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精选9篇)
篇1: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通过对商业、服务业建筑物内可燃气体使用场所的`现状,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解决问题的措施,减少可燃气体使用的危害,提高其消防安全的可靠程度.
作 者:但学文 作者单位:成都市消防支队,四川,成都,610016刊 名:消防科学与技术 ISTIC PKU英文刊名:FI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年,卷(期):24(4)分类号:X92关键词:建筑物 可燃气体 设置场所 消防安全
篇2: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电动车和民用建筑燃气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类似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现就有关场所消防安全须知公告如下: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1、电动车应当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如:车棚或车库)集中停放、充电,该区域与相邻建筑应保持一定安全间距。
2、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无法独立设置在建筑外部而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在首层时,宜设置在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区域;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采用封闭结构的首层时,应当与建筑其他区域采用实体防火墙和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进行严格防火分隔,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防排烟设施。
3、电动车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和电梯前室内停放、充电;严禁在群租房内停放、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
4、电动车或其电池不得在住宅房屋内和阳台部位充电,只可在庭院等露天部位充电。
5、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
等功能。
6、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立即对所在住宅小区、单位的电动车占用禁停区域私停乱放、私搭乱接电线等违规情况进行集中清理;要因地制宜集中设置电动车充电区域;要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电动车禁停标识,定时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不听劝阻或者拒不配合清理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1、严禁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居住房间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
2、使用燃气的住宅用户宜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警报装置,燃气使用过程中,人不得长时间离开。
3、经营性场所严禁将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管道布置在营业厅内;严禁将气瓶和灶具放置在人员主要出入口;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供气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设置独立瓶组间,瓶组总容积不大于1立方。经营性场所的厨房和瓶组间应当安装具备紧急事故自动切断和防爆排风功能的可燃气体浓度探测、警报装置。
4、用户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使用定期检验合格、瓶体外观无损伤且未超过法定使用期限的钢
瓶;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灶具。严禁购买非法商贩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5、燃气钢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周围无可燃物的地方,距灶具或热源不得小于1米。
6、用户应当定期采用耳听、鼻闻或涂抹肥皂液等方法,检查燃气瓶体(焊缝、瓶底、锈蚀点等关键部位)、阀门、胶管、接口、灶具等部位是否漏气。当发现泄露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一切电器,同时向供气单位报修。
篇3:“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1目前, 我国三合一场所安全性问题是普遍存在, 很多的三合一场所都是以私人产权或者租赁等形式出现的, 这就不能针对其室内使用、装修、布局等模块展开有效的法律及其规章的制约, 就影响了其实际使用模块的正常开展, 特别是有些个体私营者受到其自身教育程度的影响, 其文化素质及其知识水平比较低下, 也就导致了日常的一些常见消防安全隐患。
我国的三合一建筑体系是不规范的, 缺乏必要的消防措施, 有的是进行同一平房建筑物的设置, 有的是在高层建筑物内进行设置, 有的是利用租赁及其倒闭的厂房进行设置, 很多都是进行民用住宅的改建。因此这些不合格的三合一场所建筑由于没有经过严厉的消费审核、验收等工作, 就导致了日常的消费隐患的出现。这与其建筑物内部装修环节、员工宿舍布置环节等是密切相关的。这导致其较差的逃生条件, 并且由于消防设施体系的缺乏, 也影响了其正常消防隐患的解决。比如生产功能分区、员工宿舍的布置等大多由场所经营者自行安排, 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逃生条件差、消防设施缺乏、火灾荷载大、防火间距不足等消防隐患。观念淡薄, 自救能力弱。大多数“三合一”场所上至业主, 下至员工, 普遍文化素质较低, 消防安全意识差, 缺少相应的消防培训, 灭火和逃生常识缺乏。
2在当下三合一场所管理过程中, 相关经营者的责任也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其个人的有效管理缺乏, 存在着重效益, 轻安全等的思想, 受到其自身经济利益的影响, 不利于现实工作模块的开展, 其消防安全意识也比较缺乏, 存在较低的消防投入情况, 影响了其消防器材等环节的正常更新, 再加上不完备的消防安全制度, 就导致其安全责任落实的缺乏, 不利于其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正常开展。很多人都是因为不合理的用火, 而导致火灾, 这与其大量的可燃物的积累是有关的, 其火灾荷载量大, 工作人员自身行为的不规范, 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动用明火、抽烟等行为都极易引起火灾。场所内违章乱拉电线, 使用电热炉、电加热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电气线路缺乏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 且布置凌乱, 情况十分普遍, 极易引起短路从而引发火灾。生产车间及仓库内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可燃物堆放集中, 存放过程中由于天气变化等原因导致氧化生热, 温度积累到一定程度容易引起自燃。
3在当下工作环境中, 很多的三合一场所建筑耐火等级非常低, 其内部可燃物质多, 比较容易引起燃烧, 其燃烧的速度非常快, 火势也比较凶猛, 如果不能控制其温度, 就影响了室内的正常对流, 比如房屋内部之间的防火分隔的缺乏, 就导致火势的迅猛发展, 就容易出现一系列的大面积火灾情况。大多数“三合一”场所的地理位置在城郊结合部, 而且设置比较随意, 有的设置在居民家中, 有的设置在办公楼、仓库内, 附近往往缺乏市政消火栓, 场所内一般都不设置消防水池, 周围天然水源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因此给火灾扑救带来很大困难。
二、关于“三合一”场所的防火措施的优化措施
1为了满足当下工作的开展, 进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体系的健全是必要的, 这需要进行因地制宜、强化监管等原则的应用, 进行政府部门及其场所管理部门的积极协调, 保证其整治特点的抓取, 保证其管理环节的正常开展, 实现其有效整治, 保证其有效的执法, 实现其现实工作模块的正常开展。充分认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把加强消防监督执法管理、集中整治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进行积极的配合, 保证其网络体系的健全, 保证源头管理环节的有效开展。实现建筑规划模块、设计模块、审批模块、发证管理模块等的协调, 要积极做好责任的监管工作, 保证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解决, 保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体系的优化。定期进行消防器材的更新, 进行火灾情况的控制, 保证火灾损失的有效控制, 进行一系列的消防设施的更新应用。加强对辖区“三合一”场所的调研, 熟悉掌握其地址、道路、水源、建筑结构特点、耐火等级、贮存物质理化性质等等一系列情况;制定详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第一出动力量, 接警出动迅速, 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开始阶段。“三合一”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低, 可燃物较多, 发生火灾后燃烧猛烈, 蔓延迅速, 容易造成大面积燃烧。
2在火灾现场要进行火情的仔细侦查, 进行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保证爆炸物及其有毒物质的安全存放, 及时解决隐患。在火灾现场扑救工作中, 要进行救人第一原则的应用, 进行兵力的集中应用, 保证威胁人群的有效解决。这需要抢救小组利用好消防设备, 进行水枪的使用, 保证救火场所的深入, 进行各个建筑部位的围困人员的积极解决, 保证被困人员的积极救出。要保证火场的扑救预计方案的应用。对于扩大形成大面积火灾的情形, 要及时成立火场指挥部, 协调指挥各中队灭火行动, 要有“打恶战”的心理准备, 各中队和指挥员之间、班与班之间、战斗员与战斗员之间要相互主动配合, 服从命令, 进入场所内灭火, 应先布置带架水枪, 依托门、窗等部位设置水枪阵地;要从不同角度加强灭火力量, 重点突破。
结语
通过对“三合一”场所的防火及其补救体系的健全, 可以满足现阶段消防防火工作的需要, 提升其应用效益, 保证其补救体系的更新。
摘要:该文就三合一场所展开分析, 进行该场所火灾特点的分析, 进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健全, 从而解决该火灾传播的源头, 保证火灾情况的控制, 实现其整体工作效益的提升。
关键词:“三合一”,存在问题,解决方案,总结优化,隐患火灾,防范扑救
参考文献
篇4: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防火;消防监督
中图书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32-0162-0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满足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但是其中一些公共娱乐场所导致了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如:福建长乐拉丁酒吧火灾、深圳舞王俱乐部火灾、北京的蓝极速网吧火灾等等,这一幕幕触目惊心的画面却暴露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不容忽视,警醒人们牢记因小火酿成大灾的沉痛教训,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急需加以重视并着力解决。
1 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问题
1.1 业主重视不够,场所存在先天性隐患
目前,绝大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属个人投资,选址位置较隐蔽,所在建筑先天性隐患较多,通风条件较差,出入道路状况较差,消防安全设施较欠缺,加之业主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在新建或改建内部装修时往往不主动报送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备案,导致这些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就已经埋下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
1.2 二次装修设计存在安全缺陷
很多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为了节约投资成本,但又想提升装修档次,在隐蔽工程中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致使建筑耐火等级降低,火灾危险性增加。经营者还采用质量低劣的产品、大量的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装修材料和吸音海绵、聚氨酯泡沫等合成材料,布置各种易燃可燃的装饰物,未经阻燃处理。这些合成材料,燃点低、毒性强,燃烧分解生成大量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氰化氢、甲醛等有毒烟气,一旦这些场所发生火灾,则给火场被困人员造成了致命的危险,这些毒烟会使人们在极短时间内失去了逃生能力。
1.3 经营周期短,超员经营
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大多经营时间不长,新开和倒闭时有发生。小型娱乐场所按照等级管理划分是属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但是目前派出所民警人数少,任务重,对消防工作了解不够深入,无疑使部分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处于失控漏管状态。即使一些场所经营时间较长,而业主也可能多次更换,从而容易造成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脱节。大部分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都不限消费者人数,管理混乱,尤其在节假日,基本都存在超员经营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人群拥挤,很难及时进行人员疏散,极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
1.4 场所内消防器材、设施不完善
大多数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一旦发生火灾,则场所内一片漆黑,人员很难顺利疏散。场所安全出口的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或存在闭门器损坏、顺序器未安装甚至拆除防火门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部分业主为节省开支,场所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被挪用、被盗或损坏不及时补充,灭火器药剂失效不更换。有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虽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安装了机械排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但未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致使其处于停用状态。
1.5 从业人员消防意识差,缺乏消防常识
大多数小型公共娱乐场所人员流动较快,多数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业主及员工素质普遍较低,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只知道获取利润,而没有消防安全意识,缺乏消防常识。场所内存在乱拉电线、电气设备超负荷长时间运行现象。经营者管理上松懈,对顾客吸烟或携带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消防违章现象也不加制止。员工缺乏相应的消防教育和培训,对场所内的疏散路线不熟悉,不懂得基本的防火及灭火常识以及自救逃生知识,不懂得对常用灭火器材操作使用。
2 小型公共娱乐场所防火对策
2.1 把好源头关,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应及时发现这些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新、改、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情况,严把好审核关,施工检查关,验收关,消防安全检查关,建立完善消防、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互通互报机制,确保场所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均能满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使这些小型公共娱乐场所走上规范化的消防安全管理轨道。
2.2 狠抓执法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应加大对辖区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抽样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对这些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积极开展错时工作制度,加大夜间检查力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更新台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隐患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改。检查发现未经消防部门许可擅自开业的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营业,并进行严肃处理。
2.3 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安全常识。
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业主及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差,在场所投入使用前,应严格要求对其业主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殊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值班。使消防培训工作要做到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真正做到所有员工都具备消防常识。
2.4 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实际情况,自觉树立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灭火应急预案等,并严格贯彻执行。场所要定期组织内部员工对照制度对场所内部进行自查自纠,从而消除火灾隐患。
2.5 严格控制用火用电,切断火灾源头
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特别要加强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一是严禁在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电气线路的敷设等施工、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审批手续,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热措施。二是电气设备必须由取得相应从业资质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三是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吊顶内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远离可燃物。四是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是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六是严禁在场所内乱扔烟头和使用明火。
2.6 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消防执法队伍建设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消防执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消防执法人员要增强执法意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防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摆正自己消防监督工作中的位置,坚决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以公正执法为重点,实现消防执法工作开展的目的。同时,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增强消防监督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3 结 语
小型公共娱乐场所防火安全工作已成为关乎民生安全的焦点,只有层层防控,切实做好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减小火灾危险性,减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使这些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朝更规范化和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刚,李灵.关于对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2,(5).
[2] 杨维民.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J].品牌,2010,(9).
[3] 徐洪峰.公众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防火对策[J].大江周刊,2010,(7).
[4] 侯宝生,李晓春,许旭生.天生桥二级水电站的发电机消防改造方案设计[J].广东水利水电,2009,(10).
[5] 赵焰林.高层民用建筑柴油发电机房不同灭火系统技术经济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0,(33).
[6] 曹洋.首都博物馆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用之二首都博物馆新馆建筑消防设备的选用[J].智能建筑,2006,(11).
[7] 聂武林.某医院高层住院楼消防设计简介[J].江西化工,2008,(3).
[8] 李枝.高层民用建筑灭火设备设计的几个问题[J].给水排水,2006,(1).
[9] 亓雪思.浅谈三氟甲烷气体灭火系统[J].安防科技,2011,(6).
[10] 王军.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有关技术问题探讨[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1998,(S1).
[11] 谢蔚.关于消防给水设计中的几点认识[J].广东建材, 2007,(7).
[12] 韩珠敏.福州市档案馆消防设计[J].福建建筑,2004,(1).
篇5: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转发公安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对《规则》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学习,吃透精神,掌握要点。
二、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便民措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持阳光透明执法,按照警务公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报刊、网络及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及其它相关事项,以便公众查询和申办。
三、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检查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消 1 防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则》,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要严格判定标准,明确检查重点,对照规则要求的项目逐一检查,特别是要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严格把关,杜绝先天性隐患。
四、要加强执法督察,落实工作考评。总队在今后的日常执法督察和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将把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则》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支队也要将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工作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切实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检查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五、要做好信息收集反馈,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注意收集、汇总贯彻执行《规则》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建议或意见反馈至总队防火监督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消防安全检查 规则 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1年1月27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消[201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抄送:部法制局。
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鲁云龙
校对:李彦军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 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 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 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 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 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臵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二)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第十三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臵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
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臵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臵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第十四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二)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臵运行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 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5、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6、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7、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8、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13、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臵点;查看配臵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4、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二)场所门窗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第十六条 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
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
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两人要求的。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影响疏散、通行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场所门窗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 10 的。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具备应急功能的。
11、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不能实现的,手动报警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功能的,或者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
12、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能实现的。
13、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缺失、损坏,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喷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5、气体灭火系统的模拟自动启动不能实现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6、防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不能正常启动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7、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或者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8、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或者常闭防火门不具备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不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不能正确显示的。
19、应当设臵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20、顶棚、墙面、装修、地面、隔断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帏幕)和其他装饰材料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篇6: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公消[201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第五条 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 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 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 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十二条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二)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第十三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
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第十四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二)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5、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6、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7、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8、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13、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4、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二)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第十六条 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
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
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两人要求的。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影响疏散、通行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具备应急功能的。
11、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不能实现的,手动报警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功能的,或者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
12、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能实现的。
13、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缺失、损坏,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喷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5、气体灭火系统的模拟自动启动不能实现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6、防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不能正常启动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7、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或者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8、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或者常闭防火门不具备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不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不能正确显示的。
19、应当设置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20、顶棚、墙面、装修、地面、隔断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帏幕)和其他装饰材料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篇7: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许可权限依照管辖分工权限行使审批权。许可条件:
1、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工程峻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一)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二)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4)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篇8: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 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 即合用场所大量涌现, 该场所经营成本低、规模小、条件简陋、消防安全条件差, 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已经成为当前火灾事故频发场所, 如何做好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是消防部门一项迫在眉睫的艰巨任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 分析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对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提出了防控对策。
1 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先天隐患多
合用场所建筑很多设计不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多为住宅、出租屋改变用途, 有的还是违章搭建的临时建筑, 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 留下先天性隐患严重。建筑设计时未考虑配套的员工住宿及生活设施, 建筑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设计内容接近于住宅建筑, 不适合作为生产用途[1]。
1.2 消防设施差
合用场所建筑大多数是由民用住宅改建的, 其内部装修、生产功能分区、职工宿舍的布置都由经营者自行安排, 随意性极大, 建筑建造密集、间距狭小, 耐火等级低, 房间窗户装有防盗铁窗, 而且消防水源缺乏, 疏散楼梯不足, 没有配置灭火器, 更没有消火栓、自动灭火、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 一旦发生火灾无法及时扑救, 人员难以逃生。
1.3 火灾荷载大
一些个体、私营经营者在建造或租赁厂房后, 不经过消防部门审批, 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分隔墙壁、吊顶, 有的甚至在简易木阁楼和木夹层内住宿, 场所内乱堆乱放大量可燃易燃产品和原料, 大大增加了火灾荷载密度, 导致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低, 这样的场所一旦失火蔓延迅速, 极易导致屋毁人亡[2]。
1.4 安全疏散难
合用场所内大多人员密集, 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堆放混乱。有时同一幢建筑, 多家使用, 用途不一, 使用单位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有的分层设置车间、仓库、宿舍;有的搭建阁楼, 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有的既是生产车间又是职工住宿和做饭场所, 加之安全出口设置卷闸门、铁栅门, 窗户设置防盗窗, 一旦发生火灾, 给紧急疏散带来极大困难。
1.5 消防意识弱
合用场所绝大多数都是私营企业, 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 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缺乏,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 防范措施不到位, 对消防安全麻木不仁或视而不见、心存侥幸, 认为不会发生火灾事故, 或发生后有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而员工文化素质低, 安全意识弱, 自救能力差, 对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 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逃生常识, 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件[3]。
1.6 安全管理乱
合用场所的使用性质、布局、经营产品种类、装潢装修等是经营者自行安排的, 随意性极大, 人员密集、拥挤混乱、电线乱拉乱扯、大功率耗电设备超负荷使用、仓库堆放货物杂乱不堪, 加上经营者“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重, 该建立的各种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 安全职责不落实, 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安全培训、防火巡查未开展, 违法、违章现象时有发生。
2 整改对策和防控措施
2.1 加强源头管控
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必须由政府统一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联动, 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的不合法行政许可, 严格按照《消防法》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对集生产、仓库、员工宿舍等一体的合用场所进行严格的审批把关, 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相关行政许可证, 杜绝边生产、边办手续行为, 从源头上减少合用场所的形成, 彻底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4]。
2.2 突出隐患排查
政府要建立联防机制, 明确相关监管责任, 形成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动整治合力, 开展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水源等, 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 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仍不能整改的, 采取强制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确保安全隐患100%得到整治,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严防失控漏管, 防止隐患反弹。
2.3 推行“网格”管理
随着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 各地都已建立起“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对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要发挥乡镇、街道的消防网格化管理作用, 将合用场所“网格化”排查治理逐级细化到单位场所, 实行地毯式排查整治, 建立“三色”预警机制, 落实跟踪问效, 逐渐探索出破解合用场所失控漏管难题的新路子。
2.4 深化责任落实
责任主体意识不明, 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侥幸心理, 因此, 要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就要深化责任落实, 加强《消防法》和相关法规的宣贯, 按照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建立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灭火逃生演练, 严肃责任追究、健全责任体系[5]。
2.5 强化宣传教育
火灾事故重在预防, 要广泛开展合用场所消防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有针对性的加大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普及灭火器使用、安全用火用电、初起火灾扑救、如何报警和组织逃生自救等知识;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 广泛宣传合用场所的火灾危害性, 播放报道典型火灾案例和事故教训, 曝光违法行为和查处案例, 同时, 设立举报火灾隐患电话, 加大查处力度, 努力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
3 结语
近年来国内外合用场所火灾事故屡见不鲜, 火灾教训十分惨痛。要做好合用场所的防火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关, 尽快引入技术性规范和性能化设计要求, 从源头上遏制合用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创新现代消防管理机制, 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全面提高合用场所建筑火灾防控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周谧.综合治理“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J].消防安全管理, 2007 (4) :106-107.
[2]泰山.商城忧思录———义乌市“三合一”企业消防现状及整治对策[J].浙江消防, 2002 (10) :35.
[3]杨迪晔.浅析“三合一”建筑火灾形成和整治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6 (9) :175-176.
[4]吴地球.“三合一”的危害及治理[J].劳动保护科学技术, 1999, 19 (4) :44-45.
篇9: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探讨
消防;安全隐患;防范;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般装修豪华,共享空间大,经营的商品大多是可燃物,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施救,而且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
1.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常见隐患
1.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法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
近年来,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和多功能的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如雨后春笋,悄然兴起。在兴建各类公众聚集场所的同时,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更改消防设计审核方案,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如有的建筑设计原本不是舞厅、卡拉0K厅、宾馆饭店等,但为了经济效益,一些单位或业主私自改建、扩建原有建筑物,为了方便营业,采用各种可燃材料作为内部隔断,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建筑物的功能。有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装饰装修时,不懂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主动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核手续,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大量的易燃、可燃装饰材料进行装修,严重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增加了建筑物的火灾荷载。还有的在对可燃装修材料进行防火阻燃处理时,偷工减料,应付了事,致使装修工程达不到防火要求,留下了重大火灾隐患,若在管理上稍有松懈,很容易酿成火灾。
1.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防火要求,分隔不严
有些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甚至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有的安全出口虽然符合要求,但由于对安全出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设置门帘、屏风等遮挡物,严重影响了安全疏散。有些场所为了防盗或便于管理,楼梯间的门与疏散通道上的门大都使用铁栅栏或使用铁门加锁,违反了安全疏散的要求。还有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在装修的过程中,先吊顶,后砌墙,表面看上去一个楼层进行了防火分隔,但实际上吊顶的上方四通八达,连为一体,防火分区名存实亡,起不到应有的防火分隔作用。
1.3消防设施“欠账”问题严重,管理不善
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在原设计中都设计有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但在建设时,部分单位或业主为节省建设资金,擅自更改消防设计内容,取消内部的消防设施。有的在改变场所的使用功能时,不懂得消防设施的功能,擅自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路切断或拆除,还有的甚至将原有的火灾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封在吊顶内,致使许多消防设施不能投入使用,发生火灾时不能正常工作。有的场所虽然装有消防设施,但由于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从业或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消防知识,不懂得如何去检查、维修和保养,消防设施无人管理,年久失修,成了摆设品。还有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甚至连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器材都没有配备,更谈不上设置声像报警切换系统、火灾事故照明系统等,其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之差,实在令人担忧。
1.4超负荷用电,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公众聚集场所一般灯光照明和用电设备使用比较多。有些场所在新建和改建时,电器产品、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配电线路本应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PVC管敷设,但在施工时,却采用铝线代替铜线,用铜丝代替保险丝。有的工程安装不符合要求,质量差,采暖管道和散热器紧邻易燃物,可燃物周围未能采取散热、隔热措施,时间一长,很容易发生火灾。
1.5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亟待提高
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由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招工难,大部分员工上岗前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有的单位或场所内甚至从事消防保卫的专(兼)职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也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不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持证上岗,防火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盲目蛮干的现象时有发生。员工或从业人员不懂得防火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人员,极易造成火灾的扩大和大量的人员伤亡。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防范对策
2.1搞好建筑布局,提高建筑结构的耐火等级,做好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应加强对装修工程的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可燃材料的使用,积极推广采用经防火检测合格、核准销售的防火装饰材料和绝缘隔热材料。对原有的可燃木结构建筑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建筑以及可燃的吊顶等,必须进行改建,提高其耐火极限,对玻璃幕墙、共享空间、自动扶梯等建筑结构形式应进行防火分隔,确保场所安全。
2.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加强监督与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文化、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对已投入使用的场所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定时、定人、定措施加以监督,特别对年久失修的消防设施要立即予以修复,对未完善的消防设施,要分批分期有计划地加以完善。对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的公众聚集场所,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报消防部门备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议有关部门今后在评定宾馆饭店等级时,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的评定条件之一,对已取得星级证书的单位,应定期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一年内验收不合格的应吊销其星级证书。
2.3落实灭火设施,强化消防设施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所以必须配备一定规模的自动报警、灭火设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按照场所的防火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对于安装的固定消防设施,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由已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消防业务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承接消防工程安装的单位应对固定消防设施专管人员、企业业主和员工进行消防设施管理、操作、维护保养方面的技术培训,使他们懂得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和使用方法。
2.4落实规章制度,加强日常防火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要注意做好日常的防火管理工作。应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禁止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一些设备的检修和安装必须在停止营业的情况下进行,在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后方能作业。电器产品的使用要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用后要切断电源。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指定专人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5健全消防组织,加强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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