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区(精选三篇)
西安市区 篇1
张社年主持会议并讲话韩中林安排部署工作【本刊讯】通讯员薛建刚8月丨2日下午, 陕西省市区财政局长座谈会在西安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全国财政厅 (局) 长座谈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工作的要求, 总结上半年财政工作, 部署今后一个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和下半年重点工作。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社年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常务副厅长韩中林对财政改革发展做了具体安排。会议指出,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 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 迎难而上, 积极进取, 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 多措并举抓收人, 全力以赴稳增长, 千方百计惠民生, 强化创新促改革, 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较好, 上半年财政收支实现了“双过半”.支出进度居全国第一, 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措施有力, 民生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支持农”力度加大, 财税改革取得新进展, 财政系统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财政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会议传达了财政部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部署, 强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三大任务”, 即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担当意识和机遇意识, 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 齐心协力, 攻坚克难, 突出问题导向, 切实做到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促进、当前与长远相统筹、效率与公平相兼顾, 确保中央各项财税体制改革任务在我省有序推进、按期完成。会议要求, 按照省委深化改革的要求, 结合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下半年, 要继续推进预算公开、加快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改革、深化专项资金改革、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做好“营改增”和资源税改革工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养老保险和公务用车等改革。同时, 会议强调, 要强化“四个意识”, 抓好“四个重点”:一是强化目标意识, 抓重点税源、抓薄弱环节、抓重点地区, 确保全年财政收支任务圆满完成。二是强化发展意识,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在投资、科技、工业、服务业、农业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着力促进经济增长。三是强化兜底意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生支出“两个80%"的要求,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四是强化责任意识, 确保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不放松, 树立财政干部良好形象, 确保全年各项财政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为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做出新的贡献!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局长, 财政厅处以上干部参加了本次会议。主席台会场会场
西安市区 篇2
市政办发〔2006〕52号 2006年3月20日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三条 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全市调迁入本市市区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并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条 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凭《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因婚嫁、收养迁入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准入证》。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
(一)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
(二)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
(三)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四)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五)投资纳税人员;
(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
(七)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控办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已婚人员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本市市级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第八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一)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第九条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包括国税和地税在内。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企业法人或投资人同时在本市多个企业投资,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各项税款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条 按《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第十一条 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税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亦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适用《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凡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须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二)、(三)规定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所指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二)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门报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毕业在两年以上或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本市的办事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来本市市区落户,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8〕122号)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二十条 《暂行规定》所称“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包括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二十一条 《暂行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暂行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迁入其父或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暂行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第二十五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所称“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包括:斜口街办、雨金镇、相桥镇、关山镇、引镇街办、斗门街办、滦镇街办、东大街办、子午街办、马额镇、西泉镇、油槐镇、何寨镇、栎阳镇、交口镇、零口镇、北田镇、普化镇、焦岱镇、前卫镇、葛牌镇、鸣犊镇、马王街办、太乙宫街办、杜曲镇、大兆镇、王曲镇、狄寨镇。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准入证》。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准入证》的,由市人控办建议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
西安市区 篇3
关键词:跆拳道,西安,调查分析
随着2000年悉尼奥运会中国跆拳道队获得首枚奥运会金牌后,跆拳道俱乐部伴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提高和对健身消费需求的增加而逐步发展起来。然而,跆拳道教学远不是人们预想的那样简单,以单纯的身体素质教育只能满足学员短时间对跆拳道项目的兴趣,不但不能使学员养成跆拳道终身体育的良好习惯,反而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会使学员失去兴趣,老学员慢慢流失,跆拳道部分俱乐部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对跆拳道俱乐部的教学现状做专题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跆拳道俱乐部的现状
1.1、着重技术的学习,轻视理论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忽视跆拳道的根本目的在于强身健体,而是片面的强调身体素质的发展,重视身体的锻炼,甚至不顾学员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爱好和兴趣,以训练法代替教学法,盲目追求跆拳道课的密度和强度,忽视学员自我锻炼能力的培养。
1.2、学员应付考核标准而训练
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大部分的俱乐部教学基本上是规定内容进行考核,学员把精力集中在应付考试上,出现了考什么练什么的现象,盲目地练习应付考试,没有学会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员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都得不到锻炼和提高,这样的教学缺乏教育性。由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环境等不利因素,直接影响和限制了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1.3、教练员水平的局限性
经过走访发现,跆拳道俱乐部的教练员以武术、散打出身的不占少数,专业跆拳道教练1-3段的人数占绝大部分,都是在学校里训练过两三年的跆拳道学员出身。4-6段的教练占的比例很少,7-9段的高水平教练员少之又少。因此在师资力量这一方面,还是有点欠缺的。教练员是硬件,运动员就是软件,教练员的选材尤为重要。
1.4、训练场地不够标准
调查的这几家跆拳道俱乐部,除了个别俱乐部跆拳道场馆比较大(约250平方米)以外,大多数的俱乐部场馆都是100平方米左右,学员的活动空间非常狭窄。场地、器材、设备落后,满足不了俱乐部教学的需要。损坏流失的场地设施得不到及时的修理和补充,直接影响了学员对跆拳道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的激发。
2、路拳道俱乐部教学现状的发展对策
2.1、建立技术与道德相结合的教学观念
跆拳道运动非常注重对人的思想道德品质的修炼,它推崇“以礼始,以礼终”的尚武精神,以“礼仪廉耻,忍耐克己,百折不屈”为宗旨,进行严格的礼仪、精神和行为规范的教育,是跆拳道运动重要而必修的内容。因此,在跆拳道教学过程中,教练要重视对学生礼仪礼节的学习,严格按照跆拳道规范的礼节教学,让它成为每节课的必教内容而贯穿于每个动作练习的全过程。
2.2、建立严谨、科学的考核方式
考核只是对跆拳道学习的一种检验和自我评价,教练和家长都不应该把考核内容拿来来衡量学员学习的好坏,应注重学员的全面发展。这样,跆拳道训练和教学环境才能为教学方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有了宽松的学习环境,学员才敢提出问题,有了问题才会思考,有了思考才能有独特的思路和见解,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2.3、教学方法的改善
充分发挥教练的主导作用和学员的主体作用,多采用启发式、诱导式、互帮式等教学方法。同时,运用电化教学等多种教学手段,注意对学员兴趣的培养。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使其从要我学转向我要学,使学员学得更有趣、更自觉,在快乐中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结论与建议
3.1、现在的俱乐部大部分只注重技术的训练,轻视理论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导致现在的学员在理论方面缺乏必要的知识。教练除了要教基本技术以外,还要对学员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要着重培养学员的思想道德方面。
3.2、俱乐部比较注重学员的考核成绩,以固定的知识技术来评定学员的训练水平。
跆拳道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所采用启发式、诱导式、互帮式等教学方法进行学习。
3.3、教练员的教学水平相对来说比较一般。
1-3段的占大部分,从而使得技术以及理论方面的知识让学生了解的太少。对教练员的技术及理论方面要加强训练。
参考文献
[1]迟泰棱.对我国体育俱乐部现状、发展对策及模式的研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20(4):12-13.
[2]周进强,迟泰棱,隋平,等.关于我国体育俱乐部管理制度的研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5):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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