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铜陵 暂行办法 预算 管理

铜陵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精选6篇)

篇1:铜陵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保障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校预算根据学校长远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进行编制,是高校组织日常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预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 财务预算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根据议事规则进行审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校预算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在预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重大预算项目安排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建议;

(二)审议学校部门预算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重大预算调整方案;

(五)评价学校的预算执行效果。

第八条 校领导负责所分管单位的预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预算经费,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

第九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预、决算报表的编制和预、决算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单位的预算申报数进行审核、汇总,对学校总体收支进行综合平衡,按照规定报送学校部门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将预算下达到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三)学校收入预算一经确定,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四)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有关责任单位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五)监督并督促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六)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准确编报年终决算;

(八)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第十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单位具体任务,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和三年部门滚动财政规划;

(二)根据下达的预算用款计划,按照规定项目和范围,按进度使用资金,合理控制运转经费进度,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三)根据学校和本单位建设及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各预算责任单位预算结余资金不结转下年,预算末全额清零。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支出按照其类别分类划分,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定额公用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基本需求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维修改造支出、教学科研设备支出、学科专业建设支出、师资队伍建设支出、纸质及电子图书支出等。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总体要求和跨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收支预测情况,进行综合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坚持积极稳妥的稳健性原则,尽量核准收入,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收入。

第十七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分类编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运行经费支出。在保证基本教育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确定的重点支出,坚持向教学、科研倾斜原则。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应在预算开始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始准备编制下一年的预算和未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在编制预算时对所有的收支项目,均以零为基底,不以上年的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为基础。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基础信息编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完成学校的各项基础信息编报工作,并及时上报教育厅;(二)教育厅下达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控制数;

(三)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事业计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四)教育厅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学校编报正式预算。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正式预算上报教育厅;

(六)教育厅及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经充分论证后,提出本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报送学校财务部门;

(二)学校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各责任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根据教育厅预算批复和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报送校长办公会审查;

(三)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学校财务部门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四)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六)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领导应当按照收入预算来源,在预算范围内审批各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首签负责制”,首签审批人应当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事项,财务处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六章 预算调整和追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如果国家有关政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追加的,应当按原预算批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经济科目执行。确需调整经济科目使用的,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一般预算项目的调整、追加应当经分管校领导同意、重大预算的调整和追加应当按照规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凭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到财务处办理预算调整和追加手续;追加经费在预算准备费和增收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或争取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条 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执行情况,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按规定做好预决算的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监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较差、支出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预算终了,财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决算报表编制完成,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教育厅。

第三十八条 财务决算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铜陵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万鼎硅钢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全面预算通过合理分配集团人、财、物等战略资源协助集团实现战略目标,并对战略目标的实施进度和费用支出进行控制。

第2条 全面预算是对集团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各项业务活动、财务表现等方面的总体预测。

第3条 编制依据。

1.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方针,国内外经济环境及消费市场发展趋势。2.集团上一实际经营情况和本预计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因素。3.本集团及各子公司预算管理办法。第4条 编制范围。

全面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集团所有收、支项目。全面预算管理将预算具体划分为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和财务预算三大类。经营预算投资预算,都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反映在财务预算内。

1.经营预算:是对集团日常发生的各项基本经营活动做出的预算,具体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材料采购预算、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单位生产成本预算、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预算等。

2.投资预算:是在资本性支出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预算,具体反映何时投资投资多少、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等。

3.财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有关现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预算,具体包括现金预算预算损益表、预算资产负债表。

第5条 编制原则。

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原则。第2章 组织机构和权责分配

第6条 建议集团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集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7条 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讨论制定、修订集团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或办法。附件5 2.讨论决定集团经营预算投资预算、财务预算中上报的预算指标。3.讨论决定集团预算考核办法及兑现方案。

4.讨论决定集团预算考核指标的重要调整及考核办法的修订。5.接受并讨论分析预算执行报告。第8条 集团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

1.市场营销部负责集团及各子公司销售收入、销售费用的预算审批;负责集团及各子公司材料采购的预算管理。

2.投资管理部负责参与工程投资及生产用设备采购的预算管理等。3.生产管理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1)负责各子公司生产计划的审批。

(2)参与各子公司产品原料成本、燃料动力的预算管理。(3)负责各子公司修理费的预算管理。

(4)负责各子公司技术使用费、技术开发费的预算管理。(5)负责各子公司停(开)工损失预算管理。(6)负责各子公司工程投资预算管理。

4.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及各子公司人工费用及相关费用、劳务费用的预算管理,负责集团及各子公司的预算考核兑现工作。

5.总裁办公室负责集团车辆使用费及修理费、财产保险费、租赁费、折旧费和印刷费的预算管理;负责集团会议费、董事会费、通信费和办公费使用计划的编制。

6.审计部负责集团内部审计费用的预算管理。

7.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涉及维法及诉讼的费用预算管理。8.技术开发部负责集团技术咨询及研发费用预算管理。

9.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各项审计费用的预算管理。及编制集团内本收支情况汇总,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使用,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多创效益。

10.上市筹备办负责上市前各项费用的预算管理。包括不限于支付财务顾问、聘请会计师审计、聘请律师及支付保荐人等费用,以及接待基金经理等的费用开支。

第3章 预算编制

附件5 第9条 预算编制原则。1.按照财政进行预算管理。2.利润的增长必须高于费用的增长。3.当年费用率不能超过上年实际费用率。

4.要考虑人工成本占利润的合适比例,保证具有竞争力的人均创利水平。第10条 编报方法。

编制预算采用上下结合、综合平衡的办法,即自上而下分解目标,明确任务;自上而下层层填报,逐级审核把关、汇总;最终进行综合平衡以使预算合适有效地得到控制和约束

第11条 预算编制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预算编制要在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方针指引下进行。

第12条 主要预算指标制定方法。

1.经营预算:以销售预算为起点,倒推成本、费用预算指标,并以此编制生产预算、材料预算等各项预算指标。

2.投资预算:落实集团核定的投资规模、投资项目、投资完成期限。3.财务预算:根据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现金流量预算、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

第13条 下列预算指标采用零基预算和弹性预算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即在零基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弹性预算指标。

1.销售收入:根据预计销售业务量和销售单价确定预算收入。2.销售税金及附加:根据业务量及适应税率编制。

3.主要原材料成本:根据生产业务量、预计单位成本确定预算成本。4.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成本:根据生产业务量、预计消耗定额、预计单位成本确定预算成本。

第14条 预算的编制。

1.集团及各子公司各部门根据下一的经营发展目标和对经济形势和发展环境的初步分析,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编制本部门下一的初步预算,并按要求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

2.集团财务管理部会同生产管理部、市场营销部等部门,根据集团及各子 3 附件5 公司对下的初步计划以及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初步预算,编制集团及各子公司预算草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3.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充分讨论,由财务管理部根据会议形成的决定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集团及各子公司的预算

4.依据预算,分解编制各部门预算,报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由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签发。

第15条 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的编制。

1.集团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并在季度末和月度末25日之前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

2.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季度、月度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对预算进行了合理的分解,并将预算总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4章 预算控制与差异分析

第16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总裁办公会批准、下达的财务预算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17条 每月集团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除根据集团财务管理部的要求报送相关财务数据外,还需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季度月未填报时必须填报预算重估数据。

第18条 每个财政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每个部门报送上一的财务决算情况,并说明差异形成原因。财务管理部综合各部门执行情况,向总裁办公会报告上一整体财务预算分析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19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各项费用应该按专项要求进行使用和控制,各项目费用当月有节余的,可以结转下月使用,未经财务管理部审批,严禁各项目费用之间相互替代使用。

第20条 各子公司在当月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超预算情况,先用上月节余弥补,如果节余不足弥补的,应按超预算金额及时追加审批。

第21条 预算目标是与绩效考核挂钩的硬性指标,一般情况不得调整。第22条 关于费用的预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时,必须由执行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作出今后发展趋势的预测,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并由预算管理委员会最终审核。

附件5 第5章 预算考核与激励 第23条 预算考核目的。

预算考核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通过预算目标的细化分解与激励措施的付诸实施,达到引导集团及各子公司每一位员工向集团战略目标方向努力的效果。

第24条 预算考核的内容。

1.对全面预算管理系统进行考核评价,即对各子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评价。2.对预算执行者进行考核评价。第25条 预算考核的原则。

1.目标原则,即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2.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核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3.时效原则,即预算考核是动态考核,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立即进行。4.例外原则,即针对一些阻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如产业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变化、重大意外灾害等,考核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5.分级考核原则,即预算考核要根据组织结构层次或预算目标的分解层次进行。

第26条 预算指标是对子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也是同绩效考核挂钩的主要指标,各部门及子公司要把预算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约束机制。

第27条 考核的实施。

1.财务管理部每季度向预算管理委员会通报预算的完成情况。

2.根据各子公司效益情况和考核结果,由总裁办牵头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第28条 根据财务决算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年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第6章 附则

篇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公布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今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其中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我国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依据《暂行办法》,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篇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篇5: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国资委

2007.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财务预算报表;

(二)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 条企业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七)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预算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国资委根据月度财务报告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四十一条 国资委在预算终了,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国资委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总会计师履职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七条 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篇6:铜陵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日前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3号)等要求,编制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家确定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中央部门、中央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的编报要求,向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布置编报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中央部门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中央部门,并抄报财政部;

(四)中央部门对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五)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六)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国务院审定后,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具体收缴,中央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中央企业上交。中央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中央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八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中央部门根据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中央部门、中央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批复决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对中央部门、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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