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安全广播稿

关键词: 广播稿 法制 法律 制度

法制安全广播稿(共8篇)

篇1:法制安全广播稿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

从本周开始,每周的周三和周五的晨训广播由学校利用。

三月的广播由团委负责,由于正逢法制宣传月,我们决定向大家宣传一些相关知识。

听到“法制”一词,相信很多同学都在心里叹了口气。

的确,由于社会和学校近些年对相关主题的宣传力度加大,再加上“法制”本就不像体育、动漫那么吸引学生的“眼球”和“耳朵”, 所以很多人对它已多少产生了倦怠情绪。

因此,这次我们决定先绕开“法制”,从它的衍生词——“规则”说起。

为什么说是“衍生词”呢?我们先来看看它们的定义:所谓“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是统治阶级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统治工具,说白了,就是用来约束被统治者的“木棍”,谁违反了它就要“挨打”。

它就像一道铁丝网或者一堵高墙,谁要是企图穿越就会体无完肤、头破血流。

法制尽管重要,但如果统治者仅仅以这种强硬手段维护统治,那么社会必乱,因此,还需要有一个比法制更人性更易于接受的统治工具,那就是“规则”。

那么,什么是“规则”呢?“规则”,按照辞典上的解释,就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

这个定义倒是很有意思的,特别是那个“供”字。

有了这个字,就说明了“规则”的非强制性,也就是说东西制定出来了,遵守不遵守是人们自己的事情。

如果说法制是“铁丝网”,那么“规则”就是一条画在地面上的警戒线,时时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规定着一个限度,但就算有人逾越也不会伤及体肤,至多不过是别人异样的眼光罢了。

话虽这么说,但规则的重要性却决不逊色于法制,它同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是群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约束

而且,它的涵盖面广泛,几乎涉及到人们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所有方面。

社会有社会规则,集体有集体规则,交通、职业、交际、就餐、比赛、商业交易,就连学习中也处处体现着规则的重要:语文的写作规则、数学的运算规则、英语的发音规则等等,不遵守它们我们就写不出好文章,算不出正确答案,说不了流利的英语,规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既然规则很重要,那么它就不该是一纸空文,而是要求人们运用于实践并共同遵守的。

就拿数学中的运算规则来说,面对那么多繁琐的规则,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四则运算中必须先算括号里的?为什么未知数通常用xyz表示?为什么……?这些规则都是前人制定的,可我们为什么必须遵守?答案很简单:数学问题千千万,做数学题的人更是千千万,如果做四则运算时张三先算乘除,李四先算加减,恐怕人们永远也无法找到问题的正确答案了。

所以,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则,来保证运算的正常进行。

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计算过程中哪怕只有一个数字的运算没有按照规则,最后的答案都会和正确答案相去千里。

那么,如果把一道数学题比作我们的社会集体,把其中的每一个数字比做我们每一个人,就不难看出,个体对规则的态度对于整个集体来说是多么重要。

也许,当你偶尔闯红灯或随地吐痰时,你并没有太过在意,但量变往往引起质变,这些小小的违反规则的做法所引起的后果恐怕是你无法想象的。

说了这么多,其实都是为今后三周内团委的发言打一打基础,引起一下大家的重视,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团委的发言内容:

由于今年是xx的“冲刺年”,因此我们的话题还是要从奥运开始,本周五首先由团学习委员高一(7)班王雨晨向大家介绍奥运项目中的一些比赛规则和观赛规则,顺便为4月份的奥运宣传月和奥运知识竞赛做准备。

下周三的晨训由团宣传委员高一(8)班xx负责,跟大家说说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周五则由团文体委员高二(8)班魏来介绍一下校园生活中的规则。

由于本月归根结底还是法制月,因此最后我们还是要绕回这个主题,由团组织委员高二(3)班的艾多斯通过案例谈谈他对法制的理解

团委本月的“法制与规则”晨训在本学期晨训主题广播中“打头阵”,希望大家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利用这10分钟的时间了解我们身边的规则,并从现在开始努力落实,做一个不仅遵纪守法,而且遵守规则,有高素质的中学生。

篇2:法制安全广播稿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在国旗下演讲的话题是“学生法制教育”。同学们一定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要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大家要怎么办呢?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学会善于求助求救成年人。不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鹨远裥《为之。”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篇3:论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广播电视事业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其本质是法治经济, 广播电视事业虽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 具有特殊属性, 但同时也具有商品属性。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 广播电视领域进行的产业化、集团化改革, 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明确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重组管理体制、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正是这一属性的反映。近年来, 虽然我们已经探索建立了一系列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但法制化管理广播电视事业是其必由之路, 是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是对管理科学化提出的更高要求, 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制化管理首先能够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执行的过程中, 它通过制定和执行各种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法律文件, 依法管理, 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有效地保证和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快速发展。法制化管理的规范是这一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 这些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条例或行政法规, 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规章, 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这一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法制面前, 人人平等, 有利于培育公平的创新竞争环境, 公平由“人人期待”变成“人人可见”。比起其他的管理模式, 法制化管理更加稳定、公正、更有活力, 也更能服众。

法制化管理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以来, 我国一直致力于依法治国, 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坚持依法治理广播电视事业, 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广播电视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广播电视事业法制化管理的社会基础

我国广播电视事业法制化管理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 标志性事件是198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成立部法规领导小组, 正式设立法规处, 1988年升格为政策法规司, 职责是制定立法工作计划, 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加强了广播电视系统依法管理制度建设。15年来, 我国基本形成了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法规体系。

这一体系由以下各部分组成:第一是《宪法》的有关部分, 《宪法》第22、35、51、53条涉及新闻工作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第二是法律有关部分, 如《民法》、《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第三是行政法规, 主要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若干条例、办法, 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第四是部门规章, 如广电部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此外, 还包括广播电视同业组织、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等制定的有关职业道德的自律性规范文件等。2009年, 《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 (建议稿) 》是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化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创新成果。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990)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10) 等行政法规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990) 等部门规章是目前法律效力最高的广播电视业管理法规。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高速发展, 各地均认识到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各地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 还建立健全了各项地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随着各地、各部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 广播电视工作将更加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 广播电视业的经济属性日益凸显, 各单位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更意识到法制化管理对于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上述成就, 为开展广播电视事业法制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优势。

广播电视事业法制化管理的症结

我国现行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是与上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90年代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 其体制的局限性弊端日益明显, 但受各种因素制约, 目前仍在艰难的探索之中, 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破解。诸多法律法规还是在法规包装下的行政管理, 重律轻法、重管理轻权益, 管理薄弱、立法滞后。

首先, 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不系统, 缺乏完整立法。目前为止, 我国的《广播电视法》尚未出台, 许多规范性文件还停留在较低的“规制”层次,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法制。大多数规制属于限制性的“义务”, 而不是保障性的“权利”, 缺乏有效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大众媒介的采访权、报道权的规定。

其次, 机构建立不科学, 立法程序不足。目前针对广播电视管理的立法工作, 缺乏公共立法程序, 只有内部工作的技术性程序, 没有立法听证, 因为公共规范和政策产生于非公共的程序, 所以“系统内”、“体制内”特点鲜明, 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 以至于必须依靠行政指令三令五申、反复推行, 才能奏效, 法规管理过程中甚至有某些低效率的行政干预和过度保护垄断经营的行政操作等。

再次, 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滞后。广播电视已初步形成了广播产业、电视剧产业、网络产业和广播电视广告产业等蓬勃发展的格局, 如何进一步完善电台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许可证制度, 如何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制度, 严厉打击虚假新闻、虚假广告在广播电视领域的泛滥, 如何进一步加强网络管理, 尽快从立法层面遏制“网络水军”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广播电视事业法制化管理的思考

我国广播电视事业成就巨大, 已经发展成为包含地面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传播方式复杂、庞大的门类, 高度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和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迅速发展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法制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必须提高立法的紧迫感, 促使广播电视事业管理法规与国际接轨, 加快法制化进程。通过法律引导、法律规范、法律保证, 对广播电视产业进行法律化、规范化的协调与管理, 使广播电视产业化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 要对已有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等进行全面的修改或废止。

法制化管理建设总的目标是探索和构建以宪法为根本, 以广播电视管理专业法律为主干, 法规、规章、政策相互配套, 协调统一, 集立法科学、普法广泛、执法从严、违法必究于一体的, 符合国家法制建设总体要求, 符合广播电视基本规律和特点的广播电视政策法律新体系。

立法过程中, 必须启动公共立法程序, 处理好保护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采访报道权和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人身份权、名誉权等的平衡, 实现“第四种权力”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要通过立法明确准入条件、禁入情形、属性界定、产权关系、内容标准、垄断制约、主体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和报道权的商品化等焦点问题。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 有效地解决阻碍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法律之忧, 为依法管理, 推进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制化建设, 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另外, 面对新媒体的迅速发展, 必须适应新的技术条件和形势的要求, 尽快出台互联网基本法, 建立准入和审查制度, 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为, 完善互联网违法信息投诉机制, 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营造一个干净的互联网环境。

从2010年开始, 我国大力推进三网融合, 广播电视事业被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和国家发展战略之中, 这对广播电视事业来说, 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任重而道远, 相信通过法制化管理, 一定会推动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实现新跨越。

参考文献

[1].汪凯、詹小路:《广播电视业:走向制度化的自律》,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09 (7) 。

[2].王敬松:《我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及其改革》, 《中国行政管理》, 2007 (3) 。

[3].邱履曾:《三网融合立法为先》,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09 (8) 。

[4].《中广协会推介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 《新闻战线》, 2009 (5) 。

篇4:浅析广播节目中法制节目

【关键词】法制栏目;广播;法治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宣传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其中广播法制栏目的出现就极具代表特色,为了更好对广播法治栏目进行分析,笔者从法律广播节目特点、法制栏目的作用以及法制栏目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广播节目特点

新疆人民广播电台949交通广播《说法》栏目作为新疆地区较为受欢迎的法律广播节目之一,自2006年开播以来,就受到了广大受众的普遍关注,成为新疆地区最为优秀的广播节目之一。该节目时刻关注法制进程,传递法律知识,推出了《好法官讲好案例》、《第一现场》、《以案说法》、《交警做客直播间》等栏目,此外,该节目还联合法官、律师、交警、消防员共同进校园和社区,开展了多场现场普法活动。2006年至2015年,该节目在乌鲁木齐地区广播收听率市场调查中位居同时段第一。

节目以新疆地区政法新闻及专题为主,国内热点为辅,针对新闻热点中的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服务展开评说,这是一档为路上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信息和一对一帮助,凸现频率交通特色的法律服务节目。节目以移动人群作为受众对象,侧重于交通生活。节目为移动人群做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从法律的角度去理解、解决问题。主要形式包括新闻、专题、访谈;话题讨论等广播表现形式。信息来源和表现形式多样,时效性、信息量和深入性兼顾。此外,《说法》节目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理性

广播法制栏目普遍具有法理性的特点,这也是广播法制节目的本质和特色。一般而言,广播法制栏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因此,只有在法制广播栏目中不断增加法理性的研究和分析,才能促使广大受众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的法律常识、让更多受众群体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不断也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广播法制栏目的传播性和关注度,而且对于我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必然会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

(二)真实和公正性

首先,广播法制栏目中所有选择的新闻案例都是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并且是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因此,在通过广播法制栏目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时,既不能夸大、扭曲新闻事实,也不能根据主观臆想胡编乱造,因此只能基于现实的基础上,对于新闻事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进行广播法制栏目时,宣传和评论时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就像案件在没有最终确定的时候,就不能将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定义为罪犯。相关主持人员在进行栏目主持时,也要注意客观和公正性,不能带有自己的情绪和偏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和主持人自身的素质以及职业素养有着重要的关系

(三)宣传教育性

广播法制栏目作为重要的法律宣传普及形式,节目自身具有宣传教育特点,它不仅有助于帮助很多不了解法律知识人员学习和接触到法律,维护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它还让人们能够更加了解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让人们能够自觉守法,避免碰触法律的红线。

(四)互动性和故事性

与其他媒介形式法制栏目项目,广播法制栏目具有互动性的特点,它能够随时的和各方专家,普通的听众展开沟通对话,从而提升受众群体的参与度。而且为了能够增加栏目的吸引力,避免单纯在栏目中使用晦涩难懂、抽象而理性的法律条文,因此,广播法制栏目也会穿插一定的故事性,从而能够让更多的受众愿意收听。

二、法律栏目的作用

(一)推动我国法律建设

作为我国法制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栏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首先,通过对于新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能够有助于人们了解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健全的地方,从而有助于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和革新,以能够更好的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其次,法制栏目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宣传方式,有助于让更多的受众学习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因此它提升了法律的推广和普及,进一步凸显了现实生活中法制的重要性。

(二)提升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广播法制栏目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学习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通过对于现实生活中案例分析,更是有助增强受众群体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让人们能够进一步懂得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利。此外,通过广播法制栏目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还有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培养人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三)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

一直以来,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都是法制的核心价值追求。因此,通过广播法制栏目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尤其是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新旧体制矛盾突出,广播法制栏目可以更好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并未执法者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一定的借鉴,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法律栏目的相关问题

(一)节目法制含量有待提升

目前我国法制节目已经达到繁荣的阶段,从数量到质量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法制含量的缺失依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很多节目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堆积,而不注重法律信息对于受众的有效性,接近性的缺失会减弱法制宣传的力度。

(二)广播法制节目模式

由于法制类节目的特殊性、严肃性非常强,所以在制作节目时,无论是广播还是电视法制节目都普遍的模式化,尤其是在节目选题、节目互动方式以及相关流程上都有极大的相似性,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的审美疲劳,降低了广播法制节目的权威性。

四、总结

进入新时期,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闻事业不断发展,传媒业竞争日益激烈,广播法制节目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其不仅对进一步展现社会转型时期的新旧体制矛盾、人治与法治的冲突等问题有着巨大帮助,而且对转型社会树立正义与公平,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执法者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有益的借鉴也有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人们在不断推动法制栏目建设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制栏目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节目法制含量不够、广播法制节目模式化等问题对未来法制栏目的发展势必造成严重的影响,这就要求广播法制栏目应该不断发展创新,扬长避短,促使节目不断完善,并能够发挥更大的社会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高爽. 浅谈如何做好广播法制节目[J]. 中国传媒科技,2013,06:57-58.

[2]刘锦岳. 地方广播法制节目的改革方向[J]. 中国广播,2015,03:64-66.

[3]林晓静. 浅谈广播法制节目的播音与主持[J]. 新闻研究导刊,2015,10:61.

[4]黄进,陈昕. 广播法制节目选題要素[J]. 新闻前哨,2005,12:63-64.

[5]高艳璞,冷丽,姚琨,李阳. 广播法制节目如何学法用法[J]. 新闻传播,2010,01:105.

篇5:法制知识广播稿

甲:点击生活故事,感受校园精彩;

乙:放飞童年梦想,打造阳光生活。

合:在这熟悉而又温暖的音乐声中,红领巾广播又和大家见面啦!

乙:欢迎大家收听本期节目,我是主持人#。

甲:我是主持人#。

合: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法制宣传特别节目。

二、法制专题

甲:同学们,你们知道每年12月4日是什么日子吗?

乙: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从20xx年开始,今年已经是第xx个法制宣传日了。

甲:为贯彻落实好“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做好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我校少先大队于20xx年12月3日至9日开展“20xx年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

乙:我校少先队大队结合实际开展了普法“五个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一次以学习宪法为主题主题会活动;

2、利用升旗仪式,举行一次国旗下的学法讲话;

3、请校外法制辅导员作一次法制讲座,向学生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4、组织开展一次“小手牵大手,学法一起走”学生和家长共同完成一份法律试卷活动;

5、制作一期“小手牵大手,学法一起走”成长小报。

甲:活动真丰富呀!我还要告诉同学们,今年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乙:接下来,我们来听一个故事。

甲:程浩是个非常活泼好动的男孩子。今年读四年级了,可是他总是管不住自己,特别的调皮。为此他爸爸经常地打他、骂他。有一次爸爸在打他之后,还把他关在房间里不准他吃饭。

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职责。程浩的爸爸应该以适当的方法去教育他。而不能以暴力去体罚他。更不能经常性地体罚,用不文明的语言去骂他。程浩的爸爸没有尊重程浩的人格,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甲: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简单点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我们的法律。

乙:今天,我们就是希望通过广播让同学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同学们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知道如何用《未年年人保护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甲:下面,我就和同学们聊聊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乙:可是有些同学认为,讲法律就要讲纪律,可是讲纪律就没有了自由。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

甲:是呀,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的规则,大家可以享受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乙: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遇意见出现矛盾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所以,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

甲:我们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其中的一名小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

乙: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同时我们也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我们还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都遵纪守法。

甲: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余音缭绕

甲: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又到说再见的时候了。

乙:亲爱的同学们,我们衷心地祝愿:红领巾广播站能成为你的良师益友,愿它能带走你所有的烦恼,为你带去无尽的欢乐。

甲:愿它能给你留下美好的回忆,伴随你度过金色的童年。

乙:感谢大家的收听,本次播音到此结束,再见。

甲:再见!

法制知识广播稿2

甲: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中午好。

乙:我是XXX

甲:我是XXX

乙:我今天准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明白法律是什么?第二,要了解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第三,告诉大家不但要遵纪守法,还要防止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侵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重点是第三部分。

甲: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原来都是木匠术语,“规”是指圆规;“矩”是指曲尺。愿意是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后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句话旨在教育人们,做人要遵纪守法。就象小朋友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上这些都是一些特定的规则,是特定的人针对特定的事而定的。游戏规则是由玩游戏的人自己制定的;比赛规则是由比赛组织方制定的;学校守则是由学校制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它是对全社会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是工人、农民、老师、学生、医生、警察还是商人,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独立的人,就得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也不管你地位如何,“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只要触犯了法律的人,不管你是谁,都要受到惩罚。

乙: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同学们,你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宝贝,同时你们也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你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关系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因为你们还没有长大,你们身体、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属于弱势群体。用法律术语来讲,你们还属于未成年人(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出台了许多与你们有关的法律,你遵守它,它就会保护你。下面简单地介绍几个与我们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

甲: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违背宪法精神。宪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国旗、国徽、国歌,是国家的标志。”国家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代表和象征,我们要爱护国旗和国徽。同时,我们国家还有一部《国旗法》,对国旗的升挂、使用和制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和国徽的,是要受到处罚的。

乙:义务教育法:我们国家实行9年制的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甲: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保证行人和车辆出行安全的法律。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第一要熟悉交通信号灯,这个上幼儿园的时候老师和家长就都告诉过大家了,红灯停、绿灯行。第二要熟悉交通标志,主要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等。(指示标志有方圆,蓝色做底白图案,按着标志向前行,带你顺利到终点;禁令标志是圆形,白底红圈黑图案,车辆行人要遵守,确保安全不违反;警告标志三角形,黄底黑边黑图案,司机见它要小心,危险路段在前面)。第三要听从交警叔叔的指挥。如果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与交警叔叔的指挥不一致时,车辆和行人要服从交警的指挥。

乙: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包括家庭保护(规定父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折磨或遗弃子女,父母有责任和义务把孩子扶养成人)、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规定了儿童的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一些文化场所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而营业性舞厅、游戏厅等场所则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后受到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审判权,如分别关押、不公开审理、不得批露信息资料等)。

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等),如果未成年人有了这些不良行为,就得进行矫治,如进工读学校、或治安处罚(拘留、罚款),或劳动教养。

乙:现在校园里有这样一些同学,他们很聪明,但他们的聪明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招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经常乱花钱又不敢跟大人要,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钱财等等。他们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这样的话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狱。(同学们你们知道监狱是什么地方吗?进了监狱的人失去的主要是什么?)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要遵纪守法,不要做违反法律和违反学校规定的事情。

甲:其次,要加强对坏人的自我防范、保护和应对意识。如果在遭到绑架或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乙:要分析、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逃跑,在人多的地方,可以喊叫救命、或用牙咬、用脚踢等办法自卫;如果正处在偏僻的地方,那么就要以静制动,要保存体力,可以表现出很害怕他样子,求他不要伤害自己,或假意讨好他,让坏人放松警惕,从而伺机逃跑。假如已遭劫持,不要惊慌,一定要冷静,切记不可辱骂对方,以免激怒歹徒,做出过激行为。

甲:当歹徒问起家中情况,无须刻意欺骗,因为基本上他已对你的家庭有初步认识,所以可以适当告知父母姓名、电话等,若问到家庭经济情况,则以不知道,没听说搪塞。

4、耐心等待机会,设法逃至人多的地方,想办法以电话向警方或父母求助。

5、记住歹徒的特征、容貌、衣着等,作为警方办案参考。

乙: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也就是说,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要沉着冷静,不要害怕,其实这个时候犯罪分子心里也很害怕,因为是他们在做坏事;如果犯罪分子比较强,也不要逞英雄,如可以适当示弱,就是可以表现出自己很害怕,但头脑一定要清醒,要找机会报警或伺机逃跑。关于小学生如何预防被侵害,我们的专家已经研究出了六条法宝,同学们只要照做,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平安了。

甲:第一,上下学途中注意交通安全,放学早回家。马路上车多人多,不要猛跑,不要翻越马路护栏或者是横穿马路,要注意马路边工地上的杂物掉落、注意马路上丢失的井盖等。放学后不要在马路上逗留,也不要偷偷跑去游戏厅玩,去河边玩,就在这些地方最容易出事。大家记住,以后如果要去外面玩,要等节假日由爸爸妈妈或者家里的大人带去玩,不要自己偷偷去。

乙:第二,不和陌生人说话。陌生人指的是不认识和不熟悉的人。这个法宝的口诀是这样的:小白兔,上学校;见生人,有礼貌;不说话,笑一笑;蹦蹦跳跳快走掉。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求同学们在遇到陌生人和你搭讪的时候,不要理他,并且尽快离开那个陌生人。

甲:第三,不跟陌生人出去。同学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在学校,还是在学校外面,遇到陌生人叫你出去,无论是说带你去买东西吃,还是带你去玩,或者说带你去找你爸爸妈妈,你都不要跟他去。如果是在学校,就一定要通过老师同意,才能出校门。

乙:第四,不给陌生人开门。如果爸爸妈妈把你们单独留在家里。这个时候,遇到有陌生人来家里敲门,一定不要轻易开门,如果发现有可能有危险,你要马上打电话告诉大人。

甲:第五,牢记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同学们在上学途中或校园里遇到坏孩子拦路索要财物,或抢夺你们的个人用品时,怎么办?不要去跟他斗,能跑就跑,能躲就躲,不要过度反抗,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实在躲不过,财物可以给他,但要及时向老师、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你放弃了财物,父母也不会责怪你的。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尽量记住坏人的特征,过后再和老师、父母说,便于警方尽快抓住坏人。在这一条中,大家一定要记住,最重要的是保护生命。找机会就报警(报警电话:匪警110,火警119,交通事故122,急救中心120)。

乙:第六,遇到困难挫折要及时向父母和老师求助。要经常跟老师或家长聊聊天,说说自己的心里话,他们一定能帮助你解决困难的。

甲:老师们,同学们,短暂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愿我们的广播能带给您收获与启迪。

篇6:法制伴我行广播稿

B:本期广播,我们要和大家谈谈安全。

A: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科技发展的今天,是安全捍卫着我们的生命;是安全在维护我们生存的利益;是安全在为我们注入无限的力量。

B:同学们,我们一定要加强交通安全的自我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共秩序。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自行车,更加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特别注意雾天、雨天、雪天、冰冻天的交通安全。

A:在学校,上课间操、参加升旗仪式、下课、放学以及集会等,大家也要注意安全,不要相互推拥,前后要保持一定距离,都要靠右行走。

B:上体育课时,同学们要按照规定穿着衣服、鞋子,不能穿皮鞋、有跟鞋,天气热了以后不能穿凉鞋,女同学不要穿裙子。衣服上不佩戴胸针、校徽、发卡及其它金属或者玻璃装饰品,在口袋中不装钥匙、小刀等坚硬或者尖锐锋利的物品,以免伤害到我们的身体。同学们在活动中,相互督促,要提高自我保护、相互保护的意识。

A:在此我们给全体同学送上祝福:祝全体同学天天开心,开心时也不要忘记安全,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红领巾广播站通过歌曲《祝你平安》把这份祝福传递给大家。

篇7:法制宣传广播稿

乙:动听的广播可以给你带来无限的知识

甲:红领巾广播又如期和大家在电波中相遇了,大家好我是主持人

乙:大家好,我是主持人

甲:如果一首歌,唱不出童年所有的心情,就用一支笔,写下我们天真岁月里藏不住的伤心和欢喜。欢迎走进《佳文共赏》,主持人xxx将与大家一起感受文字带来的魅力。

(内容)

乙:同学们如果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我们交换,还是一个苹果;你有一个创意,我有一个创意,我们交换,就有了两个创意!期待我们的思维在这里交汇、碰撞,让生命永远充满活力,让活动永远充满创意!同学们,赶快把你的希望和心得写下来投稿到校园广播站!校园广播站会把你的快乐传递给大家。

甲:小故事中蕴藏着大智慧,欢迎大家和我一起走进小故事大智慧栏目。今天我要和大家讲一个拔苗助长的故事,同学们可要认真听呀。

从前有个农夫,种田时发现自己刚种下去不久的禾苗没有人家田里长得快,回家后,他苦想良策,终于想出了一个“妙计”,他赶忙叫儿子连夜打着煤油灯,到自家田里把每束禾苗往上拔高一些,等全部拔完,已累的吃力地回家睡觉,心理美滋滋地想,明天我田里的禾苗一定长得比邻家的.快。

第二天一早,他顾不得累,兴冲冲地和儿子一起到自家田里看禾苗,有小部分禾苗已“翻白”飘浮水面,好不容易捱到中午,太阳一晒,禾苗全部枯黄死了。农夫当场气的生了病,不久便死了。他的儿子吸取了父亲的教训,买了上好的禾苗,重新种了下去,定期施肥,终于比邻家的禾苗长得快。

乙:同学们,你听完这个故事后有什么感想吗?这则寓言告诉我们,必须以客观规律办事,不能盲目求快求好,要明白“欲速不达”的道理。不能与客观规律背道而驰,否则将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甲:下面让我们来点轻松的话题吧,接下来进入第三个栏目——《欢乐跳跳豆》,愿幸福和欢笑永远伴随着你们!

乙:不甜的西瓜:小明和朋友一起路过一个西瓜摊,看见里面有很多大西瓜,就问摊主:“西瓜甜不甜啊!”摊主毫不犹豫的说:“肯定甜,不甜不收钱”小明想了会说:“哦。那就帮我挑一个不甜的吧!”

甲:现在让我们进入脑筋急转弯,动动你的小脑筋:

1、两只狗赛跑,甲狗跑得快,乙狗跑得慢,跑到终点时,哪只狗出汗多? (读两边)

乙:怎么样你想到答案了吗?答案就是狗不会出汗。我再给大家出道题:有一种水果,没吃之前是绿色的,吃下去是红色的,吐出时却是黑色的,请问这是什么水果?(读两遍)

甲:答案很简单,就是西瓜,同学们你答对了吗?

结束语

篇8:试论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发展

法制, 即法律制度,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一套法律以及相关的各项制度, 包括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一整套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等” (1) 。

广播电视法制则是指在广播电视领域中实行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法律体系各部分、各层次中与广播电视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

目前, 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主要是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生产与流通、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广告等方面的管理。进入21世纪, 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不断推进, 法律规章“立、改、废”工作力度加大, 依法行政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 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对违规节目和广告及网络等新媒体视听节目依法加强监管, 法制工作机制在不断完善。本文运用实证法、引文法, 结合历史事实、相关政策法规和现时热门话题, 探析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不稳定性, 为其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 从而推动我国广播电视的法制化进程。

2 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不稳定性的表现

探究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体系, 从这些具体史实和事实中来分析其不稳定性, 是这部分的着眼点。

2.1 从历史沿革看不稳定性

自1923年美国人奥斯邦在上海创办中国境内第一座广播电台起, 我国广播电视的法制建设就已经拉开了序幕。笔者认为, 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草创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和全面展开阶段。

2.1.1 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草创阶段 (20世纪初至20世纪70年代末)

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制建设是针对广播而言的, 主要受国民党政府控制和领导, 其主要目的是控制言论, 维护和巩固独裁统治。

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 广播电视的宣传、管理等均依赖于行政手段实施政策、下达行政指令、颁布“红头文件”等, 其重心依然是对广播的管理。如195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地方人民广播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明确了地方电台的管理体制;1967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广播电台问题的通知》, 规定地方广播电台实行军事管制, 只转播中央电视台的节目。 (2)

起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至1985年)

1980年5月4日国务院转批中央广播局《关于加强地方广播事业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 报告提出, 省、市、自治区广播事业局受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广播局双重领导, 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1982年8月25日广播电视部发布《彩色电视广播》国家标准。1983年10月26日, 中共中央批转广播电视部党组《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汇报提纲》, 并以[1983]37号文件发出通知, 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和改进对广播、电视的领导。这些均是这一时期的重要规章。 (3)

初步发展阶段 (1986年至1990年)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广播电视行政法规;同年广电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广播电视法制工作会议, 认真研究了“七五”期间立法计划, 加强了立法调研力度, 为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全面展开阶段 (1991年至今)

在这一阶段, 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基本建构了广播电视管理法规体系的雏形, 同时, 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最终制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法制工作得到高度重视。

由国务院于1997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行政法规。此外, 《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 (试行) 》等的相继出台, 也为广播电视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2.1.2 历史沿革中的不稳定性特征分析

细数这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 不可否认, 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 不稳定性也在其历史的沿革中体现得特别明显:新中国成立之初, 广播电视的宣传、管理等均依赖于行政手段;“文化大革命”时期, 更是直接靠所谓“纪律”来干涉与控制;改革开放以后, 虽说民主化与法制化痕迹更加明显, 但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特殊属性, 使得国家行政控制有余、法律效力不足。多变导致不稳定, 影响法制建设发展。

2.2 从法律体系看不稳定性

目前, 我国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部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著作权法》、《广告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三是行政法规, 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四是部门规章, 如广播电视部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

2.2.1 从法律看不稳定性

我国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部分, 如第22条、第35条、第51条、第53条等, 涉及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其尊重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民法》、《刑法》、《著作权法》、《广告法》、《保密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 对广播电视业起规范、调节作用。

没有专门的《广播电视法》, 而是以《广播电视管理法规》全面规范管理广播电视事业, 这是广播电视法律的一大“硬伤”。而正是由于缺少《广播电视法》这一“纲”的构架, 众多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无法系统为“目”, 因而不能形成体系, 导致现有的相关法规过于分散。这也是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不稳定性特征的重要表现。

2.2.2 从法规看不稳定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于1997年8月1日通过, 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的。这是国务院第一部全面规范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行政法规, 是现行法律效力最高的广播电视管理法规, 也是我国广播电视业法制化管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条例》分六章五十五条, 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等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并在第五章“法则”部分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全面性、可操作性、超前性和预见性等特点。 (4)

作为一部顺应我国广播电视业空前发展的形势而出台的行业管理法规, 《条例》有其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 但仍存在不稳定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条例》总共55条, 有26条含“应当”、“必须”字样的义务性条款, 13条含“禁止”、“不得”字样的禁止性条款, 并有14项审批事项的条款, 但没有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的授权性条款, 更没有维权性条款。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则易引起实际操作中的矛盾, 造成不稳定。

2) 明细化程度不够。虽定位为“全面规范”法规, 但没有涵盖广播电视方面的所有规定, 而现有规定又过于笼统和抽象。如《条例》中第九条规定了包含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建设资金、资金保障、场所大小等在内的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条件, 但却未对其具体数目做详细规定, 这使得实际操作更是多变。

2.2.3 从规章看不稳定性

2011年末, 国家广电总局连发两令, 对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管理进行较大幅度的行政干预。其目的自然是引导广播电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文化娱乐环境, 但由于有些简单粗暴, 引起一场波动。

2011年10月25日, 广电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 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 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 要求加强新闻报道力度、限制娱乐节目数量、专人检查低俗问题、不得搞收视率排名, 即“限娱令”。11月28日, 广电总局又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 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 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即“限广令”。

此“两令”的出台, 是广电总局针对目前广播电视泛娱乐化、跟风雷同化、思想格调低俗化、广告泛滥化等采取的措施, 本意是想对广播电视业特别是电视行业进行调控、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却牵扯太多的利益关系, 引起各方不同反响。

从2002年广电总局下令停播《流星花园》到后来限制选秀类节目, 再到近年的对谍战剧、穿越剧、后宫剧的限制规定, 再到如今的“限娱令”、“限广令”, 规章的频繁出台, 更是充分地体现了“不稳定性”。

1) “朝令夕改”。如“限广令”, 即是对2011年10月1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 但后者只是按照“61号令”规定插播广告的次数与时间, 实际上影视剧每集中可以插播广告, 几十天后前者的出台又完全否定了这一规定。不稳定与多变到如此程度, 难怪会引起巨大争议。

2) 民意各异。根据“使用与满足理论”, 人的需求各不相同, 甚至个人的需求在不同阶段也不一样。广电总局颁布“限娱令”, 是否有实行“一刀切”的弊病?如今各不相同的民意, 其实反映了潜在的不稳定性与矛盾。

3 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不稳定性的原因

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不稳定性正反映了国家在广播电视法制建设方面的不成熟。一些问题的出现, 自然有各方面的原因, 也给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带来弊端。

一是国家政策的变化。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时期, 政策和宣传口径的变动也是频繁的。不稳定的政策和随机应变的指令常常导致前后矛盾, 令行业难以应对。

二是法规过多过杂。目前, 关于广播电视的专门法并未出台, 法律层面对广播电视的要求散见于其他法律里面, 比如《宪法》、《著作权法》、《刑法》等。一个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了解法律对自己工作的要求, 就必须熟知所有这些法律法规。而其过于分散的特征, 根本不便于从业人员掌握和查阅。从业人员尚且如此, 更何况普通人。

三是法制建设水平不高。广播电视法制除了系统的不完善、内容的不完备之外, 现行的法规本身立法机构、程序以及执法上也存在很多问题, 有法可依, 执法却不严, 导致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案, 即便是固定条款规章也变得多变。

4 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未来发展的建议

近几十年, 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事业已取得了巨大成就, 笔者认为, 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要更加快速发展, 就应该“稳中求胜”。注重法制建设的联系性、长远性, 充分结合网络技术和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 稳步向前发展。

整合各家之言, 现对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 明确发展任务。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 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也必须加快广播电视立法步伐, 努力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广播电视行政执法, 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加大广播电视普法力度, 努力做到知法守法。 (5)

2) 把握发展方向。从政策管理主导型转向法制管理主导型, 对广播电视进行科学分类, 实行分类管理, 管理重点走向事前引导、事后监督管理。 (6)

5 结语

中国广播电视事业如今正面临三网合一、三屏合一的发展趋势, 要加快广播电视的立法速度, 强化依法行政, 全面实施普法教育计划, 增强版权意识, 建设更为全面、有效的广播电视法制, 以极大地促进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飞速发展。■

摘要:在不稳定中发展是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 主要表现在其历史发展与法律体系两个方面。导致不稳定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包括国家政策变化、法规过多过杂、法制建设落后及广电系统自身存在问题等, 而未来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发展需稳中求胜。

关键词: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不稳定性,历史沿革,法律体系,稳中求胜

参考文献

[1]李步云, 陈贵明.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人大工作通讯录, 1998 (08) :17.

[2]赵玉明.中国广播电视通史.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06:561-567.

[3]同上, 第569-570页。

[4]赵凯, 赵腓罗.市场经济与广播电视管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92-93.

[5]涂昌波.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回顾与思考.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11 (7)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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