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共9篇)
篇1: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95号 【颁布时间】2008-12-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全文】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在深圳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并逐步规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为商业区和居民区规划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点(以下简称回收点),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 1 康发展。
再生资源专用场地包括政府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和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临时场所。政府专门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专用场地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的临时场所。
市、区及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贸工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经营者登记注册和检验工作,查处超范围经营;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和查处;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活动;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再生资源集中分拣专用场所规划用地工作;
(九)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规划用地落实工作,并按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
(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租赁场所是否与登记或者备案的用途相一致,是否存在未经登记或者备案擅自扩大租赁面积经营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部门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其他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回收再生资源;不能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 2 活废料中的再生资源。
回收点的登记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环保许可;
(二)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三)位于专用场地、工业用地内或者工业厂房的地面一层。
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公园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收站。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活动。
城管、水务、安监、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上述两款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查处。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或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有关信息应当通过网络与贸工部门、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国家禁止个人买卖的物品,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经营者在收购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报废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油田、水利、测量、矿山设施时,应当要求出售者提供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者或者电力、电信、广播电视、3 铁路、油田、水利、测量、矿山设施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具的报废证明,经营者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或者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者不能提供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报废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油田、水利、测量、矿山设施的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发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并不得影响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储存回收再生资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二)在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的显著位置标示再生资源的名称;
(三)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分类储存;
(四)储存设备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
(五)具备防止储存设施中的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交易地点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备查,不得剪辑或者删改。
第十四条 在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
在运输过程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改善环境。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营者在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通过政府信息系统共享给贸工部门。
贸工部门应当每年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管理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并应协调各执法部门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的相关情况通过政府信息系统共享给贸工部门:
(一)回收站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
(二)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住宿;
(三)收赃、销赃或收购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四)违反法律、法规,未申领许可证,收购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严控物品或医疗废物;
(五)租用场所经营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或者登记以及备案或者登记不实的;
(六)经营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水务、安监、环保、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国家禁止个人买卖的物品,以及明显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年内因为此类行为接受过2次以上(含2次)处罚的,处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者登记资料不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购没有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油田、水利、测量、矿山设施的,或者收购上述报废设施未如实登记或者登记资料不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两年内因为这类行为给予过2次以上(含2次)处罚的,处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检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府〔2004〕214号)同时废止。
篇2: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的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五条 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条
公司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公司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公司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五条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公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十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第十三条
若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六条
篇3: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据介绍, 邯郸是我国第二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试点城市。据不完全统计, 该市目前共有废旧物资收购无证摊点、个体流动收购商贩4 500多个, 从业人员两万余名, 因缺乏统一规范管理, 流动商贩和摊点无序经营带来的“扰民”及二次污染现象严重。《办法》共33条, 分总则、回收网点设置管理、回收企业和个人的经营管理、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6部分。《办法》明确市、县 (市、区) 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标准, 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
《办法》规定,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 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 预留社区回收站 (点) 所需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区, 由街道办事处提供场地, 不能提供场地的, 应当设立流动回收站 (点) ;回收站 (点) 应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 占地面积与社区辐射范围相适应;城市主干道两侧, 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大型工矿企业周边200米内, 不得设立再生资源经营网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 及时交售再生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率。
篇4:再生资源公司目标管理的改进措施
为什么有的企业稳健发展,有的企业却停滞不前?有的企业目标一个个都能实现,有的企业却天天在找差距,制定的目标也是空中楼阁?很多企业不是没有制度,不是没有人才,而是没有科学、系统、务实的目标管理。而目标管理到位与否对战略是否执行到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各级管理人员如何领导下属完成本部门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目标与任务,才是企业繁荣兴盛的关键所在。
我在这里所说的目标管理,仅就管理方法进行了探讨。就是使管理活动围绕和服务于目标中心,以分解和执行目标为手段,以圆满实现目标为宗旨的一种管理方法。
一、目标管理的重要性
1.目标管理是实现精细管理的基础
目标管理必须制定出完成目标的周详严密的计划,它要涉及到公司的各个部门、岗位的整体协调性管理,进行精细化的管理目标。健全的计划既包括目标的订立,还包括实施目标的方针、政策以及方法、程序的选择,使各项工作有所依据,循序渐进。计划是目标管理的基础,可以使各方面的行动集中于目标。它规定每个目标完成的期限,否则,目标管理就难以实现。
2.目标管理是实行全员、全过程、全面管理的手段
一个组织总目标的确定是目标管理的起点。此后,由总目标再分解成各部门各单位和每个人的具体目标。下级的分项目标和个人目标是构成和实现上级总目标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总目标、分项目标、个人目标,左右相连,上下一贯,彼此制约,融会成目标结构体系,形成一个目标连锁。目标管理的核心就在于将各项目标予以整合,以目标来统合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的不同工作活动及其贡献,从而实现组织的总目标。
目标管理与组织建设相互为用。目标是组织行动的纲领,是由组织制定、核准并监督执行的。目标从制定到实施都是组织行为的重要表现。它既反映了组织的职能,同时反映了组织和职位的责任与权力。目标管理实质上就是组织管理的一种形式、一个方面。目标管理使权力下放,责权利统一成为可能。目标管理与组织建设必须相互为用,才能互相为促进。
3.目标管理是应当是员工参与、企业发展的过程管理
让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亲自参加工作目标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工作目标的管理制度。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全力配合公司的目标,对于份内的工作自行设定目标,决定方针,编制制度,以最有效能的方法达成,并经绩效考核,检查目标达成状况及需要改善之处作为后续目标设定的参考依据。普遍地培养人们参与管理的意识,认识到自己是既定目标下的成员,诱导人们为实现目标积极行动,努力实现自己制定的个人目标,从而实现部门单位目标,进而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
4.目标管理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通过对公司整体的工作的计划从而使员工清楚的了解到公司的工作重点及发展方向,可以促进他们在本岗位上爱岗敬业,各司其职。当然更为有效的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方式还要有有效的考核办法相配合。考核、评估、验收目标执行情况,是目标管理的关键环节。缺乏考评,目标管理就缺乏反馈过程,目标管理的目的即实现目标的愿望就难以达到。
二、再生资源公司目前在目标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上将责任量化做得不到位
量化管理法是指在对下属布置工作时,将工作以量化的形式提出要求,并使之涵盖工作全过程的一种管理方法。量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即时量,数量和质量。“时量”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时间量;“数量”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是指完成工作的标准。如:“你今天下午三点之前把三十袋分选过的旧服装送到车间”。短短一句话,三个量包含其中。“时量”——“下午三点之前”;“数量”——“三十袋旧服装”;“质量”——“分选过的”。这使经办人在头脑中立刻树立了三个“量”的概念,在执行中就可以到位。三者相互依存,如同三维空间中,确定一个点位置的三个坐标,缺一不可,否则下属在执行中必然会有偏差,影响工作质量。
许多再生资源公司制定的目标经常会出现量化程度不高的情况,时量、数量和质量脱节,量化的三要素往往不全面、不完整,一方面使得具体的操作部门或人员不能很好的明了所要完成的工作的要求, 另一方面也使得考核部门不好考核责任科室的工作完成情况。
2.目标分解横向未到边,纵向未到底
目标分解就是将总体目标在纵向、横向或时序上分解到各层次、各部门以至具体人,形成目标体系的过程。目标分解是明确目标责任的前提,是使总体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
许多再生资源公司有的目标分解没有将总体目标分解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分目标,有时分目标没有保持与总体目标方向一致,各分目标所需要的条件及其限制因素不全面,各分目标之间在内容与时间上不协调、不平衡。
3.工作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不高
主要是因为有些工作内容没有相关的制度文件加以明确,虽然有的公司制定了《作业指导书》及《内控制度》汇编,但是有些情况下贯彻落实的不够,实际的工作流程没有按照制度要求的办理,另外,也是因为客观环境的原因造成工作的管理标准较低或是不能按照制度规定办事。这是因为有些工作是刚刚接触涉及到的,都在探索与研究的过程中,亟待需要尽快解决标准化流程的工作。
三、针对主要问题的改进措施
1.建立长效目标管理体系
华福再生资源公司已经连续几年运用目标管理的方式进行企业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明确的目标是成功的开始”,对于一个处于发展的企业而言,其首要任务是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然后根据经营目标制订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进而加以实施和控制,使企业实现经营目标。企业还应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动,适当调整经营目标。另外,对经营目标制订的程序进行有效管理与合理控制,可使企业经营目标更具有可实现性、可执行性。
目标管理体系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四个阶段、四个环节和八项主要工作:
一个中心:以目标为中心统筹安排工作;
四个阶段:计划、执行、检查、总结四个阶段;
四个环节:确定目标、目标展开、目标实施和目标考核;
八项工作:计划阶段有三项工作即论证决策、协商分解、定责授权;执行阶段包括咨询指导、调节平衡;检查阶段包括考评结果;总结阶段包括实施奖惩、总结经验。
2.工作流程的再造,将作业标准化、目标进行量化
要对现阶段的有些工作的出现的不顺畅的情况再进行梳理,各个环节岗位、上下游之间的工作界面进行整理,从而使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清晰,尤为重要的一点要让各个岗位的人员建立起本环节要为下环节流程服务的意识,运用标准化的工作流程理顺界面与职责,在遇到特殊问题时要相互理解并对问题进行分析,以免下次再出现。
在布置工作时,要注意量化工作目标,将时量、数量与质量很好的明确,这样才能使员工在理解领导的意图的基础上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管理就是一门通过别人完成任务的艺术。管理者水平的高低,不在于你能让高素质的员工把事情办好,更重要的是让素质一般的员工把工作做好,让每一位员工在执行同一项命令时,能够按照管理者的意识,把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好。才是领导高素质和管理艺术的反映。
3.每个员工都将责、权、利结合起来,使其达到和谐统一
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将目标按以下的形式分解:
按时间顺序分解。既定出目标实施进度,以便于实施中的检查和控制。这种分解形式构成了目标的时间体系。
按时间关系分解。也就是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其中又包括以下两种:按职能部门的横向分解,即将目标项目分解到有关职能部门,这种分解方式构成了目标的空间体系。按管理层次的纵向分解,即将目标逐级分解到每一个管理层次,有些目标还可以一直分解到个人。
华福再生资源公司的目标管理中,有华福集团下达的目标也有再生资源公司自己制定的目标,这些都制定到了具体的科室,但是应当还将这些目标在进行细化,分解到岗位或专人身上从而使每名员工都能在年初就了解到本人今年对于全公司的目标实现应当做的工作有哪些,可以提前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着眼于全公司的角度,服务大局,考虑的更为全面。
4.建立创新意识、问题意识、改进意识,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个性,团体的共同信仰、价值观和行为;企业文化是象征的、整体的、惟一的、稳定的、难于改变的;企业文化既有有形的部分,也有无形的部分,是由有意识学习与无意识学习组成的,不是书面的理想、愿景和使命,而是日常的实务、沟通和信仰;企业文化是在一个企业里事情如何做好的理念;企业文化还可以看作一个循环、哲学表达价值,价值体现于行为上、行为说明哲学;企业文化也可以看作一个系统。
运用目标管理的方法,促进员工的创新意识、问题意识、改进意识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作为一个个体的作用,达到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使需要企业有一种文化内涵在其中的,使得员工能够在工作中心系企业,在遇到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时,主动的运用自己的智慧和知识以及勇于挑战的信心,企业的发展需要员工的合力去共同完成,需要给员工一个共同的信念和愿景,这就需要通过这样的意识达到最终的目标。
四、总结
目标管理不仅是一种管理方法,更是一种管理哲学。目标管理是再生资源公司实现企业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全年整体工作具有引领指导作用,将个人目标、科室目标、公司目标三者很好的结合起来,从而达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当然还要在制定目标是充分考虑绩效考核,确保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
目标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百分之百达成目标不是目标管理的最终目的,而是通过实现目标的活动来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从而实现企业的螺旋式上升,持续地改进和进步。目标管理中的评价和考核,不只是对已有成绩的认可和评价,更是对未来的指引和导向,通过发现新问题,激发责任人提出解决办法,努力改善现状,实现企业的提升和发展。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篇5: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西商务发〔2012〕8号 发布时间:2013-07-22
按照北京市建设世界城市打造和谐宜居城市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以适应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深入贯彻“人文西城、科技西城、绿色西城”的发展战略,发挥核心功能区的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活动,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群众销纳废旧物资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西城区的实际,提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办法。
西城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及社区收购网点,应遵循本管理办法。
一、规划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合理规划、属地布局、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规范的原则,以固定店铺为主,社区临时收购网点为辅,鼓励电话预约、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多种收购形式,完善社区再生资源收购网络。
(一)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一般应设在居住小区内。区域内重点大街、重点地区、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重要星级饭店及政府机关、军队、学校及周边地区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三)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总量基本满足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要求,全区总量维持现状。社区回收网点要逐步退路进屋。
二、回收网点应具备条件
(一)室内经营网点。营业面积必须达到相应标准,经营区与生活区相对隔离,符合消防的要求,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二)社区临时回收网点。使用封闭货车装载回收物品,不得影响该地区居民和车辆的通行,废旧物资不得侵占道路。设置远离变电站及有关架空线路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定点定时收购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和收购方式经营,不得随意扩大占地面积。
三、经营范围
(一)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二)生活性废旧物资是指居民生活中淘汰的锅、碗、瓢、盆等,造纸原料中的书本、报纸、杂志等,废旧塑料中的瓶、管、板、角、棒等制品,废旧橡胶制品及废旧家用电器等,居民生活中淘汰的可利用的废旧物资。
(三)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旧有色金属或有色金属的边角余料(如:紫杂铜、黄杂铜、杂铝、杂铅、杂锌、镍等),废旧黑色金属或边角余料(如:管、板、角、棒、螺纹钢等)。
(四)严格遵守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规定,禁收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如:井盖、井箅子、护栏、站牌、果皮箱、垃圾桶和其他环卫设施,建筑工地设施等专用器材。不准妨碍交通破坏环境、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等违反“七禁收”、“八不准”的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经营规范
(一)室内经营场所
1.室内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和再生资源回收登记备案证明。
2.营业执照不得转租、转借他人和私自增加回收网点。
3.经营场所应该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要求见附件2)
4.室外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垃圾,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保持网点周边的环境卫生。
5.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要隔离,不得堆放生活用品、用具,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一致性。
6.室内存放的收购物品,要留有间距,做到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及时清运。
(二)社区临时回收网点
1.主体企业经营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培训。
2.上岗人员一律佩戴有效的胸卡,胸卡有上岗人员照片、姓名、上岗位置、占地面积、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3.上岗人员按季节穿着统一制作、统一标识的服装。
4.要严格落实“六统一”(工装、上岗证、封闭货车、遮阳伞、计量器具、收购价格)。
5.使用封闭货车进行收购,所收购的物品应随时整理装车,随收随清,日收日清,车走地净,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营业时不准随便躺卧、聚众聊天、下棋、打扑克、赌博、喝酒等行为。
五、管理规定
(一)相关规定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收购各类废旧物资;应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不得收购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
2.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台秤。
3.回收过程中如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经营中严禁使用电锯、氧气焊和大锤等进行现场加工,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5.收购时间要避开居民的午休,上下班高峰且不影响居民的晚间休息。
6.运输机动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
7.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不得拒绝或阻挠。
(二)备案登记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商务委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及爱心自强所属社区临时回收网点,采取备案制度。由回收主体企业向区商务委备案,报备回收网点负责人、经营人员、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社区临时回收网点的变更,由回收主体企业持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认可的手续到区商务委办理变更手续。
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商务委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企业管理
1.主体企业要加强管理。回收主体企业要建立社区收购员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每年要进行2次以上培训,例会和培训信息要及时报区商务委。
2.主体企业要建立巡查制度。对重点收购站点坚持每日巡查,对所有收购站点坚持每周巡查3次以上,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3.对群众反映强烈、各有关部门检查或来信来函点名批评3次以上的收购网点,由主体企业收回社区临时回收网点收购证或撤销网点,将处理结果报区商务委、市政市容委、城管大队和街道办事处,六、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商务委牵头定期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联系会议,协调解决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突发事件、重点问题、重要时期适时召开会议,建立交流沟通信息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临时回收网点要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回收站点数量,加大管理力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
(三)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和游商。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取缔打击游商,确保废品收购有序经营。
(四)集中整治严格执法。要定期开展集中整治,对经营网点周边存在卫生环境脏乱、噪声扰民、影响交通、安全隐患、违法收购等违规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屡教不改且情况严重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篇6: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等专用器材和城市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
(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消防安全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示,并定期组织检修,加强火源、电源管理。
(三)环境保护规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环境污染,定期消毒,不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生产性再生资源收购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
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处置企业或者接受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运输时,应当持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委托处置合同,并注明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
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进行查验时,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应当根据不同材质及时分拣、整理、打包、运输、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四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治,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如实登记流动收购人员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应当依托现有收购网点到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登记。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社区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站(亭)。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当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后,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建立收购台帐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查验、登记相关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经营范围规定,进行超范围回收经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设置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不符合当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不符合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收购本办法禁止收购物品的;
(二)处置企业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单位,未持有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后,未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篇7: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政府鼓励全社会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设立规范管理的回收网点,逐步推广实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利用,全民参与建设节约型城市。
第六条 政府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投资者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七条 再生资源行业作为循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实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第八条 市、区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宏观调控、指导,使之沿健康、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九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其职能是对本市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对全市经营再生资源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收购、销售、加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再生资源市场进行管理,稽查和打击违法违章经营活动,规范交售行为;根据本市创建标准的要求,配合市综治办、爱卫办、创建办规划好网点的布局和抓好本行业经营网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安全生产、商务、电力、电信、卫生、保密、税务、规划、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加强行业自律的工作,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向经营单位、个人提供信息和人员培训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从业标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十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网点的布局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海口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包括流动收购,要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持证照依法经营。流动收购人员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证发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持证收购。
第十二条 属无证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三条 设立的再生资源集散交售市场、中心或加工场,要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要按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求设置相关的治理、防范设施,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强化消防责任,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定期向各区政府通报设置在其辖区内的经营网点情况,并协同做好所在区经营网点的治安、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严禁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回收再生资源,不得欺行霸市或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保密宣传教育,不得收购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有交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向市、区保密部门或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经营单位、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加工场开办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由于铁路、电力、通讯、水利、国防、交通、采矿、采油、城市公用设计及其他生产、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具体范围按国家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回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篇8: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回收站点应按照规划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等有关要求。按照“便于交售”原则, 在城区独立小区内规划设置固定小型回收网点或临时收购点;在社区或非独立小区内, 城区每4 000户左右居民、乡镇每2 000户左右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 (点) ;在条件不具备的区域设置流动回收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布点规划要求布局回收站 (点) 或者预留回收站 (点) 建设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 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社区回收站 (点) 所需场地, 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协商设立流动临时回收站 (点) ;在人居较分散的街道、小区, 经协商同意, 可设立流动临时回收站 (点) 或流动回收车进行回收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 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经营者须注册备案、持证上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划布局, 向市场监管局 (工商局) 申请登记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此外,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 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 除了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 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原件、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自觉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 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它生产领域, 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篇9: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关键词:再生资源;产业;社会化管理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大力开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开采,节约大量资源,可有效减少废弃物排放。引导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是解决当前严峻的就业压力,调动社会闲散劳动力的一种重要途径。然而目前,一面是城市里每天大量废旧物资加速产生,一面是拾荒者无依无靠,无拘无束。因此,政府必须尽快制定详尽可行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章制度,加强企业注册登记及检查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道德及业务培训,树立良好的行业社会形象。同时,积极利用媒体、学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宣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意义,提升该行业及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唤醒社会大众对再生资源产业的支持。
二、经济上,摸索各种联合之路,巩固再生资源产业的社会化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再生资源企业在经营上试行过某些形式的联合,也取得一定成效。虽然不够巩固,不够持久,但实践证明,凡在联合经营时,同业之间就有亲和感,就形成一定合力,对本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现在,再生资源企业存在着广泛的联合基础和许多联合机会,应该积极地继续摸索各种形式的联合。
首先,可以考虑在供销社和物资部门的再生资源企业之间进行联合经营,特别在骨干品种废旧金属上的联合经营,既有机会又有可能。其次,与私有企业、个体户的联合经营也势在必行。不少私有企业和个体户由于资金不足、购销批量不大,他们迫切希望找到联合经营伙伴,以扩大经营。再次,与加工企业环保单位和有关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起来。这样,既能挖掘再生资源利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又有把回收、加工、科研紧密结合起来,互惠互利、融洽感情、共同发展,为行业的社会化管理打下较好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总之,我们可以通过上下左右之间、各种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回收企业与加工、环保、科研单位之间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借助联合的“粘合剂”、“助化剂”,把各种从事再生资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团结起来,使行业社会化管理越搞越好。
三、技术上,加大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建立再生资源产业的技术支撑体系
当前,在技术领域:一是要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尽快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专项资金,以支持重大的关键项目的研究。二是加快建立产业生产技术体系,包括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生物技术等,都要参与产业技术体系的构建,形成全面完整的产业技术体系。三是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不断探索和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加强对国外先进生产技术、设备的引进与合作,加快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
在技术的基础上,要建立我国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化发展。至少可以形成五大层面的运作平台:一是建立包括废铝在内的再生资源物流平台。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应当是一个通过整合改造形成,具有强烈社会公用特征的基础功能服务体系,如社会资源收集网络系统、运输系统、加工处理系统、仓储系统、公共结算系统、服务系统等,系统庞大,以产权多元化为特征的合作空间同样巨大。二是形成规模化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平台。资源的集中,根据资源聚集量的大小和市场需求,可以进一步建立专业化的、具有区域经济特点的技术开发应用系统,从而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用技术研究院所及在更广泛的领域进行合作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平台,使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成为可能。三是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规范管理的平台。整合再生资源产业链,建立现代回收利用体系,不但要有政府宏观指导调控的政策体系,还要建立规范管理的标准体系和市场利益分配机制。四是形成具有网络特征的信息平台。再生资源涉及面广,无所不在,回收涉及千家万户,利用涉及众多行业,要形成再生资源产业化发展格局,必须有强大的信息系统作为支撑。五是提供社会就业的平台。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还为充分发挥再生资源回收的劳动就业作用提供了可能,规范运作的再生资源市场机制。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回收队伍,合法就业地位得到确认,合理报酬也得到了保护。
四、组织上,充分发挥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作用
(一)坚持为行业服务,增强行业凝聚力
从行业协会的性质看,它是个社会群体。搞行业社会化管理不能靠发号施令那一套,只能以服务为宗旨,真心实意为全行业办实事,为行业的发展排忧解难才能增强凝聚力,扎根于行业群体之中,使全行业形成合力,一条心、一股劲地向前发展。坚持服务,就是设身处地为全行业、全体员工着想。纵观本行业目前情况,从总体上说,经营管理、经营(加工)设施比较落后,员工的文化、业务技术素质不高,粗放的经营方式,笨重的体力劳动到处可见,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而且我们也不忍看到许多员工在那些恶劣环境里进行着几乎是原始的笨重劳动。因此,为全行业、为全体员工服务,既是行业协会的宗旨,又应成为它的工作动力。本着这个宗旨,有了这个动力,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为行业服务。行业服务的领域很宽,行业协会在争取本行业更优惠的政策、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各种矛盾、减轻行业负担、提高员工待遇、改善员工工作环境、搞好各种培训、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都是大有作为的。完全可以预言,行业服务搞得更多更好,行业的凝聚力就更强,行业的社会化管理就会愈快愈好。
(二)继承和弘扬行业的优良服务传统
过去,本行业广大职工在回收和经营活动中,创造了很多好的收购、服务形式。如“三下服务”(下厂矿、下街道、下农村),建立厂矿回收专业队,派驻厂矿回收员,实行定时定点回收,回收后帮助打扫场地,协同街道居委会设置集废箱、集废桶、集废袋等等。这些好的回收服务方式和措施,是我们行业文化美德的表现,曾经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也受到过党和政府的表彰。但遗憾的是这些优良服务传统几乎全部丢掉了,人民群众至今还怀念它。现在进行行业道德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和自身实际情况,恢复和发展仍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良传统,弘扬本行业文化美德,促进行业发展。
五、观念上,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绿色消费
(一)在全民范围内做好合理利用再生资源的政策宣传与教育
发达国家除制订法律和建立严密的监控机构确保法律的实施外,都对本国国民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例如,美国的《资源保护及回收法》规定,为了保证公众的充分参与,每州都应设立程序鼓励公众参与制定废弃物回收利用计划。可见,再生资源实际所涉及的是全体公民的利益,为此,当前我国应大力引导全社会形成和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意识。
(二)强化全民的资源与环境危机意识
为确保物资循环、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耗、减轻环境负担,西方各国均以立法的形式来进行规范和管理要求产品的设计者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其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和旧产品的再生利用,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未有一部这样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纳入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目录中,并尽快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要像重视原生资源保护和开采一样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要从把再生资源回收业仅仅作为一个普通的商业企业来管理转变为列入到资源环保产业范畴来统一管理。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教育和宣传在全民中倡导和树立资源与环境理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中小学开设再生资源专门课程,从小培养他们资源再生和环境保护意识。
(三)应明确每个公民对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任
对工矿企业产生的废弃物、淘汰的废机电设备要明确流通渠道,严防不正当流通造成资源浪费和伪劣产品的生产,保证资源的供应和正常健康的市场秩序。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俭朴的民族,在资源紧张的现在,更应该发扬艰苦朴素的美德,树立环境与资源的意识,发展我国地再生资源利用事业,造福于子孙后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再生资源利用领域的经济关系将逐步趋于明朗化,其立法也将趋于容易、合理和完善。但是,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是关系到全体人民整体利益的行业,如何给这位本不丑的“丑女”合理合法地解决“终身问题”,使人们不再有资源与环境的担忧,还需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翼.中国的再生资源发展态势及管理战略[J].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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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书02-04
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02-04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02-04
深圳总部企业认定办法02-04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2-04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02-04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