联合供热多家经营、协。 城市供热应当实行分户控制。新批建设的房屋,供热设施必须实行分户控制;原有房屋的供热设施逐步改造为分户控制。 第十四供热经营的单位,必须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 供热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热费按使用面积收取)、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热合同签订后,供热单位按规定将合同报部门备案。 用户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供热合同文本,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自当年十月十五日始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的供热供热,用户室内温度应该达到18℃以上。 对供热期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制定的标准和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运行事故率及失水率达到 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有用户签字。 第十八条 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应避免或减少突发事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同时报告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 用户扩大用热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有关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热合同。 第二十条 用户应当自觉履行供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修或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支持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施;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

(四)因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修;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节 供热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实行有偿服务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含室内);

(二)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接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接口(计量表)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和顶进作业;

(三)种植树木;

(四)排放污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行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必须事先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 供水经营管理 第一节 供 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坚持保护水源、合理开发与计划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确需要自建供水设施的,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水资质证书和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测的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部门的监测。 供水企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自然灾害、爆管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节 用 水 第三十一条 新增用户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业自接到申请七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供、用水,应当实行合同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表并按其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与用户结算水费。 对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实行抄表结算。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应当补交,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终止用水的,应当提前20日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条 任何用户不得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径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户,不得妨碍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 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合同,并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

(三)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八条 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供水设施维护 第四十条户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树木,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水表;

(三)挖掘、钻探、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为。 第四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未经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供水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四十五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关闭、损毁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 第五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一节 燃气经条 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区域性统一经营。在管道天然气、管道人工煤气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管道液化气和其他气体气允许多家经营,实行规范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 第四十七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到公用门办理经营燃气资质审查手续,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燃气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向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燃气供应许可证:

(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装、计量等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燃气消防、安全保护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度;

(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六)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用事业管理气供应站(点)实行审验,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燃气供应许条 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正常安全供气。 燃气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 第五十一条 管道燃气企业在燃气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二)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定及时为用户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并保证质量;

(四)定期检修燃气设施或按规定对用户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先通知用户;

(五)工作人员入户检修、检查、抄表,应佩戴统一的标志,文明作业,用语规范。 第五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原因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突发事件抢修除外);区域性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应当予以公告。 新型气体燃料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气体燃料投入使用。 燃气企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燃气费。 第五十四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对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按照燃气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企业(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应当抽取真空后再充装燃气;

(二)在用燃气须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三)燃气钢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识灌装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标准,充气后应当记录,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

(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空、重钢瓶分别存放;发现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瓶,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放入瓶库;

(五)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燃气;

(六)禁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禁止燃气重瓶和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节 燃气使用 第五十五条 管道燃气企业与管道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第五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应当向管道燃气有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禁止盗用、转供管道燃气。 第五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校验,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室内,燃气企业应与用户约定抄表当配合抄表。抄表后应当告知用户用气量。 3个月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应当到燃气企业办理暂停用气手续。重新使用的,到燃用手续。燃气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气。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气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气费,燃气企业责令其限费。 第五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 第三节 燃气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道燃气管网户外部分属公用设施,无论投资主体,均由燃气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养护维修作业和新增用户接管。 户内燃气表后(含表)燃归用户所有。 第六十条 燃气设施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进行公告。对重要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应当。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和排放腐蚀性液体;

(三)种植树木; (掘、钻探、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设需要,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燃气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监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二条 在本市销售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燃气用户购买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 第四节 燃气安全 第六十三条当宣传安全使用燃气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管道燃气中加臭。 第六十四条 燃气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燃气钢瓶和调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定期检验。 第六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管理规定,不得

(一)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

(二)用明火对燃气设施、器具进行试漏;

(三)在不具备安全用气的场所使用燃气;

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包括表和表后的燃气设施,但不包括家用燃气灶具);

(五)加热、砸、摔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

(六)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自行进行燃气钢瓶之间倒灌;

(七)自行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八)其他影响用气安 第六章 公共交通经营管理 第一节 资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多家经营、依法运行的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实行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通过政府招标或者授予方式取得;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受法律保护。 经营者通过的专营权,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第六十八条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与经营业务相;

(二)有相应的经营规模,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服务设施和固定场所;

(四)有与经应的资金;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事业管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第六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发给公共客运资质证书。质证书分别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 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变更注册项目的,应当提前30日报公用收回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非公共汽车营运车辆不得在市区从事公共汽车营运业务。 非公共汽车营运车辆,不得在公共汽车线路沿30米内停靠或者上下客。 第二节 营运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业务,包括定线编码及市区内包租、租赁车辆的营运必须按照核准的线路营运,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 经营者在线路投入营运前,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请公用事业管理部第七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公共汽车营运管理规定,并接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按照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

(三)执行本市公共汽车服务规范和标准;

(四)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核准的统一票据;

(五)定期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填报营运统计表。 第七十三条 投入营运的公共汽车车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未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营运。 营运证和上岗证件实。营运证和上岗证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伪造、冒领、转借。 第七十四条 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培训,经公用事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件。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从事公共汽车经营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公共汽车营运从业人员应当遵:

(一)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公共汽车服务规范,服从调度;

(二)按照核定的营运线路,在规定的车站上下站或者在车站滞留等候乘客;

(三)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安全文明行车;

(四)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和使用证照;

(五)不得拒载途逐客;

(六)按照核定运价标准收费;

(七)车辆在运行中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营运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在公共汽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十六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专用电投诉和社会监督。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并答复投诉者。 第七十七条 住宅区域、火车站、公型商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配套的公共汽车站场,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前款站场,不得改变其使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必须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 第七十八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站、场划定车道标线,设置站牌及场设施完整。 公共汽车站、场应当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的标准名称冠名。 经营者未经公用事准,不得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站、场等客运服务设施。 第七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服务设施;涂改公共汽车站牌、标志牌和客运交通标志;

(三)在站、场范围内,停放其它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

(四)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公共汽车站、场、车辆上设置广告,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不得覆盖车辆标志和服务设施。 第七章 法律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责令限期改正,退出所占用地;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公用事业设施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可以保留的工程,责令补办手续;不应保留的,责令限期拆除;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无资质、越资围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公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用,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供热,连续7天以上供热低于16℃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处2元罚款,按天数退还用户热费,并视情节对责任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突发性事故未及时抢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一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强制恢复,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例,给供热单位或者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可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款规定,用户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热或拆除供热设施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

(二)擅自扩大用水范围的;

(三)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检测水质的;

(四)擅自停水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停水;

(五)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未及时抢修供水故障的;

(六)擅自开启、关闭城市供水设施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八)阻碍供水企业发展新用户或者妨碍其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的。 第八十五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失: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新建、改建供水设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产生或者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单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六)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

(七)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八)未取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业资质证书(或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扣押违法经营的物品,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审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2000元罚款;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三)伪出租、买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四)燃气生产企业向无《燃气供应许可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鉴定合格将新型气体燃料作为民用气体燃料投入经营的,没,并处5000元罚款;

(六)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燃气设内,修建建筑物,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挖掘、钻探、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自行拆卸、安装、改装其他燃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盗用、转供管道燃气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阻挠新增用户接管和养护维修作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公共,处500元罚款;

(十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自行进行钢瓶之间倒灌的,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

(一)无故造成区域性停气或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的;

(二)供应管道燃气没有按规定加臭的;

(三)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检修室内燃气设施发生事故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并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专营权。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十九条规定的,未取得公共客运资质证书,从事客运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核者擅自改变或者中断营运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

(四)违反第七十三条、

(二)、

(五)、

(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营运从业人员的有

(五)违反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从事公共汽车经营服务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损坏公共汽车或者服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资格证件。 妨碍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三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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