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书记员工作

关键词: 调解 法院 浅析 制度

浅析法院书记员工作(精选6篇)

篇1:浅析法院书记员工作

浅析法院书记员工作

书记员,顾名思义即书(写)、记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书记员指依法在我国各级法院中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办理有关审判的其它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书记员的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书记员工作的好坏可能直接导致诉讼效率的高低。如审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审判人员搞好庭审的基础;庭审记录是法官据以做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整理好的卷宗材料,是国家审判极重要的档案材料,这种法院工作的固定化成果凝聚了书记员的辛勤劳动。要做好书记员的工作,首先就要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

书记员工作的基础性内容之一,就是为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当案件从立案庭分过来,第一项工作就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送达的各项内容一定要准确填写,绝不能出错。这看起来是小事,但疏忽大意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审判人员按时开庭后,原告没来,被告来了,案件依法按撤诉处理;或者相反,原告来了而被告没来,案件依法缺席判决了。庭也开过了,法律文书也快草拟好了,过两天,另一方当事人拿着传票来找审判人员说是今天开庭。审判人员拿过来一看,原来是原、被告双方传票上的开庭时间填写不一致。

在起诉状副本和传票送达后,书记员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庭前准备工作。这是做好庭审记录的重要一环,这对于庭审笔录质量的好坏有决定性的影响

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写好开庭笔录的眉头,在开庭前按照规定的格式将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自然情况等原告宣读起诉状以前的各项常规内容写好。这些内容在庭审进行时,所用的时间很短或被审判人员忽略。但又是必记内容,如果不提前准备好的话,就会跟不上下面的记录,导致整个庭审记录过程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可想而知,这样的笔录一定不会好的。在书写庭审眉头时要注意一下,就是在庭审前写当事人一栏中,可以只写姓名、性别,把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空下来,待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填上。因为诉状上写的和当事人的现状可能不一样,应以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准。包括当事人姓名中的字,也要以当事人的签字为准。再有就是在当事人栏下要空一至两行,因为有的当事人起诉时没有委托代理人,而在开庭时委托了代理人,如果没有留空行,就没地方写了。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而又空好了行,那也好办?在空行处写上:委托代理人无,就可以了。

二、熟悉案情。在开庭前一定要看卷宗,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以及他们之间是因为什么产生了什么样的纠纷,做到心中有数。这对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质量有很大的作用。比如当事人之间是借贷纠纷,那一定是一方诉称对方什么时间借他多少钱,现在要对方还多少钱,要多少利息,诉讼费如何承担。被告答辩无非就是认可少钱,答应什么时间给,给多少。或是不认可,不同意还钱,及事实和理由;如果是离婚案件,主要就是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原告除了离婚的请求外,在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上还有哪些要求。被告答辩中是否同意原告的请求,不同意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比较难的一些案件,合同中有承包、施工等合同,其他有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等。对于这些案件更要先阅卷,记录的形式上和简单案件大同小异,但记的内容要多一些,比如人损案中,事发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在场人、加害人是谁、受害人是谁,有哪些证据等。所以熟悉案情对搞好庭审记录是很重要的。

庭审开始前,书记员在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宣布法庭纪律。大多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第一次上“公堂”,不知该做什么、说什么。特别是旁听人员,有的会认为我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怎么就不能说话。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让他们知道该怎样做,从而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另外,宣布法庭纪律能够树立起法庭和法律的威严。在开庭前就让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知道什么时间该谁发言,怎样发言,谁不可以发言。如果违反法庭纪律,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而对那些意欲乱发言、闹事、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予以威慑。

书记员工作重要性的集中体现之一是庭审记录。庭审记录是将看起来纷乱复杂的庭审过程条理化、书面化,使案情和法院工作成果得以固定下来。这样一个听、想、记的过程,看似简单,实际是很了不起的工作过程。一份好的笔录,应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一、思路清晰、有条不紊,保证笔录的完整性

首先,在形式上要合规范。除了庭审的眉头以外,法庭调查(包括其中的举、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以及休庭、闭庭等,各个环节都要很清晰的显现出来,不能鱼目混杂。正常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在开庭时到某个环节都会有相应的提示。也有特殊情况,就是在庭审最后,审判人员发现还有要调查的问题,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这也要清晰的记录在卷。

二、言简意赅,能真实、准确的表达出审判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意思;

这要求书记员要如实的记录,绝不可主观意断。书记员要有能瞬间转变角色的能力,当审判人员问话时,就能在审判的角度,很清楚的知道审判人员想要问什么。然后,你用最简要的法言法语记录下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时,要从他们的角度把他的真实意思记录下来。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意思明确,语言表达通顺,要尽量记录下当事人的原话。如果他词不达意,你就要按照他的意思,用最短的时间把它整理出来。比如一起离婚案件,审判人员问原告:你们是什么时间认识的?是经别人介绍的还是自由恋爱的?你们是什么时间举行的结婚仪式?什么时间经政府登记?这些可以用一句法言法语记录为:原告,请介绍一下你们的婚姻状况。审判人员之所以不能这样问,是因为当事人不明白“婚姻状况”是什么意思,不知如何回答。而对于当事人的回答也不要答一句记一句,可以归纳一下,如:我是×年×月×日经×人介绍(或自由恋爱)和××认识,于同年×月×日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办理登记。这就可以了,因为时间短,要快速的归纳并记录下来。

三、书面整洁、字迹清晰。

庭审笔录必须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才能为审判员制作法律文书的有力依据。即使用速录机记录,也要避免出现语句不通、漏字少字、词不达意的现象。

卷宗整理是书记员的另一种重要工作。法院所有的工作都在这卷宗里,它要保存几十年,有的是永久保存。所以,要认真对待。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材料齐全,不丢失,不毁损。

一张纸片都不能少,材料丢了是要丢饭碗的。不全的材料一定要补全,比如送达证、告知书稿之类。纸页损毁的一定要粘贴整齐。

(二)顺序规范,不错乱,合要求。

这一点要求严格按照卷宗目录做,要什么材料有什么材料,要求按什么样的顺序排列就按什么样的顺序排列。

(三)内容完整,不漏项,不漏字。

(四)外观整洁,不涂改,不露纸。

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一名书记员都应从小事做起,踏踏实实地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骄人的成绩。

篇2:浅析法院书记员工作

法院书记员工作守则1

为了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规范书记员工作,促进书记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院关于书记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主要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一条 书记员在法官领导下担任审判活动的记录,办理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工作进行指导,适时组织培训。

第二条 书记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具体如下:

1、核对案卷册数。

2、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

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

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法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以上材料如有涂改的,须有当事人签名确认

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

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书记员签字接收。

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

9、书记员在接收案卷2日内将案卷移送主审法官。

(二)配合审判人员进行调查;

(三)记录、送印、校对、发送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

(四)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五)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六)整理、扫描、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七)其他需要书记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书记员工作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笔录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格式和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规范、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无错别漏字或语法错误;

(二)记录、送印、校对、发送的诉讼文书及时、合法、准确;

(三)整理、扫描、装订的卷宗做到材料齐全,法律手续齐备,顺序规范,目录清楚,装订牢固,卷面整洁,归档准时;

(四)按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书记员制作笔录、诉讼文书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本,签名一律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记员应当通过计算机录入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

第五条 书记员制作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关在场人校对,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证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记明情况和审判人员一起签名附卷。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正当理由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应当在错误处修正,并由申请人在修正处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应当交由审判人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和签名。笔录经当事人、有关人员和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不得再做任何涂改。

第六条 书记员应当按照本院相关规定协助审判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第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第八条 收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留置送达。对公民的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由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第九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二章 案件审判中的工作

第一节 庭审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副本等诉讼文书。送达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应当制作送达笔录。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办理指定辩护的有关事宜;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并办理指定辩护的有关事宜。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应当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被告系法人的,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要求其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制作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笔录,并按照法律规定将诉讼书文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制作调查、勘查、询(讯)问等笔录。

第十五条 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应当制作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在合议庭组成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妥善登记、保管并及时、完整将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移交主办法官。

第十七条 在开庭前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特点,弄清案件涉及的专用术语和特殊词句。主动了解案件庭审提纲,掌握争执焦点,熟悉庭审的特点、规律。

第十八条 填写出庭通知书,开庭三日前送达公诉机关、人民陪审员、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填写传票,开庭三日前送达当事人。刑事被告人在押的,还应当填写提押票,于开庭当日交付法警提押。

第十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案件和开庭时间、地点。书记员及时拟写公告,盖章后予以张贴。

第二十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布置法庭或者审判场所;

(二)开庭前半小时打开审判法庭大门,检查庭审设备,查看标志牌摆放是否正确,通知值庭法警到位;

(三)查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四)宣布法庭规则;

(五)请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入庭,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开庭审理的准备情况。

第二节 庭审与宣判中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休庭后,宣布合议庭成员退庭,宣布旁听人员退庭;

(二)将庭审笔录交合议庭成员先行核对,再组织诉讼参加人核对笔录并逐页签名捺印,最后一页应由诉讼参与人注明庭审日期;

(三)要求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词上签字;

(四)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由证人在庭审笔录的证言部分签名捺印;

(五)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并督促合议庭人员签名后,将庭审笔录交主审法官。

第二十二条 庭审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反映庭审活动,重点记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开庭次数、开庭与闭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案件当事人情况,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身份情况;

(二)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的情况;

(四)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询问当事人有何请求、当事人的表示以及如何处理的内容;

(五)审判人员询(讯)问当事人的回答、陈述的内容;

(六)出示并提交法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人当庭作证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七)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进行有关科学、技术性分析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八)宣读勘验笔录、勘验人的有关解释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九)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询(讯)问及其回答的内容;

(十)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要求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是否准许及准许的内容;

(十一)审判人员认定证据效力的情况和内容;

(十二)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的要点及辩护内容、争议焦点;

(十三)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十四)当事人申请撤诉、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及当庭裁定的内容;

(十五)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表示、法庭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十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及处理情况;

(十七)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处理情况;

(十八)当庭宣布判决或者裁定的要点及当事人对结果表示的内容;

(十九)刑事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庭后书记员应协助做好以下内容:

(一)根据案件流程记录,提醒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应及时提醒并配合主审法官在审限届满前15日内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二)协助主审法官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打印审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评议的次数、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

(二)案由、当事人身份情况;

(三)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各自发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合议庭评议的结果;

(五)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意见或者保留的意见,要如实、完整、准确记录,不得过于简单;

(六)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在评议结束时制作完毕,并由合议庭成员核对签字;提交审委会(专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积极协助主审法官打印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的电子版报送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打印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裁判结果确定后,协助主审法官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及时打印裁判文书;

(二)裁判文书制作好后,交主审法官进行核对,然后按程序送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三)裁判文书盖章时给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宣判送达阶段,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议庭确定案件宣判时间后,书记员及时拟写公告,并盖章张贴,于宣判3日前填写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通知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宣判;

(二)制作宣判笔录,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由他人代签的应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

(三)委托宣判的,应准备填写式委托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和委托宣判函(存根入卷),邮寄受委托法院宣判,并负责及时督促收回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

(四)宣判笔录必须载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五)公告、邮寄送达的,应相应的手续或记录;

(六)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应有见证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宣判笔录应当记明:

(一)案由、宣判时间、地点;

(二)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

(三)到庭当事人姓名和身份;

(四)宣读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编号及裁判结果;

(五)当事人表示的态度、意见和要求;

(六)刑事案件应告知上诉期限或方式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七)民事离婚案件应记明判决未生效前不准结婚;

(八)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公诉机关、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和羁押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结案销号和进行案件登记时,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对立案流程表详细填写,不得有空缺。经庭长审批后,在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3日内报送立案庭销号;

(二)裁判文书送达后,需在互联网公开的,在裁判文书送达或委托送达寄出后7日内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并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及其正本各一份,送交本院审管办;

篇3:浅析法院书记员工作

一、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

(一) 立案环节存在

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的现象;对申请人提的诉前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不符合保全申请的, 予以保全, 符合保全的, 不及时保全;对来访群众蛮横、解答咨询不耐心, 缺乏说服力;在委托评估、拍卖环节存在与评估机构和当事串通, 导致结果显失公正。

(二) 审判环节存在

不向当事人释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 不询问当事人是否行使对举证期限的处分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出具证据清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要求, 不予理睬或不予收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 故意拖延或不鉴定;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泄露审制秘密, 给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 出谋划策, 泄露承办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意见及法院内部函件的具体内容, 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受利益驱动, 裁判时擅自改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特别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法律文书的签发等最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的风险。

(三) 执行环节存在

拖延、推委、执行, 导致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 贻误执行时机;执行过程中方法简单, 态度粗暴, 执行措施使用不当;泄露执行秘密, 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未按标准费用收取, 随意性大;未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 造成管理混乱;执行款物的发放随意性大, 手续不完善;发放执行款物时, 手续不完善。

除了以上几方面, 法官行为是否违反程序性的法律规定也存在风险, 如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官行为是否违反廉政禁令, 如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为律师介绍办理案件;法官行为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如对待当事人是否文明礼貌, 是否规范着装;部分法官作风漂浮, 极个别干警吃拿卡要, 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二、建立和完善审判执行工作中廉政风险的防控措施

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 在研究实施廉政风险措施上笔者认为应将廉政风险的防范贯穿审判执行的全过程, 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法官行为规范督察、案件质量管理、廉政风险报告和督查”为手段的廉政监管机制, 加大对审判权执行权在行使中的廉政监管力度, 提高廉政监管的效能。

(一) 建立审判信息电子化、网络化, 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廉政风险防范

1.立案环节公示工作流程, 工作职责、收费标准等审批事项, 设置意见箱、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在审查立案过程中, 应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遇到复杂、疑难问题, 要逐级上报院领导, 防止一人说了算,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 及时立案;对起诉状需要完善的事项, 要一次性告知对方及时补正;对符合保全条件的申请, 由立案庭审查后及时转承办庭做出裁定并执行;对业务庭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 在本院纪检监察人员参与下, 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相关规定选择具有资质中介机构, 确保委托、拍卖工作的正常开展。

2.审判环节中, 一是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 应出具清单, 并注明证据的名称, 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 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收集。二是在庭审环节重点抓好庭审举证、质证、论证, 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三是在案件合议环节重点抓好合议到位管理, 防止出现合而不议, 避免个人说的算的问题。四是在裁判环节重点抓好法律文书签发和审核, 法律文书是法官行使审判权, 对案件做出裁判的重要环节。对这一环节, 要实行分权制约。

3.执行环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严禁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泄密执行秘密, 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 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 须报院长审批决定方可采取;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款物发放的审批手续, 防止随意性。

另外法官司法行为的规范除了依靠自律外, 法院可通过旁听庭审、庭审观摩、巡查、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法官的行为规范督查和考核, 通过行为规范促进司法公正。

(二) 创新管理机制, 制定评查标准, 加强案件质量评查中的廉政风险防范

为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质量, 建立查错、纠错、评错、监督四位一体评查模式。对涉法信访案件重点评查, 找出原因, 督促整改。对案件评查做到“逐人评查, 逐案评查, 评查合格准许归档”。

(三) 纪检监察一起参与廉政风险的防范, 建立廉政风险报告和督查机制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 发现外界因素对自己的审判权力施加不正当影响, 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如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某一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存在廉政风险的, 也应迅速对该承办人进行廉政风险预防。对此类廉政风险较大的案件或容易出问题的重点案件, 要启动特别的廉政风险预防机制, 进行专门的廉政风险预防。它包括几个环节:一是审判权力廉政风险预防的启动;二是督促查摆和整改;三是实行廉政风险反馈。对于上述存在重大廉政风险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审理之后, 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所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群众进行廉政回访, 听取意见和建议, 并将情况向相关审判人员进行反馈。对确实存在拉拢、引诱法官违法违纪办案情形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进行批评、教育;与法官交换其审判过程中廉洁司法情况, 对其进行廉政风险预防情况小结, 放入其廉政档案。

篇4:法院副院长勒索市委书记调查

而“被勒索者”到底在害怕什么

河南省舞钢市位于豫中,隶属于平顶山市。

2016年8月底以来,一起“法院副院长敲诈市委书记”的新闻,让这个人口不足32万的县级市声名远播。

该事件主要涉及三人:当了近10年的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舞钢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跃、该法院执行局原执行员(干警)魏德明、舞钢市原市委书记祝义方。三人中,王和魏是法院的同事,又是私交很深的朋友。

目前,上述三人均已获刑。

今年7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王跃被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王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中国新闻周刊》获取的平顶山中院关于王跃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8月25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底,魏德明获刑8年半;2013年4月,祝义方被判处无期徒刑。

王跃的上述刑事裁定书显示,王跃和魏德明还在另一起敲诈官员的案件中,指示他人给时任漯河市舞阳县县委书记秦建忠、县长刘国勤、时任漯河市委书记靳克文等发过勒索短信。

法院认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王、魏等人通过发送威胁短信、寄送控告信、到北京上访等手段,对舞钢、舞阳多名党政一把手敲诈金额达410万元。

但《中国新闻周刊》在采访中了解到,王跃和魏德明对自己的行为被判定为敲诈勒索,均有异议。

蹊跷的拍卖

王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魏、王二人涉及的第一起敲诈事实,发生在7年前,被敲诈的主角是时任舞钢市委书记祝义方。

判决书认定,2008年7月,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对舞储(2008)-51号土地挂牌出让。被告人王跃、魏德明假借赵兰的名义,由魏德明出面,委托韩斌参与该块土地的竞拍,魏德明向韩斌提供了赵兰委托其参与竞拍的委托书等手续。

2008年8月8日,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中止了该土地的挂牌出让工作,并向竞买各方退还了保证金。

魏德明以赵兰在此次竞买中遭受损失为由,让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祝义方赔偿损失,经常发威胁短信给祝。

魏德明的一位直系亲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舞钢市国土局对外公告,表示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参与竞拍,魏德明的姑姑赵兰看上了这块地的商业价值,有意竞拍。但是,当赵兰书面委托其朋友韩斌参与竞拍时,拍卖现场有人阻挠韩斌报价。“局面一度失控,而舞钢国土局却放任这种非法阻挠行为。”

最后,韩斌只好直接喊价,并把报价单留置于国土部门后离开。报价单最终显示,赵兰所报的价格为169.7万元,远远高出对方何某报出的51.1万元。

接下来,舞钢国土局中止了该块土地的竞拍,退回了赵兰竞拍土地的保证金10万元。“他们称,中止原因是因政府工作疏忽,在拍卖公告中没有写明竞拍者要一起购买该宗土地上依法没收的违章建筑,拍卖公告另行发布。”魏德明的这位亲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7月24日,舞钢市国土局局长郑建华在接受平顶山警方询问时,称在该土地竞拍过程中,村民与韩斌等人发生冲突,场面非常混乱,还有人拨打了110报警,垭口派出所赶到现场才维持了秩序。

魏德明的上述直系亲属说,魏只是帮亲戚维权。“毕竟,舞钢市政府中止招拍挂是违约行为,给他的姑姑赵兰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魏德明在找舞钢市国土局交涉的同时,还将矛头指向了时任舞钢市委书记祝义方。

《中国新闻周刊》获得了一份2013年8月23日警方对祝义方的询问笔录。

在该笔录中,祝义方称,2008年,他在任舞钢市委书记期间,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我是舞钢法院的魏德明,土地的招拍挂你们不依规办理,违法程序,你作为市委书记一定要把这件事处理好。”

祝义方称自己看到该短信后,给分管城建的时任副市长孙希德和时任舞钢国土局局长郑建华联系,了解情况,两人都说魏德明所指的那块土地拍卖程序合法,现在已拍卖中止。

“之后这件事,我就没有再问过,后来魏德明还是不断发短信给我,内容越来越不客气。说要把我在舞钢市长、书记期间的问题反映到上级纪检部门,同时放到网上,要把我搞臭,(让我)滚出舞钢。”在询问笔录中,祝义方这样说。

就该土地在招拍挂时被中止拍卖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联系郑建华和孙希德进行求证。郑在电话中以“我已不在舞钢国土局任职和正在外地出差”为由,对该问题未予回应。孙希德始终未接电话,也未回短信。

时任舞钢市市长王新伟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2008年8月,在教育局办公室,祝义方跟我说他经常受到魏德明敲诈。当时祝说的时候气得浑身发抖。祝跟我说,你来舞钢时间短,对你没什么,我在这时间长了,经常有人发短信威胁我,现在信访稳定压力大。”

说客

《中国新闻周刊》梳理相关笔录时发现,面对魏德明的短信骚扰,祝义方没有选择报警,而是不停地物色中间人去扮演“和事佬”,试图去说服魏德明。

祝义方在笔录中称,他曾找到了魏德明的顶头上司,时任舞钢法院院长刘士浩,希望刘出面“做好魏德明的稳控工作”。“但是刘士浩回复我说,不行,魏德明这个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当时答应得可好,之后该怎么干就怎么干,刘士浩做工作没效果。”

祝义方还找了魏德明的同学、舞钢市时任政协副主席李凯,希望他出面,劝魏德明“不要再告了”。

李凯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他和魏见了面,但是魏不承认在告祝义方的状。“我把这情况给祝义方回话了,以后祝义方也就没再找过我。”

不久,在一次开会时,祝义方遇到时任舞钢市长王新伟。“王也说他收到过魏德明的短信,内容也是说土地的问题政府没有按规矩办好。”

王新伟的笔录称,他曾把魏德明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说:“你是公职人员,参与企业经营是要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如果无理鼓动上访要严肃处理。这块土地也没有造成损失,政府没有理由赔偿。”但王新伟表示没有说服魏德明。

王新伟的笔录还显示,他在不久之后约见了王跃,让他做魏德明的工作。但王跃称,如果政府不赔偿魏德明,魏德明不会罢休。“我说政府不会赔偿,非经法院判决和有关部门裁定怎么赔偿?这块土地实际上也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

几经周转,祝义方最终想到了一个合适的调解人选——现年62岁的舞钢市人大原主任杨森。

杨森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回忆,2008年奥运期间的一个下午,市里召开四大班子会议,他的手机收到一条祝义方发来的短信,内容是“你的问题我已经向中纪委省纪委反映了,不久将有上级部门对你的问题进行查实,你如果不将我的事情处理好,我还会一直告下去,让你官当不成”。

“会后,祝义方告诉我,这个短信是魏德明发给他的,他转发给我了。说魏德明经常发短信威胁他,搞得他很发愁。”杨森说。

谈到请杨森出马的原因,祝义方在笔录上解释称,杨森是舞钢本地人,威望较高,所以让他帮忙做魏的工作。

杨森找到了魏德明的上司王跃。王跃在自辩词中称:“祝义方听说我和魏德明是朋友,派杨森主任找我。众所周知,法院官员由人大任命,受其监督,我不敢也不愿得罪杨森,只得答应杨森的哀求劝劝德明。”

王跃在庭审中称,王新伟和杨森找了他七八次,说“那块地,舞钢市政府因为不便说明的原因,市政府不能卖给赵兰”。

王跃在笔录中称,“我就很纳闷,(那块地)卖给赵兰还能增加财政收入,杨森和王新伟说确实有不便之处,请赵兰体谅市政府苦衷。因为赵兰是魏德明的姑姑,我和魏是朋友,所以让我做魏工作。我开始不愿意管这事,但是经不住他们的软磨硬泡,就答应了。”

王跃称,他曾直接找赵兰做思想工作,但被赵兰拒绝。“杨森和王新伟后来表示,市政府愿意做出赔偿和道歉。”

赵兰曾向王跃表示,因为那块地位置好,如果当初竞拍成功,可以改成二层门面房,至少能赚1000万。她提出至少应赔偿其400万的损失。

王跃把赵兰的诉求告诉杨森。过了几天,杨说400万太多了,市财政紧张,最多出250万。后来,赵兰让步到350万,杨森说最多260万。

王跃在笔录中称,自己随后又找到魏德明,让其做姑姑的工作,赵兰终于同意赔偿的数目,但表示要签一个赔偿协议。“王市长不让签,说传出去太丢人,之后赔偿协议没有签。”

王跃称,赵兰给他一个账户,让他转交给杨森。“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起诉书显示,2008年9月11日,祝义方通过舞钢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向魏德明提供的赵兰农行账户上转款260万元,2008年9月16日被魏德明取现50万元,交给王跃的弟弟王某甲,让其交给王跃。余下的210万元,被魏分三次转到自己账户上。之后王跃让魏德明将其账户上的210万元中的90万元,分两次转到王某甲的账户,供自己使用。

王跃的律师宋杰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政府不能直接走账,舞钢市政府通过赵兰的账户支付给魏德明的260万元,是通过舞钢中加钢铁公司的账户转给魏的。“先由这家公司把钱给魏德明,后来,财政上又以科技经费的名义,把260万给了中加公司。”

祝义方在笔录中称,他认为魏德明利用这块土地向他敲诈。“我之所以答应给魏德明钱,是害怕他闹起来,影响我的政治前途。”

发给书记的短信

平顶山中院关于王跃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8年,王、魏二人还跨市参与了一起民告官的事件。

当年,漯河市舞阳县曾发生一起因征用土地引发的民告官事件。在这起事件中,魏德明与王跃为上访户编写举报短信,修改举报信。在访民进京时,为了让人数达到群访要求,王跃还让自己的一个亲戚加入上访队伍。

平顶山石龙区法院对魏德明做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4月,舞阳县政府为建设盐化工厂,决定将舞泉镇的一个行政村,整体搬迁到舞阳县辛安镇的老蔡村,遂征用老蔡村180亩土地用于建设安置新村,土地补偿标准是每亩土地3.7万元。老蔡村村民蔡国卿一家有五亩五分地,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他们一家不满补偿款标准,进而赴京上访。

一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蔡国卿的女儿蔡艳芳曾经给王跃女儿当过辅导老师,由此认识王跃。2006年,蔡艳芳在郑州某司法考试培训班上又认识魏德明,互留了电话,与魏德明也拉近了关系。“在没有就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蔡国卿一家的土地被强征。蔡艳芳便联系到魏德明求助。”

《中国新闻周刊》查阅相关卷宗时,发现一份2013年9月12日,平顶山公安局刑侦支队对蔡艳芳的询问笔录。其中有蔡艳芳找到魏德明求助的详细表述。

该询问笔录显示,2008年6月,蔡艳芳联系上魏德明,魏认为当地政府在没有土地征用文件,也违反征收程序的前提下强征土地,属于坑农事件,便鼓励蔡艳芳去维权,并建议她去告舞阳县政府。同时,魏还让蔡艳芳写了一份详细的书面情况给他。

大约两个月后,蔡艳芳与其父母和弟弟一家四口去国家信访局。“反映完情况后,舞阳县辛安镇和老蔡村领导就把我们接回去了,然后镇里和村里的人就到我家做工作。”

回家后过了一段时间,仍没有见到相关领导来找蔡家谈补偿事宜,蔡艳芳就又打电话请教魏德明。

魏德明跟她说,“乡镇里的人不当家”,让她直接给时任舞阳县委书记秦建忠发短信。蔡艳芳找人打听到秦建忠手机号后给他发短信。“大意是说,你们这些贪官违法占用耕田,我还要向上级告。”

几天后,秦建忠给蔡艳芳打来电话,让他们一家去县政府当面说。蔡艳芳喊着魏德明一起去了舞阳县政府。“商谈过程中,我告诉舞阳县领导,以后这件事可以找魏德明,我把这事委托给他了。”

为了让魏德明更加名正言顺地参与这件事,蔡艳芳还写了一个委托书,委托魏德明全权代理蔡艳芳家耕地补偿款一事。

但是,这次和秦建忠等官员的直接见面,并未就补偿款达成协议。随后蔡艳芳又找魏德明商量对策,魏让她继续给秦发短信。

蔡艳芳在笔录中称,她此后又发了三四条短信。“大意是说,你这贪官,一定把你告倒,结束你的政治生命。”

时任舞阳县长刘国勤在后来写给舞阳公安局的情况说明中,对此也有描述:“蔡艳芳采取向乡镇、委局和省市有关部门发公开信,向县四套班子成员发告状信或发短信等方式,反映我县在拆迁安置居民过程中违规占地问题,并公然敲诈索要260万元巨款。”

2008年9月17日,秦建忠收到了蔡艳芳的一条短信:“秦书记,我是蔡艳芳,以后不要派人给我谈,什么副县长、副书记都不行,县长或者你来可以。260万,一分都不能少,少一分叫你们土地局长、城建局长、县长和你都住监狱。”

同日,蔡又给秦发短信:“秦书记,我是蔡艳芳,我回来了。你什么时间有空?告你的信又印了2000份,发出去不发?”

蔡艳芳称,这些发给舞阳县领导的短信,有的是魏德明发到她手机上让她转给收信人,有的是魏德明口述让她编辑后发给有关人员。

有一次,在收到蔡艳芳短信后,秦打来电话对蔡破口大骂,称“你想活不想了”。

蔡艳芳称,“我俩在电话中吵了几分钟,然后我觉得要继续上访。”

2008年10月初,蔡艳芳和魏德明一起赴京,到国家信访局和国土部反映情况。回来后,魏德明向蔡艳芳提供了时任漯河市委书记靳克文的手机号码,让蔡给靳发短信。

蔡艳芳随即给靳发了一条,大意是说让其管好下属,不让他们胡作非为。“发完后,漯河市长祁金立(2014年12月31日,祁在开封市委书记任上落马)给我打电话说,别跟领导一般见识,秦做得不对的地方我批评他。”

在这起上访事件的幕后,也出现了王跃的身影。

王跃的辩护律师宋杰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可否认的是,王跃参与了这件事情,他指导过蔡艳芳怎么维权,还帮她修改过举报信。“把有些过激话删掉了,使其更理性。蔡艳芳一家去北京上访时,王跃还让自己一个亲戚陪同去了。原因也只是达到5人的群访人数标准,这样可以引起上级重视。”

王跃的一位亲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一审前,王跃在看守所写了一份长达30余页的“自辩词”。

在这份自辩词中,王跃不否认曾帮助蔡艳芳索要被抢土地,和安排自己的亲戚随蔡家人到京上访,还帮助蔡修改过控告信、检举信等。“但我的这些行为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2008年10月17日,受刘国勤委托,当地公证公证了蔡艳芳发给秦建忠、刘国勤的32条短信。同日,舞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涉嫌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为由,书面传唤蔡艳芳。但是,蔡艳芳并未受到任何处罚。不久后,舞阳县政府还与其达成了协议,答应赔偿其150万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跃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8年12月,秦建忠、刘国勤和时任辛安镇长臧建峰按照魏德明的要求,除了给付蔡艳芳家应得补偿外,又筹借150万元,转至魏德明向秦建忠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内。后魏德明把150万元中的40万元取出来交给蔡艳芳,另110万被魏德明和王跃共同支配。

秦建忠在证词中透露了这笔补偿款的来源:在舞钢大酒店与魏德明商定赔偿150万后,由臧建峰向平顶山丰麟公司董事长贾彦红借100万,臧自筹50万,具体打款由臧建峰办理。

如今,这两起“书记被法官敲诈案”中的4名当事人(两名县市委书记、两名法官),都已接受法律或党纪处理。

2014年11月18日,据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官方微博“清风中原”消息,漯河市政府党组成员、舞阳县委原书记秦建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2月16日,秦建忠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9月8日,漯河市纪委发布消息,秦建忠被双开。

漯河市纪委通报称,经查,秦建忠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之机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使用公车,套取国家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推进工作进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祝义方落马的时间,比秦建忠早一年多。

2013年7月,祝义方在平顶山市政协党组副书记、新城区党工委书记(副厅级)任上落马。2015年4月,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以其单独或通过他人受贿和索取财物2000多万元,侵吞公款45万元,并有近1500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以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祝义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祝义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落马后,祝义方在看守所向河南省检察院举报,称自己2008年曾受到魏德明敲诈勒索。

2013年8月14日,魏德明因敲诈勒索罪,在舞钢市钢铁公司职工医院被平顶山警方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捕。2014年12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最终被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2015年2月13日,王跃在回家过春节时被警方抓获。同年3月20日被批捕。2016年7月12日,因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王跃被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中国新闻周刊》发现,王跃在自辩词中,多次声称自己并没有指示魏德明参与敲诈,自己的行为也根本不是敲诈。

“在全部该案的证据中,我没有假借赵兰名义参加竞拍,也没有我如何指示魏德明状告祝义方的内容。魏德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他需要我来指示吗?我只是魏德明的朋友,既不是他长辈,也不是他的直接领导,我凭什么指示魏德明?我仅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让其息诉罢访。”

王跃称,当初那块土地中止挂牌的原因,是时任舞钢国土局局长郑建华在竞拍后,约魏德明谈话,要求魏德明在购买该宗土地时,购买该宗土地上两栋烂尾楼,被魏德明拒绝。

王跃说,国土局向外界公布的竞拍标的中,并没有那两栋烂尾楼,这违背了诚信原则,也违背了拍卖法的规定。“因为赵兰和魏德明拒绝购买那两栋烂尾楼,土地局中止拍卖,这才是挂牌中止的真正原因。由此引发赵兰和魏德明上访,完全是舞阳市政府背信弃义所致,我的调解没有违背法律。”

王跃称,在那次中止挂牌事件中,舞钢市政府有三个过错:一是疏于管理致使群众闹事;二是不再组织二次竞拍,违背《土地管理法》,直接将该宗土地授予他人;三是,在魏德明辩护律师出示了韩斌竞拍时现场最高报价169万的录音后,按照拍卖法和竞拍公告规定,理应由赵兰购得该宗土地,但赵兰未获得该块土地。

篇5: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

进入XXX法院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在庭室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个人在XXX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本人在工作过程中,较好地完成了XXX年工作。现将有关XXX个人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熟悉了解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于XXX年XX月进入本院被分到xxx法庭,为了更快更好地融入这个庭室,为以后的工作打好铺垫,我加紧对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了解熟悉。通过了解和熟悉,我为能进入本单位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自身的压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以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敢于尝试,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庭审笔录是书记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要制作好民事案件的笔录,必须首先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以及审判活动的内部规律,从而对制作案件笔录的重点内容心中有数。一个负责任的书记员在制作笔录前必须要先熟悉案件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我在每次开庭前都阅卷,无论案情是简单还是复杂都做记录,对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案发时间、地点、人名、证据、专用词语、法官可能问到的问题都做以标记。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在具体记录中,民事案件的笔录中应有以下几点:一是记录清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经过;二是记录审判过程中不同人员的表述意见或反映的关键要点。我在记录时就要特别注意以上这些要素,只有抓住重点,分析归纳,才能形成高质量的庭审笔录。

三、认真学习,勤恳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我不断进行看打、听打训练,通过练习加强自己的速录打字水平。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通过近一年的工作,使我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我在以后工作中要做到认真、仔细,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请教老同志,使自己不断进步。有空就多看一点业务书,多听一些有经验的老书记员的工作经验介绍;多想一些为什么,对不懂的通过多看、多问,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然后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多做一些实践工作,坚持每周写工作心得,记下自己的缺点和成绩,在实践中改正缺点。

四、遵守纪律,廉洁服务

在工作中,我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审判机密。自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对当事人前来咨询的一些法律问题耐心的给以解释。在工作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没有浪费公物的行为。

五、不足与展望

篇6:◇ 法院书记员个人工作总结

本人xxx,2009年1月,我通过公招成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转眼已到一年,在领导们的帮助培养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渐适应了书记员工作。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生活,感觉收获良多。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向领导、组织汇报: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国家公务员学习更是保持自身先进性的重要途径。来到法院后。法院浓厚的学习氛围始终深深的感染着我。我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用先进的政治理论武装头脑,用精良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广博的社会知识拓展视野。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参加初任、任职培训,作好业务储备

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而国家对公务员也有很多要求,因此必须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5月份,我参加了为期两周的09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培训地点设在市委党校。经过刻苦学习,我通过了公务员初任考试,取得了《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7月份,我参加了省高院在成都组织的为期三周初任法官培训。学习了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具有的技能和知识,撰写了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这两次系统的培训,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适应庭审要求

来到法院后,我被任命为民二庭书记员。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环节,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审理,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繁杂。因此,我尽量做到认真仔细,认真做好排期、送达、记录、装卷等具体工作,当好审判助手。每次庭审前,我都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检查诉讼材料情况,确认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焦点,使自己在记录时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四、辅助法官工作,参与案件调解

一年来,在民二庭审判员带领下,我积极参与了案件的调解工作,每次送到我这里来处理的案件,我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先期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我也会详细了解情况,以便提供给审判员作参考。具体在每一个案件的调解中,我每一次都仔细翻阅案卷材料,结合案情依据法律、事实、情理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一次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我还会耐心地进行二次,甚至三次调解,力争和谐化解纠纷。

五、问题与不足

1、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对司法工作实务还很不熟练。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酒店安全保卫制度 下一篇:6项安全保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